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著中國近代史 · ◎第三章 征榷篇
今日海關行政全在外人手中。華人之為副稅務司者,惟清季亞東關有一人,民國五年有一人,至民國十五年,華人之升稅務司者乃得一人,升副稅務司者得三人云。各海關本有監督,然條約上稅務司系受命於總稅務司,故監督命令,稅務司不之聽,必呈財政部,由部咨稅務處轉,由總稅務司下令也。
光緒三十四年赫德病歸,以布雷頓代理,宣統三年赫德歿,以安格聯繼之。庚子賠款以海關稅為擔保,其時海關稅入僅2000萬,辛丑條約乃將各通商口岸常關暫撥洋關管理,清末磅價高漲,又益以常關50里內各分口。民國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汕頭海關監督兼交涉員馬文車以洋關及通商口岸常關所入,已足敷賠債所需,而炮台司事王盛唐舞弊案,牽涉副稅務司馬多隆,呈請東征軍總指揮批准,於是日將潮海關50里內各分口,派員收回。稅務司提出抗議,國民政府以馬氏事前未得政府許可,手續不合,於二月五日撤消之。
今日海關行政全在外人手中。據近來調查,稅務司43,英人27;副稅務司30,英人18;幫辦157,英人62。華人之為副稅務司者,惟清季亞東關有一人,民國五年有一人,至民國十五年,華人之升稅務司者乃得一人(思第),升副稅務司者得三人云(粵海常關、秦皇島、嘉興分關)。各海關本有監督,然條約上稅務司系受命於總稅務司,故監督命令,稅務司不之聽,必呈財政部,由部咨稅務處轉,由總稅務司下令也。稅務處設於光緒三十二年,有督辦稅務大臣,總稅務司以下,皆受管轄,後併入度支部。民國以來,亦歸財政部管轄,各關監督有專任兼任之分,專任監督兼管所在地之常關,兼任者以道尹為之。
關稅存放,民國以來亦成為一問題。我國以關稅擔保債款,由來已久。咸豐八年、十年英法賠款,即以關稅指撥(至同治四年清訖),同治六年甘肅軍事借款,亦以關稅擔保。其後甲午俄、法、英、德各款及庚子賠款,亦均以關稅為擔保。清時關道有庫,海關收入皆交關道指定之中國之銀錢號,由關道指撥道庫,海關自身並無經營收付之權也(海關經費,亦向關道具領)。應付債賠各款,由關道按期(或按月或半年)將本息交付銀行或銀團,平時則分存上海各銀錢號,其時收入,年約4000餘萬。上海銀錢號得此大宗存款,頗足以資周轉。辛亥革命,銀行錢莊倒閉,關款始有虧欠。先是庚子賠款,因海關收入不足以償,分攤之於各省,各省所認亦悉交上海道。及是各省或則不認,或雖認而解不以時,償賠各款始有拖欠,各外銀行乃在滬組織委員會,以清理積欠為名,為處分押品之計,擬具辦法八條,呈諸外交團,外交團略加改動,於民國元年一月,由領銜駐使交我政府,勒逼照行。該委員會系以對1900年以前,以關稅作保而現未清償之債款及庚子賠款,有關係之銀行,即滙豐、德華、道勝分存,總稅務司應將關稅淨收入報告該委員會,至中國政府能付債賠各款為止。民國二年,政府恐內地稅款收解之權,亦落外人之手,由外財兩部及稅務處組織關稅委員會研究此事,結果與稅務司商定徵收稅款,統交中、交兩行,訂立合同九條,然稅務司只認為中、交兩行營業之關係,不認為關稅與國庫之關係,故積有成數,即照解滙豐,存行之期,至多不過7日,為數至多不過10萬而已。
赫德銅像 圖為在原址上新建的上海北華捷報大樓,左側的是總握中國海關行政權達48年之久的總稅務司赫德的銅像。當時的海關行政全握在外國人手中。
現在海關稅存放辦法,系每月按期平均分作三份,以三分之二存於滙豐、道勝兩行,為債之擔保。該兩行即以所收數目支配於以下五項:(一)1898年四厘半金債,每月撥滙豐。(二)1896年五厘金債,每月撥滙豐。(三)1895年四厘金債,每年於6月及12月撥道勝。(四)由總稅務司以命令照撥之關余。(五)彌補庚子賠款,按月撥入庚子賠款項下。此外三分之一,則存入滙豐之總稅務司海關收入保留項下。通商口岸50里以內之常關稅,系在滙豐,為賠款之擔保,記入總稅務司常關稅存款項下,以定率分作八份,每月按四期分配於以下兩項:(一)庚子賠款項下(此項尚有由海關稅按月撥入者),向分存正金、滙豐、荷蘭、華比、花旗、道勝、匯理七銀行。歐戰起,英、法、美、日、俄、意、比等國以我參戰之故,自1917年起,准我停付庚子賠款五年,我即以此停付部分擔保七年公債基金,悉以關銀折算存入總稅務司,擔保七年短期內國公債項下,而以總稅務司之命令,分存於正金、匯理、華比、花旗、道勝、滙豐六銀行。(二)總稅務司常關收入保留項下,向為撥入德華銀行,以抵(甲)償還奧賠款,(乙)部分的德國賠款之用,自對德奧宣戰停付後,即改由滙豐保管,其中關於德國部分,則撥中國銀行,充作兩種關稅借款之擔保。所謂關余者,系關稅所入,支配上項各款,尚有盈餘,然後再交政府者。故關余名詞,實始於1917年也。現在關稅存放支配之權,完全操諸外人,而外人復有改善稅款存放之主張,即(一)取利益均沾主義,須分存與中國有關係各銀行,不能由一二銀行壟斷。(二)特組稅務銀行,由海關當局及各債權關係國派人共同管理。華會之際,日本代表有希望將海關稅,由日本銀行保管一部分之要求,並另附有意見書,法代表贊同日代表主張,亦有同樣之書面聲明。比國、意國代表並與日法代表聲明,取同一態度。我國自華會決定加稅之後,因外人議及存放問題,始知其關係重大,乃始加以研究,有(一)應由中央金庫保管說。(二)指定銀行保管說(主此說者,以中央金庫之銀行,往往對政府濫行借債,致失信用,不如分存各商辦大銀行,由稅務司指定較為可靠,亦少流弊)。(三)國民銀行保管說。欲集全國商會,共同發起組織。(四)新舊稅分管說(主此說者,以舊稅向存外國銀行,抵償外債,已成慣例,一旦收回,恐不易辦。新附加稅,則必爭歸本國銀行保管)。(五)舊稅亦必撥存本國銀行一部分說(主此說者,以關稅按月有盈,盈餘部分及已退還之賠款,亦應爭回)。(六)組織關稅保管委員會說(以財長稅務處督辦總稅務司審行公會會長總商會會長組織之)。
又按關款之充債賠款者,英、葡由滙豐存付,美由花旗存付,俄由道勝存付,日由正金存付,法、西、瑞典由東方匯理存付,意由華義銀行存付,比由華比銀行存付,荷由荷蘭銀行存付,最近道勝又以倒閉聞矣。
最近關稅問題,皆因辛丑條約及九國關稅條約而起。辛丑條約賠款負擔既重,我國要求加稅,各國乃以裁厘為交換條件。英約第八款,許我裁厘後,進口貨稅加至值百抽十二又五,出口貨稅不逾值百抽七又五,其中絲斤不逾值百抽五(美約第四款,日約附加第一款,葡約第九款略同)。並許我裁厘後對土貨征銷場稅[以常關為徵收機關,常關以載在《清會典》及《戶部則例》者為限。惟(一)有海關無常關,(二)沿邊沿海而非通商口岸,(三)新開口岸,皆可增設]、出廠稅(本款第九節已見前,美約略同),美約附件又許我抽出產稅。照英約本應於1904年1月1日實行。然政府既憚裁厘,又習於因循,迄未籌備,厘金所病者,華商至外貨入中國內地,本有半稅可代,且通商口岸愈增,則內地愈少,故外人亦迄未提及。光緒三十四年外務部乃向各國提議加稅,英日謂我於原約未曾履行,遂又延宕。至華府會議開會,中國代表提出關稅自主案,其結果乃有所謂九國中國關稅條約者,最近之關稅會議,實根據此約而來者也(九國者,美、比、英、華、法、意、日、荷、葡也)。
(一)修正1918年12月19日上海修正稅則委員會,所定海關進口貨稅表,以期切實值百抽五。此項委員會,由上開各國及列席華府會議各國承認之,政府曾與中國訂有值百抽五之稅則之條約,而願參與修正之各國代表組織之。本案議決之日起,四個月以內修正完竣。至早公布後兩個月實行。
(二)由特別會議立即設法,以便從速籌備,廢除厘金,並履行1902年9月5日中英商約第八款,1903年10月8日中美商約第四款、第五款及1903年10月8日中日附加條約第一款所開之條件,以相徵收各該條款內所規定之附加稅。特別會議由簽字本約各國之代表組織之,凡依據本約第八條之規定,願參與暨贊成本約之政府,亦得列入。該會議應於本條約實行後三個月內,在中國會集,其日期與地點由中國定之。
(三)特別會議應考量裁厘,履行第二條所載,各條約諸條款所定條件之前,所應用之過渡辦法,並應准許對於應納關稅之進口貨,得徵收附加稅,其實行日期用途及條件,均由特別會議議決之。此項附加稅,一律值百抽二又五,惟某種奢侈品,據特別會議意見,能負較大之增加,尚不致有礙商務者,得將總額增加,惟不得逾值百抽五。
國外在中開辦的銀行 我國關款的沖債賠償,又按國家的不同存付到其在中國開辦的銀行。圖為天津的日本金正銀行(右)和上海的滙豐銀行(上)。
(四)中國進口貨海關稅表,按照第一條,立即修改完竣。四年後,應再行修正,以後每七年修改一次,以替代中國現行條約每十年修改之規定。
(五)關於關稅各項事件,締約各國應有切實之平等待遇及機會均等。
(六)中國海陸邊界,劃一徵收關稅之原則,即予以承認,特別會議應商定辦法,俾該原則得以實行。凡因交換局部經濟利益,曾許以關稅上之特權,而此種特權,應行取消者,特別會議得秉公調劑之。一切海關稅率,因修改稅則而增加者,與各項附加稅,因本約而增收者,陸海邊界均應一律。
(七)第二條所載辦法,尚未實行以前,子口稅一律值百抽二又五。
(八)凡締約各國,從前與中國所訂各條約,與本條約各規定有牴觸者,除最惠國條款外,咸以本條約各條款為準。
所謂切實值百抽五者,吾國關稅雖協定為值百抽五,然因貨物估價之關係,實只值百抽一二。辛丑條約乃有切實值百抽五之說,於是年修改一次。民國七年,因加入參戰,對協約國要求實行值百抽五,又將稅則修改一次。據熟於商情者評論,其結果亦不過值百抽三又七一五而已。其時歐戰未平,貨價異常,外交部及各國駐使均備文申明,俟歐戰終結後兩年,再行修改。九國條約改定修改稅則委員會,於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在上海開會,我國派蔡廷干為委員,與會者有英、法、意、荷、西、葡、比、丹、瑞、挪、瑞士、美、日(並中國,凡十三國)。所修稅則於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實行(近人云南京條約後,入口稅則,共修改四次。出口稅至今未改,或雲1858年,即咸豐八年,曾隨進口稅修改一次,未知然否?又雲我國出口稅,皆系從量,故隨物價之變,徵稅輕重,大有不同。如茶自1806年以前,由中國壟斷,其時茶價最高,自此以後,遂逐漸降低。而茶之從量徵稅如故,則加重。又如絲價逐漸高漲,而其從量徵稅如故,則減輕是也。我國出口稅率,無原料、製造品……分別,概從一律協定,以致欲免某物之稅,或欲加重某物之稅,以圖保護,皆有所不能,實一大缺點也)。
關稅特別會議,民國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派顧維鈞為籌備處處長,八日許顧辭,以王正廷代之。先是五月間,黑河華僑商會請各省商會各派代表在京開關稅研究會議,財農兩部從之。九月九日成立商會,所推副會長張維鏞,又邀各商會代表及全國商會聯合會駐京評議員開商約研究會,於十月一日成立。
關稅研究會中,所爭論最大者,為產銷稅問題。商會代表欲廢產銷稅,以營業所得兩稅代之。其理由現有常關43,又50里內常關19,合分關分卡,約340~350(其收入50里內常關500餘萬,50里外常關700餘萬),實為厘金之變相,存之仍不免留難。又英約常關以清會典所有為限,沿邊及有海關處,雖可添設,內地則可移動而不能增設。關既有限制,徵收必難普遍公平,且厘局長由省委任,要求撤換較易,關監督由中央委任,呼籲赴訴更難也(邊遠省份尤為不便)。又英約無出產稅,日約第一款雖有出產字樣,而訂明悉照中國與各國商定辦法,毫無歧異,則出產稅可辦與否尚屬疑問。至於銷場稅,則如何辦法,約文未言。當時總署飭赫德,即謂未知議約大臣意旨所在,難以擬具。何者厘既裁矣,查驗為約文所禁,有限之常關,斷不能遍征全國之銷場稅也。政府之意,主就條約所許,存留常關,以征產銷兩稅。財部所擬辦法,產稅於起運後第一常關徵收,銷稅於最後常關徵收,惟特種大宗貨物得就地徵收產稅(此據英約第八款第三第七第八節)。又產稅得於最後常關徵收,並征銷場稅。距常關遠者,並得由當地商會代征(補征產稅亦然)。通商口岸現有海關而無常關者,沿邊區域(包水陸沿海三者)及內地自辟商埠,一律添設(各常關管轄區域另定,有海關處,常關仍照現在辦法,輪船由海關收稅,民船由常關收稅)。其稅額,產稅為百之二又五,銷稅競爭品(如絲茶)、需要品(如糧食)百之二又五,資用品百之五,奢侈品百之七又五。此省運至彼省,途經通商口岸,在海關完過出口稅者,如已滿產銷兩稅總額,即免徵銷場稅,否則照不足之數補征。將稅司兼管50里內常關之權解除,而照英美約,由省長官在海關人員中選一人或數人為常關監察員(不限外人),當時政府及商會代表爭持不決,後乃融通定議,謂於兩年以內,將所得稅、營業稅、出產稅、銷場稅等同時籌備,而究行何稅,則俟特別會議議定。土貨出口稅,照約尚可加抽二又五,合為七又五之數,商會代表要求分別貨物之性質(原料競爭品、手工製造品等),以定或應減輕,或應全免,議決由政府與商民合組商品研究會,隨時討論施行。九國條約第六款,所謂關稅上之特權,應指中英續議滇緬條約及中法會議越南邊界通商章程續議專條內,彼此允讓之利益而言,議決此事,須為進一步之要求於特別會議,提出局部經濟交換之利益,與最惠國條款不相衝突。各國對於商約中關稅部分,不能引機會均等各例,要求利益均沾,如此辦法並可由單制協定漸入於複製協定。迭次修改稅則,派員協定貨價,時間每慮匆促,辦理易致遷延。議次各財政討論會所議,預定公布洋貨進口貨價辦法,由政府於上海、漢口、天津、廣州、大連五口設立調查機關,求平均之貨價,供隨時之修改(按此案後僅辦到上海一處)。過渡期內值百抽二又五之進口附加稅。華會宗旨欲以整理外債,或可提出一部為行政必要經費及教育公益事業之處,商會代表欲存為裁厘擔保。議決將來會議時,如能擬出擔保或裁厘辦法,地方長官不致顧慮反對,則亦可將增收之附加稅,撥充整理公債之用。
民國十四年八月五日九國公約批准文件全到華盛頓,按該約第十條,該約即發生效力。政府乃於八月十八日召集各國開特別會議,十月二十六日開會,我以王寵惠為全權代表,與會者凡十二國,會中組織四委員會,第一委員會處理關稅自主問題,第二委員會處理關稅自主以前應用之過渡辦法,第三委員會處理其他有關事件,第四委員會為起草委員會。當1922年太平洋與遠東問題委員會開第十七次會議時,中國委員宣言,對於關稅條約,雖予承認,並無放棄關稅自主之意,召集照會中即報此,再行提出。關稅會議既開,中國政府提出:(一)與議各國向中國政府正式聲明,尊重關稅自立,並承認解除現行條約中,所包含之關稅束縛,並中國國定關稅條例於1929年1月1日發生效力。(二)我國政府允裁厘,與國定關稅定率條例同時實行。(三)未實行國定關稅定率條例以前,於現行值百抽五外,加收臨時附加稅。普通品值百抽五,甲種奢侈品,即菸酒值百抽三十,乙種奢侈品值百抽二十。(四)臨時附加稅條約簽字後,三個月開始徵收。
巴黎和會 中國在巴黎和會(上圖)以及華盛頓會議上提出關稅自主均被拒。直到南京民國政府成立後,宣告關稅自立,才在關稅自主權上取得了一些進展。
關於(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在第一、二委員會議合通過,中國亦公布關稅定率條例[據某當局談話云:實附有數種保留條件,其時法、意代表知會我國代表團,謂法意政府,只能照下列條件贊同上項議案,即(1)已納關稅之洋貨,不得加征捐稅。(2)各種條件互相維繫。(3)裁厘應由雙方承認與實行。(4)意國單獨提出整理外債互惠稅率問題。駐京日使館與外交部於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七日先後換文兩次,文內所列原則:(1)此互惠辦法之施行,係為締約國雙方之利益。(2)締約國之某種貨物,得享互惠稅率之利益。(3)互惠協定期間之規定,必須能符合締約國兩方經濟變遷之情形之需要。(4)互惠協定一俟中國關稅定章實行,即行有效]。(二)中國政府曾正式聲明,盡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切實辦竣。又宣言拋棄不出之土貨之出口稅,復進口半稅,以為裁厘初步。關於(三)中國嘗公布菸酒進口稅條例,日主實行華約第三條第二款,美主立即徵收二又五附加稅,奢侈品可值百抽五,水陸一律(英亦主水陸一律)。又日欲於過渡期內,議訂新條約,規定某物互惠的協定稅率與國定稅率,同時施行。海關施行附加稅後之進款,美主(1)只補各省裁厘損失。(2)各省違背裁厘復行徵稅,對於被稅者予以賠償。(3)整理無抵押借款。(4)中央行政費。後各國允將附加稅增至「收入可增至7000萬元至9000萬元之間」之數,未能正式決定。政變作,我國代表多不能出席。七月三日英美法意日比西荷葡宣言,俟中國代表能正式出席時,立即繼續會議。我國政府乃修正關稅會議委員會組織條例,派蔡廷干、顧維均、顏惠卿、王寵惠、張英華、王蔭泰為全權代表,然各國代表多已出京,迄今未曾開會。會中提出者,又有(一)外僑納稅案。自與各國通商以來,無論何項條約,均未許外人在租界內租界外免納稅捐。邇年中國推行稅務,外僑輒藉口租界,託詞未奉本國政府訓令,抗不交納,租界外鐵道附屬地亦然,華人住租界鐵道附屬地者,亦不令納稅。中國政府不得已,暫在租界及鐵道附屬地周圍,設卡徵收,於外國商務,實亦有關礙。故政府宣言,凡外僑在中國領土居住者,無論在租界內或租界外,或鐵道附屬地及其他區域,均與中國人民同一服從中國政府公布之辦法,負擔其一切捐稅。(二)從前遍訂貨價,亦出協定(1)集會愆期,(2)會議中間停頓,(3)已訂施行遲延,以致多所延擱。華府會議業經要求先收回調查貨價之自由,並應用自動修改之原則,今者1929年1月1日後當然修改,亦依中國法令,在此過渡期間,仍依據華會精神,擬具修改稅則章程草案提交關會第二委員會,希望予以同意。
南方對於關余。民國八年至九年三月之關余,本曾分付廣東政府(占全額百分之十三又七),後因七總裁意見分歧,政府瓦解,遂仍付諸北方。九年底南方政府恢復,要求照撥,並還以前積欠。總稅務司暨外交團謂須請示本國政府,後美政府電謂應交外國所承認之政府,關余遂盡歸北方。十二年九月五日南方政府照會北京外交團,請「各使訓令代理關稅各銀行,將關余撥交總稅務司,由本政府訓令總稅務司,分解南北」,並令總稅務司「以政府轄境內之關余,須另行存儲,並將1920年3月以後之關余補撥,否則將另委員海關總稅務司」。外人疑南方政府將干涉海關行政,外交團令駐華海軍赴廣州,電領事團轉復南方政府,謂關余為中國所有,外交團不過保管人,如欲分取,當與北京政府協議云云。此事遂未有結果(當時實業界,因民國十年北方政府曾定以關余為國內公債基金,頗反對南方分用。據南方政府之言,則謂此項基金,尚可以1400萬元鹽餘及1000萬元菸酒稅充之,且北方政府本不應自由處置南方應得之關余也)。迨五卅案起,廣東又有六月二十二日之沙基慘案,粵人封鎖港澳。十五年中央政治會議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徵收入口貨之消費稅,普通貨物百分之二又五,奢侈品百分之五,以為解除封鎖最低限度,交換條件於十月十一日施行(照會中仍申明無意干涉海關行政)。封鎖亦即於是日取消。駐粵首席總領事曾秉承駐京首席公使之訓令,向粵政府提出抗議,粵政府以不能承認北京首席公使駁覆之(領袖公使亦曾向北方政府提出抗議,以廣東與山東及其他地方官吏並言)。
歐戰後,中國於對德和約未曾簽字,十年五月二十日所結中德協約第四條,兩國有關稅自主權,惟人民所辦兩國間或他國所產未制已制貨物,其應納之進口出口稅,不得超過本國人民所納稅率。奧約則我仍簽字,奧放棄1902年8月29日關於中國關稅之協定。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第十三條,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中,訂立商約時,將兩締約國關稅稅則,採取平等相互主義,同意協定。
內地常關,清季惟崇文門左右翼及張綏各邊關直隸中央,此外均由各省派員徵收。民國二年將淮安、臨清、鳳陽、武昌、漢陽、夔、贛等關改歸中央,等派監督管理。三年設局多倫,四年改為稅關。又將舊屬於省之潼關、辰州、潯州、成都等關改簡監督,雅安、寧遠兩關,改歸部轄。廣元、永寧兩關屬之成都,打箭爐關屬之雅安。
厘金,清咸豐三年,太常寺卿雷以餉軍揚州,始倡之於仙女廟,幕客錢江之謀也。本雲事定即裁,後遂留為善後經費,由布政使派員徵收。厘局之數,據前數年之調查,全國凡700餘處,但只指總局而言,分局及同類之稽徵局不在其內。
直隸 15 奉天 34 黑龍江 31 甘肅 43
新疆 11 山西 42 山東 10 河南 32
江蘇 58 浙江 42 湖南 34 四川 20
福建 45 廣東 29 廣西 30 貴州 44
吉林 44 江西 47 安徽 42 陝西 30
湖北 25 雲南 44 共752厘局。
其收入光緒初年為2000萬兩(據云實有7000萬,余皆被中飽),清末預算所列為3500萬兩,民國初年,預算所列為2400萬兩。
厘金之中飽,據各方面之調查,皆雲超過歸公之數。其病民在於
厘金收入調查一
厘金收入調查二
(譯自日本中華經濟)
設卡之多,一宗貨物經過一次,厘卡收稅即不甚重,而從起運以至到達,究須經過幾次,能否免於重征,初無把握。厘本百分抽一之謂,據調查實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間,且皆非從價而從量(蓋因徵收者之無能也),又有七四厘捐(抽百之一又一)、九厘捐(抽千分之九)等。凡抽稅,何者為稅之物?何物稅率如何?必有一定之法,並須明晰榜示(如清會典與戶部關稅云:凡貨財之經過關津者,必行商大賈挾資貨殖以貿利者。乃征之物有精粗,值有貴賤,利有厚薄,各按其時也,以定應徵之數,部設條科,頒於各關,刊之木榜,俾商賈周知,吏不能欺……至小民日用所需,擔負奇零之物,皆不在征榷之條,以歷代之通法也)。惟厘金不然,開辦雖須得中央核准,然辦法則並無一定,稅品稅率以及徵收之方法,皆由各省官吏,各自為政,其可隨時改變。據調查,江蘇一省,即有八種不同之辦法雲。各省後來亦謀改良,然其所謂改良者,大抵名異而實則相差無幾也。下表為民國四年以後各省所行之厘稅。
統捐即一次徵收。產銷稅照例產地在本省,而銷地不在本省者,即不征銷稅。銷地在本省而產地不在者,即不征產稅,但通過者,即兩稅皆不征,過境稅則又不然。落地稅者,繳銷子口單之拘,承買商人直指銷貨地點,完稅一次。徵收方法,除由官吏徵收外,又有認捐及包捐,認捐由本業中人與稅務機關商定,認數由財廳核准,包捐則由業外之人為之,此兩法可免檢查之煩,及節省徵收費,然認包之人,所有之權太大。鐵路興後,有寓征於運之議。民國二年通過國務會議,擬先從國有鐵路試辦,苟有成效,再推及其他各路及他種運輸業。五年交通部擬裁路厘,創辦一特別運輸稅,皆未能行。
最近政府已在特別會議宣布裁厘,財政善後委員會所擬辦法,厘金、統捐、統稅、貨物稅、鐵路貨捐以及名異實同之通過稅,商埠50里內外常關正雜各稅之含有通過性質者,海關徵收之子口稅、復進口半稅及由此口到彼口之出口稅,均在裁撤之列,合計所裁之數為7500餘萬元。裁厘自是善政,然以此與加稅為交換條件,則不當。何則?厘乃內政,苟以裁厘與列國交換,當以各國減輕中國貨物之入口稅為條件也。且有謂裁厘,決非三數年間所能辦到者,其說由美之產業稅,行之百餘年,無人不以為惡稅,亦能於三年內裁之邪?
鹽稅自擔保借款以來,於主權亦頗有關係。現在鹽務行政,由財部附設之鹽務署主管。督辦由財政總長兼任,署長由次長兼任。署中設總務處及場產運銷二廳,總務處司鹽務人員之任用及考績,場產廳司建造鹽場倉棧及緝私之事,運銷廳司運銷,此外有鹽運使10人、副使4人、總場長6人、鹽場知事127人、榷運局9所、官硝總廠1所、掣驗局2所、蒙鹽局1所、揚子總棧1所、運銷局1所。為擔保善後大借款,故於署內設稽核總所,總辦由署長兼任,會辦聘外人任之。產鹽地方設稽核分所,經理由華員任之,協理亦聘外人任之。鹽稅均存銀行,非總會辦會同簽字,不能提用也(該借款契約且訂明本利拖欠逾展緩近情之日期,即須將鹽政事宜歸入海關管理)。
稅率輕重不等,最重者,每百斤至四元七角,最輕者不滿一元(因生產運輸之費不同,以此調劑之)。鹽稅當擔保庚子賠款,時每年收入不過1200萬兩,近年則在9000萬元左右。除善後大借款外,民國元年之克利斯浦500萬金鎊,借款亦以鹽稅為擔保。民國十年三月北方政府指定每年鹽稅中,撥1400萬元為國內公債基金。鹽稅自擔保大借款後,徵稅之地,均能交中交兩行,每十日由中交兩行匯交就近外國銀行,再匯至滙豐、道勝、德華、正金、匯理五銀行。對德宣戰後,由四行經理。民國十一年,因關稅收入增加,借款本息均以關稅支付,鹽款實際已與借款無關,然此項辦法仍未變更。民國十五年,道勝銀行停業,稽核所令道勝經理之款,概交滙豐,匯往倫敦,名為:鹽務稽核總所撥備歸還俄發債券本息賬。其德發債票向由道勝匯出者,亦令該三行分匯倫敦,經閣議議決照辦。但令該財部對三行聲明:「對於道勝經理中國各種外債之權利,政府保留自由處分移轉之特權。」
民國二年,財政部頒行鹽稅條例,除蒙古、青海、西藏外,產鹽銷鹽各地方劃為兩區,第一區為奉天、直隸、山東、山西、甘肅、陝西、江蘇之淮北各產地及吉林、黑龍江、河南、安徽之皖北各銷鹽地方。第二區為江蘇之淮南、兩浙、福建、廣東、四川、雲南各產地,安徽之皖南,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各銷鹽地方。三年,第一區百斤稅二元,第二區仍照從前稅則,四年以後,與第一區同,此為第一期辦法,至第二期,則均改為二元五角,其後此項稅率未能實行。
清時茶稅,隨地附加之捐頗多。故各省稅率互有輕重,一省之中,亦彼此互殊。咸同以後,原定引制,漸成具文,光宣之交,各省或設統捐,或抽厘捐,或又按弘征課,稅率亦不一致(大體上西北重於東南)。民國三年十月,因華茶運銷外洋者,江河日下,將出口茶葉,向來每擔征銀一兩二五者減為一兩,而湘鄂皖贛洋莊紅茶,求減輕茶厘,則未能實行。
菸酒牌照稅,系民國元年熊希齡以總理兼財長時所辦,整賣年稅40元,零賣分16元、8元、4元三等。紙菸輸入,當清光緒二十六年,年僅3000元,民國元年已達3000萬元(現在1.7億元)。當時舉辦菸酒稅,意在對外國輸入之捲菸加以抽收,而結果僅辦到牌照稅而止。民國四年,政府曾於京兆,設菸酒公賣局,定有暫行章程十四條,旋又定全國菸酒公賣局暫行章程二十條,立全國菸酒事務署,以紐傳善為督辦,各省皆設菸酒公賣局,由商人承辦分棧,前此各省所收菸酒稅(如菸葉捐、菸絲捐、刨煙捐、釀造稅、燒鍋稅之類)及菸酒牌照稅,均歸併徵收。傳善去後,張壽齡繼之,於民國十年八月三日,與英美煙公司立聲明書十一條:凡自通商口岸運入內地者,無論其自外洋運來,抑在中國所制,除海關稅及北京祟文門稅外,均完一內地統捐,分四等,第一等每5萬支,完12.375元,次7.125元,次4.125元,次2.25元,完過此項統捐者,各省厘金及各種稅捐均免。在華制者,每5萬支另完出廠捐2元,其在通商口岸或商埠銷售者,出廠捐外,不完內地統捐,各省各有更稅者,得以捐單為據,抵繳此項應納捐款,惟營業稅、牌照稅不在此例(另以公函聲明,廣東、廣西、湖南、雲貴五省為例外)。遂於上海設全國紙菸捐總局,津、漢設捐務處,前此各省自抽之零星紙菸捐稅陸續取消,均歸滬局徵收(收入年約200餘萬元)。而浙江於十二年三月開辦紙菸特稅,江蘇、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直魯豫川陝等繼之,或稱銷場稅或營業稅,其稅率大約為百分之二十,仿光緒初等洋藥稅厘並征之額也。英美煙公司,遂以此抵繳菸酒事務署所收之捐,英美公使亦迭向外部提出抗議。汪瑞闓為全國紙菸捐務督辦,欲修改聲明書,令英美煙公司於原有二五捐外,加捐若干,撥歸各省應用,而使各省取消特稅。曾於民國十三年與英領事及江蘇所派委員,在江蘇省公署協議,議未有成。十四年三月,督辦全國菸酒事務姚國楨,與英美煙公司續訂聲明書四條,於十六日呈奉段執政核准。據該續訂聲明書,公司於先所認捐項外,加征保護捐一道,其額為百分之五,照紙菸所銷售之省份,撥歸該省,以抵補特稅。倘各省於此外,再行徵收,得將所征之數,於應繳該省數內扣抵,扣抵不足,仍得將應繳菸酒署之捐扣抵,此項辦法於各省取消特稅時發生效力。菸酒署與英美煙公司所訂聲明書,據輿論之批評,損失頗大。(一)通商口岸及商埠定為免捐區域(續訂聲明書時,據菸酒署云:煙公司已允實行,時通商口岸及商埠,均貼印花。然系口頭聲明)。(二)出廠稅例,征百分之五,今校最下等內地統捐之數,尚覺不及。(三)出廠捐條文云:「在華製造行銷各省」,因之運銷國外者(海參崴南洋群島等)均不納稅。(四)海關稅除外,而50里內常關漏未提及,以致外商投報常關扣抵應納之捐。而其關係尤大者。(五)子口稅本所以代內地厘金,故在英文為Transit Duty沿途稅。光緒二十四年總署咨准洋商進口貨物領有稅單者,自通商口岸至單內指定之地,允免重征,既至該地後,子口稅單即應繳銷,子口稅單既經繳銷,即與無單之貨無異。故落地稅等,我國向來自由徵收,絕不受條約限制(浙江之洋廣貨落地捐,江蘇之洋廣貨業認捐等是)。質言之,我國受條約限制者,惟(A)國境稅及(B)國內稅之通過稅(厘金及類似厘金之稅)。今乃許其將厘金及各種稅捐概行免納,是並國內稅而亦與協定也。又(六)該聲明之第九條,公司聲明條約應享之權利,毫不拋棄。然則條約所享之權利優,即以條約為據,條約外之權利,又可以聲明書攫得之,設使各種商業而皆如此,條約將等於無效矣。(七)煙稅各國皆重(美國五萬支抽至美元百元,日本值百抽二百),實為良好稅源,若與外人協定,姑不論他種捐稅,外人踵起效尤,即就煙稅而論,已失一筆大宗收入(日本至一萬數千萬元)。(八)至續訂聲明書所加稅率,亦僅百分之五,此乃汪瑞闓在江寧省署協議時,煙公司已允,而我方未之許者,且此事之得失,不在稅率之重輕,苟與協定,即稅率加重,在彼方猶為有利也。(九)聲明書期限為8年,財部宣布,照會英使時,曾聲明如實行加稅,修改稅則,不受此聲明書有效期間之限制,然除此以外,吾國改訂稅法,則不能不受其限制矣。然此項聲明書實系違反約章,故以法律論,嘗無效力之可言。各省開辦捲菸特稅,英美提出交涉,謂聲明書允免重征,據吾國人之解釋,則此項捐納,乃所以代子口半稅,子口半稅,則所以代厘金,故所免者,亦應以厘金及與厘金同性質之稅捐為限,各省所辦非營業稅,即銷場稅性質,營業稅聲明書且已除外,銷場稅據馬凱條約,必入口洋貨加征至百分之十二又五時,乃限制僅可征於土貨,否則固當任我徵收也[或謂營業稅系行為稅,當按商店純益,用累進法徵收,性質與所得稅相似。今按值百抽幾,對貨徵收,明明非營業稅,江蘇官場解釋,謂日本營業稅以(1)售出貨價,(2)賃房價格,(3)店伙人數為徵收之標準。我國省略(2)(3)兩項手續耳。又我方謂免納限於英美煙公司。今營業稅,取之營銷店鋪,間接取之吸戶。營業者為我國人營業店鋪之物,實為我國之物。彼謂批發商大都公司代理人,貨物仍系公司財產。我方謂約章外商不得在內地開設行棧,我惟認為中國商人,故許其在內地營業,且製造營銷合為一人時,兩稅當分別徵收,固各國之通例也。又議決本省單行條例及省稅,為省議會之職權,中央亦不能干涉]。各省所辦紙菸特稅,成績不甚佳良(浙省除開支外,僅得數十萬,而中央所收,為煙公司扣抵者百餘萬,蘇省初雲招商包辦,實多業外之人,化名承充,尤屬嘖有煩言)。民國十四年,湖北督軍蕭耀南曾派軍需課長與公司交涉,就廠徵稅,訂立草合同。蕭卒後,吳佩孚派軍警督察處長李炳煦,將草合同修正,即派李為湖北全省紙菸捐務總辦,於十五年三月十六實行[原設特捐總處分局及包(包,疑是包稅的意思——編者),概行取消]。土產酒類公賣章程行後,久經徵稅,各省稅率且逐漸增加,洋酒自民國四五年後輸入日多,華洋商人,又多在華仿製者,近年政府乃頒行機制酒類販賣條例,於京兆設機制酒類徵稅處,向販賣洋酒商店徵收。
香菸廣告 國民政府成立後,統一菸酒公賣費率,取消商人承包認辦制度。通過一系列的整頓,力圖從根本上改變菸酒稅制的凌亂狀況,但實際成效不大。圖為民國時期的香菸廣告。
各式各樣的公司 隨著商品經濟的衝擊,以及近代民族工商業的形成和發展,對城市工商業(如圖中街上各式各樣的公司)課徵的間接稅超過歷史上的田賦,逐漸上升為主要的稅收。
漁稅向視為雜稅之一,沿海州縣間或徵收。此外則吏役埠頭需索,水師營汛私費而已。日人既據大連青島,遍設水產組合所,向中國漁民索取組合費,不納則禁其捕魚,而彼在中國沿海卻肆意濫捕,又將所得組合費作為經營漁業之資(大連水產會社水產試驗場、滿洲漁市場、東洋捕鯨會社、青島漁業會社等經費,不下數千萬元。據報載多出自組合費,費之變相漁稅。又據報載農商部嘗與日本締結漁業借款600萬元,以七省領海劃作數漁區為抵押品)。長此以往,我國沿海漁民必將失業,難免不流為海盜,甚可慮也。近年農商部始公布漁業條例,「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在中華民國領海采捕水產動植物及取得關於漁業之權利。」(第一條),然日本漁輪仍有利用我國人,巧立名目,矇混註冊者(歐、美、日本對於領海,均有捕魚區域及禁區域之別,凡屬民船采捕之地,漁輪機船不許羼入,所以維沿海漁民之生計也。台灣此項區域,以沿海島嶼燈塔向外量起,自10海里至60海里不等,平均計算離島嶼約35海里。民國十年,外海兩部匯訂領海線,以各島潮落,向外起算3英里為界。江浙漁會曾函上海總商會,擬議擴充)。
菸酒牌照稅為營業稅之一。此外屬於營業稅者,有牙稅(有領貼費,有常年稅,自十餘元至數百元)、當稅、特種營業執照稅(民國三年,定分十三種,計其資本抽百分之二又五)。
登錄稅分契稅及註冊費兩種。契稅所包其廣凡產業移轉有契為憑者,皆稅焉。註冊費分(1)輪船、(2)鐵路、(3)商業、(4)公司、(5)礦業、(6)律師、(7)著作權七類。
清代鑒於明末礦稅之弊,各地之礦,有司多奏請封閉,惟雲南有銅礦,戶工二部恃以鑄錢。此外率多私采。民國乃定礦稅條例,分為礦區稅,視其種類及礦區之大小,礦產之多少而定。
印花稅民國二年所行者,第一類發貨票、銀錢收據15種,第二類提貨單、股票、匯票等11種。三年八月續頒人事憑證帖用印花條例,為出洋及國內遊歷護照、免稅單照、官吏試驗合格證書、中學以上畢業證書、婚書等。
牲畜稅及屠宰稅本系雜稅(清初凡貿易之牲畜,值百抽三,屠宰無稅,季年東南各有屠宰稅,民國因之),民國三年冬,財政部調查各省牲畜稅為騾、馬、驢、牛、羊、豕六種,西北多於東南。四年正月,財政部頒屠宰稅簡章,以豬、牛、羊三種為限。
房捐起於清末(清初大興宛平有鋪面稅,仁和、錢塘有間架房稅,江寧有市廛鈔,北京琉璃高瓦兩廠,有計檁輸稅之法,新疆烏魯木齊亦有鋪面稅,康雍間先後奉旨豁免),由各地方自辦,民國亦有仍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