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章句 · 禮記章句卷二十一

王夫之 《禮記章句》
雜記下 凡六十四章,其四十七章以下皆非喪禮,記者雜輯以充篇帙爾。 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 卒,子律反。下同。 「沒」,終也。「未沒」者,將終之辭,已練而未祥也。「除服」,祥祭之服。「卒事」,卒祭也。「反喪服」,反母服也。禮必辨其分際,終其喪父之禮而明後此之喪母也。 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 「當」者,期之喪終始在三年之內。母之期喪在父喪之內不得除,而諸父、昆弟得除者,祭非己主也。大功以下除之,期不與主人練祭相值則不除。 如三年之喪,則既 ,其練、祥皆行。 「三年之喪」,謂長子之喪,與父母之喪先後相值也。「 」,今字書作「 」,如麻而柔白,無葛之鄉以之代葛。「既 」者,謂既葬而變葛也。言長子之喪在父喪之先,時已及練祥,必留祭不舉,待父喪變葛而後祭行,祭則必服其除服,未葬不得服輕也。父喪在長子喪之前亦然。 右第一章。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附於王父也。 附,與祔同。 遷廟祫祭而後昭穆序,今此王父尚未有廟,則祔於王父之所祔以從王父。稱「王父」者,未有廟,不得言祖也。 右第二章。 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 卒,子律反。 「有殯」,宮內之殯,父母妻子也。「外喪」,兄弟之喪在他國不及奔者。「哭之他室」,明所哭者非殯也。「奠」,哭之明日朝夕奠於殯也。「出」,仍往他室。「改服」,改外喪之服。「即位如始」者,終其哭之日皆如始哭也。於此而言「如始即位之禮」,明始哭於他室之必為位也。彼此各致而別行之,情得以交盡矣。 右第三章。 大夫、士將與祭於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次於異宮;既祭,釋服,出公門外,哭而歸。其他如奔喪之禮。如未視濯,則使人告,告者反,而後哭。 與,羊洳反,下同。 「視濯」,在祭之前夕,祭事之始也。「與祭」者,當祭不敢告,不敢專廢公事。「次於異宮」者,相視濯已,不敢歸即喪所,凶不可干吉也。「告者反,而後哭」,哭則不與祭矣。 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則與祭,卒事,出公門,釋服而後歸。其他如奔喪之禮。如同宮,則次於異宮。 卒,子律反。 「諸父」,世父、叔父。「昆弟」,同生者。「姑姊妹」,在室者。皆期之喪也。「宿」,戒也;在祭前三日。宿則與祭,未宿則不與於宿矣。出公門而後釋服,降於父母之哀遽也。然則妻及眾子私喪之期與大功以下,在散齊之內,與祭可矣。 右第四章。 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為屍於公,受宿矣,而有齊衰內喪,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宮以待事,禮也。」孔子曰:「屍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屍必式,必有前驅。」 音見《曾子問》。 義見《曾子問》。 右第五章。 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執事者亦散等。 「祭」,練祥之祭也。待「既殯而祭」者,哀新死,不忍行吉禮也。「臣」,隸;「妾」,婢也。必「葬而後祭」者,不以凶干吉也。「散」,歷也。「等」,階之級也。謂兩足各躡一等,無威儀,蓋凶步也。練祥吉祭,其升降當聚足涉級,新有昆弟之喪,哀不忘於心,故凶步。此謂「殯而祭」者。 雖虞、祔亦然。 謂亦異宮待殯,同宮待葬也。 右第六章。 自諸侯達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嚌之,眾賓、兄弟則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眾賓、兄弟,皆飲之可也。 自諸侯下達不言天子者,按《尚書》,康王顧命,大保當初喪而嚌,則天子之禮,小祥可啐,大祥可飲也。「嚌」者,引爵至齒。「啐」,微入口也。「飲」則卒爵。「酢」,謂受賓酢,若屍酢則皆卒爵。眾賓、兄弟祭末受獻。 凡侍祭喪者,告賓祭薦而不食。 「侍」,相也。「祭喪」,亦練祥也。「告」,相者告之。「薦」,脯醢也。吉祭,相者告賓祭薦,祭已食之,喪祭不食,雖大祥猶然,食重於飲也。 右第七章。 子貢問喪,子曰:「敬為上,哀次之,瘠為下;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 稱,昌孕反。 「喪」,父母之喪也。「敬」,慎也,所謂慎終也。「瘠」者,啜粥飲水之必然也。「顏色」,黧黑枯槁之色。「戚容」,涕泣悲酸之容也。內稱其情,色無偽也;外稱其服,服不虛也。喪以哀為主,而有真哀者必有真慎,若乘一往以自致,則但發氣為哀,氣衰而哀竭矣,故孝莫大於慎終。 請問兄弟之喪。子曰:「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矣。」 哭踴服食之文,《禮》具有之,求其稱而已。 右第八章。 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 「奪喪」者,強之從政,及居處飲食使即便安也。君子遇喪而惻怛生心,行乎所不容已,故於人能恕,而在己不移也。 右第九章。 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東夷之子也。」 少,詩照反。解,居賣反。期,居之反。 少連,見《論語》,大連或其兄弟也。「不怠」,哀而慎於殯也。「不解」,哀而慎於葬也。「憂」,思也。「東夷」,濱海徐、莒、杞、郯之地。雜用夷禮,而二子能自盡於禮也。 右第十章。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廬堊室之中,不與人坐焉;在堊室之中,非時見乎母也,不入門。 語,魚詎反。 「三年之喪」,父喪也。「言」,言己事也。「語」,教告人也。未練居「廬」,練居「堊室」。「不與人坐」者,或來慰問,立酬之,不與為禮也。「時」,定省之時。「門」,大門,堊室在門外。居廬之時,非哭次不見母,有疾乃問之,練而後可時入見母也。 疏衰皆居堊室,不廬。廬,嚴者也。 衰,倉回反。 「疏衰」,母喪。「皆」雲者,統父在期、父歿三年而言。「嚴」者,尊重之意,尊統於一,故惟為父居廬。 右第十一章。 妻視叔父母,姑姊妹視兄弟,長中下殤視成人。 長,丁丈反。 「視」,謂哀容及居處之節也。妻雖杖而不得過於叔父母,姑姊妹出嫁則降,長中下殤雖遞降,而情與兄弟及其成人同,則必伸其哀,禮與情相為出入,而各愜也。 親喪外除。 服已釋而哀未忘,飲食居處必異乎恆也。 兄弟之喪內除。 哀已澹乃除之。期功之喪,兄弟為重,其他可知矣。 視君之母與君之妻,比之兄弟,發諸顏色者,亦不飲食也。 君之母、妻皆服期與兄弟等,而情之不逮遠矣,退而飲酒食肉可矣。惟 酒 容,葷辛發色,則與服太不相稱,則絕之。 右第十二章。 免喪之外,行於道路,見似目瞿,聞名心瞿,吊死而問疾,顏色戚容,必有以異於人也。如此而後可以服三年之喪,其餘則直道而行之是也。 瞿,九遇反。 「免」,除也。「似」,貌相似也。「瞿」,驚怵貌。「聞名」,言語觸其諱也。「吊死問疾」,憶其親之曾若此而感其哀思,則容色異於未遭喪者之但為人哀而不至也。終身思慕,有感必動,而後可以居喪執禮無不稱情之文矣。「其餘」,謂哭踴居食之節,葬祭之儀。「直道」,如禮遵行之。 右第十三章。 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 朝,直遙反。 「除」,謂除練服而即祥服也。「夕」,祭前一日之夕。「為期」,告賓以祭期也。「朝服」,緇衣素裳;異于吉者,縞冠耳。「祥」,謂正祭日也。「因其故服」,仍為期之朝服也。祭之明日仍服素縞麻衣,以待釋而始易。於祭特吉者,正祭服也。 子游曰:「既祥,雖不當縞者,必縞,然後反服。」 「既祥」,謂祥祭之日也。「縞」,縞冠也。「不當縞者」,齊衰以下助祭者,久已釋服,服玄端,不當縞冠也。「必縞」者,祥祭為吉凶之交,禮尤重也。「反服」,祭畢反其初吉。 右第十四章。 當袒,大夫至,雖當踴,絕踴而拜之,反改成踴,乃襲。 「當袒」,小斂、大斂時,為斂變故袒。「當踴」,謂正當踴時。「絕」,中止也。「反」者,拜賓必於堂下,拜已升堂,反即視斂之位也。「改」,更也。凡踴三者三而成,先雖已踴,以絕不數,仍九躍也。「襲」,著衣也。斂事畢,踴而後襲;言「乃襲」者,謂即袒以拜,不待襲而成禮,急敬尊者也。 於士,既事,成踴襲而後拜之,不改成踴。 「既事」,終斂事也。「成踴襲而後拜」,不絕踴袒也。「不改成踴」,踴已成也。此士禮也。若大夫,則雖大夫至亦必成踴襲而後拜。夫人子於親喪之際,哀亂摧折,若一致於其親而他皆所不恤,乃其於尊卑之等、拜踴之節猶若是其詳辨者,蓋親親尊尊之義,同出於性而非由外鑠。故孝子盡性以事親,無所不致慎焉。而節文之宜,仁義並而不悖,非達於天德之全體者,固不足以知其深遠矣。夫豈僅恃其不學不慮之知能,而直情徑行者所得與哉!直情徑行者,戎狄之道也。 右第十五章。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 少,詩照反。卒,子律反。大,他蓋反。犆,徒得反。 卒哭之祭謂之「成事」。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其間凡五虞,然後卒哭。虞,喪祭;成事、祔,漸吉矣。喪不備物,漸吉然後備所應用之牲。 右第十六章。 祝稱 句 :卜葬、虞,子孫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 「祝稱」,謂命龜稱主人之辭。「卜葬」,卜葬日也。「卜虞」者,大夫五虞,諸侯七虞,須卜日也。「孫」,父沒為祖後者。「乃」者,對其妻之稱。 右第十七章。 古者貴賤皆杖。叔孫武叔朝,見輪人以其杖關轂而 輪者,於是有爵而後杖也。 朝,直遙反。 ,胡館反。 「朝」,謂造朝而塗遇之也。「輪人」,為車輪者。「關」,穿也。「 」,迴轉以試其圓否也。禮雖不下於庶人,能者弗禁也。愚賤不能自勉於禮,而或存其實,或存其名,苟名存而實雖亡,猶愈於名實之皆亡,則存其名以俟能者可也。以私意忿一人之失而遽禁庶人之杖,此其所以為叔孫武叔與! 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 飯,扶晚反。 公羊,複姓,賈名。「巾」,覆面帛。大夫以上,賓為之飯,則以巾覆面,當口鑿之,以遠賓之憎惡。士親飯而鑿巾,則子而憎其親矣。苟欲僭大夫之禮以尊其親,而不知其陷於大惡也。廢杖、鑿巾,皆記魯禮之失。 右第十八章。 冒者何也,所以掩形也。自襲以至小斂,不設冒則形,是以襲而後設冒也。 後字衍丈。 「冒」,韜屍者,制若直囊,凡二,上曰質,下曰殺,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於手。自襲至斂,為日不一,容色變異,將見於形,孝子不忍其親或為人所憎惡,故以此掩之。此先王之禮所以曲盡人情而求其心之安也。程子以是治司馬溫公之喪,而蘇軾誚之,亦多見其不知量而已。 右第十九章。 或問於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餘,猶既食而裹其餘與?君子既食則裹其餘乎?」曾子曰:「吾子不見大饗乎?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也。子不見大饗乎?」 夫,防無反。遣,詰戰反。與,以諸反。歸,求位反。 「遣」,遣奠也。「包」,裹而載之遣車也。「大饗」,諸侯相饗之禮。「三牲」,大牢也。「大饗」,禮之盛者,必歸俎以致敬,可以釋裹余之疑矣。乃以賓客之禮待父母,疑於惻隱之不足,而孝子之心於親之死不得而不賓之,且若其生而他往,不忍以其不能飲食而遂竟以祭禮行之,則哀戀之情亦至矣。 右第二十章。 非為人喪,問與?賜與?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 為,於偽反。與,以諸反。 「非為人喪」,謂雖在喪中而不以喪故相賻助也。「問」,遺也。敵者曰「問」,尊者曰「賜」。吉拜,不稽首也。三年之喪,無可暫吉,故必喪拜。期功以下,自可以尋常之禮拜受也。 三年之喪,如或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衰絰而受之。 衰,倉回反。 「遺之酒肉」者,或因疾毀,勸令強飲食也。君子自盡其道而諒人之情,受之可也。「三辭」者,誠不忍食,必以情告也。「衰絰」者,示雖受之而固不可奪也。如此則人之強之者亦且止矣。 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 「薦」,奠也。不敢虛君惠,而己固不可奪也。 喪者不遺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從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遺人可也。 從,疾用反。 「喪者」,期以上之喪也。情盡於親,不能及人,故不遺人。有喪宜為人所恤,故遺之必受,雖酒肉亦有所用之也。「從父昆弟」,大功之親者也,自此以下,喪非己主,余情可以及人。 右第二十一章。 縣子曰:「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 縣,胡涓反。期,居之反。 「斬」,思慮斷絕也。剡,神志衰削也。志壹於哀,則氣象容貌動止雲,為之間無不然者。縣子此論可謂善言喪者矣。 右第二十二章。 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弔,自諸侯達諸士,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 此節舊本在「十五月而禫」之下,今從陳氏本定於此。衰,倉回反。下同。 「功衰」,謂既練而所受之衰與大功同也。「吊」,吊生者。「哭」,哭死者。「其服」,所哭者之服。 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練則吊。 期,居之反。下同。 此父在為母之喪也。「練則吊」者,其練如三年之祥也。然則三年之喪,祥而可以吊矣。 期之喪未葬,吊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功衰吊,待事不執事。 此節舊本在「不聽事焉」之下,今定序於此。 「期之喪」,從服、義服及姑姊妹無主殯不在己族者。「聽」,亦待也。當主人襲斂之際,須待,其事畢而成禮也。「功衰」,謂殤服,由齊衰而降者也。「不執事」,不相助主人斂奠。 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聽事焉;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 與,羊洳反。 「既葬」,己所服者既葬也。「與」,相也。「禮」,謂饋奠。緦,既葬而「不與於禮」者,死者士,逾月而葬也;大夫既葬,緦者除矣。 右第二十三章。 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 封與窆同,彼驗反。 此鄉人會葬之節也。古者少長相遇,以趨為敬。「相趨」,謂相識而常相會晤也。「相揖」,謂同與飲射,相揖讓也。「相問」,謂往來饋問也。「相見」,謂執贄定交也。同門曰「朋」,同志曰「友」,皆兼生死之交而言也。「出宮」,出殯宮,朝祖已,正柩,賓出而主人拜送,遂不復至也。「哀次」,祖道已,喪車外鄉,為哀次於廟門,賓出,主人送也。「既窆」,主人贈已,賓退,主人拜送也。「反哭」,賓更吊,吊已出,主人拜送也。「虞附」則反哭而退,待祭而更來與祭也。賓退必因主人之拜送,退則不復再至矣。 吊非從主人也,四十者執 ;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從,疾用反。 謂送葬也。「主人」,同姓有服之通稱。主人送者隨柩行,無事焉,吊者必夾柩行相相助。四十筋力未衰,於道執 ,於坎實土;五十已衰,從主人反哭而相助虞祭;勞逸各有事矣。言「鄉人」者,遠賓來會,主人重勞之,雖未五十,可從反哭也。 右第二十四章。 喪食雖惡,必充飢。飢而廢事,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禮也。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為疑死。 為,於偽反。 「飽而忘哀」,謂飽則嫌於忘哀也。「不正」,尪蹇欲仆也。「不知哀」,神志昏也。「致」,極也。「疑」,猶恐也。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黨也食之,非其黨弗食也。 人食之「食」,祥吏反。 「有服」,下達於緦之辭。「適人」,有故至人家也。「食之」,值食時而留之食也。「黨」,同有服者。雖彼服輕已除,情相若,則雖食不忘哀也。 功衰,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 「功衰」,斬衰既練之服也。「水漿」,或水或漿,不專飲水也。「酪」,乳熬成者。「不能食」者,體質羸弱不勝淡食也。「可」者,稍食之。 孔子曰:「身有瘍則浴,首有創則沐,病則飲酒食肉。毀瘠為病,君子弗為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 創,初良反。 「瘍」,頭瘡。「創」,古瘡字。按字義當雲「首有瘍,身有創」,或傳寫互訛也。內傷曰「毀」,外羸曰「瘠」。「病」,成痼疾也。君子之居喪也,志壹氣充,性盡而情順,故雖毀而不病。若志之不逮,情慾偷而強之哀,則氣餒形疲,強者病、弱者死矣。誠不足而滅裂以求名,君子恥而不為,其甚者反以殄生絕祀,不孝之罪,其能免乎! 右第二十五章。 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堩。 免,亡運反。 柩所行道曰「堩」。反哭言堩者,循其從柩之路而歸也。「無免」,必著喪冠,以致飾也。 右第二十六章。 凡喪,小功以上,非虞附練祥,無沐浴。 上,時掌反。 潔清致飾之事,哀則廢之。喪祭以事神,可爾。小功、大功終祔,期終練,三年終祥。 右第二十七章。 疏衰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小功,請見人可也。大功不以執摯。惟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 衰,倉回反。「則見」「涕泣而見」之「見」,賢遍反。辟,毗義反。 「疏衰」,期之喪也。「請見人」,通初見、亟見而言。「執摯」,初見之禮。大功可以亟見,不初請見,皆謂既葬也。「不辟涕泣而見人」,人來見而見之也。見者為相弔慰,無相見之禮。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 期,居之反。卒,子律反。 「從政」,謂服官任事也。期以下,若今在官請假是已。父在為母期,則十三月而祥,而後從政也。 右第二十八章。 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 古者哭踴皆有節,則哭有時數矣。故曾申疑而問之。無常聲者,哀至之哭也。按曾申,曾子之子,而以哭父母問曾子,殆於野矣。孝者,人道之大,教之本也,然子不敢以問父,父不能以詔子,故古者易子而教,精義以利用者也。 右第二十九章。 卒哭而諱。 卒,子律反。 在殯不諱者,不忍遽以神道事親也。卒哭則祔,祔斯神矣。 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 「王父母」,據子而言。「兄弟」以下,據父而言。「同諱」者,謂父在從父而諱,父沒仍不改也。 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 內諱不出門。異姓之諱,非己諱也。 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 從,疾用反。 「名」,當作「居」,傳寫之誤也。「同居」,謂共坐也。從祖,小功之親,不逮事父則不諱,惟與其子同處則不舉諸其側。 右第三十章。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踴,三者三,乃出。 冠,古亂反。三,蘇暫反。 「以喪冠」,謂年已及冠,適有喪,即冠喪冠也。「次」,廬也。「入」,升堂詣殯前也。「哭踴」,哀父母之不及見也。「三者三」,成踴也。「出」,即哭次也。此謂三年之喪而冠者,期以下見《曾子問》。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冠,古亂反。取,七句反。卒,子律反。 「末」,受服即葛之後也。「大功」言己服,「小功」言父服,錯舉互明之。「婦」,子婦也。小功可以取婦,大功則不可取,吉於冠、嫁也。「己雖小功」,父沒之辭也。「冠」,自冠。「娶妻」,自娶。小功卒哭可以冠、娶,大功可冠而不可娶也。「下殤之小功」,本期服之親,服雖五月而無受,故必終喪。「不可」者,冠、嫁、娶俱不可也,麻不可以接吉也。言下殤之小功,則上、中殤之大功可知。 右第三十一章。 凡弁絰,其衰侈袂。 衰,倉回反。 「弁絰」,吊服,其衰有三,錫衰、緦衰、疑衰也。「侈」,張大而被於衣上也。「袂」,裒衣相屬當腋者。凡衰之制,幅布當心,綴於衣上,其博四寸,左右辟領各四寸,衰不覆袂也。吊服之衰,不為辟領,以一幅博如其軀,侈加於袂上,哀輕則簡而文也。 右第三十二章。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 與,羊洳反。 「父有服」,功、緦及義服,己不從服者。「宮中」,謂同官居也。「與」,執習也。「樂」,琴瑟也。士無故不徹琴瑟,為所尊親故變也。母妻之服,其私喪也。「聲聞焉不舉樂」,則宮中容有不相聞之處,舉之可矣。「不於側」,則雖聲聞不避。 大功將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絕樂。 辟,必益反。 「將至」,謂有是服者來詣己,已將命而未入也。「辟」,屏也,方彈而徹也。「不絕樂」者,方彈不輟,未彈則亦不奏也。凡習樂而客至者,不為中止,曲終而後肅之。 右第三十三章。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 「兄弟」,謂有服之親。「族人」,無服者也。「妻」,即姑姊妹也,其黨不得為主。婦人既嫁從夫,非出則本宗義殊也。「東西」,左右也。「無有」,謂鄰近素不相往來。二十五家為「里」。「尹」,里宰。 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 「主」,謂母家兄弟主之。「黨」,昭穆所宜附者。此流俗之說,非禮也。 右第三十四章。 麻者不紳。 首絰則要必絰,必不大帶而垂紳也。 執玉不麻。 宰受含玉則朝服是已。又大夫在聘而聞君薨,雖已服衰,聘享則必易吉服,凶不干吉也。 麻不加於采。 外服吊服,則內衣必素。 右第三十五章。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大祀致齊則「禁哭」。「即位」,即哭位也。因哀之至,垂涕而無聲也。 右第三十六章。 童子哭不偯,不踴,不杖,不菲,不廬。 菲,扶沸反。 「偯」,委曲之聲。「菲」,菅屨。禮非以強人所不逮,能者由之,未能者無躐等也。 右第三十七章。 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踴不絕地;姑姊妹之大功,踴絕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 衰,倉回反。 「絕地」,躍起離地。「姑姊妹之大功」,已嫁者也。「知此」,謂通其義。「由」,用也。言能知恩義之各有當,不屈義以從恩,不裁恩以就義,則情文各得,並行不悖,即用之無不宜矣。 右第三十八章。 泄柳之母死,相者由左。泄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泄柳之徒為之也。 相,息亮反。 凶禮由右,相者從左,禮也。泄柳之徒不能守其師說,以從流俗,而禮亂矣。 右第三十九章。 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 飯,扶晚反。 實頤曰「飯」,塞齒曰含。「貝」,今謂之蚆子,精小者多,粗大者少,貴用精,賤用粗也。舊說此夏、殷之禮也,周用珠玉。 右第四十章。 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 卒,子律反。 「卒哭」以緩為貴,伸其哀也。「虞」在葬、卒哭之間,葬之日即一虞,其後每月二虞,卜日行事。 右第四十一章。 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其次如此也。 含,胡紺反。 上篇備矣。「次」,因死事之先後。「臨」則使臣之私事,故最後。 右第四十二章。 卿、大夫疾,君問之無算,士壹問之。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為士比殯不舉樂。 此,毗至反。卒,子律反。為,於偽反。 《喪大記》言君三問大夫之疾,此雲「無算」者,疾之淹速不一也。「壹」,與「一」通。「壹問」,疾亟而後問也。古之君臣如此,豈以籠絡士心而望其報禮哉!君臣之義植於性,而人道所自立也。 右第四十三章。 升正柩,諸侯執 五百人,四 ,皆銜枚;司馬執鐸,左八人,右八人;匠人執羽葆御柩。大夫之喪,其升正柩也,執引者三百人,執鐸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 引,羊進反。 「升」,謂朝祖而升階也。「正柩」,厝棺於廟兩楹之間,以待發也。朝祖為行葬之始事,其後之墓,皆仍此而為之爾。「 」,牽柩車繩,廟中謂之「 」,道路謂之「引」,其實一耳,互言之。「枚」,如箸,銜之,有 結項中,以止 囂者。「司馬」,兩司馬,二十五人之長也。「執鐸」者,振之,夾柩以令柩進止也。「匠人」,冬官司空之屬,主棺事及窆者。「葆」,形如蓋,雜五色鳥羽為之。「御柩」,以為升降左右之節也。大夫之「執鐸者」,亦其家司馬之屬。「茅」之為言明也,所以明示人之觀瞻,謂旗幟也。《春秋傳》曰:「前茅慮無。」 右第四十四章。 孔子曰:「管仲鏤簋而朱紘,旅樹而反坫,山節而藻梲,賢大夫也,而難為上也。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掩豆,賢大夫也,而難為下也。」 「鏤」,雕蟲獸也。大夫盛粢盛以敦,「鏤簋」,僭諸侯。「紘」,冕系。大夫緇紘,「朱紘」,僭天子「賢大夫」者,賢其功業。「難為」,謂已隆則上無可加也,己替則下無可減也。豆徑尺,「不掩豆」者,甚言其小。 君子上不僭上,下不偪下。 偪與逼通,彼側反。 如其禮而已矣。 右第四十五章。 婦人非三年之喪,不逾封而吊;如三年之喪,則君夫人歸。 「封」,國境也。婦人已嫁,於其父母期,而言「三年」者,緣本親也。「君夫人歸」,則大夫之妻可知已。 夫人,其歸也,以諸侯之吊禮,其待之也,若待諸侯然。 「吊禮」,謂含襚及賵之儀。不純乎子而可用其夫之禮,婦人從夫者也。「待之」,謂主孤館餼之事。 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階,君在阼,其他如奔喪禮然。 惟此為異於諸侯之相吊耳,使得伸其子道於門以內也。「闈門」,宮中兩旁入庭中之門。「側階」,東房外東鄉之階。「君」,主孤。「在阼」,不降迎也。「其他」,哭踴髽麻之屬。 右第四十六章。 嫂不撫叔,叔不撫嫂。 「撫」,撫屍也。嫂叔生不通問,死不為服,何撫之有! 右第四十七章。 君子有三患:未之聞,患弗得聞也;既聞之,患弗得學也;既學之,患弗能行也。 君子聞道而學焉,期於行也。時雖未可行,而能行在己,則亦可弗患矣。三者,學之事也。 君子有五恥:居其位,無其言,君子恥之; 不知其職所當為,則不能有言。 有其言,無其行,君子恥之; 行,胡孟反。 得失利病,言之詳而行不逮,是欺人也。 既得之而又失之,君子恥之; 所行不固,獨勞而無功也。 地有餘而民不足,君子恥之; 仁不足以保民,故民去之。 眾寡均而倍焉,君子恥之。 「眾寡」,謂其國邑夫田之數也。「均」者,與人相若。「倍」,賦斂所入倍於均我者也。不能致民以阜財,而徒多取以致富,其行賤矣。五者,仕之事也。 右第四十八章。 孔子曰:「凶年則乘駑馬,祀以下牲。」 馬六種,「駑馬」最下,人君乘之示自貶,且易供。「下牲」,謂天子、諸侯降用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 右第四十九章。 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於是乎書。 「書」,猶傳也。五禮之籍皆藏於公府,周衰散亂,孔子定之,孺悲學焉而傳其書,至今猶為明備,其他僅存而闕失多矣。 右第五十章。 子貢觀於蠟。孔子曰:「賜也樂乎?」 樂,盧各反。下同。 「蠟」祭,事偕野人而近於戲,惟聖人之心達性情之和以類萬物之情,含弘周遍而油然各得,故見其可樂而以為問。 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其樂也。」 「若狂」,謂致鹿女、迎貓虎之狀。賢者守正,不見其可樂也。 子曰:「百日之蠟,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 「百日」,謂春耕之勞,以蠟息之也。「澤」,惠也,先王以恤民之勤苦而暢其情以惠之也。「非爾所知」者,非其識量所及。 「張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張,文、武弗為也。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 「張」,控弦,喻操之使效能也。「弛」,釋弦,喻縱之使自適也。文、武,謂文王,武王。蠟始於伊耆氏而言文、武者,古有其禮而周益備也。「弗能」者,天地屈伸之化,人物性情之幾,自然而不可強也。「弗為」者,聖人裁成之用也。「道」,謂通變宜民之理,所以調治人情而引之正也。 右第五十一章。 孟獻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獻子為之也。 正,如字,佫讀諸盈反者,非。 「正月」「七月」,皆以周正言之,建子之月日南至,建午之月日北至也。「有事於上帝」,郊也。祖,太祖。「有事於祖」,禘也。日南至而郊,禮也,所謂大報天而主日,迎陽之至以求陽也。若殷祭必以孟月,示不忍曠也。諸侯秋嘗冬烝,因而舉殷祭焉,於秋舉之,當以夏正七月建申之月。獻子以周正行之,實為仲夏,徒欲與郊對月而舉,而不知祭祖之事與日無與,則亦不達禮意矣。「為」者,以私意改作之謂。 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 以娶同姓而不敢告於周,後遂因之而廢王命。此章兩記魯禮之失,皆人道之大者也。 右第五十二章。 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 為,於偽反。 「外宗」,君諸姑姊妹之女。「為」,為之服也。「內宗」,君同姓之女也。凡內外宗女自以戚受命為命婦,不系乎夫,則為君服斬衰,夫人服齊衰;其疏遠不得受命而嫁於士大夫者,自從其夫服君期,夫人無服。 右第五十三章。 廄焚,孔子拜鄉人為火來者。拜之士壹,大夫再,亦相吊之道也。 有災則吊,吊則必拜也。 右第五十四章。 孔子曰:「管仲遇盜,取二人焉,上以為公臣,曰:『其所與游辟也,可人也。』」 辟,匹亦反。 「取」,擇用也。「上」,升之於公朝也。「曰」,管仲薦之之辭。「游」,交遊。「辟」,邪僻也。 管仲死,桓公使為之服。宦於大夫者之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有君命焉爾也。 「為之服」,為服舊君之服,齊衰三月也。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有君命可爾,後遂因之為始,則不可。 右第五十五章。 過而舉君之諱則起。與君之諱同則稱字。 「過」,誤也。「舉」,稱也。「起」者,方坐而起,示不寧也。「與君之諱同」,名同君也。「稱字」者,以字行,曲避之。名者父所命,不可易也。 右第五十六章。 內亂不與焉,外患弗辟也。 與,羊洳反。辟,毗義反。 「內亂」,謂君臣適庶之間有釁端。「外患」,鄰寇也。內亂之未成,守正以匡其難,不可則蚤去之,列國之大夫有用是道者,宋子哀、蘧伯玉是已。若貴戚之卿身執國政,則死生以之,無全身倖免之道,況六合一王之天下,而卒有蕭鸞,武曌之事,為之臣者乃欲浮沉倖免以自謂明哲,此奸佞之尤者,而豈君子之所許哉!讀者亦不可不辨也。 右第五十七章。 贊,《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藻,三采六等。 贊,蓋瓚字之誤,才旱反。 「瓚」,祼玉也;前為盤盛鬯,後以圭為柄。《大行》者,《秋官·大行人》也。記者節引《大行人》記圭之文,以明圭瓚之等也。《考工記》天子之祼圭,尺有二寸,與鎮圭等,則諸侯之祼瓚視其命圭可知已。子男執璧而瓚則通用圭者,璧不可為瓚首也。「剡上」,謂柄端銳出,兩旁斜殺也。「左右各寸半」者,中為脊文,兩分,其博各寸半也。此桓圭之式,命圭惟公圭為然;祼圭則通用之,但長短殊爾。「藻」,以組為之,藉以執者。「三采」,朱、白、蒼。「六等」,每采再就,凡六匝也。於命圭則侯伯之禮,祼圭酌而用之。 右第五十八章。 哀公問子羔曰:「子之食奚當?」對曰:「文公之下執事也。」 「食」,先人始食祿。「奚當」,言當何代也。子羔謙慎以對,記者取之為對君之體。 右第五十九章。 成廟則釁之。 血祭曰「釁」,惟薦血而不薦腥熟,蓋以禮土木之神而辟禳也。 其禮: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 「祝」,主隋釁之事。「宗人」,宗伯之屬,主宗廟之事。「宰夫」,燕則代君為主人,此亦攝主以禮神。「雍」,《周禮》作「饔」。「饔人」,掌烹割之事,司割牲。「純衣」,絲衣,其色玄。按《大戴禮》,宗人受命於君,君玄服命之。 雍人拭羊,宗人祝之。 「拭」,去其塵污也,用毛血故必外潔。「祝」,當作「視」,謂蒞視也。 宰夫北面於碑南,東上。 「碑」在廟堂下中庭,以麗牲者也。「東上」,宗人典祀最東,宰夫、祝、雍以次而西也,不拜者,土木之神褻,拜則嫌於拜廟也。 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 「舉」,持也。其徒舉之,雍人蒞之爾。「升自中」,由檐阿之中也。「中屋」,當屋脊也。「血流於前」,持刲羊下至檐,遍灑之也。於是而釁事成矣。 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後夾室。其衈皆於屋下。割雞,門,當門;夾室,中窒。 遍釁之也。「門」,大門。「夾室」,兩旁室。「衈」,將割而先滅耳旁毛薦之也。「於屋下」,言不升屋也。「當門」,霤下正中。「中室」,室內四方之中。 有司皆鄉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 鄉,許亮反。 「有司」,宗祝宰雍也。「皆」,雲者,夾室不一也。「當門北面」,位在門外,鄉門。 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反命於君,曰:「釁某廟事畢。」反命於寢,君南鄉於門內,朝服。既反命,乃退。 朝,直遙反。鄉,許亮反。 「寢」,路寢。有司受命蒞釁事,君留路寢待之。「門」,路寢戶也。「朝服」,君不蒞祭,不祭服也。「退」,君反內,有司出也。《大戴記》:「告已,君曰諾,宗人請就晏,揖之乃退。」 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 「考」,亦落成之祭名。《春秋》:「考仲子之宮。」「不釁」者,具俎豆,不血祭也。宗廟以奉神明,祀則嫌於祀其先,故但用血祭,不薦腥熟。路寢無嫌,祀之可矣。 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 「名者」,謂典禮之器以名著者。「豭」,豶也。 右第六十章。周之五禮,其屬三千,《儀禮》之僅存者十七篇而已。此章釁廟之禮。蓋祭禮之屬散見於佚亡之餘者,戴氏以其事止一節,故不收之《禮經》而附之於《記》,大戴氏所記亦略同焉,實則《經》也,非《記》也。下章出夫人之禮,蓋亦婚禮之屬,亦《禮經》之遺策也。 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於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夫人入。 比,毗至反。 「比」,及也。送之之車服,迎之之館餼,皆如其故,未致命,猶未絕也。 使者將命曰:「寡君不敏,不能從而事社稷宗廟,使使臣某敢告於執事。」主人對曰:「寡君固前辭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須以俟命。」 「使者」「使臣」之「使」,疏吏反。 「前辭不教」,謂納采對辭云然。「須」,聽也。「俟命」,俟後命,冀複合也。 有司官陳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 「官」,各如其所掌之官。「器皿」,其本所齊物。 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從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於侍者。」主人對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誅,敢不敬須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 共,九客反。盛,是征反。辟,毗義反。「使者」之「使」,疏吏反。 此大夫以下出妻之禮。誅,譴也,「主人拜送使者」,君子怒不廢禮也。 如舅在則稱舅,舅沒則稱兄,無兄則稱夫。主人之辭曰:「某之子不肖。」如姑姊妹亦皆稱之。 所出者若無主人,則有所出無所歸,義不得出矣。 右第六十一章。 孔子曰:「吾食於少施氏而飽,少施氏食我以禮。吾祭,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吾飧,作而辭曰:疏食也,不敢以傷吾子。」 少,詩照反。「食我」「疏食」之「食」,並祥吏反。 少施氏,魯惠公子施父之後。「飧」,食將竟,而以飲澆飯盡之,所以飽主人之惠也。「傷」,謂不堪多食而強之也。即其致辭觀之,而將事之謙謹概可知矣。 右第六十二章。 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 婚禮納徵之幣也,玄、 各半。「五兩」者,十端,每二端合卷之。「兩五尋」者,每端二丈。《周禮》:「娶妻入幣,無過五兩。」自天子下達,其度數一也。 婦見舅姑 句 ,兄弟姑姊妹皆立於堂下,西面北上,是見已。 見,賢遍反。下同。 「兄弟姑姊妹」,舅之妹未嫁者及子女也。舅席在阼堂下,「西面北上」,統乎舅也。「是見」者,謂就此而與兄弟姑姊妹相見。「已」者,不更與行相見之禮也。言「兄弟」,娣姒在其中。 見諸父,各就其寢。 「諸父」,夫之伯叔父。「寢」,室也。他日特見之,此謂舅之兄弟同宮者。 右第六十三章。 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 許嫁乃笄,常也;或未許嫁,年已及,必為之笄。「禮」,醴也。其禮與男子冠相擬。許嫁而笄,則受命於父而行;未許嫁,純乎內事,母專執其禮。 燕則鬈首。 鬈,巨圓反。 「燕」,燕居。謂既笄以後在家之飾也。許嫁而笄,則恆服 笄或次,今未許嫁,雖笄不備婦飾,仍如女子之制,分發為鬌 也。 右第六十四章。 長三尺,下廣二尺,上廣一尺,會去上五寸。紕以爵韋六寸,不至下五寸。純以素。 以五采。 長,直亮反。廣,古曠反。會,古外反。純,之尹反。 詳 制也。與《玉藻》互記之。 長三尺,下博上狹,以漸殺也。「會」者, 一幅,至上裂而為三,中為頸,兩旁為肩,會當三裂之處而橫緣之。「去上五寸」者,去頸肩之端五寸,所謂「其頸五寸」也。緣在旁曰「紕」。「以爵韋」者,士 也。君朱紕,大夫素紕。「六寸」,以博言,表里各三寸,凡用爵韋六寸也。「不至下五寸」,凡紕二尺,下五寸不紕,與上會去上之數相配也。「純」,下緣也,紕所不至則純之。「素」,生帛也。「 」,組也;在緣縫間巡繞為飾,惟紕間有之。 右第六十五章。 《禮記章句》卷二十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