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宋史綱 · 第一章 宋朝的開國和開國規模

張蔭麟 《兩宋史綱》
(一) 後周世宗以三十四歲的英年,抱著統一中國的雄心,而即帝位。他即位不到一個月,北漢主劉崇聯合契丹入寇,他便要去親征。做了四朝元老的長樂老馮道極力諫阻。世宗說:「從前唐太宗創業,不是常常親征的麼?我怕什麼?」馮道卻說:「唐太宗是不可輕易學的。」世宗又說:「劉崇烏合之眾,王師一加,便好比泰山壓卵。」馮道卻懷疑道:「不知道陛下作得泰山麼?」世宗看他的老面,不便發作,只不理睬,徑自決定親征。周軍在高平(即今山西高平)遇到敵人。兩軍才開始交鋒,周軍的右翼不戰而遁,左翼亦受牽動,眼見全軍就要瓦解。世宗親自騎馬趕上前線督戰,並且領隊衝鋒,周軍因而復振,反把敵軍擊潰,殺到殭屍棄甲滿填山谷。在凱旋道中,世宗齊集將校,大排筵席來慶祝,那些臨陣先逃的將校也行無所事地在座。世宗突然聲數他們的罪狀,喝令他們跪下受刑。說著,壯士們便動手,把七十多個將校霎時斬訖,然後論功行賞。接著他率軍乘勝直取太原,卻無功而還。 經這一役,世宗深深感覺到他的軍隊的不健全。回到汴京後不久,便著手整軍。這裡我們應當略述後周的軍制。像唐末以來一般,這時州郡兵為藩鎮所私有,皇室不能輕易調遣。皇室所有的軍隊即所謂禁軍。禁軍分為兩部:一殿前軍;二侍衛親軍。兩部之上,不置總帥。侍衛親軍雖名為親,其實比較和皇帝親近的卻是殿前軍。侍衛親軍分馬、步兩軍,而殿前軍則無這樣的分別。大約前者是量多於後者,而後者則質優於前者。世宗一方面改編全部禁軍,汰弱留強;一方面向國內各地召募豪傑,不拘良民或草寇,以充實禁軍。他把應募的召集到闕下,親自試閱,挑選武藝特別出眾、身材特別魁偉的,都撥入殿前軍。 世宗不獨具有軍事的天才,也具有政治的頭腦。他獎勵墾荒,均定田賦。他曾為經濟的理由,廢除國內大部分的寺院,並迫令大部分的僧道還俗。他以雷霆的威力推行他的政令,雖賢能有功的人也每因小過而被戮,但他並不師心自用。他在即位次年的《求言詔》中甚至有這樣的反省:「自臨宸極,已過周星。至於刑政取捨之間,國家措置之事,豈能儘是?須有未周。朕猶自知,人豈不察?而在位者未有一人指朕躬之過失,食祿者曾無一言論時政之是非!」他又曾令近臣二十餘人,各作《為君難為臣不易論》一篇和《平邊策》一篇,供他省覽。「平邊」是他一生的大願,可惜他的平邊事業只做到南取南唐的淮南江北之地,西取後蜀的秦、鳳、階、成四州,北從契丹收復瀛、莫二州,便齎志而歿,在位還不到六年,遺下二個七歲以下的幼兒和臣下對他威過於恩的感想。 世宗死於顯德六年(959)六月,在臨死的一星期內,他把朝內外重要的文武職官,大加更動。更動的經過,這裡不必詳述,單講他對禁軍的措置。殿前軍的最高長官是正副都點檢,其次是都指揮使。侍衛親軍的最高長官是正副都指揮使,其次是都虞候。世宗對禁軍要職的最後「人事異動」,可用表顯示如下: 其中最可注意的是張永德的解除兵柄和趙匡胤的超擢。張永德是周太祖的駙馬(世宗是周太祖的內侄兼養子),智勇善戰,聲望久隆,顯然,世宗不放心他。趙匡胤是洛陽人,與其父弘殷俱出身軍校,在周太祖時,已同隸禁軍。高平之役,匡胤始露頭角,旋拜殿前都虞候。其後二年,以從征淮南功,始升殿前都指揮使。他雖然年紀略長於張永德(世宗死時匡胤三十四歲),勛望卻遠在永德之下。但他至少有以下的幾件事,給世宗很深的印象。他從征淮南時,有一次駐兵某城。半夜,他的父親率兵來到城下,傳令開城。他說:「父子固然是至親,但城門的啟閉乃是王事。」一直讓他的父親等到天亮。從征淮南後,有人告他偷運了幾車財寶回來,世宗派人去檢查,打開箱籠,儘是書籍,一共有幾千卷,此外更無他物。原來他為人沉默寡言,嗜好淡薄,只是愛書,在軍中是時常手不釋卷的。南唐對後周稱臣講好後,想離間世宗對他的信任,嘗派人送他白銀三千兩,他全數繳呈內府。從殿前都點檢的破格超升,可見在這「易君如骰棋」的時代,世宗替他身後的七歲幼兒打算,認為在軍界中再沒有比趙匡胤更忠實可靠的人了。 (二) 世宗死後半年,在顯德七年(960)的元旦,朝廷忽然接到北邊的奏報,說北漢又聯合契丹入寇。怎樣應付呢?禁軍的四巨頭中,李重進(侍衛都指揮使,周太祖的外甥)是時已領兵出鎮揚州;綽號「韓瞠眼」的韓通(侍衛副都指揮使),雖然對皇室特別忠勤,卻是一個毫無智謀的老粗,難以獨當一面。宰相范質等不假思索,便決定派趙匡胤和慕容延釗(副都點檢)出去禦敵。 初二日,慕容延釗領前鋒先行。是日,都城中突然喧傳明天大軍出發的時候,就要冊立趙點檢做天子。但有智識的人多認為這是無根的謠言。先前也有人上書給范質說趙匡胤不穩,要加提防。韓通的兒子,綽號韓橐駝的,也勸乃父及早設法把趙匡胤除掉。但是他做都點檢才半年,毫無不臣的痕跡,誰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呢?但這一天不知從何而來的關於他的謠言,卻布遍了都城,有錢的人家紛紛搬運細軟,出城躲避。他們怕什麼?稍為年長的人都記得:恰恰十年前,也是北邊奏報契丹入寇,也是派兵出征。約莫一個月後,出征的軍隊掉頭回來,統兵的人就做了皇帝(即周太祖)。他給部下放了三天假,整個都城幾乎被搶掠一空。現在舊戲又要重演了罷。 初三日,趙匡胤領大軍出發。城中安然無事,謠言平息。 初四日上午,出發的軍隊竟回城了!謠言竟成事實了!據說隊伍到了陳橋,當天晚上軍士忽然譁變,非要趙點檢做天子不可,他只得將就。但出乎大家意料之外的,這回軍士卻嚴守秩序,秋毫無犯。在整個變局中,都城裡只發生過一次小小的暴行。是日早朝還未散,韓通在內庭聞變,倉皇奔跑回家,打算調兵抵抗,半路給一個軍校追逐著,才到家,來不及關門便被殺死,那軍校把他全家也屠殺了。都城中已沒有趙匡胤的敵人了,一切儀文從略。是日傍晚,趙匡胤即皇帝位。因為他曾領過宋州節度使的職銜,定國號為宋,他便是宋太祖。 在外的後周將帥中,不附宋太祖的,唯有鎮守揚州一帶的李重進和鎮守潞州一帶的李筠。四月,李筠結合北漢(占今山西全省除東南隅及雁門關以北)首先發難。李重進聞訊,派人去和他聯絡,準備響應。那位使人卻偷到汴京,把揚州方面的虛實告訴了宋太祖,並受了密旨,回去力勸重進不可輕舉。重進聽信了他,按兵不動。北漢和後周原是死對頭,而李筠口口聲聲忠於後周,雙方貌合神離。他又不肯用謀士的計策:急行乘虛西出懷孟,占領洛陽為根據,以爭天下;卻困守一隅,坐待挨打。結果,不到三個月,兵敗城破,赴火而死。九月,李重進在進退兩難的情勢下勉強起兵。他求援於南唐,南唐反把他的請求報告宋朝。他還未發動,親信已有跳城歸宋的。他在狐疑中,不問皂白,把三十多個將校一時殺掉。三個月內,揚州也陷落,他舉家自焚而死。 (三) 宋太祖既統一了後周的領土,進一步便著手統一中國。是時在中國境內割據自主的區域,除宋以外,大小有八。茲按其後來歸入宋朝的次序,列表如下: 太祖的統一工作,大致上遵守著「圖難於其易」的原則。荊南、湖南皆地狹兵寡,不足以抗拒北朝,過去只因中原多故,或因北朝把它們置作後圖,所以暫得苟全。太祖卻首先向它們下手。他乘湖南內亂,遣軍假道荊南去討伐。宋軍既到了荊南,卻先把它滅掉,然後下湖南。既定兩湖,便西溯長江,南下閣道,兩路取蜀。蜀主孟昶是一紈絝少年,他的溺器也用七寶裝成。他的命運,可用他的一個愛妃(花蕊夫人)的一首詩來交代: 君王城上豎降旗,妾在深宮那得知! 十四萬人齊解甲,寧無一個是男兒? 這些解甲的軍士中,至少有二萬七千被屠,而宋兵入蜀的只有三萬。 次取南漢。南漢主劉比孟昶更糟,是一變態的糊塗蟲,成日家只在後宮同波斯女之類胡纏。國事委託給宦官,僅有的一二忠臣良將,因隨便的幾句讒言,便重則族誅,輕則賜死。他最後的辦法是把珍寶和妃嬪載入巨舶,準備浮海。這些巨舶卻給宦官盜走,他只得素衣白馬,叩首乞降。 次合吳越夾攻南唐。南唐主李煜是一絕世的藝術天才,在中國文學史中,五代是詞的時代,而李煜(即李後主)的詞,淒清婉麗,純粹自然,為五代冠。讀者在任何詞的選本中都可以碰到他的作品。他不獨愛文學,也愛音樂、書畫以及其他一切雅玩,也愛佛理,更愛女人。在一切這些愛好的沉溺中,軍事、政治、俗務的照顧,只是他的餘力之餘了。他遇著宋太祖,正是秀才遇著兵,其命運無待龜蓍。以下是他在被俘入汴途中所作的詞: 簾外雨潺潺,春意闌珊。羅衾不耐五更寒。夢裡不知身是客,一晌貪歡。 獨自莫憑欄!無限江山,別時容易見時難。流水落花春去也,天上人間! 和李煜的文雅相稱,宋軍在南唐也最文明,至少在它的都城(今南京)是如此。「曹彬下江南,不妄殺一人」,歷史上傳為美談。但江州城(今九江)為李煜堅守不降,後來陷落,全城被屠,橫屍三萬七千。 南唐亡後次年,太祖便死,壽僅五十,遺下吳越、閩南和北漢的收拾工作給他的繼承者,他的胞弟趙匡義,即宋太宗。吳越王錢俶一向以對宋的恭順和賄賂作他的地位的保障。南唐亡後,他親自入朝,臨歸,太祖交給他一個黃包袱,囑咐他在路上拆看。及拆閱,儘是群臣請扣留他的奏章,他為之感激涕零。太宗即位後,他又來朝,適值閩南的割據者自動把土地獻納。他恐懼,上表請除去王號和其他種種優禮,同時求歸。這回卻歸不得了!他只得照閩南的辦法,也把土地獻納。 最後,宋朝可以用全副精神和全部力量圖謀北漢了。北漢地域雖小,卻是一個頑敵,因他背後有契丹的支持。自從太祖即位以來,它曾屢次東侵,太祖也曾屢加討伐——有二次兵臨太原(北漢都城)城下。其中一次,太祖並且親征。但太祖終於把它放過了。太祖是有意暫時放過它的。他有這樣的考慮:北漢北接契丹,西接西夏。北漢本身並不怎樣可怕,它存在,還可以替宋朝作西北的緩衝;它若亡,宋朝和這兩大敵的接觸面便大大增加,那是國防上一個難題。但這難題可暫避而不能終免。吳越歸地後不到一年,太宗更大舉親征北漢。契丹照例派兵去救,前軍到達白馬嶺(今山東孟縣東北),與宋軍只隔一澗。主帥主張等後軍到齊,然後決戰,監軍卻要儘先急擊,主帥拗不過他,結果契丹軍渡澗未半,為宋軍所乘,大潰。監軍及五將戰死,士卒死傷無算。宋軍進圍太原城。在統一事業中,這是九仞為山的最後一簣之功了。軍士冒犯矢石,奮勇爭先地登城,甚至使太宗怕死傷過多,傳令緩進。半月,城陷,北漢主出降。太宗下令毀太原城,盡遷其居民於榆次。軍士放火燒城,老幼奔赴城門不及,燒死了許多。(唐五代之太原,在今太原西南三十里。太宗毀太原城後,移其州治,即今太原省會。) (四) 太祖、太宗兩朝,對五代制度的因革損益,茲分三項述之如下:(1)軍制與國防,(2)官制與科舉,(3)國計與民生。 五代是軍閥的世界。在稍大的割據區域內,又分為許多小割據區,即「節度使」的管區。節度使在其管區內盡攬兵、財、刑、政的大權,讀者從不久以前四川「防區」的情形,便可以推想五代的情形。太祖一方面把地方兵即所謂廂兵的精銳,儘量選送到京師,以充禁軍,又令廂兵此後停止教練。這一來廂兵便有兵之名無兵之實了。廂兵的編制是每一指揮使管四五百人。每大州有指揮使十餘員,次六七員,又次三四員。每州有一馬步軍都指揮使,總領本州的廂兵;而直隸於中央的侍衛司,即侍衛親軍的統率處。在另一方面,太祖把節度使的行政權和財權,逐漸移歸以文臣充任的州縣官。這一來「節度使」在宋朝便成為一種榮譽的空銜了。 禁軍的組織,大體上仍後周之舊,惟殿前正副都點檢二職,經太祖廢除。殿前和侍衛的正副都指揮使在太宗時亦缺而不置,後沿為例,因此侍衛軍的馬、步兩軍無所統屬,而與殿前軍鼎立,宋人合稱之為「三衙」。禁軍的數目,太祖時約有二十萬,太宗時增至二十六萬。禁軍約有一半駐屯京城及其附近,其餘一半則分戍邊境和內地的若干重鎮(禁軍外戍分布的詳情,是一尚待探究的問題)。其一半在內而集中,另一半在外而分散。這樣,內力永遠可以制外,而尾大不掉的局面便無法造成了。太祖又創「更戍法」:外戍各地的禁軍,每一或二年更調一次。這一來,禁軍可以常常練習行軍的勞苦而免怠惰,同時鎮守各地的統帥不隨戍兵而更動,因此「兵無常帥,帥無常師」,軍隊便無法成為將官的私有了。 廂軍和禁軍都是僱傭的軍隊。為防止兵士逃走,他們臉上都刺著字。此制創自後梁,通行於五代,而宋朝因之。兵士大多數是有家室的。廂兵的餉給較薄,不夠他們養家,故多營他業。禁兵的餉給較優,大抵勉強可夠養家。據後來仁宗慶曆間一位財政大臣(張方平)的報告,禁軍的餉給「通人員長行(長行大約是伕役之類)用中等例(禁軍分等級,各等級的餉類不同):每人約料錢(每月)五百,月糧兩石五斗,春、冬衣紬絹六匹,綿十二兩,隨衣錢三千。……準例(實發)六折」;另外每三年南郊,大賞一次,禁兵均每人可得十五千左右。除廂、禁軍外,在河北、河東(今山西東)及陝西等邊地,又有由農家壯丁組成的民兵。平時農隙受軍事訓練,有事時以助守御,而不支官餉。 這裡我們應當涉及一個和軍制有關的問題,即首都位置的問題。宋都汴梁在一大平原中間,四邊全無險阻可資屏蔽,這是戰略上很不利的地形。太祖曾打算西遷洛陽,後來的謀臣也每以這首都的地位為慮。為什麼遷都之議始終沒有實行,一直到了金人第一次兵臨汴梁城下之後,宋帝仍死守這地方,等金人第二次到來,而束手就縛呢?我們若從宋朝軍制的根本原則、從主要外敵的所在、從經濟地理的形勢各方面著想,便知道宋都有不能離開汴梁的理由。第一,在重內輕外的原則下,禁軍的一半以上和禁軍家屬的大部分集中在京畿,因此軍糧的供應和儲蓄為一大問題。隨著禁軍數量的增加,後來中央政府所需於外給的漕糧,每年增至六七百萬石,而京畿的民食猶不在內。在這樣情形下,並在當時運輸能力的限制下,政治的重心非和現成的經濟的重心合一不可。自從唐末以來,一方面因為政治勢力由西而東移,一方面因為關中疊經大亂的摧毀和水利交通的失理,漢唐盛時關中盆地的經濟繁榮和人口密度,也移於華北平原。汴梁正是這大平原的交通樞紐,經唐、五代以來的經營,通渠四達,又有大運河以通長江。宋朝統一後,交通上的人為限制掃除,它便隨著成為全國的經濟中心了。第二,宋朝的主要外敵是在東北,它的邊防重地是中山(今河北定縣)、河間、太原三鎮,而在重內輕外的原則下,平時兵力只能集中在京畿,而不能集在其他任何地點。因此,都城非建築在接近邊防重鎮且便於策應邊防重鎮的地點不可。汴梁正適合這條件。 (五) 中央政府的組織,大體上沿襲後周。唐代三省和御史台的軀殼仍然保存,但三省的大部分重要職權,或實際上廢除,如門下省的封駁(「封」謂封還詔書,暫不行下,「駁」謂駁正台議),或移到以下幾個另外添設的機關:(1)樞密院(創始於後唐)掌軍政,與宰相(即「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所主的政事堂對立,並在禁中,合稱二府。院的長官(或稱「樞密使」,或稱「知樞密院事」,或稱「簽事樞密院事」)的地位也與宰相抗衡。(2)三司使司(創始於後唐)掌財政,三司使下轄鹽鐵、度支和戶部三使,宋初以參知政事(即副宰相,太祖時創置)或宰相兼領,後置專使。(3)審官院(不知創於何時,後分為審官東院與流內銓)掌中下級文官的銓選,其上級文官的銓選則歸中書省。(4)三班院(不知創於何時,後分為審官西院與三班院)掌中下級武官的銓選,其上級武官的銓選則歸樞密院。(5)審刑院(創始於太宗時)主覆核刑部奏上的重案。樞密院分宰相及兵部之權,三司使分戶部之權,審官院分吏部之權,三班院再分兵部之權,審刑院分刑部之權。 地方行政的區域有三級,自下而上是:(1)縣;(2)府、州、軍、監,通稱為郡;(3)路。在郡的四類中,府是經濟上或軍事上最重要的區域,其數目最少,其面積卻最大。通常州所管轄的縣數較府為少。軍次之,至多只三縣,少則一縣。監則盡皆只占一縣。設監的地方必定是礦冶工業或國家鑄錢工廠等所在的地方,監的長官兼管這些工業的課稅和工廠的事務。宋初在郡縣制度上有兩項重要的變革。一是郡設通判(大郡二員,小郡一員,不滿萬戶的郡不設),以為郡長官的副貳,郡長官的命令須要他副署方能生效;同時他可以向皇帝上奏,報告本郡官吏的良劣和職事的修廢。因為通判的權柄這樣大,郡的長官就很不好做。宋人有一傳為話柄的故事如下:有一杭州人,極好食蟹。他做京朝官做膩了,請求外放州官(宋朝京官得請求外放並且指明所要的郡縣),有人問他要那一州,他說我要有蟹食而沒有通判的任何一州。二是縣尉(縣尉制始於漢朝)的恢復。在五代,每縣盜賊的緝捕和毆鬥的案件,由駐鎮的軍校管理,縣政府無從過問。宋初把這職權歸還縣政府,復設縣尉以司之。路的劃分在宋代幾經更改,這裡不必詳述。太宗完成統一後將全國分為十路,其後陸續於各路設一轉運使,除總領本路財賦外,並得考核官吏,糾察刑獄,興利除弊,幾於一路之事無所不管。後來到真宗(太宗子)時,覺得轉運使的權太大,不放心,又於每路設一提點刑獄司,將轉運使糾察刑獄之權移付之。宋人稱轉運使司為漕司,提點刑獄司為監司。 宋在變法以前的科舉制度,大體上沿襲唐朝,進士科獨尊。以後的規模,但有以下的更革:(1)唐朝每年一舉進士,每舉以一二十人為常,至多不過三四十人。宋朝每四年一舉進士,在太宗時每舉常一二百人,後來有多至五六百人的。(2)唐朝進士考試不彌封,不糊名,考官亦不專憑試捲去取,而可以參考舉子平日的聲譽。因此舉子在考試之前,照例把自己的詩賦或其他著作,向權要投獻,望他們賞識、延譽,以至推薦。宋朝自真宗(一說太宗)時定糊名制以後,試官於舉子只能憑試捲去取了。(3)唐朝進士經禮部錄取後,即算及第。宋朝則禮部錄取後,還要到殿庭複試,由皇帝親自出題,這叫作「殿試」。及第與否和及第的等次,是在殿試決定的(仁宗某年以後,殿試只定等,不關去取)。(4)唐朝進士及第後,如想出仕,還要經吏部再定期考選。「吏部之選,十不及一」,因此許多及第的進士等到頭白也得不到一官。宋朝的進士,一經及第,即行授職,名次高的可以得到通判、知縣或其他同等級官職。(5)宋朝特定宗室不得參與科試。 從上面所述科舉制度的更革,已可以看出宋朝對士大夫的特別優待。但宋朝士大夫所受的優待還不止此。像「官戶」免役、免稅及中上級官吏「任子」(子孫不經「選舉」,特准宦仕)的特權,固然沿自前代(漢代),但宋朝官吏「任子」的權利特別大。台省官六品以上,它官五品以上,每三年南郊大禮時,都有一次「任子」的機會,每次品級最低的蔭子或孫一人,品級最高的可蔭六人,不拘宗人、外戚、門客以至「醫人」(家庭醫生)。此外大臣致仕時有「致仕恩澤」,可蔭若干人;死後有「遺表恩澤」,可蔭若干人。因為科舉名額之多,仕途限制之寬和恩蔭之廣,宋朝的閒職、冗官特別多,且日增無已,到後來官俸的供給竟成為財政上的大問題了。更有一由小可以見大的優待士大夫的制度:太祖於每州創立一「公使庫」,專以款待旅行中的士大夫。據一個曾受其惠的人的記錄:「公使庫……遇過客(自然不是尋常的過客)必館置供饋……使人無旅寓之嘆。此蓋古人傳食諸侯之義。下至吏卒(隨從)批支口食之類,以濟其乏食。承平時,士大夫造朝不齎糧,節用者猶有餘以還家。歸途禮數如前,但少損。」太祖還有一個遠更重大的優待士大夫的立法。他在太廟藏一傳諸子孫的密約:「誓不殺大臣及言事官。」規定以後每一皇帝於即位之前,在嚴重的儀式下,獨自開閱這誓約。這誓約對宋代政治的影響,讀者以後將會看到。 (六) 宋初財政收入的詳細節目,大過繁瑣,這裡不能盡述,舉其重要的如下:(1)「兩稅」(分夏、秋兩季征納的田賦和資產稅)。沿唐舊制,而大致仍五代加重的額數,約為唐代的六倍。其中田賦一項,通常每畝產谷十五石而抽一斗(依當時度量),但因為逃稅的結果(上官冊的田只占墾田實額約十分之三),大多數豪強或顯達田主實納的田賦遠較上設的比率為輕。(2)政府專賣的物品,除沿自唐季的鹽、茶、酒,沿自五代的礬外,又有自外海輸入的香料。此外,苛稅之沿自五代的有(3)通過稅(即近代的厘金)。每關抽貨價的百分之二(現款亦照抽)。又有(4)身丁錢,即人頭稅。此稅只行於江淮以南,迄於閩廣(四川除外),因為五代以來本是如此。這種稅的負擔,加上別的原因,使得這區域的貧民無法維持他們所不能不繼續孳生的人口,因而盛行殺嬰的習俗。宋朝大文豪蘇東坡於這習俗,有一段很深刻的描寫。他寫給一位鄂州知州的一封信道: 昨……王殿直天麟見過……言岳、鄂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此,輒死之。尤諱養女……輒以冷水浸殺之。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閉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嚶良久乃死。……天麟每聞其側近有此,輒馳救之,量與衣服、飲食,全活者非一。……鄂人有陳光亨者,今已及第,為安州司法。方其在母也,其舅陳遵夢一小兒援其衣,若有所訴。比兩夕輒見,其狀甚急。遵獨念其姊有娠將產,而意不樂多子,豈其應是乎?馳往省之,則已在水盆中矣。救之得免。 這是宋朝的黃金時代的一斑。 人民除賦稅的負擔外,還有差役的負擔。差役有四種:一是押運官物,二是督征賦稅,三是逐捕盜賊,四是在州縣衙門供使喚或管雜務。民戶分九等,上四等服役,下五等免役。押運(即所謂衙前)和督賦(即所謂里正),最是苦差,當者要負賠償損失的責任,每至傾家蕩產,並且坐牢。宋朝名將韓琦當知并州時,在一封論及役法的奏疏里有這樣的描寫: 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里正、衙前。兵興以來,殘剝尤甚。至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單丁。規圖百端,苟脫溝壑之患。 這是宋朝的黃金時代的又一斑。 在五代,一方面軍閥橫行,一方面豪強的兼併也變本加厲。軍閥是給太祖兄弟以和平的手段解決了,但豪強的兼併並不妨礙他們的政權,所以他們也熟視無睹。宋初豪強兼併的程度有下列幾事為證: (1)在太宗淳化四年至至道元年(993—995)間,四川成都附近發生一次貧民(也許大部分是農民)的大暴動。他們的領袖李順的口號,據宋朝國史的記載,是「吾恨貧富不均,吾為汝均之」。他們把官吏殺掉,拿來示眾。他們把富人的財產,除了足供養家的一部分外,盡數充公,拿來賑濟貧困。他們竟「號令嚴明,所到一無所犯」,但他們終於一敗塗地。 (2)同時在四川盛行著一種沿自五代的「旁戶」制度。旁戶是隸屬於豪家的貧戶,豪家所領的旁戶,每有數千之多。他們向領主納租外,並供領主役使,如奴隸一般。當李順亂起時,有些豪家反率領旁戶去響應他。後來事定,太宗想把旁戶制度廢除,終因怕引起更大的擾亂而止。 (3)同時在江淮以南迄於閩廣(即身丁錢制施行的區域),又有一沿自五代的特殊法律:佃戶非得田主的許可並給予憑證,不許遷移。這一來,佃戶便成了附著于田土的農奴,如歐洲中古時代的情形。這特殊的法律到太宗的孫仁宗時始行廢除。仁宗之所以為「仁」,於此可見。 (原載《思想與時代》第4期,1941年11月) 附一 宋太宗繼統考實 (一) 宋太祖在位十七年,崩時長子德昭已二十六歲,乃始終未嘗立太子,未嘗封諸子為王,而特封弟匡義為晉王,使久尹開封,握畿輔大權,其生平傳位匡義之意原甚明顯。然李燾《長編》記太祖之崩,自注云:「顧命大事也,而《實錄》(按:此指《太祖實錄》。《太祖實錄》有二本,一修於太宗太平興國五年〈980〉,一重修於真宗咸平二年〈999〉,皆李燾所引據)及《國史》(按:此指《三朝國史》)皆不能記,可不惜哉!」吾人於此,不惟感覺可惜,抑且感覺可疑。《太祖實錄》原本之修,距太祖之崩不過四年,正史亦因《實錄》而修,二書於太祖顧命事俱非有年遠跡湮,不得不從闕略者。顧何為皆不能記顧命之事?於此有三種可能之假說: (1)太祖暴崩,未及顧命,因而於傳弟之事無正式表示。此於太宗不利,故《實錄》《國史》皆不記其臨終之情形。 (2)太祖顧命中所定傳位之程序(譬如以次傳匡義、廷美、德昭),非太宗所願遵依者,故掩沒其顧命之事。 (3)太祖末年有悔傳弟之意,而又見匡義羽翼已就,傳子無望,故於身後事寧緘默不言。 以上三說,孰為事實,今固無從判斷,然有一事可確知者:太宗之即位,並無太祖正式傳授之法令根據(無論為事實上本無或事實上雖有而太宗名義上不用之)。否則,《實錄》《國史》以至李燾《長編》,斷無不加記載之理。惟然,故太宗即位之際,符瑞紛起,凡以見其繼統,乃出天意。 馬韶,平棘人,習天文三式之學。開寶中,太宗以晉王尹京邑,時朝廷申嚴私習天文之禁,韶素與太宗親吏程德元善,德元每戒韶不令及門。九年十月十九日既夕,韶忽造德元……曰:「明日乃晉王利見之辰也。」德元惶駭,因止韶於一室中,遽入白太宗,太宗命德元以人防守之,將聞於太祖。及詰旦,太宗入謁,果受遺踐祚。(《長編》卷十七引《三朝國史·方技傳》) 開寶末,上在晉邸,遣親信詣西邊市馬,還,宿要冊湫祠旁。中夕,夢神人語之曰:「晉王已即位矣,汝可倍道還都。」使者至京兆,果聞太祖升遐。(《長編》卷十八) 是歲五月,靜南〔難〕節度使宋偓又言:「白龍見要冊祠池中,長數丈,東向吐青白雲。」癸亥,詔封湫神普濟王為顯聖王,增飾祠宇,春秋奉祠,仍立碑紀其事。(同上) 此類事通常只見兩朝嬗遞之際,使太宗之繼統而有名正言順之法令根據,則此類事豈非畫蛇添足,而煩偽造也? 最可異者,太宗之製造歷數在躬之符瑞,不始於太祖既死之後,而始於太祖將死之時。 初,有神降於盩厔縣民張守真家,自言:「我天之尊神,號黑殺將軍,玉帝之輔也。」守真每齋戒祈請,神必降室中,風肅然,聲若嬰兒,獨守真能曉之。……上不豫,驛召守真至闕下。壬子,命內侍王繼恩就建隆觀設黃籙醮,令守真降神。神言:「天上宮闕已成,玉鎖開,晉王有仁心。」言訖不復降。(李燾《長編》卷十七。原註:此據《國史·符瑞志》稍增以楊億《談苑》。《談苑》又云:「太祖聞守真言以為妖,將加誅,會晏駕。」) 使是時太祖與太宗之間毫無隔閡,太宗有以逆料乃兄死前必將作傳位於己之正式表示,則太宗之鷹犬何致冒犯刑誅,為此大傷太祖感情之偽構?將謂太宗深恐太祖暴崩,闕為顧命,因預為之防,而竟億中乎?此則不近情理之甚也。將謂太宗逆料太祖顧命中所定傳位之程序,非己所能接受,而昭示天下者,故別為他日即真之地乎?則亦太早計矣。以余測之,上所舉三種可能之假說中,殆當以第(3)種之「蓋然性」為最高。 又有一事似可為第(3)說張目者如下: 開寶末,右補闕竇偁為開封府判官,與推官賈琰同事上(太宗)。……上與諸王宴射,琰侍上側,頗稱讚德美(按:太祖諸子皆德名,惟無名德美者,此必德昭之誤)。……偁叱之曰:「賈氏子巧言令色,豈不愧於心哉!」坐皆失色。上(太宗)亦(「亦」字李燾下得極妙)為不樂。因罷宴,白太祖,出偁為彰義節度判官。至是(太平興國五年(980)十一月,時去德昭自殺不久)上(太宗)思見偁,促召赴行在。(李燾《長編》卷二十一) 此事不知確年,要前太祖之崩不久。時太宗為開封府尹,而竇偁為府判官,地極親近。偁之所以凌迫德昭者如此,可謂目無太祖。此豈能無所希合與倚藉?由竇偁所希合與倚藉者觀之,則此時太宗與其兄侄間之真情可睹矣。 (二) 然太宗為繼統事終造出一名正言順之法令根據,即所謂「金匱之約」是也。此事據李燾《長編》所記,大略如下(《宋史》及《東都事略》並大致相同): (1)太祖建隆二年六月,皇太后疾革……問上曰:「汝自知所以得天下乎?」……上曰:「此皆祖考及太后餘慶也。」後曰:「不然,政由柴氏使幼兒主天下,群心不附故耳。若周有長君,汝安得至此?汝與光義皆我所生,汝後當傳位汝弟。四海至廣,能立長君,社稷之福也。」上頓首泣曰:「敢不如太后教?」因謂趙普曰:「汝同記吾言,不可遺也。」普即就榻前為誓書,於紙尾署曰:「臣普記。」上藏其書於金匱,命謹密宮人藏之。(李燾自注云:「司馬光《紀聞》,稱太后欲傳位於弟,謂太宗及秦王廷美也,今從正史及新錄。」) (2)太祖開寶六年八月,普既出鎮河陽,上書自愬云:「外人謂臣輕議皇弟開封府尹。皇弟忠孝全德,豈有間然?矧昭憲皇太后大漸之際,臣實預聞顧命。知臣者君,願賜昭鑒。」上手封其書,藏之金匱。 (3)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九月,如京使柴禹錫等告秦王廷美驕恣,將有陰謀竊發。上召問普,普對曰:「臣願備樞軸,以察奸變。」退後密奏:「臣開國舊臣,為權幸所沮。」因言昭憲顧命及先朝自愬之事。上於宮中訪得普前所上章,並發金匱,遂大感悟。 考太祖崩時,年僅五十,《東都事略·本紀》及《宋史·本紀》所載並同。溯建隆二年(961,即太祖即位之第二年),杜太后死時,太祖年僅三十五,而皇子德昭年已十一。(按:德昭以太平興國四年〈979〉為太宗所迫自殺,《宋史》本傳不詳其卒年,據《東都事略》卒年二十九,則杜太后死時年十一,《長編》作十歲,誤。)假太祖以下壽,則爾時德昭已三十六歲,較太宗之三十七歲即位不過少一歲,較太祖之三十四歲成帝業猶長二歲。即太祖卒時,德昭已二十六歲,亦不為幼弱。彼杜太后者,何能抑亦何忍,預斷其甫創帝業、榮及己身之壯子,命必遠促於下壽,而他日可能繼位之孫,必不過如柴氏髫齔之幼兒乎?此所謂「金匱之約」之大破綻一也。 且太祖既遵母命,立約傳位於其弟矣,此盛德事,亦國家大事,何故將此約深藏固秘,惟恐天下有聞?直至太祖死時,太宗不之知,趙普不敢泄,而待太祖身後三年余之久,當太宗既已迫死其侄,又將迫死其弟之際,始顯露於天日乎?此其破綻二也。 將謂太祖初有傳弟之意,而未完全決定,故在其生時不欲公開作正式表示乎?則金匱之藏,如其有之,乃太宗繼統合法之惟一證據。趙普既為署名此約之人,縱有所畏而不敢泄之於太祖在生之時,果何所畏而不敢宣之於太宗即位之際?(據《宋史·本紀》太宗於太平興國元年〈976〉十月即位,趙普於十二月來朝。)使當此際而宣之,太宗發而昭示天下,既明己身得位之正,又見趙普調護之勤,其德趙普而所以寵任之者當何如?以趙普之熱中趨勢,見利忘義,時又失相居外,鬱郁不自聊,果何所因竟坐棄此結主之良機,而蹉跎至於五六年之久?此其破綻三也。 金匱之約最初載於咸平二年(999)之重修《太祖實錄》,而《實錄》言太宗亦預聞之。果爾,則太宗即位時,正宜舉其得位以正之惟一證據昭示天下,而載之初修之《太祖實錄》。今太宗即位,即位時既無宣示此約之事,初修本《太祖實錄》亦無此約之記載,則知太宗預聞之說為妄也。李燾亦辯之曰:「按太宗初疑趙普有異論,及普上章自訴,且發金匱得普所書,乃釋然。若(太宗)同於床下受顧命,則親見普書矣,又何俟普上章自訴,且發金匱乎?」是則金匱之約之傳說,就其最初出現而未經李燾刪改之形式,又多一虛妄之跡,此其破綻四也。 傳說中金匱之約與關涉此約之事,無一而非秘密者。金匱之約,秘約也。趙普開寶六年(969)之自訴,太祖藏之金匱,亦一秘密文件也。趙普太平興國六年(981)之自訴,亦密奏也。何取乎秘密如此之多?蓋凡偽托之事,如作偽之時與所偽托之時相去不遠,必利於秘密不利於公開。因所偽托者若為公開之事,則必有能反證之人,如所偽托者為秘密之事,而得知此秘密者又為作偽者本人或作偽者所利之人,則無人能反證矣。今秘密所關者,除死無對證之杜太后與太祖外,不出趙普與太宗二人。而二人者決不致反證金匱之約及與其有關之事明矣。此其破綻五也。以此五征,吾人今可斷言,所謂「金匱之約」,乃烏有之事。 附記 宋有太宗以下凡十四君,除高宗在非常事變中繼統外,無論為受禪與否,皆於即位之次年改元。蓋即位之時,以先君年號為紀之年猶未盡,待其既盡,乃更始也。惟太宗獨於即位之年改元,即改太祖之開寶九年(976)為太平興國元年。而太宗即位已在十月矣。予舊以此明太宗與其兄不協,後知昔人已有注意及之者。明鄭瑗《井觀瑣言》卷一稱有《宋史筆斷》一書,「論太宗之事而援其不逾年改元為戕其兄之證」。而明陳霆《兩山墨談》卷十四云:「太宗……不逾年而改元,宋後崩,殯於佛寺,皆五代故習,當時以為固然,踵而行之。而後之儒吹毛索瘢,遂指以證其無兄之心……此皆先入之疑勝,而不考之過也。」予謂五代衰世之習,宋以大一統之興朝,無取踵之,且何以有宋一朝,獨太宗沿五代之習,而他主不爾?他主便覺五代舊習之非,而太宗獨不覺?此則仍不能為太宗解也。 金匱之約,清古文家惲敬亦嘗疑及之,惟僅疑約之內容為飾說,而不疑約之本身為偽托,此則為太宗、趙普所欺矣。惲敬之言曰:「夫太祖之傳位太宗,以太宗與聞乎禪代也。與聞禪代不可以示後世,則飾為遞傳之說,遞傳之說不可以示後世,則飾為長君之說。不然,授受大事,太后何事真泠時始及之耶?蓋此議之定也亦非一日矣。」(《大雲山房文稿》初集一《續辨微論》)此乃據司馬光《涑水紀聞》所記預定之傳位程序為說,不知《實錄》《國史》所載無此預定之程序也。金匱之約,其偽造之本來面目具於《實錄》及《國史》,考證此約,自宜依《實錄》及《國史》為說。此約之偽托,乃在德昭既自殺而太宗將要迫死廷美之時,斷無於此時偽托以為太宗解之文件中,反為廷美、德昭張目之理。《紀聞》所記,蓋又偽中出偽也。至惲氏「不可以示後世」之云云,真迂儒之見,取國於他人孤兒寡婦之手,而還防喪國於己之孤兒寡婦之手,此獨可以示天下乎? (原載《文史雜誌》第1卷第8期,1941年8月) 附二 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 南宋人所傳北宋文獻,有二事焉,本俱偽造,而偽出有因,其作偽所因偽之歷史事實,甚關重要,此即所謂太祖誓碑及太祖政事堂刻石是也。茲分別考之如下: 一、太祖誓碑 舊題陸游撰之《避暑漫鈔》(無卷數)載: 太祖受命之三年,密鐫一碑,立於太祖寢殿之夾室,謂之誓碑。用銷金黃幔蔽之,封閉甚嚴。因飭有司,自後時享及新天子即位謁廟禮畢,奏請恭讀誓詞。是年秋享,禮官奏請如敕。上詣室前,再拜升階,獨小黃門不識字者一人從。……群臣及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自後列聖相承,皆踵故事……不敢泄漏。雖心腹大臣,亦不知也。靖康之變,犬戎入廟。……門皆洞開,人得縱觀。碑止高七八尺,闊四尺余,誓詞三行。一云:「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於獄中賜盡,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坐連支屬。」一云:「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一曰:「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後建炎中曹勛自虜中回,太上寄語云「祖宗誓碑在太廟,恐天子不及知」云云。 此故事經後人傳引,又生訛變。王夫之《宋論》一云: 太祖勒石鎮置殿中,使嗣君即位入而跪讀。其戒有三:一、保柴氏子孫。二、不殺士大夫。三、不加農田之賦。 不知其何據也。 《漫鈔》謂曹勛傳徽宗寄語,提及誓碑。按曹勛《北狩見聞錄》今具存,內載徽宗寄語,涉及太祖藏於太廟之約,初不雲有誓碑,而其所稱太祖之約之內容,亦與所謂誓碑不盡合。誓碑之說,蓋由《北狩見聞錄》所載徽宗之寄語而繁衍耳。予所見《北狩見聞錄》有二本:一為《學津討原》本,一為《許刻三朝會編》所引本。二本異文甚多,關於太廟藏約之記載,二本之出入尤甚。茲先並錄二本之文。然後加以考定。 (甲)《學津》本:「徽廟……又宣諭曰:『太祖有約,藏於太廟。誓不誅大臣、用宦官,違者不祥。故七聖相襲未嘗輒易。』」 (乙)《許刻會編》本:「太上……又曰:『太祖有約,藏於太廟:誓不誅大臣言有(字不可通,當是「官」字之訛),違者不祥。相襲未嘗輒易。』」 今考王明清《揮麈錄》(後錄一)及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四皆引據《北狩見聞錄》此段記載,而於太祖藏廟之約,前者作「誓不殺大臣言官」,後者作「誓不殺大臣及言事官」。則知許本近是而訛「官」為「有」也。 太廟藏約,而有待於徽宗傳語高宗,則其為秘密可知。北宋人臣雖不知有此約,然因歷世君主遵守唯謹,遂認為有不殺大臣之不成文的祖宗家法,觀於以下二事而可見。其一,據《退齋筆錄》: 神宗以陝西用兵失利,內批出令斬一漕臣。明日,宰相蔡確……曰:「祖宗以來未嘗殺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上沉吟久之,曰:「可與刺面配遠惡處。」門下侍郎章惇曰:「如此,即不若殺之。」上曰:「何故?」曰:「士可殺不可辱。」上聲色俱厲曰:「快意事做不得一件!」 其二,據《道山清話》: 元祐八年,呂大防因講筵言及前代……多深於用刑,大者誅戮,小者遠竄。惟本朝用法最輕,臣下有罪,止於罷黜。至於虛己納諫,不好畋獵……皆祖宗家法。 太祖不殺大臣及言官之密約所造成之家法,於有宋一代歷史影響甚巨。由此事可以了解北宋言官之強橫,朝議之囂雜,主勢之降殺,國是之搖盪,而荊公所以致慨於「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法必行」也。神宗變法之不能有大成,此其遠因矣。此就惡影響言也。若就善影響言,則宋朝之優禮大臣言官,實養成士大夫之自尊心,實啟發其對於個人人格尊嚴之認識。此則北宋理學或道學之精神基礎所由奠也。 二、政事堂刻石 《道山清話》載: 太祖嘗有言,不用南人為相。《實錄》《國史》皆載。陶榖《開基萬年錄》《開寶史譜》言之甚詳。皆言太祖親寫「南人不得坐吾此堂」,刻石政事堂(按政事堂乃宰相辦公之處)。或雲,自王文穆(按:即王欽若)大拜後,吏輩故壞壁,因移石於他處,後寢不知所在,繼而王安石、章惇相繼用事,為人竊去。如前兩書,今館中有其名而亡其書也。頃時尚見其他小說往往互見,今皆為人節略去,人少有知者,知亦不敢言矣。 右記太祖政事堂刻石事,雖言之鑿鑿,實不可信。此事既雲見《實錄》及《國史》,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乃據《實錄》及《國史》而修,於如此重大事,何以不著一字。藉曰,李燾南人,為南人諱,然據《宋史》(卷二八三)《王旦傳》: 帝(真宗)欲相王欽若。旦曰:「欽若遭逢陛下,恩禮已隆,且乞留之樞密,兩府亦均。臣見祖宗朝未嘗有南人當國者。雖古稱『立賢無方』,然須賢士乃可。臣為宰相,不敢抑人,此亦公議也。」真宗遂止。旦沒後,欽若始大用,語人曰:「為王公,遲我十年作宰相。」 王旦既力阻真宗相欽若,使是時政事堂有太祖禁相南人之親筆刻石,正宜引以為據,何致但云「祖宗朝未嘗有南人當國者」而已。王旦即瞶瞶,及王旦死後,真宗卒相欽若,如有所謂政事堂刻石在,則此事乃明反祖宗家法之罪,非常大變,以北宋言官大臣論事之勇,何致悉皆默爾。即此一端,可見所謂政事堂刻石之偽無疑也。 朱弁《曲洧舊聞》(卷一)記王旦論相欽若事,與《宋史》本傳稍異,其文云: 真宗問王文正曰:「祖宗時有秘讖雲『南人不可作宰相』,此豈『立賢無方』之義乎?」對曰:「立賢無方,要之賢而後可。」 朱弁所記得之傳聞,自不如本傳之根據《實錄》及《國史》者為可信。即如朱弁所記,亦可反證所謂政事堂刻石之為烏有也。 考太祖、太宗兩朝之未嘗用南人為相,蓋非由於原則上歧視南人。太祖初代周,國境未逾江以南,其所需籠絡之先朝重臣及所可信託之股肱心膂,有任宰相之資格者,自無南人在內。其後南土漸次平定,南士之入朝者悉是遠方降臣,自無取冠朝列之理。至真宗時,南士之以科第起而積資至可當宰相之任者,漸有其人。北人久已獲得之政治上特殊地位,因南人政治勢力之增長而發生動搖,對於南人,難免側目。王旦所代表之公議,所以使王欽若之作相蹉跎十年也。真宗朝北人歧視南人之例,史尚多有之。李燾《長編》載: 景德二年五月。撫州進士晏殊年十四,大名府進士姜蓋年十二,皆……召試。晏……屬辭敏贍,上深嘆賞。宰相寇準以殊江左人,欲抑之而進蓋,上曰:「朝廷取士,惟才是求。四海一家,豈限遐邇?……」乃賜殊進士出身,蓋用學究出身。 景德三年五月。上封者言:「諸路巡檢當擇武勇心力強明者,乞不用福建、荊湖、江浙、川峽(中略)人領其事。」上謂王欽若曰:「人之勇怯,豈限南北?若此區別,非任人之道也。」 大中祥符八年三月。故事,當賜第,必召其高第數人並見,又參擇其材質可者然後賜第一。時新喻人蕭貫與膠水人蔡齊並見,齊儀狀秀偉,舉止端重,上已屬之。寇準又言:「南方下國,不宜冠多士。」齊遂居第一。(中略)准(中略)出,謂同列曰:「又與中原奪得一狀元。」 真宗朝南人在政治上始抬頭,此後南人政治勢力日長,北人政治勢力日消,至神宗以降,北人在政治上之地位,遂遠落南人之後,而北人之側目南人更可知矣。此「祖宗時秘讖」及「太祖政事堂刻石」一類故事所由起也。 (原載《文史雜誌》第1卷第7期,1941年1月) 附三 宋代南北社會之差異 以我國歷史所涉地理範圍之廣漠,在每一時代,各地域之社會狀況恆差異甚巨。故研究一時代之社會史,首須注意各地域之特色。近來述國史者每喜談某時代之社會,然類皆摭拾片段,而不明著其地域之限制,一若以概全國者焉,於顯真之義,殊有未盡。茲舉宋代南方與北方之若干重大社會差異,以為上說之例證。 一、農奴制度之存在於南方 事有出乎史家意想之外者。至少在北宋,農奴制度在江淮以南,西迄四川,東迄閩浙,猶有普遍之存在。《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之二四載: (仁宗天聖五年)十一月,詔江淮、兩浙、荊湖(即今兩湖)、福建、廣南(即今兩廣)州軍。舊條,私下分田客非時不得起移,如主人發遣,給與憑由,方許別住。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後,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田收田畢日,商量去住,各取穩便,即不得非時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攔占,許經縣論詳。 佃戶非經田主許可,並給與憑證,不得自由遷移,是即附著于田土之農奴也。詔書以「舊條」為言,明此製得法律之承認也。詔書許以後被錮之佃戶「經縣論詳」,明以前被錮之佃戶無此權利也。此「舊條」不知起於何時,在漢以後、唐以前無聞,殆起於唐末五代;當此分崩離析、上無道揆之世,豪強地主,遂得專威,浸假而成為法律也。詔書僅涉及江淮以南諸路,明江淮以北無此制也。仁宗此詔乃解放南方農奴之一大社會變革,亦宋初一大惠政,而《宋史》及李燾《長編》均不載。其他宋人記載,以作者所知,亦無道及者。不有最近《宋會要》之重現於世,此事不幾何與時俱湮? 仁宗之詔書未提及四川,然農奴制度在北宋初之曾存在於四川,別有證據。農奴制之在四川似比較不普遍,惟田主對於農奴之權力則更大,直成為事實上之統治者。《宋史》卷三〇四《劉師道傳》載: 川陝(當作峽)豪民多旁戶,以小民役屬者為佃客,使之如奴隸,家或數十戶(《太宗實錄》《宋會要·刑法二》之五均作千)。凡租調庸斂,悉佃客承之。時有言李順之亂,皆旁戶鳩集,請釋旁戶。 《宋會要·刑法二》記此事更詳,文云: (太宗)至道二年八月……詔制置劍南、峽路諸州旁戶。先是,巴庸民以財力相君,每富人家役屬至數千戶,小民歲輸租庸,亦甚以為便。上言者以為兩川兆亂,職豪民嘯聚旁戶之由也。遂下詔令州縣責任鄉豪,更相統制,三年能肅靜寇盜,民庶安堵者,並以其豪補州縣職以勸之。遣職方員外郎時載、監察御史劉師道,乘傳齎詔書諭旨。既而載等復奏,旁戶素役屬豪民,皆相承數世;一旦更以他帥領之,恐人心遂擾,因生它變。上然之,其事遂寢。 「旁戶」為田主「役屬……如奴隸……凡租調庸斂悉佃客承之」,且「皆相承數世」,其為農奴無疑。從彼等「相承數世」之事實推之,可知四川之旁戶制度至遲當起唐末。 太宗初下詔,令「州縣責任鄉豪更相統制」雲者,意謂使旁戶盡皆易主,而田主與旁戶之關係仍舊保存。故時載等以「一旦更易他帥,恐人心遂擾,因生它變」為言。從太宗改革旁戶制之困難,可知此制之存在於四川,範圍蓋甚廣泛,其非三數州府之特殊情形可斷言也。李順之亂為太宗初年一大變,余嘗為文考之(見《清華學報》)。當時未知其與旁戶之關係,及讀《宋史·劉師道傳》「李順之亂皆旁戶鳩集」之語,初疑此為農奴反抗田主之起事,頗合於近時治社會史者所喜談之「農民暴動」。及讀《會要》「兩川兆亂,職豪民嘯聚旁戶之由」,乃知以前涉想之非。此「豪民」二字之增減,遂予讀者以完全不同之印象。乃知於史文言外推論之難而不容苟也。蓋四川地力較豐,田主對旁戶租庸調之徵殆尚比較上不甚苛,而旁戶一方面又資田主之保護,用能彼此相安。故太宗於旁戶制之廢除,並不感急切。其後仁宗解放南方之農奴而不及四川之旁戶者,殆亦以此故,而非由此時四川旁戶制已消滅也。然太宗以後四川旁戶之歷史於載籍無征。 二、殺嬰習俗之盛行於南方 宋代有一嚴重之社會病態,特盛於南方,即殺嬰之習俗是也。其時間亘南北兩宋,其地域遍及於江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及閩浙、兩廣。政府雖嚴設法禁,力謀救濟,終不能止。茲將此事之史證列舉於下: (1)統括數路之證 《宋會要·刑法二》之五十: (徽宗大觀三年)十一月九日,兵部侍郎詳定一司敕令王襄等奏:「福建、荊湖南北、江南東西有生子不舉者,近詔申嚴禁約,其刑名告只行於福建,而未及江湖諸路,乞一等立法。」從之。 同上《刑法二》之五七: (徽宗政和二年)四月十二日……刑部看詳:福建路溺子,已有增立新法外,所有江南東西、荊湖南北路溺子,雖有大觀四年四月敕「生子而殺,刑名告賞」,今乞於逐項條內「生子而殺」下,各添入「孫」字。 同上《刑法二》之一四七: (高宗紹興三年)十一月八日,臣僚言:「浙東衢、嚴之間,田野之民,每憂口眾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舉。又旁近江東饒、信皆然,望賜止絕。」刑部檢准現行條法為系江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路,其兩浙東西路未有,乞依上條。詔依。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六四: (紹興二十三年六月)壬戌,國子監丞兼權祠部員外郎吳武陵面對,乞申嚴荊湖、福建士民不舉子之禁,令保伍更相覺察,月上娠產之數於官,兼申給錢之令,則全活嬰孺,將不可勝計。詔監司丁寧州縣,悉意奉行,其有顯績去處,保明申奏推賞。 《宋會要·刑法二》之一五八: (孝宗乾道三年)十一月二日,大禮赦:「勘會民間……貧乏下戶,往往生子不舉,甚傷風俗。可令逐路州軍檢舉見行條法,令於縣鎮鄉村曉諭,嚴行覺察,許人陳告。」 劉時舉《續通鑑》卷十三: (寧宗開禧元年三月)申嚴生子棄殺之禁,仍令諸路文武官常平官月給錢米收養之。 (2)江南東西路之證 《宋會要·刑法二》之五七: (政和二年)七月三日,宣州布衣臣呂堂上書:「東南數州之地,尚有……狃於故習……男多則殺男,女多則殺女……謂之薅子。即其土風,宣、歙為甚,江寧次之,饒、信又次之。願委守令以禁戒之,聯保戶以督察之,立重賞以收捕之。有不變者,寘以極刑。……」詔依福建已得指揮,仍委監司按察。如有違犯,重寘於法。 (3)荊湖南北路之證 蘇軾《與朱鄂州書》: 昨……王殿直天麟見過……言鄂岳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此輒殺之。尤諱養女……初生輒以冷水浸殺之。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閉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嚶良久乃死。……天麟每聞其側近有此,輒馳救之,量與衣服飲食,全活者非一。……鄂人有陳光亨者,今已及第,為安州司法。方其在母也,其舅陳遵夢一小兒援其衣,若有所訴。比兩夕輒見之,其狀甚急。遵獨念其姊有娠將產,而意不樂多子,豈其應是乎?馳往省之,則兒已在水盆中矣。救之得免。……准律,故殺子孫,徒二年,此長吏所得按舉。願公明以告諸邑令佐,使召諸保正,告以法律,諭以禍福,約以必行。……且立賞召人告官,賞錢以犯人及鄰保家財充。……若依律行遣數人,此風便革。……但得初生數日不殺,後雖勸之使殺,亦不肯矣。自今以往,緣公而得活者,豈可勝舉哉!(按此書不見於今本《蘇東坡集》。引見明姜南《學圃餘力》。) 《宋史》卷三八一《范如圭傳》: 如圭在高宗朝知荊南府時奏論:「東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請舉漢胎養令,以全活之。」 《宋會要·刑法二》之一二六: (光宗紹熙五年九月,明堂赦):「訪聞湖廣等處州縣……貧乏下戶,往往生子不舉。條法禁約非不嚴切,習以為常,人不知畏。可令守令檢舉見行條法鏤板,於鄉村、道店、關津、渡口曉諭,許諸色人告捉,依條施行。仍仰監司嚴行覺察,毋致遠戾。」 (4)兩浙路之證 《宋史》卷四百《王信傳》: 信知紹興府,禁民不舉子。(按:信,南宋初人。)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一七: 紹興七年十二月庚申,禮部尚書劉大中言:浙東之民有不舉子者……生女者例不舉。 《宋會要·食貨一二》之一九: (孝宗乾道九年)七月十五日……上曰:「范成大謂處州……有不舉子之風。」虞允文曰:「誠有之。……」詔曰:「兩浙……紹興府湖、處州……生子不舉,有傷風化。……」 (5)福建路之證(按宋代殺嬰俗在福建路最盛,故宋人之記載與論列亦最多) 《宋史》卷四五九《魏掞之傳》: 建(州)俗生子多不舉。(掞之)為文以戒,全活者甚眾。 《麈史》卷上《惠政門》: 閩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則率皆不舉,為其貲產不足以贍也。若女則不待三,往往臨蓐以器貯水,才產即溺之,謂之洗兒,建、劍尤甚。四明俞偉仲寬宰劍之順昌,作《戒殺子文》,召諸鄉父老為人所信服者,列坐廡下,以俸置醪醴,親酌而侑之,出其文,使歸諭勸其鄉人無得殺子。歲月間,活者以千計。故生子多以俞為小字。……朝廷嘉之。……復為立法推行一路。……予(《麈史》撰者王得臣,嘉祐四年(1059)進士)嘗至其邑,聞仲寬因被差他郡,還邑,有小兒數百迎於郊。 同上,卷下《風俗門》: 閩中生子既多不舉,其無後者,則養他人子以為息。異日族人無出,族女爭訟無虛日。予漕本路,決其獄,日不下數人。夫殺己子以至於後世訟獄不已,豈非天戒歟? 《孫公談圃》卷中: 閩中唯建、劍、汀、邵武四處殺子,士大夫家亦然。 《宋會要·刑法二》之四九: (大觀三年)五月十九日,臣僚言:「伏見福建路風俗……家產計其所有,父母生存,男女共議,私相分割為主,與父母均之,既分割之後,繼生嗣續,不及襁褓,一切殺溺,俚語謂之薅子。……建州尤甚,曾未禁止。伏乞立法施行。」上批:「遠方愚俗,殘忍薄惡,莫此之甚,有害風教,當行禁止。」 同上,《刑法二》之五六: (政和二年)四月十二日,臣僚言:「福建愚俗,溺子不育,已立禁賞。頑愚村鄉習以為常,鄰保親族皆與之隱。州縣勘鞫,告者認妄。……」 (6)廣南東西路之證 《宋會要·刑法二》之一四七: (紹興五年)閏二月九日,臣僚言:「不收養子孫,二廣尤甚。」詔其賅載不盡路分,依兩浙等路見行條法。 在以上關於殺嬰俗之文獻中,凡政府之禁令,公私之論列,皆不及於江淮以北及四川,知此等地域尚無殺嬰之俗,或雖有而未盛行至於成為嚴重之社會問題也。又從此諸文獻,可知宋至徽宗時,朝廷始留意於殺嬰俗之防禁。徽宗一朝,關於此俗,何啻三令五申。高宗初都南服,朝廷對於此俗,聞見益習,關懷益切,故論奏及詔諭亦更繁。其後孝宗、光宗、寧宗三朝亦不斷重申舊禁。然上文只及於直接防禁之建議與法令耳,至間接補救之建議與法令,在此五朝,亦多有之,下文更詳。寧宗以後,文獻無征,非此俗遂絕也,殆若非因載籍殘闕,即因朝廷鑒於過去法令之無效,轉持放任態度耳。 宋代名臣,其初生時,為人從「薅子」盤中拯出者,以作者所知,亦有三人。一為章得象,一為章惇,皆北宋人;一為胡寅,南宋人。 《孫公談圃》卷中: 章郇公(得象),建州人,生時家嫗將不舉。凡滅燭而復明者三。……家人懼甚,遂收養之。 《道山清話》: (章子厚惇,人言初生時)父母欲不舉,已納水盆中,為人救止。其後朝士頗聞其事。蘇子瞻嘗與子厚詩,有「方丈仙人出渺茫,高情猶愛水雲鄉」之語。子厚為其譏己也,頗不樂。 《齊東野語》卷六: (胡致堂寅)文定公安國之庶子也。將生,欲不舉。文定夫人夢大魚躍盆水中,急往救之,則已溺將死矣,遂抱以為己子。 由此可見殺嬰之事不僅限於「貧乏下戶」,士大夫家亦有為之者。 關於殺嬰俗盛行之原因,宋人議論紛歧。綜而觀之,凡有三說: (1)有謂由於賦斂之重者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一七: (紹興七年十二月庚申,禮部尚書劉大中言)浙東之民有不舉子者。蓋自艱難以來,奸臣持不恤之說,虐用其民,為國斂怨。民被其毒,無所赴愬,一身不恤,惶恤其他。臣嘗承乏外郡,每見百姓訴丁鹽紬絹(「丁鹽紬絹」乃一種「人頭稅」,本用鹽納,後折紬絹,只行於兩浙、福建、荊湖南北路及廣南東西路),最為疾苦。蓋為其子成丁,則出紬絹,終其身不可免。愚民寧殺子,不欲輸紬絹。 《宋會要·食貨一二》之一九: (乾道九年)八月十四日,宰執進呈兩浙諸州丁鹽絹數。上曰:「范成大謂處州丁錢太重,遂有不舉子之風。」虞允文奏曰:「誠有之。但諸州縣丁絹尺寸多少各不等。……」於是詔:兩浙州軍人戶身丁鹽錢折納紬絹數內,紹興府、湖、處州比之他州最重……民戶避免,至於生子不舉。…… 同上: (乾道九年)七月十五日,直寶文閣、知建寧府趙彥端言:「生子孫而殺之者……蓋民貧累眾,無力贍給;年方至丁,復有輸納身丁之患。……」 宋鄭瑤、景定《嚴州志》: 前志載……淳熙丙午……丁一十七萬五千九百有三。蓋昔者丁錢未蠲,民苦重賦,故生子有不舉。自乾道五年張宣公知州抗疏祈免,奉旨減免有差。至淳熙丁口之數,比紹興增凡六萬四千五百有九。開禧元年十二月,御筆盡免兩浙身丁錢。……今……口凡三十二萬九千二百有六,比淳熙之數增益。 (2)有謂由於婚葬之浩費者 《宋會要·刑法二》之五六: (政和二年)四月十二日,臣僚言:「福建愚俗,溺子不育。……究其弊源,蓋緣福建路厚其婚葬。至如殯葬……供祭羅列,焚獻之物,創新繒帛。里閭之間,不問知識,盡行送禮。不顧父母具存,藏凶服以待送葬之用。利赴凶齋,意在所得,使遭喪者所費浩瀚。……」 又上引《系年要錄》: (紹興七年)十二月禮部尚書云:「愚民寧殺子,不欲輸紬絹,又資財嫁遣,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例不舉。」 (3)有謂由於淫祀者 《宋會要·刑法二》之四九: (大觀三年)五月十九日,臣僚言:「伏見福建路風俗,克意事佛,樂供好施,休咎問僧,每多淫祀,故民間衣食因此未及豐足。……家產……分割之後,繼生嗣續,不及襁褓,一切殺溺。……」 按以上三說皆用以解釋局部之殺嬰事實,然未能解釋殺嬰俗普遍盛行於南方之事實。身丁錢之重,婚喪之侈,及佞佛淫祀,就如說者所言,皆非普遍於江淮以南之現象也。即就局部之事實言,三說亦非窮源探本之論。殺嬰之直接原因,為生產之家患口多為累。而所以患口多為累之故,則甚複雜。要而論之,患口多為累而至於殺嬰之家可分為兩類:第一類,其生活標準已達最低可能之限度,無法減低其生活標準以供養增加之人口,即所謂「貧乏下戶」是也。第二類,其生活標準本未達於最低限度,而不願過於減低其生活標準(婚葬之費、淫祀之費,皆構成生活標準之一部分原素),以供養增加之人口。士大夫家之殺嬰者,屬於此類。由上引之文證觀之,由事理測之,大多數殺嬰之家當為「貧乏下戶」。而如此「貧乏下戶」之階級之存在而且眾多,則為社會富力之分配問題。至於身丁錢之特重,只是其局部之助長因,而非其普遍之主因也。殺嬰俗之特盛於江淮以南,而無聞於江淮以北者,可見南方之貧者較北方之貧者為更貧而且眾,換言之,即南方富力之分配較北方更為不均也。此推論下文將證實之。 宋人對於殺嬰俗除嚴設法禁外,尚有種種救濟之法: (1)限制婚喪禮 《宋會要·刑法二》之五六至五七: (政和二年)四月……禮部看詳:「福建路婚葬豐厚等條已有施行外,今重別擬定下項:諸父母存,非本宗及內外有服親而輒凶服送喪(受僱行喪人非)……者……杖六十。」從之。 (2)減免身丁錢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一一: (明道元年三月)戊戌,兩浙轉運司言:「大中祥符五年,已放諸路丁身錢,而婺、秀二州尚輸錢如故。己亥詔悉除之。」 同上卷一七〇: (皇祐三年七月丙子),減湖南郴、永、桂陽監丁身米。 《宋會要·食貨一二》之一九: (乾道九年)八月十四日……詔:「兩浙……提舉常平官限一月內取見逐州所管戶口丁數等第,每丁歲納若干,有無科折,核實保明,攢具成冊,繳申尚書省取旨(減免)。」 同上: (七月十五日)知建寧府趙彥端……乞將本府七縣人戶身丁錢自今以後並與蠲免。從之。 (3)資助產子貧戶 《宋會要·刑法二》之一四七: (八年五月)紹興十六日詔:「應州縣鄉村第五等、坊郭第七等以下人戶及無等貧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養贍者,每人支錢四貫,於常平或免役寬剩錢內支給。」……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已降指揮,生男女每名支錢四貫文,於常平或免疫寬剩錢內支。竊聞州縣免役錢所收微細,乞發義倉之粟以賑之。」詔於見管常平義倉米內每人支米一碩。二十年六月四日,以臣僚言,復申嚴行下。二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以臣僚言,詔勒令作立法。 (4)獎勵收養嬰孩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二〇: (紹興八年六月庚申)敕令:「所請福建路以子孫或同居緦麻以上親與人,雖異姓及不因饑寒並聽收養,即從其姓,不在取認之限,著為本路令。其江浙、湖廣州縣有不舉子風俗處,令憲臣體究申明,依此立法。」從之。 《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九: (淳熙八年十一月甲戌)臣僚言:「在法,諸因飢貧以同居緦麻以上親與人,若遺棄而為人收養者,仍從其姓,各不在取認之限。聽養子之家申官附籍,依親子孫法。令之災荒,亦非一處,向去寒冷,棄子或多,若令災荒州縣坐上件法鏤板曉諭,使人人通知之,則無復識認之慮,而皆獲收養矣。」 此諸法令畢竟實行至何程度,其效果若何,史無可稽。 三、南北財富分配之差異及其解釋 南宋以文學與政事著名之辛棄疾,於當世南北之社會差異,有一極重要之觀察。《宋史》本傳載:「(棄疾)嘗謂……北方之人養生之具不求於人,是以無甚富甚貧之家。南方多末作以病農,而兼併之患興,貧富斯不侔矣。」 吾人於此宜分別觀察與推論。(1)南方財富之集中(即兼併之患)甚於北方,貧富之差甚於北方,此觀察所得之事實也。(2)北方工商業(即「末作」)不發達,生活所需,多由家庭自給;南方工商業發達,生活所需多取給於市場;此亦觀察所得之事實也。謂第(2)事為南方農民特別貧困(病農)之原因,亦即第(1)事原因,此推論也。顧何以工商業之發達能增加農民之貧困,而造成財富之集中與貧富之鉅差,此則稼軒所語焉未詳者。又工商業何以在南方特別發達,稼軒亦無解釋。 吾人於此不禁聯想起英人勃刻爾(H.T.Buckle,略與達爾文同時之名史家)地理影響財富分配之學說。其說有云:地力饒裕而氣候溫燠,則食料之價廉,食料之價廉則人口之增速,人口之增速則傭值低。夫傭力所產之分配,不出三途:一歸於傭者為傭資,一歸於業主為地租或贏贐,一歸於債主為利息。傭值愈賤,則傭者之所獲愈少,而業主與債主之所獲愈多;故富者愈富而貧者愈貧也。貧與賤為鄰,隨傭值之低,而勞力者之社會與政治地位愈下。此勃刻爾之說也。我國南方地力之較北方為饒裕,氣候之較北方為溫燠,此不爭之事實也。而宋代南方出產之較富與糧價之較廉,此從政府每歲由南漕北米六百八十萬石之事實而可見,此外尚有明證:真宗景德三年(1006)五月戊辰「三司言:『富商大賈,自江淮賤市糴稻,轉至京師,坐邀厚利,請官糴十之三。』不許。」(《長編》卷六三)故宋代南北財富分配之差異正可為上述勃刻爾學說之例證。且也物產富、人口眾而傭價賤,正為工商發展之適宜環境,而工商業愈發達,則食利潤之業主與債主愈多,彼等所食愈豐,則貧富之差愈甚。故辛稼軒之解釋,實可與勃刻爾之學說相通。 農奴制之特別存在於南方,殺嬰俗之特別盛行於南方,皆南方財富特別集中之應有現象也。 [原載《浙大史學雜誌》第1卷第3期,1940年9月。據張蔭麟《宋史論叢》,三聯書店1956年版清校本(後因故未出版)刊錄,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圖書館藏] 附四 北宋關於家庭制度之法令 《宋史·地理志》於涪陵一地,獨記其「民……親在,多別籍異財」。據此,以涪陵以外無此俗,至少此俗並不普遍,然據《長編》載,仁宗天聖間,「通判桂州王告言:『劉氏(南漢)時應祖父母、父母在,孫子既娶,即令析產。其後,富者數致千金,而貧者或不能自給,及朝廷平嶺南,乃知法不得以異居,爭訟至今不息,請條約之。』」(文見天聖七年〈1029〉五月)據此,則廣南亦有親在其子別籍異財之俗,福建及江南亦有此俗,其證見後。 《宋會要輯稿·刑法二》載,太祖「乾德六年詔……近者西川管內及山南諸州相次上言,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別籍異財,仍不同居。詔到日,仰所在長吏明加告誡,不得更習舊風,如違者並准律處分」。此事,李燾《長編》及《宋史·本紀》均記之而較略。二書並系此事於開寶元年(968)六月。按開寶元年即乾德六年,是年十一月始改元開寶,《長編》及《本紀》已追改,而《會要》則仍舊文也。 《宋太宗實錄》殘本載:「太平興國八年十一月……詔曰:『先是,開寶二年八月丁亥詔書,應廣南、東西川峽路諸州民,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者棄市。自今並除之,論如律。』」此開寶二年(969)之詔,《長編》及《宋史·本紀》並載於本年下,而於所涉地域,但言川峽諸路,無廣南及東西川等地,於所涉親屬,無祖父母三字。後一事為《宋史》及《長編》之誤無疑;惟關於前一事,《宋史》《長編》之省略,乃有原故。蓋宋是時尚未取南漢,其法令似不及於廣南也。《長編》及《宋史·本紀》亦載上引太平興國之詔,仍缺廣南、西川等,惟祖父母三字則不缺,則此三字開寶二年之詔亦不當缺也。 據《長編》,真宗天禧三年(1019)七月「詔福建州軍偽命以前部民子孫別籍異財,今祖父母已亡,詣官訴均分不平者,不限有無契要,並以見佃為主,官司勿為受理。尋詔江南諸州軍亦如之」。 又據《長編》,仁宗天聖七年五月「詔廣南民,自今祖父母、父母在而則別籍異財者論如律;已分居者勿論」。因通判桂州王告之請也。 又據《長編》,仁宗景祐四年(1037)正月「詔應祖父母、父母服闋後,不以同居、異居,非因祖父母財及因官自置財產,不在論分之限。又詔士庶之家應祖父母、父母未葬者,不得析居。若期尚遠,即聽以所費錢送官,候葬日給之」。 又據《長編》,天聖七年四月「貝州言,民之析居者,例皆加稅,惟其家長則免。清河、清陽、歷亭三縣,戶罰絲五分、鹽五升、錢五十,武城縣增錢五十,漳南縣增蜀黍八升,而他州悉無此例,請除之。詔可」。貝州之罪稅不知是一種比較普遍制度之殘遺,抑始終只限於貝州,尚待稽考。 以上所述皆限制家庭析小之立法。在另一方面,朝廷於例外龐大之大家庭,五世以上同居者,時加褒獎,計太宗、真宗、仁宗三朝此類事見於《太宗實錄》殘本、李燾《長編》及《宋史》者凡有十二,茲為表列如下: 宋太宗至仁宗朝旌賞五世以上同居表 (原載《益世報·文史副刊》第1期,1942年2月17日) 附五 北宋的土地分配與社會騷動 在一個「農業經濟」的社會裡,土地分配幾乎可以說是「生產關係」的全部。所以拿經濟因素做出發點去研究中國社會史的人,首先要注意各時代土地分配的情形。 在任舉一個時代里,各地方地主和佃戶的比例是怎樣?在以前和以後這比率的升降怎樣?在一個長久的和平時期里,土地有無大量集中的趨勢?不少人認為過去社會變亂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土地的集中。到底在社會變亂發生的某時某地,土地集中的比較程度如何?這些問題我們都盼望得到解答。我們需要的是具備數目字的答案,而不是「想當然」的假設。 不過關於這些問題的史料極為缺乏。像「富者田連阡陌,貧者地無立錐」一類抽象的慨嘆,雖然常常可以遇到,但這類慨嘆對於謹嚴的、求「著邊際」的社會史家,實在沒多大用處。以作者所知,在我國歷史中,詳細供給我們以解答上說那些問題的資料的時代只有北宋。分別地主和佃客的戶口統計只北宋有之。 現存北宋的這類統計有三種: (一)見於樂史的《太平寰宇記》者。書為宋太宗太平興國年間(公元976—983)所撰(確年不詳)。書中大部分纂錄前代舊聞,惟其記各地主客戶數皆冠以「皇朝」字樣,明其為根據宋初統計。 (二)見於王存的《元豐九域志》者。書成於元豐三年(1080)閏九月。此乃奉敕撰的書,其中材料似可信為「up to date」。 以上二種並有各路及各州府的細數。 (三)見於畢仲衍的《中書備對》者。此書之進呈亦在元豐三年,惟必在《九域志》成書之前,否則其所記各路主客戶數不應與《九域志》異。《備對》的統計材料與《九域志》的時間上當有頗長之距離,因二者之差異有時頗大。前者所代表之確實年代不可知,惟認其代表太平興國與元豐間之過渡情形,則決無誤。《備對》原書已佚,惟其關於戶口之文引見於《文獻通考》卷十一。此種只有各路細數,無各州府細數。 現在把這三種資料,並為兩個表,然後根據這兩個表考察北宋土地分配的情形。 在造表之前,我們宜先表明這些材料所受的限制。 (一)在清康熙間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以前,歷史中戶口統計的數目字的可靠程度是無從確定的。好在本文所注意的,不是全國或各地的戶口數,也不是某類戶口在全國或各地的數,而是兩種戶數(在全國及各地)的比例:即宋人所謂「主戶」和「客戶」(宋人所謂主戶包括食租的地主和自耕農,所謂客戶指佃客。上說的三種資料均把食租的地主和自耕農歸併為「主戶」一項不加分別,現在只得仍之)的比例,假如隱匿戶口的原因沒有「畸輕畸重」於主客戶之間,那麼,這兩種戶的各數即使很不可靠,它們的比例可以是很可靠的。 (二)現在所知,宋代隱匿戶口的原因,「畸輕畸重」於主客戶之間的,只有一種,那是畸重於客戶方面的。當時土地陳報上有一種流行的弊端,叫作「詭名挾佃」。宋代按照財產把民戶分為等級,戶等愈高則賦役的負擔愈重。所以田地多的人家,每把一部分的田地,假託在佃戶名下,以圖減低戶等,也就減輕賦役。這便是所謂「詭名挾佃」。這一來,本來無田的客戶在名義上便變作有田的主戶了。所以表中的佃戶數,其「過算」的可能性比「低算」的可能性大。 (三)第一和第二、三種資料的時代相差有九十年。在這時期里,和隱匿戶口有關的社會因素不見有變化,所以這些資料所表示的主客戶數及主客戶比率即使不很可靠,我們據之以研究主客戶比率在這時期里的升降,也可以無大過。 關於下面的表,還有幾點要說明。 (一)因為行政區域的改變,三種材料所用的地理單位不同。第二、三兩種所用地理單位還相近,故可歸併一表。惟第一種所用地理單位和其他二種所用的相差太甚,無法和它們歸併。 (二)表中地名之下有「……」時,表示本道或本路主客戶之記錄不完全(或當時未知,或傳刻脫漏)。 (三)第二表中,地名之右注(1)者系指《中書備對》的記錄,注(2)者系指《元豐九域志》的記錄;其不注(1)或(2)者皆指《元豐九域志》的記錄。 (四)《通考》所引《中書備對》,開封府梓州路及夔州路並缺客戶數,惟具主客口數,茲姑以客口之百分數替代客戶之百分數。 (五)《備對》於全國主戶總數下注之:內若干戶「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觀、山涇、山團、徭、典佃、喬佃、船居、黎戶、不分主客女戶」,今並附入主戶數。又全國總客戶數下注之:內若干戶「元供交界浮居、散戶、蕃部、無名目戶」,今並附入客戶數。其餘二種材料當亦如之。 我們看了這兩個表,有以下的事實可注意: (一)全國客戶占總戶的百分數在太平興國時,是四一;在元豐時是三三點六,中間並經降到三二。可見在一百年左右(一個統一和平的時期),土地集中的程度不但沒有增加,而且有顯著的退減。北宋的土地政策是再放任不過的,像「限民名田」「授田」「公田」等近於「裁抑兼併」的制度都沒有實行過,而結果如此。我們雖然不能照北宋土地分配的情形去類推其他歷史上的一切「太平盛世」;但在長久的和平時期中,土地之沒有趨向集中的必然性,於此得到堅決的證明。 (二)就最高的行政區域言,太平興國間土地集中程度最高的似是淮南道(隴右道之記載殘缺太多,其總數不可用),其平均客戶所占總戶百分數為五八;其次山南道(略當今川東及湖北),平均百分數為五五;最低的是嶺南道,平均百分數為二〇,其次河東道(略當今山西),平均百分數為二一。 在元豐間,最高的是夔州路,平均數為七〇,其次荊湖北路,平均數為五七(此二路約略相同於太平興國時之山南道);最低的是江南西道和陝西永興軍路,平均數皆為一七,其次河東路,平均數為一九。 (三)就州府言,客戶占總戶百分數七十以上的,在太平興國間有: 漣水軍、萊蕪監(以上河南道),德清軍、棣州(以上河北道),嘉州、普州、昌州(以上劍南道),涪州(江南道),光州、壽州、建安軍(以上淮南道),渝州、開州、達州、渠州、廣安軍、巴州、蓬州、壁州、金州、鄧州、忠州、梁山軍(以上山南道),階州(隴右道),端州、潯州(以上嶺南道)。 在元豐間有: 郢州(京西南路),豐州(河東路),處州(兩浙路),峽州(荊湖北路),嘉州(成都府路),商州(陝西永興軍路),熙州、通遠軍(以上陝西秦鳳路),昌州、瀘州、榮州、富順監(以上梓州路),利州、巴州、興州、政州(以上利州路),黔州、達州、涪州、渝州、南平軍、大寧監(以上夔州路),南恩州(廣南東路)。 占百分之十五以下的,在太平興國間有: 滑州、廣濟軍、宿州(以上河南道),并州、汾州、蒲州、絳州、慈州、隰州、威勝軍、平定軍(以上河東道),定州、莫州、乾寧軍(以上河北道),杭州、廣德軍、歙州(以上江南道),文州、房州(以上山南道),春州、韶州、英州、南雄州、新州、雷州、崖州(以上嶺南道)。 在元豐間有: 滑州(京西北路),滄州、瀛州、莫州、雄州、霸州(以上河北東路),深州、祁州、趙州、保州、廣信軍(以上河北西路),河中府、延州、同州、華州、邠州、解州、寧州、保安軍(以上陝西永興軍路),晉州、府州、麟州、絳州、隰州、嵐州、石州、平定軍(以上河東路),通州(淮南東路),越州、蘇州、湖州、婺州、睦州(以上兩浙路),宣州、歙州(以上江南東路),南山軍(江南西路),全州(荊湖南路),誠州(荊湖北路),綿州(成都府路),懷安軍(梓州路),文州(利州路),韶州、南雄州(以上廣南東路),桂州、邕州、昭州、橫州、欽州、廉州、瓊州、昌化軍、朱崖軍(以上廣南西路)。 於此可注意者有兩點:(1)土地集中程度最高或最低的州府,在地理分布上不是集中的。(2)各州府的土地集中程度在這一百年中大有升降。 (四)從太平興國至元豐間中國的社會騷亂,除了兵變及邊境內外蠻夷的反叛外,有下列的五次。(參看宋朝陳均的《皇朝編年綱目備要》) 1. 淳化四年至至道元年(993—995)王小波、李順之亂; 2. 至道二年(996)王鸕鶿之亂; 3. 慶曆三年(1043)王倫之亂; 4. 慶曆七年(1047)王則之亂; 5. 熙寧十年(1077)廖恩之亂。 我們試考查這些亂事發生的地方的土地分配情形,看它們的起因是否和土地的高度集中有關: 1. 王小波、李順之亂髮難於眉州,其地客戶所占總戶之百分數在太平興國間為四一,在元豐間為三七。眉州在太平興國間屬劍南道,該道之平均客戶百分數為三四;在元豐間屬成都府路,該路之平均客戶百分數為二八。 2. 王鸕鶿之亂,史未確定為在蜀中那一州府。惟觀其自稱為南邛王,似在邛州。邛州在太平興國間屬劍南道,在元豐間屬成都府路。邛州客戶數,《寰宇記》缺略,據《九域志》,其客戶百分數為二〇。 3. 王倫之亂起事於沂州,其地之客戶百分數在太平興國間為五七,在元豐間為四二。沂州在太平興國間屬河南道,該道之平均客戶百分數為四六,在元豐間屬京東路,該路之平均客戶百分數為三二。 4. 王則之亂,起事於貝州,其地之客戶百分數在太平興國間為一七,在元豐間(即恩州)為四〇。此地所屬之河北道,其平均客戶百分數在太平興國間為三五,在元豐間為二八。 5. 廖恩之亂發生於南劍州,其地之客戶百分數在太平興國間為四〇,在元豐間為五〇。南劍州在太平興國間屬江南道,該道之平均客戶百分數為三九;在元豐間屬福建路,該路之平均客戶百分數為四四。 以上五次亂事發動所在之州府,其客戶所占總戶之百分數無過五七者,所在道路的這種百分數無過四六者。而同時其他州府的這種百分數有在七〇或八〇以上者,其他道路的這種百分數有至五八或七〇者。可見,此等亂事與土地的集中無甚關係。 附註:張蔭麟先生這篇文章是歷史研究上極有趣味的一個嘗試。作者想從北宋主客戶分配的情形證明北宋幾次社會騷動與土地集中無甚關係。在一般歷史學者對於北宋五次騷動的原因都有相當的認識之情形下,作者想用量的資料再作一個額外的佐證,其用意是很可欽佩的。 在歷史研究法之中,尤其在研究社會經濟史方面,量的分析是有用且有價值的一種方法。但在運用它的時候必須慎重,要理會它的危險,要認識它的應用限度。第一,「統計可以證明一切」,同樣的量的資料可以同時證明完全相反的事情,這是對於引用統計最常有的批評,也就是對於我們採用統計方法的一個嚴重的警告。第二,量的資料必須精確、完整,足可以供統計的分析。近代統計方法日趨嚴密,現代的資料的蒐集須依統計原理設計,按時集錄,乃得其用。至於見諸歷史的量的資料,大都不外官廳行政所用的記載或時人認為有意義的數字。例如張先生文中關於主客戶的數字似是當時政府徵收田賦的記錄,能否從中看出當時土地分配的實際情形,大有商榷的地方。故從現代統計學的觀點視之,歷史上許多量的資料實在無足重輕,大可棄之不顧。但在量的資料極端貧乏的歷史學界偶得若干殘缺不完的數字用作佐證,有時卻也是很珍貴的,不過一定要如上面所說,把它的應用的限度估量清楚,否則很容易把它的用處估量過高。第三,我們要認清每個歷史事實都是單獨的、特別的,沒有兩個歷史現象是相同的。因此之故,歷史上量的資料原為某項事件或某項目的用的,我們很難同時用以類推或佐證其他的歷史事項。第四,歷史的資料繁多,量的資料不過是其中的一種,若不將其他相關的資料認識清楚而僅用量的資料來證明某一事項是危險的。 我們於讀了張先生的文章後,覺得所用的統計資料有可討論之處,爰附數語,以供讀者參考。 湯象龍 (原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6卷第1期,1939年6月) 附六 宋初四川王小波李順之亂 ——一失敗之均產運動 一、引言 北宋初年四川有王小波(波或作博、或作皤)、李順之亂,其事與南宋初年鼎澧間鐘相、楊么之亂,遙相對偶,皆可助階級鬥爭說張目者。之二亂事,《宋史》及《宋會要》皆有記載,惟其特質,即「均貧富」之理論與舉動,二書皆絕不泄露,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其書訖於北宋)於前一亂事亦然,謂非有階級意識為祟焉,不可得也。幸私史所記,尚足補其缺。以此二事例之,有裨於階級鬥爭說之史實,為正史所隱,而不幸野史無傳,遂以湮沒者,當復何限? 之二亂事中,前者尤為重要,以其在中國民眾暴動史中,創一新旗幟,辟一新道路,而後者實踵其武。 鐘相、楊么之事跡,近人已有輯集之者,然猶未備。(朱希祖氏撰《楊么事跡考證》,所采除《宋史》,有《金陀粹編》《三朝北盟會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中興小紀》《揮麈三錄》。此外可采以補正之者,以作者所知,有《宋會要·兵類》《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十四、《老學庵筆記》三,又《隨園隨筆》四)至王小波、李順之事跡,則世尚無道及者,今故表而出之。 二、亂事之起因及其真性質 《宋史·太宗本紀》載: (淳化四年二月)永康軍青城縣民王小波聚徒為寇,殺眉州彭山縣令齊元振。 叛亂之因,《宋史》不言。惟《長編》云: 初,右諫議大夫許驤知成都府,及還,言於上曰:「蜀土久安,其民流窳易擾,願謹擇忠厚者為長吏,使鎮撫之。」時東上閣門使吳元載實代驤為成都。元載頗尚苛察,民有犯法者,雖細罪不能容,又禁民游宴行樂,人用胥怨,王小波起為盜。 則純以苛政為致此亂之因。苛政固不失為致此亂之一因,而是時蜀中統治者之殘酷實有遠出於吳元載所為之上者。是時鎮蜀者為益王元傑,據《長編》三五: 王嘗作假山,所費甚廣。既成,召僚屬置酒共觀之,眾皆褒嘆其美,(姚)坦(時為益王府翊善)獨俯首不視。王強使視之,坦曰:「但見血山,安得假山?」王驚問其故。對曰:「坦在田舍時,見州縣督稅,上下相急以剝民。里胥臨門,捕人父子兄弟,送縣鞭笞,血流滿身,愁苦不聊生。此假山皆民租賦所出,非血山而何?」 其後王小波等亂起,太宗遂徙封益王為吳王。然小波等作亂之主因,有在普通苛政之外者。北宋人王辟之(據《直齋書錄解題》,辟之為英宗治平四年〈1067〉進士)於《澠水燕談錄》八載: 朝廷初平孟氏,帑藏盡歸京師,其後言利者爭述功利,置博易務,禁私市,商賈不行,蜀民不足,故小波激怒其人曰:「吾疾貧富不均,今為汝均之!」貧者附之益眾。向使無加賦之苦,得循良撫綏之,安有此亂? 與此相符而更贍詳之記載,則見於南宋末人陳均之《皇朝編年備要》四。(日本靜嘉堂文庫影宋刊本。四庫本作《宋九朝編年備要》。作此文時未得見日人影本,偶書賈持此書舊抄殘本來清華圖書館求售,因得引用之。)蓋二者同出一源,而《燕談錄》但憑記憶,《備要》則直錄舊文。故後者雖較晚出,而史料價值不減也。《備要》云: 蜀地饒富,孟氏割據,府庫益以充溢。及王師平蜀,孟氏所儲悉歸內府。而言事者競起功利,成都常賦外,更置博買務。諸郡課民織作,禁商旅不得私市布帛,司計之吏,析及秋毫。蜀地狹民稠,耕作不足以給,益以貧困。兼併者復糴賤販貴,以奪其利。青城縣民王小波聚眾起而為亂,謂眾曰:「我疾貧富不均,今為汝均之!」貧民多來附。遂攻掠邛、蜀諸縣,襲殺縣令齊元振,剖其腹,實以錢,蓋惡其誅求之無厭也。賊黨由是愈熾。 《燕談錄》謂「禁私市,商賈不行」,《備要》謂「禁商旅不得私市布帛」,二者差異甚大,當以《備要》為是。《燕談錄》容有奪字。由前之說,似四川一切民營商業悉被禁止,此在當時社會狀況下,殊難想像。由後之說,則政府所壟斷者僅四川布帛之貿易耳。 四川在當時為全國織造工業最發達之地,有二事可證。一者,據《備要》二,蜀民所輸兩稅,皆以匹帛折充。二者,據《長編》八,宋平蜀,得錦工數百人,因於京師置綾錦院以處之。五季以來,四川財富之一大來源,殆為織造品之輸出。此業為政府所壟斷,而其贏利又歸中央,蜀地繁榮所受之影響,可以想見。且也,孟蜀時代,聚斂之積極富,然取之於蜀者仍用之於蜀,自宋平蜀,悉舉以歸於內府。爾後蜀地賦稅,既有增加(據上引《燕談錄》),又復外流,此又當地繁榮之一大打擊也。繁榮既減,失業必增,而自布帛私市禁止後,此主要家庭工業品之唯一交易對手即為政府。胥吏為奸,抑價增度,在所不免,更加以統治者之殘酷,「兼併者」之「糴賤販貴」,貧民者之痛苦遂超越其忍耐之限度矣。此王小波之亂所由起也。 小波幕後之主要人物為李順。沈括在《夢溪筆談》二五記云: (前廣州巡檢使陳)文璉家有李順案款本末甚詳。(上雲,「文璉康定中歸老泉州,予尚識之」。)順本味江王小博之妻弟。始王小博反於蜀中,不能撫其徒,眾乃共推順為主。順初起,悉召鄉里富人大姓,令具其家所有財粟,據其生齒足用之外,一切調發,大賑貧乏。錄用材能,存撫良善,號令嚴明,所至一無所犯。時兩蜀大飢,旬日之間,歸之者數萬人。(據《備要》四,小波初起時眾才數百人。)所向州縣開門延納,傳檄所至,無復完壘。 則小波等「均貧富」之說固非徒用作欺騙民眾之口號已也。 又陸游在《老學庵筆記》九記云: 蜀父老言:王小皤之亂,自言「我土鍋村民也,豈能霸一方?有李順者,孟大王之遺孤。初蜀亡,有晨興過摩訶池上者,見錦箱、錦衾覆一襁褓嬰兒,有片紙在其中,書曰:『國中義士為我養之。』人知其出於宮中,因收養焉,順是也。」故蜀人惑而從之,未幾小皤戰死,眾推順為主,下令複姓孟。 謂李順為孟氏之裔,不知是否藉以號召孟蜀遺民之託詞。李順之被推為主,據陸游,乃在小波戰死之後(《宋史·太宗本紀》同);據沈括,則似小波未死時已然。意者,小波為首難之人,而隱以主位期李順,軍中亦以此待之;順則不欲遽居小波上,故至小波死後始復故姓,正尊號。審如是,則謂小波或順為主均無不可。 合觀上文所引用之原料,則小波等之所為有可注意者三事:一者,誅殺貪官污吏。二者,藉收資產階級朘榨之所積,而不絕其生路,此真所謂仁至義盡者也。三者,以藉收所得,大賑貧窮。沈存中畢竟是科學家,於彼等之「錄用材能,存撫良善,號令嚴明,所至一無所犯」,不憚直書。在官書觀之,彼等則為殺人放火之盜匪矣。從官報中尋官敵之真相,自來等於緣木求魚,讀史者不可不察也。 三、亂事之發展 小波以淳化四年(993)二月起事於眉州。據《宋史·太宗本紀》及《備要》四,是年十二月,小波戰西川都巡檢使張玘,於江源縣殺之,小波亦中流矢死。 自此以至李順失敗之前,其間蜀變之經過,但有官史(《長編》為進呈之書,亦可算官史)可憑;而《宋會要》(《輯稿》第一七七冊《兵》一一)、《宋史》(《太宗本紀》及《宦者·王繼恩傳》)、《長編》(三五、三六)及《備要》(四、五)所載互有詳略,茲參合之如下。(此節非欲專究本題者可略去不觀。) 淳化四年(993)十二月,李順破蜀、邛等州。 五年正月,李順引眾攻成都,燒西郭門,不利,去攻漢州(《宋史》作濮州,茲從《長編》及《備要》)、彭州,兩日間連破之;繼復攻成都,破之。先是,東上閣門使郭載受命代吳元載知成都,行至梓州,有日者潛告載曰:「成都必陷,公往亦當受禍,少留數日則可免。」載怒曰:「天子詔吾領方面,阽危之際,豈敢遷延?」遂行。成都破,載與運使樊知古斬關而出,帥餘眾奔梓州。李順占領成都,自號大蜀王,改元曰應運,遣兵四出略地。(成都之陷,《備要》繫於二月,茲從《宋史》及《長編》。)北抵劍關,南距巫峽,郡邑皆所被及。 初,蜀變之起,朝議欲遣大臣慰撫。給事中參知政事趙昌言獨請發兵捕斬,無使滋蔓,議久不決。及李順連陷邛、蜀等州,乃命昭宣使、河州團練使王繼恩(宦者)為西川招安使,率兵討之,軍事委繼恩制置,不從中覆,諸州繫囚非十惡真贓悉得以便宜決遣。於是二月朔,帝聞成都陷,召宰相,謂曰:「豈料賊勢猖熾如此!萬方有罪,罪在朕躬。忍令隴蜀之民,陷於塗炭?去年以來,連雨數月,此亦兵氣之應。朕當部分軍馬,旦夕討平之。」遂命少府少監雷有終、監察御史裴莊並為峽路隨軍轉運使,工部郎中劉錫、職方員外郎周渭為陝府西至西川隨軍轉運使。馬步軍都軍頭、勤州刺史王杲帥兵趨劍門,崇儀使、帶御器械尹元帥兵由峽路(《長編》作陝路,茲從《宋史·王繼恩傳》。峽路,巫峽一帶也)以進,並受昭宣使王繼恩節度。是月,李順分遣數千眾北攻劍門。劍門疲兵才數百,都監、西京作坊副使開封上官正奮勵士卒,出御之。會成都監軍供奉官宿翰領麾下投劍門,適與正兵合,遂迎擊大蜀眾,大破之,斬馘幾盡,餘三百人奔還成都。順怒其驚眾,悉命斬於城東門外。初,朝廷深以棧路為憂,正等力戰破敵,自是閣道無壅,官軍得長驅而入。奏至,太宗喜,以正為六宅使、劍州刺史、充劍門兵馬部署,翰為崇儀使、昭州刺史。旋詔除劍南、東西川、峽路諸州主吏民卒淳化五年以前逋負。 三月,詔:「近者凶民嘯聚,蜀郡驚騷,聊舉偏師,往伸薄伐,已聞虎旅,將覆梟巢。既顯戮於鯨鯢,慮俱焚於玉石。宜令招安使王繼恩候前軍所下處,其賊黨敢抗王師,即須殺戮。其有本非同惡,受制兇徒,先被脅從,今能歸順者,並釋其罪,倍與安存。庶以明好生惡殺之心,亦以舉懲惡勸善之典。凡爾庶民,深體至懷。」(此事《王繼恩傳》記在二月,茲從《會要》及《長編》。) 四月,王繼恩帥師由小劍門路入研口寨(奏報斬首五百級),逐北過青強嶺,遂平劍州。繼入綿州境,大蜀軍潰,被殺戮及溺水死者不可勝計,綿州為官軍所克。(《宋史》記復劍州在復綿州後,茲從《長編》。)繼恩別遣內殿崇班曹習分兵自葭萌趨老溪。大蜀軍在老溪者萬餘,依險為寨,習擊破之,斬戮及擁入水溺死者甚眾,(奏報斬首三千級)遂克閬州。(《長編》引《張洎集·賜王繼恩詔》載曹習狀稱:「四月十三日,領軍發葭萌到青山鎮,其鎮已為賊燒焚。至十二日到老溪,賊依阻江山,分為二寨,約萬餘人,習擊破之。十三日收閬州。」)又遣巡檢使胡正違率兵克巴州,破大蜀兵五千人。 是月,少府少監雷有終破大蜀兵於廣安軍。初,有終由峽路入蜀,調發兵食,規畫戎事,皆有節制。師行至峽中,遇敵格鬥,將士渴乏,會天雨,軍人以兜鍪承水飲之。且行且戰,進至廣安軍,軍壘瀕江,三面樹柵。會夜陰晦,眾敵奄至,鼓譟舉火,士伍恐懼,有終安坐櫛發,氣貌自若。敵既合圍,有終引奇兵出其後擊之,敵眾驚擾,赴水火死者無算。 五月,官軍解梓州圍。初,知梓州張雍聞李順亂西川,即謀為守城計,訓練城中兵,得三千餘,又募強勇千餘,令官屬分主之,輦綿州金帛以實帑藏,銷銅鐵為箭鏑,伐木為竿,紉布為索,守械悉備。遣觀察推官盛梁請兵於朝。既而都巡檢、內殿崇班盧斌以十州之眾援成都,弗克而還,雍即委以監護之任。子城先為江水所毀,斌復勸諭州民,自城西大壕中掘塹深丈,決西河水注之以環城。李順尋遣其黨相貴帥眾二十萬來攻。雍與斌登堞望之,大蜀所出兵皆老弱疲憊無鎧甲。斌笑,請開北門擊之,雍曰:「不可。賊或詐見羸形,設伏伺我。且城中吏民心未定,脫為賊所乘,則內外墮其奸計矣。」言未畢,果有卒依敵樓,呼嘯與敵相應,亟斬以徇。斌遂突出應戰,擊刺三十餘合,敵少卻,繼復大設梯衝火車,夜鼓譟攻城。城中大恐,雍命發機石碎之,火箭雜下,敵稍卻,復治攻具於城西北隅。雍紿曰:「軍士趣治裝,吾將開東門擊賊。」陽遣步騎五百臨東門,敵升牛頭山瞰城中,見之,謂雍必出,乃設伏于山東之隅,眾萬餘以待之。雍即召死士百餘輩縋而下,焚其攻具,自午達申殆盡,敵以為神。敵數乘城進戰,皆不利。一日,北風晝晦,敵乘風縱火,急攻北門。雍與斌等據門,立矢石間固守不動,敵不能進。有節度推官陳世卿者素善射,當城一面,親中數百人。敵浸盛,同幕者皆謀圖全之計,世卿正色謂曰:「食君祿,當先報國。奈何欲避難為他圖耶?」亟白雍曰:「此輩皆怯懦,存之適足惑眾,不若遣出求援。」雍從其言。圍城凡八十餘日,會王繼恩遣內殿崇班石知顒分數千兵來救,敵始潰去。斌出兵追擊之,降者二萬餘。又破敵數萬眾,解閬州圍,斬三千人,平蓬州。 是月,官軍復成都。 四、李順之結局 成都之復,《長編》三六記云: 王繼恩至成都,引師攻其城,即拔之,破賊十萬餘,斬首三萬,擒賊帥李順及偽樞密使計詞、吳文賞等,並(獲)鎧甲僭偽服用甚眾。順方欲盡索城中民,黥其面以隸軍籍,前一日城破,民皆獲免。 《宋史》及《備要》所記視此為略,亦皆言成都陷,李順被擒。然《夢溪筆談》二五載: 蜀中劇賊李順陷劍南兩川,關右震動,朝廷以為憂。後王師破賊,梟李順,收復兩川,書功行賞,了無間言。至景祐中,有人告李順尚在廣州。巡檢使臣陳文璉捕得之,乃真李順也,年已七十餘。推驗明白,囚赴闕,覆按皆實。朝廷以平蜀將士功賞已行,不欲暴其事。但斬順,賞文璉二官,仍閣門祗候。……(順有惠於民)及敗,人尚懷之,故順得脫去,十餘年始就戮。 又《老學庵筆記》九載: 王師薄(成都)城,城且破矣。順忽飯城中僧數千人以祈福,又度其童子亦數千人,皆就府治削髮僧衣。晡後分東西門兩門出,出盡,順亦不知所在,蓋自髡而遁矣。明日,王師入城,捕得一髯士,狀頗類順,遂誅之,而實非也。有帶御器械張舜卿者,因奏事密言:「臣聞順已逸去,所獻首非也。」太宗以為害諸將之功,叱出,將斬之,已而貸之,亦坐免官。(按:王明清《揮麈後錄》五引《太宗實錄》雲,「淳化五年五月,李順之平,帶御器械張舜卿奏事言:『臣聞順已遁去,諸將所獲非也。』太宗云:『平賊才數日,汝何從知之?徒欲害人功爾!』上怒,叱出將斬之,徐曰:『前代帝王暴怒殺人,正為此輩。然其父戍邊以死。』遂貫之,但罷近職。舜卿父訓為定遠軍節度使,卒於鎮,故上念之。」今存《太宗實錄》殘本惜恰缺淳化至道部分。此條承戴振輝君指出,合志謝。)及真宗天禧初,順竟獲於嶺南。初欲誅之於市,且令百官賀。呂文靖為知雜御史,以為不可,但即獄中殺之。人始知舜卿所奏非妄也。 據此二證,則李順不死於成都之陷,而死於三十餘年後,確無可疑。《長編》等書所記皆但憑最初之官報,而未嘗參考日後之翻案者也。真李順之獲,沈括謂在仁宗景祐(1034—1037)中,陸游謂在真宗天禧(1017—1020)中,吾人自當採用前說。蓋沈親識案中主要人物,而陸則但憑二百餘年後父老之傳說耳。 《老學庵筆記》九尚記李順遺聞二事,錄之以備掌故: 蜀人又謂:順逃至荊渚,入一僧寺,有僧熟視曰:「汝有異相,當為百日偏霸之主。何自在此?汝宜急去。今年不死,尚有數十年壽。」亦可怪也。又云:方順之作,有術士拆順名曰:「是一百八日有西川耳,安能久也?」如期而敗。 五、大蜀之末路 李順雖於淳化五年(994)五月敗逃,其餘黨至翌年(至道元年〈995〉)底始去蜀竄伏黔水,以後遂無消息。(《宋史》三〇一《寇瑊傳》:「李順餘黨復起為盜〈瑊時為蓬州軍事推官〉,設方略擒送京師。」此事不知在至道元年底以前,抑後。)此一年半內大蜀之見存史料,除《宋會要》《宋史》《長編》及《備要》外,又有韓琦之《張詠神道碑銘》(見《安陽集》五十),皆此節所據。(此節非欲專究本題者可略去不觀。) 王繼恩之克劍州也,西京作坊使馬知節實為先鋒。知節將家子,每以方略自任,繼恩挾勢驕倨,惡知節不附己,群小從而間之。繼恩既破成都,遣知節守彭州,配以羸兵三百,彭之舊卒,召還成都。知節屢乞師,繼恩弗聽。大蜀復十萬眾攻彭州城,知節率兵力戰。自寅至申,眾寡不敵,士多死者。逮暮,退守州廨,嘆曰:「死賊手,非壯夫也!」即橫槊潰圍而出,休於郊外。黎明,救兵至,遂鼓譟以入,蜀眾敗去。此五月事也。 同月,峽路大巡檢白繼贇大敗李順餘眾於夔州。初,尹元等入峽路,首破敵三千餘眾於新寧,遂深入梁山、廣安、渠果之間,捕斬收集,久未得進。王繼恩雖徑拔成都,而郭門十里外猶為李順餘黨所據。其帥張余以官軍孤絕無援,復嘯聚萬餘眾攻陷嘉、戎、瀘、渝、涪、忠、萬、開八州。大蜀兵至開州,監軍秦傳序督士卒晝夜拒戰,嬰城既久,危蹙日甚,長吏皆奔竄投敵。傳序謂士卒曰:「吾為監軍,盡死節以守城,吾職也。安可苟免?」城中乏食,傳序盡出囊橐服玩市酒肉,犒士卒而慰勉之。眾皆泣力戰。既而敵勢日盛,傳序度力屈終不能拒,乃為蠟丸帛書遣人間道上言:「臣盡死力戰,誓不降賊矣!」城既壞,傳序投火死。大蜀乘勝攻夔州,列陣西津口,矢石如雨。先是,太宗復遣如京使白繼贇為峽路都大巡檢,統精卒數千人晨夜兼行,助討李順餘眾。繼贇入夔州,出敵不意,與巡檢使解守顒腹背夾擊之,敵眾大敗,斬首二萬餘級。流骸塞川而下,水為之赤。奪得舟千餘艘,鎧甲數萬計。 是月,磔李順黨八人於鳳翔市。 六月,詔赦李順脅從詿誤。大蜀攻施州,指揮使黃希遜擊走之。峽路行營破蜀兵於廣安軍,又破張罕二萬眾於嘉陵江口,又破蜀兵於合州西方溪,俘斬甚眾。蜀五萬眾來攻陵州城。州兵才百四十六人,舊無城塹。知州張旦修完戰具,設鹿角,招集民丁拒戰,大破之,斬首五十餘級。 七月,蜀兵復攻眉州,知州李簡等緊守,逾月,蜀兵引去。 八月,劍南招安使昭宣使王繼恩擢宣政使、順州防禦使。 先是,繼恩有平李順功,中書建議欲以為宣徽使。太宗曰:「朕讀前代史書多矣,不欲令宦官干預政事。宣徽使,執政之漸也。止可授以它官。」宰相懇言,繼恩大功,非此不足以賞。上怒,深責宰相等,因命翰林學士張洎、錢若水議,別立宣政使名,序立在昭宣使上以授之。詔釋劍南、峽路諸州亡命。王繼恩握重兵久留成都,專以宴飲為務,每出入,前後奏音樂,又令騎兵持博局棋枰自隨,威振郡縣。僕使輩則事恣橫,縱所部剽掠子女、金帛,坐而玩敵。轉餉稍不急給,軍士亦無鬥志。李順餘眾並伏山谷間,郡縣有復陷者。太宗屢遣使督戰,繼恩意頗厭兵。會參知政事趙昌言攝祭太廟,齋宿中書,因召對滋福殿。上謂之曰:「西川本自一國,太祖平之,迄今三十年矣。」昌言揣知上意,遂言國家士馬精強,所向無不克。顧此草竊,不足仰煩宸慮,即於上前指畫攻取之策,上甚喜。旋命昌言為川、峽兩路都部署,自繼恩以下並受節度。昌言懇辭,上不許,厚賜遣行,別賜手札數幅,親授方略焉。峽路行營破蜀帥張余,復雲安軍。 九月,知益州(前已降成都府為益州)張詠奉命赴部(受任在半載前),太宗面諭之曰:「西川亂後,民不聊生。卿往當以便宜從事。」有峨眉山僧茂貞者,以術得幸於太宗,往嘗語太宗曰:「趙昌言鼻折山根,此反相也,不宜委以蜀事。」於是昌言行既旬余,或又奏言昌言素負重名,又無嗣息,今握兵入蜀,恐後難制。上亟幸北苑,召宰相謂曰:「昨遣昌言入蜀,朕徐思之,有所未便。蓋蜀賊小丑,昌言大臣,不可輕動。宜令且駐鳳翔,為諸軍聲援,但遣內侍押班衛紹欽齎手詔往指揮軍事,亦可濟矣。」昌言已至鳳州,詔追及之,因留候館。(張詠赴部,及衛紹欽代趙昌言,《宋史·本紀》並系八月,今從《長編》。)太宗以蜀變漸平,下詔罪己。初命翰林學士錢若水草詔,既成進御,帝笑謂若水曰:「朕為卿潤色可乎?」若水頓首謝。因命筆親竄數字,皆深切引咎者。詔辭略曰:「朕委任不當,燭理不明,致彼親民之官不以惠和為政,筦榷之吏唯用刻削為功,撓我蒸民,起為狂寇。」又曰:「念茲失德,是務責躬。改為更張,永鑒前弊。而今而後,庶或警余!」陝西課民運糧以給蜀師,相屬於路。是月,張詠至益州,亟問城中所屯兵數,凡三萬人,而無半月之食。詠訪知民間舊苦鹽貴,而私廩尚有餘積,乃下鹽價,聽民得以米易鹽。民爭趨之。未逾月得米數十萬斛。軍士歡言:「前所給米皆雜糠,士不可食,今一一精好,此翁真善干國事者。」詠聞而喜曰:「吾令可行矣。」時益州雖復,諸郡余敵尚充斥,繼恩恃功驕恣,不復出兵,日以娛燕為事;軍不戢,往往剽奪民財。諸軍支芻粟飼馬,詠但給以錢。繼恩怒曰:「國家征馬,豈食錢耶?」詠曰:「城中草場,賊既焚盪,芻粟當取之民間。公今閉門高會,芻粟何從而出?若開門擊賊,何慮馬不食粟乎?詠已具奏矣。」繼恩乃不敢言。會衛紹欽亦以詔書來督捕李順餘黨,繼恩始令兵四出。紹欽破敵於學射山,攻拔雙流等寨,招降數萬眾。別將西河楊瓊趨邛、蜀,盪清敵根據地,遂克蜀州。曹習等又破敵於安國鎮,殺其帥馬太保,斬獲甚眾。詠以順黨本皆良民,當示以恩信,許其自新,即揭榜諭之。已而首者相踵,詠皆釋之,使歸田裡。一日,繼恩械送三十餘人請詠治之,詠詢之,悉皆前以自首者,復縱之。繼恩怒,詠曰:「前日李順脅民為賊,今日詠與公化賊為民,何有不可哉?」繼恩有帳下卒,頗恃勢掠民財,或訴於詠,卒縋城夜遁,詠遣吏追之,且不欲與繼恩失歡,密戒吏曰:「得即縛置井中,勿以來也。」吏如其戒,繼恩不恨,而其黨亦自斂戢雲。繼恩即分兵四出,詠計軍食可支二歲,乃奏罷陝西運糧。太宗喜曰:「向者益州日以乏糧為請。詠至未久,遂有二歲之備。此人何事不能了,朕無慮矣!」 十月,宋叛將西川行營指揮使張嶙為部下所殺,其眾自拔歸。初,王文壽者,隸繼恩麾下,繼恩遣領虎翼卒二千,分遂州路追討。文壽御下嚴急,士卒皆怨。一夕臥帳中,指揮使張嶙排闥入,斬文壽首以出。會夜昏黑,嶙猶疑其非,然炬照之,曰:「是也!」時大蜀帥張余有眾萬餘,在嘉州,嶙即以所部與之合,大蜀勢甚盛。繼恩奏至,太宗欲盡誅軍人妻子。近臣或請勿殺,悉索營中書,遣帥招撫,諭以釋罪,親屬偕全,必自引來歸,因可破賊。上然之。(此據《宋會要·兵》一一及《宋史·王繼恩傳》。《備要》四卻云:「奏至,有司請戮其孥,上曰:『此不須殺。』乃命悉索營中書……」)令巡檢程道符諭旨。亡卒斬嶙,函首送繼恩,皆自拔來歸。因使為鄉導,擊蜀餘眾。楊瓊等復邛州。 十一月,蜀兵攻眉州,為崇儀使宿翰所敗,蜀中書令吳蘊死之。 十二月,宿翰等引兵趨嘉州,蜀知州王文操以城降。王繼恩御軍無政,其下恃功暴橫。張詠恐軍還日或有意外之變,乃密奏請遣心腹近臣可以彈壓主帥者,亟來分屯師旅。乃命樞密直學士張鑒、西京作坊副使馮守規偕往,召對後苑門,面授方略。鑒曰:「益部新復,卒乘不和,若聞使者驟至,易其戎伍,慮彼猜懼,變生不測。請假臣安撫之名。」帝稱善。鑒至成都,繼恩猶偃蹇,不意朝廷聞其縱肆。鑒之行,上付以空名宣頭及廷臣數人。鑒與詠即遣部戍兵出境。繼恩麾下使臣亦多遣東還。督繼恩等殺捕殘敵,而鑒等招輯反側,蜀亂漸平。 至道元年(995)二月,嘉州函張余首送西川行營。於是大蜀渠帥竄死盡,然其餘黨猶有伏匿山谷間者。(《宋史·本紀》謂是時「餘黨悉平」,未確。) 五月,西川行營縛送蜀將勾重榮等五人至,召見於崇政殿。太宗謂近臣曰:「此本皆平民,官吏失於撫御,遂相誘起為盜寇耳。及用兵討伐,將帥又恣行殺戮,此輩懼死,故亡命山澤。及朕遣中使齎詔招誘,以誠信待之,皆投戈請命,亦可哀也。」以重榮為供奉官,餘四人為殿直。 十月,以峰州團練使上官正、右諫議大夫雷有終並為西川招安使,召王繼恩歸闕。正等招降余敵,劍南以寧。 尋遣使採訪川、峽諸州守貳能否,七人以稱職聞,賜詔獎之。遂州通判查道與焉,道徙知果州。時大蜀餘黨尚有伏宕穴,依險為柵者,詔書招諭未下,或請發兵殄之。道曰:「彼愚人也,殆懼罪欲延數刻命爾。」即微服直趨其寨,諭以詔意。或識之曰:「郡守也,嘗聞其仁。是寧害我者?」乃相率舍兵降。道悉給券,縱令歸農。(此事不定在何月,《備要》繫於召繼恩歸闕後,茲從之。) 十二月,太宗以年豐亂息,顧謂宰相曰:「國家自近歲以來,鍾茲艱運,水旱作沴,連年不順。河西(李繼遷)、蜀川,相繼叛亂。飛芻輓粟,千里騷然,而又京邑之中,霖雨彌月,百物涌貴,道殣相望。於茲時也,百姓嗷嗷然。朕為其父母,居億兆之上,位尊責重,莫遑寧處,每日與卿等相見,雖不形於顏色,然而中心憂念,無須臾之安。由是內修政紀,救萬民之愁疾;外勤戎略,定三邊之狂孽。以至有司常職,米鹽細事,朕亦不憚勞苦,並躬親裁斷,遂致上天悔禍,否極斯泰。巴蜀余妖,竄伏黔水,繼遷(案:先是銀夏有李繼遷之亂)醜類,窮蹙沙漠。而又普天下九穀咸登,塞北江南紅粟流衍。朕豈望才經災歉之後,便睹茲開泰?深自慶慰也。」宰相呂端等相率稱賀。 六、張詠《悼蜀詩》、蘇轍《蜀論》及唐士恥《擬平李順露布》 右文寫成後,又檢得有關之文獻三件:一為張詠之《悼蜀詩》並序(見《乖崖集》二),一為蘇轍之《蜀論》(見《欒城應詔集》五),一為唐士恥之《擬兩川招安使平李順露布》(見《露岩集》二)。 張詠即上節所記當亂事末期知益州者也。《悼蜀詩》,據自序乃作於詠赴成都約一年後(序有「間一歲而民弗克安」語,詠初赴蜀在淳化五年〈994〉九月,以此推之,詩作於至道元年〈995〉左右)。當亂事未息之時,居亂事所在之地,為亂事而詠嘆,親切之見證無過於此者矣,乖崖詩賦本為北宋一大家,此作瑰麗精嚴,可為淳化蜀亂史生色,即置其史料價值不論,亦烏可不錄? 悼蜀四十韻並序 至道紀號元祀春三月,為審官院考績引對。天子曰:「天厭西蜀,歲荐饑饉,任失其人,枉政偷剝,民與怨嗟,構孽肆暴,授命虎旅,殄滅凶逆。矧彼黔首,不聊其生。官人安民,朕意罔怠。寬則育奸,猛則殘俗;得夫濟者,實難其人。爾惟方直,歷政有績,邛、棘幽僻,往理其俗。克畏克愛,汝其欽哉。」祇奉厥命,乘輅西征,夏四月二十有八日供厥職。噫!謀術庸陋,罔敢怠忽。豪猾抑之,賦斂乃息。存恤窮困,招撫流亡,杜厥剝削,宣揚皇風。間一歲而民弗克安,非郡縣之罪,偏將之罪也。有聽者孰不知民心上畏王師之剽掠,下畏草孽之強暴乎?良家困弊,漸復從賊,庶賒其死,深可忿也。天子遠九重,孤賤者憚權豪而不敢言。嗚呼!雖采詩之官闕之久矣,然歌詠諷刺,道不可寂然。某敢作悼蜀古風詩四十韻,書於視政之廳,有識君子,幸勿以狂瞽為罪! 蜀國富且庶,風俗矜浮薄。奢僭極珠貝,狂佚務娛樂。虹橋吐飛泉,煙柳閉朱閣。燭影逐星沈,歌聲和月落。鬥雞破百萬,呼盧縱大噱。游女白玉璫,驕馬黃金絡。酒肆夜不扃,花市春恨怍。禾稼暮雲連,繞繡淑氣錯。(以上第一段敘亂前之繁華。)熙熙三十年,光陰倏如昨。天道本害盈,侈極禍必作。當時布政者,罔思救民瘼。不能宣淳化,移風復儉約。情性非方直,多為聲色著。從欲竊虛譽,隨性縱貪攫。蠶食生靈肌,作威恣暴虐。佞罔天子聽,所利唯剝削。(以上第二段敘苛政。)一方忿恨興,千里攘臂躍。火氣烘寒空,雪彩揮蓮鍔,無人能卻敵,何暇施擊柝?害物黷貨輩,皆為白刃爍。瓦礫積台榭,荊棘迷城郭。里第鎖苔蕪,庭軒喧燕雀。斗粟金帛市,束芻羅綺博。悲夫驕奢民,不能飽葵藿。(以上第三段敘亂況。)朝廷命元戎,帥師盪兇惡。虎旅一以至,臭巢一何弱。燎毛焰晶熒,破竹鋒熠爚。兵驕不可戢,殺人如戲謔,悼耄皆麗誅,玉石何所度。未能翦強暴,爭先謀剽掠。良民生計空,賒死心隕獲。四野搆豺狼,五畝孰耕鑿。出師不以律,餘孽何由卻?(以上第四段敘官軍。)鄙夫熾蜂蠆,寡術能籠絡。邊陲未肅清,胡顏食天爵?世方尚奔競,誰復振謇諤?黃屋遠萬里,九重高寥廓,時稱多英雄,才豈無衛霍?近聞命良臣,拭目觀奇略。 讀此詩並序有可注意者五事: (1)序云:「天厭西蜀,歲荐饑饉。……」似四川災荒為此次亂事之一因。檢《宋史》《長編》及《備要》,在此次亂事期間及其稍前,四川均無災荒之記錄。惟韓琦於《張詠神道碑銘》云:「(淳化)四年冬,東西兩川旱,民飢,吏失救恤,寇大起。(第一節所引《筆談》亦記此事,惟不詳其時。)五年正月,賊首李順陷成都府。」按王小波起事於四年二月,則兩川旱災乃此次亂事之一助長因,而非其一造始因也。 (2)官軍搶劫之事,韓《碑》中言之,《長編》采韓《碑》(據本書三六原注)而削去此事,《宋史》等更無論矣。今序雲「民心上畏王師之剽掠」,詩云「未能翦強暴,爭先謀剽掠」,可為韓《碑》鐵證。以此數語與沈存中所記「賊」方「號令嚴明,所至一無所犯」諸言相比對,不知果孰為賊也。「王師之剽掠」,此何等語!乖崖雖官,的非祿蠹。 (3)首八韻寫盡亂前四川上層社會之豪華,惜未以下層狀況與之對照。然姚坦「但見血山,安得假山」之語已為補足。 (4)《詩》云:「害物黷貨輩,皆為白刃爍。」可見貪官酷吏服上刑者,決不止腹實青錢之齊元振。 (5)「瓦礫積台榭,荊棘迷城郭。里第鎖苔蕪,庭軒喧燕雀。……兵驕不可戢,殺人如戲謔。悼耄皆麗誅,玉石何所度?」四韻刻畫出一幅四川浩劫圖。 《長編》三六自注云:「詠知益州在(淳化五年)九月,不得其日,據《耆舊後傳》,詠先到,衛紹欽繼至。……《張詠集》乃雲至道元年春正月(今所見莫氏仿宋本作三月)受命,夏四月二十八日供職。《茅亭客話》亦載詠詩年月,與諸書不同,蓋誤。詠自作詩,紀年月亦應不誤,恐傳寫錯謬耳。至道元年正月,則詠已在成都矣。」按詩序所云三月(或正月)奉命,四月供職,按其上下文語氣,不似述職而復返。李燾所疑是也。 淳化蜀亂之社會心理的背景,蘇轍於《蜀論》中暢發之,文曰: 蜀人畏吏奉法,俯首聽命,而其匹夫小人,意有所不適,輒起而從亂,此其故何也?觀其平居無事,盜入其室,懼傷而不敢校,此非有好亂難制之氣也。然其弊常至於大亂而不可救,則亦優柔不決之俗有以啟之耳。今夫秦晉之民,倜儻而無所顧,負力而傲其吏,吏有不善,而不能以有容也。叫號紛呶,奔走告訴,以爭毫釐曲直之際。而其甚者至有懷刃以賊其長吏,以極其忿怒之節,如是而已矣。故夫秦晉之俗,有一朝不測之怒,而無終身戚戚不報之怨也。若夫蜀人,辱之而不能競,犯之而不能報,循循而無言,忍詬而不驟發也。至於其心有所不可復忍,然後聚而為群盜,散而為大亂,以發其憤憾不泄之氣。雖有秦晉之勇,而其為亂也志近而禍淺;蜀人之怯,而其為變也怨深而禍大。此其勇怯之勢必至於此,而無足怪也。是以天下之民,惟無怨於其心,怨而得償以快其怒,則其為毒也,猶可以少解;惟其郁都而無所泄,則其為志也遠而其毒深,故必有大亂以發其怒而後息。古者君子之治天下,強者有所不憚,而弱者有所不侮,蓋為是也。 此論不專為王小波、李順之事而發。蓋王、李之亂平後五年,蜀又有王均之亂。小蘇乃總括宋初之蜀亂而為言也。《澠水燕談錄》於記王、李之亂前,有一段話可為小蘇之論註腳,文云: 蜀雖阻劍州之險,而郡縣無城池之固。(按:此語甚可注意,說明小波等易起易滅之故。魏了翁《鶴山集》十五雲「盜發兩川,惟陵、梓、眉、遂有城可守」,乃指王小波事,可為旁證。)民性懦弱,尚文學,而世以為蜀人好亂,殊不知公孫述及劉辟、王建、孟知祥輩率非士人,皆以奸雄乘中國多事盜據一方耳。 王辟之與小蘇,皆注意蜀地民性之懦弱易欺,亦皆注意宋初蜀人叛亂之疊起。然小蘇乃獨察及此二事表面上之矛盾性而試為之解釋,此事辟之遠不及小蘇處。小蘇之解釋,今之社會心理學尚無以過之。宋人策論中每有甚佳之史料與甚精之義理,未可一概以空文矯說目者也。 唐士恥之《擬兩川招安使平李順露布》,代表亂後百餘年學士大夫之反響。讀此,而受豢之文人學者在今日社會中之任務,亦庶幾髣髴焉。吾人於揭穿真相之後,讀此矞皇典麗,聲高氣壯之文,乃如觀諷刺畫也。文曰: 尚書兵部、臣繼恩等言:坤維(按:宋人以四川屬坤維,指羅盤上之方向言)盜弄,何勞蟣虱之誅?師律中行,即遂創痍之復。訖奠蠶魚之國,既安參、井之疆。用寬西顧之憂,亟上北門之捷。國家鼎來帝運,離照鬼區;大一統以同文,奄八紘而有截。顧維益牧,小遠神京。然深仁厚澤之漸摩,與時俱化;乃曲見私心之反側,動眾以言。首謀幸厭於天誅,脅附更思於扇亂。適持節不知於撫定,致號狐益遂於張皇。城壁屢隳,官僚踵戮。痛吾赤子,何忍墮於銛鋒?憤爾綠林,敢肆行於虐焰。皇帝陛下,赫然出命,昭若選才。推轂惟專,事靡容於掣肘;釋囚兼用,罪惟問於吞舟。甚昧愚心,敢爭天險。屬旗鼓兩明於將鉞,乃聲威大折於妖徒。矧東川素備於金湯,蓋巨干豈移於螻蟻!棧路何虞於來往,王師亦務於驅馳。雖凶旅方興,若可遊魂而假息。逮天威一鼓,悉皆授首以摧肝。電掃無前,風行孰御?破竹實三單之快,刈鯨無半瞬之留。錦里依然,重被吾皇之雨露。雞竿肆及,盡還昔日之農桑。人違黥墨之災,罪止渠魁之取。雖支黨亦歸於禽獻,惟眾心本荷於皇明。岷峨還澈底之清,星宿有倍常之潤。臣叨膺授鉞,每誓捐軀。曾何三略之知?常愧六韜之學。幸賴諸軍畢力,群校協心,更由神聖之威,獲致纖毫之效。貪天何敢?贖罪既多。 附註:此文排就校定後,檢《宋景文筆記》上《學海類編》本有一條云:「蜀人謂老為皤(原注,音波),取『皤皤黃髮』義。後有賊王小皤作亂,今《國史》乃作小波,非是。」按小波之名,既經官書採用,俗成約定,不改亦可也。 (原載《清華學報》第12卷第2期,193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