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學典禮 · 元婚禮貢舉考

佚名 《廟學典禮》
至元婚禮 《易》重咸恆,《詩》?《關雎》,婚姻之道,其來尚矣。國朝以禮防民,至元八年,聊印頒降龍制,自議婚、過婿、見婦之父母凡七條,並斟酌文公婚聘,立為定式,以詔天下後世。今具卷首,俾四方士庶舉行嘉禮者,有所據依焉。 至元八年九月,尚書禮部契勘人倫之道,婚姻為大,即今聘財筵會,已有定例。外據拜門一節,系女直風俗,遍行合屬革去。外據漢兒人舊來體例,照得朱文公《家禮》內婚禮,酌古准今,擬到下項事理。呈奉尚書省 【 禮】  【 札】 付 【 [一] 據行文體例改。】 ,再送翰林院兼國史院,披詳相應,移中書省咨:議得:登車乘馬,設次之禮,亦貧家不能辦。外據其餘事,依准所擬,遍下合屬,依上施行,仍關各部照會。 議婚。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婚。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使女氏許之,然後納采。前件議得:其諸議婚之家,合依此例而行。 納采。 【 系今之下定。】 主人具書,夙興,奉以告祠堂, 【 人之大倫,於禮為重,必當告廟而後行, 【 示】  【 [二] 據《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補。】 不忘祖。而今往往俱無祠堂,或畫影,或寫立位牌,亦是。】 及使子弟為使者,如女氏上之 【 女氏主人】  【 [三] 據同上補。】 ,出見使者,遂奉書以告於祠堂,出以復書授使者,遂禮之。使者復命,婚主復以告於祠堂。或婚主人等親往納采者,聽。前件議得:婚姻之禮,人之大倫,於禮為重,必當告廟而後行,示不忘於祖先,擬合依上施行。 納幣。 【 系今之下財禮。】 具書遣使如女,授書,而復書,禮賓,使者復命,並同納采之儀。前件議得:擬合酌古准今,照依已定筵會,以男家為主,會請女氏諸親為客,先入坐。男家至門外,陳例幣物等,令媒氏通報,女氏主人出門迎接。相揖,俟女氏先入,男家以次隨幣而入,舉酒,謂納幣,飲酒,受幣訖,女氏主人回禮,婚家飲酒。畢,主人待賓如常禮,許婿氏、女子各各出見,並去世俗出羞之幣。 【 [四] 「擬合………出羞之弊」,《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納幣項下作正文。】 親迎。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婚之室,質明,婿家設位於室中,女家設次於外。初婚, 【 姻】  【 婿】  【 [五] 據同[二]改。】 盛服,主人告於祠堂,遂醮其子,而命之迎。婿出, 【 乘】  【 [六] 據同[二]改。】 馬至女家,俟婿次女家,主人告於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主人出迎,婿入奠雁,姆奉女出登車, 【 婿】  【 [七] 據同[二]補。】 乘馬先行。婦車至其家,導婦以入,婿婦交拜,就坐飲食。畢,婿出,復入,脫服,燭出,主人禮讚。 前件議得:擬照依此例而行,所據登車乘馬,設次奠雁之禮,近下貧窮之家不能辦者,從其所便。 婦見舅姑:明日夙興,婦見舅姑,次見於諸尊長。若 【 婦家】  【 冢婦】 , 【 [八] 據以下《文公婚禮》條改。】 則饋於舅姑,舅姑饗之。前件議得:合依此例而行。 廟見:三日,主人以婦見於祠堂。前件議得:合依此例而行,如無祠堂,或懸影像及寫位牌,亦是。 婿見婦之父母:明日,婿往見婦之父母,次見婦黨諸親, 【 婦】  【 [九] 據同[二]補。】 家禮婿如常儀也。前件議得:酌古准今,婦之父母受婿拜禮,余依上儀。竊見自今作贅召婿之家,往往蓋是貧窮不能娶婦,故使作贅,雖非古禮,亦難擬革。此等之家,擬合今權依時俗見行之禮而行。 至元聘禮 至元八年二月,據中書省奏定民間嫁娶婚姻聘財等事,仰遍行諸路,照會一體施行。婚姻聘財表裡頭面諸物在內,並以寶鈔為財,以財畜折充者,德君和同不拘此例。 品官:一品、二品,五伯貫。三品,四伯貫。 四品、五品,三伯貫。六品、七品,二伯貫。 八品、九品,一伯二十貫。 庶人:上戶,一伯貫。中戶,五十貫。 下戶,三十貫。 筵會高下,男家為主。 品官:不過四味。 庶人:上戶、中戶,不過三味,下戶,不過二味。 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已上,無故五年不成, 【 故謂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之類。】 其間有故,以前後年月並之,及夫逃亡五年不還,並聽離,不還聘財。 同姓不得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始,已前者,准已婚為定,已後者,依法斷罪,聽離之。 有妻更娶妻者,雖會赦,猶離之。 婦人夫亡服闋守志,並欲歸宗者,聽。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 大德聘禮 大德八年正月一款:男女居室,人之大倫。近年聘財無法,奢靡日增,至有傾資破產,不能成禮,甚則爭訟不已,以致嫁娶失時。除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品官別行定奪,其民間聘財,令中書省從宜定立等第,以男家為主,願減者聽,親禮筵會, 【 務】  【 [一○]據同[二]補。】 從省約。上戶:金一兩,銀五兩,彩段六表里,雜用絹四十疋。中戶:金五錢,銀四兩,彩段四表里,雜用絹三十疋。下戶:銀三兩,彩段二表里,雜用絹十五疋。 文公婚禮 議婚: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婚。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俟女氏許之,然後納采。 納采:主人具書,夙興,奉以告於祠堂,乃使子弟為使者如女氏。女氏主人出見使者,遂奉書以告於祠堂,出以復書授使者,遂禮之。使者復命婿氏,主人復以告於祠堂。 納幣:納幣具書,遣使如女氏,女氏受書,復書,禮賓,使者復命,並同納采之儀。 親迎:先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婿之室,厥明,婿家設位於室中,女家設次於外。初婚,婿盛服,主人告於祠堂,遂醮其子,而命之迎。婿出乘馬至女家,俟於次,女氏主人告於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主人出迎,婿入奠雁,姆奉女出登車,婿乘馬先。婦車至其家,導婦以入,就坐飲食。畢,婿出後入,脫服,燭出,主人禮賓。 婦見舅姑:明日夙興,婦見於舅姑,舅姑禮之。婦見於諸尊長,若冢婦,則饋於舅姑,舅姑饗之。 廟見:三日,主人以婦見於祠堂。 婿見婦之父母:明日,婿往見婦之父母,次見婦黨諸親,婦家禮婿如常儀。 皇慶開科 皇慶天子,作新文治,革萬代科舉之弊。聖朝宗世之規,凡所取士,崇尚德行,禁絕浮華,得賢立太平之基,猗歟盛哉。今將頒降條制並文公貢舉私議開列於後,並誦一封天子詔「四海狀元心」之詩,以為天下學士勉。幸鑒。 皇慶科舉詔 皇慶二年,詔行科舉,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賦有司,次年二月會試京師。 一、科場。每三年一次開試,舉人從本貫官司於路、府、州、縣學及諸色戶內推舉年及二十五以上、鄉黨稱其孝悌、朋友服其信義,經明行修之士,結罪保舉,以禮敦遣貢。諸路、府其或徇私濫舉並應舉而不舉者,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體察究治。 一、考試程序。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五條,《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義理精明、文辭典雅為中選,用朱氏《章句集注》。第二場,策一道,以時務出題,限五百字以上。漢人、南人:第一場,明經,經疑二問,《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出題,並用朱氏《章句集注》,復以己意結之,限三百字以上:經義一道,各治一經,《詩》以朱氏為主,《書》以蔡氏為主,《易》以程氏、朱氏為主,已上三經並用古註疏,《春秋》許用三傳及胡氏傳,《禮記》用古註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場,古賦、詔 【 告】  【 [一一]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刪。】 誥、章表內科一道,古賦、詔誥用古體,章表參用古體四六。第三場,策一道,經史、時務內出題,不矜浮藻,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 一、蒙古、色目人願試漢人、南人科目,中選者加一等注授。 一、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漢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兩榜並同。 一、流官子孫蔭?,並依舊制,願試中選者,優升一等。 一、在官未入流品之人,願試者,聽,若中選,已有九品以上資級,比附一高加一等注授,若無品級,止依試例 【 後】  【 從】  【 [一二]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刪。】 優銓注。 中書省續降條畫 一、鄉試。中選者各給解據,錄連取中科文,行省所轄去處移咨都省送禮部,腹里宣慰司及各路關申禮部,拘該監察御史、廉訪司依上錄連科文,申台轉呈都省,以憑照勘會試。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試經問五條;漢人、南人明經,經疑二問,經義一道。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試策一道;漢人、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二十六日,漢人、南人試策一道。 一、會試。次年,省部依鄉試例,於二月初一日試第一場,初三日試第二場,初五日試第三場。 一、御試。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舉官二員、監試御史二員、讀卷官二員入殿庭考試。每試子一名委怯薛歹一人看守。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限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時務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 一、鄉試,行省一十一處:河 【 東】  【 南】  【 [一五]據《元史》卷五九《地理志二》改。】 ,陝西,遼陽,四川,甘肅,雲南,嶺北,征東,江浙,江西,湖廣;宣慰司二處:河東冀寧路,山東濟南路;直隸中書省部路分四處: 【 直】  【 真】  【 [一六]據《元史》卷五八《地理志一》改。】 定路, 【 河間路、保定路、順德路、大名路、廣平路、彰德路、衛輝路、懷孟路。】 東平路, 【 濟寧路、高唐州、曹州、濮州、恩州、泰安州、東昌路、冠州、德州。】 大都路, 【 大都、永平路。】 上都路, 【 上都、興和路。】 一、天下選合格者三百人赴會試,於內取中選者一百人,內,蒙古、色目人、漢人、南人分卷考試,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 【 一十五人,】 上都 【 六人,】 河東 【 五人,】 真定等 【 五人,】 東平等 【 五人,】 山東 【 四人,】 遼陽 【 五人,】 河南 【 五人,】 陝西 【 五人,】 甘肅 【 三人,】 嶺北 【 三人,】 江浙 【 五人,】 江西 【 三人,】 湖廣 【 三人,】 四川 【 一人,】 雲南 【 一人,】 征東 【 一人,】 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 【 一十人,】 上都 【 四人,】 河東 【 四人,】 東平等 【 四人,】 河南 【 五人,】 真定等 【 五人,】 山東 【 五人,】 四川 【 三人,】 甘肅 【 二人,】 陝西 【 三人,】 巔北 【 二人,】 遼陽 【 二人,】 雲南 【 二人,】 征東 【 一人,】 江浙 【 一十人,】 湖廣 【 七人,】 江西 【 六人,】 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 【 一十人,】 上都 【 四人,】 真定等 【 十一人,】 東平等 【 九人,】 山東 【 七人,】 河東 【 七人,】 河南 【 九人,】 四川 【 五人,】 雲南 【 二人,】 甘肅 【 二人,】 嶺北 【 一人,】 陝西 【 五人,】 遼陽 【 二人,】 征東 【 一人。】 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河南 【 七人】 ,江西 【 二十二人。】 一、鄉會等試,許將《禮部韻略》外,余並無不許懷挾文字,差搜檢懷挾官一員,每舉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無軍人處差巡軍。 一、提點擗掠試院,差廉干官一員,度地安置席舍,務令隔遠,仍自試官入院後,常川防職,監押外門。 一、鄉會等試,彌封、謄錄、對讀官下吏人,於各衙門從便差設。 一、試卷不考格,犯御名、廟諱,偏犯者非,及文理紕繆,塗注乙五十字以上。 一、謄錄所承試卷,並用朱書謄錄正文,實 【 針】  【 計】  【 [一七]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刪。】 塗注乙字數,標寫對讀無差,將朱卷逐旋送考試所;如朱卷有塗注乙字,亦皆照寫字數;謄錄官書押,俟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抄錄字號,索上元卷,請監試官、同試官對號開拆。 一、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並草卷一十二幅,於卷首書三代、籍貫、年甲,前期半月於印卷所投納,置簿收附,用印鈐縫訖,各還舉人。 一、就試之日,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卷,受卷官送封彌所,撰字號封彌訖,送謄錄所。 一、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部,並今還赴本鄉應試。 一、倡優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許應試。 一、舉人於試場內,毋得諠嘩,違者治罪,仍殿二舉。 一、舉人與考試官有五服內親者,自須迴避,仍令同試官考卷,若應避而不自陳者,殿一舉。 一、鄉試、會試,若有懷挾及令人代作程文及代之者,漢人、南人居父母喪服應舉者,殿二舉。 一、國子監、學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並依舊制,願試者,聽,中選者,於監、學合得資品上從優銓注。 一、別路附籍蒙古、色目、漢人,大都、上都有恆產住經年深者,從 【 西】  【 兩】  【 [一八]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刪。】 都官 【 私】  【 司】  【 [一九]據《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科舉》刪。】 依上例推舉就試,其餘去處,冒貫者治罪。 中書省部定到鄉試程序 【 【 佑延】  【 延佑】  【 [二○]元無佑延年號,據《元史》卷二五《仁宗紀二》改。】 元年】 (一)家狀式: 一、鄉 【 賈】  【 貫】  【 [二一]據文義改。】  【 某】 路 【 某】 州縣 【 某】 鄉 【 某】 里,應鄉貢進士舉 【 某】 ,人年若干。 一、習經:疑、義、古賦、詔誥、章表策。 一、三代, 曾祖諱 【 某,有官則雲某官,在則雲見任,不在則雲故仕,無官則雲未仕,不在則雲故不仕。】 祖諱 【 某。】 父諱 【 某。】 並同前。 一合家口若干, 【 有祖父、母、父、母則雲合家口五,父母在則雲合家口三,偏侍則雲合家口二,俱亡則雲合家口一。】 祖年 【 若干。】 祖母 【 某】 氏,年 【 若干。】 父年 【 若干。】 母 【 某】 氏,年 【 若干。】 一今舉。 一見住 【 某處。】 右具如前。 (一)試程序: 第一場 奉 試經疑二問。 第一問。 【 云云。】 限三百字以上。 對 【 云云。】 謹對。 塗注乙 【 若干】 字。 第二問。 【 仿此。】 奉 試 【 某】 經義一道。 限五百字以上。 對 【 云云。】 謹對。 塗注乙 【 若干】 字。 第二場 奉 試古賦一道。 【 詔誥、章表仿此。】 又 【 云云。】 謹對。 塗注乙 【 若干】 字。 第三場 奉 試策一道。 限一千字以上。 對 【 云云。】 謹對。 塗注乙 【 若干】 字。 (一)草卷一十二幅,用印鈐縫。 (一)凈卷一十二幅,用印鈐縫,依式凈寫科舉文字,以上並用朱筆界畫。 右家狀並草卷黏作一通。 會試程序 【 延佑二年二月日。】 試院於翰林院東至公堂設席分舍。 正月十五日,於中書禮部印卷。 【 卷面用印鈐縫。】 正月二十八日,中書禮部榜示。 二月初一日,黎明,舉人入院、搜檢懷挾訖,班立堂下,各再拜,知貢舉官答跪,試官以下各答拜,畢,受題,各就本席,午後,相次於受卷所投卷而出。 二月初三日,如前。 二月初五日,如前。 御試程序 三月初一日,於中書禮部印卷。 【 卷背用印鈐縫。】 三月初七日,黎明,入試,拜受策題,各就席,至晚進卷而出。 二月十一日,各於國子監關欄帽。 三月十三日,赴闕,聽候唱名。 進士受恩例 延佑二年四月日,中書禮部呈奉中書省札付該:來呈「策試舉人,今將各二姓名、年甲、籍貫具呈照詳」,得此,延佑二年四月初四日奏過事內一件:前者為這應舉的人每,依禮部擬來的典故里賜了際授時分,上表謝恩,參見省官,文廟裡燒香行禮,立石題名。的依?禮部擬將來的,省官人每商量了再奏呵,那般者。麼道聖旨有來。俺商量來:賜恩、榮宴於翰林國史院,中書省官押宴,御史台、翰林、集賢兩院摘官預宴、預宴官及進士簪花,至所居;進士受官:擇日,具公服,侍儀司引赴殿廷,上謝恩表;次便服詣都堂參見;擇日,進土謁先聖,行舍菜禮,第一名具祀文行事,有司於宣聖廟前刻石題名呵,怎生?奏呵,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四月十七日,賜恩、榮宴、押宴,押宴官及進士各簪花。 四月二十七 【 日】  【 [二二]據文義補。】 於中書省祇受敕牒。 四月二十九日,各具公服,詣殿廷謝恩。 四月三十日,便服詣都堂參謝。 五月初二日,謁先聖廟,行舍菜禮。 朱文公學校貢舉私議 古者學校選舉之法,始於鄉黨而達於國都,教之以德行道藝,而興其賢者能者。蓋其所以居之者無異處,所以官之者無異術,所以取之者無異略,是以士有定志而無外慕,蚤夜孜孜,唯懼德業之不修,而不憂爵祿之未至。夫子所謂「言寡尤,行寡悔,祿在其中」,孟子所謂「修其天爵,而人爵從之」,蓋謂此也。今之謂法,其所以教者,既不本於德行之實,而所謂藝者,又皆無用之空言,至於其弊,則所謂空言者,又皆?妄無稽,而適以敗壞學者之心志。是以人材日衰,風俗日薄。朝廷、州、縣每有一事之可疑,則公卿、大夫、官人、百吏愕眙相顧而不知所出,是亦可驗其為教之得失矣。議者不知其病源所在,反以程試文字之不工為患。夫空言本非所以教人,亦不足以取士。而詩賦又空言之尤者,其無益於設教取士,章章明矣。然熙寧罷之,而議者不以為是者,非罷詩賦之不善,乃專主王氏經義之不善也。今必罷詩賦而分經、諸子、史、時務之大者。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大成。蓋天下之物事,皆學者所當知,而其理之載於經者,則各有所主。若諸子之學,同出於聖人,各有所長而不能無所短,其長者固不可以不學,而其所短亦不可不辨也。至於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時務之大者,如禮樂、制度、天文、地理、兵謀、刑法之屬,亦皆當世所須而不可闕,皆不可以不之習也。今欲以《易》、《書》、《詩》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之《禮》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論則分諸子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策則諸史,時務亦然。則士無不通之經,無不習之史,而皆可為當世之用矣。草茅之慮,偶及於此,故敢私記其說,以為當路之君子其或將有取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