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再生緣 · 論再生緣校補記

陳寅恪 《論再生緣》
寅恪初疑陳雲貞即陳端生,後來知其不然者,雖無積極之確據,但具強有力之反證。因陳文述嘉慶初年在北京題贈陳長生四律,其於端生、慶生、長生姊女未三人之身世遭遇,皆能詳悉言之,真所謂「如數家珍」。至道光時作西泠閨詠詠陳端生詩,雖詩序中謂「婿遇赦歸,未至家,而□□死」,今據長生繪聲閣續稿「哭春田大姊」七律二首之二「可堪寶鏡重圓日,已是瑤釵欲折時」一聯,則雲伯所言,由於傳聞稍誤,自應訂正。但此點所關甚小,不足為意。唯雲伯止言范菼「以科場事,為人牽累謫戍」,而絕口不提及雲貞寄外之書及詩以作材料,可知其始終不承認雲貞與端生為一人也。 夫一百五十餘年前同時同族之人,既堅決不認雲貞、端生為一人,而今日反欲效方密之之「合二而一」,亦太奇矣!況焦循「雲貞行」謂其夫乃一「郎本武健兒」及「一發弊雙狼」之武人,與端生再生緣中自述其夫之語,如「更欣夫婿是儒冠。挑燈伴讀茶聲沸,刻燭催詩笑語聯」者,全無相似之處。至於里堂之「雲貞行」及雲伯之「雲貞曲」中俱有「郎戍伊犁城,妾住仙遊縣」之句,蓋由二人同用一材料,自然符會,不必出於抄襲。茲舉最近之例言之。抗日戰爭之際,陳垣先生留居京師,主講輔仁大學。寅恪則旅寄昆明,任教西南聯合大學。各撰論文,考楊妃入道年月。是時烽火連天,互不通問,然其結論則不謀而合,實以同用一材料,應有同一之結論,吾兩人俱無抄襲之嫌疑也。若夫雲貞寄外書及詩,頗與再生緣類似,論者遂取此為「合二而一」之證。殊不知同一時代之作品,受環境影響,其格調本易相近。且再生緣一書,當日已甚流行,好事之人故作狡獪,偽造新古董,自極可能。至蓮女且之詩,尤為偽中之偽。蓋無聊文士,更欲使紅娘、春香、襲人、晴雯之流,變成鄭康成之詩婢,錢受之之柳如是,許公實之王修微,茅止生之楊宛叔,薛文起之香菱,以達其最高享受之理想。此真所謂遊戲文章,斷不可視為史鑑實錄也。 又沈敦三堯落帆樓文集九外集三簡札折存中「與許海樵旦復」三十二通之十三云: 今春將甲午年積負一清,私心竊自喜,以為今後可歸見江東故人。不意山妻復有納妾之舉,致再積百餘金之債。此事孟浪已極,接信之後,不勝大駭。堯之親戚目不睹史策,不知人情物理,以碭子不歸擬堯,既視堯太淺,欲以區區村婢縻堯,而不知縻之適所以緩之。 同書卷首附汪剛木曰楨「沈子惇著述總錄」略云: 沈堯字敦三,號子惇。浙江湖州府烏程縣人。府學廩生。道光(十四年)甲午優貢生。子惇生於嘉慶(三年)戊午,卒於道光(二十年)庚子。四十三歲。 寅恪案,子惇為嘉道間人。其妻金氏,以夫久不歸家,特買一婢,預作將來之妾侍。吾人今日觀之,雖覺可憐可笑。但就此一端,足見當時浙江不得志文人,家庭風氣之一斑。妝樓摘艷編選者會稽錢三錫,亦是子惇及其妻金氏之同時人。偽作之雲貞寄外書及蓮女且寄外詩,皆受當時此社會階層之習俗影響所致,殊不足怪也。 今檢沈畏齋樹德慈壽堂文抄五范太學傳略云: 君姓范氏,諱菼,字惇哉。國學生。秀水少司空仲子也。少穎悟,能屬文,出語傑特。司空公奇愛之。君天性孝友,伯兄(卒),君痛伯無子,以長子嗣之。乾隆(八年)癸亥春,公開府河北,招余。余乃得與君交。君於詩文,每刻苦不作猶人語。越來春(指九年甲子。)將赴秋闈,乃偕余治舉子業。秋試,同赴武林。明春(指十年乙丑。)余幸計偕入者,君奉太夫人後至。公入補府憲,仍館余於邸。及君至,而余應桐城相國(張廷玉)招以去。洎公遷工部,余出賀公。是時君方得脾疾。余在(澄懷)園得訃,不禁悲哭失聲。君生於康熙辛卯(五十年)某月日,卒於乾隆乙丑年(十年)五月十五日,存年三十五歲。配趙氏,子男三,培、堦、台。培嗣伯氏。 光緒修歸安縣誌三二選舉門貢生欄乾隆六年辛酉條載: 沈樹德。拔貢。字申培。是科副榜。甲子舉人。 寅恪案,取沈氏此傳,與陸燿撰范璨神道碑相比較,令人如墜五里霧中,疑竇百端。茲先舉其可疑之點,後作假定之解釋。陸氏為范璨之姻親,又為同里後學。沈氏亦范璨同里,又曾為其幕客,與菼交好。兩氏之文,何以互異如是?此可疑者一也。陸氏文云:「孫三人,墀、城、塏。墀又姻也。」沈氏文云:「子男三,培、堦、台。培嗣伯氏。」璨孫三人,雖兩文皆從土旁,但何以盡不相同?其改名之由,究因何故?即令前後有所改易,亦不致三人全改。且「培」與「城」,「堦」與「墀」,「台」與「塏」,意義近似,實無更改之必要。又陸文「墀」為長,沈文「培」為長。嗣伯氏。「墀」與「堦」同義,應作「堦」為長。夫長子通例不出繼,何以長子出繼儀薰。且墀既為陸燿之婿,又為請陸氏作其祖神道碑之人,故陸文所列三人次序,必無差誤。沈文列培為三人之首,此可疑者二也。陸文云:「子二人,儀薰,國子監生。菼,貢生。」而沈文題作「范太學」。陸文既稱菼為貢生,則菼死時之資格為優貢或拔貢無疑。國子監生又無追贈貢生之理。沈氏為菼作傳,不題「文學」而稱「太學」。此可疑者三也。茲試作解釋如下: (一)以通常事理言之,陸、沈兩文作成之先後,雖頗難考知,但欲作解脫范璨與科場案之范菼有關,則同一用心。既欲解脫與科場案之關係,止言菼先璨死,尚嫌不足。故必須別有一人為菼作一詳悉之傳,以證明其非犯罪之范菼。此沈文中菼之生卒年月及享年之數,自不可信。端生適范菼時,年二十三。菼年當已四十餘矣。故寅恪疑端生為繼室。沈文言「配趙氏」,當為菼之元配。培、堦當為趙氏所出。台即端生子蓉洲歟?再生緣中端生自言「強撫雙兒志自堅」,恐是指趙氏之次子及己身之子言,而趙氏所生,出繼伯氏之子及己身之女不計在內也。至沈文謂菼卒於乾隆十年者,恐因欲洗刷菼曾居樂志堂之痕跡,遂改其卒年為乾隆十年,即樂志堂尚未建築之時。蓋其後有關樂志堂之記載,如范來庚南潯志樂志堂條及下引董襄於嘉慶七年所作之詩等,可免與惇哉有所關涉也。 (二)菼子三人改名之由,雖不能確言,恐因科舉制度,改名可免發生枝節問題耶?其以長子出繼伯氏,或者亦與科舉有關,並可籍此為陸燿開脫與菼之關係也。至三人名次之異,當為沈氏誤記。 (三)據乾隆四十五年刑部提本陳七供詞中,菼為「宛平縣監生」,故沈文據此稱之為「太學」。頗疑端生之夫范菼,在浙江已取得貢生資格,故陸文稱之為貢生。但因應順天鄉試,遂入宛平縣籍,納粟為國子監生。陸、沈二氏撰文互有差異,遂遺此漏隙也。 又沈文盛稱范菼之穎悟,擅長詩文。此與端生述其夫「刻燭催詩笑語聯」之言符合,益可證下論陳七供詞中范菼倩人作詩文之說為誣枉矣。 複次,周慶雲纂南潯志九宅第門一「樂志堂」條,後附董襄「人日集范野苹樂志堂,即席次令兄澹人原韻」(題下自注「壬戌」),其「酒壘分兄弟」句下原注云: 座上惟范氏昆仲及余兄弟三人。 同書二七選舉門舉人欄載: 乾隆四十八年癸卯。董一經。字寶傳。號韋莊。一號韋齋。嵊縣訓導。 嘉慶六年辛酉。董應椿。一經子。字冠英。號雲帆。 嘉慶十二年丁卯。董襄。一經子。應椿弟。宛平籍。順天中式。字念喬。號苕庵。 同書二五列女門二「張氏」條云: 舉人董襄妾。道光(三年)癸未襄卒。 寅恪案,樂志堂條最可注意者,為詩題下自注之「壬戌」二字。檢乾隆七年歲次壬戌,嘉慶七年亦歲次壬戌。董詩題下之壬戌,必非乾隆七年,而是嘉慶七年。蓋乾隆七年尚無樂志堂故也。既是嘉慶七年,則此樂志堂主人野苹,果為何人?但其人既姓范,「野苹」之稱,自是出於詩經小雅鹿鳴篇「食野之苹」句。「野苹」二字,與其人本名之關係,頗難揣測。或是范璨之孫,即陸燿之婿范墀。但墀為長孫,必無「澹人」之親兄,是亦不可能也。若非墀者,則「城」「塏」二字,不能與「野苹」相關聯,則其人舍范菼莫屬。嘉慶七年壬戌,菼當尚在人間也。 又據毛詩正義三之二碩人篇「葭菼揭揭」句略云: 葭蘆菼薍。釋草文。李巡曰,分別葦類之異名。郭璞曰,蘆,葦也。薍似葦而小。大車傳曰,菼,雛也。蘆之初生也。則毛意以葭菼為一草也。陸機(璣)雲,薍或謂之荻。至秋堅成,則謂之萑。其初生三月中,其心挺出,其下本大如箸,上銳而細。揚州人謂之馬尾。以今語檢之,則蘆薍別草也。 同書四之一大車篇「毳衣如菼」句云: 郭璞曰,菼草色如雛,在青白之間。 同書八之一七月篇「八月萑葦」句云: (萑葦)二草。初生者為菼,長大為薍,成則名為萑。初生為葭,長大為蘆,成則名為葦。小大之異名,故云,薍為萑,葭為葦。此對文,散則通矣。 同書九之二鹿鳴篇「食野之苹」句云: 箋:苹,藾蕭。正義曰,釋草文。郭璞曰,今藾蒿也。初生亦可食。陸機(璣)疏雲,葉青白色,莖似箸而輕脆。始生香,可生食,又可蒸食,是也。易傳者,爾雅雲,苹,蓱,其大者為萍,是水中之草。召南採萍雲,於以採萍,南澗之濱者也。非鹿所食,故不從之。(寅恪案,讀者苟取通行本百二十回石頭記第九回「訓劣子李貴承申飭」所載隨寶玉上學之李貴答賈政雲,「哥兒已念到第三本詩經,什麼攸攸鹿鳴,荷葉浮萍。小的不敢撒謊」之語相參閱,當亦與榮國府清客相公及賈政同為之噴飯也。) 吳其濬植物名實圖考一二濕草類「牛尾蒿」條略曰: 詩經「取蕭祭脂」。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蕭荻,今人所謂荻蒿者,是也。按爾雅蕭荻,郭注即蒿。李時珍本草綱目以陸疏苹為牛尾蒿。與今本不同。 同書一四同類「蘆」條云: 夢溪筆談以為蘆葦是一物。藥中宜用蘆,無用荻理。然今江南之荻,通呼為蘆,俗方殆無別也。 此條下附毛晉詩疏廣要云: 雩婁農曰,強脆而心實者為荻,柔纖而中虛者為葦。澤國婦孺,了如菽麥。 則范菼所以不用其原來「惇哉」之字,而改稱「野苹」者,蓋以「苹」與「菼」有類似之處,遂取此稱,籍資掩飾歟?但斯乃昔人取義於經典訓詁而改其稱謂。吾人今日自不必就植物分類之科學之討論此問題也。至董氏所言其兄「澹人」,或是烏程縣誌范璨傳所謂「(璨)既貴顯,讓宅於從父兄弟」之兄弟所出者。今俱難考知,姑附記於此,以供談助。 今得見嘉慶二十二年丁丑重刊織雲樓合刻中陳長生繪聲閣續集有「喜蓉洲甥至京,有懷亡姊感賦」一題,(此集流傳甚少,陳文述當亦未得見,否則其詠繪影閣詩,自不致有「婿遇赦歸,未至家而□□死」之誤也。)則端生之子字「蓉洲」無疑。據西泠閨詠「繪聲閣詠家秋谷」七律中「香車桂嶺青山暮,畫舫蓮莊碧浪遙」一聯,「桂嶺」自指桂林,「蓮莊」與「畫舫」「碧浪」連文,則是指湖州府歸安縣之蓮花莊。考乾隆修湖州府志八古蹟門歸安縣「蓮花莊」條云: 蓮花莊在府治東南,縣學南。縣誌,遠趙子昂別業。四面陂水環繞,水中多蓮,絕為幽勝。 此條下引明釋宗泐詩云: 洲渚綠縈迴,芙蓉面面開。 及朱長春詩云: 城傍秋水古橫塘,四面蓮花學士莊。 寅恪案,趙松雪之蓮花莊建築於陂水環繞之地,其地必是高出陂水,即所謂洲渚者。(「蓮花」與「芙蓉」同義。古之所謂芙蓉,即荷花。鄭善果所謂「六郎面似蓮花」與白香山長恨歌「芙蓉如面」等語,皆可為證,而非石頭記「芙蓉女兒誄」之木芙蓉也。)然則「蓉洲」之稱,殆由於此,所以表示仰慕鄉里先賢之意也。 據上文所論,知塏為菼之少子。「塏」字之訓,依左傳昭公三年「初,齊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條「請更諸爽塏」句,杜預注云: 爽,明。塏,燥。 孔穎達正義云: 塏,高地,故為燥。 由是言之,趙松雪之蓮花莊,建築於陂水中高出於陂水之洲渚上。端生之子既字蓉洲,與其名為塏,實相關聯。若鄙說不誤,益可證科場案中之范菼,即范璨之子也。茲更有可言者,范璨之年齡雖高於陳兆侖,但陳氏稱范氏為「前輩」,乃就登科先後次序而言,非世俗口語所謂「前輩」「晚輩」之義。若真為世俗口語之「前輩」,則在近代文言應稱為「父執行」,或「某丈」。試舉最近人稱謂之一例。如文廷式雲起軒詞中稱李盛鐸為「前輩」。因李氏為光緒十五年己丑科第一甲第二名進士,而文氏為光緒十六年庚寅科第一甲第二名進士。可證「前輩」之稱乃登科次第,非年齡高下也。憶昔清宣統間,王闓運以舉人賜翰林院檢討,同時名醫徐景明博士亦則牙科進士。湘綺戲作七律解嘲,其一聯云: 已無齒錄稱前輩,賴有牙科步後塵。 蓋清室已於光緒季年停止科舉,更無同年錄之刊刻,故湘綺有「已無齒錄」之言也。 又端生雖屢次由湖州歸寧其父於杭州,但其臨逝之前,得聞范菼將由伊犁赦還,必與其子蓉洲在湖州家中坐待,自不留滯杭州,以俟其夫之至。蓋范菼即有房宅在南潯,歸後當有祭掃父墓之事。且范菼赦回時,玉敦已死,菼絕不先返杭州與端生會見無疑。至於玉敦妾施氏可能成為繼室一點,則既無文獻可徵,且「扶正」之事,雖偶有之,然以紫竹山房理法謹嚴之家庭,應遵奉齊桓公葵丘之盟「毋以妾為妻」之條文可知也。(見穀梁傳僖公九年及孟子告子章下。) 繪聲閣續稿「哭春田大姊」二首之一「捧到鄉書意轉驚」句與同書「喜蓉洲甥至京,有懷亡姊感賦」詩「話到鄉關倍黯然」句之「鄉」及「鄉關」,究何確指?今據繪聲閣初稿「寄懷春田家姊」七律云: 白蓮橋畔西風冷,紅蓼灘前夕照多。 慈壽堂文抄四「竹墩村記」略云: 去(湖州)郡城定勝門三十里弱,有村曰竹墩者,吾沈氏家焉。記水道曰白蓮池。南港東流之所蓄也。記橋曰雙小橋。一在白蓮池西,一在白蓮池東。皆木。 光緒修歸安縣誌八古蹟門「紅蓼汀」條引康熙縣誌云: 在白萍洲對岸。宋汪藻有調小重山詞詠紅蓼汀。 等材料,可知端生夫家范氏與長生夫家葉氏,同在湖州。夫浙江一省,同時竟有兩范菼,豈不與舊戲劇中五花洞碧波仙子等,同一神話歟?然則此一奇案,恐包龍圖再生,亦難解決矣。鄙意就吾國昔日士大夫階級之婚姻條件言之,端生與秋塘兩家,既非孔李交遊之舊,林薛姑姨之親,又無彩樓拋球之緣,元夕觀燈之遇。今論者竟為之強牽紅絲,使成佳偶,以效法喬太守之亂點鴛鴦譜,豈不異哉!豈不異哉! 關於范菼科場獲罪一案,尚有可疑者。觀乾隆四十五年東閣大學士兼刑部事務英廉等所上刑部提本略云: 嗣陳七復見孫三、王五,各給銀七兩五錢,言定在場內傳遞文字。陳七又恐孫三、王五與范菼等素未熟識,恐場中傳遞錯誤,當令范菼等於衣襟上各掛小紅包為記,令孫三、王五暗中認識,記明伊等所坐號舍,以便傳遞。入場後,華振聲(等)所作各卷,系王五潛往接收,轉交孫三懷藏,於(八月)初九日夜四更時,正在找尋范菼等號口交遞,當被查獲。查陳七因身充謄錄,冀圖重謝,輒包攬多人,雇替作文,轉輾說合,接受過付共銀一百二十餘兩。復敢有心將雇倩在場三人,隱匿不吐,欲令出場逸逃,實屬目無法紀。陳七應情實。 又觀雍正修大清會典七二禮部一六貢舉一科舉通例云: 諸士領卷尋號時,有在號外停立者,登時扶送監臨詰問。坐定出題,簾外員役不許私入號房,傳送茶湯。 然則范菼似一不善作四書義及試帖詩之人,與上引陳端生於再生緣中自述其夫之語,殊為不合。鄙意陳七狡猾多謀,既「敢有心將雇倩在場三人,隱匿不吐,欲令出場逸逃」,或者孫三、王五被查獲時,適在范菼號口,因隨意試指其「雇替作文」,(寅恪前以為菼因代人作文得罪。今見陳七口供,自應更正。)藉以搪塞拷問者之刑逼,並為另一雇替之人開脫。果爾,范菼乃替死鬼,即陳文述所謂「為人牽累」者歟? 複次,陳七在此案中為主犯,僅以行第稱,而不直書其名。蓋此人真名若暴露,則與當朝顯要,主事及考官等牽連,故特為隱諱。(此點可參沈堯落帆樓文集十簡札折存下「與吳半峰汝雯」所云:「北闈中式者,多半是關節。十八名以抄襲成文被革,其實取中亦是關節。主司本屬房老改,不改,而後被御史糾也。此時風氣,無勢力者,竟可不必應試。本年順天科場之弊,發覺者特百分之一二,且其尤小小者。以有宰相子不入場而中式之事,故發覺者概從輕比。蒙蔽二字,至斯為極,無勢力者,尚求進取耶?」沈氏作此書時,為道光二十年庚子,距乾隆四十五年科場案,適為甲子一周。可見順天鄉試積弊並未稍減。及至咸豐八年戊午順天鄉試,嚴懲主事官柏葰等之後,其弊始革矣。)即此一端,亦可以推知此案口供,必非完全真實也。至范菼善作詩,而不善作八股文之說,則殊不然。檢嘉慶修大清會典事例二五禮部門乾隆二十二年條云: 本年欽奉諭旨,會試二場表文,改用五言八韻唐律一首。剔除科場舊習,務收實效。至將來各省士子,甫登賢書,即應會試。中式後,例應朝考。若非預先於鄉試時,一體用詩,垂為定製,恐諸士子會試中式後,仍未能遽合程式。應自乾隆(二十四年)己卯科鄉試為始,於第二場經文之外,加試五言八韻唐律一首。 同書同卷乾隆四十七年條云: 又議定二場排律一首,移置頭場試藝後。其性理論一道,稱置二場經文後。 可知自乾隆二十四年己卯以後,八股文與試帖詩同一重要。故應試之舉子,無不殫竭心力,專攻此二體之詩文。今通行本一百二十回之石頭記,為乾隆嘉慶間人所糅合而成者。書中試帖體之詩頗多,蓋由於此。總之,即使范菼善於作詩,而不精通舉子業,如沈氏「范太學傳」所言者,亦恐不至於冒大危險,倩人代作也。 茲有可附論者,乾隆四十七年,議定將二場排律詩移置頭場試藝後。故兒女英雄傳作者文康,於第三五回「安公子占桂苑先聲」中,述安龍媒以備卷得代,錯用官韻之馬簣山中式第六名舉人。此事實暗指同治三年甲子順天鄉試,而非雍正年間科場規則也。 複次,今得見繪聲閣初稿「與序堂弟泛舟西湖」,「將歸吳興,呈春田家姊並留贈汪嗣徽夫人」,「寄懷春田家姊」及繪聲閣續稿「哭春田大姊」等題,始知范菼實以嘉慶元年授受大典恩赦獲歸。前所論范菼獲歸之年有二,而以乾隆五十五年獲歸較為可能。既得此新證,自應更正。 至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刑部提本所云: 陳七又因曾與鑲黃旗滿洲筆帖式恆泰、春泰弟兄抄寫書籍,彼此熟識。 又略云: 不能禁約子弟之翰林院侍講勒善(等)革職。 等語,似此勒善與耆獻類徵初編三三二將帥門所載清國史館本傳初名勒善之勒福,非為一人。但此傳乾隆五十八年以前之事跡,全不記載。又於道光十五年引見時,更名勒福,並中華書局印清史列傳中,不見勒福傳諸端,恐有所避忌,不能無疑。姑識於此,以待更考。 李桓國朝耆獻類徵初編一四二郎署四儲大文撰汪森墓志銘附錢載撰汪孟鋗墓志銘略云: 考上堉,歷官大理府知府。妣祝氏。大理四子,君其長也。雍正乙卯為娶婦。蓋大理惟及為冢子娶婦,其諸子女皆君於父沒後為弟婚,而嫁其女未者也。乾隆元年丙辰君年十六,侍母從父官盛京,入官京師。(六年)辛酉母沒,君扶柩攜弟歸里,卜壤葬母于海鹽山茶花漾之原。(十年)乙丑大理出守,遣家歸。(十一年)丙寅大理卒於官,君奔迎柩歸,合葬於新阡。 寅恪案,汪上堉雖其本缺為雲南省大理府知府,然亦有調署雲南省首府雲南府之可能。如乾隆三十五年陸燿原任登州府知府,三十六年調山東省首府濟南府知府,即是其例。依此言之,雲南省志職官門雲南府知府欄,列汪上堉之名,並非偽傳,亦未可知也。 又端生之母汪氏,是否嫡出,抑或庶出,未能考知。假使為庶出,則汪氏有隨其生母侍其父汪上堉往雲南之可能,如兒女英雄傳第二回「沐皇恩特受河工令」略云: (安)老爺開口先向著太太說道:「太太,如今咱們要作外任了。」又聽老爺往下說道:「我的主意打算暫且不帶家眷。到了明秋,我再打發人來接家眷不遲。第一件心事,明年八月鄉試,玉格務必教他去觀觀場。」太太說:「老爺才說的一個人兒先去的話,還是商量商量。萬一得了缺,或者署事,有了衙門,老爺難道天天在家不成。別的慢講,這顆印是個要緊的。衙門裡要不分出個內外來,斷乎使不得。」老爺說:「何嘗不是呢?我也不是沒想到這裡,但是玉格此番鄉試,是斷不能不留京的。既留下他,不能不留下太太照管他。這是相因而至的事情,可有甚麼法兒呢?」公子便說道:「請父母只管同去,把我留在家裡。」老爺明決料著自己一人前去,有多少不便,便向太太道:「譬如咱們早在外任,如今從外打發他進京鄉試,難道我合太太還能跟著他不成?」太太聽了,便向老爺說道:「老爺主見自然不錯,就這樣定規了罷。」 寅恪案,清國子監題名碑乾隆十三年戊辰科會試,則其前一年,即乾隆十二年丁卯有鄉試。汪上堉不令其子孟鋗於乾隆十年,隨己身同赴雲南,而遣家歸秀水,蓋欲孟鋗留居故里,預備應乾隆十二年丁卯科浙江鄉試。此點與安老爺不令安公子隨身赴淮安,而令其留京應順天鄉試者相同。又安老爺此時不過一候補河工令,尚未得實缺,或署事。但安太太必欲分出個內外,以保管官印。據國朝耆獻類徵二三二沈大成代撰汪上堉墓志銘略云: 配祝氏,封宜人,前卒。子孟鋗、仲鈖、季鏗。其簉所生則彝銘也。 紫竹山房文集一五「顯考皇亭府君行述」略云: 府君終於乾隆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寅時。孫六人。長玉萬,聘吳氏,雲州知州,現任大名府同知日省公第五女。次玉敦,聘汪氏,現任刑部河南司郎中起嚴公次女。 同書同卷「顯妣沈太宜人行述」略云: 先慈終於乾隆戊辰年(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巳時。孫男六人。玉萬太學生,娶吳氏,原任大名府同知日省公第五女。玉敦錢塘學附生,聘汪氏,原任刑部河南司郎中、雲南大理府知府起嚴公女。 同書同卷「冢婦吳氏行」略云: (乾隆十五年)庚午秋,玉萬暨次兒玉敦,忝與鄉薦。明年正月長孫女端兒生。次子婦出也。 則是端生母汪氏,乃上堉次女。嫡配或簉室所生,固難決定,但例以安老爺以候補河工令之往淮安,安太太因安老爺無側室,故須親身隨往,以分內外。何況上堉乃實缺知府,當時由北京赴雲南,較由北京赴淮安,交通更困難。上堉嫡配祝氏,雖已前卒,往大理前,又遣孟鋗歸里,似仍須攜帶少數謄屬同行。苟欲攜謄屬同行,則此謄屬必是彝銘之母。端生之母汪氏,既是上堉次女,頗有為彝銘同母姊之可能。依上引材料綜合推計,端生之母汪氏,果隨父母往雲南,其時年齡當在十歲以上。以十歲以上之女子,自然熟悉滇省之地理風俗狀況,故後來可以轉告再生緣之作者。所可笑者,沈大成代撰之汪上堉墓志銘,絕不提及上堉有二女。若非陳句山尚有男女平等之觀念,其著作關於婦女方面,亦詳載記,否則此一代才女之母,竟成西遊記第一回「靈根育孕源流出」由石卵迸裂而出之孫悟空矣。呵呵! 或有執石頭記述賈政放學差及任江西糧道,王夫人、趙姨娘、周姨娘皆不隨往以相難。鄙意石頭記中,不合事理者頗多,如晴雯所補之孔雀毛裘,乃謂出自俄羅斯國之類。若更證以才女戴萍南隨其翁趙老學究赴江西學政之任,旋沒於任所一事,尤為實例實據。足見兒女英雄傳所言,非憑虛臆造者也。 戴萍南「織素圖次韻」三首之一「絕勝崔徽傳里人」句中之「崔徽」,宋元人詩詞用此典者頗多,茲舉數例於下,以見一斑。 蘇文忠公詩合注一五「和趙郎中見戲」二首之一「空唱崔徽上白樓」句下王注云: (趙)堯卿(夔)曰,裴欽中以興元幕使河中,與徽相從者累月,欽中使罷,徽不能從,情懷怨抑。後數月,東川幕白知退(行簡)將自河中歸,徽乃托人寫真,因捧書謂知退曰,為妾謂裴郎,崔徽一旦不及卷中人,徽且為郎死矣!明日遂疾,發狂。元稹為作崔徽歌以敘其事。 又施武子宿注云: 張君房麗情集元微之崔徽傳雲,蒲女也。裴敬中使蒲,徽一見動情,不能忍。敬中使回,徽以不能從為恨,久之成疾,寫真以寄裴。世有伊州曲,蓋采其歌成之也。 同書二八「章質夫寄惠崔徽真」題下施注云: 元微之作崔徽歌,世有伊州曲,蓋采其歌成之也。 楊廉夫維楨錢崖逸編注八續斂集二十首之七「照畫」云: 畫得崔徽卷里人,菱花秋水脫真真。只今顏色渾非舊,燒藥幧頭過一春。 史邦卿達祖梅溪詞三姝媚云: 記取崔徽模樣,歸來暗寫。 許彥周凱彥周詩話云: 詩人寫人物,態度至不可移易。元微之李娃行雲,髻鬟峨峨高一尺,門前立地看春風。此定為娼婦。 寅恪案,鐵崖「畫得崔徽卷里人」句,出自「崔徽一旦不及卷中人」之語。戴萍南「絕勝崔徽傳里人」句,亦與鐵崖同用一典。故句中之「傳」字,似當作「卷」,而非用蘇詩施注所引之麗情集「崔徽傳」之「傳」。不過萍南更承用鐵崖此句。蓋萍南學問實由其父璐處得來。至若其八股名家之阿翁趙佑,必不許子婦閱讀此類雜書也。 又唐人小說例以二人合成之。一人用散文作傳,一人以歌行詠其事。如陳鴻作長恨歌傳,白居易作長恨歌。元稹作鶯鶯傳,李紳作鶯鶯歌。白行簡作李娃傳,元稹作李娃行。白行簡作崔徽傳,元稹作崔徽歌。此唐代小說體例之原則也。(可參拙著元白詩箋證稿第一章「長恨歌」。)其言元微之作崔徽傳者,當是行文偶誤,不足為據。至若韓愈作「石鼎聯句」,(見全唐詩第一一函聯句四韓愈。)則以散文與歌詩不能分割,故一人兼為之。此乃變例,不可執以概全部唐人小說之體裁也。 茲別有可注意者,許彥周謂元微之「髻鬟峨峨高一尺」句,乃寫當時婦女頭髮之形態,可供研究唐代社會史者之參考。然則當日所謂時髦婦女之髮型,有類今日所謂原子爆炸式,或無常式耶?寅恪曾遊歷海外東西洋諸國,所見當時所詫為奇異者,數十年後,亦已認為通常,不足為怪矣。斯則關於風氣之轉變,特舉以告讀司馬彪續漢書五行志述「服女夭」諸條之君子。 又三益堂再生緣原本刻於道光元年。是「元」字非「九」字之誤,應據以改正。但「花甲」即六十歲。五十一歲可言「開六秩」,而梁德繩以「近花甲」為言,未免有語病。若易「嗟我年將近花甲」為「嗟我今年開六秩」,則更妥適,不至令人疑惑。(此點可參白氏文集三七「喜老自嘲」詩末二句「行開第八秩,可謂盡天年」原注「時俗謂七十已上為開第八秩」之語。) 又陳文述西泠閨詠一五「繪影閣詠家□□」詩「苦將夏簟冬釭怨」句,乃用文選一六江文通「別賦」中「夏簟清兮畫不暮,冬釭凝兮夜何長」之典,與此詩第二句「別緒年年悵女牛」相應。今刻本「釭」誤作「缸」,不可從。 論再生緣校補記後序 論再生緣一書乃頹齡戲筆,疏誤可笑。然傳播中外,議論紛紜。因而發現新材料,有為前所未知者,自應補正。茲輯為一編,附載簡末,亦可別行。至於原文,悉仍其舊,不復改易,蓋以存著作之初旨也。噫!所南心史,固非吳井之藏。孫盛陽秋,同是遼東之本。點佛弟之額粉,久已先干。裹王娘之腳條,長則更臭。知我罪我,請俟來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