民國趣史 · ◎岳父之重婚罪

李定夷 《民國趣史》
某邑某甲之女,初嫁於乙,旋再嫁於丙。乙控於審判廳,推事竟判甲以重婚罪,已呈報大理院。現為總檢察廳所發覺,以該推事不解法文,妄事判決,玷辱司法,莫此為甚。若不平反,何以服人心?已向大理院提起非常上訴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