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簡述 · 胡惟庸黨案考

吳晗 《明史簡述》
一《明史》所記之胡惟庸 胡惟庸事件是明代初葉的一件大事,黨獄株連前後十四年,一時功臣宿將誅夷殆盡,前後達四萬餘人(《明史》卷九四《刑法志》,卷一三二《藍玉傳》)。且因此和日本斷絕國交關係,著之《祖訓》(《皇明祖訓》首章;《明史》卷三二二《日本傳》)。另一方面再三頒布《昭示奸黨錄》《臣戒錄》《志戒錄》《大誥》《世臣總錄》諸書,諄諄告諭臣下,以胡惟庸為前鑒(雷禮《皇明大政記》卷三)。到明成祖時代,還引這事件來誡諭臣下,勿私通外夷(塗山《明政統宗》卷七)。明代諸著作家的每一部提及明初史跡的著述中,都有這事件的記載。清修明史且把胡氏列入奸臣傳(《明史》卷三〇八)。在政治制度方面,且因此而永廢丞相,分權於六部、五府、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皇明祖訓》首章;《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九)。在這事件的影響方面說,一時元功宿將皆盡,靖難師起,僅餘耿炳文、吳禎等支撐禦侮,建文因以遜國(王世貞《弇州史料後集》卷六一)。綜之,從各方面說,無論是屬於政治的,外交的,軍事的,制度的,易代的,這事件之含有重大意義,其影響及於有明一代,則無可置疑。 《明史》記此事顛末云: 自楊憲誅,帝以惟庸為才,寵任之。惟庸亦自勵,嘗以曲謹當上意,寵遇日盛。獨相數歲,生殺黜陟,或不奏徑行。內外諸司上封事,必先取閱,害己者輒匿不以聞。四方躁進之徒及功臣武夫失職者爭走其門,饋遺金帛名馬玩好不可勝數。 大將軍徐達深嫉其奸,從容言於帝。惟庸遂誘達閽者福壽以圖達,為福壽所發。御史中丞劉基亦嘗言其短。久之,基病,上遣惟庸挾醫視,遂以毒中之。基死,益無所忌。與太師李善長相結,以從女妻其從子佑。學士吳伯宗劾惟庸既得危禍。自是勢益熾。其定遠舊宅井中忽生石筍,出水數尺,諛者爭引符瑞。又言其祖父三世塚上,皆夜有火光燭天。惟庸益喜自負,有異謀矣。 吉安侯陸仲亨自陝西歸,擅乘傳。帝怒責之曰: 「中原兵燹之餘,民始復業,籍戶買馬,艱苦殊甚。使皆效爾所為,民雖盡鬻子女,不能給也。」責捕盜於代縣。平涼侯費聚奉命撫蘇州軍民,日嗜酒色。帝怒,責往西北招降蒙古,無功。又切責之,二人大懼。惟庸陰以權利脅誘二人,二人素戇勇,見惟庸用事,密相往來。嘗過惟庸家,酒飲酣,惟庸屏左右言:「吾等所為多不法,一旦事覺,如何?」二人益惶懼,惟庸乃告以己意,令在外收集軍馬。又嘗與陳寧坐省中,閱天下軍馬籍,令都督毛驤取衛士劉遇賢及亡命魏文進等為心膂,曰:「吾有所用爾也。」 太僕寺丞李存義者善長之弟,惟庸婿李佑父也,惟庸令陰說善長,善長已老,不能強拒,初不許,已而依違其間。惟庸益以為事可就,乃遣明州衛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與期會。又遣元故臣封績[2]致書稱臣於元嗣君,請兵為外應,事皆未發。 會惟庸子馳馬於市,墮死車下,惟庸殺輓車者。帝怒,命償其惟庸請以金帛給其家,不許。惟庸懼,乃與御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等謀起事,陰告四方及武臣從己者。十二年九月占城來貢,惟庸等不以聞,中官出見之,入奏。帝怒,切責省臣,惟庸及廣洋頓首謝罪,而微委其咎於禮部,禮部又委之中書,帝益怒,盡囚諸臣,窮詰主者。未幾賜廣洋死。廣洋妾陳氏從死,帝詢之,乃入官陳知縣女也。大怒曰:「沒官婦女只給功臣家,文臣何以得給?」乃敕法司取勘。於是惟庸及六部堂屬咸當坐罪。 明年正月,塗節遂上變告惟庸,御史中丞商暠時謫為中書省吏,亦以惟庸陰事告。帝大怒,下廷臣更訊,詞連寧、節。廷臣言節本預謀,見事不成,始上變告,不可不誅。乃誅惟庸、寧並及節。 惟庸既死,其反狀猶未盡露,至十八年李存義為人首告,免死安置崇明。十九年十月林賢獄成,惟庸通倭事始著。二十一年藍玉征沙漠,獲封績,善長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發,捕績下吏,訊得其狀,逆謀大著。會善長家奴盧仲謙首善長與惟庸往來狀,而陸仲亨家奴封帖木亦首仲亨及唐勝宗、費聚、趙雄(明按:「雄」當作「庸」以趙庸封南雄侯致誤,《李善長傳》可證。)三侯與惟庸共謀不軌。帝發怒,肅清逆黨,詞所連及,坐誅者三萬餘人,乃為《昭示奸黨錄》布告天下,株連蔓引,迄數年未靖雲。(《明史》卷三〇八《胡惟庸傳》) 惟庸通倭事,《明史》云: 先是胡惟庸謀逆,欲借日本為助,乃厚結寧波衛指揮林賢,佯奏賢罪,謫居日本,令交通其君臣。尋奏復賢職,遣使召之。密緻書其王,借兵助己。賢還,其王遣僧如瑤率兵卒四百餘人,詐稱入貢,且獻巨燭,藏火藥刀劍其中。既至,而惟庸已敗,計不行。帝亦未知其狡謀也,越數年,其事始露,乃族賢,而怒日本特甚,決意絕之,專以防海為務。(《明史》卷三二二《日本傳》) 與李善長謀逆事,《明史》云: 京民坐罪應徙邊者,善長數請免其私親丁斌等,帝怒按斌,斌故給事惟庸家,因言存義等往時交通惟庸狀。命逮存義父子鞫之,詞連善長云:「惟庸有反謀,使存義陰說善長,善長驚叱曰:『爾言何為者?審爾,九族皆滅!』又使善長故人楊文裕說之云:『事成當以淮西地封為王。』善長驚不許,然頗心動。惟庸乃自往說,善長猶不許。久之,惟庸復遣存義進說,善長嘆曰:『吾老矣,吾死,汝等自為之。』」 或又告善長雲將軍藍玉出塞至捕魚兒海,獲惟庸通沙漠使者封績,善長匿不以聞。於是御史交章劾善長。而善長奴盧仲謙等亦告善長與惟庸通賂遺,交私語。獄具,謂善長元勛國戚,知逆謀不發舉,狐疑觀望,懷兩端,大逆不道。會有言星變,其占當移大臣,遂並其妻女弟侄家口七十餘人誅之。而吉安侯陸仲亨、延安侯唐勝宗、平涼侯費聚、南雄侯趙庸、滎陽侯鄭遇春、宜春侯黃彬、河南侯陸聚等皆同時坐惟庸黨死。而已故滎陽侯楊璟、濟寧侯顧時等追坐者又若干人。帝手詔條列其罪,傅著獄詞,為《昭示奸黨三錄》布告天下。(《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長傳》) 谷應泰記胡惟庸被誅前又有雲奇告變一事; 正月戊戌,惟庸因詭言第中井出醴泉,邀帝臨幸,帝許之。駕出西華門,內使雲奇沖蹕道,勒馬銜言狀,氣方勃,舌駃不能達意,太祖怒其不敬,左右撾捶亂下,雲奇右臂將折,垂斃,猶指賊臣第,弗為痛縮。上悟,乃登城望其第,藏兵複壁間,刀槊林立。即發羽林掩捕,考掠具狀,磔於市。(谷應泰《明史紀亊本末》卷一三《胡藍之獄》) 綜結以上的記載,胡惟庸黨案的構成及經過是: (1)胡惟庸擅權罔上。 (2)謀刺徐達。 (3)毒死劉基。 (4)與李善長相結交通。 (5)定遠宅井生石筍,祖墓夜有火光,因有異志。 (6)結陸仲亨、費聚為助。 (7)收納亡命。 (8)令李存義、楊文裕說李善長謀逆。 (9)遣林賢下海招倭,倭使如瑤偽貢率兵為助。 (10)遣封績稱臣於元求援。 (11)惟庸殺輓車者,太祖責償死。 (12)阻占城貢使,被罪。 (13)私給文官以入官婦女坐罪。 (14)塗節上變,商暠白其私事。 (15)請上幸第謀刺,為雲奇所發。 (16)獄具伏誅,胡黨之名起。 (17)林賢獄成。 (18)李善長被殺。 (19)對日絕交。 (20)胡黨株蔓數萬人,元功宿將幾盡。 以下試參證中日記載,說明這一事件的真相和明代初葉中日間的國際關係。 二 雲奇告變 胡惟庸黨案的真相,到底如何,即明人亦未深知,這原因大概是由於胡黨事起時,法令嚴峻,著述家多不敢記載此事。到了事過境遷以後,實在情形已被淹沒,後來的史家只能專憑《實錄》,所以大體均屬相同。他事有不見於《實錄》的,便只能閉戶造車,因訛傳訛,所以極多矛盾的同時記載。正因為這許多記載之曖昧矛盾,所以當時人便有懷疑它的。鄭曉以為:「國初李太師、胡丞相、藍國公諸獄未可知。(《今言》卷一四四)」王世貞是明代的一個偉大精核的史學家,他的話應該可信了,他說, 胡惟庸謀逆,陰約日本國貢使以精兵裝巨舶,約是日行弒,即大掠庫藏,泛舟入海,事泄伏誅。上後卻日本之貢以此。(王世貞《史乘考誤》) 他的兒子王士騏卻不惜反對他的話,對這事件深為致疑,他以為: 按是年(十三年)誅丞相胡惟庸,廷臣訊辭第雲使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而已。不至如野史所載,亦不見有絕倭之詔。本年日本兩貢無表,又其將軍奉丞相書辭意倨慢,故詔諭之。中云:「前年浮辭生釁,今年人來匪誠」,不及通胡惟庸事,何耶?近年勘嚴世蕃亦云交通倭虜,潛謀叛逆,國史謂尋端殺之,非正法也。胡惟庸之通倭,恐亦類此。(《皇明馭倭錄》卷一) 由此可見這事件的可信程度正如徐階所授意的嚴世蕃獄詞一樣。按《明史》載世蕃獄具,徐階以為彰主過,適所以活之,為手削其草(《明史》卷三〇八《嚴嵩傳》)。略云: 曩年逆賊汪直勾倭內訌,罪在不宥。直徽州人,與羅龍文姻舊,遂送十萬金世蕃所,擬為授官……龍文亦招聚王直通倭餘黨五百餘人謀於世蕃。班頭牛信亦自山海衛棄伍北走,擬誘致北虜,南北響應……(王世貞《國朝叢記》嚴世蕃供辭) 於是復勘實以:「交通倭虜,潛謀叛逆,具有顯證」上,嚴家由是方倒。獄辭中通倭誘虜二事,恰好作胡惟庸事件的影子。 在以上所引的史料中,衝突性最顯著的是《明史》所紀塗節、商暠告變和《紀事本末》所紀的雲奇告變二事。因為假使前者是真,則惟庸已得罪被誅,無請臨幸謀刺之可能。假使後者是真,則惟庸亦當日被誅,無待塗商二人之告發。質言之,兩件告發案必有一件是假,或者兩件都假,斷不能兩件都真。現試略征群藉,先談雲奇事件。 谷應泰關於雲奇的記載,確有所本。此事最先見於雷禮所引《國琛集》(《國朝列卿紀》卷一《胡惟庸傳》附錄)。紀述與谷氏小有異同。其文云: 太監雲奇南粵人。守西華門,邇胡惟庸第,刺知其逆謀。胡誑言所居井涌醴泉,請太祖往觀,鑾輿西出,雲慮必與禍,急走沖蹕,勒馬銜言狀。氣方勃崒,舌駃不能達。太祖怒其犯蹕,左右撾捶亂下,雲垂斃,右臂將折,猶奮指賊臣第。太祖乃悟,登城眺顧,見其壯士披甲伏屏帷間數匝,亟返椶殿,罪人就擒。召奇則息絕矣。太祖追悼奇,賜贈葬,令有司春秋祀之。墓在南京太平門外,鐘山之西。 自後王世貞撰《胡惟庸傳》即引此文,不過把:「誑言所居井涌醴泉」改為:「偽為第中甘露降。(《弇州別集·胡惟庸傳》)」把地下湧出來的換成天上掉下來的罷了。鄧元錫索性把他列入《宦官傳》,以為忠義之首,不過又將名字改成奇雲奇(鄧元錫《皇明書》卷一三《宦官傳》)。傅維麟本之亦為立專傳(傅維麟《明書》卷一五七《胡惟庸傳》,一五八《雲奇傳》)。仍復其名為雲奇。其他明清諸著述家如陳建(《皇明從信錄》卷七)、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二)、鄧球(《皇明泳化類編》卷一二七《防細》)、尹守衡(《皇明史竊·宦官傳》)、彭孫貽(《明朝紀事本末補編》五宦官賢奸)、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一三)、日人如飯田忠彥(飯田忠彥《野史》卷二八二《外國傳》一)等均深信不疑,引為實錄。 在上引的諸家記載中,有一個共通的可疑點。這疑點是雲奇身為內使,所服務地點與胡惟庸第相近,他既知胡氏逆謀,為什麼不先期告發,一定要到事迫眉睫,方才闖道報警呢?這問題彭孫貽氏把它彌縫解答了。他說: 時丞相胡惟庸謀大逆,居第距門甚邇。奇刺知其事,冀欲發未有路,適惟庸謾言所居井涌醴泉,邀上往賞,駕果當西出,奇慮必有禍,會走犯蹕。…… 總算勉強可以遮過讀者的究詰。但據以上諸書所紀,惟庸請明太祖到他家裡來看醴泉或甘露的日子是洪武十三年正月戊戌。據《明史》惟庸即以是日被誅(《明史·太祖本紀》二)。這樣當天請客,當天殺頭,中間並未經過審訊下獄的階段,在時間上是否發生問題呢?這問題夏燮曾引《三編質實》證明其不可能,他說: 考《實錄》正月癸巳朔,甲午中丞塗節告胡惟庸謀反,戊戌賜惟庸等死。若然,則正月二日惟庸已被告發,不應戊戌尚有邀帝幸第之事。(《明通鑑》卷七《考異》) 我們在時間上的比較,已知此事非真。如再從事實方面考核,南京城高數仞,胡惟庸第據文中「壯士匿屏帷(或廳事)間」決非無屋頂——露天可知(《有學集》一〇三引《明人記載》說:南京城西華門內有大門北向,其高與諸宮殿等,後門薨棟具在,曰舊丞相府,即胡惟庸故第)。無論西華門離胡第怎樣近(事實上愈近只能看屋脊)就譬如在景山山頂罷,故宮就在足下,除了黃澄澄的屋瓦以外,我們能看出宮殿內的任何事物出來嗎?同理,胡第非露天,就使明太祖真有登過城這一回事,又何從知道胡第伏有甲兵,此甲兵且伏在廳事中,屏帷間! 據《國琛集》說胡惟庸第在西華門內——禁中。王世貞《舊丞相府志》頗疑其非是。考《昭示奸黨第二錄》載盧仲謙供,謂胡惟庸私第在細柳坊,按《洪武京城圖志》:廣藝街在上元縣西,舊名細柳坊,一名武勝坊。又考《街市圖》:廣藝街在內橋之北,與舊內相近。則惟庸私第之不在禁中明甚。再按《實錄》:丙午八月(1366)拓建康城;初舊內在建康舊城中,因元南台為宮,稍庳隘,上乃命劉基等卜地,定新宮於鐘山陽。戍申正月(1368)自舊內遷新宮。由是知明太祖之遷居新宮在洪武元年,舊內固近惟庸第,新宮則在建康城北,雲奇事件如在洪武十三年,則根本為不可能。 由以上的推斷,雲奇事件之無稽荒謬,已決然無可疑。不過這一傳說又從何發生的呢?雲奇與胡惟庸雖無關係,但這事件的本身是否有存在的可能性呢?這兩疑問,何孟春氏的《雲奇墓碑》將給我們以一個滿意的解答。 南京太平門外鐘山西有內官享堂一區,我太祖高皇帝所賜,今加贈司禮監太監雲公奇葬地也。案舊碑公南粵人,洪武間內使,守西華門。時丞相謀逆者居第距門甚邇,公刺知其事,冀因隙以發。未幾,彼逆臣言所居井涌醴泉…… 公所遭謀逆者舊狀以為胡藍二黨、夫胡惟庸之不軌在洪武十三年,藍玉在二十六年,胡被誅後,詔不設丞相,至藍十四年矣,春敢定以胡為是,以補舊碑之缺,備他日史官之考證。(《國朝獻征錄》卷一七,《何孟春贈司禮監太監雲公奇墓碑銘》) 可見胡惟庸謀逆的真相,明初人就不大清楚。舊碑闕以存疑,尚不失忠實態度。何孟春自作聰明,硬斷定為胡惟庸,後此史官,雖以此事不見《實錄》,亦援引碑文,定為信讞,自王世貞以下至彭孫貽,飯田忠彥等都篤信其事,因訛傳訛,結果當然是到處碰壁,怎麼也解釋不出時間性與空間的不可能和事實上的矛盾了。錢謙益《明太祖實錄辨證》三說:「雲奇之事,國史野史,一無可考,嘉靖中朝廷因中人之請而加贈,何孟春據中人之言而立碑。」所謂中人,潘檉章以為是高隆,他說: 雲奇事起於中官高隆等,相傳為藍玉時事,而何孟春從而附會之,以為玉未嘗為丞相,故又移之胡惟庸,鑿空說鬼,有識者所不道。(《國史考異》卷二之一一) 他疑心雲奇事件是由邵榮三山門謀逆之事衍變來的。他說: 然考之史,惟平章邵榮嘗伏兵三山門內欲為變,上從他道還,不得發。與墓碑所稱相類。三山門在都城西南與舊內相近,上登城眺察,難悉睹也。豈雲奇本守三山門,訛而為西華耶?或雲奇以沖蹕死,而宋國興之告變踵至耶?事有無不可知,史之闕文,其為是歟?(《國史考異》卷二之一一。邵榮謀反事見《明史》卷一二五《常遇春傳》) 三 如瑤藏主之貢舶 《明史》所記之如瑤貢舶事,明清人記載極多。日人記載則多據中籍移譯,雖間有疑其支離者,亦僅及派使者之為征西或幕府,對於事實本身,則均一致承認。 關於胡惟庸通倭之明清人記述,其主要事實多根據《實錄》及《大誥》,《明史》和《實錄》更不過詳略之異,大體一無出入,文中洋洋灑灑據口供敘述胡惟庸的罪狀,於通倭投虜事,僅有二句: 惟庸使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又遣元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請兵為外應。(《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二九) 惟庸誅後數日,在宣布罪狀的演辭中,亦未提及通倭一字: 已亥,胡惟庸等既伏誅,上諭文武百官曰:「……豈意奸臣竊國柄,枉法誣賢,操不軌之心,肆奸欺之蔽,嘉言結於眾舌,朋比逞於群邪。蠹害政治,謀危社稷,譬堤防之將決,烈火之將然,有滔天燎原之勢,賴神發其蠹,皆就殄滅……」(同上) 於罷中書省詔中,亦只及其枉法撓政諸罪: 癸卯,罷中書省,詔曰:「……丞相汪廣洋、御史大夫陳寧晝夜淫昏,酣歌肆樂,各不率職,坐視廢興。以致胡惟庸私構群小,夤緣為奸,或枉法以賄罪,或撓政以誣賢,因是發露,人各伏誅……」《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二九;《明太祖文集》卷二《廢丞相大夫罷中書詔》 即在十六年後,太祖和劉三吾的談話中,胡惟庸的罪狀,也不過是擅作威福和僭侈: 二十八年十一月上謂翰林學士劉三吾等曰:「奸臣胡惟庸等擅作威福,謀為不軌,僭用黃羅帳幔,飾以金龍鳳紋。邇者逆賊藍玉,越禮犯分,床帳護膝,皆飾金龍,又鑄金爵為飲器,家奴至於數百,馬坊廊房,悉用九五間數,僭亂如此,殺身亡家。」(《皇明大事記》卷九高皇帝御製及纂輯諸書) 惟庸誅後七年,始於所頒《大誥》中提及林賢: 維十九年十二月望皇帝三誥於臣民曰:「……帝若曰前明州衛指揮賢私通惟庸,劫倭舶,放居倭,惟庸租使男子旺借兵私歸賢,賢將輔人亂,不寧於黔黎,誅及出幼子。」(《名山藏·刑法記》) 在洪武二十八年九月所頒《祖訓》中(《皇明大事記》卷九),方才正式列出惟庸通倭的記載,其文云: 四方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著其自不揣量,來撓我邊,則彼為不祥。彼既不為中國患,而我興兵輕犯,亦不祥也。吾恐後世子孫,倚中國富強,貪一時戰功,無故興兵,致傷人命,切記不可,但胡戎與西北邊境,互相密邇,累世戰爭,必選將練兵,時謹備之。 今將不征諸夷國名列後: 東北:朝鮮國 正東偏北:日本國(雖朝實詐,暗通姦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 正南偏東:大琉球國 小琉球國 西南:安南國 真蠟國 暹羅國 占城國 蘇門答剌 西洋國:爪窪國 湓亨國 白花國 三弗齊國 浡泥國 考《明史·胡惟庸傳》謂:「十九年十月林賢獄成,惟庸通倭事始著。」查《實錄》十九年十月條不載此事。胡惟庸罪狀中之通倭一事,據史言發覺在十九年,其惟一之根據為當時官書《大誥三編》。據此則十九年以前不當有絕倭之事,而事實上則卻相反。《祖訓》之成,據《大事記》所言第一次編成於洪武二年(《大事記》九《封建》),第二次在六年五月(《大事記》九《高皇帝御製及纂輯諸書》),第三次在二十八年九月,重定名為《皇明祖訓》,其目仍舊,而更其《箴戒》章為《祖訓》首章。由是可知最後定本即仍洪武六年之舊,不過把原來《箴戒》章改成首章而已。胡惟庸事敗在洪武十三年正月,通倭事發在十九年十月,不應先於洪武六年絕倭!細繹《祖訓》文意,知其大旨不過戒子孫勿務遠略損國威,所列不征之國,亦以其阻絕海洋,不易征服,於胡惟庸事,初無關涉。蓋日本之被列為不征之國事在洪武六年以前,在洪武十九年到二十八年這時期中方把胡惟庸事加入,作為佐證。後來讀史的人不留心,把不征之國和胡惟庸事因《祖訓》先後放在一起,就混為一事,並誤為有因果關係。因胡惟庸獄詞和《大誥》所載,輾轉附會,惟庸之通倭謀逆及明廷因之與日絕交數事,遂成信讞了。 《國朝列卿記》所記全用《實錄》原文,明代向例於《實錄》修成後即焚稿扃史館中,不為外人所見。所以後來人的記載大部分可說都是根據《列卿記》這部書。 因為《皇明祖訓》《大誥》和《實錄》中的記載,出於朝廷。後來的史家便都一致相信,以為事實。自鄭曉(《吾學編·皇明四夷》上《日本》)、郎瑛(《七修類稿》卷五《日本》)、章潢(《圖書編》卷五《日本國》)、鄧元錫(《皇明書》卷一六六《日本傳》)、茅瑞徵(《皇明象胥錄》卷二《日本》)、茅元儀(《武備志》卷二三〇《日本考》)、陳仁錫(《潛確類書》卷一三《日本》)、張復(焦竑《皇明人物考》附錄張復《南倭考》)、葉向高(《蒼霞草》卷一九《日本考》)、方孔炤(《全邊略記》卷九《海略》)、黃道周(《博物典匯》卷二〇《日本》)及《制御四夷典故》(《制御四夷典故·日本國考略》)諸書,一致以為太祖朝之中日絕交,是因為如瑤貢舶事件;如《蒼霞草全集》所記: 已復納兵貢艘中助逆臣胡惟庸,惟庸敗,事發,上乃著《祖訓》示後世毋與倭通。 《吾學編》《制御四夷典故》《皇明世法錄》《圖書編》諸書云: 十五年歸廷用又來貢,於是有林賢之獄,曰故丞相胡惟庸私通日本,蓋《祖訓》所謂日本雖朝實詐,暗通姦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也。是時惟庸死且三年矣。十七年如瑤又來貢,坐通惟庸,發雲南守御。 渡邊世祐《室町時代史》(235頁)亦謂: 時明胡惟庸謀反,使寧波之指揮官請援於徵西將軍。征西府使僧如瑤率精兵四百餘人偽入貢赴之。謀覺,胡惟庸伏誅,逮林賢獄起,我邦通謀事發覺,太祖大怒,爾後一時交通遂絕。 何喬遠(《名山藏·王享記》一《日本》)、鄭若曾(《籌海圖篇》卷二)、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二)諸人記林賢與如瑤之事跡較詳盡,《名山藏·王享記》云: 丞相胡惟庸得罪懼誅,謀諸倭不軌,奏調金吾衛指揮林賢備倭明州。陰遣宣使陳得中諭賢送日本使出境,則誣指為寇以為功。賢聽惟庸計,事覺,惟庸佯奏賢失遠人心,謫居之倭中。既惟庸請宥賢復職,上從之。惟庸以廬州人李旺充宣使召賢,且以密書奉日本王借精銳人為用,王許之。賢還,王遣僧如瑤等率精銳四百餘人來,詐獻巨燭,燭中藏火藥兵器。比至惟庸已敗,上猶未悉賢通惟庸狀,發四百餘人云南守御。……十五年惟庸事覺,上追怒惟庸,誅賢磔之。於是名日本曰倭,下詔切責其君臣,暴其過惡天下,著《祖訓》絕之。 所記恰與《大誥》合。《籌海圖編》亦采此說,而誤以胡惟庸為樞密使,為王士騏所譏(《皇明馭倭錄》卷一)。且以為先於洪武十六年詔絕日本,二十年如瑤事發,時代與各書歧異。日人辻善之助據之以為懷良親王已於前四年卒,足證使非征西所遣(辻善之助《海外交通史話》卷一五,303頁)。書中標明日使為歸廷用,足補何氏之缺: 日本使歸廷用入貢方物,厚賞回還,明州備倭指揮林賢在京隨駕,時交通樞密使胡惟庸,潛遣宣使陳得中密與設謀,令將歸廷用誣為倭寇,分用賞賜。中書省舉奏其罪,流賢日本。洪武十六年詔絕日本之貢。賢流三年,逆臣胡惟庸暗遣人充宣使,私往日本取回,就借練精兵四百,與僧如瑤來獻巨燭,中藏火藥兵具,意在圖亂,上大怒,磔賢於市,乃降詔責其君臣,絕其貢。 《殊域周咨錄》本之,而以為十三年發如瑤雲南守御,林賢事發則在洪武二十年。日人飯田忠彥(《野史》卷二八二《外國傳》一《明》上)、荻野由之(《日本史講話》563頁至565頁)、辻善之助(《海外交通史話》303頁)、栗田元次及木宮泰彥(《綜合日本史概說》三二《足利時代之外國關係》;《中日交通史》下卷第七章《日本使之往來與胡惟庸事件》)和德人希泊魯禿(Sicboldt)(《異國叢書》四《日本交通貿易史》263頁)諸人所記大率根據以上所引。 李開先所記則與諸書微異,其所撰宋素卿傳云: 自洪武年間因胡惟庸通倭密謀進壽燭,內藏刀箭。 將夷以銅甑蒸死,絕其進貢。(李中麓《閒居集》文九) 這是他把永樂三年十一月日本使者自治倭寇的記載(《明史》卷三二二《日本傳》)和如瑤貢舶事件混在一起誤為一事的錯誤。 以上諸家所紀都屬於胡惟庸使林賢通倭,如瑤偽貢事件。王世貞一流的史家所記,則與此異: 日本來貢使,私見惟庸,乃為約其王,令舟載精兵千人,偽為貢者,及期會府中,力掩執上,度可取,取之;不可,則掠庫物泛舸就日本有成約。(王世貞《弇州別集·胡惟庸傳》) 以下便接著敘雲奇事件,把這兩件事發生連帶關係。他在另一記載中又說: 十三年丞相胡惟庸謀叛,令(日使)伏精兵貢艘中,計以表裹挾上,即不遂,掠庫物,乘風而遁。會事露悉誅。而發僧使於陝西四川各寺中,著訓示後世,絕不與通。(王世貞《日本志》) 又把這事件和如瑤發生關係。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八五《韓國公傳》)、朱國禎(《開國臣傳》卷二《韓國李公傳》)諸人都相信這一說,引為定讞。稍後谷應泰、夏燮等,便兼采兩家矛盾之說,並列諸事,作最完備之紀錄(《明史紀事本末》卷三一《胡藍之獄》;《明通鑑》卷七)。 讀了以上諸家記述之後,最後我們試一持與當時的官書一核,看到底那些史料是可靠的,那一些是不可靠的,《大誥三編》說: 前明州衛指揮林賢出海防倭,接至日本使者歸廷用入貢方物。其指揮林賢移文赴都府,都府轉奏,朕命以禮送來至京。廷用王事既畢,朕厚賞令歸,仍命指揮林賢送出東海,既歸本國。不期指揮林賢當在京隨駕之時,已與胡惟庸交通,結成黨弊。及歸廷用歸,惟庸遣宣使陳得中密與設計,令林指揮將廷用進貢舡只,假作倭寇舡只,失錯打了,分用朝廷賞賜,卻仍移文中書申稟。惟庸佯奏林指揮過,朕責指揮林賢就貶日本。居三年,惟庸暗差廬州人充中書宣使李旺者私往日本取回,就借日本國王兵,假作進貢來朝,意在作亂。其來者正使如瑤藏主左副使左門尉右副使右門尉,率精兵倭人帶甲者四百餘名,倭僧在外。比至,胡惟庸已被誅僇,其日本精兵,就發雲南守御。洪武十九年朕將本人命法司問出造反情由,族誅了當。嗚呼人臣不忠者如此!(潘檉章《國史考異》卷二之一三,《大誥三編》39頁《指揮林賢胡黨》第九) 又云: 其指揮林賢年將六旬,又將輔人為亂,致黔黎之不寧,傷生所在,豈不得罪於天人者乎!遂於十九年冬十月二十五日將賢於京師大中橋及男子出幼者皆誅之,妻妾婢之。(同上) 我們且不推敲這事件的本身是否可靠,明太祖這樣一個梟桀陰忮的人的話——一面之辭是否可信。光和其他的記載比較,至少以下幾件事是明太祖或胡惟庸所未曾想及的。這幾點是: (一)詐獻巨燭,燭中藏火藥兵器的聰明主意。 (二)日本貢使私見惟庸,約貢千人相助綁票的事。 (三)時間的矛盾。 (四)歸廷用十五年之再貢發覺事。 (五)奏調林賢備倭明州事。 (六)三年前惟庸初由右丞改左,正得寵眷而反懼誅事。 四 胡惟庸之罪狀 洪武十三年正月胡惟庸被誅時的罪狀是: (一)毒死劉基。 (二)阻隔占城貢使。 (三)私給文臣以沒官婦女。 (四)枉法撓政,朋比為奸。 劉基事據《明史》本傳說: 基在京病時,惟庸以醫來,飲其藥,有物積腹中如拳石。其後中丞塗節首惟庸逆謀,並謂其毒基致死雲。(《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 據《胡惟庸傳》,則惟庸之毒基,實為太祖所遣: 御史中丞劉基亦嘗言其短,久之,基疾,上遣惟庸挾醫視,遂以毒中之。 據《行狀》所述,基未死前且曾以被毒狀告太祖,太祖不理: 洪武八年正月,胡丞相惟庸以醫來視疾,飲其藥二服,有物積腹中如拳石,遂白於上,上亦未之省也,自是疾遂篤。三月上以公久不出,遣使問之,知其不能起也,特御製文一通,遣使馳驛送公還鄉,里居一月而薨。(徐紘《皇明名臣琬琰錄》卷七,黃紀委(伯生):《誠意伯劉公行狀》) 即由史臣纂修之《實錄》,也說太祖明知劉基被毒事: 御史中丞塗節言前誠意伯劉基遇毒死,廣洋宜知狀。上問廣洋,廣洋對以無是事。上頗聞基方病時,丞相胡惟庸挾醫往候,因飲以毒藥。乃責廣洋欺罔,不能效忠為國,坐視廢興……(《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八) 由上引諸記載,參以《明史·劉基傳》所敘胡惟庸與基之宿怨,乘隙中傷,太祖對基懷疑事。可知胡惟庸之毒基,確受上命,所以劉基中毒後,雖質言情狀,亦置不理。並且派人看他會不會死,直到確知他必定要死,方派人送他回家。我們看汪廣洋之死是為塗節告發,胡惟庸之被罪,也和劉基死事牽連,但在宣布胡氏罪狀時,卻始終沒提起這事。由此可見「欲蓋彌彰」,塗節之所以與胡惟庸駢戮東市,其故亦正在是。 關於阻隔占城貢使事《明史》云: 洪武十二年占城貢使至都,中書不以時奏,帝切責丞相胡惟庸、汪廣洋,二人遂獲罪。(《明史》卷三二四《占城傳》) 《實錄》載此事較詳,其文云: 十二年九月戊午占城國王阿答阿者遣其臣陽須文旦進表及象馬方物,中書臣不以時奏。內臣因出外,見其使者以聞,上亟召見,嘆曰:「壅蔽之害,乃至此哉!」因敕責省臣曰:「朕居中國,撫輯四夷,彼四夷外國有至誠來貢者,吾以禮待之。今占城來貢方物既至,爾宜以時告,禮進其使臣,顧乃泛然若罔聞知,為宰相輔天子出納帝命,懷柔四夷者固當如是耶!」丞相胡惟庸、汪廣洋等皆叩頭謝罪。(《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皇明大事記》卷一三四《夷朝貢》) 《明史》言:「帝怒,切責省臣,惟庸及廣洋頓首謝罪,而微委其咎於禮部,禮部又委之中書,帝益怒,盡囚諸臣,窮詰主者。」《高皇帝文集》卷七載《向中書禮部慢占城入貢第二敕》云: 敕問中書禮部必欲罪有所證。古有犯法者犯者當之,此私罪也。今中書禮部皆理道出納要所,九月二十五日有慢占城入貢事,向及省部,互相推調,朕不聰明,罪無歸著,所以囚省部,概窮緣由,若罪果有所證,則罪其罪者,仍前推調,未得釋免。 旨意極嚴重,接著就是塗節上變告反,由此可見惟庸已於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獄,到十二月又發生汪廣洋妾陳氏從死事,再下法司取勘,塗節窺見太祖有欲殺之意,逢迎上變,遂於次年正月被誅。 庚午詔書中所指的「枉法朋比」,《明史》所記無實事可征。李善長獄後數年方發覺,此時當不能預為周納。惟吳伯宗事別見其本傳云: 胡惟庸用事,欲人附己,伯宗不為屈。惟庸銜之,坐事謫居鳳陽,上書諭時政,因言惟庸專恣不法,不宜獨任,久之必為國患,辭甚剴切。帝得奏召還,賜衣鈔。(《明史》卷一三七《吳伯宗傳》) 則伯宗自以坐事謫徙,亦未嘗得「危禍」也。劉崧事見《高皇帝文集》七《召前按察副使劉崧職禮部侍敕》云: 奸臣弄法,肆志跳梁,擬卿違制之責。邇者權奸發露,人各伏誅。卿來,朕命官禮部侍郎,故茲敕諭。 其朋比事,當時人的記載,《國初事跡》中,有這樣一條: 楊憲為御史中丞。太祖嘗曰:「楊憲可居相位。」數言李善長無大才。胡惟庸謂善長曰:「楊憲為相,我等淮人不得為大官矣。」憲因劾汪廣洋不公不法,李善長奏排陷大臣,放肆為奸等事,太祖以極刑處之。(劉辰《國初事跡》(《金華叢書》本)) 劉辰曾佐太祖戎幕,所記當得之見聞,較可徵信。且善長惟庸均為淮人,惟庸之進用,又為善長所援引,為保全祿位樹立黨援計,其排斥非淮系人物,又為勢之所必至。不過據這一條史料的引證,也僅能證明惟庸之樹黨而已。《高皇帝文集》卷十六《跋夏珪長江萬里圖》文中有指摘惟庸受贓語,不過盡他所能指摘的也還不過是一幅不甚著名的圖。其文云: 洪武十三年春正月奸臣胡惟庸權奸發露,令法司捕左右小人詢情究源,良久,人報左丞贓貪淫亂甚非寡慾。朕謂來者曰:果何為實,以驗贓貪?對曰:前犯罪人某被遷,其左相猶取本人山水圖一軸,名曰《夏珪長江萬里圖》。朕猶未信,遣人取以驗,去不逾時而至,吁!微物尚然,受贓必矣。 促成惟庸謀反的動機,據《明史》說是: 會惟庸子乘馬於市,墮死車下,惟庸殺輓車者,帝怒,命償其死。惟庸請以金帛給其家,不許。惟庸懼,乃與御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等謀起事,陰告四方及武臣從己者。 此文全據《實錄》,而略其下一段。今補列如下: 上日朝,覺惟庸等舉措有異,怪之,塗節恐事覺,乃上變告。(《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九) 據上文所申述,我們知道惟庸於十二年九月下獄取勘,《實錄》所記太祖自己在朝堂上覺察惟庸舉措,事實上為不可能。《憲章錄》(薛應祺《憲章錄》卷七)《皇明法傳錄》(陳建《皇明法傳錄》卷七)諸書因其矛盾,捨去不錄,《明史》因之。我們如再細心檢討一下,就可以知道不但《實錄》之事後增飾和《明史》諸書之截短取長是靠不住,即其所記之惟庸子死事,也是同樣的叫人不敢相信。如王世貞記惟庸獄起前之所謂促成謀反之動機云: 會其家人為奸利事,道關榜辱關吏,吏奏之,上怒,殺家人,切責,丞相謝不知乃已。 又以中書違慢,數詰問所由。惟庸懼,乃計曰:「主上魚肉勛舊臣,何有我耶!死等耳,寧先發,毋為人束,死寂寂。」(《國朝獻征錄》卷一一) 同樣地是在敘述同一事件,並且用同一筆法,但所敘的事卻全不相符,一個說是惟庸子死,一個說是惟庸家人被誅。顯見這兩種不同的記載是出於兩種不同的來源,由此又可知胡惟庸事件在明嘉靖以前是怎樣一個紛亂矛盾的樣子了。 《高皇帝文集》卷七有《諭丞相枉序斑敕》,所謂丞相當即指惟庸言,但細繹敕意,亦只是責其刑罰不中而已。敕云: 傳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今日序斑奏,昨晚一使自山西至,一使自太倉來省,引進將至與姓名,且曰郎中教只於此處候丞相提奏引見,已而終不見,郎中復喚,於是不敢引見,是有丞相怪責,不由分訴,刑及二十而膚開,甚枉之。因序斑奏枉,試釋之,若為上者教人正其事而後罪人不行,此果刑罰之中乎? 總之,在上文所引述的史料中,我們找不出有「謀反」和「通倭」「通虜」的具體的記載。這正好像一個故事,時代越後,故事的輪廓便越擴大,內容也越充實。到了洪武二十三年後胡惟庸的謀反便成鐵案,裝點得有條有理了。錢謙益引《昭示奸黨三錄》說: 自洪武八年以後,惟庸與諸公侯約日為變,殆無虛月,或候上早朝,則惟庸入內,諸公侯各守四門,或候上臨幸,則惟庸扈從,諸公侯分守信地,皆聽候惟庸調遣,期約舉事。其間或以車駕不出而罷,或以宿衛嚴密,不能舉事而罷,皆惟庸密遣人麾散,約令再舉,五年之中,期會為變無慮二百餘。(《太祖實錄辨證》卷三) 考《太祖本紀》胡惟庸以洪武六年七月壬子任右丞相,十年九月辛丑改左(《明史》卷二《太祖本紀》二)。其時惟庸正被恩眷,得太祖信任。《高皇帝文集》二載是時《命丞相大夫詔》: 朕平天下之初,數更輔弼,蓋識見淺薄,任非其人。前丞相汪廣洋畏懦迂滑,其於申冤理枉,略不留意。以致公務失勤,乃黜為嶺南廣省參政,觀其所施,察其自省。今中書久闕丞相,御史台亦闕大夫,揆古稽今,誠為曠典,特命左丞相胡惟庸為中書右丞相,中丞陳寧為右御史大夫。且惟庸與寧自廣洋去後,獨署省台,協誠匡濟,舉直措枉,精勤不怠,故任以斯職。播告臣民。 據《奸黨錄》所言,則不特《實錄》所記惟庸諸謀叛動機為子虛,即明人諸家所言亦因此而失其立足點。因為假使惟庸已蓄意謀叛,其行動且早至被誅之五年前,且屢試屢敗,則何以史文又曲為之隱?於《奸黨三錄》所云「五年之中期會為變無慮二百餘次」一事至不著一字!何以《明史》及《弇州別集》諸書僅著其「以祥瑞自喜有異謀」「令費聚陸仲亨收集軍馬」「收集亡命」「通倭欵虜」「被責謀起事」諸近疑似曖昧之刑法上所謂「意圖」的記載,而及略其主要之已舉未遂行為! 《實錄》記李善長獄事,尤曖昧支離,使人一見即知其捏造。蓋其所述謀反情事,皆援據當時獄辭,其不可信,又無待究詰。且即以所敘和《昭示奸黨錄》所條列善長諸招一校,亦有未核(《有學集》卷一〇四)。《實錄》云: 太僕寺丞李存義者善長之弟,惟庸之婿父也。以親故往來惟庸家。惟庸令存義陰說善長同起,善長驚悸曰:「爾言何為者!若爾,九族皆滅。」存義懼而去,往告惟庸,惟庸知善長素貪,可以利動。後十餘日,又令存義以告善長,且言事若成,當以淮西地封公為王,善長雖有才能,然本文吏計深巧,佯驚不許,然心頗以為然,又見以淮西之地王己,終不失富貴,旦欲居中觀望,為子孫後計,乃嘆息起曰:「吾老矣,由爾等所為。」存義還告,惟庸喜,因過善長,善長延入,惟庸西面坐,善長東面坐,屏左右欵語良久,人不得聞,但遙見頷首而已。惟庸欣然就辭出,使指揮林賢下海招倭軍約期來會,又遣元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請兵為外應。(《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九) 明史別據明人所記,以為說善長以封王者為其故人楊文裕(同上)。於其冤抑,特載解縉所代草之王國用奏疏剖解甚明。錢謙益據當時招辭謂: 洪武十年九月惟庸以逆謀告李存義,使陰說善長,未得其要領。乃使其舊人楊文裕許以淮西地封王,是年十一月,惟庸親往說善長,善長猶趑趄未許,即國史所記惟庸西面坐善長東面坐者是也。然此時善長未許,至十二年八月,存義再三往說,善長始有:我老了你每自做之語。(《太祖實錄辨證》四) 在上載的兩項文件的矛盾中,最顯著的是時間問題。《實錄》說惟庸幾經遊說善長,得其讚許後,方進行通倭欵虜二事,《實錄辨證》據當時口供考定為洪武十二年八月事。惟庸被誅在次年正月,離定謀只是五個月間的事。下獄在九月,離定謀更僅一月。據《明史·日本傳》《名山藏·王享記》《籌海圖編》諸記載,惟庸先遣林賢為明州衛指揮,再佯奏其罪謫日本,使交通其君臣,再請宥賢復職,以李旺召之,且以密書奉日本王借精銳人為用。然後有如瑤藏主之貢舶事件。林賢在日本的時間,《大誥三編》和《籌海圖編》都說是三年。其回國在洪武十六年後,這當然是不可靠。(鄭若曾連胡惟庸卒年都弄不清楚,以為是洪武二十年間事)。不過無論如何,照那時代的航海情形,這一來一往總非一二月可辦。據雷禮記如瑤第一次來華之時日為洪武十四年七月戊戌(《皇明大政記》卷三),正值惟庸敗後一年,事頗巧合。不過我們所注意的是胡惟庸能否在死後再派人去召回林賢,在定謀和被誅的五個月中要容納至少要三年以上的時間才辦得到的事實是否可能?通倭事發的年月據《明史》說是在洪武十九年十月,但除當時的官書《大誥》外,我們翻遍《實錄》也找不出有這項記載的存在。即在錢謙益所引胡黨供辭中亦不及此事。同時在日本方面,除了引征中國的記載外,亦不著如瑤使節之任何事實。甚至在中日雙方的若干記載中,有的連日本使者和派遣者的本身都有無數異說。這到底是什麼緣故呢?很明顯的,此種不被當事人所注意的時間問題,因為事實的本身,出於故意捏造或附會,事後編制,只圖假題入罪,便不能顧及時間上的衝突。更因為所附會周納的故事見於朝廷所頒發的《大誥》,大家不敢不相信,載諸記錄,因訛傳訛,遂成鐵案了。 惟庸私通外夷的第二件事是通虜。《明史》說: 遣故元臣封績致書稱臣於元嗣君,請兵為外應。……二十一年藍玉征沙漠,獲封績,善長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發,捕績下吏,訊得其狀,逆謀大著。 《李善長傳》亦言: 將軍藍玉出塞至捕魚兒海,獲惟庸通沙漠使者封績,善長匿不以聞。 嗣後王世貞(《弇州別集·李善長傳》)、朱國禎(《開國臣傳》卷二《韓國李公傳》)諸人所記,均據之以封績為元臣或元遺臣。這一些記載的根據都很有來歷,《實錄》記: 封績河南人,故元臣來歸,命之官,不受,遣還鄉又不去,謫戍於邊,故惟庸等遺書遣之。惟庸誅,績懼不敢歸,藍玉於捕魚兒海獲績,善長匿不以奏。 按《昭示奸黨錄》所載封績供辭: 封績招云:「績系常州府武進縣人。幼系神童。大軍破常州時被百戶擄作小廝,拾柴使喚。及長,有千戶見績聰明,招為女婿。後與妻家不和,被告發遷往海南住。因見胡、陳擅權,實封言其非;為時中書省凡有實封到京,必先開視,其有言及己非者即匿不發,仍誣罪其人。胡丞相見績所言有關於己,匿不以聞,詐傳聖旨,提績赴京,送刑部鞫問坐死。胡丞相著人問說,你今當死,若去北邊走一遭,便饒了你。績應允,胡丞相差宣使送往寧夏耿指揮(忠)、居指揮、於指揮(琥)、王指揮等處,耿指揮差千戶張林、鎮撫張虎、李用轉送亦集乃地面,行至中途,遇達達人愛族保哥等就與馬騎,引至火林,見唐兀不花丞相,唐兀不花令兒子莊家送至哈剌章蠻子處,將胡丞相消息備細說與:『著發兵擾邊,我奏了將京城軍馬發出去,我裡面好做事。』」 《國史考異》二引《庚午記書》亦云: 於琥(都督於)顯男。先在寧夏任指揮時,聽胡、陳分付,囚軍封績遞送出京,往草地里通知消息。後大軍克破胡營,獲績究問,二人反情,由是發覺。 與《實錄》《明史》《弇州別集》《開國臣傳》及明代諸記載家如黃金(《皇明開國功臣傳》卷一《李善長傳》)、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八五《韓國公傳》)、何喬遠、雷禮諸人所言無一相合。由是知不但封績非元臣,非河南人,非胡惟庸親信,且與李善長亦始終無涉。不但上述諸正史及野紀無一可信,即上引之封績供辭亦不必實有,因為明代兵制初不集中兵力於首都,而於沿邊要隘及內部沖區設衛分鎮,明初尤重視北邊防務,以燕王棣守北邊,隸以重兵,自後九邊終明一代為防虜重鎮。即有侵軼,初無用於京軍之調動,假使真有封績使元這一件事,胡惟庸自身任軍國大政,反說出這樣荒謬絕倫的話,理寧可通! 由上引證,可知所謂通倭通虜都是「莫須有」的事。上文曾說過,胡惟庸事件正象一個在傳說中的故事,時間越後,故事的範圍便越擴大。根據這個原則,我們試再檢校一下胡惟庸私通外夷這一捏造的故事的範圍的擴大。 在時代較前的記載中,胡惟庸私通外夷的範圍,僅限明代一代所視為大患的「南倭北虜」。稍後便加上一個三佛齊,再後又加上一個卜寵吉兒,最後又加上一個高麗。 《太祖實錄》洪武三十年中,載胡惟庸通三佛齊事: 三十年,禮部奏諸番國使臣客旅不通。上曰:「……近者安南、占城……西洋、邦嗒剌等凡三十國,以胡惟庸謀亂,三佛齊乃生間諜,紿我使臣至彼。爪哇國王聞知其事,戒飭三佛齊,禮送還朝。是後使臣商旅阻絕,諸國王之意,遂爾不通……。」 於是禮部咨暹羅王曰:「……我朝混一之初,海外諸番莫不來庭。豈意胡惟庸造逆,通三佛齊,乃生間諜,給我信使,肆行巧詐。……可轉達爪哇,俾以大義告於三佛齊,三佛齊原系爪哇統屬,其言彼必信,或能改過從善,則與諸國咸禮遇之如初,勿自疑也。」(《明太袓實錄》卷二五四;《皇明大事記》卷一三;《皇明馭倭錄》卷一) 永樂五年詔敕陝西官吏,又有通卜寵吉兒事: 八月敕陝西行都司都司都指揮陳敬等及巡按監察御史,禁止外交。 上曰:「臣無外交,古有明戒,太祖皇帝申明此禁,最為嚴切。如胡惟庸私往卜寵吉兒,通日本等處,禍及身家,天下後世,曉然知也。……」(《明政統宗》卷七) 高岱紀太祖朝事,說胡惟庸和高麗也有關係: 十七年甲子三月上因高麗使來不遵臣禮,以賄結逆臣胡惟庸,事覺,遣其使還。以敕諭遼東守將唐勝宗、葉升,令絕高麗,勿通使命。(《鴻猷錄》卷六) 這樣,胡惟庸私通外夷,東通日本高麗,西通卜寵吉兒,南通三佛齊,北通沙漠,東西南北諸夷,無不與胡惟庸之叛逆,發生關係。 五 明初之倭寇與中日交涉 如瑤貢舶事件,記載紛紜,多不可信。舉其矛盾處之顯著者如使節之派遣者或以為征夷將軍源義滿,或以為征西將軍懷良親王。明人如鄭曉(《吾學編·大政記》一;《皇明四夷考》上《日本》)、雷禮(《皇明大政記》卷三)、章潢(《圖書編》卷五〇《日本國考》)、何喬遠(《名山藏·王享記》一《日本》)、李言恭(《日本國考》卷二《朝貢》)、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七五《海防》《日本》)、王士騏(《皇明馭倭錄》卷一)、鄧元錫(《皇明書》卷一六六《日本傳》)、茅瑞徵(《皇明象胥錄》卷二日本)、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二)、方孔炤(《全邊略記》卷九《海略》)、諸人均以為助胡惟庸謀逆者為懷良親王。茅元儀、葉向高諸人則以為派遣如瑤來華者為征夷將軍。《日本考》云: 十三年再貢皆無表,以其征夷將軍源義滿所奉丞相書來,書倨甚,命錮其使。明年復貢,命禮臣為檄,數而卻之。已復納兵貢艘中助逆臣胡惟庸。惟庸敗,事發,上乃著《祖訓》示後世,毋與倭通。(《武備志》卷二三,《四夷》八) 此以貢舶之來為在十四年後,時胡惟庸已死垂二年,葉向高所記(《蒼霞草》卷一九《日本考》)全同。日人松下見林采其說,謂: 明太祖答日本徵夷大將軍曰「前奉書我朝丞相」,丞相謂胡惟庸也。又《武備志》曰:「征夷將軍源義滿所奉丞相書來,已復納兵貢艘中助胡惟庸。」觀此則義滿助胡惟庸者也。(《異稱日本傳》卷中八,46頁) 荻野由之反之,肯定如瑤為懷良所遣(《日本史講話》563頁至565頁)。希泊魯禿則不特堅持懷良遣使之說,且著其遣使之年為元中元年(洪武十七年,1384)並云: 胡之謀圖被發覺,誅三族,如(即如瑤,刊訛)不知入明,故被捕流雲南,數年之後,被宥歸國。(《日本交通貿易史》263頁(「異國叢書」本)) 小林博氏亦主是說,且記此陰謀之發覺時間為弘和二三年間(明洪武十五、十六年,1382—1383)(詳說日本歷史,285頁)。辻善之助則誤據《籌海圖編》所紀,以貢舶為洪武二十年事,而斷云: 時懷良親王死已四年,良成親王繼任,無出兵海外之餘裕,此事恐為邊陲倭寇之首魁所為。(《海外交通史話》,303頁) 他知道懷良的卒年,因以斷定貢舶非其所遣,同時他卻忘記了胡惟庸也已死了八年,這事如何能同胡惟庸發生聯繫!木宮泰彥亦主二十年之說,且以懷良之遣使事為必有。他說: 此所指日本國王系指懷良親王,細讀《明史》,自能了解。此事不見於日本國史,但弘和元年曾有為親王使者抵明之僧,由當時親王對明之強硬態度,與弘安以來養成之冒險的風氣推之,想必有此事也。(《中日交通史》下,《征夷府與明朝之交涉》) 所說純據想像,虛構樓閣,不足置信。 在另一方面的各家記載紛歧,也不一而足,如如瑤貢舶所納兵士或以為四百人(《名山藏》《明史》諸書)或以為千人(《弇州別集》《獻征錄》諸書);通倭之經過,或以為使林賢下海招約(《明史》),或以為適日本貢使來因與私約(《弇州別集》);林賢獄具或以為在洪武十九年十月(《明史》),或以為在洪武十五年(《皇明書》《制御四夷典故》《皇明世法錄》),或以為在二十年(《殊域周咨錄》);如瑤末次來華或以為在十七年(《皇明書》),或以為在十九年(《大政記》),或以為在二十年(《籌海圖編》);如瑤末次來華之謫徙地方或以為發陝西(《明史紀事本末》),或以為發雲南(《名山藏》《殊域周咨錄》),或以為發川陝(《日本國志》);如瑤所率精兵或以為盡被誅夷(《獻征錄》《明史紀事本末》),或以為盡發雲南守御(《皇明書》《名山藏》)。種種歧異矛盾,指不勝屈。 如瑤貢舶事在《日本國史》既無足征,中籍所記又荒唐如此,由此可知這本是一件莫須有的事,如瑤即使真有其人,也不過只是一個通常的使僧,或商販,和胡惟庸黨案根本無關。 向來中日兩方的記載都以為明初中日絕交的主要原因是如瑤貢舶事件。上文既已論及如瑤貢舶之莫須有,以下試略一述中日初期交涉之經過,以說明其絕交前後之情勢,從反面證明在此情勢中實無容納如瑤貢舶事件之可能。 明初中日兩方之所以發生外交關係的原因,在中國方面是因為倭寇出沒,請求制止,在日本方面則可說完全是基於經濟的關係。 《明史》說: 明興,高皇帝即位,方國珍張士誠相繼誅服,諸豪亡命往往糾島人入寇山東濱海州縣。(卷三二二《日本傳》,卷九一《兵志》;《閩書》卷一四六《島夷志》) 日本在王朝之末,紀綱大亂,瀨戶內海,海賊橫行,至鎌倉時代不絕。南北爭亂之頃,其勢逾逞。伊豫之住人村上三郎左衛門義弘者統一近海海賊為之首長,義弘死後,北昌顯家之子師清代為首長,率其黨以掠奪為事(渡邊世祐《室町時代史》234頁;《日本海上史論》,《日明交通與海賊》)。入寇者以薩摩、肥後、長門、三州之人居多,其次則大隅、筑前、筑後、博多、日向、攝摩、津州、紀伊、種島,而豐前、豐後、和泉之人亦間有之,蓋因商於薩摩而附行者,其來或因貢舶,或因商舶(章潢《圖書編》卷五〇《日本國序》)。隨風所之,南至廣東,北至遼陽,無不受其荼毒(李言恭《日本考》)。由是海防成明代大政,設戍置寨,巡捕海倭,東南疲於奔命(《明史》卷九一《兵志》)。 明廷要解決倭患,只有三個辦法;上策是用全國兵力,併吞日本以為藩屬,倭患不掃自除。中策是以恩禮羈縻,示以小惠,許以互市,以其能約束國人為相對條件。下策是不征不納,取閉關政策。努力防海,制止入犯。在這三個辦法中,最難辦到的是下策,因為中國海岸線長二萬里,倭寇可以隨處侵入,中國卻沒有這財力和兵力來到處設防,即使可能,兵力太單了也不濟事。上策也感覺困難,因為中國是一個大陸國,沒有強大的海軍,要征服這一倔強的島國,簡直辦不到。並且基於過去隋元二代的歷史教訓,也不敢輕易冒這大險。元吳萊曾作了一篇《論倭》的文章,反覆地說明伐倭之無益和大海之阻隔,要征服它是不可能的事。他建議應當遣使往諭,以外交的手腕去解決倭寇問題(真德秀《續文章正宗》卷五吳萊《論倭》)。這篇文章影響到明代的對日政策,明太祖差不多全盤地接受了他對元朝的勸告和建議,毅然地拋棄上策,把日本列為十五不征之國之一,著在《祖訓》。 但是,一個國家要能行使它的統治權,先決問題是這個國家的統一。不幸在這時期,日本國內卻陷於南北分裂的對峙局面,政治上的代表人物,在北朝是征夷將軍源義滿,在南朝是征西將軍懷良親王,北朝雖願和中國通商,解決它財政上的困難,南朝卻以倭寇為利,且以政治地位的關係,也不肯讓北朝和明有任何外交關係。以此,明廷雖經幾度的努力,終歸無效,結果仍不得不採取下策,行閉關自守之計。 第一次的倭寇交涉完全是恐嚇性質,洪武二年三月明廷派吳用、顏宗魯、楊載、吳文華使日,到征西府責以倭寇責任詔書云: ……間者山東來奏,倭兵數寇海邊,生離人妻子,損害物命,故修書特報正統之事,兼諭越海之由。詔書到日,如臣奉表來庭,不臣則修兵自固,永安境土,以永天休。如必為寇盜,朕當命舟師揚帆諸島,捕絕其徒,直抵其國縛其王,豈不代天伐不仁者哉!惟王圖之。(何喬遠《閩書》卷一四六《島夷志》;王士騏《皇明馭倭錄》卷一) 懷良的答覆是殺明使五人,拘留楊載、吳文華兩人三個月方才放回。(《修史為征》卷一《大明皇帝書》) 三年三月又作第二次交涉,以萊州府同知趙秩往諭,委婉勸導中含有恐嚇的意味,詔書說: ……蠢爾倭夷,出沒海濱為寇,已嘗遣人往問,久而不答,朕疑王使之故擾我民,今中國奠安,猛將無用武之地,智士無所施其謀,二十年鏖戰精銳,飽食終日,投食超距,方將整飭巨舟,致罪於爾邦,俄聞被寇者來歸,始知前日之寇,非王之意,乃命有司暫停造舟之役。 嗚呼!朕為中國主,此皆天造地設,華夷之分。朕若效前王恃甲兵之眾,謀士之多,遠涉江海,以禍遠夷安靖之民,非上帝之所託,亦人事之不然。或乃外夷小邦故逆天道,不自安分,時來寇擾,此必神人共怒,天理難容,征討之師,控弦以待;果能革心順命,共保承平,不亦美乎!……(王士騏《皇明馭倭錄》卷一) 一面又派前曾使日之楊載送還捕獲之日本海賊僧侶十五人,想用示惠的手腕,使日本自動地禁捕倭寇(《修史為征》卷一《大明皇帝書》)。這一次的交涉,總算博得相當的成功。洪武四年十月懷良遣其臣僧祖來進表箋,貢方物,並僧九人來朝。又送至明州、台州被擄男女七十餘口(《皇明馭倭錄》卷一;《明史·日本傳》)。 日使祖來到南京後,明廷向之經過幾度的諮詢,才恍然知日本國內分裂情形,懷良並非日本國王,以前幾次的交涉,不幸都找錯了對手。(瑞溪周鳳《善鄰國寶記》上) 明廷於是改變方針,想和北朝直接交涉。洪武五年五月特派僧仲獻祖闡、無逸克勤為使,以日僧椿庭海壽、權中巽為通事,使者一行八人,送祖來回國(《皇明馭倭錄》卷一;《明史·日本傳》)。先是建德二年(洪武四年)肥後守菊池武光奉懷良親王起兵謀復筑紫,與今川貞世(了俊)戰於鎮西,敗績,貞世尋為鎮西探題,勢力方盛(《日本外史》卷七,《足利氏》上)。懷良由博多移於肥後之菊池(《阿蘇文書》)。明使一登岸,新設的北朝守土官見其與祖來同來,以為是征夷府向中國乞師回來的使節,因加以拘辱(宋濂《翰苑續集》卷七《送無逸勤公出使還鄉省親序》)。不久即遣送至京,滯留二月,始就歸途(《花營三代記》)。途經征西府,懷良憤其秘密入京,及頒示大統歷有使奉正朔之意,復加拘辱(木宮秦彥《中日交通史·征西府與明朝之交涉》;《明史·日本傳》)。七年五月始還南京(《明史·日本傳》)。 這一次對北朝交涉的結果,北朝因連年征戰,帑藏奇絀,正盼能和中國通商,解決財政上的困難,所以明使一至京,便完全容納禁倭之請,一面因征西府梗中日商道,派兵來攻(《日本外史》卷五《楠木氏》附《北昌氏》)。一面派僧宣聞溪(㧾州太守圓宣)淨業喜春備方物來貢,又送還所擄中國及高句麗民百五十人。這是征夷府第一次遣明的使節,不幸因無正式國書,征南之舉又失敗,道路不通,被明廷疑為商人假冒,以拒絕接待(《明史·日本傳》;《大明會典》卷一〇五《主客清吏司》)。 同年大隅守護之島津氏久和征西府之菊池武政都遣使來貢,冀圖通商,明廷以其非代表國家,且不奉正朔,均卻之。又以頻入寇掠,命中書移牒責之(《皇明馭倭錄》卷一;《明史·日本傳》)。 洪武八年七月征西府遣僧延用文圭(歸廷用,圭廷用)奉表貢馬及方物,表詞倔強負固(《皇明馭倭錄》卷一)。此時明廷對日方有進一步之了解,他們知道日本南朝在利用倭寇,萬不肯加以禁止,自閉財源。北朝雖極盼通商,並願禁倭,但為南朝所阻,無力制止,其他派使入貢者又全是不能代表政府的大名藩士和唯利是圖的商人。外交解決的途徑至此全窮,在事實上不能不放棄中策,予日本以經濟上的封鎖,一面嚴修海防為自衛之計了。 明廷雖已決計絕日,但在表面上仍和日本派來的正式使節虛與委蛇,希望能得外交上的轉機。洪武十三四年向和征夷、征西兩方打了幾次筆墨官司(《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二;《明太祖文集》二,卷一六《設禮部問日本國王,日本將軍》)。征西府的挑戰倔強態度,給明廷以極大的侮辱。明廷極力容忍(《明史·日本傳》)。以後通使較稀,但仍未完全斷絕外交關係。1383年懷良親王死,北朝勢旺,忙於國內之統一運動,和明廷的關係因之暫時停止。 根據以上簡約的敘述,可知明初即已列日本為十五不征之國之一,其地位和朝鮮安南爪哇渤泥諸國同。明廷之所以決意絕日的原因是倭寇頻繁,日政府不能禁止。無再向請求或恫嚇之必要。且絕日的動機肇於洪武八年,在三次交涉失敗之後,在胡惟庸死前五年。胡氏死後中日亦未完全斷絕國交,時有使節往來。洪武十九年後的中日關係疏淡,則以倭患較稀,日本國內政治勢力發生變化之故。由此可知一切關於胡惟庸和明初中日國際關係之傳說,均系向壁虛造,毫無根據。 六 胡惟庸黨案之真相 據上文所論證,我們知道關於中日關係部分: (一)明初明廷通好日本的真正原因,純為請其禁戢倭寇。在日本方面,征西府借海賊寇掠所得支撐偏局,一面虛與明廷委蛇,借得賞賜貿易之大利,故態度倔強,有恃無恐。征夷府極盼能和明廷締結正當的外交關係,盼能因而達通商的願望,但因政局不統一,且阻於南朝之割據,沒有禁倭的力量。兼之明廷數度來日的使節,都因不明國情而發生嚴重的誤會。日本使節則因其非代表整個國家,不能禁倭,且有時無正式國書和商人冒名入貢因而入寇的睽隔,使明廷不敢接待。在明初十數年中雖努力交涉,用盡外交上恫嚇講理示惠的能事,但倭寇仍不因之少減,對方仍蠻不講理,明廷不得已,改採下策,卻仍藕斷絲連,企圖貫徹前策。 (二)明太祖列日本於十五不征之國,事在洪武六年以前,和如瑤貢舶及絕交事根本無關。 (三)如瑤貢舶事純出捏造。即使有如瑤其人,亦與胡案無任何聯屬。 (四)林賢下海招倭事,據記載上之矛盾及時間上之不可能,亦可決為必無。雖證出官書,不足置信。 關於胡案部分: (一)雲奇事件出於中人附會,也許即由邵榮謀叛事轉訛。 (二)劉基被毒,出於明太祖之陰謀。胡惟庸舊與劉基有恨,不自覺地被明太祖所利用,胡下獄後塗節窺見明太祖欲興大獄之意旨因以此上告,商暠亦受朝廷所指,發其陰事,胡案因起。同時塗節等因觸明太祖私穩,亦被殺滅口。 (三)占城貢使事及汪廣洋妾從死事都只是胡惟庸和廷臣連帶下獄的偶然口實,不過藉此使人知胡失寵,無形中示意言官使其攻擊胡氏,因以羅織成獄的一個過程而已。 (四)李善長獄與封績使元事根本無關係。《明史》諸書所記封績事最荒謬不可信。李善長之被株連,其冤抑在當時解縉所代草之王國用疏辭辨之甚明。 胡惟庸的本身品格,據明人諸書所記是一個梟猾陰險專權樹黨的人。以明太祖這樣一個十足的自私慘刻的怪傑自然是不能相處在一起。一方面深慮身後子懦孫弱,生怕和他自己並肩起事的一般功臣宿將不受制馭,因示意廷臣,有主張地施行一系列的大屠殺,胡案先起,繼以李案,晚年太子死復繼以藍案。胡惟庸的被誅,不過是這一大屠殺案的開端。 胡案的組織過程,根據當時的公私記載,很顯然地擺露在我們的目前。在胡案初起時胡氏的罪狀只是擅權植黨,這條文拿來殺胡惟庸有餘,要用以牽蔓諸勛臣宿將卻未免小題大做。在事實上有替他製造罪狀的必要。明代的大患是南倭北虜,人臣的大罪是結黨謀叛,於是明太祖和他的秘書們便代替胡氏設想,巧為造作,弄一個不相干的從未到過北邊的江蘇人封績,叫他供出胡惟庸通元的事跡,算作胡黨造反的罪狀。後來又覺得有破綻,便強替封績改籍為河南人,改身份為元遺臣,又叫他攀出李善長,引起第二次屠殺。一面又隨便揀一個黨獄中人林賢,捏造出一串事跡,算他通倭。恰巧胡惟庸死後不久,日使或日商來華因無國書被明廷詰責,他們就把這兩件事並為一事,裝點成有因果關係,再加上洪武六年前所纂的《皇明祖訓》中的文證,這反情便成鐵案了。同時中日關係因倭寇問題惡化,明廷感於外交的失敗,不得不採取下策,閉關自守,卻又不願自承失敗,貽譏藩屬,就大事宣傳名正言順地把絕倭的責任委在莫須有先生的如瑤頭上。為取信於天下後世計,又把事特別寫在《大誥》中叫全國人讀,一面又在《祖訓》首章加入小注,於是胡惟庸之通虜通倭,成為信讞,明廷也從此脫卸了外交失敗的恥辱。 除上文所說的政治的國際的關係之外,胡案構交的因素,還有經濟的階級的關係在鼓動著。 明初連年用兵,承元疲敝之後,益以兵荒天災,國庫奇絀。一面又因天下未定,不能不繼續用兵。明太祖及其部屬大抵都出身卑賤,自來就不滿於一般專事尅削的地主巨商,因此除不斷用徙富民的政策以奪其田產以益軍實外,又不斷地尋出事來擇肥而噬,屢興大獄的目的只是措財籌款,最顯著的如《明史·刑法志》所記郭桓事件: 郭桓吏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坐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只是一疑心,就籌出七百萬的大款,這是一件最便當的生財大道。又如空印事件: 十五年空印事發。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以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 也只是一疑心,把天下的財政官長都殺了,殺頭與籍沒相連,這一疑心又自然地籌了一筆大款。胡案藍案的副目的也不外此,在這一串黨獄中,把一切夠得上籍沒資格的一起給網進去,除了不順眼的文官、桀驁的宿將以外,他所特別注意的是由大地主充當的糧長和大富豪充當的鹽商,如《大誥三編》所舉出的於友、李茂實、陸和仲和他書所記的浦江鄭氏、蘇州沈氏諸獄,均足以證明此獄的動機。 另一方的明太祖自身出身寒賤,寄跡緇流,且又賦性猜嫌,深恐遭智識分子所譏刺。在他初起事的時候,不能不裝作禮賢下士的神氣,借作號召,及至大事已定,便不惜吹毛求疵,屢興文字之獄。又恐智識分子不為所用,特頒《大誥》,立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目。一面算是嚴刑示威,一面卻也不無帶著一些嫉視的階級意識。《大誥》中所列文士得罪者不下千人。在胡藍二獄中所殺的幾萬人中大部是屬於智識分子,其中之著者如宋濂以一代帝師匡翊文運,仍不惜曲為歸納,以其孫慎與胡黨有連為辭,流之致死。其他同時諸文士,凡和明太祖稍有瓜葛的也都不得善終,趙甌北《廿二史札記》曾替他算過一筆草賬。另一方面卻極力設學興教,進用宋訥一流刻薄寡恩的教師,用廩祿刑責造就出一批聽命唯謹的新知識分子出來,作皇帝個人的馴仆,來代替老一輩的士大夫。這是明太祖鞏固君權的方法,也是這幾次大獄的起因。 (原載《燕京學報》第十五期,一九三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