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 卷五十五
譯文
歷代以來,漕糧聚集,供給官府麇食,各自根據道路遠近作為標準。 太祖建都金陵,四方貢獻賦稅,從長江抵達京城,道路近易於運送。 自從成祖遷都於燕,道路遙遠,制度一共改變三次。 最初施行支運,後來施行兌運、支運互相參用,到最後支運全部變成長運麗制度被確定下來。 洪武元年,北伐,命令浙江、江西以及蘇州等九府,運糧三百萬石到汴梁。 隨後大將軍徐達命令忻、崞、代、堅、台五州運糧至大同。 中書省公文下發山東行省,招募水工調發萊州洋海倉的糧食供應永平衛軍餉。 此後海運供應北平、遼東軍餉作為固定的制度。 西北邊防則疏浚開封漕河供應陝西軍餉,從陝西轉運給寧夏、河州。 西南則命令川、貴納米中鹽,以省去長途運輸。 於是各路都就近輸送,得到其便利。 丞樂元年,接受戶部尚書郁新的建議,開始用承載二百石以上的淮船,途經淮及沙河抵達陳州穎岐口跌坡,另用巨船入黃河抵達八柳樹,用車運往衛河輸納北平,與海運互相參用。 當時皇帝多次臨幸,各種費用供給,不只是供應邊防軍餉。 淮、海運輸線共二條,而臨清倉庫存儲河南、山東的糧食,也用以輸送北平,合計共有三條線。 只有海運用官軍,其餘都是民運。 自從疏浚會通河,皇帝命令都督賈義、尚書宋禮用水軍運送。 宋禮因海船大的可載千石,製造粗濫便壤,便製造淺船五百艘,運輸淮、揚、徐、充糧食一百萬石,以與海運之數相當。 平江伯陳管繼任,多增至三千多艘。 當時淮、徐、臨清、德州各有倉庫。 江西、湖廣、浙江人民運糧到淮安倉庫,分別派官軍在近處運送。 從淮到徐用浙、直的軍隊,從徐到德用京衛軍,從德到通用山東、河南的軍隊,依次遞運,每年共四次,大約可運三百多萬石,名叫支運。 支運的方法,支是不必出當年人民交納的糧食;納是不必供應當年軍隊的開支。 總計數年以為增減,期約不失去經常的額數而止。 於是海、陸二條運輸都罷除,只保存遮洋船,每年於河南、山東、小灘等水邊,兌糧三十萬石,十分之二輸送天津,十分之八從直沽入海輸送到薊州而止。 沒有幾年,官軍多所調遣,便又用民運,道路遙遠多次超過期限。 宣德四年,陳管和尚書黃福建議恢復支運法,便命令汪西、湖廣、浙江人民運糧一百五十萬石到淮安糧倉,蘇、松、寧、池、廬、安、廣德人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到徐州糧倉,應天、常、鎮、淮、揚、鳳、太、滁、和、徐人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到臨清糧倉,命令官軍接著運送入京、通二糧倉。 人民的糧食就近納入官倉以後,人力大大減省,便測量地方遠近,糧食的多少,抽調民船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三、五分之一以供給官軍。 只有山東、河南、北直隸便徑直送往京倉,不用支運。 不久命令南陽、懷慶、汝寧的糧食運往臨清倉庫,開封、彰德、衛輝的糧食運往德州倉庫,此後山東、河南都運送德州倉庫。 六年,陳逭奏言:「江南人民運糧到各官倉,往返將近一年,耽誤農業。 命令人民運到淮安、瓜洲,兌給衛所。 官軍運載到北方,給予路費和消耗的糧食,則軍隊和人民兩面都便利。」造就是兌運。 命令群臣集體討論。 吏部蹇義等上呈官軍兌逗人民交納的糧食補加損耗的條例,以地方遠近作為差等。 每石糧,湖廣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隸六斗,北直隸五斗。 人民有運送到淮安兌給軍運的,最多加四斗,如果有兌運不完的,仍令人民自行運到各官倉,不願意兌運的,也聽憑其自己運送。 軍隊既加糧耗,又供給部分折收易於搬運的銀兩作為洪閘搬運費,而且能夠附載別的貨物,都樂於這樣做,而人民也多因遠途運輸而感到艱難,於是兌運的多,而支運的少了。 軍隊與人民兌米,往往依恃力強進行勒索。 皇帝知道其弊端,命令戶部委派正官親臨監督,不允許私下兌糧。 後來多增加或減少耗米,路途遠的不超過六斗,近的低到二斗五升。 以三為標準,二分給米,一分以別的財物折合。 正糧量斛平面尖銳,耗糧都量斛齊平。 運糧四百萬石,京城倉庫存貯十分之四,通州糧倉存貯十分之六。 臨、徐、淮三個糧倉各自派御史監收。 正統初年,運糧的數目是四百五十萬石,而兌運二百八十萬餘石,淮、徐、臨、德四個糧倉支運占十分之二四而已。 土木事變發生,又全部留下山東、直隸軍隊操練備邊。 蘇、松等府運糧仍然交給人民。 景泰六年,瓦剌入朝進貢,纔恢復軍隊運糧。 天順末年,兌運法施行已久,管倉之人企圖獲取外加的彌補耗損,入倉庾時大都兌有額外的聚斂,並且要求多索取,軍隊十分困窘。 憲宗即位,漕運參將袁佑上疏陳說便宜行事。 皇帝說:「法律條令明確說,收糧令交納戶平衡,每石加損耗不超過五升。 現在運糧軍隊願意明加耗糧,那麼管倉官吏侵奪過多可以知道了。 今後命令軍隊自己平衡,每石增加耗糧五升,不能再增加,勒索的治罪。」後來聽從監督官倉的宦官之言,增加耗糧到八升。 後來,又增收如故,多次令禁卻不能禁止。 當初,運糧到京城,沒有固定額敷。 成化八年,開始固定為四百萬石,從此之後以為常則。 北方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方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內兌運的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運的七十萬石。 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糧十七萬七千七百石。 總計兌運、改兌加上耗米納入京、通兩倉的,一共五百一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而南直隸正糧獨交一百八十萬石,蘇州一府交納七十萬石,加收的損耗糧在外。 浙江的賦稅比蘇州減少數萬石。 江西、湖廣又在此基礎上減少。 天津、薊州、密雲、旦壬,共供給米六十四萬餘石,全部支付兌運米。 而臨、德二官倉,存貯預備米十九萬餘石,取山東、河南改兌米充此數。 遇到災害,便調撥二官倉的米以補運,務必充足四百萬的額數,不讓缺少。 到成化七年,纔有改兌的提議。 當時應天巡撫滕昭命令運糧軍到江南水邊交兌,增加損耗米之外,又一石糧增加米一斗為渡江費。 以後數年,皇帝纔命令淮、徐、臨、德四個官倉支運七十萬石米,全部改為水邊交兌。 從此全部變成改兌,而官軍長途運糧便成為固定的制度。 然而這時,管理官倉的人多苛刻斂取,甚至有額外的處罰,運糧軍輾轉稱貸不支。 弘治元年,都御史馬文升上疏議論運糧軍的苦楚,說:「各直省運糧船。 都是工部給價,命令主管官吏監造。 近來,漕逗總兵因價不能按時供給,請求領價自己造船。 而部臣顧慮軍士不加愛護,商議命令本部提供造船料四分,軍衛承擔三分,舊船抵三分。 軍衛無辦法操辦,都是軍士賣掉資產,賣掉兒女來供給,這是造船的苦楚。 正軍戶兵逃亡數量多,而額數不減,全部由軍中編外之人充數,一盧有三、四人服役的。 春天兌糧秋天返歸,艱難萬分。 船到張家灣,又雇用車輛搬運,多借貸以補足用度,這是往來的苦楚。 他們所借貸的債務,運糧官又趁機侵奪剝削,責令償還加倍的利息,而軍士有的自己帶上土產來換取柴米,又受禁例的限制,多被掠奪。 現在應該增加造船費每艘銀二十兩,而禁止運糧官和主管官吏科征焉害搜查翻檢的弊端,希望軍士的困苦稍微緩解。」下詔聽從他的提議。 五年,戶部尚書葉淇說:「蘇、松等府,連連災荒,莊稼歉收,人民購買漕米,每石銀二兩。 而北直隸、山東、河南每年供應宣、大二邊防的糧料,每石也值銀一兩。 去年,蘇州兌運已折五十萬石,每石銀一兩。 現在請推行到各府,而其價值稍有差異。 災重的,一石糧折七錢;災稍輕的,一石糧仍折一兩。 都解運到戶部再轉發各地邊防,抵北直隸三處每年供應的數額,而收三處本色賦稅輸送京城官倉,那麼費用節省而事情容易成功。」朝廷聽從其議。 此後遇到災荒,便權且折銀,用水邊倉庫支運的糧食填充其數,而折價以六七錢為標準,不再達到一兩。 在此之前,成化年問實行長運的辦法。 江南州縣運糧到南京,命令官軍在水邊兌支,總計省去增加損耗運送的費用,得到余米十萬石有餘,貯存在預備倉中以資助緊急時的用度。 到這時,巡撫都御史因兌支有弊病,請求命令如同舊時上入糧倉然後放支。 戶部說:「兌支的辦法好,不可改變。」下詔依從戶部的議論,把多餘的糧食貯存到各地衛倉,作正支開銷。 又依從戶部的建議,山東改兌糧九萬石,仍然聽憑人民自己運送到臨、德二倉,命令官軍支運。 正德二年,漕運官吏請求疏通水邊的倉儲,說:「過去人民運糧到淮、徐、臨、德四座官倉,以等待衛軍支運,後來改在附近州縣水邊交兌。 隨後連同支運七十萬石也命令改兌。 但是七十萬石以外,還有交兌不盡的,人民仍然運到四倉,很久不支銷,以致於糧食陳腐。 請求將浙江、江西、湖廣正兌的糧米三十五萬石,折合銀兩解送到京城,而命令三省衛軍運糧到臨、德等官倉,支運如同所折合的數額。 這樣,各倉的米不腐爛,三省的漕卒也便於支運。 每年漕運額數之外,又得到三十五萬折銀,一舉幾樣好處都具備了。」皇帝命令部臣商議,按其請求辦理。 六年,戶部侍郎邵寅因漕運滯留遲後,請求恢復支運法。 戶部討論,支運法廢除已久,不能突然又恢復,事情便終止了。 臨、德二官倉的貯藏之米,共十九萬石,合計十年能貯藏一百九十萬石。 從世宗初年,因災害調撥補充一天天多了,而山東、河南因糧食歉收,多次請求減輕賦稅,並且二倉囤積的糧食多腐朽。 於是改收折色的提議多次興起,而倉庫存儲漸漸損耗了。 嘉靖元年,漕運總兵楊宏,請求把折收的部分銀兩聽憑運糧官在路上支出,作為僱工和租用船車的費用,不必裝入餉鞘加印封愈,計算多餘,以使漕運士卒受苦。 給事、御史紛紛駁斥。 戶部說:「科道官的議論,主要在於防奸,是對的。 但是折收的銀兩本來是用以資助轉運費用,現在顧慮官軍侵占損耗,全部取其多餘部分歸於太倉,便把運費作為正糧,不是立法時的用意。」便提議運糧船到通州,巡倉御史核實驗收,酌量支用實際額數,定著成固定的規矩。 有多餘的,不輸送入太倉,而就用來修船,官吏侵吞的處以重罪。 折收的輕齎銀,是憲宗因各官倉改兌,供給路費,纔各有損耗之糧;兌運米,都是一平衡一冒尖,所以有銳米;除了隨船給運四斗之外,其餘的折合銀兩,叫做輕齎。 共四十四萬五千多兩。 後來多輸入了,太倉。 隆慶年間,運糧通道艱難險阻,議論的人想開通膠萊河,恢復海運。 從淮安清江浦口,經過新壩、馬家壕到海倉口,直接抵達直沽,只沿著海套行船.不航行於大洋上。 奏疏上呈,派官員勘察回報,因海套水上多沙磧不便行船而停止。 神宗時期,漕運總督釭塵龍說:「國家兩個京都一併建立,淮、徐、臨、德,實為南北咽喉。 自從兌運長久施行,臨、德還有每年積聚之糧,而淮、徐二官倉已沒有粒米。 請求從今以後山東、河南莊稼成熟時,全部徵收本色稅糧上交官倉。 總計臨、德已滿五十餘萬,便命令交納到二倉,也積聚五十萬石而止。」朝廷聽從其請。 這個時候,折色銀漸漸增多。 萬曆三十年,漕運抵達京城,只有一百三十八萬石。 而撫臣提議截留漕米以胭濟河工,倉場侍郎趟世卿爭辯說:「太倉之糧納入不能與調出相當,計劃二年之後,六軍萬姓將等待新的漕糧做飯,倘若交納過期,不再有京城了。」原來災害折銀,本折漕糧以抵京城衛軍的月俸。 當時混支以供給邊防軍餉,於是使得銀米兩樣都空虛,所以趟世卿爭辯。 此後官倉儲備漸漸匱乏,漕政也更加鬆弛。 到了天啟、崇禎時期,天下擾亂騷動,費用繁多,每年的供給越來越不足開支了。 運糧船的數目,永樂至景泰,大小沒有定則,數量很多。 天順以後,定船一萬一千七百七十條,官軍十二萬人。 允許附載各地土產,免徵稅鈔。 孝宗時限制十石,神宗時增至六十石。 憲宗定立運船到京城的期限,北童豐、河南、山東五月初一日,南直隸七月初一日,遇江支兌的,延期一月,浙江、江西、湖廣九月初一日。 總計三年考核,違背期限的,運糧官降級處罰。 武宗列出水路圖表,按日期依次填寫行止的地方,違犯期限的糧食,留在德州各官倉,叫做寄囤。 世宗制定經過淮的日程期限,江北在十二月,江南在正月,湖廣、浙江、江西在三月,神宗時改在二月。 又改動到京城限期五月的,縮短一月,七八九月的,依次縮短兩月。 後來又通通縮短一月。 神宗初年,規定十月開倉,十一月兌付完,大縣限定船到十天,小縣五天。 十二月開幫啟運,二月遇淮,三月過河流分道口進入水閘門。 都事先把作樣品的米呈送戶部,運糧到達之日,比合驗證相同纔收糧。 凡是災害奏請改折的,不超過七月。 題議超過日期和臨時改題的,立案免於覆核。 漂流出。 抵換食米。 長江漂流便是大患,河道漂流是小患;二百石以外是大患,二百石以內是小患。 小患由把總勘驗上報,大患詳捆奏報,以後不論多少,一概上奏勘驗。 開初,造船用楠木杉木,下等的就用松木。 三年進行小修,六年大修,十年重新建造。 每艘船得到正耗米四百七十二石。 此後船的數量缺少,一艘船得到耗米七八百石。 附載夾帶一天天增多,處處停留超過規定期限。 一旦遇到黃河決堤,便有漂流發生,官軍因此而作奸詐之事。 水邊折合乾糧,沿途侵吞盜用,虛報遇到水災、火災,以至有鑿穿船底自沉的。 明代初年,命令武官監督海上運輸,曾經設立漕運使,不久罷除。 成祖以後使用御史,又用侍郎、都御史催促督運,郎中、員外分別管理,主事監督兌現,其制度並不統一。 景泰二年,開始在淮安設立漕運總督,與總兵、參將共同管理漕運事務。 漕司管轄十二總,十二萬軍隊,與京城操練十二營軍隊相當。 當初,宣宗命令運糧總兵官、巡撫、侍郎每年八月到京城,集中討論第二年漕運的事務,到設立了漕運總督,便一併命令總督到京城。 到萬曆十八年,以後纔免去。 每一年的正月,漕運總督巡視揚州,管理瓜、淮的遇閘。 總兵駐紮徐、邳,監督經過分水口進入水閘門,同理漕參政一起管理押送到京城。 摜運有御史、郎中負責,押運有參政負責,監兌、理刑、管洪、管廠、管閘、管泉、監倉有主事負責,清江、衛河有提舉負責。 兌糧完畢經過淮經過河道分水口,巡撫、漕司、河道各自以其職掌上報。 主管部門米沒有具備,軍衛的運糧船不具備,過淮誤期的,責任在巡撫。 米和船都具備了,不及時驗收放運,不是河道阻塞而壓下開幫停泊不發,過分水口誤期園而漂流凍結的,責任在漕司。 船糧依限期啟運,而河渠淤塞水淺,疏浚無法,閘坐開啟關閉失時,不能過洪抵達水灣的,責任在河道。 明代初年,對漕政常常加以優待照顧,仁、宣禁止役使漕船,寬宥遲運的人。 英宗時期開始扣押口糧均攤,而運糧軍不遵守法度成為人民的禍害。 此後漕政一天天鬆弛,軍隊用耗米交換私物,道路上出售稽留程限。 等到抵達,反而買糧倉之米補交,多不夠數目。 而糧長大都在米中攙和沙或水,河南、山東尤其嚴重,往往糧食潮濕蒸發霉爛不能食用。 權貴顯要貸運軍銀以牟取厚利,以至請求調撥關稅供給船料來獲取補償。 漕運把總之職大都由於賄賂獲得。 倉場額敷之外徵收,每年達到十四萬。 世宗初期行政,諸多弊端多被革除,然而漂流、違限二弊端,一天天滋長得很嚴重。 中期以後,更加不可追問了。 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運送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零四十多石,內折色八千多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多石,內折色八千八百多石,命令人民運送,叫做白糧船。 自從長運法施行,糧食都是軍隊運輸,而白糧由人民運送如故。 穆宗時期,陸樹德說:「軍隊運輸以充軍隊儲糧,人民運輸以充官員俸祿。 人們知道軍隊運糧之苦,不知人民運糧尤其艱苦。 船戶求索,運軍欺壓,洪閘守候,入京入倉,其弊端百出。 嘉靖初年,人民運糧還有能夠保全的家庭,十年之後沒有不破家的。 把白糧命令軍隊帶運很便利。」奏疏呈入,下發盧部討論。 不依從。 凡是各官倉應該輸入的有一定的數額,其中有的改換調撥別鎮的,水邊應兌的漕糧,即令攤派鎮軍領兌者供給款項,州縣官監督車戶運送到遠地官倉,或者供給軍隊價款就令領取的,通通叫做客運。 九邊地區,運輸糧食大多用車,宣德時期,供給開平軍餉也是用車,而蘭、甘、松潘,往往使人民背運。 永樂年問,又曾命令廣東海運二十萬石供給交阢。 明代初年,京衛有軍隊儲倉。 洪武三年,增添設置到二十所,並且建立臨濠、臨清二糧倉以.供轉運。 各行省有糧倉,官吏的薪俸取以供給。 邊境有糧倉,收納屯田所交粗食以供給軍隊。 州縣便設立預備倉,東南西北四所,以賑濟災荒。 自從鈔法施行,多有減省革除。 二十四年,在臨清儲備糧食十六萬石,以供給訓練騎兵。 二十八年,設置皇城四門倉庫,儲備糧食供給守御的軍隊。 增設京城諸衛倉庫共四十一座。 又設置北平、密雲諸縣倉庫,儲備糧食以供應北征。 永樂年問,設置天津和通州左衛倉庫,並且設置北京三十七衛倉庫。 更命令天下府縣多設置倉儲,在四鄉的預備倉移置於城內。 等到會通河修成,開始在徐州、淮安、德州設置倉庫,而臨清因襲洪武的舊制,合天津倉一共五座,叫做水次倉,以供轉運。 隨後,又轉移德州倉到臨清的永清壩,設置武清衛倉於河西務,設置通州衛倉於張家灣。 宣德年問,增加建造臨清倉,容納三百萬石。 增設北京和通州倉。 京城糧倉派御史、戶部官、錦衣千百戶按季更換巡察。 外地倉便派布政、按察、都司防守。 各個倉門,以退休的武官二人,率領老幼兵丁十人防守,半年更換一次。 英宗初年,命令廷臣集體商議,天下司府州縣,有糧倉的把衛所的糧倉隸屬於它,沒有糧倉的把衛所的糧倉改為隸屬於它。 只有遼東、甘肅、寧夏、萬全和沿海的衛所,沒有府州縣的仍照原來管理。 正統年間,增添設置京衛倉庫共七座。 自兌運法施行,各倉支運的少,而京、通糧倉不能容納,便毀臨清、德州、河西整糧倉三分之一,改為京、通倉。 景泰初年,把武清衛等糧倉轉移到通州。 成化初年,廢棄臨、德在城外的預備倉,而用城內的空倉儲藏預備糧。 名臨清的叫做常盈,名德州的叫做常豐。 京城糧倉共有五十六座,通倉十六座。 直省府州縣、藩府、邊隘、堡站、衛所屯戍之地都有糧倉,少的一二座,多的達二三十座。 預備倉的設置,太祖選年高有德之民運鈔羅米,以預備賑災救濟,也命令他們掌管。 天下的州縣多有儲蓄,後來漸漸廢棄。 于謙巡撫河南、山西,修明其政。 周忱巡撫南幾,另外設立濟農倉,別的人不能這樣做。 正統時,加重侵奪盜竊之罪,甚至偕同妻子一起充軍。 並且規定交納糧谷一千五百石的,下敕書嘉獎為義民,免去該戶的雜役。 凡是賑濟饑荒時得米一石,等到豐年,交納稻穀二石五斗歸還官府。 弘治三年限定州縣十里以下積糧一萬五千石,二十里積糧二萬石;衛千戶所積糧一萬五千石,百戶所積糧三百石。 考績期滿之日,考察其積糧多少作為政績最上、最下的標準。 不到三分的奪俸,六分以上的降調。 十八年,命令贖罪追髒罰款,都棹谷納入官倉。 正德年間,命令囚犯納紙的,以其八折米納入官倉。 軍官有犯法的,交納穀物准其立功贖罪。 當初,預備倉都設置倉官,到這時革除,命令州縣官和管糧倉之官掌管其事。 嘉靖初年,諭德顧鼎臣說:「成、弘時期,每年把存留的余米納入預備倉,遇到緊急情況便有所防備。 今年秋糧只夠兌運,預備倉沒有一粒米。 一遇到災荒,便上奏請求留用別的糧食以及鼓勵富豪之民借貸穀物,以應付事變。 請求緊急恢復預備倉糧以使人民富裕。」皇帝便命令主管官吏設法多蓄積糧食,仍仿照古代的常平法,春天賑濟貧苦之民,秋天收成後返還官府,不收其利息。 府積糧一萬石,州四五千石,縣二三千石為標準。 隨後,又決定十里以下積糧一萬五千石,累計上加,八百里以下加到十九萬石。 此後積蓄的糧食全部平價耀出,以賑濟貧苦人民,儲積之糧漸漸減少。 隆慶時期,大郡不超過六千石,小縣只有一千石。 以後數量更加減少,處罰也更輕。 萬曆年問,上等州郡多至三千石而止,而小縣有的只有一百石。 主管官吏沿制為之詳細記載,多次下詔申明整飭,大都以虛數欺騙謊報而已。 弘治年間,江西巡撫林俊曾經請求建立常平及社倉。 嘉靖八年,便命令各撫、按設置社倉。 命令人民二三十家結焉一社,選擇家庭富裕而又有德行道義的一人任社首,處事公平的一人為社正,能書寫計算的一人為社副,每逢初一和十五會集一次,分別人戶馬上中下。 出米四斗到一斗不等,每斗加耗米五合,上等人戶主持其事。 遇到荒年,上等人戶食物不足的酌量借貸,豐年歸還社倉,中等下等人戶酌量賑濟供給,不歸還社倉。 主管部門造冊送撫、按,每年查核一次。 社倉空虛,罰社首交一年的糧。 其方法很好,然而後來無力施行。 兩京的庫藏,先後建成,其形制大致相同。 內府共有十庫。 內承運庫,貯藏緞匹、金銀、實玉、齒角、羽毛,而金花銀最大,每年納進一百萬兩有餘。 廣積庫,貯藏硫黃、硝石。 甲字庫,貯藏布匹、顏料。 乙字庫,貯藏胖襖、戰鞋、軍士裘帽。 丙字庫,貯藏棉花、絲繽。 丁字庫,貯藏銅鐵、獸皮、蘇木。 戊字庫,貯藏甲仗。 追髒罰款庫,貯藏沒收入官的財物。 廣惠庫,貯藏錢鈔。 廣盈庫,貯藏紆絲、紗羅、綾錦、綢絹。 六庫都屬於戶部掌管。 祇有乙字庫屬於兵部掌管。 戊字、廣積、廣盈庫屬於工部掌管。 又有天財庫,又名司鑰庫,貯藏各衙門管鑰,也貯藏錢鈔。 供用庫,貯藏粳稻、熟米以及上供之物。 以上通稱為內庫。 其在官內的,又有內東裕庫、寶藏庫,叫做里庫。 凡是里庫與主管部門無關。 其會歸門、寶善門向東以及南城磁器等庫,便叫做外庫。 如內府眾監司局,神樂堂,犧牲所,太常、光祿寺,國子監,都各以所執掌職責,收貯應用的各種對象。 太僕便是馬價銀歸於它。 明代初年,曾經在京城以及各府州縣設置行用庫,以收藏易於模糊破爛的錢鈔。 仁宗時罷除。 英宗時期,開始設立太倉庫。 當初,歲賦不徵收金銀,只有坑冶稅有金銀,納入內承運庫。 歲賦偶爾折合金銀的,都運送到南京供給武官的俸祿。 而各邊防有緊急情況,也取於其中來滿足供應。 正統元年,改折漕糧,每年以一百萬為限額,全部運送到內承運庫,不再運送到南京。 除了供給武官俸祿十餘萬兩之外,都為皇帝使用,造就是所說的金花銀。 七年,纔設立戶部太倉庫。 各直省分派剩餘的麥米、十庫中綿絲、絹布及馬草、鹽稅、關稅,凡折成銀兩的,都入太會庫沒收家財,變賣田產,追收店錢,根據條例向上交納的,也都納入其中。 因為專門用來貯藏銀兩,故又稱銀庫。 弘治時期,內府供應繁多,常常收太倉的銀兩納入內庫。 又設置南京銀庫。 正德時期,內承運庫宦官,多次說內府的財物用度不充足,請求支取太倉銀。 戶部執奏不能阻攔。 嘉靖初年,內府供應比照弘治時期,其後供應加倍。 當初,太倉中庫積銀八百多萬兩,繼續收納的貯藏在兩廉,以便於支出發放。 而中庫貯銀不動,於是以中庫為老庫,兩糜為外庫。 到這時,老庫所存銀只有一百二十萬兩。 二十二年,特命金花、子粒銀應該解運內庫的,一併送往太倉以備邊防使用,然而後來又納入內庫。 三十七年,命令每年納進內庫的銀一百萬兩之外,追加預備欽取銀,以後又取沒收入官的銀四十萬兩納入內庫。 隆慶年間,多次提取太倉銀納入內庫,承運庫的宦官甚至用空札子下發戶部提取庫銀。 廷臣上疏勸諫,都不聽從。 又多次提取光祿太僕銀兩,工部尚書朱衡竭力勸諫,不聽。 當初,世宗時期,太倉納入銀二百萬兩有餘。 到神宗萬曆六年,太倉每年納入銀四百五十多萬兩,而內庫每年供給金花銀之外,又增加買辦銀二十萬兩以為常規,後來又加內操馬芻料銀七萬多兩。 後來,太倉、光祿、太僕銀,幾乎被全部刮取。 邊防賞賜首功,一向是調發內庫之銀,現在也取之於太僕了。 凡是甲字各庫,主事偕同科道巡視。 太倉庫,由員外郎、主事掌管,而以給事中巡視。 嘉靖年間,開始兩個月報告一次收入支出的數目。 當時修工部舊庫,取名節慎庫,以貯藏礦銀。 尚書文明用以供給工價,皇帝責問他,命令用別的銀兩補償,從此專門用來供給內用了。 其在地方的各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縣衛所,都有庫,用來貯藏金銀、錢鈔、絲帛、追贓處罰等財物。 巡按御史三年盤查一次。 各運司都有庫貯銀,年終,巡鹽御史派官員察核。 凡是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課、商稅、魚課、引由、契本等按稅率交納的賦稅,太祖命令主管部門解送州縣府司,以至於戶部,戶部下文於庫,其原來的封簽,不擅自開啟。 到永樂時期,開始委派官吏驗證勘察,符合,纔向上解運;到達戶部重新駿證,相同,纔交納。 嘉靖時期,建立驗試廳,驗證合格,給予進狀寄庫。 每月逢九之日,會同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收,驗收不上的抵換。 正統十年,在通州設立通濟庫。 世宗時期罷除。 隆慶初年,密雲、薊州、昌平等鎮都設立庫,收存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和撫賞、還有修邊銀u凡是成為倉庫危害的,沒有什麼比得上中官。 內府各庫監收的人,橫加勒索貪得無厭n正德時期,台州衛指揮陳良交納軍器,滯留八年,以至於在集市討飯。 內府收糧,增收耗糧曾經以數倍為標準,其禍患如此嚴重。 各倉開初不設置中官,宣德末年,京、通二倉開始設置總督中官一人,以後淮、徐、臨、德等倉也設置監督,運糧的軍民道受其害。 世宗採用孫交、張孚敬的提議,撤除眾中官,只有監督各倉的人如同過去。 後來,依從給事中管懷理的進言,纔罷除。 當初,天下的府庫各有存儲的積蓄,邊防軍餉不向各地借支,京城不向地方收取。 成化時期,巡鹽御史楊澄開始請求調發各鹽運提舉司的追髒罰銀入京城府庫。 弘治時期,給事中曾昂請求以各布政司的公有財物積貯征徭羨銀,全部運送入太倉。 尚書周經竭力爭辯,認為用度不足,是因為織造、賞賜、齋醮、興修土木的緣故,一定想全部搜刮天下的財物,不是藏富於人民之意。 到劉瑾專權,便命令各省庫藏全部送往京城。 世宗時期,閩、廣輸入多餘貯銀,盧部請求責令別省巡按,每年按例進獻一次。 又因太倉庫匱乏,便運送南戶部庫銀八十萬兩來充實。 而戶部分條奏上理財事宜,臨、德二庫積存銀二十萬兩,被登記歸入太倉。 隆慶初年,派遣四御史分別巡行天下,搜刮庫銀。 神宗時期,御史蕭重望請求核實府縣的歲額銀運進戶部,沒有報上。 千戶何其賢請求敕令內官與自己督辦,皇帝竟然聽從其請,從此各地儲備一天天消耗。 到天啟年問,採用操江巡撫范濟世的計策,下敕令督促交納每年的進獻銀,搜颳得沒有遺留了。 南京內庫多藏有金銀珍寶,魏忠賢假傳聖旨進入內庫掠取,盜竊一空。 朝廷內外財物匱乏竭盡,終於走向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