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啓超文集 · 政聞社宣言書

梁啓超 《梁啓超文集》
(1907年10月7日) 今日之中國,殆哉岌岌乎!政府棼瞀於上,列強束脅於外,國民怨讟於下,如半空 之木,復被之霜雪,如久病之夫,益中以沴癘,舉國相視,咸儳然若不可終日。志行薄 弱者,袖手待盡,腦識單簡者,鋌而走險,自餘一二熱誠沈毅之士,亦彷徨歧路,莫審 所適。問中國當由何道而可以必免於亡,遍國中幾罔知所以為對也。夫此問題亦何難解 決之與有。今日之惡果,皆政府藝之,改造政府,則惡根拔而惡果遂取次以消除矣。雖 然,於此而第二之問題生焉,則政府當由何道而能改造是也。曰:斯則在國民也已矣。 夫既曰改造政府,則現政府之不能自改造也甚明。何也?方將以現政府為被改造之客體, 則不能同時認之為能改造之主體;使彼而可以為能改造之主體,則亦無復改造之必要焉 矣。然則孰能改造之?曰: 惟立於現政府之外者能改造之。立於現政府之外者為誰?其一曰君主,其他曰國民。 而當其著手於改造事業,此兩方面孰為有力,此不可不深察也。今之譚政治者,類無不 知改造政府之為急,然叩其改造下手之次第,則率皆欲假途於君主,而不知任責於國民。 於是乎有一派之心理焉,希望君主幡然改圖,與民更始,以大英斷取現政府而改造之者; 或希一二有力之大吏,啟沃君主,取現政府而改造之者。此二說者,雖有直接間接之異, 而其究竟責望於君主則同。吾以為特此心理者,其於改造政府之精神,抑先已大刺繆也。 何也?改造政府者,亦曰改無責任之政府為有責任之政府云爾。所謂有責任之政府者, 非以其對君主負責任言之,乃以其對國民負責任言之。苟以對君主負責任而即為有責任, 則我中國自有史以來以迄今日,其政府固無時不對君主而負責任,而安用復改造為?夫 謂為君主者,必願得惡政府而不願得良政府,天下決無是人情。然則今之君主,其熱望 得良政府之心,應亦與吾儕不甚相遠。然而不能得者,則以無論何國之政府,非日有人 焉監督於其旁者,則不能以進於良。而對君主負責任之政府,其監督之者惟有一君主, 君主之監督萬不能周,則政府惟有日逃責任以自固。非惟逃之而已,又且卸責任於君主, 使君主代己受過,而因以自謝於國民。政府腐敗之總根原,實起於是。故立憲政治,必 以君主無責任為原則;君主純超然於政府之外,然後政府乃無復可逃責任之餘地。今方 將改造政府,而還以此事責諸君主,是先與此原則相衝突,而結果必無可望。然則此種 心理不能實現也明甚。同時復有一派反對之心理焉,謂現在政府之腐敗,實由現在之君 主卵翼之,欲改造政府,必以顛覆君統為之前驅。而此派中復分兩小派:其一則絕對的 不承認有君主,謂必為共和國體,然後良政府可以發生;其他則以種族問題攙入其間, 謂在現君主統治之下,決無術以得良政府。此說與希望君主之改造政府者,雖若為正反 對,要之認政府之能改造與否,樞機全繫於君主,則其謬見亦正與彼同。夫絕對不認君 主,謂必為共和國體然後良政府可以發生者,以英、德、日本之現狀反詰之,則其說且 立破,故不必復深辯。至攙入種族問題,而謂在現君主統治之下,必無術以得良政府者, 則不可無一言以解之。 夫為君主者,必無欲得惡政府而不願得良政府之理,此為人之恆情,吾固言之矣, 此恆情不以同族異族之故而生差別也。 今之君主,謂其欲保持皇位於永久,吾固信之;謂其必坐視人民之塗炭以為快,雖 重有憾者,固不能以此相誣也。夫正以欲保持皇位之故,而得良政府即為保持皇位之不 二法門,吾是以益信其急欲得良政府之心,不讓於吾輩也。而惜也,彼方苦於不識所以 得良政府之途。夫政府之能良者,必其為國民的政府者也。質言之,則於政治上減殺君 權之一部分而以公諸民也。於政治上減殺君權之一部分而以公諸民,為君主計,實有百 利而無一害,此征諸歐、美、日本歷史,確然可為保證者矣。然人情狃於所習,而駭於 所未經,故久慣專制之君主,驟聞此義,輒皇然謂將大不利於己,沈吟焉而忍不能與, 必待人民洶洶要挾,不應之則皇位且不能保,夫然後乃肯降心相就。降心相就以後,見 夫緣是所得之幸福,乃反逾於其前,還想前此之出全力以相抵抗,度未有不啞然失笑。 蓋先見之難徹,而當局之易迷,大抵如是也。故遍翻各國歷史,未聞無國民的運動, 而國民的政府能成立者;亦示聞有國民的運動,而國民的政府終不能成立者;斯其樞機 全不在君主而在國民。其始也必有迷見,其究也,此迷見終不能久持,此蓋凡過渡時代 之君主所同然,亦不以同族異族之故而生差別也。而彼持此派心理者,徒著眼於種族問 題,而置政治問題為後圖,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毋惑夫洶洶數載,而政治現象迄無寸 進也。由後之說,同君主苟非當國民運動極盛之際,斷未有肯毅然改造政府者,夫故不 必以此業責望於君主。由前之說,則雖君主毅然欲改造政府,然必有待於國民,然後改 造之實乃可期,夫故不能以此業責望於君主。夫既已知舍改造政府外,別無救國之圖矣, 又知政府之萬不能自改造矣,又知改造之業非可以責望於君主矣,然則負荷此艱巨者, 非國民而誰!吾黨同人,既為國民一分子,責任所在,不敢不勉,而更願凡為國民之一 分子者,咸認此責任而共勉焉。此政聞社之所以發生也。 西哲有言:國民恆立於其所欲立之地位。諒哉斯言!凡腐敗不進步之政治,所以能 久存於國中者,必其國民甘於腐敗不進步之政治,而以自即安者也。人莫不知立憲之國, 其政府皆從民意以為政。吾以為雖專制之國,其政府亦從民意以為政也。聞者其將疑吾 言焉,曰:天下寧有樂專制之國民? 夫以常理論,則天下決無樂專制之國民,此固吾之所能信也。 雖然,既已不樂之,則當以種種方式,表示其不樂之意思,苟無意思之表示,則在 法謂之默認矣。凡專制政治之所以得行,必其借國民默認之力以為後援者也。苟其國民, 對於專制政治,有一部分焉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專制之基必動搖;有大多數焉為反 對之意思表示者,則專制之跡必永絕。此征諸歐、美、日本歷史,歷歷而不爽者也。前 此我中國國民,於專制政體之外,曾不知復有他種政體,則其反對之之意思無自而生, 不足為異也。比年以來,立憲之論,洋洋盈耳矣,預備立憲之一名詞,且見諸詔書矣, 稍有世界知識者,宜無不知專制政體不適於今日國家之生存。顧在君主方面,猶且有欲 立憲的之意思表示,雖其誠偽未敢言,然固已現於正式公文矣。還觀夫國民方面,其反 對專制的之意思表示,則闃乎未之或聞,是何異默認專制政體為猶適用於今日之中國也。 國民既默認之,則政府藉此默認之後援以維持之,亦何足怪!以吾平心論之,謂國民絕 無反對專制之意思者,誣國民也;謂其雖有此意思而絕不欲表示絕不敢表示者,亦誣國 民也。一部分之國民,蓋誠有些意思矣,且誠欲表示之矣,而苦於無可以正式表示之途。 或私憂竊嘆,對於二三同志互吐其胸臆; 或於報紙上,以個人之資格發為言論。謂其非一種之意思表示焉,不得也,然表示 之也以個人,不能代輿論而認其價值; 表示之也以空論,未嘗示決心以期其實行。此種方式之表示,雖謂其未嘗表示焉可 也。然則正式之表示當若何?曰:必當有團體焉,以為表示之機關。夫國體之為物,恆 以其團體員合成之意思為意思,此通義也。故其團體員苟占國民之一小部分者,則其團 體所表示之意思,即為此一小部分國民所表示之意思;其團體員苟占國民之大多數者, 則其團體所表示之意思,即為大多數國民所表示之意思。夫如是則所謂國民意思者,乃 有具體的之可尋而現於實矣。國民意思即現於實,則必非漫然表示之而已,必且求其貫 徹焉。國民誠能表示其反對專制之意思,而且必欲貫徹之,則專制政府前此所恃默認之 後援,既已失據,於此而猶欲寶其敝帚以抗此新潮,其道無由。所謂國民恆立於其所欲 立之地位者,此之謂也。吾黨同人,誠有反對專制政體之意思,而必欲為正式的表示, 而又信我國民中,其同有此意思同欲為正式的表示者,大不乏人。彼此皆徒以無表示之 機關,而形跡幾等於默認。夫本反對而成為默認,本欲為立憲政治之忠僕,而反變為專 制政治之後援,是自污也。夫自污則安可忍也?此又政聞社之所由發生也。 夫所謂改造政府,所謂反對專制,申言之,則不外求立憲政治之成立而已。立憲政 治非他,即國民政治之謂也。欲國民政治之現於實,且常保持之而勿失墜,善運用之而 日向榮,則其原動力不可不還求諸國民之自身。其第一著,當使國民勿漠視政治,而常 引為己任;其第二著,當使國民對於政治之適否,而有判斷之常識;其第三著,當使國 民具足政治上之能力,常能自起而當其沖。夫國民必備此三種資格,然後立憲政治乃能 化成;又必先建議立憲政治,然後國民此三種資格乃能進步。謂國民程度不足,坐待其 足然後立憲者妄也;但高談立憲,而於國民程度不一厝意者,亦妄也。故各國無論在預 備立憲時,在實行立憲後,莫不汲汲焉務所以進其國民程度而助長之者。然此事業誰任 之?則惟政治團體用力常最勤,而收效常最捷也。政治團體,非得國民多數之贊同,則 不能有力。而國民苟漠視政治,如秦越人之相視肥瘠,一委諸政府而莫或過問,則加入 政治團體者自寡,團體勢力永不發達,而其對於國家之天職將無術以克踐。故為政治團 體者,必常舉人民對國家之權利義務,政治與人民之關係,不憚曉音瘏口為國民告,務 喚起一般國民政治上之熱心。而增長其政治上之興味。夫如是,則吾前所舉第一著之目 的,於茲達矣。複次,政治團體之起,必有其所自信之主義,謂此主義確有裨於國利民 福而欲實行之也,而凡反對此主義之政治,則排斥之也。故凡為政治團體者,既有政友, 同時亦必有政敵。友也敵也,皆非徇個人之感情,而惟以主義相競勝。 其競勝也,又非以武力,而惟求同情。雖有良主義於此,必多數國民能知其良,則 表同情者乃多;苟多數國民不能知其良,則表同情者必寡。故為政治團體者,常務設種 種方法,增進一般國民政治上之知識,而賦與以正當之判斷力。夫如是,則吾前所舉第 二著之目的,於茲達矣。複次,政治團體所抱持之主義,必非徒空言而已,必將求其實 行。其實行也,或直接而自起以當政局,或間接而與當局者提攜。顧無論如何,而行之 也必賴人才,苟國民無多數之政才以供此需要,則其事業或將蹶於半塗,而反使人致疑 於其主義。故為政治團體者,常從種種方面,以訓練國民,務養成其政治上之能力,毋 使貽反對者以口實。夫如是,則吾所舉第三著之目的,於茲達矣。准此以談,則政治團 體,誠增進國民程度惟一之導師哉!我中國國民,久棲息於專制政治之下,倚賴政府, 幾成為第二之天性,故視政治之良否,以為非我所宜過問。其政治上之學識,以孤陋寡 聞而鮮能理解;其政治上之天才,以久置不用而失其本能。故政府方言預備立憲,而多 數之國民或反不知立憲為何物。政府玩愒濡滯,既已萬不能應世界之變,保國家之榮, 而國民之玩愒濡滯,視政府猶若有加焉。丁此之時,苟非相與鞭策焉、提挈焉,急起直 追,月將日就,則內之何以能對於政府而申民義,外之何以能對於世界而張國權也?則 政治團體之責也。此又政聞社之所由發生也。 政聞社既以上述種種理由,應於今日時勢之要求,而不得不發生。若夫政聞社所持 之主義,欲以求同情於天下者,則有四綱焉: 一曰實行國會制度,建設責任政府。 吾固言之矣,凡政府之能良者,必其為國民的政府者也。 曷為謂之國民的政府?既對於國民而負責任之政府是也。國民則夥矣,政府安能一 一對之而負責任?曰:對於國民所選舉之國會而負責任,是即對於國民而負責任也。故 無國會之國,則責任政府終古不成立;責任政府不成立,則政體終古不脫於專制。今者 朝廷鑒宇內之勢,知立憲之萬不容已,亦既渙汗大號,表示其意思以告吾民。然橫覽天 下,從未聞有無國會之立憲國,故吾黨所主張,惟在速開國會,以證明立憲之詔,非為 具文。吾黨主張立憲政體,同時主張君主國體。 然察現今中央政治機關之組織,與世界一般立憲君主國所採用之原則,正相反背。 彼則君主無責任,而政府大臣代負其責任。君主代政府負責任之結果,一方面使政府有 所諉卸,而政治末從改良;一方面使君主叢怨於人民,而國本將生搖動。 故必崇君主於政府以外,然後明定政府之責任,使對於國會而功過皆自受之,此根 本主義也。 二曰釐訂法律,鞏固司法權之獨立。 國家之目的,一方面謀國家自身之發達,一方面謀國中人民之安寧幸福。而人民之 安寧幸福,又為國家發達之源泉,故最當首注意焉。人民公權私權,有一見摧抑,則民 日以瘁,而國亦隨之。然欲保人民權利罔俾侵犯,則其一,須有完備之法律,規定焉以 為保障;其二,須有獨立之裁判官廳,得守法而無所瞻徇。今中國法律,大率沿千年之 舊,與現在社會情態,強半不相應,又規定簡略,惟恃判例以為補助,夥如牛毛,棼如 亂絲,吏民莫知所適從。重以行政、司法兩權,以一機關行之,從事折獄者,往往為他 力所左右,為安固其地位起見,而執法力乃不克強。坐是之故,人民生命財產,常厝於 不安之地,舉國儳然若不可終日,社會上種種現象,緣此而沮其發榮滋長之機。其影響 所及,更使外人不措信於我國家,設領事裁判權於我領土,而內治之困難,益加甚焉。 故吾黨以釐訂法律,鞏固司法權之獨立,為次於國會制度最要之政綱也。 三曰確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權限。 地方團體自治者,國家一種之政治機關也。就一方面觀之,省中央政府之干涉及其 負擔,使就近而自為謀,其謀也必視中央代謀者為易周,此其利益之及於地方團體自身 者也。 就他方面觀之,使人民在小團體中為政治之練習,能喚起其對於政治之興味,而養 成其行於政治上之良習慣,此其利益之及於國家者,蓋益深且大。世界諸立憲國,恆以 地方自治為基礎,即前此久經專制之俄羅斯,其自治制亦蚤已頒布,誠有由也。我國幅 員遼廓,在世界諸立憲國中,未見其比,而國家之基礎,又非以聯邦而成,在低級之地 方團體,其施政之範圍,雖與他國之地方團體不相遠,在高級之地方團體,其施政之范 圍,殆埒他國之國家。故我國今日,頒完備適當之地方自治制度,且正中央與地方之權 限,實為最困難而最切要之問題。今地方自治之一語,舉國中幾於耳熟能詳,而政府泄 泄沓沓,無何種之設施,國民亦袖手坐待,而罔或自起而謀之。此吾黨所以不能不自有 所主張而期其貫徹也。 四曰慎重外交,保持對等權利。 外交者,一部之行政也,其樞機全綰於中央政府。但使責任政府成立,則外交之進 步,自有可期。准此以談,似與前三綱有主從輕重之別,不必相提並論。顧吾黨所以特 鄭重而揭櫫之者,則以今日之中國,為外界勢力所壓迫,幾不能以圖存,苟外交上復重 以失敗,恐更無復容我行前此三綱之餘地。故吾黨所主張者,國會既開之後,政府關於 外交政策、必咨民意然後行,即在國會未開以前,凡關於鐵路、礦務、外債,與夫與他 國結秘密條約、普通條約等事件,國民常當不怠於監督,常以政治團體之資格,表示其 不肯放任政府之意思,庶政府有所羈束,毋俾國權盡墜,無可回復。此亦吾黨所欲與國 民共荷之天職也。 以上所舉,雖寥寥四綱,竊謂中國前途之安危存亡,蓋繫於是矣。若夫對於軍事上, 對於財政上,對於教育上,對於國民經濟上,吾黨蓋亦皆薄有所主張焉,然此皆國會開 設後責任政府成立後之問題。在現政府之下,一切無所著手,言之猶空言也,故急其所 急,外此暫勿及也。 問者曰:政聞社其即今世立憲國之所謂政黨乎?曰:是固所願望,而今則未敢雲也。 凡一政黨之立,必舉國中賢才之同主義者,盡網羅而結合之,夫然後能行政黨之實,而 可以不辱政黨之名。今政聞社以區區少數之人,經始以相結集,國中先達之彥,後起之 秀,其懷抱政治的熱心,而富於政治上之知識與能力者,尚多未與聞,何足以稱政黨。 特以政治團體之為物,既為應於今日中國時勢之必要而不得不發生,早發生一日,則國 家早受一日之利;若必俟國中賢才悉集於一堂,然後共謀之,恐更閱數年,而發生未有 其期。況以中國之大,賢才之眾,彼此懷抱同一之主義而未或相知者,比比皆是,莫為 之先,恐終無能集於一堂之日也。本社同人,誠自審無似,顧以國民一分子之資格,對 於國家應盡之天職,不敢有所放棄。且既平昔共懷反對專制政治之意思,苟非舉此意思 而表示之,將自儕於默認之列,而反為專制遊魂之後援。 抑以預備立憲之一名詞,既出於主權者之口,而「國民程度」說,尚為無責任之政 府所藉口,思假此以沮其進行,則與國民相提挈以一雪此言,其事更刻不容緩。以此諸 理由,故雖以區區少數,奮起而相結集,不敢辭也。日本改進黨之將興也,於是先有東 洋議政會焉,有嚶鳴社焉,以為之驅除。世之愛國君子,其有認政聞社所持之主義為不 謬於國利民福,認政聞社所執之方法為足以使其主義見諸實行,惠然不棄,加入政聞社 而指揮訓練之,使其於最近之將來,而有可以進而伍於政黨之資格,則政聞社之光榮, 何以加之!又或與政聞社先後發生之政治團體,苟認政聞社所持之主義與其主義無甚刺 謬,認政聞社所執之方法與其方法無甚異同,惠然不棄,與政聞社相提攜,以向於共同 之敵,能於最近之將來,共糅合以混成政黨之資格,則政聞社之光榮,又何以加之!夫 使政聞社在將來中國政黨史上,得與日本之東洋議政會、嚶鳴社有同一之位置,同一之 價值,則豈特政聞社之榮,抑亦中國之福也。此則本社同人所為瀝心血而欲乞賚此榮於 我同胞者也。 問者曰:政聞社雖未足稱政黨,而固儼然為一政治團體,則亦政黨之椎輪也。中國 舊史之謬見,以結黨為大戒,時主且懸為厲禁焉,以政聞社置諸國中,其安從生存?政 府摧萌拉櫱,一舉手之勞耳。且國中賢才,雖與政聞社有同一之政見者,其毋亦有所憚 而不敢公然表同情也!應之曰:不然。政聞社所執之方法,常以秩序的行動,為正當之 要求。其對於皇室,絕無干犯尊嚴之心;其對於國家,絕無擾紊治安之舉。 此今世立憲國國民所常履之跡,匪有異也。今立憲之明詔既屢降,而集會、結社之 自由,則各國所咸認為國民公權,而規定之於憲法中者也,豈其倏忽反汗,對於政治團 體而能仇之。若政府官吏不奉詔,悍然敢為此種反背立憲之行為,則非惟對於國民而不 負責任,抑先已對於君主而不負責任。若茲之政府,更豈能一日容其存在以殃國家!是 則政聞社之發生,愈不容已,而吾黨雖洞胸絕脫,而不敢息肩者也。取鑒豈在遠,彼日 本自由、進步兩黨,與藩閥政府相持之歷史,蓋示我以周行矣,彼其最後之勝利,畢竟 誰屬也?若夫世之所謂賢才者,而猶有怵於此乎,則毋亦以消級的表示其默認專制政體 之意思,而甘為之後援耳。信如是也,則政府永不能改造,專制永不能廢止,立憲永不 能實行,而中國真從茲已矣!嗚呼,國民恆立於其所欲立之地位,我國民可無深念耶! 可無深念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