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糧長制度 · 論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關係

引言 關於明代徭役的三大類別及編派對象或方法之不同,《明史·食貨志·賦役》曾以幾句最簡單的話概括出來,說道: 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縣驗丁口多寡、事產厚薄,以均適其力。 又云: 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一〕均役,十歲一更造〔黃冊〕。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差〕、力〔差〕從所便,曰均徭。他雜役,曰雜泛。 作為明代二百七十餘年中徭役制度的總括性的引言,這兩段話基本是正確的。除了「上命非時」的雜役比較沒有多大系統可談以外,在洪武中年成立的里甲法和正統初年創行的均徭法,都是明代徭役制度史中的重大事件。可惜《明史·食貨志》書中並沒有交代得很清楚。讀者如不細讀全書,只以上引兩段話為憑,便不免會產生這兩種役法是在同時制定的錯覺,從而對明代徭役制度的發展過程難得有正確的理解。這一情況在有些課本和許多論文中都可以察覺出來。幾年來,我也曾收到過幾封從遠道的來信,徵求我對於這兩種役法的關係一類問題的意見。最近又在《歷史教學》第4期上讀到了銜微先生《明代的里甲制度》一文,說到關於這一制度的內容,「至今在有關著作中還沒有給以滿意的解釋」。文中提出若干新的解釋,又認為「十甲輪役」並不是里甲制所行的辦法,而只是均徭制中的辦法等等。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關於明代里甲制的探討,我另有專文,將在《中山大學學報》發表。本文只以里甲法和均徭法的關係為中心,並就此展開幾個有關問題的討論。 在寫作過程中,我有幾點體會:首先是,古書上的記載,備極紛紜矛盾。即如,同一內容的東西,在歷史文獻上往往有不同的名稱;而同一的名稱,在不同時期內,又往往具有不同的內容。如何判斷其是非,辨別其差異,自不能以校勘文字上的異同為滿足,而必須結合到當時的歷史、社會諸條件用辯證唯物的觀點來考察,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這一方面的工作,我作得很不夠深入。其次,《明史》和明代諸官書所記載的大半是明中央政府的政令法規,只不過是官樣文章,不能夠說明問題,且與各地方的實施情況大有出入。本文所已利用的方誌和私人記述的資料還很不充分。最後,可是最重要的一點,有關的歷史文獻,幾乎全部出自地主階級和封建文人之手,所記載的不只是不盡不實,且常有嚴重歪曲歷史事實的情況存在。如何運用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方法來闡明歷史的真相及其發展的過程和規律,這一方面的工作,本文更是作得最不成熟的了。希望同志們多加指正。 一 幾條基本史料的異同校勘及其詮釋 明代里甲制度是在洪武十四年(1381)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建成,此事諸書所載皆同,唯頗有詳略之分,且在個別字句上互有差異。為了澄清認識以便討論起見,今試以成書較早——永樂初年修的《太祖實錄》來和成書較晚——正德間初修的《後湖志》和萬曆刊行的《大明會典》進行互校。下面轉錄的是《太祖實錄》卷一三五的原文,括弧符號內所記的則為《後湖志》卷四《事例一》和《萬曆會典》卷二〇《戶部七·戶口二》所引的洪武中年《諸司職掌》的條文而與《實錄》有顯著的歧異者,其無關重要的異文不復註明。《實錄》原文云: 洪武十四年正月。是月,命天下郡縣編賦役黃冊。其法:以一百一十戶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糧(《後湖志》及《會典》皆無「糧」字)多者十人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上兩書無此四字),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糧(「糧」字上兩書皆作「數」)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之首,總為一圖。其里中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百一十戶之外,而列於圖後,名曰畸零〔戶〕。冊成,為四本:一以進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留其一焉。 從上可見,洪武十四年初編賦役黃冊時,關於里長的推定,和里甲應役次序的編排,據《後湖志》和《會典》所記,僅以丁數的多寡為先後;據《實錄》,則於丁數外,又兼用稅糧數來作標準。儘管《實錄》成書在前,《後湖志》和《會典》修成在後,但後兩書引錄的是洪武中年頒行的《諸司職掌》的條例原文,故其說較為可信。這因為在第一次編造黃冊時,對於稅糧的額數尚未能很好地進行核實工作,所以在洪武十七年,又「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十八年,復「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貯於廳事。凡遇徭役,取驗以革吏弊」。經過了幾次調整以後,至洪武二十三年,戶部奏重造黃冊時,我們才看見了有如下的明文規定: 《太祖實錄》卷二〇三。《明會典·戶口·黃冊》系此事於洪武二十四年,文詞大致相同。 其排年裡甲,仍依原定次第應役。如有貧乏,則於百戶內選丁糧多者補充;事故絕者,以畸零內選湊。其上中下三等人戶,亦依原定編類,不許更改,因而分丁析戶,以避差徭。 可見里甲輪役的先後以丁、糧多寡為次序這一編排原則,直至洪武二十四年造成的第二次黃冊中才真正明確下來的。《實錄》所記洪武十四年丁、糧並用之說,似乎是貫通是年以後的歷次規定言之,並非原來如此。 復按《明史》所記,與《實錄》亦頗有歧異之處。《明史·食貨志·戶口》云: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按《實錄》作「人」)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實錄》作「十」)人,董一里一甲(《實錄》無「一甲」二字)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這裡顯而易見的分歧點之一,是對於里長額數的計算:《明史》是用「戶」,《實錄》則用「人」。指明這一區別是有必要的,因為明代初年,里甲的供應方式是以力役為主,——即每戶各出一人,故舉戶數或人數來說,均無不可。迨及明中葉,各地廢除了里甲輪年的辦法,改徵了銀兩以後,里長一役,遂由許多戶合起來充當(當時名曰「朋充」),既有所謂「正戶」和「貼戶」之分,也有出力或出貲的區別,於是便不用「戶」或「人」來計算里長的數目,而但作若干「名」了。 其次,對於《明史》和《實錄》「甲凡十人」一語,我們也只能理解為每甲的應役人數,因為每甲決不止十人;然緊接於這一句之下的,又來了「歲役甲首」若干人的句子,未免重複。故「甲凡十人」實應改作「甲凡十戶」,關於這點,明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二《國朝戶役》的書法是切當的: 十四年,詔……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其不能十戶,或四五戶,若六七戶,名半圖。 二 甲首的人數問題 諸書中分歧較大而又難於解決的問題,是關於甲首人數的記載:據《明史》,是「歲役甲首一人」,據《實錄》,是「十人」,而《後湖志》及《會典》就根本沒有「甲首幾人」諸字樣。 原件的照片已在拙作《明代黃冊考》文中影印出來。又明章潢《圖書編》卷九〇載有「本朝坊廂里甲」圖解一幅,亦收入拙文中。 究竟誰是誰非呢,要解決這一問題,就不能不先對明代里甲制度略作一番介紹。本來,明代里甲制是具有兩個方面作用的:其一是戶籍的編制,另一是賦役的編排,後者是根據前者來決定的。里甲在戶籍上的編制,是以其居處相鄰近這個「地區」因素作原則,從現存嘉靖四十五年福建泉州府德化縣裡甲清冊原件來看  ,知道一甲就是一條村。戶籍的劃分,則以其職業和身份為根據,主要分為民、軍、匠戶三大類,其中民戶占絕大多數,他們是國家賦役的最主要的負擔者,故亦名「民糧戶」。在劃分了里甲戶籍以後,又按各戶的丁糧多寡這個「財產」因素分為上、中、下三等戶,以為編排徭役的根據。所有這些方面,都是在每十年一大造的黃冊中安排好的了。十年之中,非有重大的變動,是不許更改的。 明代中年以前,里甲制在徭役方面的編排,是十甲輪年的辦法——即十年內,每年各由里長一戶率領一甲十戶去應里甲正役,這點在下節中將有詳細說明。現在要問的,只是這十戶是否全部皆名為甲首,抑或十戶中只有一戶是甲首?《實錄》和一般的記載,都主張前說,《明史》和弘治十年(1497)謝鐸纂《赤城新志》則主張後說。 把甲首和一般人戶(亦稱「甲戶」)分開,是有相當理由的。這點從《大明會典》卷二〇《戶部七·戶口二·黃冊》所載洪武二十四年奏准關於「攢造黃冊格式」的規定中便可以看得出來: 有司先將一戶定式,謄刻印板,給與坊長、廂長、里長,並各甲首。令人戶自將本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其甲首,將本戶並十戶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坊、廂、里長,各將甲首所造文冊,攢造一處,送赴本縣。…… 又,《會典》卷二九《戶部十六·徵收》所記洪武二十六年「徵收稅糧」的規定中,也說明甲首和一般甲戶(又稱「花戶」或「納戶」)是不同的: 該辦稅糧,糧長督並里長,里長督並甲首,甲首催督人戶…… 又如萬曆三十三年唐鶴征纂《武進縣誌》卷四《征輸》篇引萬曆二十一年知縣桑學夔《議徵收法》一文中有云: 萬曆四十六年唐鶴征纂《常州府志》卷五《里徭》篇云:「里甲、均徭,皆以丁田派。但里甲概不優免,而均徭有優免,以里甲只據甲長,不論人戶耳。」它把政府規定里甲無優免的理由指出來:這因為里甲一役的催征,政府把全權交給甲首了,政府並不直接和花戶打交道,如果真的要優免,便非全甲優免不可,這未免損失太大,關係非同小可的。但由此可見,在政府的心目中,甲首也就不過是與花戶相同,把兩者混稱起來是不無道理存在的。 本縣催科之法:自來,區皂催總催,總催催里長,里長催田甲,田甲催花戶,相沿日久。 所謂「田甲」,就是正德以後武進縣「甲長」的別名,他是催征花戶的角色,而且是以一甲中丁田較多的人戶來充當的。本來依照一般通常的慣例,甲長就是甲首;然該縣其他花戶,又名曰「甲首」,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非通常的用法。《武進縣誌》卷三《里徭》有如下的記載: 國朝役法,以編民一十一戶為一甲。每甲推擇丁田多者一人為長,是為「田甲」。甲領中產十戶,為「甲首」;其丁產不任役者,帶管甲後,是為「畸零」。十甲為一里,每年輪一田甲應役,謂之「里長」,管攝十甲,催辦錢糧,勾攝公務。以里而派者,謂之里甲,以田而派者,謂之均徭。其初,差有銀、力,重輕煩簡不等,民甚苦之。弘〔治〕、正〔德〕以前,不可考。…… 清末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編》卷一二《戶婚上》引嘉靖二十九年重修《明律》卷四《戶律一》「禁革主保里長」條云: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 此條之後,又引萬曆王肯堂著《律例箋釋》(按此書亦名《律例箋解》)說云: 里長、甲首,本為辦一里、一甲公事而設。妄稱主保等名色,則又多增一里長、甲首矣。故擬罪與濫設官吏同。 按《武進縣誌》以「一十一戶為一甲」,是其中包括了里長一戶來說的;而《唐明律合編》則說每一百戶內,輪年役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便是把里長一戶除開在外了。歷史文獻上記載的紛紜情況,往往類此。後一書引《箋釋》之說,認為增設里長、甲首,與濫設官吏同罪,這點亦可作為甲首的身份究竟與一般人戶不同之證。 但絕大多數的記載都說是每年輪役甲首十人,這也就等於說在十年內十甲百戶人家各當甲首一次。嘉靖三十六年董谷纂《海寧縣誌》卷二《徭役》更是這樣直截了當地說: 一百一十戶定為一里,內十名為里長,一百名為甲首。 如果確是這樣,便要問甲首和一般甲戶的區別在哪裡呢?我認為甲首這一稱謂,本來起源於戶籍的編制,即里有長,甲有首。在明初「事簡里均」的情況下,值年應役那一甲的甲首,便協助里長率領該甲其他九戶來完成整個裡的支應。在這一階段,甲首和里長一樣,同為封建政治的地方基層組織的最低級的半公職人員,是與一般人戶區別開來的。後來,賦役繁重,里甲戶籍制中的甲首便轉移到以賦役的編排方面為重點,於是值年應役的一甲十戶,都通稱為甲首了;又因每甲十戶都有值年的機會,於是雖非值年的九十戶亦漸得泛稱為甲首了。還有一點,每年應值的十戶所徵收的並不只是本甲的錢糧,其他九甲的錢糧也由他們來徵收。從他甲的眼光看來,這十個值年的甲戶自亦可以認作是甲首。 所以《明史·食貨志》所說每年只役甲首一名,當就明初戶籍編制中的里甲體系而言。隨著時間的推移,多數的地方都把值年的十戶喚作甲首,《明實錄》說的「歲役甲首十人」,也就是從俗的稱謂。 三 所謂「十年輪役」,是怎樣輪的? 上節諸書所記,一致證明了明代里甲徭役之制,是於一里一百一十戶之中,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里長;其餘百戶,分為十甲。十年內,每年各有里長一戶率領一甲十戶輪流應役。這正如嘉靖十年蔣孔煬纂《德化縣誌》卷四《役法》所述里甲正役云: 國朝役制:一里十甲,挨次輪差。…… 又,崇禎初年何喬遠纂《閩書》卷三九《版籍志》記明初里甲役法云: 里甲之役:圖(按即一里)為十甲,以一戶丁力相應者為〔里〕長,統甲首十戶,……歲輪一甲見(同「現」)役,此正役也。…… 十甲輪役的次序,是以各甲來配合干支年份,即所謂「十甲排年」的辦法:如河南歸德府寧陵縣人呂坤這戶名下系三甲見年,規定了每逢庚年應役。呂坤萬曆三十七年《答通學諸友論優免》一書云: 優免差役之法,免雜泛,不免正辦。十排輪轉,空年謂之催科里甲,見年謂之正辦里甲。養十年之財,供一歲之用。……曾見累朝有優免正辦里甲之旨乎?坤三甲見年也,逢庚應役:嘉靖庚戌(二十九年),坤尚庶民,每地一頃,貼戴帽人(按即代應役人)三十兩;又十年,庚申(嘉靖三十九年),坤已在學,可優免矣,每頃猶貼三十兩,每畝每年合銀三分;至隆慶庚午(四年),坤為舉人,可優免矣,經熊公十段錦後,每頃止貼應役人十兩,每畝每年只合銀一分。…… 函中又云: 呂坤:《去偽齋集》卷五《書啟》。 迨十甲將盡之年,正一甲復始之際。 這又可作為《德化縣誌》關於里甲正役挨次輪差:「一里之地,為十甲者共一百一十家,循環應役」一說的具體說明。十甲各按照干支年份來應役,在《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六冊《蘇松》所記萬曆年間松江府的里甲排年情況亦可參考,此不具引。 或者有人會說,上面所舉呂坤一函諸例,皆為嘉靖、萬曆年間的辦法,未必明代初年就是如此,這一疑問也有道理。因此,我們不能不探求十甲排年的方式問題。 如前所說,在黃冊上所登記的里甲編排本為戶籍方面的事,當然各戶的丁糧等項在州縣的黃冊上也是有登記的;關於十甲輪役的規定,乃屬於賦役範圍,它可以依照黃冊上的排定次序,也可以自己另訂一套次序。實際上,問題的中心在於這每年應役的十甲首是怎樣組合起來的? 這裡不妨先把銜微《明代的里甲制度》一文的論點介紹一下,它說: 所謂的「十年輪役」,絕不是每里十甲依次輪流應役。它的內容止是全里百十戶人家在十年內不論丁糧多的民戶(即充里長戶),還是一般民戶(畸零除外),不是當一次里長,就是當一次甲首。 文中並沒有把排甲和排年的關係交代得清楚,但如果推敲下去,不過只能有兩種方式: 其一,仍依黃冊戶籍上的十甲編制,每年於十甲中各取一戶為甲首。但應指出,由於每年進行編審里甲一次的情況在明史上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每年一編的方式並不須考慮。此外,另一種方式就是於大造黃冊之年便將這一工作搞好了。這就等於說,在黃冊里甲的編制上,再來一套十甲的編排,可是這一方式在文獻上也是毫無根據的,所以也不可能。從十甲中各選取一戶為甲首,或集中在幾個甲內共取十戶甲首,這一工作看來似易,實則並不簡單,因為必須經過一番適當的配搭,然後十戶甲首不至於全屬同一等則的人戶,比方說,今年所取的盡屬上等富戶,明年卻盡為貧難下戶,這就不只會引起各甲間不公平的反感,而且也會造成對政府供應方面的困難。而在明代初年的社會經濟條件下,並結合到當時里甲職務的性質和範圍來看,都是沒有設立兩套不同里甲制度的必要,這點在下節中馬上就要談到。 最後剩下來唯一可能的方式,就是里和甲各按不同的原則來劃分:里的劃分系根據一百一十戶聚居的地區,十甲的劃分則純粹依據各甲十戶的丁糧多寡,因此,在一里範圍之內,每甲的人戶並不一定是由居處相鄰近的十戶來構成的,這裡的十戶可以分隸於不同的幾甲。這種編排顯然和史料上的記載不合,例如據前引現存的嘉靖德化縣的里甲清冊原件,每甲十戶就是一條村。 所以我認為甲這個組織只是一個地區上最小的單位,每年裡甲一役就是指定甲這個單位來提供的;而各甲十戶人家又各分為上中下三等,乃是為了支應里甲正役以外的雜役而設立的賦役上的編制。 更具體地說來,所謂「一里十甲,挨次輪差,循環應役」,就是於大造黃冊之年,在劃分了十戶里長和十甲百戶以後,便將各甲的應役次序編排下來。每年由里長一戶率領一甲十戶來支應本里本年的「催征錢糧」和「勾攝公事」兩大類的任務。這樣,在每十年內,從第一甲以至第十甲皆須依照排定的次序輪流應役一年。換言之,每甲在十年以內只須服役一年,其餘九年分別由其他九甲各輪流充當一年。本甲除了應役這一年外,九年內都可以得到休息。應役之年,名曰現年(亦稱「見役」)里甲;不應役之年,名曰排年裡甲。每屆十年期滿,便重造黃冊,根據這十年來各甲人戶丁糧增減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重新排定下一屆十年中各甲的輪役次序。一般的情況總是重編後的各甲應役次序仍與上屆次序相同;但如各甲的戶口丁糧,或各戶的人丁財產發生了巨大變化時,則亦得加以相應的更動——例如將原屬於某甲的某幾戶改隸於他甲,又如第一甲在上屆時原排定在第一年應役,本屆則改排在第六年應役等等。終明之世,戶口的逃亡是嚴重的,尤其是自成化(1465-1487)、弘治(1488-1505)以後,各地往往有全里全甲逃得乾乾淨淨的情況發生,所以裁併里甲的事件,是常見於史乘記載的。明代列朝里甲編役方法的種種改變,只不過是當時社會階級鬥爭的反映。 為什麼上述十甲輪役的辦法在明代初年行得通,為什麼後來又有所改變,這些就是下一節所要解答的問題。 四 里甲正役的任務和里甲役制的演變 應該首先指出,作為明代人民供應賦役的基層單位,里甲這個組織是田賦和一切徭役的主要擔承者,這點可以從兩方面來理解:其一,田賦和一切徭役都是通過里甲這個組織來徵收的;其二,賦役的徵收是採取連帶負責制,一戶欠收由其他九戶補足,一甲欠收由其他九甲補足,而最後的負責者則為現年的甲首和里長,鄉縣政府是唯他們是問的。 由於明政府賦役徵發的不斷增加,里甲所提供的賦役的種類和款目也不斷增加,徵發的對象和範圍也日見擴大了,這是明代里甲制度史上的基本情況,相隨而發生的就是各種役法的調整、改革等等。 本來,在明代初年,里甲的基本任務是比較簡單的。隆慶三年(1569)海瑞在應天巡撫任內頒布的《督撫條約》云: 《海瑞集》上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46頁。 里甲止是催征錢糧,勾攝人犯,外此,非分宜然也。自官民之分不講,義利界限不明,里甲受害,種種勞費,本〔撫〕院不能備言。 元人徐元瑞輯:《吏學指南》卷一六《捕亡門》云:「呼喚曰勾,追取曰攝。」(《居家必用事類全集·辛集》)可知勾攝這個名詞,自元代以來已通用。 據海瑞《督撫條約》所言,詞訟及買辦,亦得用里長(見《海瑞集》上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50頁)。 所謂「勾攝人犯」,即為拘傳罪犯的意義  。但據他書及一般記載,都作「勾攝公事」,因知詞訟、買辦等項公事,亦在勾攝範圍之中  。 催征本里的錢糧,及拘傳本里本縣的民事罪犯和案件,這就是明初里甲的兩大基本任務。這是每年由里長一人率領一甲十戶來供應的,是名曰「甲役」或「里役」,亦名曰「正役」。里甲正役之外,尚有許多種屬於地方公務性的差役,統名曰「雜役」或「雜泛」:其中有一部分是具有經常性的公差任務,如庫子、倉夫、門子等;也有一部分屬於非經常性的義務勞勁,如修路、築城等等。這些雜役,每年皆由值年(或稱「見年」)里長斟酌各役的輕重,並據里冊上所載的上中下三等人戶分別進行「僉定」:或則按戶徵發,或則按丁起派,故亦名戶役或丁役。在各種徭役之外,還有對中央或地方各衙門的物料供應,多亦按里科派,名曰「物料」。這在明代初年,主要是臨時上貢的性質,且數量較小。總而言之,在明初,只有里甲正役方面,由於賦役黃冊的完成,已具備了全國基本劃一的制度,但對於雜泛和物料的徵發,則各地各自為政,尚沒有統一的正規辦法。 為什麼明初里甲正役採取十甲輪年的方式?而且它行得通呢?據明人一般的記載都說是它有「一勞九逸」的優點,如《南陽府志·田賦論》云: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13冊《河南》。 役之一年,休之九年,成法於民甚佚。 又在《天下郡國利病書》中另一處給了較詳細的答案,並指出了它失敗的原因和萬曆時對於各種改革方法上的爭論: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15冊《山東上·里甲論》,《四部叢刊》三編影印本。 按國初事簡里均,閭閈殷富,便於十甲輪支。其後,事繁費冗,里胥因而為奸,里甲凋敝,而輪支始稱苦矣。近議有十甲朋當者,有照舊十年輪充者,有論丁不論地者,有丁地兼派者,言人人殊。…… 參看拙編《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甲編表七三《明天順初年及嘉靖、隆慶年間各司府州縣的里數及估計戶數》。關於每里的糧田畝數,記載甚為缺乏。萬曆二十一年沈榜纂《宛署雜記》卷六《山字·地畝》(北京出版社1961年版,第45頁)記北京宛平縣萬曆中年以前的情況云:「據籍,各里中地之極多者惟永安五圖,然不過壹百伍拾余頃,曾不足當中人十家之產。若鳴玉坊,僅以伍拾余畝,亦編一里。……」按該縣征糧地共計2,865頃54畝余。同書第19頁云:「宛平以五十里為一縣,視外省外縣,數已狹矣。而五十里之內,又多名存實亡……。」 除了「閭閈殷富」還待商討外,把明初「事簡里均」認為是便於十甲輪支的條件,是有相當根據的。在明初諸帝大力整飭吏治之下,政府的開支還不太大,各地里甲的編制和人戶財產的登記也比較認真,賦役的科派也比較均平,這些都不失為明初的有利條件。尤其是當時的徭役實以力役為主,每年應役的有里長一戶和一甲十戶,所承辦的只是一里一百一十戶範圍內的催征和勾攝兩項任務,從這點意義來說,各里的負擔比較均平也不失為事實。明代一里的實際範圍究竟有多大呢?如果根據《明史》卷四〇《地理志》所記來計算,萬曆年間全國共有193州,1,138縣,69,556里,則每個州縣的平均里數是52。復據其前在天順年間李賢等編的《大明一統志》來作進一步的考察,知道全國各州縣的里數多寡是極其懸殊的:南直隸和江西的州縣的里數較高——如南直隸松江府華亭縣有820里,蘇州府嘉定縣730里,長洲縣639里;江西撫州府臨川縣有625里,吉安府廬陵縣600里。邊遠及北方各省的數字較低,如雲南澂江府邑市縣,陝西省漢中府略陽、平利、石泉三縣,均各只有1里。其餘各縣在10里以下的也不在少數  。所以我們推想當時所記的里數,只是代表納稅戶數,並非實際人戶數。大約在稅法上所謂「帶管」、「畸零戶」、「附戶」、「子戶」以至「貼戶」等,都不是作為一個整戶來計算的。 上引《山東·里甲論》所記:「其後,事繁費冗,里胥因而為奸,里甲凋敝,而輪支始稱苦矣」云云,實為南北各地共同情況的素描。讀弘治四年(1491)謝鐸纂《赤城新志》可知道更多的具體情況: 引自清光緒《黃巖縣志》卷六《版籍·徭役》。 里,每十戶甲首一名,歲輪十年而周,謂之正役,謂之遞年。……舊例,止令輸納物料、供給差使而已。今則百凡官府所需,悉出於此。縣取於里,里取於甲,而府又取之縣。蓋視景泰、天順間已不啻其幾數十倍矣。厥後,有憤其弊者,乃更為丁田之制。今田既詭寄,丁亦隱匿,而官府但隨其現在〔額數〕以為科派。丁田之外,又倡為貼解、水腳諸名色,陽予陰奪,而民莫敢知其數。名雖更而弊益甚矣。 上文記的是浙江台州府里甲供應的激增程度:由於府縣對里甲的層層剝削,弘治初年的徵發額數比起景泰(1450-1456)、天順(1457-1464)又增加了數十倍。天順以後,便從舊日按戶等丁糧起派的方法改為按丁田兩項起科差役。然田既詭寄,丁亦隱匿,而官府只照現存丁田額數來科征,又於丁田正項銀兩之外,倡議帶徵貼解、水腳等項,名義上是為了補貼運輸費用,實則為附加稅,一般納稅民戶不敢過問其數目的多少。必應強調地指出來,能夠詭寄、隱匿丁田的只是限於少數的有力大戶,而登記在稅冊上的則幾乎全屬小戶的丁田的現額,把這個現額作為科派賦役的根據,那就是使每一個稅戶的負擔都加重了,特別使本來負擔已重的小戶再無法維持下去。大量人口逃亡和田地拋荒的現象相繼出現了,這又更有利於大戶對土地兼併的進行,隨而加強了各戶財產占有的不均平狀態。在明初以力役提供為主的條件下,曾經存在過的各甲支應能力尚無多大懸殊的狀態,由於此時折銀的盛行,便顯然不復存在了。裁里並甲的事件,史不絕書,這些無一不是農村中階級矛盾日趨尖銳化的反映,應另作專文討論。 總括言之,自明代開國後不久,各處大小各衙門及其附屬單位如倉、庫等等,都紛紛伸出手來向里甲方面索取人財物力的支應。里甲的負擔早已超出於催征錢糧和勾攝公事的力役範圍以外了。為了解決困難,明政府的籌款方法屢有變更,可是這些負擔都只落在那些想逃也逃不了的小戶的背上,大戶多半是逍遙於賦役之外的。所以「名雖更而弊益甚」的情況並不止台州府一地為然,全國情況也無不如此。不妨再引錄明末楊芳《賦役》文中一段話來作證明: 據萬曆《帝鄉紀略·政治志》所記,里甲一門分為「額派」、「坐派」、「歲派」三大項,亦簡稱作「三辦」。清光緒《扶溝縣誌》卷六記明代里甲,分為「額支」、「待支」、「雜支」。帝鄉指今安徽泗縣,扶溝縣明代屬開封府。 載《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匯編·食貨典》卷一五二《賦役部·藝文五》。 國朝之制:百十戶為里,丁糧多者為長。每戶(按應作「里」字)十甲首,戶百。……圖分十里(指輪年裡長,觀下語自明),輪年應役,十年而周。公賦、公旬(指「役」言),皆里正(即現年裡長之別名)董之。一年在官,九年在家,故其賦易供,而其民常逸。歷年漸久,征輸之制,名色繁多:曰「額辦」者,以物料為貢,有定額者也;曰「雜辦」者,藩司(布政使司)承部不時征派,無定額者也。有定額者,民猶得按畝而輸之;無定額者,吏巧為名色,今日曰奉計部(戶部),明日曰奉繕部(工部營繕司),今日曰奉司文,明日曰奉部文,今日曰正編,明日曰加編  。頭緒絲棼,里正茫然,莫知所措,則不得不多方以應之。至於差役,其繁滋甚。見役里甲,賦錢於官:曰「綱銀」(按這是按丁四糧六征銀入官的編役法,正德間盛行於福建等地),曰「辦銀」(即上文所言「額辦」、「雜辦」等項銀,亦名「會銀」)。有司復攝之,令直(值)日供應,無名之徵,紛然四出,即〔每日〕百緡(千錢為緡)不以抵數。窮鄉小民,白首不識官府,僱人代直,〔每〕月費數十金(「金」指銀兩),里甲大苦。及編均徭,又復取盈(超額),其最重者莫如庫子、夫甲、廩保諸役。上司行部(巡察),使客下車、下程(過境),夫役之費,急於星火(此言「驛傳」等項供應)。而郡邑長吏諸餼幣(火食費用等),咄嗟立辦(此言限期嚴迫)。大都廩〔保〕編一兩,費可百餘金;庫子編一兩,費可數百金(一兩系官府編定的額數,百餘、數百則為小民實際支付數)。至兵役繁興,衙蠹蝟集,編派彌多(似指明末三餉加派言),民不勝弊,破資鬻產,逃亡者相踵(接)矣。 如上文所示,里甲對中央各部和省所提供的「物料」就分為多種:它既有有定額的「額辦」,也有無定額的「雜辦」,而後者又有「正編」、「加編」等項名色。至於「差役」方面,其名目更繁,其附加更重,其期限更迫,其弊害更多。文末「兵役繁興」等語,雖直指明末天啟(1621-1627)、崇禎(1628-1644)年間而言,但「民不勝弊,破資鬻產,逃亡者相踵」的情況,則由來已久了。 對上文應作補充的還有三點:其一,里甲這個組織,除提供了關於征催和勾攝的正役以外,其他諸項雜役如均徭等等,以至各項物料的供應,莫不相繼直接或間接地和它發生聯繫,這是朱明一代里甲制度演變過程中的基本情況。環繞著這一基本情況,就是各種役法——如里甲,和均徭、驛傳、民壯諸法之或分或合,及其編僉方法之同異,與彼此間的交互作用,這些都是我們應該注意的問題。 其二,明代歷朝對於里甲役法進行的各種改革方案莫不以「定額稅制」為中心課題之一。把無定額的賦役徵發改為一個固定的額數,這本來是官民一致的要求:在官的方面是企圖稅收穩定,在民的方面,則希望負擔明確。然而沒有一次不是完全失敗了。這因為仕紳等大戶的丁田既享有優免賦役的特殊照顧,且又隱匿詭寄,使自己的負擔全歸於平民小戶分擔,這當然不是平民小戶所能勝任的。因此,定額不但無法完成,且積年大量逋欠,構成了明代財政史中一種經常的普遍現象。面對這樣的事實,政府方面,在初時亦未嘗不以定額為滿足,可是封建統治集團的誅求是毫無止境的,所以加派、加征不斷發生,而政府本身就是定額制的破壞者。 其三,明代自正統(1436-1449)以後,折銀之風盛行。當時不只物料早已折為物價,且各種力役亦陸續折為工價。文中提到的「均徭」、「綱銀」諸法,就是把力差改編為銀差,但在稅冊上仍保留著力差的原來名稱,故云「庫子若干兩」等等。明初里甲十年一輪的辦法後來改為年年支應,也是與折銀有最密切的關係的。折銀不只瓦解了力役制度,更重要的是引起了應役者身份的變化,這點將在拙作《明代里甲制度試論》一文中申述。 五 均徭法和里甲法的關係 在明代初年,一切徭役只分為兩大類別:除里甲一役系「正役」外,其餘盡為「雜役」。到了正統初,才有人從「雜役」中把一些具有經常性的差役劃分出來,並納入於「均徭」這個新名稱之下。從此以後,明初的二分法便逐漸為「里甲、均徭和雜役」的三分法所替代了。 在均徭和雜役分家的同時,也要求均徭和里甲在編派方法上作出更多的區分,這是各地初時一致的傾向,但最後結果卻是兩者都採用了同一的編派方法。對於這一矛盾式的發展過程,只有對當時社會各階級和階級中各集團的利害矛盾關係進行分析,才可以獲得較深刻和全面的了解。以下試分開幾方面來討論: 1.均徭法推行的經過 參看《明史·食貨·賦役》;《明史·夏時傳》;《明史·鄒緝傳附柯暹》;明萬曆《錢塘縣誌·夏時傳》;譚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二三「正統十四年三月」條;談遷:《國榷》卷二六、二九及三二;清雍正《江南通志·韓雍傳》;《明史·崔恭傳》。 「均徭」這個名稱,在宣德(1426-1435)以前,還沒有出現(見下引成化二年丘弘疏中語)。正統二年至四年(1437-1439),按察僉事夏時始創行「均徭法」於江西:他薦知州柯暹為按察使,並進暹所撰《教民條約》及《均徭冊式》於朝,詔刊行為令。此法行後的結果,據《明史》諸書所記,皆說是:「民皆便之」,且為「他省所仿行」。但初時曾被以參政朱得為首的反對派所構陷,說其「擾民」,把它暫時反對掉了。正統十年(1445)十二月,一度詔罷江西均徭冊。至景泰元年(1450)十一月始復行。當時江西巡撫韓雍和左布政使崔恭等,皆大力申明此法;以後,遂陸續為廣東、四川、福建、陝西、南直隸等處所採用。均徭法之得以推行於南北各省,是和首創者夏時、柯暹等所擬定的規劃制度分不開的  。 參看拙作《明代江西一條鞭法推行之經過》一文,載《地方建設》第2卷第1、2期合刊,1942年。 自景泰後,均徭法便在各地廣泛地展開:天順間在廣東行此法的是右參議朱英。天順元年(1457)八月,朝廷下詔申飭「行均徭法,禁里長害民」。然初行於四川時,又頗為一部分人所反對。成化(1465-1487)初年,朱英升任閩、陝左、右布政使時,又相繼推行均徭法於該二省。是時南直隸諸處多亦先後施行。至弘治(1488-1505)時此法已基本成為全國的制度了  。 2.均徭法的兩點改革 如前節所述,明初的徭役制度:除里甲正役系依照黃冊編排次序,每甲十年一輪以外,其他一切「雜泛差役」各地多數是每年由現年裡甲長酌量該役的輕重如何,各按黃冊上所定的上中下三等戶內臨時僉點,這三等戶則的劃分是以各戶的丁糧(或財產)的多寡來決定的。由此可見,兩者不同之點是:里甲以「甲」為應役單位,雜泛則以「戶」為單位。里甲十年輪役的次序,在大造黃冊之年一次便安排好了,雜泛則每年由現年裡長臨時從本里本甲的人戶中進行僉點。儘管有這些不同,可是雜泛差役的僉點方法還不能不受里甲制中的三等戶則和輪年次序方面的限制。 均徭法對明初徭役舊制的改革,首先是把那些具有經常性的差役——如各衙門歷年例設的庫子、斗級、弓兵、鋪兵、防夫等項——和其他只屬於臨時性的「雜泛差役」劃分開來,並把前一類的差役名額加以確定,稍後更折合為各項工食代價銀兩,作出固定的開支細數,以免臨時僉點的弊病。還有,在舊時的點差方法下,里甲長和經手人的權力太大了,不如收歸政府自己掌握,這也是均徭法成立時所要解決的問題。 另一點改革,就是於原有黃冊之外,另造「均徭文冊」。由於黃冊上關於上中下三等戶的記錄多已失實,不足為憑;所以進行查勘各戶的丁糧實數,重訂戶則,以為編派均徭的根據,這是別造「均徭文冊」的原因。 上述兩點,都是正統初年夏時所訂的新辦法,它們和舊辦法不同之處,從下引嘉靖《海寧縣誌》卷二《徭役》所記便可證明: 國朝定製:凡府縣都里,每十年一造賦稅黃冊,分豁上中下人戶三等。人戶內不揀軍、民、灶、匠等籍(按「不揀」即「不拘」之意,黃冊內每戶名下是分別註明這四種戶別的),但一百一十戶定為一里。內十名為里長,一百名為甲首。每里長一名,領甲首十名。其外,又有一等下戶,編作「帶管」;又下,為「畸零」,分派於十里長下。排定十年里甲,依次輪當,專一應辦歲辦物料、催征夏秋稅糧、解送應干錢糧等項,此系「正役」。又有馬匹、水夫(按即「驛傳」),亦系正役,〔或從〕丁僉,〔或從〕糧僉。其外,一應大小衙門額設庫子、斗級、壩夫、館夫、皂隸、齋夫、弓兵、巡攔、鋪兵、防夫等項,此為「雜泛差役」。府縣每年一次令該年裡甲,量其役之大小,各照賦役黃冊原定上中下三等點差,此定製然也(按以上所言,皆為均徭法未行之前,一切雜泛差役的僉點方法)。正統四年,以江西按察僉事夏時言天下徭役不均,戶部行令里甲除正役照賦役黃冊應當外,又別另編造均徭文冊,查勘實在丁糧多寡,編排上中下戶,量計雜泛重輕等第僉定,挨次輪當。一時上下稱便。自是以來,三四十年,時更事改,日出事生,轇轕紛紜,回視更法之初,不勝其煩矣。…… 據《明史·食貨志》卷二所記,夏時所作的冊子,亦名「鼠尾冊」,它的編造方法是:「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按而征之。」按鼠尾冊這個名稱,宋元時已有之。元世祖(忽必烈)中統五年(1264)八月令中書省「將人戶驗事產多寡,以三等九甲為差,品答(搭)高下,類攢鼠尾文簿。……」(《大元通制條格》卷一七《賦役·科差》)文中所說的「三等九甲」,和明代里甲法中的甲有無淵源關係,難以遽作推論,因為我掌握的材料還不夠充分。 夏時、柯暹所作的《均徭文冊》的格式,早已無可稽考  。但在《海瑞集》(上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下同,第268-272頁),還保留著海瑞於隆慶三年(1569)應天(南京)巡撫任內所作的《均徭冊式》。應該指出,早在此時之前,南京各府屬已實行了均徭法多年,海瑞這次所定的冊式僅為重訂的性質。這一文件一開頭就是事由文告,以下分作「通法」和「則例」兩部分。文告中指出了南京各府州縣均徭的僉定,自從由里、甲長手中收歸官府自己掌握以後,對人民抽剝的禍害,仍毫無減少。這因為均徭的額數無定,官吏乘機舞弊,隨時加額增派,且不照例征銀,而作為雇役者和被雇者的中間人——「包當人」,則又利用這個指定的編役名額向納戶加倍徵收役銀。因此,這次由巡撫衙門根據各州縣各項差徭的原額銀數,酌為增減,分派於各項田地、山盪、人丁的上面,相應作出各項固定的稅率,年年據此數向「小民」徵收,以免吏胥人等多取。另在官府方面,設「備用銀」一款,用來作平衡每年度實際收支和保證稅率年年不變的手段。該告示原文如下: 海瑞:《海瑞集》上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68頁,《均徭冊式》。 照得錢糧外,有均徭一事。錢糧正供有額,獨均徭官自為私,時有增益,且不如例征銀,包當人指名倍取,厲階不改,剝民為毒。本〔撫〕院今就各州縣原差徭數一一較量,損其可損,益所當益。大約一縣中,其田地,其人丁,其優免,其今歲役當增,其來歲役當減,相去不遠。縣官委曲調停,存有餘,補不足,事無不濟。……長〔洲〕、吳〔江〕二縣,均徭原設「備用銀」一款,藉此立為通法:以後年分諸事增減,止借備用銀調停之。小民輸官,歲歲此數,通之而百十年可一定,可通行矣。一切如長、吳二縣,鄉當里甲公費,城當〔坊廂鋪行〕買當,上〔元〕、江〔寧〕二縣官夫、小夫、正櫃、外櫃等項名色盡除去。分「均徭」、「均費」二端:其事用人謂之「徭」(按即原曰力差,然此時已折銀),其事用銀謂之「費」(即銀差),又止以「均徭」統之。刻成書冊,標之曰某縣均徭冊。以後年分,用有加減,丁田、優免有加減,先年銀有無餘剩,因之備用〔銀〕一款〔亦〕增若干,減若干,隨多寡備細刻一二紙續於後。…… 根據海瑞的規定,這種由縣府掌握的「備用銀」乃一種準備金的性質,它的運用方法如下:如本年度入不敷支,可以借用「備用銀」來填補;如由於丁田的額數增益而收入有多餘時,便撥歸「備用銀」內,留備下年不足之需,但是各項丁田的稅率都規定了年年不許變動。這種「通融、調停」的方法,頗與嘉靖末年行於江南的「十段錦冊法」相同,可是它又推進了一步。因為十段錦冊法還停留在「如一甲有餘,則留二、三甲用;不足,即提二甲補之」,那種以「甲」為供應單位的階段,但海瑞的辦法,卻進入到「十甲總編」,用全「里」來統籌每年的費用了。所以他本人也把它稱作「一條鞭」。自行一條鞭法後,均徭銀是年年派征的,也就是下面說的「總十甲作一年編」的辦法,至此,均徭便與「輪甲應役」不再發生聯繫了。《均徭冊式》後附《則例》,其中一條說: 海瑞:《海瑞集》上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71頁。 州縣事體不出錢糧者,盡歸均徭。不許於均徭外,再有編征名色。有系一二甲一編,尚存三五年者,總作一條鞭總編銀(按以上是對於十甲分編舊法辦理結束時所採取的措施)。以後年分,總十甲作一年編:有某項原是十年一編,未完者參算征銀,編入均徭。各縣民多告願十甲總編,…… 自從施行一條鞭後,在某些地方,均徭的費用比里甲費用更龐大,所以有些方誌索性把里甲各項銀兩都列入到均徭門內來了。如崇禎六年劉敕撰《歷乘》(即山東《歷城縣誌》)卷七《賦役考》便是如此。 3.均徭的輪役方法 在尚未每年編銀的時候,均徭的應役方式一直是「輪役制」。初期行的是「十年一輪制」。據雍正《江西通志·韓雍傳》云: 嘉慶《大清一統志》卷三〇七《江西統部·名宦》載《韓雍傳》云:「首行均徭,〔及里甲〕歲辦法。」按雍以景泰二年十二月巡撫江西,天順元年二月改官。 景泰初,以右僉都御史巡撫江西,首行均徭法,編冊輪役,一勞九逸。 《明史》卷一五九《崔恭傳》云: 亦見王鴻緒《明史稿》卷四七本傳。《江西通志》卷五八所記略同。 景泰中……尋遷江西左布政使……定均徭法,酌輕重,十年一役,遂為定例。 《明史》卷一七八《朱英傳》云: 何喬新:《文肅公文集》卷二九《朱公(英)神道碑記》;雍正《陝西通志》卷五二《名宦三·朱英傳》,亦可參看。 景泰初……出為廣東右參議,……立均徭法,十歲一更,民稱便。 關於均徭十年一輪的詳細辦法,以上諸條所記還不夠具體。從各地方志看來,曉得均徭的輪役次序是和里甲正役的輪役次序密切結合起來的。各地通行的辦法是:在里甲正役停歇後,隔若干年然後充應均徭。據《閩書》卷三九《版籍志》所記,這一相隔的期限是五年: 均徭之役,十甲輪差,十年一次:正役歇後五年,一著役。 嘉靖十年蔣孔煬等纂《德化縣誌》卷四《役法》所述,更為詳細: 國朝役制:一里十甲,挨次輪差。有正役,謂之里甲;有泛役,謂之均徭。「正役」,凡十家為甲,別推有產力者為之長,一里之地,為十甲者共一百一十家,循環應役。催征錢糧、勾攝公事,及出辦上供物料。官府一歲經常、雜泛之費,皆以丁產兼論。十年造〔黃〕冊,則有書手一人,貼書二人。其在縣坊者,為坊長。每里又有老人一名,主風俗詞訟;總甲二人,掌覺察地方非常。凡老人、總甲,以為眾推服者為之;「泛役」,亦在於十甲人戶內輪差,正役歇役後五年,方一次著役,蓋亦寬民力之意也。…… 應該指出,里甲、均徭,雖然都是十年一輪;然里甲是用全甲十戶來供應的,均徭則只於現年甲內從十戶中來選點,有時可以不用全甲,下引丘弘奏疏中可見。總之,均徭法之成立,遠在里甲法之後,均徭的編甲本來就是里甲戶籍中的編排,而均徭的應役年份又是參照里甲的應役月份來作決定的。銜微先生《明代的里甲制度》一文說道: 里甲正役與均徭輸(「輸」應作「輪」)甲,實際上是兩件不同的事件。梁(方仲)先生可能是把這兩件事沒有弄清楚,因而就誤作(里甲正役也是)「一甲應役,九甲休息」了。 他似乎是把兩者的歷史關係和先後次序顛倒過來了。 為什麼當時均徭的應役年份需要和里甲的應役年份分開來呢,前引《德化縣誌》所云「蓋亦寬民力之意」,這自然是冠冕堂皇的官話。萬曆十三年詹萊等纂《常山縣誌》卷八《賦役表》中說得還老實一些: ……立法之意……自稅糧之外,一年裡甲,一年糧長,一年丁田,一年均徭,一年造冊,十年之中,五作而五休之;少得喘息,以併力於供應也。 其實明代人民何嘗稍有喘息的機會!但如果把均徭法和舊役法作比較,則在舊法下,有些人戶不免於一年內同應里甲和雜泛兩役,其負擔未免過緊過重;自行均徭法後,把它和里甲的應役年份分開來,應該是比較容易應付一些。 4.從均徭的論戰中所見的階級矛盾 由於均徭的編役對象及其標準,各地時有所改變,於是引起了當時人的爭論,從這些爭論中,可以看做諸階級矛盾的反映。明徐學聚《國朝典匯》(萬曆刊本)卷九〇記天順(1457-1464)年間四川初造均徭冊時便遭受了「重慶府民」的反對: 明余繼登《典故紀聞》卷一三所載全同。 正統間,江西參議夏時建議,以民間稅糧多寡(注意,此與《海寧縣誌》用丁、糧多寡之說又有不符),官為定其徭役,謂之均徭冊。後行其法於四川,四川民以為不便。於是重慶府民奏:「政令一則人易守,科條繁則人易惑。祖宗數十年間所以不輕出一令者,慮擾民也。竊見四川民間賦役,俱有定製:其徭役,臨期量力差遣。近者,官司輕於更變,造成均徭冊,以民間稅糧多寡為差,分上中下三等,預先定其徭役。且川蜀之民,有稅糧多而丁力財帛不足者,有〔稅〕糧少而丁力財帛有餘者。今惟以稅糧定其科差,則富商巨賈力役不及,而農民終年無休息之日矣。臣恐數年之後,民皆棄本趨末,為患非細。」奏上,詔:「從民便。里甲有害民者,如律治罪。」 新造的均徭冊,專據各民戶稅糧數的多寡來編派差役,把均徭全部交給納糧戶負擔,至於沒有田糧的富商巨賈便可以一毛不拔,在這點上農民和商人的利害衝突是顯而易見的,所以反對它的,必然是當時以自耕農民為主體且亦包括有少數的大中小地主在內的全體納糧戶的一致意見。可是當時反對者的正面主張卻著重在使「祖宗舊制」維持不變,他們所贊成的是「臨期差遣」的舊辦法,反對的是「預定徭額」的新辦法,從這些方面看來,「重慶府民」這一奏議是否真正出自「民間」,就大有問題了。據我的推測,這一奏議多半是出自那些在舊辦法底下沾到便宜的地主們的手筆,因為據許多史料證明,在均徭法未行之前,那些毫無定額的各種臨時差遣事實上多數都落在小戶的身上,他們當然不會贊成維持舊辦法。 又經過了至多還不到十年的光景,在成化二年(1466),中央官吏方面也有人提出了反對當時均徭法中的某些現行辦法。理由是:由於富豪奸狡和官吏里書的互相勾結,狼狽為奸,所以新造均徭冊的記錄並不見得比舊編的黃冊稍為切近實際,「以下〔戶〕作上〔戶〕,以亡〔丁〕作存〔丁〕」的嚴重情況還是仍舊存在的。況且,在舊日每年按戶臨時點役的辦法下,「一年之中,或只用三四戶而〔已〕足」,有些「空閒人戶」還可以有倖免的機會;再則,「孤寡老幼,士大夫之家,致仕之官」都可以依法享受優免一部分差徭的特殊照顧。自行均徭法以後,只據各戶的丁糧額數來編派,於是上述各項人戶只要是需要輸納丁糧的無不也需要編役或派銀;更由於均徭的輪甲方式和里甲應役的排年次序密切地交參配合起來,——這種「以十〔排年〕里〔長〕之人戶,定十年之差徭」的輪役方式,使到出現了「一里之中,甲無一戶之閒;十年之內,人無一歲之息」的情況。這些就是下引丘弘疏中前大半段申述的他要反對現行均徭法的理由。成化二年(1466)八月辛丑,禮科給事中丘弘疏言十事,其一「革(差役)弊政」云: 按《萬曆會典》卷一五七《兵部四十·皂隸》載「永樂間令各項皂隸,以均徭人戶為之」,是則均徭這個名稱在永樂時已出現了,然亦可能是史官用後起的名詞來追述原有的制度罷了。海瑞《淳安縣政事稿·興革條例》云:「均徭:徭而謂之均者,謂均平如一,不當偏有輕重也。……若不審其家之貧富、丁之多少、稅之虛實,而徒曰均之雲者,不可以謂之均也。均徭:富者宜當重差,當銀差;貧者宜當輕差,當力差。……」(《海瑞集》上冊,第61頁)這是嘉靖三十七年至四十年海瑞在浙江淳安縣任內對該縣均徭進行改革時起草的。 《明憲宗實錄》卷三三。 切(竊)見國朝立法,凡一應大小科差,皆論民貧富僉點,既因土俗,復順民情。故永樂、宣德間,民生富庶,至有老死不識官府者。其時未有均徭之名,而政無不平  。蓋民以十戶為甲,以十甲為里。向者,均徭未行,但隨時量戶以定差,一年之中,或只用三四戶而足,其餘猶得空閒,以俟後差。貧者出力,富者出財,各隨所有,聽從其便。故竭一年之勞,猶得數年之逸。今也,均徭既行,以十里之人戶,定十年之差徭。官吏里書,乘造冊而取民財;富豪奸狡,通賄賂以避重役。以下作上,以亡為存。殊不思民之貧富何常,丁之消長不一。只憑籍冊,漫定科差。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閒人戶,亦令出銀。故一里之中,甲無一戶之閒;十年之內,人無一歲之息。士大夫之家,皆當皂役;致仕之官,不免雜差。甚至一家當三五役,一戶役三四處。富者傾家破產,貧者棄祖離鄉。宜嚴加禁革。今後民間差役,仍宜如舊制,責付府縣正官:其〔十甲〕排年裡長,則盡數通拘;其各里人戶,則詳加重勘。考諸冊籍,參以輿情,貧富品第三等,各自類編。丁糧消長,三年一次通審。別為賦役之冊,以為科差之則。挨次定差,周而復始,務在遠近相等,勞逸適均。如此,則差役均平,人得休息矣。 疏中後小半段是丘弘提出的改革方案。對於現行辦法中的兩點,他是主張仍予以保留的,這就是:各項均徭雜役名色都製成定額;和仍用丁糧多寡為評定上中下三等戶的根據,各自類編均徭。在這基礎上,他又提出兩點改革的建議:一是重新詳勘各里人戶丁糧增減實數,別造「賦役冊」,作為今後科差的準則;二是對各戶丁糧的增減情況,規定每三年進行一次通審。 萬曆二十一年沈榜《宛署雜記》卷六《山字·人丁》云:「每三年本縣(宛平縣)奉文審定人丁一次,分九等,就中擇上中則編各衙門正頭,其次為貼戶,其次征銀給募。」又,《力役》云:「役分二等,每三年本縣官申請詳充審編一次。一曰實役,……一曰募役,……」又揚州府儀真縣均徭由五年一審編改為每三年一審編,見隆慶元年李文纂《儀真縣誌》(抄本)卷六。 上述兩點改革的建議用意何在呢,讓我們從後一點說起。所謂「三年一次通審」,就是每隔三年舉行一次全縣範圍的通審,從而編定全里各戶的輪役次序  。這樣一來,各戶便須依照其新編的等第每三年各輪役一次,也就是說,原編的里甲人戶等則和十里輪役次序對均徭都將不復適用了。在這點上,改革方案的企圖,是要求把均徭和里甲劃清界限,不再受十甲輪役制的束縛。這裡透露出一連串很有關重要的消息來:首先是,在成化元年四月爆發於湖廣鄖陽以劉通(千斤)、石虎(和尚)為首的武裝起義只是多年以來「流民運動」的一種最高鬥爭方式。早在此之前,大量的人口流亡已經在許多地方出現了,與此同時並存的現象當然就是各地里甲人戶間的大變動,從而使得十年一造的黃冊的記錄更為脫離實際。因此,把均徭和里甲在編役和排年方法上分開,自不失為應有之義。然而問題還不止此。在建議者的本意,把均徭輪役的年距,由十年一輪縮短到每三年一輪,理由是欲將一個固定的徭役額數分配到較廣闊的稅基上——即由每年一甲增至全里的三分之一的稅戶來供應。它並不一定意味著要把各戶的平均負擔提高,相反地,在當時社會經濟情況變動較急較劇的條件之下,這一改革是合乎客觀要求的。後來一條鞭法更由三年一派進而為每年一派,在初期取得的成功經驗,正好證明了這一點。可是不管是哪一種改革的辦法,繼續施行下去的結果,無一不是實際把各戶的平均負擔大為提高了,這是因為明政府不斷地把定額提高了的緣故。總之,改良的方案挽救不了明封建統治政權的命運。 其次,丘弘方案中提出的另一點改革是:「別為賦役之冊,以為科差之則。」其主觀願望未嘗不想把那些重役指定專由富戶擔任。可是在優免的問題上,他卻企圖維持明初舊制,使士夫之家可免皂役,致仕之官可免雜差。這就充分說明了他的官僚地主的立場了。實則在明初以力役為主的徭役制度下,允許官吏生員人等不必親當衙門裡的皂隸一類的雜差,這尚不無一點理由可說。但在均徭法下,所要求於他們的並不是親身充當,只不過是多少出點差銀罷了,而這點他們還是不答應的。這個問題,一直到了一條鞭法時也並未得到真正的解決。 其實,「只憑冊籍」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差役之不均平,主要是因為「官吏里書,乘造冊而取民財」,尤其是「富豪奸狡,通賄賂以避重役」,在官吏和富豪的互相勾結下,貧難小戶唯有相率「棄祖離鄉」,這又加深了人口大量逃亡和冊籍失實的程度。丘弘的改革建議,所謂「重勘」戶等,所謂「通審」丁糧,所謂「別為賦役之冊」,都不過是充滿著內在矛盾而無補實際的辦法罷了。 (原載《學術研究》1963年第4、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