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靈魂 · 第三卷

亞里士多德 《論靈魂》
【1】在五種感覺之外(我是指視覺、聽覺、嗅覺、味覺和觸覺)並不存在其他感覺,我們可以從以下論證來說明。如果實際上我們具有靠觸覺所感知到的一切事物的感覺(因為憑藉觸覺我們能感覺可觸事物本身的性質),而且,如果我們喪失某種感覺,我們就一定喪失了某種感官;另外,通過直接接觸能感覺到的一切事物,我們就能通過觸覺感覺到,觸覺是我們實際上所擁有的感覺;但是,所有通過中介而非通過直接接觸被感知的事物,都是以這些簡單元素,如氣和水,為媒介而感知到一。再有,存在著這樣個事實,如果通過一單個媒介能感覺多種對象,則與此媒介相當的感官的所有者便能感覺這兩類對象(例如,如果這種器官是由氣構成,那麼氣不僅是聲音的媒介,而且也是顏色的媒介),但是,如果同一事物具有多種媒介,例如氣和水都是顏色的媒介(因為這兩者都是透明的),那麼這兩者的擁有者便能感覺到通過這兩種媒介而能感覺到的東西。但感官僅僅是由這兩者構成,即氣和水(因為瞳孔由水構成,聽覺器官由氣構成,嗅覺器官由這兩種元素的某一種構成),火或者並非任何感覺的媒介,或者它對所有感覺都是共同的(因為沒有熱就不可能有感覺),土或者並非任何感覺的媒介,或者它以某種特別的方式與觸覺相聯繫;因此,剩下的是,除了由氣和水構成的感官外不可能存在任何其他東西構成的感官;有些動物實際上就擁有這樣一些感覺器官。所以,那些完善的、無殘缺的動物都具有所有這些感覺;我們可以看到,甚至鼴鼠,在其毛皮之下也具有眼睛。所以,如果不存在其他物體,如果除了屬於我們這個世界的物體的屬性外不存在其他屬性,那麼就沒有什麼感覺是不必要的。 但是,不可能存在某種特殊感官能感覺到共同的對象,我們只能憑藉著每種感覺偶然地感覺這些,諸如運動、靜止、形狀、廣延、數量以及統一體;因為我們可以通過運動感覺所有這一切,例如我們可以通過運動感覺廣延以及形狀;因為形狀是一種廣延。處於靜止狀態的事物則可以通過運動的缺乏來感覺;通過否定連續性和那些特殊的事物感覺數;因為每一感覺都能感知到一類對象。所以,對於那些共同的感覺對象,如運動,顯然不可能存在著某種特殊的感覺;如果有,我們對它們的感覺就會像現在通過視覺感覺甜一樣。但我們之所以又能感覺到它們,那是因為相對於每種性質我們都具有某種感覺。所以,當兩者相遇時便能識別它們,否則,我們就絕不可能感覺到它們,除非碰巧,例如,克勒翁的兒子,我們並非感覺到某人是克勒翁的兒子,而是感覺某人長得白淨,而碰巧這位長得白淨的人是克勒翁的兒子。但我們具有一種共同的能力,它能感覺共同的事物,而且並非偶然地感覺。所以,對它們來說並不存在某種特別的感覺。如果存在,我們也感覺不到,除非就像我們上面說到的那樣,我們看見了克勒翁的兒子。這些感覺能碰巧感覺所有別的特殊對象,但這並非從它們自身,而是因為它們形成了一個統一體。當感覺是在同時針對同一對象的兩種不同性質時,如膽汁的苦味和黃色,這種偶然的感覺便會產生;陳述兩者的同一併不是感覺;由於這個原因感覺可能會受到欺騙,如果某物是黃色的,它就會顯得好像是膽汁。有人也許會問,我們為什麼有多種感覺而非僅有一種。這也許是為了讓那些附隨的共同的事物,如運動、大小和數目,更好地被我們注意到;因為如果視覺是唯一的,那麼我們只能感覺顏色,我們就難以注意到,因為顏色和大小與其他伴隨物同時出現,所有的事物都顯得完全同一。事實上共同的對象存在於多種感覺之中,這說明每種感覺都是不同的。 【2】我們可以感覺到我們在看和聽,那或者一定是憑藉著視覺在看,或者一定是仰仗其他的感覺一。然而,同感覺必定既能感知視覺也能感知視覺的對象,即顏色。所以或者是兩種感覺感知同一對象,或者是同一感覺感知它自身。此外,如果感知視覺的感覺與視覺不同,那麼或者這將導致無窮後退,或者是同一感覺感知它自身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們就應當得出這一點。這裡有一個問題,因為如果視覺的感覺是看,那麼看到的或者是顏色,或者是有顏色的東西,如果某物要觀看在看的東西,那麼首先在看的東西就應當具有顏色。所以,「視覺的感覺」顯然並不是在一種意義上說的;因為即使在我們沒有看的時候,我們也能憑藉著視覺判別黑暗和光明,但兩者在方式上並不同。此外,在看的東西在某種意義上是擁有顏色的;因為每種感覺器官在接受感覺對象時並不接受其質料。由於這個原因,在感覺對象消失後,在感覺器官中仍然存在著感覺和影像。 感覺對象的在實現和感覺的在實現是同一的,雖然它們的本質並不是同一的;我說的意思如在實現的聲音和在實現的聽;因為具有聽力的人也可以不聽,具有發聲能力的東西並不總是發聲。但是,一旦有聽力的東西正在實現其能力,能發聲的東西正在發聲,那麼在實現的聽和在實現的聲音就同時發生了,我們將那稱為聽和發音。 如果運動發生在被作用的事物之中,無論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運動,在實現的聲音和聽都必然地存在於潛在的聽之中;因為運動著的東西和起作用的東西,其實現就發生在承受作用的事物之中。所以,引起運動的事物並不必然被運動。產生聲音的事物,其實現活動是聲音或發音,產生聽的事物,其實現活動是聽或聽覺,因為聽有兩種意義,聲音也有兩種意義。同樣的說明也可以應用於其他感覺和感覺對象。因為正如主動和被動都依存於承受作用的事物之中,而不是依存於產生作用的事物中,感覺對象的實現和感覺主體的實現也同樣是存在於感覺主體之中。在某些情況下,對於兩者我們都有其稱謂,如發音和聽覺,但在另外的情況下,它們其中之一沒有名稱;因為視覺的實現被稱為看,而顏色的實現則沒有名稱;味覺的實現被稱為嘗,但滋味的實現則沒有名稱。但是,因為感覺對象的實現和感覺的實現是同一的,儘管它們的本質不同;所以實現著的聽一定是和聲音同時終止或連續,滋味和味覺以及其他情況也是如此,但這並不適用於它們的潛能。早期的自然哲學家們在這點上是錯誤的,他們認為,如果沒有視覺,白和黑就不能存在,沒有味覺就沒有滋味。他們的說法既有正確的一面也有不正確的一面;因為感覺和感覺對象這兩個詞可用於兩種意義,即潛在的和實現著的,他們的陳述只適用於後者而不適於前者。他們對那些名詞的意義只籠統地加以說明,而它們是不能僅僅籠統地加以說明的。 如果和諧是某種聲音,聲音和聽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同一的(在某種意義上又不同一),如果和諧是比率,那麼聽也一定是某種比率。由於這個原因,所以無論是高音還是低音,過度都會毀壞聽;同樣,過分的滋味會毀壞味覺,就顏色來說,過度耀眼或過分昏暗也會破壞視覺,嗅到過於強烈的氣味,無論是甜還是苦都會破壞嗅覺;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說,感覺是某種比率。當純淨不混的東西,如酸、甜、鹹被置於這一比率中時,它們就會變得使人愜意;因為如果那樣的話,它們就是令人愜意的。但一般來說,混合的構成要比單純的高音或低音更為和諧,對於觸覺來說,能熱或能冷的事物更令人愉悅;感覺是比率,過度便會傷害或破壞感覺。 每種感覺都與其感覺主體相關,它依存於感覺器官本身之中,並能辨別出感覺主體的差別;例如,視覺能辨別出白和黑,味覺能分辨出甜和苦;相對於其他情況也是如此。但是,由於我們能對白色和甜味加以區分,而且能對所有感覺對象進行相互比較,所以,我們又是憑藉著什麼來察覺這些差別的呢?那一定是感覺;因為它們是感覺的對象。肌肉顯然不是最後的感覺器官;如果是的話,辨別便會依靠所接觸的事物。再者,也不可能依靠不同的感覺來辨別甜和白的不同,而且兩者都清晰地呈現在某一單個感覺之前。因為,在另外的情況下,我感覺的是一事物,而你感覺的是另一事物,那麼這兩者就顯然是互不相同的。斷定差別的東西必定是同一種能力,因為甜不同於白。所以斷定差別乃是同一能力,如同它進行斷定一樣,它思想和感覺也是這樣。顯然不可能用分離的能力來辨別分離的對象;所以,也不可能在分離的時間裡對它們加以辨別。因為正如同一能力宣稱善和惡不同一樣,我們在同時宣稱差別一個是此,一個是彼,這裡的時間並不是在偶性上說的(我是說,例如,說是在現在,差別也是在現在,所以這兩者在同時出現)。這種能力是現在在說,差別是現在存在,所以兩者是同時的。辨別是不能分離的而且存在於不能分離的時間中。但是作為不可分割的並且存在於不能分割的時間中的同一能力,不可能由於相反的運動在同時而被運動。因為如果有某個甜的東西,它就會以某種方式來刺激感覺或思想,但如果有某個苦的東西,那它就會以相反的方式刺激,如果是白色的東西,它就會以不同的方式刺激。我們是否可以設想,辨別的能力在數目上不可分開和不可分離,但在本質上則可以被分開呢?在某種意義上正是被分開的事物感覺那些被分開的事物,但在另外的意義上,它是作為不可分開的事物的;因為在本質上它是可以分開的,但在空間上和數目上是不能分開的。抑或這也是不可能的嗎?因為雖然同一不可分開的事物在潛能上可以成為兩個相反者,在本質上它不能,但作為實現活動它是能分開的;一事物不可能同時既白又黑;所以,同一事物不可能同時受到這兩者形式的影響,如果這種事物是感覺和思想的話。但事實上,正如一些人所描述為點的東西一樣,它既是作為一又是作為二,在這種意義上它又是可以分開的。作為不可分開的東西,它被辨別為一併且是瞬時的,作為可分開的東西,它在同一時間裡兩次使用了同一符號。就它把這個極端作為二來說,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憑藉著分離的能力來辨別兩個分離的對象,就它作為一來說,它是憑藉著同一種能力並在同時進行辨別的。 關於這個本原,即我們所說的動物憑藉著它而具有感覺的本原,我們就討論到這裡。 【3】確定靈魂最大的特徵有兩點,即位移和思維、判斷、知覺。有人認為,思維和思考與某種感覺相似;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靈魂判斷著並認識著存在的事物。早先的確有些人認為思維和感覺是同一的,例如恩培多克勒就說過,「經多見廣,使得人們機智增長」,在另外的地方他還說,「由此思考各樣的思想便永久發生在他們身上」。荷馬也說過同樣的話,「心靈就是這樣」。因為他們都認為思維是肉體的某種功能,正如感覺一樣;人們通過感覺相同而認識相同,正如我們在討論開始時 所解釋的那樣。然而他們應當在同時對謬誤作出說明,因為謬誤似乎與動物更為密切,靈魂在更多的時候是處於謬誤狀態。由此可以必然地得出,或者,如有些人所說的那樣,所有現象都真實,或者,謬誤與不同相聯繫;因為這與「通過同而認識同」正相反對。看來,在相反者的情況下,謬誤和知識是同一的。很顯然,感覺和思考並不同一;因為所有動物都分有前者,但只有極少數動物分有後者。而且,思維也和感覺不同,它包含了正確和不正確,「正確」屬於理智、知識以及真實的意見,「不正確」則屬於它們的對立面,所以它和感覺是不同的。因為對特殊對象的感覺總是真的,而且它是所有動物的特徵。但思維則可能產生錯誤,而且思維也不屬於沒有理性的[1]動物;想像和感覺、思想都不同,沒有感覺想像就不可能發生,而沒有它自身判斷也不可能存在。想像和判斷顯然是不同的思想方式。因為想像存在於我們意願所及的能力範圍之內(因為人們可以在心裡製造出一些幻相,就好像人們利用影像來幫助記憶一樣),但是,我們卻不能隨心所欲地形成意見;因為意見一定要麼是錯誤的,要麼是正確的。再有,當我們形成有關某一可怕或恐怖事物的意見時,我們便會即刻受到影響,同樣,當我們形成有關能激勵勇氣的事物的意見時也會這樣;但是,相對於想像,我們則有如觀看夢中景象或令人鼓舞的事物的觀眾。判斷自身具有不同種類,知識,意見,思考,以及它們的對立面,但有關它們的區別,我們只能在其他地方來討論。 關於思想,由於它不同於感覺,它被認為是由想像和判斷構成的,因此,我們先來分析想像然後討論判斷。如果想像[2](撇開這個詞所引申的含義)是這樣的過程,即是說,仰仗著它某種影像在我們心中出現,那麼,它就是這樣一種能力或狀態,憑藉著它我們進行判斷,它們或者正確或者錯誤。感覺、意見、知識和理智也是這樣。從以下說明可以清楚地看到,想像不是感覺。感覺或者是潛在著或者是實現著,例如,視覺和看,但即使這一切都不存在想像也仍然能夠發生,就像在睡眠中所夢見的事物那樣。其次,感覺總是出現,而想像並非如此。如果感覺和想像在現實上是同一的,那麼所有動物就應當具有想像,事實似乎並非如此。例如,這對於螞蟻、蜜蜂和蠐螬就不合適。再次,所有感覺都是真的,而多數想像則是假的。當我們正在現實地精確地涉及感覺對象時,我們就不能說「我想像這是一個人」,唯有當我們沒有現實地感覺時才會這樣。如前所述,甚至在雙眼緊閉的情況下人們仍然能夠想像。但想像並非永遠正確,例如知識和理智;因為想像可能是虛假的。剩下的是來看它是不是意見;意見或者為真,或者為假。但是,意見伴隨有相信(因為人們不可能堅持某一他不相信的意見);動物不可能有相信,但多數動物有想像。再有,所有意見都伴隨有相信,相信伴隨有信念,信念又伴隨有理性,有些動物有想像,但它們沒有理性。很顯然,想像既不可能是與感覺相關的意見,不是以感覺為基礎的意見,也不是意見和感覺的混合物;這不僅是因為上述理由,也因為意見不與任何其他事物有關,而只與感覺對象有關,我是說,想像是由「它是白色的」意見和對白色的感覺混合而成的,而不是由「它是善的」意見和對白色的感覺混合而成。想像是相對於直接感覺所形成的意見。但是,對於那些我們具有真實判斷的事物,同時可能會看起來是虛假的;例如,太陽的直徑看起來不過一步之闊,但我們相信它要比我們所居住的地球大得多;我們可以由此推出,要麼,在事實還保持著原樣,而且在感覺者既沒有忘記,也沒有不相信他所持有的真實的意見時,這個意見自身就被否決了;要麼,如果他仍然堅持這一意見,那麼這個意見必定既是真的又是假的。但是,真實的意見只有在事實不知不覺地發生了變化時才會變得虛假。想像既不是這些事物中的某一種,也不是由它們所構成。 但是,當一個別物被運動時,另一事物又會被它所運動,而且,由於想像似乎是某種運動,離開了感覺它似乎就不能發生,它發生於感覺者,而且和所感覺到的東西相聯繫;現實的感覺可以產生出運動,這種運動必然和感覺相同,離開了感覺,或當我們沒有感覺時這種運動便不會發生;由於它,擁有它的東西可以在多個方面作用和承受作用;它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這個結論是從這樣的理由推出的,對特殊事物的感覺是真實的,或者它可能存在著最輕微的錯誤。其次是對偶性的感覺,在它們中有可能產生錯誤,因為,在感覺白色時不會發生錯誤,但對於這一白色對象是這一事物還是另一事物則可能出錯。其三是對共同屬性的感覺,它們伴隨著特殊事物所從屬的偶性;我是指諸如運動和廣延,感覺在這樣一些事情上極容易發生錯誤。但是由感覺的活動所引起的運動有別於三種感覺中任何一種實現著的感覺;無論感覺什麼時候出現,第一種感覺都是真實的,其他兩種無論是出現還是不出現,都可能產生錯誤,特別是感覺對象處於遠距離時。如果想像並不含有任何別的,而只是我們所說過的那些,如果想像正是我們所描述過的那些,那麼想像就一定是由實現中的感覺所生成的運動。視覺是一種基本的感覺,想像(phantasia)是從光(phaog)這個詞變化而來,沒有光就不可能看。由於想像即存在於我們身上,並類似於感覺,動物在多數情況下就是按照想像而行動,有些動物是由於沒有理智,如獸類,有些動物則是由於理智暫時被情慾所籠罩,或消失,或沉睡,如人。關於想像,它是什麼以及是由於什麼原因,我們就說這麼一些。 【4】關於靈魂的這一部分,即靈魂用來認識和思維的部分,無論它是分離的存在,還是它在廣延上不能分離但在定義上可以分離,我們都必須要考察它具有哪些不同特點,以及思維是如何發生的。如果思維類似於感覺,那麼它一定或者是某種承受思維對象作用的過程,或者是承受其他這一類事物作用的某種過程。雖然它不能感覺,但能接受對象的形式,並潛在地和對象同一,但不是和對象自身同一,心靈和思維對象的關係與感覺能力和感覺對象的關係一樣。就像阿那克薩戈拉所說的那樣,由於心靈能思維一切,為了居於支配地位,亦即為了認識,它必須是沒有被玷污的;因為雜入了任何異質的東西都會阻遏和妨礙它,所以心靈除了接受能力外,並無其他本性。在靈魂中被稱為心靈的部分(我所說的心靈是指靈魂用來進行思維和判斷的部分)在沒有思維時就沒有實現著的存在。因此認為它和軀體混合在一起是不合理的;如果是那樣,它就會變成某種性質,如熱或冷,或者甚至會擁有某種器官,就像感覺能力一樣;但事實上它並不具有什麼器官。認為靈魂是形式的居所是不無道理的,但這並不適用於整個靈魂而只適用於思維能力,這些形式只是潛在的而不是現實的。如果我們考察一下感覺器官和感覺,很顯然,感覺能力的麻痹和思維能力的麻痹是不同的。因為感覺在過於強烈的感覺對象刺激下就不能感知,例如,轟鳴過後就聽不到聲音,在過分強烈的顏色和氣味的刺激下就不能立刻看和嗅;但是心靈在思維了某一強烈的思維對象後,不僅不能減小思維細微事物的能力,而且還會加強這種能力;因為感覺能力是不能脫離軀體的,而心靈則是分離的。一旦心靈變成其對象,就像有學問的人一樣,即是說他是實現著的學者(當他由於自身而實現其能力時這就會發生),在某種意義上它仍然是潛能,但這和在學習或研究前的潛能並不相同;它自身能夠思維它自身。 廣延和作為廣延的存在[3]是有區別的,水和作為水的存在也是不同的(在其他許多情況下都是如此,但並非所有情況都這樣;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它們是同一的),我們就以不同的能力,或以同一種能力的不同狀況來判斷作為肌肉的存在和肌肉;肌肉是不能沒有質料的,就像塌鼻,它是存在於特殊質料中的特殊形式。我們憑藉著感覺能力判斷冷和熱,肌肉就是它們的某種比率;要判別作為肌肉的存在,則要依靠其他能力,它或者與感覺能力相分離,或者是與它相關的狀態,就像一條曲線和它被拉直是同一條線。再者,在這些抽象對象中,直就像塌鼻一樣;因為它們都是和某種質料相聯繫的;如果作為直的存在和直不同,則所以是的是[4]就是不同的事物;因為它是雙重的。因此就須以不同的能力或同一能力的不同狀態來作判斷。一般而論,就像對象能和質料分離一樣,關於心靈也是這樣。 有人也許要問,如果心靈是單純的,不承受作用,並且和任何事物毫無共同之處,正如阿那克薩戈拉所說的那樣,如果思維是承受某種作用,那它又如何思想呢?因為只有當兩個東西具有某種共同點時,其中之一才會被看作是作用者,另一個則被看作是承受作用者。再有,心靈自身是不是思維的對象呢?因為,或者心靈存在於他物中(如果心靈自身即是思維對象,不依賴於任何他物,則思維對象在種類上就永遠是同一的),或者心靈包含有某種共同元素,這使得它自身和其他事物一樣成為思維對象。在前面分析「因某種共同東西而承受作用」時,我們已經指出,心靈潛在地即是思維對象,但現實上,在思維之前它什麼都不是。思想在心靈之中就像在一塊沒有被實現地書寫的寫字板上的字一樣。相對於心靈來說,所發生的正是這樣。心靈自身就是思維對象,就像其他思維對象一樣。相對於沒有質料的東西來說,思考和被思考是同一的[5];因為思辨知識和這種知識對象也是同一的;我們必須考察,心靈是由於什麼原因不在永遠地思維著。在有質料的事物中,每個思維對象都是潛在的;所以有質料的東西不會有心靈存在於其中(因為心靈是沒有質料的,它只是潛在地屬於它們),心靈是可以成為思維對象的。 【5】在全部事物中一一,如同在整個自然中樣,方面存在著某種質料,它潛在地是所有這個種類中的個別事物,另一方面還存在著原因和製作者一,它造就了切;兩者的關係就仿佛技術同承受作用的質料的關係一樣,同樣的區別也一定存在於靈魂之中一。方面,正是這種心靈,萬物被生成,另一方面一,心靈造就萬物,作為某種狀態,它就像光樣;因為在某種意義上,光使得潛在的顏色成為實現著的顏色。這樣的心靈是可分離的、不承受作用的和純淨的,從實體的意義上說它就是實現活動。因為作用者永遠都比被作用者尊貴,本原比質料更尊貴。實現的知識與事實是同一的;對於個別事物來說,潛在的知識在時間上是在先的,但在總體上它並非在時間上在先;心靈絕不會一時能思維一時又不能思維一。旦被分離開,它就僅僅是它所是的那個樣子,只有這才是不朽的和永恆的(我們沒法不忘記,因為這是辦不到的,被動心靈是可滅的),離開了這種心靈就不可能有思維。 【6】思維不可分割的對象發生在這樣的事物中,對於這樣的事物不可能存在虛假;只有在將多個思想混合為一體的事物中,才存在著真假,正如恩培多克勒所說的那樣,「在沒有脖子的地方長出了許多腦袋」,隨後,通過「友愛」它們結合在一起——,思想中分離的成分也是這樣被結合在一起的,例如「不可度量的」和「對角線」,對於過去的或未來的事情,還應當考慮、結合時間。因為虛假總是產生於結合過程之中;把白的事物說成是不白的事物,就結合了「不白的事物」。同樣也可以把所有這一切都稱為分散。不僅說「克勒翁現在是白淨的」存在著真假,而且說他過去或將來是白淨的也有真假。造成統一體的,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心靈。 「不可分割」有兩層意義,或作為潛在能力或作為實現活動,當心靈思維長度並存在於一不可分割的時間中時,什麼也不能妨礙心靈去思維這一不可分割的東西(因為在實現的意義上長度並沒有分割開);同樣,時間也和長度一樣既可分又不可分,因此,要在時間的一半中說出心靈正在思想什麼是不可能的;如果整體沒有被分割,一半就不能存在,雖然它可以潛在地存在。如果分別思維每個一半,那麼心靈也就同時分割了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半線也就被認為是長度的新單位。但如果整線被看作是兩個半線之和,那麼在時間中也包含了兩個一半的時間。 如果對象不是在量上而是在形式上不可分割,那麼心靈會在不可分割的時間中並依靠靈魂的不可分割的活動來思維它;但在偶性的意義上這一整體是可分的,只是這並不是在思維和時間可分的意義上說的,而是在它們不可分割的意義上說的。因為它們具有某種不可分割的因素(也許它並不能分離存在),這使得時間和長度同一。相對於所有連續性的事物、時間以及長度都是如此。點和所有可分割的東西,以及不能分割的東西,都是以和缺乏同樣的方式而被認識。同樣的說明也適用於其他情況,例如,怎樣認識惡或黑;心靈在某種意義上是通過相反者而認識它們。認識者必然潛在地是相反者之一而且包含了相反者的另一個。如果不存在某種相反事物,那麼它就是能自我認識的就實現而言的分離的存在。判斷陳述的是與某物有關的某物,如肯定,所有判斷都有真假;然而心靈並不全是這樣,它思維著與所以是的是有關的定義乃是真實的,它思維的不是與某物有關的某物。這就好像,看見某個視覺對象總是真實的,而斷定白色事物是不是人並不總為真。這也適用於其他沒有質料的事物。 【7】實現著的知識與事物[6]是同一的。在個別事物中潛在的知識在時間上是在先的,但總體上在時間上並不在先;因為所有有生成的事物都是來自實現活動的存在。很顯然,感覺對象使感覺功能從潛能變成實現的存在;因為它既不會承受作用,也不會發生變化。所以它一定是某種不同一般的運動;因為運動是未完成的實現活動,一般的實現,即完成了的實現是與之不同的。感覺有如單純的判斷與思維;如果對象令人愉悅或令人痛苦,靈魂就會追求它或迴避它,並由此肯定它或否定它,感到快樂或痛苦就會按照相應於善或惡或諸如此類的東西的感性媒介而行動。這就是在實現中迴避或欲求所意味的東西,欲求的能力與迴避的能力,或和感覺能力並沒有什麼不同,雖然它們的本質並不相同。對於思維靈魂來說,影像仿佛感覺中的感覺對象。一旦它肯定或否定它們是善或惡,它就追求或迴避它們。所以,沒有影像靈魂就無法思維,就像空氣以某一特殊方式作用於眼睛,眼睛又作用於別的東西一樣,對於聽覺也是一樣。最後承受作用的東西是一,是單一的中介;但它自身的存在則有多個方面。 靈魂的哪一個部分辨別甜和熱,我們已經在前面解釋過,但還需對此再說明一下。它是某種單元,是在剛才所說的意義上,即作為聯繫項。它所聯繫的兩種能力[7](從類別和數目上說是一)的相互關係,就像它們的感覺對象的關係一樣。不論我們是否會問,靈魂怎樣區分不同類的事物,以及相反者,如白和黑,那都是無關緊要的;假設A(白色)與B(黑色)之比,等於C與D之比,那就會得出C比A等於D比B,如果C和D屬於一個主體,則A和B也具有同樣的關係,A和B是同一的,雖然它們的存在具有不同方式。C和D也是如此。如果我們把A當作甜,將B當作白,也可進行同樣的說明。 所以,思維能力以影像的方式來思維形式,就像感覺領域的情況一樣,被追求和被迴避的東西因為它而被限定,在沒有感覺的情況下也是如此,一旦影像占據了它,它就會被驅動[8],例如感覺到了一縷煙,就會意識到那是烽火;看到它在移動,就會意識到有敵人。但有時憑藉著靈魂中的影像和思想,仿佛靈魂正在觀看一樣,它會鑒於現在而對未來進行部署籌劃;一旦它主意已定,仿佛在感覺時一樣,它斷定了某一對象是令人愜意的或令人不悅的,如果這樣,它就會追求或迴避,一般而論在行動中就是這樣。無行動的事物,如真實和虛假,與善惡一樣屬於同類事物;它們的差別就在於其一涉及普遍的方面,其一涉及特殊的方面。心靈思維抽象對象就仿佛一個人思想「塌鼻」一樣,作為「塌鼻的」,離開了肌肉就無法思維它,但作為「中空的」,如果我們在實現中能夠這樣來思想它,那麼,即使脫離開中空所賴以存在的肌肉我們也能思維它。所以,當心靈思維數學對象時,它把它們設想為分離的,儘管它們並不能分離存在。一般而論,正在實現地思維的心靈與其所思維的對象是同一的。心靈是否能思維在廣延上分離存在的事物,而它自身並不能分離存在,這一點我們在後面還必須要加以考慮。 【8】現在我們來對靈魂作一個概述性的結論,我們再一次說,在某種意義上靈魂是所有存在著的事物,因為存在物或者是感覺對象,或者是思維對象;在某種意義上知識就是可知的事物,感覺就是可以感覺到的事物。我們必須考察這是在什麼意義上說的。我們可以對知識和感覺進行劃分以符合它們的對象,使潛在的符合潛在的,實現的符合實現的。靈魂的感覺能力和認識能力就是這些潛在的對象,即可以認識到的事物和可以感覺到的事物。這些能力必然或者是與對象自身同一,或者是與它們的形式同一。然而它們與對象並不同一;因為石頭在靈魂中並不存在,存在的只是石頭的形式。靈魂就像一隻手,因為手是一種使用工具的工具,同樣,理智是運用形式的形式,感覺是感覺對象的形式[9]。但顯然沒有任何事物能夠脫離感性的廣延而分離存在,思想對象,所謂的抽象對象,感性事物的狀態和屬性,均存在於感性對象的形式之中。因此,離開了感覺我們既不可能學習也不可能理解任何事物,甚至在我們思辨時,我們也一定是在思辨著某種影像。因為影像除了無質料外,其餘都類似於感覺對象。然而影像還不同於肯定與否定;因為真理和謬誤產生於概念的聯結。最簡單的概念又與影像有什麼不同呢?無疑,無論是這些概念還是其他概念都不是影像,但是離開了影像,它們就無從發生。 【9】關於動物靈魂的特性可以從兩種能力來看:判斷能力,這種能力負責思想和感覺,引起位置運動的能力。我們已經對感覺和心靈作了充分的說明,現在我們必須來考慮在靈魂中引起運動的東西是什麼;它是否在廣延上或定義上是與靈魂自身相分離的部分;或者是整個靈魂自身,如果只是某個部分,那麼它是與通常所述的和已作出過說明的那些部分不同呢,或者就是這些部分中的某一部分。現在有這樣一個問題,我們是在什麼樣的意義上談論靈魂的那些部分,以及它們有多少部分。因為在一種意義上它們似乎是無限的,而不只是某些人所說的那些,如計算、情感和欲望,也不僅僅只是另外一些人所說的理性和非理性的部分;如果我們考慮到他們進行分類時所憑藉的特性,我們就會發現一些其他部分,它們和我們已經說到過的那些部分明顯不同;例如,營養能力,它既屬於植物也屬於所有動物;感覺能力,我們很難將這一部分歸屬於理性或非理性的任何部分;此外還有想像能力,在本質上它似乎和所有別的都有區別,但是,如果我們設想靈魂的部分是分離的,我們就極難將它和這些部分中的任何部分同一起來或區別開來。此外還有欲望能力,無論是在定義上還是在潛能上它似乎都是和所有這些部分有區別的,將這種能力加以割裂乃是荒謬的,因為在計算的部分中存在著意志,在非理性的部分中存在著慾念和情感。如果我們把靈魂分成三個部分,那麼我們在每一個部分中都可以找到欲望。 我們現在來看所討論的問題,致使動物作位置運動的是什麼?為所有生物所分有的生成和營養能力似乎掌管著生滅運動,因為這種運動屬於所有生物,在後面還必須要考慮呼與吸、睡眠與覺醒;因為這些都是令人困惑的難點。現在我們必須要考慮的是位置運動,看一看引起動物運動的東西到底是什麼。顯然它不是營養能力,因為這種運動總是有目的的,並且和想像或欲望聯繫在一起;因為,如果它不是正在尋求或迴避某種事物,如果不是強迫,就不可能有運動。此外,植物也能運動,並擁有實現這種運動的必要器官。同樣,它也不是感覺能力;因為許多動物具有感覺,然而它們卻是靜止的,它們一生都無運動。如果自然絕不會無益地勞作,而且也不會遺漏任何必要的東西,除了殘缺和不完善的動物是個例外(我們所考慮的這類動物是完善的無殘缺的,這一事實可用來證明一點:它們能繁衍其種類,並具有興盛和衰敗),它們也應當擁有實現活動的器官。它也不是計算的能力,也就是那被稱為心靈的東西,亦即運動的原因,因為思辨能力並不能思維任何實際的東西,而且它也不能為我們指明該迴避什麼或追求什麼;但是運動總是存在於迴避和追求某事物的東西之中,即使心靈在思辨這樣的對象時,它也不能直接提議是否該迴避或追求;例如,它經常思維某些令人恐懼或愉悅的事物,但並不提議應該恐懼。只是心臟受到推動,——或者在愉悅的情況下某一,其他部分受到推動。而且,甚至當心靈命令和思想驅使我們迴避或追求某事物時,運動也不會產生,但是欲望卻能慫恿人們行動,如在缺乏自我控制的情況下就是這樣一。般而論,我們可以看到,擁有醫療知識的人並不總是在進行治療,這說明還需要一些其他因素才能按照知識而行動;僅僅是知識還不能構成這種原因。最後,負責運動的也不是欲望,因為那些有自我控制力的人,就可以不作他們所渴望的事情,雖然他們可能在渴望著,但他們服從的是他們的心靈。 【10】如果人們把想像看作是某種思維,那麼這兩者,即欲望和心靈,似乎是運動的原因,因為人們常聽從與知識相反的想像,在其他動物中,既沒有思維,也不存在計算,它們只有想像。這兩者,即欲望和心靈,能產生位置運動。但是,心靈乃是為著某一目的而進行計算的東西,亦即實踐心靈:它與作為其目的的思辨心靈不同。所有欲望都是為著某一目的,因為欲望所企求的事物乃是實踐心靈的出發點,而實踐心靈的最後步驟又是行為的開端。所以,這兩者,即欲望和實踐的思想,似乎更有理由被認為是運動的源泉;既然欲望對象產生運動,所以思想也產生運動,因為欲望的對象是它的開端。當想像也是這樣導致運動時,它就必須包含欲望,否則就不會引起運動。所以,運動的東西仍是某種單一的能力,欲望的能力。如果存在兩個運動者,心靈以及欲望,它們就會由於某一共同的特點而產生運動。事實上,如果沒有任何欲望,我們就絕不可能看到心靈會產生運動(因為意志是一種欲望,當運動符合計算時,它也符合意志),但是欲望所產生的運動與計算相反對;慾念就是某種欲望。心靈永遠都是正確的,但欲望和想像既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所以,欲望的對象總是會產生運動,但是這種對象或者是真正的善,或者是表面的善;並非所有的善都能引起運動,只有實踐的善才能如此。實踐的善乃是那種能夠成為其他方面的東西。 顯然,運動是由靈魂中被稱為欲望的東西所引起。那些對靈魂的部分進行分割的人,如果他們按照其能力的特點來進行劃分和區別,那就會產生更多的部分,營養能力、感覺能力、思維能力、思慮能力,還有欲望能力;它們相互之間的差別更甚於慾念和情感之間的差別,欲望之間可能互相衝突,一旦理性和慾念發生對立就會出現這種情況,這也會產生於能感覺時間的存在物之中(因為心靈勸告我們為了將來應躊躇不前,而欲望則只顧眼前,那種轉瞬即逝的快樂看起來仿佛是絕對的快樂和絕對的善,因為慾念並不顧及將來),所以引起運動的原因一定是一,即作為欲望的欲望,或者欲望的最後對象(因為那不動的東西是通過被思想或被想像而導致運動),而引起運動的東西在數量上則是多。 運動有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引起運動的事物,二是運動所憑藉的工具,三是被運動的事物;運動的原因有兩類,其一是不動的,其一既運動又被運動。不運動者是實踐的善[10],既運動又被運動者是欲望(因為從被動來說,欲望使得被運動的事物運動,從主動來說,欲望就是某種運動),被推動的事物就是動物。欲望致動所憑藉的工具屬於軀體的範圍;所以必須要從軀體和靈魂的共同功能之中來考慮它。現在我們可來作一簡單概括,運動的工具可以在開端和終結相同一的地方發現,就仿佛凸凹的接合處一樣;因為凸面和凹面依次是運動的結尾和開端;因而後者靜止而前者運動。它們在定義上是截然不同的,但在空間上不能相互分離;因為一切事物都是由推和拉而被運動;所以,就像車輪一樣,必定存在著一個靜止的點,運動就是從這一點開始的。一般而論,正如所說過的,大凡有欲望的動物都能自我運動;但是欲望不能離開想像,所有的想像或者包括計算,或者包括感覺。人和其他所有動物都擁有後者。 【11】我們現在還必須考慮,那些不完善的動物,即僅具有觸覺的動物,其運動的原因是什麼,它們是否也可能具有想像和欲望。顯然它們是有痛苦和快樂感的。如果是這樣,那麼它們就一定有欲望。但是,它們是在什麼意義上擁有想像呢?也許,正像它們的運動模糊不清一樣,它們所具有的想像也同樣模糊不清。正如我們說過的,感覺的想像在所有動物中都可以找到,但思慮的想像只存在於能計算的動物中;因為決定一個人做這個還是做那個,要求諸計算能力,人們必須依據某單一標準進行度量,因為人們總是追求更大的善。這意味著將多個影像合而為一的能力,人們認為想像不含有意見,其原因也就在此,因為它並不包含根源於推論的意見,雖然意見包含了想像,所以欲望不具有思慮能力。有時它戰勝並動搖意志,就像一個球推動另一個球一樣,或者在缺乏自控能力的情況下如同一個欲望影響另一個欲望,在自然中,總是較高級的能力支配和推動較低級的能力;所以我們現在就得到了三種運動方式,認識能力不可能被運動,它是靜止的。由於一個前提或陳述是普遍的,而另一個特殊的(因為其一斷定這樣的人應當作這樣的事,另一斷定現在的這種行為就是這樣的事,我就是這樣的人),正是後面的這種意見引起運動,而不是那個普遍的東西。或者也許是兩者,然而共相更傾向於靜止,另一個則並非這樣。 【12】一切有生命的東西都必然具有營養靈魂,這樣的事物從生到死都擁有靈魂。因為已經出生的東西必然要生長,經過興盛期到衰老,沒有食物這些就不可能發生。營養能力必然存在於所有有生滅的事物之中。但並不一定所有生物都有感覺;軀體單純的生物就不可能具有觸覺(在動物中沒有什麼是沒有觸覺的),那些離開了質料就無法接受其形式的事物也沒有觸覺。但動物一定都具有感覺,如果自然不作無益的勞作的話。一切自然事物都導向某一目的,或者被認為是和這樣的目的同時發生的。任何能夠作位移的軀體,如果沒有感覺,就會被毀滅,而且無法抵達作為其自然能力的目的。它怎樣攝取營養呢?不動的生物是從生它們的地方攝食,如果某種軀體並不是靜止的,而是由生成而產生出來,對於它來說,如果沒有感覺就不可能擁有進行判斷的靈魂和心靈;即使它沒有生成也不可能;它為什麼不應當具有感覺呢?無論是對於靈魂的善來說,還是對肉體的善來說,事實上無論是哪一者都不是真實的;因為如果沒有感覺,靈魂就無法更好地思維,肉體就無法更好地存在。所以,如果離開了感覺,並不靜止的肉體就不可能會擁有靈魂。 如果它擁有感覺,那麼軀體就必然或者是單純的,或者是複合的。但是它不可能是單純的;否則它就會沒有觸覺,而觸覺乃是不可或缺的。從下面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一點。因為動物是擁有靈魂的肉體,一切軀體都是可觸摸的,「可觸摸的」意味著可以通過觸覺來感知,這就得出,如果某一動物是活的,那麼其軀體就必定具有觸覺能力。而所有其他感覺,如嗅覺、視覺以及聽覺,都是通過一些別的事物來感覺;如果一個動物沒有感覺,當它去觸摸時,它就不能避開或抓到別的東西。如果是這樣,這個動物就不可能存活下來。味覺類似於某種觸覺,其原因也就在此;因為味覺相關於食物,而食物是一種可觸摸的物體。而聲音、顏色以及氣味就與營養無關,也不可能導致生長和衰老。所以味覺一定是某種觸覺,因為它是對那種可觸摸的有營養的事物的感覺。這兩者對於動物來說都是必需的,很顯然,一個動物沒有觸覺就不可能生存。 其他的感覺不過是為了生存得好而已。它們並非隨意地屬於一切生物,而只是屬於某一些生物,例如,對於能運動的動物它們就是必須的;如果它要活下來,它就不僅需要在接觸時能感覺,而且要在隔著一段距離時也能感覺。如果它們是通過某一媒介來感知,這種情況也會發生,媒介受到感覺對象的作用和推動,動物又受到媒介的作用和推動。就像這種情況,產生位置運動的事物引起某一點發生變化,刺激起運動的事物又引起別的事物來刺激運動,於是運動就通過中介而產生了;第一動者無須被推動便可推動他物,而最後的動者則是唯一被推動而不能推動他物的東西,但中介既能推動又能被推動,而且存在著多個中介,相對於變化來說也是如此,除非主體遭受了變化而又沒有改變位置。所以,如果有人將某物浸在蠟液中,從浸一開始運動就發生了。在石頭中運動寸步難行,但在水中運動則可遠行萬里之遙。而只要空氣保持著連接一體的狀態,它就會被運動,會在最大範圍內作用和被作用。相對於反映來說,認為視覺是出自眼睛並被反映,不如認為只要空氣保持為統一體它就會受到形狀和顏色的影響更為有理一。在個光滑的平面上它是一個統一體;所以它能再次使得視覺運動,就仿佛蠟上的印跡隨著蠟的擴張而被擴張一樣。 【13】動物的軀體顯然不是由單一元素所構成,我是指諸如火或氣等元素。離開了觸覺就不可能具有其他感覺;如上所述,一切擁有靈魂的物體都具有觸覺能力。除了土以外,其他元素都能夠構成感覺器官,但是它們全都是依賴別的事物,即通過中介而產生感覺,而觸覺是在與對象直接接觸時發生的,觸覺的名稱就是由此而得[11]。其他感覺器官也是通過接觸來感知,但是要憑藉別的事物;只有觸覺顯得是憑藉著它自身。所以這些元素中沒有一種能夠構成動物的軀體。土也不行,因為觸覺是一種介於所有可觸摸性質之間的中介,它的感覺器官不僅能接受土的所有不同性質,而且也能接受熱、冷以及所有其他可觸摸的性質。這就是為何不能用骨骼、頭髮以及類似的部分來感知的原因,因為它們都是由土構成的。植物也是因為這個原因而沒有感覺能力,它們就是由土構成的;沒有觸覺就不可能有其他感覺,觸覺器官既不可能是由土構成,也不可能由其他單一元素構成。很顯然,只要喪失了這種感覺,動物必死無疑;因為除了動物外任何別的東西都不可能擁有觸覺,動物可以沒有其他,但觸覺卻非有不可。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其他感覺對象,如顏色、聲音和氣味在過度時並不會毀滅動物,而只會對感覺器官產生毀滅性打擊;偶爾也有例外,例如,當撞擊與聲音同時發生時,或者當視覺對象或嗅覺對象致使某些其他事物運動時,就會由於接觸而導致毀滅。而且,當滋味同時是可觸摸的時候也會由於觸摸而導致毀滅。但是,那些可觸摸的性質,如熱、冷、硬,過度了就會使動物死亡。因為一切感覺對象過度了都會毀壞感覺器官;而可觸摸的性質的過度會也毀壞觸覺。這是生命的顯著特徵,因為我們已經證明,沒有觸覺,動物就無法生存。所以,可觸摸性質的過度不僅會毀壞感覺器官,而且也能使動物死亡,因為觸覺是動物所唯一必備的感覺。有些動物擁有其他感覺,如上所述,它們的目的並不是僅僅為了存在,而是為了生存得更好;例如,動物的視覺是為了觀看,因為它生活在空氣或水中一,或者在般意義上的透明狀態里;因為存在著甜與苦所以存在著味覺,以便它能感覺食物的這些性質,並且產生欲望和運動;它擁有聽覺是為了聽到對它所發出的有意義的聲音,它擁有舌頭是為了能對其他動物發生有意義的聲音。 * * * 注釋 [1] hooi me kai logos,亦可譯作「不說話的。 [2] phantasis,其含義正如現代語中的「幻想」、「幻夢」,可引申為「聲威」、「浮名」。影像(phatasma)是想像的結果。 [3] 作為廣延的存在即指廣延的本質。 [4] to ti en einai,直譯為「所以是的是」,指「本質」。 [5] kai autos de noetos estin hosper ta noeta。 [6] pragma,與paraksis(實踐的)同源,直譯應為「所做過的」。 [7] 指辨別甜的能力和辨別熱的能力。 [8] kineitai,指追求或迴避。 [9] 理智與感覺都非質料而是形式(eidos),不過理智(nous)的活動以形式為工具,感覺的活動以被感覺者為工具。 [10] to prakton agathon,即行為的目的。 [11] 觸覺(haphee)是動詞接觸(haptesthai)的名詞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