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章傳 · 第七章 外交家之李鴻章

梁啓超 《李鴻章傳》
天津教案 法越之役 中日天津條約 議和日本 停戰條約及遇刺 中日和約及其功罪 李鴻章之負重望於外國也以外交,李鴻章之負重謗於中國也亦以外交。要之李鴻章之生涯,半屆外交之生涯也。欲斷定其功罪,不可不以外交為最大之公案。故於此事特留意焉。 李鴻章辦外交以天津教案為首。時值發捻初平,內憂甫彌,無端而有津民戕教焚法國領事館之事起(同治九年)。法人藉端要挾,聯英美以迫政府,其欲甚奢。曾國藩方任直隸總督,深察此事之曲在我,而列國蹊田奪牛手段,又非可以顢頇對付也。乃曲意彌縫,鎮壓津民,正法八人,議罪二十餘人。而法人之心猶末厭,必欲重索賠款,且將天津知府知縣置諸重 典。國藩外之應付西人,已極竭蹶,而內之又為京師頑固黨所掊擊,呼為賣國賊(京師湖廣會館將國藩匾落拔除摧燒,即此時也。),白簡紛紜,舉國欲殺。於是通商大臣祟厚,恐事決裂,請免國藩而以鴻章代之。明詔敦促赴任,是為李鴻章當外交衝要之濫觴,實同治九年八月也。 彼時之李鴻章,殆天之驕子乎,順風張帆,一日千里,天若別設一位置以為其功名之地。當其甫受任留直隸也,普法之戰頓起,法人倉皇自救不復他及,而歐美各國亦復奔走相顧,且汗且喘,以研究西方之大問題,而此東方小問題,幾莫或措意。於是天津教案,遂銷沉於若有若無之間。中國當時之人,無一知有世界大局者,以普法一役如此驚天動地之大事,固咸熟視無睹,以為是李鴻章之聲望韜略,過於曾國藩萬萬也。於是鴻章之身價頓增。 天津教案以後,日本戰事以前,李鴻章所辦交涉事件以十數,而其關係最重者,為法國安南之役,日本朝鮮之役。光緒八年,法國有事於安南,耽耽逐逐,思大有所逞。與中國既定約,而復借端毀棄之。於是中法戰事開,法水師提督格魯比,預定戰略,其海軍先奪海南,次據台灣,直搗福州,殲我艦隊,其陸軍則自越之東京,出略雲南貴州,如是則水陸兩者必 大有所獲,將來東方權力,可以與英國爭衡。於是格魯比一面電達本國,請給軍需並增派軍隊,一面乘福州之無備,轟我船廠,壞我兵船,一面以陸軍迫東京。當時南方之天地,大有風雲慘澹之觀,李鴻章乃行伐謀伐交之策,思嗾英德以牽製法人。時曾紀澤方充英使,受命辦此事。雖未能成,而法政府因之有所顧忌,增兵籌餉之案,在議院否決。格魯比時方攻台灣之淡水不能下,安南之陸兵,又為黑旗所持,不得行其志,忽接此案否決之報,大憤幾死。法人乃先請和於我。李鴻章此役以後,其外交手段,始為歐人所注視矣。 當法事之方殷也,朝鮮京城又有襲擊日本使館之事,蓋華兵韓兵皆預有謀焉。朝鮮之為藩屬、為自主,久已抗議於中日兩國間。糾葛未定,日本乘我多事之際,派伊藤博文來津交涉。乃方到而法人和局已就,李鴻章本有一種自大之氣,今見虎狼之法,尚且帖耳就範,蕞爾日本,其何能為?故於伊藤之來也,傲然以臨之。彼伊藤於張邵議和之時,私語伍廷芳,謂前在天津見李中堂之尊嚴,至今思之猶悸,蓋得意時泄宿憾之言也。伊藤此行,亦不能得志,僅約他日朝鮮有事,甲國派兵往,須先照會乙國而已,所謂天津條約者是也。雖然,此約競為後此中日開釁之引線矣。 李鴻章對朝鮮之外交,種種失策,前章已言之矣。然因此之故,天津條約,遂至變為馬關條約。嗚呼!莊生有言:其作始也簡,其將畢也鉅。善弈者每於至閒之著,斷斷不肯放過。 後有當此局者,可無慎歟。戰事至甲午之冬,中國舍求和外,更無長策。正月,乃派張蔭桓、邵友濂講於日本。日本以其人微言輕也,拒不納。乃更派李鴻章。二月遂行,隨帶參贊李經方等,以二十四日抵馬關,與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陸奧宗光開議。翌日首議停戰條件,日本首提議以大沾、天津、山海關三處為質。辯論移時,不肯少讓,乃更議暫擱停戰之議,即便議和。伊藤言:既若爾則須將停戰之節略撤回,以後不許再提及。彼此磋磨未決。及二十八日,第三次會議,歸途中因(中缺)日官聞警來問狀者,絡繹不絕,伊藤、陸奧亦躬詣慰問,謝罪甚恭,憂形於色。日皇及舉國臣民同深震悼,遂允將中國前提出之停戰節略畫押。口舌所不能爭者,籍一槍子之傷而得之。虧是議和前一節,略有端緒。當遇刺之初,日皇遣御醫軍醫來視疾,眾醫皆謂取出槍子,創乃可療,但雖靜養多日,不勞心力雲。鴻章慨然曰:國步艱難,和局之成,刻不容緩,予焉能延宕以誤國乎?寧死無刺割。之明日,或見血滿袍服,言曰:此血所以報國也。鴻章潸然曰:舍予命而有益於國,亦所不辭。其慷慨忠憤之氣,君子敬之。 遇刺後將旨慰勞,並派李經方為全權大臣,而李鴻章實一切自行裁斷,雖創劇偃臥,猶口授事機,群醫苦之。三月初七日,伊藤等將所擬和約底稿交來。十一日,李備復文,將原約綜其大綱分四款,一朝鮮自主,二讓地,三兵費,四通商權利。除第一朝鮮自主外,余皆極力駁議。十五日,復另擬一約底送去,即擬請賠兵費一萬萬兩,割奉天南四廳縣地方等,日本亦條條駁斥。十六日,伊藤等又備一改定約稿寄來,較前稍輕減,即馬關條約之大概也。是日鴻章創已愈,復至春帆樓與日本全權大臣面議。刻意磋磨。毫無讓步。惟有聲明若能於三年內還清償款,則一律免息,及威海衛駐兵費,減一半耳。今將其條約全文列下: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定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為全權大臣,彼此較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實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O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面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界內。O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O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 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徒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日中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課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計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州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日中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 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裁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本約奉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明 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即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在煙臺互換。 觀李鴻章此次議和情狀,殆如春秋齊國佐之使於晉,一八七O年法爹亞士之使於普。當戎馬壓境之際,為忍氣吞聲之言,旁觀猶為酸心,況鴻章身歷其境者。回視十年前天津定約 時之意氣,殆如昨夢。嗟乎!應龍人井,螻蟻因人,老驥在櫪,駑駘目笑,天下氣短之事,孰有過此者耶?當此之際,雖有蘇張之辯,無所用其謀,雖有賁育之力,無所用其勇。舍卑詞乞憐之外,更有何術?或者以和議之速成為李鴻章功,固非也,雖無鴻章,日本亦未有不和者也,而或者因是而叢垢於李之一身,以為是秦儈也,張邦昌也,則盍思使彼輩處李之地位,其結局又將何如矣。要之李之此役,無功焉,亦無罪焉。其外交手段,亦復英雄無用武之地。平心論之,則李之誤國,在前章所列失機之十二事,而此和議,不過其十二事之結果,無庸置論者也。 三國代索遼東 中俄密約 李鴻章歷聘歐洲 任外交官時代 膠州之役 旅順大連威海廣州灣九龍之役 李鴻章出總署 十九世紀之末,有中東一役,猶十八世紀之末,有法國革命也。法國革命開出十九世紀之歐羅巴,中東一役開出二十世紀之亞細亞。譬猶紅日將出,雞乃先鳴,風雨欲來,月乃先暈,有識者所能預知也。當中日未戰以前,歐人與華人之關係、不過傳教通商二事。及戰後數年間,而其關係之緊密,視前者驟增數倍。至今日,則中國之—舉一動,皆如與歐人同體相屬,欲分而不能分矣。此其故由於內治之失政者半,由於外交之無謀者亦半。君子讀十年來中外交涉史,不禁反而掩袖涕涔涔下也。 戰事之前,中國先求調停於英俄,此實導人以干涉之漸也。其時日人屢言,東方之事,願我東方兩國自了之,無為使他國參於其間。顧我政府蓄憤已甚,不能受也,惟欲嗾歐人以 力脅日本。俄使回言:俄必出力,然今尚非其時。蓋其處心積慮,相機以逞,固早有成算矣。乙未三月,李鴻章將使日本,先有所商於各國公使。俄使喀希尼曰:吾俄能以大力拒日本,保全中國疆土,惟中國必須以軍防上及鐵路交通上之利便以為報酬。李乃與喀希尼私相約束,蓋在俄使館密議者數日夜雲。歐力東漸之機,蓋伏於是。 當時中國人慾借歐力以拒日者,不獨李鴻章而已,他人殆有甚焉。張之洞時署江督,電奏爭和議曰:若以賂倭者轉而俄,所失不及其半,即可轉敗為勝。懇請飭總署及出使大臣, 與俄國商訂密約,如肯助我攻倭,脅倭盡廢全約,即酌量劃分新疆之地以酬之,許以推廣商務。如英肯助我,報酬亦同,約云云。當時所謂外交家者,其眼光手段,大率類是,可嘆。 馬關定約,未及一月,而俄國遂有與德法合議逼日本還我遼東之事。俄人代我取遼,非為我計,自為計也。彼其視此地為己之勢力範圍,匪伊朝夕。故決不欲令日本得鼾睡於其臥榻之側也。故使我以三十兆兩代彼購還遼東於日本之手,先市大恩於我,然後徐收其成。俄人外交手段之巧,真不可思議。而李鴻章一生誤國之咎,蓋未有大於是者,李鴻章外交之歷史,實失敗之歷史也。 還遼事畢,喀希尼即欲將前此與李私約者,提出作為公文,以要求於總署。值物議沸騰。 皇上大怒,鴻章罷職,入閣閒居,於是暫緩其請,以待時機。丙申春間,有俄皇加冕之事,各國皆派頭等公使往賀。中國亦循例派遣,以王之春嘗充唁使,故賀使即便派之。喀希尼乃抗言曰:皇帝加冕,俄國最重之禮也,故從事斯役者,必國中最著名之人,有聲譽於列國者方可。王之春人微言輕,不足當此責。可勝任者,獨李中堂耳。於是乃改派李為頭等公使。喀希尼復—面賄通太后,甘誘威迫,謂還遼之義舉,必須報酬、請假李鴻章以全權。議論此事。而李鴻章請訓時,太后召見,至半日之久,一切聯俄密謀,遂以大定。 李鴻章抵俄京聖彼得堡,遂與俄政府開議喀希尼所擬草約底稿。及加冕之期已近,往俄舊都莫斯科,遂將議定書畫押。當其開議也,俄人避外國之注目,不與外務大臣開議,而使戶部大臣當其沖。遂於煌煌矩典萬賓齊集之時,行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之計。而此關係地球全局之事,遂不數日而取決於樽俎之間矣。俄人外交手段之剽悍迅疾,真可羨可畏哉。時丙申四月也。 密約之事,其辦訂極為秘密,自中俄兩國當事之數人外,幾於無一知者。乃上海字林西報,竟於李鴻章歷聘未歸之時,得其密約原文,譯錄以登報上,蓋聞以重金購之於內監雲。其全文如下: 大清國大皇帝前於中日肇釁之後,因奉大俄羅斯國大皇帝仗義各節,並願將兩國邊疆及通商等事,於兩國互有益者,商定妥協,以固格外和好,是以特派大清欽命督辦軍務處王大臣為全權大臣,會同大俄羅斯國欽差出使中國全權大臣一等伯爵喀,在北京商定,將中國之東三省火車道接連俄國西伯里亞省之火車道,以冀兩國通商往來迅速,沿海邊防堅固,並議專條以答代索遼東等處之義。 第一條 近因俄國之西伯里亞火車道竣工在即。中國允准俄國將該火車道一由俄國海參崴埠續造至中國吉林琿春城,又向西北續至吉林省城止。一由俄國境某城之火車站續造至中國黑龍江之愛琿城,又向西北續至齊齊哈爾省城,又至吉林伯都訥地方,又向東南續造至吉林省城止。 第二條 凡續造進中國境內黑龍江及吉林各火車道,均由俄國自行籌備資本,其車道一切章程,亦均依俄國火車條程,中國不得與聞。至其管理之權,亦暫行均歸俄國。以三十年為期。過期後,准由中國籌備資本估價將該火車道並一切火車機器廠房屋等贖回。惟如何贖法,容後再行妥酌。 第三條 中國現有火車路擬自山海關續造至奉天盛京城,由盛京接續至吉林。倘中國日後不便即時造此鐵路者,准由俄國備資由吉林城代造,以十年為期贖回。至鐵路應由何路起造,均照中國已勘定之道接續至盛京並牛莊等處地方止。 第四條 中國所擬續造之火車道,自奉天至山海關至牛莊至蓋平至金州至旅順口以及至大連灣等處地方,均應仿照俄國火車造,以期中俄彼此來往通商之便。 第五條 以上俄國自造之火車道所經各地方,應得中國文武官員照常保護,並應優待火車道各站之俄國文武各官,以及一切工匠人等。惟由該火車道所經之地,大半荒僻,猶恐中國官員不能隨時保護周詳,應准俄國專派馬步各兵數隊駐紮各要站,以期妥護商務。 第六條 自造成各火車道後,兩國彼此運進之貨,其納稅章程。均准同治元年二月初四日中俄陸路通商條約完納。 第七條 黑龍江及吉林長白山等處地方所產五金之礦,向有禁例,不准開挖。自此約定後,准俄國以及本國商民隨時開採,惟須應先行稟報中國地方官具領護照,並按中國內地礦務條程,方准開挖。 第八條 東三省雖有練軍,惟大半軍營仍系照古制辦理。倘日後中國欲將各省全行改仿西法,准向俄國借請熟悉營務之武員來中國整頓一切,其章程則與兩江所請德國武員條程辦理無異。 第九條 俄國向來在亞細亞洲無周年不凍之海口,一時該洲若有軍務,俄國東海以及太平洋水師,諸多不便,不得隨時駛行。今中國因鑒於此,是以情願將山東省之膠州地方暫行租與俄國,以十五年為限。其俄國所造之營房棧房機器廠船塢等類,准中國於期滿後估價備資買入。但如無軍務之急,俄國不得即時屯兵據要,以免他國嫌疑。其賃租之款,應得如何辦理,日後另有附條酌議。 第十條 遼東之旅順口以及大連灣等處地方,原系險要之處。中國極應速為整頓各事, 以及修理各炮台等諸要務,以備不虞。既立此約,則俄國允准將此二處相為保護,不准他國侵犯。中國之允准,將來永不能讓與他國占踞。惟日後如俄國忽有軍務,中國准將旅順口及大連灣等地方,暫行讓與俄國水陸軍營泊屯於此,以期俄軍攻守之便。 第十一條 旅順口大連灣等處地方,若俄國無軍務之危,則中國自行管理,與俄國無涉。惟東三省火車道,以及開挖五金礦諸務,准於換約後即時便宜施行。俄國文武官員以及商民人等所到之處,中國官員理應格外優待保護,不得阻滯其遊歷各處地方。 第十二條 此約奉兩國御筆批准後,各將條約照行。除旅順口大連灣及膠州諸款外,全行曉諭各地方官遵照。將來換約,應在何處,再行酌議。自畫押之日起。以六個月為期。 中俄密約以前為一局面,中俄密約以後為一局面。蓋近年以來列國之所以取中國者,全屬新法:一曰借租地方也,二曰某地不許讓於他國也,三曰代造鐵路也,而其端皆自此密約啟之。其第九條借租膠州灣,即後此膠、威、廣、旅、大成嚆矢也。其第十條旅顧大連不許讓於他人,即各國勢力範圍之濫觴也。而鐵路—端,斷送祖宗發祥之地。速西伯利亞大路之成,開各國覬覦紛爭之漸者,固無論焉。嗚呼!牽一髮,動全身,合九州,鑄大錯,吾於此舉,不能為李鴻章恕焉矣。 或曰,此約由太后主之,督辦軍務處王大臣贊之,非鴻章本意雲。雖然,莫斯科草約,定於誰氏之手乎?此固萬無能為諱者也!自此約原文既登報章後,各國報館,電書紛馳,疑信參半,無論政府民間,莫不驚心動色。鴻章遊歷歐洲時,各國交相詰問,惟一味支吾搪塞而已。其年七月,莫斯科畫押之草約,達北京。喀希尼直持之以與總署交涉。皇上與總署,皆不知有此事,愕怒異常,堅不肯允。喀希尼復賄通太后,甘言法語,誘脅萬端。太后乃嚴責皇上,直命交督辦軍務處速辦,不經由總理衙門。西曆九月三十日,皇上揮淚批准密約。 李鴻章之賀俄加冕也,兼歷聘歐洲,皆不過交際之常儀,若其有關於交涉者,則定密約與議增稅兩事而已。中國舊稅則,凡進口貨物,值百抽五。此次以賠款之故,欲增至值百抽七五。首商諸俄國。俄允之。次商諸德法,德法雲待英國取進止。既至英,與宰相沙士勃雷提議。其時英與中國之感情甚冷落,且以中俄密約之故,深有疑於李鴻章,沙氏乃託言待商諸上海各處商人,辭焉。此事遂無所成。 李之歷聘也,各國待之有加禮,德人尤甚,世以為此行必將大購船炮槍彈,與夫種種通商之大利,皆於是乎在。及李之去,一無所購,歐人蓋大失望雲。李之至德也,訪俾斯麥,其至英也,訪格蘭斯頓,咸相見甚歡,皆十九世紀世界之巨人也。八月,鴻章自美洲歸國。九月十八日,奉旨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行走。自茲以訖光緒廿四年戊戌七月,實為李鴻章專任外交時代。而此時代中,則德據膠州,俄據旅順口、大連灣,英據威海衛、九龍,法據廣州灣,實中國外交最多事最危險之時代也。 還遼之役,倡之者俄,而贊之者德、法也。俄人既結密約,得絕大無限之權利於北方,躊躇滿志,法人亦於光緒廿二年春夏間,得滇、緬、越間之甌脫地,又得廣西鎮南關至龍州之鐵路,惟德國則寂寂未有所聞。廿三年春,德使向總理衙門索福建之金門島,峻拒不許,至十月而膠州之事起。 是役也,德國之橫逆無道,人人共見。雖然,中國外交官,固有不得辭其咎者。夫始而無所倚賴於人,則亦已耳,既有倚賴,則固不得不酬之。能一切不酬則亦已矣,既酬甲酬乙,則丙亦宜有以酬之。三國還遼,而惟德向隅,安有不激其憤而速其變者?不特此也,中俄密約中聲明將膠州灣借與俄人,是俄人所得權利,不徒在東三省而直侵入山東也。方今列國競爭優勝劣敗之時。他國能無妒之。是德國所以出此橫逆無道之舉者,亦中國有以逼之使然也。歲十月,曹州教案起,德教士被害者二人。德人聞報,即日以兵船闖進膠州灣,拔華幟樹德幟,總兵章高元擄焉。警報達總署,與德使開議。德使海靖惟威嚇恐嚇,所有哀乞婉商者,一切拒絕。欲乞援於他國,無一仗義責言,為為我訟直者。遷延至兩月有餘,乃將所要挾六事,忍氣吞聲,一一允許,即將膠澳附近方百里之地,租與德國九十九年,山東全省鐵路礦務,歸德國承辦等事,是也。 膠事方了,旋有一重大之波瀾起焉。初李鴻章之定馬關條約也,約以三年內若能清還,則一概免息,而前者所納之息,亦以還我,又可省威海衛戍兵四年之費,共節省得銀二千三百二十五萬兩。至是三年之期限將滿,政府欲了此公案,議續借款於外國。廿三年十一月,俄人議承藉此項,而求在北方諸省設鐵路,及罷斥總稅務司赫德二事。英人聞之,立與對抗,亦欲承藉此款,利息較輕,而所要求者,一、監督中國財政,二、自緬甸通鐵路於揚子江畔,三、揚子江一帶不許讓與他國,四、開大連灣為通商口岸,五、推廣內地商務,六、各通商口岸皆免厘金。時總理衙門欲諾之,俄法兩國忽大反對,謂若借英國款,是破列國均勢之局也,日以強暴之言脅總署,總署之人,不勝其苦。正月,乃回絕各國,一概不借,而與日本商議,欲延期二十年攤還,冀稍紓此急難。不意日本竟不允許。當此之時,山窮水盡,進退無路,乃以赫德之周旋,借滙豐銀行德華銀行款一千六百萬磅,吃虧甚重,僅了此局。 膠州灣本為中俄密約圈內之地,今德國忽攫諸其懷而奪之,俄人之憤憤,既已甚矣,又遇有英德阻俄借款一事,俄人暴怒益烈。於是光緒二十四年正二月間,俄國索旅順大連灣之事起。李鴻章為親訂密約之人,欲辦無可辦,欲諉無可諉,卒乃與俄使巴布羅福新結一約,將旅順口大連灣兩處及鄰近相連之海面,租與俄國,以二十五年為期,並准俄人築鐵路從營口、鴨綠江中間,接至濱海方便之處。 俄人既據旅順、大連,英國籍口於均勢之局,遂索威海衛。時日本之賠款方清,戍兵方退,英人援俄例借租此港,二十五年為期,其條約一依旅順大連故事。時李鴻章與英使反覆辯難,英使斥之曰:君但訴諸俄使,勿訴諸我。俄使干休,我立干休。李無詞以對焉,狼狽之情,可憫可嘆。所承其半點哀憐者,惟約他日中國若重興海軍,可惜威海衛泊船之一事而已。 至是而中國割地之舉,殆如司空見慣渾閒事矣。當俄、法與英為借款事衝突也,法人借俄之力,要求廣州灣,將以在南方為海軍根據地。其時英國方迫我政府開西江一帶通商口岸,將以壟斷利權,法人見事急,乃效德國故智,竟闖入廣州灣,而後議借租之,以九十九年為期。中國無拒之力,遂允所謂。 英國又援均勢之說,請租借九龍以相抵制,其期亦九十九年。定議畫押之前一日,李鴻章與英使竇納樂抗論激烈,李曰:雖租九龍,不得築炮台於其山上。英使憤然拍案曰:無多言!我國之請此地,為貴國讓廣州灣於法以危我香港也!若公能廢廣州灣之約,則我之議亦立刻撤回。鴻章吞聲飲淚而已。實光緒二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也。 至五月間,尚有英俄激爭之一事起,即蘆漢鐵路與牛莊鐵路事件是也。初盛宣懷承辦蘆漢鐵路,於廿三年三月,與比利時某公司訂定借款,約以本年西正月交第一次。及德占膠州後,該公司忽渝前盟,謂非改約,則款無所出。盛宣懷與李鴻章、張之洞等商,另與結約。而新結之約,不過以比利時公司為傀儡,而實權全在華俄銀行之手。華俄銀行者實不啻俄國政府銀行也。以此約之故,而黃河以北之地,將盡入俄國主權之內,而俄人西伯利亞之鐵路,將以彼得堡為起點,以漢口為終點矣。英人大妒之,乃提議山海關至牛莊之鐵路歸英國承辦,將以橫斷俄國之線路。俄公使到總署,大爭拒之,英俄兩國,幾於開戰,間不容髮,而皆以中國政府為磨心。萬種難題,集於外交官數人之身。其時皇上方親裁大政,百廢具舉,深恨李鴻章以聯俄誤國,乃以七月廿四日,詔鴻章毋庸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行走,於是外交之風浪暫息,而李鴻章任外交官之生涯亦終矣。 案議和團時代李鴻章之外交,於第十一章論之。 西人之論曰:李鴻章大手段之外交家也。或曰:李鴻章小狡獪之外交家也。夫手段狡獪,非外交家之惡德。各國並立;生存競爭,惟利是視。故西哲常言個人有道德,而國家無道德。試觀列國之所稱大外交家者,孰不以手段狡獪得名哉。雖然,李鴻章之外交術,在中國誠為第一流矣,而置之世界,則瞠乎其後也。李鴻章之手段,專以聯某國制某國為主,而所謂聯者,又非平時而結之,不過臨時而嗾之,蓋有一種戰國策之思想,橫於胸中焉,觀其於法越之役,則欲嗾英德以製法,於中日之役,則欲嗾俄英以制日,於膠州之役,則又欲嗾俄英法以制德,卒之未嘗一收其效,而往往因此之故,所失滋多。膠州、旅順、大連、威海衛、廣州灣、九龍之事,不得不謂此政策為之厲階也。夫天下未有徒恃人而可以自存者。泰西外交家,亦嘗汲汲焉與他國聯盟,然必我有可以自立之道,然後,可以致人而不致於人。若今日之中國,而言聯某國聯某國,無論人未必聯我,即使聯我,亦不啻為其國之奴隸而已矣,魚肉而已矣。李鴻章豈其未知此耶?吾意其亦知之而無他道以易之也。要之,內治不修,則外交實無可辦之理。以中國今日之國勢,雖才十倍於李鴻章者,其對外之策,固不不得隱忍遷就於一時也。此吾所以深為李鴻章憐也。雖然,李鴻章於他役,吾未見其能用手段焉,獨中俄密約,則其對日本用手段之結果也。以此手段,而造出後此種種之困難,自作之而自受之,吾又何憐哉? 按膠州以後諸役,其責任不專在李鴻章,蓋恭親王、張蔭桓,皆總理衙門重要之人,與李分任其咎者也,讀者不可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