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鏡子 · 明初統治階級內部的鬥爭

朱元璋篡奪了元末農民戰爭的勝利果實做了皇帝,成為地主階級政治利益的代表。他當然是尊重、維護地主階級的利益的。但是,事情並不如他所想望的那樣。大地主們也有兩面性,一面同樣尊重、維護他的統治,另一面,隨著農業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大地主們家裡有人做官,倚仗政治力量,用隱瞞土地面積、蔭庇漏籍人口等手段來和皇家統治集團爭奪土地和人力,直接影響到皇朝的財政、稅收和人力使用。「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指稅。」(1)「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2)由於觸犯他的利益的大地主們的強占、舞弊,皇朝的經濟基礎發生問題了,地主階級內部矛盾發展了,激化了,為了保障自己的經濟基礎,非對觸犯他的利益的大地主加以狠狠的打擊不可。 朱元璋從渡江以後,就採取了許多保護地主階級利益的措施。例如龍鳳四年(公元1358)取金華,便選用金華七縣富民子弟充宿衛,名為御中軍。(3)這件事一方面表示對地主階級的尊重和信任,另一面也是很重要的軍事措施,因為把地主們的子弟徵調為禁衛軍人,隨軍作戰,等於作質,就不必擔心這些地區地主的軍事反抗了。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選取直隸應天諸府州縣富民子弟赴京補吏,凡一千四百六十人,(4)也是同樣作用。對地主本身,洪武三年做的調查,以田稅多寡比較,浙西的大地主數量最多,以蘇州一府為例,每年納糧一百石以上到四百石的四百九十戶,五百石到一千石的五十六戶,一千石到二千石的六戶,二千石到三千八百石的二戶,共五百五十四戶,每年納糧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5)三十年又做了一次調查,除雲南、兩廣、四川以外,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隸應天十八府州,地主們田在七頃以上的共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一戶。編了花名冊,把名冊藏在內府印綬監,按名冊以次召來,量才選用。(6)應該看到,田在七頃以上,在長江以南的確是大地主了,但在長江以北,就不一定是大地主,而是中小地主了。 地主對封建統治集團和農民來說,也是有兩面性的。一面是他們擁護當前的統治,依靠皇朝的威力,保身立業。朱元璋說過,孟子曰:有恆產者有恆心。今郡縣富民,多有素行端潔,通達時務者。叫戶部保薦交租多的地主,任命為官員、糧長。(7)一面他又指出:「富民多豪強,故元時此輩欺凌小民,武斷鄉曲,人受其害。」(8)以此,他對地主的政策也是兩面性的,雙管齊下。一是選用做官僚,加強自己的統治基礎;一是把他們遷到京師,繁榮首都,同時也削弱了地主在各地方的力量。在科舉法未定以前,選用地主做官,叫作稅戶人才,有做知縣、知州、知府的,有做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9)例如浙江烏程大族嚴震直就以稅戶人才一直做到工部尚書,後來浦江有名的鄭義門的鄭沂競從老百姓任命為禮部尚書。(10)又以地主為糧長。以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熟習本地情況,容易被黠胥宿豪蒙蔽,民受其害。不如用有聲望的地主來徵收地方賦稅,負責運到京師,可以減少弊病。(11)洪武四年九月,命戶部計算土田租稅,以納糧一萬石為一區,選占有大量土地納糧最多的地主為糧長,負責督收和運交稅糧。(12)如浙江布政司有人口一百四十八萬七千一百四十六戶,每年納糧九十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設糧長一百三十四人。(13)糧長下設知數(會計)一人,斗級(管斗斛秤量的)二十人,運糧夫千人。(14)並規定對糧長的優待辦法,凡糧長犯雜犯、死罪和徒流刑的可以納鈔贖罪。(15)三十年又命天下郡縣每區設正副糧長三名,編定次序,輪流應役,周而復始。(16)凡糧長按時運糧到京師的,元璋親自召見,談話合意的往往留下做官。(17)元璋把征糧和運糧的權力交給地主,以為這個辦法是「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18);免地方官「科擾之弊,於民甚便」(19)。他把地主也當作良民了。但是事實恰好相反,不少地主在做了糧長以後,在原來對農民剝削的基礎上,更加上了皇朝賦予的權力,如虎添翼,肆行額外剝削,農民的痛苦也就更深更重了。例如糧長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擾民戶,收舡水腳米、斛面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等等,通共苛斂米三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正米止該一萬石,邾阿乃個人剝削部分竟達米二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農民交納不起,就強迫以房屋准折,揭屋瓦,變賣牲口,以及衣服、段匹、布帛、鍋灶、水車、農具,等等。(20)又如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名色征糧附加到十八種。(21)農民吃夠了苦頭,無處控訴。(22)朱元璋也發覺糧長之弊,用嚴刑制裁。儘管殺了不少人,糧長依然作惡,農民也依然被額外剝削,改不好,也改不了。(23) 除任用地主做官收糧以外,朱元璋還採用漢高祖徙天下豪富於關中的政策。洪武三年移江南民十四萬戶於鳳陽(這時鳳陽是中都),其中有不少是地主。洪武二十四年徙天下富戶五千三百戶於南京。(24)三十年又徙富民一萬四千三百餘戶於南京,稱為富戶。元璋告訴工部官員說:「從前漢高祖這樣做,我很不以為然。現在想通了,京師是全國根本,事有當然,確實不得不這樣做。」(25) 江南蘇、松、杭、嘉、湖一帶的地主被迫遷往鳳陽,離開了原來的鄉里田舍,還不許私自回去。這一措施對於當時東南地主階級是絕大的打擊。舊社會的地主階級離開了原來占有的土地,也就喪失了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相對的,以朱元璋為首的新地主階級卻可以因此而加強對這一地區人民的控制了。這些地主從此以後,雖然不敢公開回到原籍,卻偽裝成乞丐,以逃荒為名,成群結隊,老幼男婦,散入江南諸州縣乞食,到家掃墓探親,第二年二三月間又回到鳳陽。年代久了,也就成為習慣。五六百年來鳳陽花鼓在東南一帶是婦孺皆知的民間歌舞。歌詞是: 家住廬州並鳳陽,鳳陽原是好地方。 自從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26) 地主們對做官、做糧長當然很高興,感激和支持這個維護本階級利益的政權。但是,地主階級貪婪的本性是永遠也不能改變的,他們決不肯放棄任何一個可以增加占領土地和人力的機會,用盡一切手段逃避對皇朝應納的賦稅和徭役。例如兩浙地主所使用的方法,把自己的田產詭寄(假寫)在親鄰佃仆名下,叫作「鐵腳寄詭」,普遍成為風氣,鄉里欺騙州縣,州縣欺騙府,奸弊百出,叫作「通天詭寄」。(27)此外,還有灑派、拋荒、移丘換段等手段。元璋在處罰了這些地主以後,氣憤地指出: 民間灑派、拋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都是奸頑豪富之家,將次沒福受用財賦田產,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境內本無積年荒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污吏及造冊書算人等,其貪官污吏受豪猾土財,當科差之際,作包荒名色征納小戶,書算手受財,將田灑派,移丘換段,作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28) 地主把自己的負擔通過舞弊手段轉嫁給「細民」「小戶」「小民」,也就是貧苦農民,結果是富的更富,窮的更窮了。(29)地主階級侵占了皇家統治集團應得的租稅和人力,貧苦農民加重了負擔。皇朝一方面田賦收入和徭役徵發都減少了,一方面貧苦農民更加窮困飢餓,動搖和侵蝕了統治階級的經濟基礎。階級內部發生矛盾,鬥爭展開了,地主不再是良民,而是「奸頑豪富之家」,是「豪猾」了。 朱元璋鬥爭的對象是地主階級中違法的大地主。辦法有兩條,一條是用嚴刑重法消滅「奸頑豪富之家」,一條是整理地籍和戶口。 洪武時代大地主被消滅的情況,據明初人記載,如貝瓊說: 三吳巨姓享農之利而不親其勞,數年之中,既盈而覆,或死或徙,無一存者。(30) 方孝孺說: 時嚴通財黨與(胡惟庸黨案)之誅,犯者不問實不實,必死而覆其家……當是時,浙東、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傾其宗。(31) 吳寬說: 吳……皇明受命,致令一新,富民豪族,剗削殆盡。(32) 長州情況: (城)東……遭世多故,鄰之死徙者殆盡,荒落不可居。(33) 洪武之世,鄉人多被謫徙,或死於刑,鄰里殆空。(34) 有的大地主為了避禍,或則「晦匿自全」(35),或則「悉散所積以免禍」(36),或則「出居於外以避之」(37),或則「攀附軍籍以免死」(38),但是這樣的人只占少數。浙東西的「富民豪族,剗削殆盡」。統治階級內部的鬥爭是十分殘酷的。 另一方面,經過元末二十年的戰爭,各地田地簿籍多數喪失,保存下來的一部分,也因為戶口變換,土地轉移,實際的情況和簿籍不相符合。大部分田地沒有簿籍可查,大地主們便乘機隱匿田地,逃避皇朝賦役;有簿籍登載的田地,登記的面積和負擔又輕重不一,極不公平合理。朱元璋抓住這中心問題,對大地主進行了長期的鬥爭。方法是普遍丈量田地和調查登記人口。 洪武元年正月派國子監生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量田畝,定其賦稅。(39)五年六月派使臣到四川丈量田畝。(40)十四年命全國郡縣編賦役黃冊。二十年命國子監生武淳等分行州縣,編制魚鱗圖冊。(41)前後一共用了二三十年時間。才辦好這兩件事。 丈量田地所用的方法,是派使臣到各州縣,隨其稅糧多少,定為幾區,每區設糧長,會集裡甲耆民,量度每塊田畝的方圓,作成簡圖,編次字號,登記田主姓名和田地丈尺四至,編類各圖成冊,以所繪的田畝形象像魚鱗,名為魚鱗圖冊。 人口普查的結果,編定了賦役黃冊,把戶口編成里甲,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的地主十戶做里長,余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戶,設一甲首。每年以里長一人,甲首一人,管一里一甲之事。先後次序根據丁糧多少,每甲輪值一年。十甲在十年之內輪流為皇朝服義務勞役,一甲服役一年,有九年的休息。在城市的里叫坊,近城的叫廂,農村的都叫作里。每里編為一冊,里中有鰥寡孤獨不能應役的,帶管於一百一十戶之外,名曰畸零。每隔十年,地方官以丁糧增減重新編定服役的次序,因為冊面用黃紙,所以叫作黃冊。 魚鱗圖冊是確定地權(所有權)的根據,賦役黃冊是徵收賦役的根據。通過田地和戶口的普查,制定了這兩種簿籍,頒布了租稅和徭役制度,不但大量的漏落的田地戶口被登記固定了,皇朝從而增加了物力和人力,穩定和鞏固了統治的經濟基礎,同時,也有力地打擊了一部分大地主,從他們手中奪回對一部分田地和戶口的控制,從而大大增強了皇家統治集團的地位和權力,更進一步走向高度的集中、專制。洪武二十四年全國已墾田的數字為三百八十七萬四千七百四十六頃,僅僅隔了兩年,洪武二十六年的全國已墾田數字就激增為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增加了四百六十三萬二千八百七十七頃。以增墾田地最多的一年,洪武七年增墾田地數目為九十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四頃來比較,兩年的時間增墾面積也不可能超過兩百萬頃,顯然,這個激增的數字除了實際增墾的以外,必然是包括從大地主手中奪回的漏落的田地,是田地普查的積極成果。由於在鬥爭中取得這樣巨大的勝利,朱元璋的政權比過去任何一個皇朝,都更加強大、集中、穩定、完備了。 對城鄉人民,經過全國規模的田地丈量,定了租稅,在冊上詳細記載田地的情況,原坂、平衍、下隰、沃瘠、沙滷的區別,並規定凡買置田地,必須到官府登記及過割稅糧,免掉貧民產去稅存的弊端,同時也保證了皇朝的財政收入。十年一次的勞役,使人民有輪流休息的機會。這些措施當然都是封建剝削,但比之統一以前的混亂情況,則確實減輕了一些人民的負擔,鼓舞了農民的生產情緒,對於社會生產力的推進,是起了顯著的作用的。 朱元璋雖然對一部分大地主進行了嚴重的鬥爭,對廣大農民作了一些必要的讓步,一部分大地主被消滅了,一部分大地主的力量被削弱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增加了;但是,這個政權畢竟是地主階級的政權,首先是為地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即使對農民採取了一些讓步的措施,其目的也還是為了鞏固和強化整個地主階級的統治權。無論是查田定租,無論是編戶定役,執行丈量的是地主,負責徵收運糧米的還是地主,當里長甲首的依然是地主,質正里中是非、詞訟,執行法官職權的「耆宿」也是地主,當然,在地方和朝廷做官的更非地主不可。從上而下的重重地主統治,地主首先要照顧的是自己家族和親友的利益,是決不會關心小自耕農和佃農的死活的。由於憑藉職權的方便,剝削、舞弊都可以通過皇朝的統治權來進行,披上合法的外衣,農民的痛苦就越發無可申訴了。而且,只要是地主階級的子弟,就有機會、權利受到教育,通過稅戶人才、科舉、學校等途徑,成為官僚、紳士。官僚、紳士是享有合法的免役權的。洪武十年朱元璋告訴中書省官員:「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復役其家,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官員是貴人,庶民是賤人,貴人是不應該和賤人一樣服徭役的。十二年又下令:「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者,復其家終身無所與。」(42)則連鄉紳也享有免役權了。在學的學生除本身免役外,戶內還優免二丁差役。(43)一般貧苦農民連飯也吃不飽,哪能上學?上學的學生絕大部分也還是地主子弟。這樣,現任官、鄉紳、學校生員都豁免差役,還有辦法逃避租稅,於是完糧當差的義務,便大部分落在自耕農和貧農身上了。自耕農、貧農不但要出自己的一份,官僚、紳士、生員、地主不交的一份,他們也得一併承擔下來。因此,官僚、紳士、生員、地主越多的地方,農民的負擔也就越重。 洪武一朝,長江以南農民起義的次數特別多,地區特別廣;明朝二百幾十年中,農民起義次數特別多,規模特別大,原因就在這裡。 ———————————————————— (1)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道德化的批評和批評化的道德》,第342頁。 (2) 《馬克思恩格斯文選·第二卷·哥達綱領批判》,第32頁。 (3) 《明太祖實錄·卷六》。 (4)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九》。 (5) 《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九》。 (6) 《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二》。 (7) 談遷:《國榷卷六》。 (8) 《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九》。 (9) 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七十五·施孝先墓表》。 (10) 吳寬:《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明史·卷二百九十六·鄭濂傳》。 (11) 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壙銘》;《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二·恭題糧長赦諭》。 (12) 《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八》。 (13) 《明太祖實錄·卷七十》。 (14) 《明太祖實錄·卷八十五》。 (15) 《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二》。 (16) 《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四》。 (17) 《明史·卷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18) 《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八》。 (19) 《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一》。 (20) 《大誥續誥·卷四十七》。 (21) 《大誥續誥·卷二十一》。 (22) 黃省曾:《吳鳳錄》。 (23) 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壙銘》。 (24) 《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十》。 (25) 《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十》,《明史·卷七十七·食貨志一》。 (26) 趙翼:《陔余叢考·卷四十一·鳳陽丐者》。 (27)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八十》。 (28) 《大誥續誥·第四十五·靠損小民》。 (29)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八十》。 (30) 《貝清江集·卷十九·橫塘農詩序》。 (31) 方學孺:《遜志齋集·卷二十二·采苓子鄭處士墓碣》。 (32) 《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處士傳》。 (33) 《匏翁家藏集·卷六十一·先考封儒林郎翰林院修撰府君墓誌》。 (34) 《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35) 《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36) 《匏翁家藏集·卷七十三·怡隱處士墓表》。 (37) 《匏翁家藏集·卷七十四·山西提刑按察司副使致仕朱公墓表》。 (38) 《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處士傳》。 (39) 《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九》。 (40)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四》。 (41)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三十五》,《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八十》。 (42)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一十》,《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二十六》。 (43) 張居正:《太岳集·卷三十九·請申舊章飭學政以振興人才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