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律書
《蒙古律書》(Monggolqagajin-ubiqig)是清初清朝對蒙古立法的一部在天聰、崇德初立法的基礎上數次編纂、修訂的法律文書。關於《蒙古律書》,據《清聖祖實錄》卷二四有段史料追述道:崇德八年(1643),清朝對外藩蒙古頒布了一部法典,曰《蒙古律書》。但原文沒有流傳至今。康熙六年(1667)九月初二准奏理藩院題,撤回崇德八年頒給蒙古各部之律書,增刪順治十四年(1657)若干條例,此後,重新「前奉寬文仁聖汗諭,頒布大札撒律於外藩蒙古國諸部。將歷經修改增刪之處,於康熙六年增訂舊律,頒與外藩管旗王、諾顏等,固山台吉、台吉、公等,台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