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洲公案 · 簡介

藍鼎元 《鹿洲公案》
鹿洲公案 清藍鼎元著。鼎元字玉霖,號鹿洲,故書以此名。雍正五年,作者任廣東普寧縣知縣,後兼理潮陽縣。服官期間,尤「善治盜及訟師」,「聽斷如神」,頗具包拯遺風。《清史稿》將他列入「循吏傳」。後因得罪上司心腹,無端被劾罷職。《鹿洲公案》一書是作者在被劾罷職後,追記他任普、潮兩縣令時所辦的部分案件。成書於雍正七年。全書分上下卷,共24篇,其內容大致歸納為四方面:一是懲治不法衙役及訟師。記敘這方面的案子有《三宄盜屍》、《五營兵食》、《龍湫埔奇貨》、《死丐得妻子》、《改甲冊》、《林軍師》、《豬血有靈》等。二是打擊豪強、肅清盜賊,整頓地方秩序。這是作者取得治績的重要方面。記敘這方面的有《賊輕再醮人》、《葫蘆地》、《閩廣洋盜》、《卓州溪》、《仙村樓》等案。在盜案中,他能做到區別對待。三是破除迷信。如《邪教惑民》、《古柩作孽》兩案,反映出他反對迷信的態度。本書還有利用某些群眾敬神畏鬼的心理,故弄玄虛,欲擒姑縱,藉以查明案情的案例,如《幽魂對質》、《三山王多口》兩案,這在當時確有可取之處。四是辦案的態度和方法。作者在辦案過程中執法如山,不畏權勢,敢於頂住上司的壓力,不怕丟官,不為一己的私利而枉法。可見《雲落店私刑》一案。作者在處理案件程序方面,能從實際出發,處理及時,有些案件能做到隨到、隨傳、隨結,如《沒字詞》一案。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善於「察言」、「觀色」,審慎分析,抓住關鍵,進行訊問,使罪犯無所遁其詞,如《三宄盜屍》一案。作者作為一個封建官吏,雖然有他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性,但是在封建時代貪贓枉法風行的情況下,作者能做到鐵面無私、秉公執法,堪稱難能可貴。從歷史上看,截止明清以前,內容只限於訟訴的「公案」著書還很少問世,本書堪稱我國古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公案著作,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1985年群眾出版社出版譯本,附有註解和白話譯文,頗便讀者參閱。 藍公案(原名《鹿洲公案》,又名《公案偶記》、《藍公奇案》、《藍公案全傳》) 版本: 清代文言小說集。光緒廿八(1902)年上海山左書林出版,易名為《藍公奇案》、《藍公案全傳》。二卷廿四則。 作者: 藍鼎元。作者受誣罷官後,將雍正五(1727)年任廣東潮州府普寧知縣、後又兼署潮陽縣兩年間的審案,選錄成書。 內容: 雖然為廿四則故事,然而皆以真實案例為據,反映了清代前期潮州一帶的社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