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嚴經正脈疏 ·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第一

京都西湖沙門 交光真鑒述 經題次釋疏者。疏決通釋之令無壅滯。此註解之通名也。而特標正脈者。疏之別號也。良以。此經滿數萬言。文雖長廣。而聖言辭義雙妙。首尾照應。脈絡貫通。無有不相照應不相通貫之處。舊解多惟就文輒解。更不首尾顧盼。或未見本意。冒昧推原。以致前後不相照應語脈互成乖反。今疏非敢意外穿鑒。但惟曲順聖經本來語脈。而疏導之務。令前後照應語脈貫通而已。緣此名正脈雲。初分為三。 △一題目。 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 (一題該盡全經。義固多攝。滿二十字。句數過於余題。文亦非少。粗略釋之。安能盡其理趣。今解稍加委悉。務令有所發明。幸勿厭繁。良以數萬言經。而以數葉之文攝之。何足為多乎)此之全題。即經中佛自所說五種題中。略取十九字。(首三字分取第一題首三字也。次八字全取第三題名也。末八字分取第五題末八字也。余皆不取。故云略取)加一經字。擇要(選彼急切。略其緩泛)該廣(上猶一往似有所略。實以要該廣。仍無所略。蓋五題文雖似廣。而約義則惟境智機益性修要妙因果而已。詳後五題分科自見。今密因為境。了義為智。菩薩為機。修證為益。性修即第三全題不必更該。密因了義為妙。萬行首楞嚴為要。了義之修為因。了義之證為果。此即以此十九字。該盡五題之廣。曷嘗有缺略哉)乃結集者善巧所成。分為七段。以便解釋謂。一大。二佛頂。三如來密因。四修證了義。五諸菩薩萬行。六首楞嚴。七經也。按五題皆顯密雙彰(第二題密意。雖似不顯前半實秘咒功能)今七段中。二三亦應兼表秘咒(以咒元從頂光佛演。又此咒出生諸佛故)然從密則無容解釋(不容[番]譯。豈許解釋咒後明之)且顯密決定不二(經即顯咒。咒即密經此以經義。比度知咒)故茲並從顯釋。而密義即寓於中。夫七段雖共成一題。而於中有虛有實有通有局。首宜分別。令無相濫。一二七段。皆虛而通。中四段方是實法。若於四段。而論通局。則上三段。各有所局。第四段為通(上三段定之別相首楞嚴定之總體)第一大者稱讚之詞。具洪闊包含周遍眾多深奧元始恆常超勝八義。尊貴玄妙二義。佛頂表之。由此諸義。故稱大矣哉。以此稱詞。稱下諸法。則知密因為大因。了義為大義。萬行為大行。楞嚴為大定。具此諸大。是為大經也(不敘稱佛頂者。縱使稱之。亦但稱其所表實法。非稱相好。故不敘也。況彼尊妙。亦同大意。何勞更稱)又密因是理。了義是教。萬行是行。楞嚴是果。以大定具含本覺究竟二果海也。首標為大。是欲受持斯經者。依大教而解大理。稱大理以起大行。滿大行而證大果也。既非實法故虛(以單舉大字。未定稱何法大。故尚虛而未實。舊傳直作體大非也。以不與方廣並列。何定說為體大)遍稱諸法故通也。第二佛頂者。佛身三十二相。此其第一名無見頂相。在青螺紺發正中。周圍紅色。如春山吐日。而頂不可見。初降生時。應持以九地為乳母。上歷沙界。終不能見。今此標之。以為表法。作喻亦通。但取義親疏不同耳(用相似之物。此類發明為喻。終不以喻中物名直稱於法故。疏而不親。若取最勝名相。直稱於法。顯其最勝為表。非但相似故最親也)今將至尊無上至妙無見之佛頂。直稱下之實法。表其即是無相佛頂皆尊皆妙(問行是功勳何為尊貴。熾然修行。何為無見。答從性起修。因該果海。故仍尊貴。又根於了義。修即無修。攝於楞嚴。動元不動。故五眼莫窺)亦非實法故虛(未定所表何法)遍表諸法故通也。法華為佛全身。此經為如來頂。顯斯經為法華中精要之義(如知見實相佛慧等)而更徹頓圓極旨(如歇即菩提毛端現剎等)蓋終實渾具佛身。頓圓義極尊妙。同佛頂相。令其見題者知其非權漸之教。中四段是大之所稱。是佛頂所表。是經之所詮。故為實法。今夫第三如來密因者。如來十號之一。仿同先德號也。隨相釋。則諸佛一身一智。應用亦然。故後佛如先佛之再來。若入理釋。隨教淺深。難盡多種。今據終實。如為本覺。來為始覺。始本究竟。名如來也。即是果人。亦即下諸菩薩道後之號。密因者。揀非事相修行顯因可見者。此取如來在凡夫時。於六根門頭。頓悟圓湛不生滅妙明真心。此心為四科七大根本。實性具足三如來藏。全體大用。本來是佛。豈惟但是因性。亦乃即是果性。以諸如來無別所證。乃至證時。更無毫髮增添。所謂從初發心即成正覺。經中佛自述雲。我以不滅不生合如來藏。而如來藏。惟妙覺明圓照法界等。意則可見。然所以為最密者。以此即是二根本中真本。所謂識精明元菩提涅槃元清淨體。佛言。一切眾生不成無上菩提。乃至別成聲聞緣覺諸天外道魔王。皆為不達此本。錯亂修習。至後偈中。又言。常不開演。足顯根中所具如來藏性。乃是難測難知。最深最密之法(問既即果性。何復名因。答見此性後方是究竟果。因更須修成。始獲究竟。且密因二字。遣兩種人過。一者密字遣權教著相人過。以彼不達密具本有果性。塵劫修行。終無實果。二者因字遣圓教狂慧人過。以彼不達此性方是真因。自恃天真頓捐修證縱得離系。全缺莊嚴。終無究竟。此意妙甚)經文首從請定。至四卷前半身意輕安得未曾有。即此密因也。然此一段。即是阿難所請三名中。妙奢摩他。以此三如來藏性即是自性本定。而頓悟了達於茲者。即微密觀照故也。第四修證了義者。以前段全彰自性本具天真現成。然既曰密因。豈礙修證。是故。雖歆藏性之己知。更喻華屋之未入。由是開決定義門。示解結次第。蓋必解六結(動靜根覺空滅)而越三空(人空法空俱空)方為了義之修。獲二勝(上同下合)而發三用(三十二應。十四無畏。四不思議)方為了義之證。然謂之了義者。有二意。一者用根不用識故。蓋用識則以生滅為本修因。如蒸沙作飯。沙非飯本。畢竟不成常住菩提。故非了義。用根則以不生滅性為因地心。如依金作器。器器皆金。決定能成無上菩提。故為了義。又用根已為了義。而特選耳根。更是了義中之了義。以其超二十四聖。而獨妙。為十方三世諸佛一路涅槃之要門。安有修證了義能過於是乎。二者從性起修。因該果海。故蓋依密因無修證果海中。不妨幻修幻證故。修而無修。非事相之染修。證而無證。非新成之實證故。為了義而非不了義也(問道場加行之修。是了義否。答道場中定慧。依舊。是耳根圓通。但加戒與道場及持咒耳同一了義。故不別敘)經文自四卷後半請華屋之門。直至七卷前半百靈護咒。即此了義也。然此一段。即是阿難所請三名中。妙三摩提。以此耳根圓通。為第一如幻三摩提故也。第五諸菩薩萬行者。菩薩略梵語。具雲菩提薩埵。此雲覺有情。蓋覺己分證。識情未盡故。又上求大覺。下化有情故。即是因人。亦即上如來道前之號。而言諸菩薩者。即本經分證諸聖五十五位之數也。萬行者。即諸位中。歷修之行。如十信中全根力而植佛種。十住中生佛家而成佛子。十行中廣六度而行佛事。十回向中回佛事而向佛心。四加行泯心佛而滅數量。十地契真如而覆涅槃。等覺齊佛際而破生相。其行應有無量。今言萬。明多非局定數也。當知。此之萬行。躡前了義。而更進深玄。不但修同無修證同無證。而且極盡精微至神至妙。要之根柢於三如來藏。歸極於無障礙法界。請詳十行之後五。足知諸行皆法界無障礙之大行也。經文自七卷後半阿難請位。至未結經名以前。即此萬行也。此一段。即阿難所請三名中。妙禪那耳。以敘阿難悟處。既言頓悟禪那。修進聖位。而佛又言。奢摩他中用諸毗婆舍那。顯是住持。自性本定。雙攝前二定慧圓融中中流入之行故也(問了義之證何得不攝後位。答無下萬行即應攝之。此若攝盡。萬行何歸。況無上圓通。豈容無證。二殊勝等。非證而何問位應是證行濫於修。今以位為行。豈不屈證為修。答諸位正是行位。復乃深入真修。故成位次。如果修終應是佛位。當知。菩薩之名。因行未滿之號。若因已滿。即應失菩薩名。又經者於修證下。重標萬行。亦是默示此分屬之意。而識者寡矣。問若此則圓通不具萬行而諸位不成了義豈非二大過耶。答一皆善巧。不為過咎蓋初心貴在精專。尚檢別門。豈嫌萬行。縱使圓融勝解念念具足諸度。亦惟理具。而非事造故但稱為了義。而不責以萬行者。欲其精專而不雜亂也若玩文殊了揀諸門之偈。則信此意非虛矣。至後諸位了義。況顯而知良以。初心反聞。尚為了義。況入聖位深修。則其了義。不言可知。第以諸位率能分身無量二利繁興故。特標萬行。亦默勸其圓滿諸度。而不可得少為足。若知八地中七勸之旨。則信此意必有矣。況依此分屬。於經於定。平妥隱順。甚生次第。智者鑒之)總括上之三段。全是阿難所請三名。該盡正說全經。歷收大定別目矣。第六段首楞嚴者。大定之總名也。圓含上三別目。而為一定全體。當知。此定迥不同於常途止觀。蓋常途止觀。全屬功夫。而自性立。為諦境與止觀相對。其體各別。不取自性。即為定體。故其為定。初心與境為二。必至純熟。方得一如。是則止觀。全屬功夫。不即自性的實論之。但是引起定耳。非自性定也。此則不爾。涅槃經佛自釋首楞嚴雲。一切事究竟堅固。而古德即明其徹法底源不動不壞。細詳其旨。是皆分明。取自心本具圓定。為首楞嚴。何嘗取起心對境止觀為定哉。更當知。全取正因自性。略以兼帶了緣二因為定全體。即所兼帶了緣二因。亦是性具非縱非橫。不同權乘說為後得。天台宗中。亦有此意。但彼止觀。不即取正因本不動體為定。而歸功偏推重於了因。雖說性具。實多修成意爾。是故。決定與此不同。今經奢摩他。即全取自性本具不動不滅不失不還。四科(五陰六入十二處十八界)常住。七大(地水火風空見識)遍周。以至十惑(無明與三細六粗)三續(世界眾生業果)之妄。本常虛假四義(一為無量。無量為一。小中現大。大中現小)三藏(一空。二不空。三空不空)之真。本自現成。如是等義。全與一切事究竟堅固徹法底源不動不壞。若合符節。是皆全取自心本具圓定。為奢摩他。若當機承教。開解朗然。照體現前。即取此照體。名微密觀照。不取思惟修習為觀。故加微密檢之。此佛親自命名。復何疑哉。當知。乃是全取正因本性。略兼了因(即開解也。以初悟慧多。然從性定而發故。是即定之慧)而為奢摩他體。又全取正因本性。略兼緣因(即反聞也。以初修定多。然躡解而起故。是即慧之定)為三摩提體。又全取正因本性。雙兼緣了二因(即定慧均等中中流入。然但深入藏性本定故。始終不離性定也)為禪那體(問既言承教開解。顯是後得。何言性具。若爾何不未教先解。答此正權宗所迷。彼惟取於正解分別為了因。而不知顛倒分別元與正解同體。若元不具此體。將何轉為正解乎。以是了義教說無明即明也。請以喻明。正解分別。如水東流。顛倒分別。如水西流。今以顛倒轉為正解。如改西流而作東流。先無此流。將何改轉緣因。准此應知。迷位一切妄作。皆性具緣因。天台謂逆修者是也)諸家不詳此旨。而以三止觀強判。落落不合。無處安插。或補於言外。或取一二相似之語。以強釋之。殊無情謂。今有三義。了揀此定。一曰此是妙定。正以性本自具天然不動。不假修成。縱在迷位動中。其體本然。故稱為妙。不然何以謂徹法底源不動不壞之定哉。據此。則凡不即性。而別取功夫。為止觀者。皆不妙之定也。二曰此是圓定正以此定不但獨取自心不動。乃統萬法萬事。皆悉本來不動。為一定體(經雲。菩薩自住三摩地中見與見緣並所想相如虛空華。本無所有。此見及緣。元是菩提妙淨明體。蓋取心海本湛。萬有停凝。齊成一定)不然何以為一切事不動不壞之定耶。據此。則凡不兼萬有。而獨制一心不動者。皆不圓之定也。三曰此是大定。正以此定。縱在迷位。尚本不曾動搖。開解之後。豈有出退。當知。此定自發解起行之後。直至歷位成佛。終無退出。何況有壞。不然何以為究竟堅固之定耶。據此。則凡有入住出。縱經長時。皆不為大定也。詳此自知。常途止觀。了不相類矣。經文前自請定。後至請名。即統包前三段所指全文。是也。雙攝大定。總別以為一經之名。妙莫加焉。第七經者。是詮上四實法文故虛。遍詮諸法故通。且是諸經通題。但取能詮。不取性離即真等義。以既分虛實。那依台宗。兼屬所詮乎。體則聲名句文。假實兼具。即修多羅一名四實中。正取聖教。半同席經。又此方聖教稱經。今譯為經。顯是西方聖教。又此訓常。謂天下古今不易。彼方釋聖教為顯示十方三世準則之意同。而分量廣也。其他貫攝等意。避繁莫備。欲知殊勝。全隨所詮。至於文詞之妙。本於如來精義巧辯而加。以房相潤色之工。極為華藻流麗。讀者無不三嘆。夫經家既以題而冠經。故茲釋惟據經而取義。妙含無盡。文稍加詳。觀者幸研味焉(古式有二。一者作對釋。略有六對。一能贊所贊對。二能表所表對。三能詮所詮對。可知。四性修對。即三四兩段也。五動靜對。即五六兩段也。六總別對。三四五段為別。六段為總也。二者離合釋。略作四釋。一者大佛頂為能贊表。但是言相故劣。如來密因等是所贊表。乃性修等實理故勝。佛頂下加之字。依士釋也。二經為能詮。但聲名句文故劣。上皆所詮。是性修等妙義故勝。經上加之字。依主釋也。三者經是教之自體。上皆因果修證之用。經上加即字。持業釋也。四者總六段。是經之所有。乃分取他名。經上加非字。有財釋也。余如減字曰大佛頂經。或首楞嚴經。推類上釋。皆可作之。又古式。人法喻三。或單。或復。或具。斯題則全具焉。此為不廢古式。略備參考。更有一意。當伸疏中為泯是非舊解未善者。多惟不取而已。不復非之。然似是而非。人所難識者。恐人持疑不決。有礙取捨。今於最初略出其一。以例其餘。即如舊解。茲題仰揚發揮似為言簡。理盡不知。有二不便礙佛深旨。一者疏略非體。蓋釋經者。先當尊經本文。一一解釋之。如密因。即當說出是何等法。於本經中。何文即是。一一釋畢。倘有餘意。更加發揮。方為善疏。今乃更不解釋密因等。只管圇囫反覆拈弄。是乃論量文體。非解釋文體。安能令文義雙暢乎。此失猶輕。二者昧旨。屈經。謂彼注如來下用宗門盡令把住。將密因等一併掃卻。方是無修無證至極之理。若是則是第一義諦。全居經外。特以下用宗門回途放行。將密因等。俯就眾生。依舊許其有修有證。順世權宜。皆悉建立。若是則斯經宗趣全成第二門頭。將佛圓實極旨。反出於金剛楞伽之下。斯由全未通曉密因了義為何等法。率爾莽論屈經之甚。其失非小。今試明之。其曰如來果體。其體本然。何假密因。而不知此之密因正是無修無證本然果體。其曰菩薩道用。其用無作。孰為萬行。而不知此之萬行。根於了義。修即無修。攝於楞嚴動元不動。正是無作道用。如是而言何假孰為何異當面。不識其人。而猶稱名非毀者乎。當知斯經非但理性為第一義。萬事萬法皆第一義。以一切事究竟堅固。皆超大小名相之外故也。安有第一義出於斯經之外者乎。諸注類此者甚多。後凡不取者。不遑廣辯也)題目已竟。 △二譯人分三。一主譯人。 天竺沙門般剌密諦譯 天竺者。譯主生處也。西域國之總名。此雲月國。有聖賢繼化如月照臨。地當閻浮中心。九萬餘里。分畫五區。七十餘國。東西南北及中。皆名天竺。此師。中天竺人。即生佛之地也。但此惟具總名。未詳何國。沙門。釋子通稱。此雲勤息。謂勤行善法。息滅惡事。又雲。息心達本源故。號為沙門。般剌密諦。此雲極量。譯主別名。天竺才智僧也。譯者。番字番音。變梵語為華言也(蓋西梵語字。與此全殊。若觀梵本。非惟不知其語兼亦不識其字。須先隨其梵音。以此方之字易之。名為番字。番字之後。方可讀之。然但同咒仍不知其為何等語。卻須兼通兩國言音者。一一變梵語為華言。謂之番音)特科為主譯者。以此經未來。盛名先至。天台西向拜求。一十八年。終未得見。彼國禁為國寶。師潛匿航海齎來。於唐中宗初年。達廣州。適遇房相請。於制止寺譯成。速回以解責邊之難(國王因師潛過罪責守邊官吏故也)夫冒禁艱苦。志益此方。功莫大焉。亦且通方智辯。總統譯場。以至功成身退。誠宜首標以重元勛也。 △二譯語人。 烏萇國沙門彌伽釋迦譯語 烏萇國者。名義集中。烏仗那國。訛雲烏場。與萇同音。疑是此國。此雲苑。古大國之苑囿也。北天竺國之別名。彌伽釋迦。此雲能降伏。譯語者。以密諦既總其事。而無專司。但稱為譯。此則分職員名專司其事也。亦云度語。備通華梵。變梵成華。即是番音者耳。 △三潤文人。 菩薩戒弟子前正議大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房融筆受 菩薩戒品。繁不能載。可通在家者受之。經中謂王臣受位應先受此戒。則不惟戒神擁護。而守德防非。終成聖種矣。弟子者。歸依三寶為大師也。前者舊也。以下官名。乃其舊職。現已謫在廣州。但知南詮。故云爾也。正議者。史稱正諫言官之名。大夫者。可大扶樹人才之尊官也。同者。僚佐非一。與同協理也。中書門下。二俱內省左右相府之名。然中書省。多掌王言。門下省。多出政事。融乃權兼兩省。故並書之。平章者。書雲平章百姓。平均也。章顯也。謂均理政務。顯彰法度也。事即政務法度等也。房融。即房管之父。文子俱相。而融事略出管之傳文。謂相於武后末年。而貶於中宗神龍元年(舊紀番譯時年乃雲神龍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譯此。或紀其開筆之時。非譯成之時也)筆受者。亦譯場中。分職專司之名。秉筆確定文字者也(最初番字。須知二合三合彈舌引等。當以此方何字代之。至於番音。則委問華梵。務使相當。然後下筆。皆為難事。帝王亦有親當此職者)至於潤文。古皆別立職員。若筆受者。或成拙俗。而潤文者。方潤色之。房相亦兼此職。故科名與經中互顯其功耳。夫請譯筆受潤文。而又奏入內庭。雖未即得頒布。後為神秀入內錄出復得家藏。原本卒致流通。然則融真大有功於斯經矣乎。釋譯人竟。 △三經文分三。一序分。夫序正流通三分。始於道安。而證於親光(道安秦僧。未見西科。先科三分。人皆非之。後親光菩薩論至果然)解經通用。今初序者。頭緒引起之意。又分為二。一六種證信序。此序諸經通有。亦名通序。阿難於佛涅槃時請問。佛令安置諸經之前。證其有此方是佛經。而生信受。否則多偽不足信也。六種者。六成就也。謂一信。二聞。三時。四主。五處。六眾。闕一不可。故曰成就。今隨文便。均於廣略。但分為三。一標信與聞。 如是。我聞。 如是者。略作指法之詞。我聞者。略明授受之本。溫陵謂如是之法我從佛聞。是也(此緣結集時。阿難感變相好同佛。眾疑阿難成佛釋迦再來諸佛降附唱此四字。三疑頓息故必首標)然六成就中。如是二字。第一信成就也。乃是信順之詞。謂信者言如是。不信者言不如是也。若依理釋。謂聖人說法。但顯真如。唯如為是耳。若宗本經。一切事堅固為如。離無常見為是。蓋表信教信理之深。方成傳持之道。故曰信成就矣。我聞二字。第二聞成就也。我即結集經主也。然是隨世假我。及法身真我。非同凡夫外道所計。聞者親說觀聽。非展轉傳聞。所謂此方真教體清淨在音聞。不假音聞。教體何立。故曰聞成就也(達耳入心。記持無毫髮之遺。文殊大不思議。阿難亦能憶持沙劫諸佛清淨法藏今一佛四十年教。何有差遺聖人境界。非比世間若約中道理釋。則以無我之真我不聞而能聞也)。 △二時主及處。 一時。佛。在室羅筏城祇桓精舍。 一時者。第三時成就也。蓋世事合會。尚待昌期。大法弘宣。豈違嘉運。故須良時。方能成就。取其師資道合始終說聽之時。以佛說法殊方紀曆不可對同故。總雲一時。若約理。則心境理智凡聖本始一如之時也。佛者。第四主成就也。簡略梵語。具雲佛陀耶。此雲覺者。余教不錄。惟約當宗。則始覺與本覺證齊而成究竟覺。又自覺覺他覺行圓滿。前三惟約自覺。後三兼利他。而自覺揀凡。覺他揀小。圓滿揀因也。約人。即娑婆教主。中天竺迦毗羅國淨飯王太子。出家成果。十種通號之一。別號釋迦牟尼。非此大聖。孰能演斯大法。故曰主成就也。在室下。第五處成就也。孤山曰。室羅筏。訛雲舍衛。此雲豐德。城中財寶五欲多聞解脫四皆豐足。故以名也。祇陀。波斯匿王太子之名。此雲戰勝。桓即林也(園地。本屬太子。而給孤長者。以金布買之。少分未滿太子感動。止之並施桓垣。故特標之)精舍。即給孤所建。華飾工巧。純一清淨。無諸喧雜也(太子喜施感同長者。故祗樹給園。或並稱。或標首。即今王像與給孤並坐。而世以為土地二郎。真可笑也)斯經非此勝地。何以說之。故曰處成就也(凡佛說處。各隨所見。凡小見處穢土。菩薩不離塵寰見處淨界。但諸經隨宗文有隱顯而已。此經悲接凡小意多。故不明淨。相也)。 △三廣列聽眾。第六眾成就也。座無知音。說將誰聽。今機感盈前。不得不說。故云然也。分二。一兼本跡。以詳列二乘嘆德依乘惟跡無本。今名列二乘德。乃菩薩本跡雙彰也。分四。一據跡標數。 與大比丘眾千二百五十人俱。 據此。則惟彰跡。大有三義。一數多。二名重。三德隆。比丘。此翻亦三。一乞士。二破惡。三怖魔。長水曰。千二百五十者。陳那等五人。三迦葉兼徒一千。舍利目連各兼徒一百。耶舍長者五十人。經略五人。得果感恩常隨助化之眾也。 △二彰本嘆德。此科全以彰本。蓋法華以前。未經開跡顯本。惟嘆聲聞之跡。今已開顯。無復余乘。即惟嘆其內秘菩薩之德。故下更不詳嘆菩薩。略顯而已。又分二。一總名似同。 皆是無漏大阿羅漢。 此是果名。二乘久擅斯名。今舉之以嘆菩薩秘德。故似同而實大不同。蓋二乘無漏方超三有。菩薩無漏更越三空。大者依涅槃作十地大人。修大行以證大果。不同二乘但取名重德隆為大。阿羅漢三義亦別。二乘應供止於天上人間。菩薩應供通於世出世間。二乘無生分段方脫。菩薩無生變易亦離。二乘殺賊四住方窮。菩薩殺賊五住垂盡。 △二別德迥異。上科德之總相。實雖異而名猶似同。此則德之別相顯然。菩薩作略。皆非二乘所可同者。故曰迥異。又二。一德體超異。 佛子住持。善超諸有。能於國土。成就威儀。 首二句。內心肖佛也。佛子者。已付家業。真是佛子。非滯草庵者也。而口生法化。是其子義。住持者。住法王家。持如來藏。此則明其證真之深。諸有者。略言三有。廣開二十五有。即三界受生之處。超者。不為諸有生緣所縛也。小乘超之。則須出三界外。不敢復居非善。超也。今菩薩。常不離三界。即於生死無干。所謂善超也。此則明其脫妄之妙。次二句。外貌亦肖佛也。有中形外自然之理。國土同居土也。成就威儀者。身具相好業。攝律儀也。能於二字。乃有二意。一特表意。以今示現聲聞之跡。似不能具相好盡律儀。而內秘實能。二承上意。以小乘不善超。有果成則灰身滅智。出三界外。不能居士具儀也。今由善超不離三界。故能居土現儀耳。此科為下諸用張本。故曰德體。 △二德用超異。上雖內外充裕但是自利之體。向下方顯利他之用。又分二。一上助佛化。 從佛轉輪。妙堪遺囑。 從佛者。非但隨從侍衛而已。乃依而不違其軌轍也。轉有流行不滯之相。輪有摧碾運動之功。蓋佛之法輪。能摧碾眾生粗細煩惱。運出眾生生死險道。佛能轉之。菩薩亦依其軌轍而轉之。妙堪遺囑者。以聲聞人願行非妙。但取速滅。如世老人不堪寄囑。今實菩薩。又已從轉法輪。故智悲雙妙。湛承遺囑也。遺囑。謂佛入滅時。囑累菩薩。弘法度生耳。 △二下度眾生。又分三。一盡本界。 嚴淨毗尼。弘范三界。 毗尼。此雲善治。亦即雲律。戒之總名。嚴淨作三分別。嚴謂止持。止諸惡也。淨謂作持。作諸善也。又嚴以禁身口。淨以制心意。又於事戒則嚴。於道戒則淨也。弘開擴也。范師範也。三界者。欲界色界無色界也。娑婆敝惡。戒律宜扶。涅槃雲。戒是汝等大師。故此亦嘆其戒德師範人天。小乘於戒有缺漏。未至嚴淨。豈能弘范。當知惟菩薩能之。 △二盡十方。 應身無量。度脫眾生。 緣感則應。隨類化身。如觀音三十二應無剎不現。度脫眾生者。說法令其度煩惱河脫淪溺苦。如舟師度人也。在法華乃普現色身三昧。此經即圓通妙用。似為定德所攝。 △三盡未來。 拔漸未來。越諸塵累。 拔者。挽之令起。濟者。接之使過。未來者。後世無量劫中也。越超出也。塵累者。八萬四千塵勞。累墜有情於生死苦域者也。言菩薩挽拔接濟未來無量有情。使皆超出八萬四千塵勞。不使累墜於生死苦域矣。此非遺教結集。不能令法久住利益無窮。似屬慧德攝彰本嘆德竟。 △三略舉上首。 其名曰。大智舍利弗。摩訶目犍連。摩訶拘絺羅。富樓那彌多羅尼子。須菩提。優波尼沙陀等。而為上首。 大智者。前示聲聞智慧第一。則但盡生空智品。冠絕小乘。今既開顯。應是圓照法界之大智。且其深本已證金龍佛位。何非一切種智。舍利弗。此雲鶖子。鶖乃水鳥。是其母名。母辯流歷。似鶖之目。故連母為名。雲是鶖之子也。摩訶。此雲大。同前大意。目犍連。此雲采菽氏。姓也。名拘律陀。此雲無節樹。世惟省文召姓而已。神通第一者也。拘絺羅。此雲大膝。鶖子母舅。富樓那。此雲滿願。父名也。彌多羅尼。此雲慈女。母名也。略雲滿慈子。連父母彰名。說法第一者也。須菩提。此雲善吉。亦云空生。解空第一者也。淨本已證青龍佛位。優波尼沙陀。此雲塵性。因觀塵空得道。此中譯名。並宗長水等。則該多不能盡列。上首者。千二百眾之所推讓。動靜遵從。不敢先越者也。 △四更盡勝劣。 復有無量辟支無學。並其初心。同來佛所。 辟支譯兼二類。一雲獨覺。出無佛世。寂居觀化自悟者也。一雲緣覺。出有佛世。奉教觀十二緣得道者也。上與長水解同。今佛在世。應惟緣覺。或他方獨覺。發通能遠赴佛會。亦兼有也。無學者。果滿取證。無復前進也。初心總該二乘有學未至無學者也。同來佛所者。以此二眾臨期方來。不比常隨眾也。此中辟支跡勝聲聞初心。劣前四果。故科名盡勝劣矣。彰本跡以詳。列二乘竟。 △二兼時會。以略顯二眾。又分二。一標自恣顯有菩薩。又二。一時會先在眾。又曲分三。一時會誠求。 屬諸比丘休夏自恣。十方菩薩。咨決心疑。欽奉慈嚴。將求密意。 首二句。雖標比丘。但為表時帶言之耳。十方下。乃是正敘菩薩。以上比丘既詳菩薩未敘故也。屬者。當也遇也。休夏者。佛制夏月護生避嫌。九旬禁足安居不令乞食。自恣者。期滿解制。即孤山所指七月十四十五十六日也。考劾九旬德業。自疑己過者自請問佛。自不知過者恣任僧舉也。十方者。不止此界菩薩。解見題目中。咨請問也。決求斷也。心疑者。細心深疑。求佛剖斷也。蓋菩薩跡勝道深。不待人舉。自請而已。上皆標時會。末二句。乃是誠求欽敬奉侍瞻也。佛有攝受之慈折伏之嚴。並行不背。將求者。機感初動也。密意者。秘密深法也。 △二如來妙應。 即時如來。敷坐宴安。為諸會中。宣示深奧。 敷坐宴安者。展坐具而安處也。深奧者。超過權小。終實妙理。為此經類引。即應密意之求也。 △三會眾蒙益。 法筵清眾。得未曾有。 清眾者。超塵入理。心境湛然。意兼合會。不止菩薩。得未曾有者。聞所未聞歡喜踴躍意。時會先在眾已竟。 △二音感後至眾。 迦陵仙音。遍十方界。恆沙菩薩。來聚道場。文殊師利。而為上首。 迦陵頻伽。此雲妙聲鳥。在㲉發聲。已逾眾鳥。佛音似之。仙亦超世神化之名。稱美佛音。非取道教。遍十方界者。目連昔曾試佛音聲。過無量世界。還同座前(此經凡聖根塵即性皆周。無明覆者。自不能聞。如日大明瞽不自見)恆沙菩薩者。以恆河沙。記菩薩之數。言至多也(恆之一字亦訛。梵語正雲殑伽。此雲天堂來。狀其來處最高耳)菩薩心聞無覆故。尋佛妙音而來聚聽。道場者。隨相即說法之處。約理乃一乘寂滅場地。溫陵曰。文殊師利。此雲妙德。楞嚴會上。為擇法眼。故居上首也(亦云妙吉祥等。過去佛號龍種尊王。現在北方歡喜寶積未來當成。名曰普現。法華會上是佛祖師華嚴表根本智。而為諸佛之師。今在此經。作擇法眼。蓋不舍因門。影響輔化。權稱上首而已)標自恣顯有菩薩已竟。 △二標齋供顯有人天。天雖不顯。而理亦應有。旁證諸經皆有。而正取流通中顯八部。故科兼之。曲分二。一國王齋供。 時波斯匿王。為其父王。諱日營齋。請佛宮掖。自迎如來。廣設珍羞無上妙味。兼復親延諸大菩薩。 孤山曰。波斯匿。此雲勝軍。溫陵曰。即舍衛國王也。 ○過去龍光佛世。位登四地。亦大權也。諱日者。忌諱之日。人子於親終之日。言之即慟。故隱諱而不敢言。世教。每歲茲辰。服食俱變示慟如初而已。內教。令其作冥福以資之。今其父王諱日。適當自恣。故修齋所以資親也。宮掖者。內庭左右。如人肘掖。珍羞者。貴重食品也。延亦迎請也。請佛以下有六重。見敬之至。謂其處則內。其迎則親。其設則廣。其羞則珍。其味則妙。其伴則同。伴同者謂敬伴同主。非急於主緩於伴者也。 △二臣民齋供。 城中。復有長者居士。同時飯僧。佇佛來應。佛敕文殊。分領菩薩及阿羅漢。應諸齋主。 長者。齒德爵祿兼隆。臣之屬也。居士者。愛談名言。清淨自居。似非有位。隱者類耳。同時飯僧者。感佛化儀。依教行施也。然臣民惟佇於佛者。敬先專主。主臨而伴必至也。佛敕分應者。令無分別獲福平等。若能等心而施。則雖佛滅後。福亦無不等矣。六種證信序已竟。 △二示墮發起序。此序諸經各別。又名別序。以諸經各有事緣引起。故各不同。如大彌陀以色引。法華以光引之類。是也。今經以示墮淫室。為發起之端。示墮者。以阿難秘德同前上首非實聲聞。故誤墮淫室。但是示現。以引發大教而已。且此經。欲明恃多聞而不習定者。無力以敵欲魔。何能超越生死。故以多聞之人示墮發起。正勸多聞者。策力於大定耳。然必用阿難者。一以多聞第一。固見其聞不足恃。二以是佛堂弟。亦見其他不足恃也(此處既以顯泄阿難為大權菩薩。知之即已。至後文中。但依所現聲聞見解發揮。方能激引真實凡小。良以深位假示淺位。必能曲盡淺位情態。如執迷謬辯感悟流涕。皆所以盡其情態。而旁發諸真實者之心。曲令生慶快感悟耳。不必又一一明其非真致多猶豫也)分三。一誤墮因緣。因緣有四。缺一不墮就。分四。一別請遠遊。 惟有阿難。先受別請。遠遊未還。不遑僧次。 阿難。此雲慶喜。佛成道日。淨飯王弟斛飯王。復報生子。淨飯賜名慶喜。是佛堂弟。先受別請者。先於自恣以前。早受別種事緣所請矣。遑暇也。次列也。夫既遠遊未還。故不暇在此自恣赴齋之列也。非此遠遊。何以致墮。故此為第一緣也。 △二無侶獨歸。 既無上座及阿闍黎。途中獨歸。 上座者。佛言上更無人名上座。又以歷夏淺深。分上中下座。歷四十夏者。推為上座。阿闍黎。此雲軌範。能紏正弟子行者。律制一僧遠出。必以二師翊從。所以嚴行止也。今乃缺二師為侶。所以為誤墮之第二緣也。 △三無供循乞。 其日無供。即時阿難。執持應器。於所游城。次第循乞。 其日無供者。止宿之處。無人獻齋也。使其有供食之徑。行應無墮事。所以為第三緣也。應器即缽。應己食量。而為大小耳。 △四欲行等慈。發心平等。行乞不擇淨穢也。使其但依聲聞常法。惟乞淨家。亦應無墮。故此第四緣。更為誤墮之要也。又分二。一正行等慈。 心中。初求最後檀越。以為齋主。無問淨穢剎剎尊姓及旃陀羅。方行等慈。不擇微賤。發意圓成一切眾生無量功德。 初求者。阿難前來未發此心。今方始求也。檀越。此雲施主。言最後者。謂從來無善心行施者也。梵語剎利。即華言尊姓。謂王種也。上至剎利。則貴而淨者無遺也。旃陀羅。此雲屠者。殺生之家。西域最鄙賤之。不得與良家共居。行持標幟。人亦避之。下至旃陀。則賤而穢者無遺也。又言不擇微賤者。以雖貴賤兼舉。而志普賤穢。是今平等之新意也。末三句。又明其志願之普而大也。意令無功德者亦成無量功德矣。 △二表等慈由。 阿難已知。如來世尊。訶須菩提及大迦葉。為阿羅漢心不均平。欽仰如來開闡無遮度諸疑謗。 已知者。淨名會上早已知也。世尊者。總具十號之德。而為天上人間所尊敬也。故上開十號。而世尊總之者。義為長也。訶斥責也。蓋如來不以淨名之訶為非。即知如來亦訶不必更訶。況淨名顯泄彼是金粟如來。其與釋迦何別乎。須菩提。舍貧乞富。意在與續善根。恐將墮落。且無減克之難。大迦葉。舍富乞貧。意在憐其久苦。與植樂因。且避趨富之議。是以無學尊位。而為此不平之行。故佛斥責其非也。開闡無遮者。懲上二人各有遮限。今開發闡明無遮限之普心也。度諸疑謗者。度彼疑謗眾生。令免疑謗。蓋偏貧多致疑。而偏富多致謗也。誤墮因緣竟。 △二正墮淫室。又三。一加意嚴戒。 緣彼城隍。徐步郭門。嚴整威儀。肅恭齋法。 隍即城外無水之池。郭門城門也。齋法者。臨齋法則也。所以加意嚴戒者。蓋由發心既不擇於淨穢。須倍加矜持方期無礙矣。 △二力不勝邪。 爾時阿難。因乞食次。經歷淫室。遭大幻術摩登伽女。以娑毗迦羅先梵天咒。攝入淫席。 次即處也。謂次第所經之處也。幻術尋常以變化虛偽物像為術。此則但是迷惑令人失其本心。不覺隨從而已。摩登伽。此雲本性。此女多劫與阿難有淫愛之緣。別有登伽經。載之頗詳。今更遇惑業習使然也。娑毗伽羅。此雲金頭。縛指而食半米。為苦行者也。所傳咒術稱梵天者。妖術偽稱也。攝入淫席者。由阿難具佛二十相妙。色美如銀。登伽起愛。咒巾覆食與之。以咒力故。阿難不覺。隨入淫席也。此事菩薩行之。方能無礙。而阿難示在聲聞初果。彰顯力弱故不能勝邪也。 △三戒體垂危。 淫躬撫摩。將毀戒體。 戒體。即護戒心。以初果道共戒力故。身雖近而心未動。然曰將毀。亦既險矣。故科垂危(有以將毀歸屬登伽。回護阿難。不知示現何所不可。安用回護。又若不垂危何須救之)正墮淫室竟。 △三如來救脫。又三。一速歸眾隨。 如來知彼淫術所加。齋畢旋歸。王及大臣長者居士。俱來隨佛。願聞法要。 知彼術加者。以佛眼鑒徹。無遠不在目前。資中曰。如來常儀。齋畢說法。今既速歸。必有所為。故眾隨而來也。 △二說咒遣救。 於時世尊。頂放百寶無畏光明。光中出生千葉寶蓮。有佛化。身結跏趺坐。宣說神咒敕文殊師利。將咒往護。 於時者。當將毀未毀之時。不先不後也。頂即肉髻百寶。表萬用具含無求不應。見攝受之慈。無畏。表群邪並伏無惡不摧。見折伏之威。然從頂放光。而又以化佛轉說。即環師所謂無為心佛無上心法。是也且從頂發揮。表尊中之尊密中之密也。蓮座化佛。亦明其為因果要用。跏趺者。疊足而坐。具詳止觀。神咒具四悉擅。含精微之妙理。有不測之威力也。必敕文殊者。非根本大智。無以濟多聞之實用也。 △三破邪救歸。 惡咒銷滅。提獎阿難及摩登伽。歸來佛所。 以神咒力。邪咒既銷。阿難如從夢醒。登伽淫心頓歇。宿善根發。證前三果。發心出家。故亦同來耳。登伽權實未定。隨作無不可也。序分已竟。 △二正宗分。正宗者。序為始而流通為終。此處於兩楹中間。問答發揮經中正所尊尚之全意矣。又分二。一經中具示妙定始終。此與後科。雖俱為正宗。而仍分正助。此科為正。後科為助也。正科中。惟答當機之問定。故全經一定之始終更無別意也。又分三。一阿難哀求。又分二。一哀求妙定。 阿難見佛。頂禮悲泣。恨無始來一向多聞未全道力。殷勤啟請。十方如來。得成菩提。妙奢摩他。三摩。禪那。最初方便。 頂禮悲泣。感謝救拔恩也。無始遠敘多生。一向極言偏習。道力即指定力。特恨此之二過者。一以表己墮由不是故起淫愛。但是力不勝邪。二以起下請定。此復有二。一者正恨偏聞無大定力。二者兼悔小乘摧魔力弱。故下請定。正所以改偏聞之轍。而必求佛定。正所以回小乘心也。殷勤下正請定也。言十方如來者。求諸佛通修之法。此已檢於小道。又言得成菩提者。更求徹證極果之因。此復檢於權乘(以權教雖習大乘。終不能成無上菩提)菩提。此雲覺道。是佛三智圓滿無上究竟之果。此但寄言簡別。而下方出其定名。妙之一字。仍簡不妙。而簡意更深。即題中首楞嚴內所解性意圓意大意。缺一即不為妙也。良以奢摩等三。是定之共名。諸乘皆有。不簡則濫彼諸定故也(然更是阿難不達應修之定是何不共之名。故舉共名。而加以簡別。求佛克定開示。故佛下文依彼所簡克取首楞嚴王以示之。大眾自然知彼首楞嚴定即十方如來得成菩提之定也。然則首楞嚴王。豈非妙定不共之名耶。蓋共名大同。不簡則濫。不共之名元異。不用重簡舊以楞嚴為總目。而以奢摩等為別名。蓋惟約合一為總開三為別固無所失。而不知此之共與不共更是深意。猶不可不知也)至於奢摩等三名。譯者不翻。固隨尊重之例(五不翻中尊重為一)然其深意。仍以此為殊勝之定。難以常途之義。律而齊之(常途番奢摩他為止。乃定之別名。以寂靜為義。三摩。略一提字。或是地字。或更加波字。或雲波底。或但云三昧。皆梵音楚夏耳。然三字皆去聲讀之。此雲正定。或雲正受。圓覺疏。翻為等至。等謂平等住持。雙離沉掉也。至謂到勝定至勝位也。銷幻為義。禪那。此雲靜慮。即定慧雙融。而圓覺以寂滅為義。此等諸義。多皆取於修定功夫。性定義少。尚可通於諸乘。今此大定。義既殊常。故應不必泥此常途之義也)欲令義學者詳佛答處。以定其義。則萬無一失也(良以佛智鑒機。答處必與問處相應。若不相應。豈為契理契機之教。故我懸示中。明會解問答不相應也)按佛答處。仍有總標別答之二。總標即首楞嚴王(文雲有三摩提。名首楞嚴王。乃至妙莊嚴路。故知首楞嚴王。即此三名之總目也)固應即取題中性定之義以釋之。決定無失。若按別答。更須有辯。詳辯之文。已現懸示。此惟略牒有三。第一不取天台止觀會釋。以彼雖依性諦。全取修成為定故。此則全取性定。略兼修成為義故。第二不取三名齊具為圓。惟依佛經三名順序。而答以圓義。別取三如來藏故。第三不盡局於常途譯釋。以須順佛下之答文。局則不盡相應故。了此三義。則知下解雖異舊聞。不成過咎也。今夫奢摩他者。按佛下答。蓋取本具不動搖不生滅周圓之心。開解照了為義。即正因佛性。略兼了因。為奢摩他體。乃性具即即定之慧也(問既取自心。便檢功夫。何又號為定慧。答圓實了義萬德皆具。自性海中不取修得。故佛亦呼奢摩他微密觀照。是知觀照之名雖同。微密之揀自別。斯蓋取開解為觀照。不取修習為觀照也。定慧類此可知)三摩提者。按佛下答。蓋即躡前開解性定。而契入之。行起解絕。寂定為義。亦即於正因佛性。略兼緣因。為三摩提體。乃性具即慧之定也(以此中聞性即前文開解見性。亦即前三如來藏性實體躡此以成金剛三昧故也)禪那者。按佛下答。蓋即於契入之後。深位之中。雙躡前之定慧。中中流入。歷位漸證。至於究竟為義。亦即於正因佛性。略兼緣了二因。為禪那體。乃性具雙融之定慧也(須從干慧以後。方屬禪那。以第三漸次方始結言。從是漸修隨所發行。安立聖位。而末敘阿難頓悟禪那修進聖位故也)最初方便。舊惟據諸圓通中有最初入道方便之語。而一往指定耳門。為最初方便。古今雖皆遵信不疑。今更有說智者裁之。若果此處方是定之最初。則如來即應於此處。方出楞嚴總名。方說奢他等。則前之諸文。但是談理。皆非說定。今既從前一半經文皆說大定。何至中間。方為最初。當知。三名下開解處契入處修證處。應皆各有最初方便。但前後隱而中間獨顯著耳。然更知仍有兩重。謂初方便與最初方便也。如奢摩他中以悟見是心。為初方便(至後圓彰三藏。方為極顯。故此顯見。方是初方便也)而以了識非心。為最初方便(以若不知妄識非心。終不能認見為心。故破識為最初方便也)三摩提中。以反聞自性。為初方便(以聞所聞盡便出耳門。至後四不思議。方為極則。故此但為初心)以入道場。為最初方便(此中有三。一持四重戒。二入道場。三持咒。而道場中所生定慧依舊是耳門三昧故。此持戒等三事。更為圓通之最初方便也)禪那中。以十信。為初方便(以十心方成初住且佛言。以真方便。發此十心故知乃是後深位之初方便耳)以干慧地。為最初方便(以須二執乾枯。純是智慧。方可進發十心。問何不取三漸次。答前二漸次。依舊是道場中戒。第三漸次。依舊是耳根圓通。佛但牒言。故非禪那中事也。廣在懸示中辯)若如是知。非惟備達一切初機用心下手功夫。前所謂耳根為最初方便者。亦未曾遺。且皆備在經之明文。實非意外穿鑿。幸兼取之(三名系前經迷悟之要。舊解全殊不得不少加辨別。故涉文長。幸勿厭繁)。 △二大眾欣聞。 於時。復有恆沙菩薩及諸十方大阿羅漢辟支佛等。俱願樂聞。退坐默然。承受聖旨。 此定初門破識指根。固即權教菩薩迷境及其深處。雖等覺亦所應聞。故與二乘。同樂聞也。等者所以等人天雜趣也。阿難哀求已竟。 △二如來委示。分二。一正說經分三。一說奢摩他令悟妙心本具圓定。此科正答阿難第一妙奢摩他之請。妙心。即近具根中。遠為一切諸法實體。乃至圓具三如來藏。本來不動周圓自性定也。令於是心開悟分明。信解真正。即是奢摩他微密觀照。經文自此至四卷半。引諸沉冥。出於苦海。即舊解判為見道分者也(問此既判為奢摩他。而修證二分。莫非即三摩禪那耶。曰然。曰古人立見道。而後修道。修道而後證道。似深有理。何必改取定之三名判之有何發明。而為是悖古違今之判耶。答有四發明優於舊判。故特改之。一者顯經惟定。蓋經始終。惟說一首楞嚴大定。今以三名。判盡正宗。足顯始終惟是一定。舊判泛明三分定意湮晦。豈不令人忘其為說定耶。二者遵經明言。蓋舊判理雖不差。其奈但是隨己所見取義別判。非經文現有明言。今經三處顯然各有。單標三名。取之分科。則是遵佛明言。判佛文義。有何差忒三者問答相應。蓋阿難歷舉三名。而佛答須要三名下落。舊判只明見修證意。而於三名。竟不結歸。全無下落。今判按次以答三名。豈不與問甚相應耶。四者不遺舊意。蓋今判不但只分三名。仍帶開悟契入歷證之語。何曾遺於見修證之舊意耶)分為二科。一初銷倒想。說空如來藏。初銷倒想者。取阿難謝佛之語也。蓋倒想不銷。何能正見分明。決擇真妄如來藏。特用本文名言。亦即自心本體。便當依此分科。更不別立諦等外名。懸示中已經詳辯。然大科下。既以具示三如來藏。而又含次第圓彰之別。今於次第中。即應首示空如來藏。此空。非斷無。非滅色。非相外等空。以此中顯一切法不動不壞。鈍是藏性真如。更無纖毫外法。如金獅子。不鎔不毀。全相皆金。更無雜質。所謂彌滿清淨中不容他。蓋取即相皆性純真為空。乃第一義空也。此依心真如門。會妄歸真。令其知真本有而已(問此中破妄亦多。何非達妄本空。答大凡破妄。有畢竟破。破至全無。畢竟不用也。此如說鍮石非金有。不畢竟破。即因顯破也。本為欲顯其真。奈彼有所覆障。故須破其覆障。方顯其真。此如說礦中有沙。意欲其銷出真金也。今此科中。畢竟破意極少。而不畢竟破最多。大抵全為顯示一切事究竟堅固本定。是其正意。而破妄非其正意。故他家於顯見中。廣立破斷破常破身破境無數頭緒。而正意反晦矣。曰經文現破。爭不發揮。曰非禁發揮。但勿判為科目以掩其正意耳)分二。一如來破妄顯真。此中於識全破其妄。於根多顯其真。少破其妄。於陰入處界。一一破妄顯真。於七大全顯其真。蓋惟破識是畢竟破。余皆不畢竟破也。又二。一斥破所執妄心。以開奢摩他路。阿難初雖率諸小乘哀求妙定。爭奈實行聲聞從慕佛乘。別有妙定。而實不知妙定非是識心所修。兼亦不知識心之外別有真心。即是本具奢摩他體。豈惟聲聞不知。一切凡外權小。皆如生育。不能達於妙奢摩邊際者。皆由但知此識為心。而更不知別有心也。被此識塞斷奢摩他路故。佛欲示妙奢摩他。必須首破此心以開其路也。蓋令其先悟此識非心。方知別尋真性。然後指以真心。方可達於妙奢摩他之邊際矣。故此破識。乃奢摩他最初方便。破至全無。修習時畢竟不用也。分三。一取心判決。又曲分為二。一但取能發之心。 佛告阿難。汝我同氣。情均天倫。當初發心。於我法中。見何勝相。頓舍世間深重恩愛。阿難白佛。我見如來三十二相。勝妙殊絕。形體映徹。猶如琉璃。常自思惟。此相非是欲愛所生。何以故。欲氣粗濁。腥臊交遘。膿血雜亂。不能發生勝淨妙明紫金光聚。是以渴仰。從佛剃落。 深重恩愛。約舍雖全該於父母妻子。約下文自釋。則男女欲愛為重。三十二相。始於頂肉髻。終於足平滿。勝者。諸天輪王所不能及。妙者。端嚴美麗燦若芬華。殊絕者。無比不思議也。映徹者。金色而明透也。淨者。離諸染穢。明者一一分明。紫金光聚者。佛身光明無量。含之則融於一體。放之則無數妙色。無邊利益。備在觀佛三昧海經。此中思惟二字。即是能發之心。乃意識計度分別。下所破者。破此而已。然如來索問此心。非是責其發心之非。彼緣佛相而發心。按法華。仍是成佛緣種。何過之有。但認此思惟分別。為己心相。而不復知別有真心。乃大差誤。故須徴起詳破也。問識心分別。其用最多。而獨取緣佛發心者以破之。何也。答分別既非真心。則破須破盡。若破穢惡。則淨善仍留今於淨善之最勝者。尚破斥之。余不待言而自盡矣。此破識必從發心者之本意也。又復應知。懸示中說。此識尚有五種勝用。佛皆破盡。此方破其第一緣佛相好心也。 △二普判眾生誤認。 佛言。善哉阿難。汝等當知。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生死相續。皆由不知常住真心性淨明體。用諸妄想。此想不真。故有輪轉。 凡佛言善哉。有三意不定。一者讚美意。贊其言之善也。二者喜幸意。喜得其本意而可以施教也。三者安慰意。將次破斥。先以愛語安慰也。此取後二意耳。一切眾生。詳下二根本中。則凡外權小。皆兼有之。常住則非生滅。真心則非妄心。性淨者。本自無染。明體者。本自不昏。即後文根中指出漸次開顯如來藏妙真如性。此其所迷之真也。故曰不知。妄想者。識心分別。即上文所取思惟。下文所破緣塵。此其所執之妄也。故曰用諸。諸字助語詞。猶於也。莫作多種會之。末二句。言其本非真心錯認為真。遭其賺誤。遂致迷淪漩復浩劫莫出也。按圓覺。權小亦同輪轉。以其未出變易故也。 △二正與斥破。又二。一如來備破三迷。然此妄想有三種非真。而眾生因之。以成三重迷執。一者本非是心而似是心。故眾生迷執。以為是心。二者本非有體而似有體。故眾生迷執。以為有體。三者本非有處而似有處。故眾生迷執以為有處。今不直破前二非心無體。但且奪其後一所執心處。令其一一審察。顯其了無住處。欲彼自覺。其妄必待七處情盡終不自悟。然後訶其非心。明其無體也。就分三。一密示妄識無處。此中佛徴心處。非謂此識果有一定處所。阿難不知。而佛獨知之也。正以此識本無處所。眾生述為有處。故托阿難。隨執隨破。節節慾其悟此識本無處所。而令其疑此識妄。乃其密意也。阿難示同眾生畢竟不悟此識無處。而直待七番情盡。猶恨己之不知真際所詣。而求佛說處。師資同一密機。理應然也。分三。一按定徴處。又二。一按定又二。一問定。又二。一教以直心應徴。 汝今欲研無上菩提真發明性。應當直心酬我所問。十方如來同一道故。出離生死。皆以直心。心言直故。如是乃至終始地位中間。永無諸委曲相。 研細究也。真發明性。謂真妄分明也。又即了因性耳。直心者。正蒙徴難之時心中原作何解。即照實說出不隱諱展轉心言不一也。地位果位也。通始終中間所歷位次。委曲者。紆迴留難也。心言皆直。即是直因。三時地位不委曲即是直果。如形影不差異也。 △二雙徴能見能愛。 阿難。我今問汝。當汝發心。緣於如來三十二相。將何所見。誰為愛樂。 雙徴本意。下科總明。 △二答定。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是愛樂。用我心目。由目觀見如來勝相。心生愛樂。故我發心。願捨生死。 △二徴處。 佛告阿難。如汝所說。真所愛樂。因於心目。若不識知心目所在。則不能得降伏塵勞。譬如國王為賊所侵。發兵討除。是兵要當知賊所在。使汝流轉。心目為咎吾今問汝。惟心與目。今何所在。 塵勞者。染污擾亂之意。體即根隨煩惱。極至八萬四千。賊雖心目雙舉。而意惟破心。非欲心目並破也(緣此雙徴。微意難知。以致諸家誤謂破心之後。次當破目。遂將顯見之旨。盡成破見之宗。千載迷根。實基於是。懸示辯之未盡。今當更與拔之。其意有三。一者密顯。凡迷取捨顛倒故蓋根識不離。而眼中見性。即是菩提真本。亦即奢摩他體。眾生日用不知。但惟認識為心。隨識輪轉。甚可哀憐。故佛雙舉。以觀阿難取何為心。阿難果但以見為眼。而終取愛樂為心。於是極破非心之後。所指妙明之心。依舊即此能見之性而已。豈有他哉。二者媒賊相依。責須連帶故。蓋阿難既惟認賊為子。佛欲破賊。指迷其奈。眼實賊媒。引識奔色。故佛責識流轉語。須連帶於眼。而言心目為咎也。三者例眼顯然易徴處故。佛知眾生迷識為心。決定惑為色身之內。恐阿難逃遁不肯直言故借眼之顯然在面。取例而徴心在何處也。是雖三意皆徴心帶目之由而最初之意甚深人所難見故舊注不悟此意反因之以成破見之迷。甚可惜哉)按定徴處已竟。 △二隨執隨破。古謂七處徴心。亦是污漫之言。徴者逼索。令其說處之意。如上科雲。惟心與目今何所在。是也。詳下更無如是徴辭。何立七徴。向下七番。但是隨執隨破。若雲七番破處。則不謬矣就分為七。一破在內。又分為二。一阿難引十生同計在內。 阿難白佛言。世尊。一切世間十種異生。同將識心。居在身內。縱觀如來青蓮華眼。亦在佛面。我今觀此浮根四塵。秪在我面。如是識心。實居身內。 十種異生者。十二生中。除無色。以其空散無身相也。除無想。以其土木無心相也。其餘十生俱有心在身中之計。青蓮華眼。西域此蓮之[卄/辦]極為纖長。佛眼似之。浮根肉眼。檢異勝義。四塵者。色香味觸也。秪與只同。末二句。結答定處。乃是天上人間。凡未能深達我空之理者。任運皆作此計。只此一計。一切眾生。所以囚系胎獄桎梏肉身。乃至三塗苦形自執妄認。受無量苦。展轉不能自脫者。皆由此計以為障之深根也。世間邪師。開示於人。猶言身為房舍。心是主人。甚可痛哉。然此在內。乃是本計。觀後經雲。昏擾擾相。以為心性。一迷為心。決定惑為色身之內。是也。其餘六處。但是因佛一時破奪逼成轉計。於中亦有同外異計者。故須盡之。 △二如來以不見身中為破。又三。一喻定次第定境定見也。又三。一定境內外。 佛告阿難。汝今現坐如來講堂。觀祇陀林。今何所在。世尊。此大重閣清淨講堂。在給孤園。今祗陀林。實在堂外。 給孤者。即施園建舍檀越之名也。本名須達多。以此長者常周給孤獨貧病成。別立此善名。 △二定見次第。 阿難。汝今堂中。先何所見。世尊。我在堂中。先見如來。次觀大眾。如是外望。方矚林園。 △三遠見之由。 阿難。汝矚林園。因何有見。世尊。此大講堂。戶牖開豁。故我在堂。得遠瞻見。 此科重訂。要顯後不知內而見外之謬。以身不如堂之戶牖開豁也。 △二出定總名。 爾時世尊。在大眾中。舒金色臂。摩阿難頂。告示阿難及諸大眾。有三摩提。名大佛頂首楞嚴王具足萬行。十方如來。一門超出妙莊嚴路。汝今諦聽。阿難頂禮。伏受慈旨。 摩頂者。慈愍攝受。將以大法饒益之也。三摩提者。此雲等持。既是諸定共名。復是全定總號。不比阿難所請三名中三摩提。彼總中之別。例如色法十一之色。不同六塵之色也。大佛頂等。方是此定不共之號。一經所說。全為此定。隨便寄居於此耳。佛頂楞嚴義現題中。王者。諸三昧中。最為尊上。又入此三昧。一切三昧。皆具其中。具足萬行者。不但只具諸定。而萬行無有不具。蓋一真湛寂。不妨萬行繁興。所謂念念具足六波羅蜜者。是也。十方如來一門超出者。見其為諸聖共由脫離生死之要也。妙莊嚴路者。表其為直趨極果之達道。蓋佛之極果。號妙莊嚴海。約性具本有萬德莊嚴。此海須由大定方能趨入。故為彼路(問前言此中純談奢摩他。無二名之雜。今何此處標三摩提答已申總名。揀於別目何得。又難曰何名寄居。答義既該於全經。理合在於阿難哀求之下。如來委說之初。安之則首冠三名之外。方是總目正居之地。今佛隨便。此處標許。乃偏安奢摩破妄科中。故言寄居也)。 △三正與決破三。一按定所答。 佛告阿難。如汝所言。身在講堂。戶牖開豁。遠矚林園。 △二反難失次。又曲分為二。一如來即喻反難。 亦有眾生。在此堂中。不見如來。見堂外者。 此難。明以違前安見次第科中所說。而暗以順彼所計身中心相令彼易知其謬也。 △二阿難於喻知謬。 阿難答言。世尊。在堂不見如來。能見林泉。無有是處。 △三就謬難破。又曲分為三。一先與合定。 阿難。汝亦如是。 合定者。合前即喻反難科也。汝亦如是者。言汝所計身中之心亦如此。在堂不見如來。而反能見外者。無以異也。一句合定。向下詳以發明矣。 △二詳申其謬。又分二。一在內不見謬。又曲分二。一正難當見。 汝之心靈。一切明了。若汝現前所明了心。實在身內。爾時先合了知內身。頗有眾生。先見身中。後觀外物。 一切明了者。言凡心所在之處。必能明了不昧也。了知內身者。言當先見臟腑也。頗字詳經。乃是多意。言依汝所計心在身中。即當世間多有眾生。先見臟腑後觀外物。今何無有。此等一人。惟就凡夫。任運而論。不取聖人及禪定所見。縱此二種更別有理。亦非心在身中。且心在之處。即當明了。同彼見外。仍當更真。何待於聖人及禪定而後見乎。 △二以淺況深。 縱不能見心肝脾胃。爪生髮長筋轉脈搖。誠合明了。如何不知。 心肝脾胃深處也。容許不見。爪等最淺。何亦不知乎。爪發皆取膚中生處非外相也。 △二昧內知外謬。 必不內知。云何知外。 設救之雲。心在臟腑。重重包褁。云何見內。此是必不內知。准此即應並外不見。良以重重包褁。既不同前戶牖開豁。云何得遠瞻見。今見不知內而反惟知外。是與在堂不見如來而反見林泉者無異。豈不謬乎。有雲。眼即戶牖。便成心在頭中。豈成心在身中。 △三遂與決破。 是故應知。汝言覺了能知之心住在身內。無有是處。 言汝知在堂不見如來能見林泉無有是處。即應悟知。心在身中。不見身內。反見身外者。亦無有是處也。只此一破。初聞有緣者。即當驚悟絕倒。非佛妙典。何嘗聞於他教有說。心不在於身中者乎。奇哉真師子吼也。此中執內。而疑尚未盡者。更合第四釋之。余疑無不盡矣。破在內竟。 △二破在外分二。一阿難引燈在室外為喻。又三。一轉成謬悟。 阿難稽首。而白佛言。我聞如來如是法音。悟知我心實居身外。 悟知者。於不見身內。悟知不在身內。於了見身外。悟知必在身外。奪內執外。凡情必然。 △二徴引燈喻。 所以者何。譬如燈光然於室中。是燈必能先照室內。從其室門。後及庭際。一切眾生。不見身中。獨見身外。亦如燈光居在室外不能照室。 從譬如至後及庭際。是先用異喻。以反顯不同所以。自番前執之非也。一切下至不能照室。方用同喻。證明心在身外也。 △三自決同佛。 是義必明。將無所惑。同佛了義。得無妄耶。 皆決定之辭也。無妄者。言不同前在內之虛妄矣。 △二如來以身心相知。為破心在身外。身當無知故以相知。斥破其謬矣。分二。一先以喻明。分二。一如來喻明外不相干。 佛告阿難。是諸比丘。適來從我。室羅筏城。循乞摶食。歸祇陀林。我已宿齋。汝觀比丘一人食時諸人飽不。 循乞。乃提獎次日之事。摶食者。有形段可摶取者也。四食中。揀非觸思識也。宿齋者。本日止齋也。喻意但取諸人既分彼此。便不相知。若心在身外。便同兩人。亦分彼此。當不相知矣。此用異喻。反顯決不同此也。 △二阿難於喻了知不迷。 阿難答言。不也世尊。何以故。是諸比丘。雖阿羅漢。軀命不同。云何一人能令眾飽。 △二正與決破。又曲分為三。一合喻無干。 佛告阿難。若汝覺了知見之心。實在身外。身心相外。自不相干。則心所知身不能覺。覺在身際。心不能知。 順彼執外躡前異喻而反合無干。言當同羅漢互不相飽。 △二驗非無干。 我今示汝兜羅綿手。汝眼見時。心分別不。阿難答言。如是世尊。佛告阿難。若相知者。云何在外。 兜羅。此雲細香。惟西竺有此綿。佛手柔軟似之。夫眼見是身之知。心分別是心之知。二知同時。曾無兩體。即此相知。何有在外之相。 △三遂與決破。 是故應知。汝言覺了能知之心住在身外。無有是處。 破在外已竟。 △三破根里破心在眼根之執也。俗書雲。晝則神遊於目。似此執也。分二。一阿難以琉璃合眼為喻。分四。一悟前轉記。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佛所言。不見內故。不居身內。身心相知不相離故。不在身外。我今思惟。知在一處。 知在一處者。方明非前內外兩處也。 △二承徴指處。 佛言。處今何在。阿難言。此了知心。既不知內。而能見外。如我思忖。潛伏根里。 △三引喻琉璃。 猶如有人。取琉璃碗。合其兩眼。雖有物合。而不留礙。彼根隨見。隨即分別。 以能合琉璃。喻如眼根。以所合兩眼。喻如心體。琉璃不礙眼見。如眼根不礙心見。隨見隨分別者。領前身心相知之旨脫在外過也。 △四脫前二謬。 然我覺了能知之心。不見內者。為在根故。分明矚外無障礙者。潛根內故。 惟一在根之義。雙脫前在內不見昧內知外二謬之過也。如雲既惟在根。宜其不見於內也。既惟在根。宜其獨見於外也。何謬之有。 △二如來以法喻不齊為破。分二。一正破。又分二。一正辨不齊。又三。一先以按定法喻。 佛告阿難。如汝所言。潛根內者。猶如琉璃。 △二喻中實見琉璃。 彼人當以琉璃籠眼。當見山河。見琉璃不。如是世尊。是人當以琉璃籠眼。實見琉璃。 △三法中不能見眼。 佛告阿難。汝心若同琉璃合者。當見山河。何不見眼。 正辨不齊一科已竟。 △二雙開兩破。 若見眼者。眼即同境。不得成隨。若不能見。云何說言此了知心潛在根內如琉璃合。 見即眼不隨心。不見即不合喻。二俱墮矣。 △二結破。 是故應知。汝言覺了能知之心。潛伏根里。如璃琉合。無有是處。 破根里竟。 △四破內外。又分為二。一阿難以見明暗分外內。又三。一承前轉計。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今又作如是思惟。 △二正分內外。又分為二科。一先伸藏暗竅明。 是眾生身。腑臟在中。竅穴居外。有藏則暗。有竅則明。 △二證成見外見內。 今我對佛。開眼見明。名為見外。閉眼見暗。名為見內。 由有竅則明。故開眼見明。方能見外。由有藏則暗。故合眼見暗。即為見內。何必朗見五臟。而後為見內乎。確論此計。仍歸最初在內之執。但惟脫前二謬為異。今立二難二答。即見其意。難曰。心既在內。如何不見臟腑。答曰。有髒則暗。故合眼(云云)。即脫前在內不見之謬矣。又難曰。既不見內。如何反見於外。答曰。有竅則明。故開眼(云云)。意謂不同臟腑之暗。何得一例不見乎。即脫前昧內知外之謬矣。名雖別列。實惟救前在內負墮之失。故佛下文惟破見內而已。科名破內外者。但取七名各別耳。 △二請決於佛。 是義云何。 因上三番負墮故。不敢同前決定也。 △二如來以不成見內為破。分二。一正破。又二。一破所見之暗不成在內。又二。一雙開對與不對。 佛告阿難。汝當閉眼見暗之時。此暗境界。為與眼對。為不對眼。 △二雙破兩途皆非。又二。一對眼之非。又二。一正言不成內。 若與眼對。暗在眼前。云何成內。 △二反顯不成內。 若成內者。居暗室中。無日月燈。此室暗中。皆汝焦腑。 若成內者。言若許眼前之暗即是內之臟腑。即當不須合眼但居無光暗室。則眼前之暗皆是汝之焦腑。然豈有此理哉。焦腑者三焦臟腑也。 △二不對之非。 若不對者。云何成見。 △二破能見之眼不得返觀。又二。一以合能而難開不能。 若離外見。內對所成。合眼見暗。名為身中。開眼見明。何不見面。 離外見者。即是合眼之時。內對所成。蓋縱許所對之暗。不是外對。身外之暗。乃是內對。身中臟腑之暗。即是眼能返觀矣。既能返觀。即當合眼開眼二皆能之可也。今合眼見暗。獨能返觀身中。何不開眼見明亦返觀面乎。 △二雙破不見面與見面。又二。一破不見面。 若不見面。內對不成。 躡上番之雲。開眼既不能返觀於面。應知合眼亦不是返觀於身中矣。 △二破見面。此中有四重過。就分為四。一心眼在空過。 見面若成。此了知心及與眼根。乃在虛空。何成在內。 此中本計心仍在內。故今結難。心並眼根。俱不成在內。責其自語相違也。 △二他成己身過。 若在虛空。自非汝體。即應如來今見汝面亦是汝身。 在空離體。又見汝面。故非自體。此下仍補番詞雲。汝若執言。離體見面。不妨仍是自體。即當如來亦離汝體。亦見汝面。亦應是汝之身矣。 △三身成不覺過。 汝眼已知。身合非覺。 能見之眼。既離體而有知。所見之身。離眼而自當無覺矣。 △四轉成兩人過。 必汝執言。身眼兩覺。應有二知。即汝一身。應成兩佛。 △二結破。 是故應知。汝言見暗名見內者。無有是處。 單結見內。足見此計同在內矣。破內外科已竟。 △五破合處。分二。一阿難計隨所合處心則隨有。本經謂。趨外奔逸。昏擾擾相。以為心性。古德謂。攀緣妄識。狀如野燒。忽起忽滅。豈可謂之真心。今阿難四番被斥。乃認隨所合處。即是隨所攀緣。認為心處。正是奔逸昏擾。何異野燒。此光影門頭。了無實體。豈成心處。良由屢被挨拶。露出本相。然猶不覺其妄。亦曲盡迷態而已。又三。一謬引昔教。 阿難言。我嘗聞佛開示四眾。由心生故。種種法生。由法生故。種種心生。 首二句。見法不自生也。次二句。見心不自生也。正顯二皆互倚妄現俱無生體。心法皆空也。今阿難失旨。反證緣心有體有處。在彼心法偶合之處。可謂迷之甚矣。 △二指體標處。 我今思惟。即思惟體。實我心性。隨所合處。心則隨有。 隨合隨有。乃是隨其攀緣何法之時。即作心在之處。今世人妄謂。想千里便到千里。想萬里便到萬里。即同此見。猶作真心。開示於人。誠為可憐。觀此宜當知非矣。此計雖亦甚妄。而比前乃無定處矣。 △三總脫前過。 亦非內外中間三處。 中謂根里。 △二如來以無從來無定體為破。無從來則不能隨合。無定體則豈能隨有。分二。一正破。又三。一牒其所計而定有體。 佛告阿難。汝今說言。由法生故種種心生。隨所合處心隨有者。是心無體。則無所合。若無有體而能合者。則十九界因七塵合。是義不然。 汝今下。牒計中文略而意具。是心下。定有體者。詳下破意。須成有體。而後可施破也。首二句。反言以決其必有體也。下乃防其謬執而已。恐彼謬雲。雖無體。而不妨能合。即拶之雲。若無體(云云)。十八界外更加一界。六塵外更加一塵。是皆無體虛名。同於龜毛兔角。憑何以論合乎。此科所以為下二破張本。故下二科。皆首標有體以起也。 △二約無從來以破隨合。又二。一正審從來。 若有體者。如汝以手自挃其體。汝所知心。為復內出。為從外入。若復內出。還見身中。若從外來。先合見面。 首句。標有體以起也。教其以自手挃自身。則知覺之體。宛然現於所挃之處。於是即詰。此知覺之心。從何而來。蓋必因挃始來。方成隨合也。下難意顯二皆不見則是無所從矣。尚無從來之相。豈能隨合其處乎。 △二因救轉辯。又曲分為二科。一阿難救見為眼。 阿難言。見是其眼。心知非眼。為見非義。 為見非義者。言將心責其令見非心義也。 △二如來辯眼無見。 佛言。若眼能見。汝在室中。門能見不。則諸已死。尚有眼存。應皆見物。若見物者。云何名死。 若眼下。心眼相俱破也。乃是用喻。以顯能見唯心。以阿難喻心。以門喻眼。喻中門雖通見。須有門內之人而後有見。非人而門豈能見乎。法中眼雖通見。須有俱眼之心而後能見。非心而眼豈能見乎。則諸下。離心獨眼破也。乃是即事以驗。徒眼不見。可見知見皆屬於心。豈可妄分見屬於眼乎。約無從來。以破隨合已竟。 △三約無定體以破隨有。又二。一先開四相。 阿難。又汝覺了能知之心。若必有體。為復一體。為有多體。今在汝身。為復遍體。為不遍體。 △二一一推破。分四。一破一體。 若一體者。則汝以手挃一支時。四支應覺。若咸覺者。挃應無在。若挃有所。則汝一體。自不能成。 一體者。四支共一心體也。四支應覺者。言手足咸皆覺也。下即難於咸覺矣。挃應無在者。言當不覺挃在何處。方是咸覺。而成一體之義矣。末三句。申正義以破之也。若挃有所者。若但覺一支有挃也。一體不成者。不成四支共一心體矣。 △二破多體。 若多體者。則成多人。何體為汝。 一人惟有一心。故多心即成多人。何體為汝者。以眾體各分一心故也。 △三破遍體。 若遍體者。同前所挃。 前是四支共一體。此是一心滿四肢。故言同前一體成難也。 △四破不遍體。 若不遍者。當汝觸頭。亦觸其足。頭有所覺。足應無知。今汝不然。 當汝二句。同時齊觸也。頭有二句。言當一處覺。一處不覺。方為不遍。今汝不然者。言今齊觸齊覺。何為不遍乎。 △二結破。 是故應知。隨所合處。心則隨有。無有是處。 無是處者。承上結雲。來既無從。豈有隨合之相。體尚無定。豈成隨有之義。可見悉無是處也。破合處竟。 △六破中間。分二。一阿難計心在根塵之中。又二。一阿難泛說中間。又二。一謬引昔教。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亦聞佛與文殊等諸法王子談實相時。世尊亦言。心不住內。亦不在外。 實相者。性宗空宗所說曲直不同。大約說一心萬法。不依妄執。直談真實本相而已。不在內不在外者。真心實相也。缺不在中間者。今欲立心在中間故也。論三不在真妄皆可發明。若說妄心。是明無體意。實不在也。若說真心。是明周遍意反顯無所不在。不滯在一處也。今阿難混濫。偏引真說。以附會己之妄意。意謂不在內者。不在根也。不在外者。不在塵也。可謂謬引矣。 △二檢前立中。 如我思惟。內無所見。外不相知。內無知故。在內不成。身心相知。在外非義。今相知故。復內無見。當在中間。 首三句。檢定第一第二之謬計。領旨知非也。長水謂。不字是又字。極是與下重申中身心相知最相應合。次四句。重申二義不成。皆所以檢去前之內外而不用。末三句。躡上內外不成之義。泛言立中意取根塵。兩楹中間。特未分明耳。 △二如來確定中相。以彼說中不明故也。又分二。一雙徴兩在。 佛言。汝言中間。中必不迷。非無所在。今汝推中。中何為在。為復在處。為當在身。 處者。身外境界也。 △二雙示不成。又二。一在身不成。 若在身者。在邊非中。在中同內。 △二在處不成。 若在處者。為有所表。為無所表。無表同無。表則無定。何以故。如人以表表為中時。東看則西。南觀成北。表體既混。心應雜亂。 表中標竿也。修房舍者必立之。以表中位也。首三句雙徴也。次二句雙破。皆不得成中也。何以故下。單以徴釋表則無定。 △三阿難別出己見。又分為二科。一異佛現說。 阿難言。我所說中。非此二種。 △二同佛昔說。 如世尊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眼有分別。色塵無知。識生其中。則為心在。 阿難所引。是佛相宗隨順世間之談不了義也。此經於後十八界中。一一破其相妄。惟顯性真。方是奢摩他。今阿難求此。而仍引權說。以證心處。正是多聞人。循名昧義之狀耳。眼有分別者。言眼有知覺也。此句但是定眼根在內而已。以其既有知。則必屬內身故也。色塵無知者。此句乃定色塵在外而已。以其既無知。則必屬外境故也。末二句。言根塵內外相對。而識在中間。作用分別故。即指為心在之處。此方分明說出根塵之中矣。 △二如來以兼二不兼二為破。分二。一正破。又二。一雙開兩途。 佛言。汝心若在根塵之中。此之心體。為復兼二。為不兼二。 兼猶連屬也。二者根與塵也。如言汝心在根塵之中。其體與根塵之二相連屬耶。不相連屬耶。 △二雙示俱非。分二。一兼二非中。 若兼二者。物體雜亂。物非體知。成敵兩立。云何為中。 首二句標定也。物即塵也。體即根也。雜亂者。言混合其心不得成中也。後三句釋明也。物非者。塵非有知也。體知者。根是有知也。成敵兩立者。言汝心若與根塵連屬為體。則半有知半無知。對敵而立。墮成二邊。豈得為中。 △二不兼更非。 兼二不成。非知不知。即無體性。中何為相。 兼二不成者。言心體與根塵。二法全不連屬也。非知不知者。言此心體既非根之有知。又非塵之不知也。末二句。言體性尚無。憑何立中乎。正破竟。 △二結破。 是故應知。當在中間。無有是處。 破中間竟。 △七破無著。分為二。一阿難以不著諸物為心。又二。一引佛昔教。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昔見。佛與大目連。須菩提。富樓那。舍利弗。四大弟子。共轉法輪。常言覺知分別心性。既不在內。亦不在外。不在中間。俱無所在。 覺知等。正此妄心。上文中間被破故。此方取三處都無耳。 △二釋成請決。 一切無著。名之為心。則我無著。名為心不。 首二句。是阿難自意釋成。非佛本旨。佛言三不在者。正前二義中無體義也。而阿難證成無著為心。是謂心有體。但無著而已。然詳此語。意雖不覺妄心無體。而已逼成無處。蓋既謂無著。何有處乎。妄計辭窮。自至此耳。此有伏難。難曰。佛之徴處。本顯無處今已無處。何得又破。答曰。佛之徴處。固顯無處。佛顯無處。令悟無體。今證無著。即為心體。是雖無處。而執有體。所以破也。末二句。不敢自決之意。 △二如來以諸物有無為破。此轉約物體以破心體也。分為二科。一正破。又分二。一雙徴有無。 佛告阿難。汝言覺知分別心性俱無在者。世間虛空。水陸飛行諸所物象。名為一切。汝不著者。為在為無。 惟徴物體有無也。世間虛空。物在之處也。水陸飛行。分物之類也。諸所二句。總結釋成也。末二句。牒言汝謂不著諸物者。則彼物體是有耶是無耶。 △二雙示不成。又二。一無尚不成。 無則同於龜毛兔角。云何不著。 龜毛兔角。假設明無體也。言諸物若本畢竟無體。則汝謂心無所著。不著於何者乎。此是諸物無體。不成無著之義矣。 △二有豈能成。又二。一標定。 有不著者。不可名無。 番上若言諸物有體我但不著。次一句。即斷定雲。若此不可名為無著也。 △二釋成。 無相則無。非無即相。相有則在。云何無著。 釋此承上。當用何以故徴起。下方釋之。首二句。無與有相番也。如雲無相。則畢竟無物。非無即當成有相矣。第三句。言有相與有著相因。如雲才言有相。早已著矣。云何得無著乎。在字作著字讀之。此是諸物有體不成無著之義。正破竟。 △二結破。 是故應知。一切無著。名覺知心。無有是處。 夫七處皆非。則妄情已盡。而世人計心之住處者。不出於此。至此則平日所恃。以為心者。杳無住處可跟究矣。若此體察功夫。初聞者其亦知珍重乎。然詳此七番確定成處者。惟四處而已。謂一內。二外。三根里。及第六根塵之中。是也。第四還在內。第五乃無定處。第七並處亦無也。又一四引眾同計。二三己意推度。後三引教謬釋。有此差別。智者辨之。密示妄識無處已竟。 △二顯呵妄識非心。上科。於前三種非真義中。但拈第三有處之執而已。今此科中。呵為非心。方破第一是心之執矣。分三。一阿難責躬請教。又三。一責請之儀。 爾時阿難。在大眾中。即從座起。偏袒右肩。右膝著地。合掌恭敬。而白佛言。 △二責請之辭。又分二。一自責不知心處。又二。一責未證由恃憍憐。 我是如來最小之弟。蒙佛慈愛。雖今出家。猶恃憍憐。所以多聞未得無漏。 憍憐亦慈愛也。如在家子弟多恃父兄之愛。不自勤業。習氣不忘。故出家猶恃也。末二句。正明未勤修證。無漏解現嘆德中矣。 △二責墮淫由不知處。 不能折伏娑毗羅咒。為彼所轉。溺於淫舍。當由不知真際所詣。 真際者。既不悟所執之心為妄。仍呼為真心實際。詣字尋常訓往字。今詳經來意。似是在字之意。譯人命辭。稍未穩也。良以。上文佛雖破處。而未分明說出非心及以無處。故阿難求處之心未了。尚自責其不知真心實際所在也。 △二求佛別說真處。躡上自責之詞。既以不知心處為恨。顯知問意必仍索處。然此意亦是與人辯論一定之序。佛既七番破其所說之處俱非。阿難豈不望佛別說真處乎。又二。一正求說示。 惟願世尊。大慈哀愍。開示我等奢摩他路。 奢摩他路者。意以不知心處。則正觀無路可修。願佛分明。指出此心。的在何處。庶可為真觀之路。此方是阿難真語意也。 △二兼除惡見。 令諸闡提隳彌戾車。 闡提。此雲斷善根人。意該一切外道。隳壞也。彌戾車。此雲惡見。意謂佛若說出真處。則我七番所說皆成邪見。何況一切外道所說惡見。豈不盡成隳壞。 △三懇求同眾。 作是語已。五體投地。及諸大眾。傾渴翹佇。欽聞示誨。 傾渴者。如渴思飲也。翹佇者。如鳥張望也。欽敬也。責躬請教竟。 △二如來顯發非心。分三。一表現破顯諸相。又分為五。一表諸智將現。 爾時世尊。從其面門。放種種光。其光晃耀。如百千日。 面門。謂眼耳鼻舌。為執此識。惟恣迷倒。塞諸智門。皆不現前。今識將破諸智將現。故以眾光表之。 △二表眾識將破。 普佛世界。六種震動。 六震者。動踴震起吼擊也。此正表六處妄識將破耳。問據佛所破。似惟第六。今何言六處俱破乎。答既雲緣塵分別。則前五非無分別。況阿難明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而佛以兼二等意破之。既破眼識。餘四並破。可知。 △三表核蔽將開。 如是十方微塵國土。一時開見。 為有此識緣塵自蔽。逐念偏局。常處暗冥。無量智境。皆不能見。今將破顯。故現此相表之。 △四表分隔將合。 佛之威神。令諸世界合成一界。 為有此識執法執我。分別自他。悉成隔越。今識破自融為一。故此表之。 △五表流轉將息。 其世界中。所有一切諸大菩薩。皆住本國。合掌承聽。 由認此識為心。浩劫流轉。縱得小乘涅槃。亦如遠客他鄉。不得住持本地全體照用。今將破識。還住本地。全其照體。故以是相表之。 △二普示真妄二本。本無而錯認為執。此屬妄本。所謂執似。本有而不知為迷。此屬真本。所謂迷真。分二。一舉過出由二俱是過也。又二。一法說。又二。一歷舉眾過。又三。一任運受淪人過。 佛告阿難。一切眾生。從無始來。種種顛倒。業種自然。如惡叉聚。 泛爾凡夫。不知修行者也。惡叉。西域果名。此方無之。聚者每三果成一聚。喻惑業苦三生必同聚矣。 △二權小修學人過。 諸修行人。不能得成無上菩提。乃至別成聲聞緣覺。 不成無上菩提者。即指權教菩薩於四禪成佛者。方至圓之二行故也。聲聞者。聞四諦聲教也。緣覺解現辟支皆秉小教者也。 △三凡夫修學人過。 及成外道諸天魔王及魔眷屬。 外道叛佛正教。心游道外者也。諸天奉佛戒定。欣求樂果。不求出離者也。魔羅。此雲殺者。耽護欲境。惱害正修者也。皆取具增上果。生居勝處。有變有通。自謂道成者耳。 △二總出其由。 皆由不知二種根本。錯亂修習。 即真妄二本。錯亂者。誤以妄者為真。獨修於妄。非真妄雜修也。 △二喻說。 猶如煮沙欲成嘉饌。縱經塵劫。終不能得。 劫麼。此雲長時。塵劫者。微塵記彼劫數。極長時也。妄不成真。故終不可得。舉過出由竟。 △二徴釋名體。又二。一徴起。 云何二種。 △二正釋。又分為二。一所執妄本名體。 阿難。一者無始生死根本。則汝今者與諸眾生用攀緣心為自性者。 無始生死根本出其名也。則汝下指其體也。此體乃無體之妄體耳。即上文思惟妄想七番不得其處。及下文方將呵破者也。 △二所迷真本名體。 二者無始菩提涅槃元清淨體。則汝今者識精元明能生諸緣緣所遺者。 即前文所判常住真心性淨明體。而加詳明也。二者下出其名也。則汝下指其體也。此體方是實有之真體矣。妄真皆稱無始者。如金之與沙二俱無始。不可詰其先後。乃佛教中正說。異外道之有始。菩提者。三種中真性菩提耳。涅槃者。義番圓寂。真本圓而妄本寂也。三種中性淨涅槃耳。取次依本覺如如智理而言。故云元清淨。元即本也。不取修斷障染所成。今者。現令即具不待後修。識精元明者。六根所具圓湛不生滅性。識精乃其總名。本惟一體。若應六根而列別名。當是見聞嗅嘗覺知六精也。五卷諸佛證雲。汝復欲知無上菩提。令汝速證安樂解脫寂靜妙常。亦汝六根。更非他物。驗知菩提涅槃元清淨體。決指六根中見聞等精。所以破識之後。首即顯見情。為妙明本心也。舊注全不達此。故迷為破見耳。又復當知。佛釋偈文。謂陀那細識。正此識精。然亦以識為名者。乃是第八識海。非比前六虛妄無體矣。因是真修之本。所以修圓通中。直選耳根聞性。亦此識精。而斯經始終要用所以迥異於諸經者。由此根性以為之本矣。應知二本所含。下文前短後長。前至此卷半。破識盡處。後至二卷末。破和合盡。然真本寄標於此耳。元明者。本來自明。非由修斷矣。諸緣者。前六轉識也。楞伽雲。藏識海常住。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是知前六。皆此識海所生諸浪。故虛妄也。緣所遺者。言前六能遍緣一切。而獨於本生識海。自緣不及。如眼所起見能遍見一切而自不見眼也。縱使悟時須一念不生方能默契。六識若動。體即隱矣。故學人不舍緣心。畢竟如生盲。不見性也。由其執認緣心必遺元明。故曰緣所遺也。(問惟識何言七緣第八見分為我。答偈雲。隨緣執我量為非。既是非量。豈真能緣)然謂之真本者。真修根本。以決定能成菩提涅槃故也。正釋竟。 △三結歸。 由諸眾生遺此本明。雖終日行。而不自覺。枉入諸趣。 此結。雖似單結迷真。而實亦並結執妄。以迷真正由執妄也。蓋因緣不及。畢竟不見。遂成永迷也。雖終日行。而不自覺者。日用不知也如見聞等諸精。無須臾離。而竟不知其可以用為真修之本能至佛位。所以終不見其全體得其大用也。枉者屈也。言本不當受。而屈枉受之。諸趣即七趣也。蓋此識精。眾生本有。體遍十方。用彌沙界。非諸趣所能牢籠。但由不覺。甘受輪迴。豈不屈枉哉。警之至也。普示執迷二本已竟。 △二正斥妄識非心。即前所徴愛樂妄心。而今重舉重徴者。良以。破處示本。文辭既長。前之心相沉隱。若不重舉徴令現前。將對何者。而施斥破之辭乎。重徴之旨。惟在此耳。分三。一如來重徴直呵。又分三。一應來垂問。 阿難。汝今欲知奢摩他路。願出生死。今復問汝。 奢摩他路。問答意別。阿難以求知心處為路。如來則以了此妄識無體無處。而別覓真心。為奢摩他路也。 △二徴令現前。又三。一於見詳徴。又三。一總徴於見。 即時如來。舉金色臂。屈五輪指。語阿難言。汝今見不。阿難言見。 五輪指者。佛之指端。皆有千輻輪紋。屈者握而成拳相也。 △二別徴所見。 佛言。汝何所見。阿難言。我見如來舉臂屈指。為光明拳。耀我心目。 △三別徴能見。 佛言。汝將誰見。阿難言。我與大眾。同將眼見。 此上三科。方以徴定能見所見。而未及徴心。故大科名於見詳徴也(此中先徴眼見。密含深意。現於前文徴處科下小注之中。今因重徴。當亦重申明之。如來前文雲。將何所見。誰為愛樂。意已深含。辭猶隱略。此處有三。審試太煞丁寧。學者不可不著眼。一則舉拳。語阿難言。汝今見否阿難言見。二則曰。汝何所見。阿難答以見光明拳。三則曰。汝將誰見。阿難又惟答以眼見。如來可謂重重顯示。阿難可謂頭頭錯過矣。如來見阿難始終不能薦取不能直認見性為心。只得落草。盤桓更問。以何為心。當我拳耀也。此意甚深難知。故特為宗通者漏泄之。問環師此處亦云。金拳舉處。直下要識本明塵相。未除依舊認賊為子。豈不徹了此意。答此正所謂似則也。似是則未。是以環師未徹見性即是本明耳。諍曰。如來正舉拳徴見。環師就此便說。要識本明如何不徹見性。答若果此處徹領見性即是本明。到盲人矚暗章中。不應隨眾說為破見也。問彼卻取何為本明耶。答彼蓋泛領宗家所云正法眼藏涅槃妙心之名字。為本明耳。而實未能親領目前見性即是涅槃妙心。所謂似現量。而非真現量也。知言者固不可以一語之偶合而濫許其全是也。環師他處似是而非者尚多。此其未透之源本也歟)。 △二就答徴心。 佛告阿難。汝今答我。如來屈指為光明拳耀汝心目。汝目可見。以何為心當我拳耀。 前文雲。將何所見。誰為愛樂。合此科當是兩番徴心而已。 △三舉心以答。 阿難言。如來現今徴心所在。而我以心推窮尋逐。即能推者。我將為心。 推窮尋逐之心。即前阿難自述思惟愛樂及如來所判妄想攀緣之心也。上文雲。由目觀見如來勝相心生愛樂。合此科當是兩番自呈妄心。但上文且惟破處。此下方直破心矣。徴令現前已竟。 △三直呵非心。 佛言咄阿難。此非汝心。 咄。振聲呼警。令大驚悟也。前言三種非真意中。此方說破第一非是心也。重徴直訶已竟。 △二阿難驚索名目。 阿難矍然。避座合掌。起立白佛。此非我心。當名何等。 矍然驚愕貌。避離也。經久自恃。惟知有此。一朝奪之。無有不驚者矣。 △三如來指名出過。 佛告阿難。此是前塵虛妄相想。惑汝真性。由汝無始至於今生。認賊為子。失汝元常。故受輪轉。 前塵虛妄相想。此六字。乃其本名。阿難既聞非心。索要本名。故佛直指本名以答也。前塵者。現前所對六塵也。虛妄相想者。言此思想。必帶塵相。虛妄暫現。豈有實體哉。故後顯發科中。不過詳釋此名之義而已。由汝下出其錯認之過患也。認賊為子者。本非心而錯認為心也。失元常者。即昧真心而不認取也。如人既認賊為子。更不求覓真子矣。受輪轉者。以所認非真常之心故。長流生死。如常遭賊子竊奪也。顯呵妄識非心已竟。 △三推破妄識無體。此科方以說透識心徹底虛無斷滅全不是心矣。分二。一阿難述怖求示。分四。一述唯用此心。又三。一出家用此心。 阿難白佛言。世尊。我佛寵弟。心愛佛故。令我出家。 △二作善用此心。 我心何獨供養如來。乃至遍歷恆沙國土。承事諸佛及善知識。發大勇猛。行諸一切難行法事。皆用此心。 此科及下科。皆是假設擬度。必不能外此心而別為用也。 △三作惡用此心。 縱令謗法。永退善根。亦因此心。 △二述舍此更無。 若此發明。不是心者。我乃無心。同諸土木。離此覺知。更無所有。 末二句。是依佛舍此。更復揣摩。則杳無別心可得也。 △三述自他驚疑。 云何如來說此非心。我實驚怖。兼此大眾。無不疑惑。 天上人間凡外權小。無不說此為心。故與阿難驚疑同也。縱有禪定取證。亦由制住此心而得故也。 △四求如來開示。 惟垂大悲。開示未悟。 且求開示。如何此非我心。如何名為前塵虛妄相想。此尚未及求說真心也。阿難述怖求示已竟。 △二如來安慰顯發。又二。一安慰許有。當知此科非是正說真心。但由阿難驚怖離此更無。故且許有。以安慰其驚怖也。又曲分為三。一先標垂教深意。 爾時世尊。開示阿難及諸大眾。欲令心入無生法忍。 無生忍者。別教初地以去。方始證入。圓教當住位所證。住此忍者。於三界內外。不見有少法生。不見有少法滅。超情離見。一一當體。皆即真如實相。亦即一切事究竟堅固也。眾生不能證入於此者。正由誤認生滅妄想為心。故於此忍永隔。而不能入。今將破彼生滅。顯發無生。故經預標。以示如來垂教利益之深耳。至後敘開悟雲。世間所有。皆即妙明。獲本妙心。常住不滅。其即此忍之義相乎。 △二示己常說唯心。 於師子座。摩阿難頂。而告之言。如來常說。諸法所生。唯心所現。一切因果世界微塵。因心成體。 諸法所生者。眾生迷其真源。而妄謂萬物各有從生之法。如金生水木生火之類。是也。惟心所現者。聖教直指大本唯一真心體隨緣變現也。二句敵體相番。略以總標。一切下詳以別列也。因果具凡聖權實。大至世界。小至微塵。具染淨粗妙。因心成體者。即唯心所現。所謂萬法離真心乃至無芥子許可得也。 △三舉況真心有體。 阿難。若諸世界一切所有。其中乃至草葉縷結。詰其根元。咸有體性。縱令虛空。亦有名貌。何況清淨妙淨明心。性一切心。而自無體。 縷結。如絲麻之類。舉至細微以況粗大。詰追問也。根元體性。亦是隨世間所說因緣及自相也。虛空二字。即名豁虛無礙為貌。此舉無體者以況有體也。自體無垢曰清淨。處染不染曰妙淨。湛寂虛靈曰明心。性一切心者。與一切法為心性也。此心海廓周法界。而一切諸法。皆是真心海中所現影像。無自體性。但依此心為彼實性故也。而自無體者。正是況顯之詞。言所現之物尚皆有體。而能現之心豈反自無體乎。決言真心必定有體。汝但因執此妄心故。以迷彼實體。豈真離此更無所有乎。安慰許有已竟。 △二顯發虛偽。上雖指名出過。猶未明其何為虛偽。故此始發之也。然前文三種非真義中。此科方以說破第二無體之義。又復曲分為二科。一托塵似有。又二。一反難離塵當有。 若汝執吝分別覺觀所了知性。必為心者。此心即應離諸一切色香味觸諸塵事業。別有全性。 執吝者。堅執舊見而不舍也。分別者。散心任運之用。覺觀者。究理推度之用。前粗後細。二皆有分明不昧之相。故曰所了知性。此正妄識也。必為心者。決定認此為自心也。此先按定向下方起難詞。色香味觸。略舉四塵。諸塵。更該聲法之二。一切事業。皆塵所成。如雲塵事塵業也。然營業之初曰事。事辦之後曰業。別有全性者。縱之令其離塵自有也。 △二正言不能離塵。又復曲分為二科。一外緣不離。 如汝今者。承聽我法。此則因聲。而有分別。 單舉聲塵者。固取現對之境。舉一例余。亦是以勝該劣矣。此即破第二緣佛聲教心也。 △二內守不離。 縱滅一切見聞覺知。內守幽閒。猶為法塵分別影事。 此見聞覺知。約前五識及五俱意識而言。以四攝六。蓋合嗅嘗為一覺也。滅者。息此諸識外緣覺觀而不動也。幽閒者。內心寂境也。此科方該諸修學人故。此境即凡外權小在定所守之境。亦彼取證以為法性者也。法塵者。指此境之本名。如雲本非法性。元是法塵也。分別即守此境之心也。影事者言此境此心但是光影。了無實體矣。蓋凡外權小。執此幽閒。以為法性深處。而不知尚是妄識所緣法塵。又執守境之心已離外塵。而非分別。而不知未離法塵猶是分別也。然此境所以為法塵之由者有二。一者凡外小乘。不達諸法本空。但舍外而緣內。如鏡外之物不除。鏡中之影常在。但相似不動而已。實念念不忘外法。豈能除其影乎。影即法塵也。二者權教菩薩。雖達法空。而未聞此經塵有十二。今於幽閒之時。雖離明動通甜合生之六。而未離暗靜塞淡離滅之六也。故亦是法塵也。至於守境之心。所以為分別之由者亦二。一者境既法塵。體非本有。全托分別。而後分明一不分別。境即沉沒。故恆分別。譬如無波之流。望如恬靜。而實不住也。二者凡外權小。皆依六識思惟為觀。六識印持為止。離六識無別定慧之體。故根本元是分別。豈能擺脫乎。夫境是法塵。心是分別。境固不能離心。心猶不能離境。自謂清淨。實全垢污。自謂寂定。實全流注矣。大凡上禪深教不明。而好靜定者。未有能出此境者矣。然亦常處生滅。終不自覺其非。奉勸好禪定者。尚當究心於斯經而後可乎(抑又因是而知一切權乘有出入之定。皆是微細分別。蓋全以憑仗細分別心。持彼寂境。一不分別。寂境即失。名曰出定。楞嚴大定豈如是乎。請昧題中所解。自知異於是矣。此即破第四止散入寂心也)托塵似有已竟。 △二離塵實無。又曲分為二科。一暫縱離有即許為心。 我非敕汝執為非心。但汝於心微細揣摩。若離前塵。有分別性。即真汝心。 非敕汝執者。不強其定依也。但汝下教其自度也。若離下方是縱詞。有分別性者。有離塵之自體也。即真汝心者。暫許之也。 △二隨奪雜無不得為心。又復曲分為三科。一離無即是塵影。 若分別性。離塵無體。斯則前塵分別影事。 △二塵影即同斷滅。 塵非常住。若變滅時。此心則同龜毛兔角。 全托諸塵而現分別之影。塵若變滅。心豈能存。如形滅而影自亡。故同龜毛兔角。二乃無體之名。故以之喻也。 △三斷滅誰成至道。 則汝法身。同於斷滅。其誰修證無生法忍。 法身斷滅者。順阿難意執緣塵之心為法身故也。此所以權小法身尚非真實常住。而終無實果。以不離塵影。所謂蒸沙作飯也。無生忍同前。如來備破三迷已竟。 △二會眾知非無辯。 即時阿難。與諸大眾。默然自失。 默然者。依佛微細揣摩。自失者。覺得離塵無體。又前責己不知心處。尚望佛言。聞佛直呵非心。驚疑諍辯。及其蒙佛無體之示。始知體尚本無。安有住處。三迷全破。三執全消。故默然無辯。然則平日倚恃為心者。一旦杳無體性。無可跟尋。而又未審何者為心。即如人失其所寶之物。故曰自失。正與斥破已竟。 △三結歸判辭。 佛告阿難。世間一切諸修學人。現前雖成九次第定。不得漏盡成阿羅漢。皆由執此生死妄想誤為真實。是故汝今雖得多聞。不成聖果。 前文普判眾生誤認科雲。一切眾生。生死相續。皆由用諸妄想。此想不真。故有輪轉。自判後即乃備破三迷。破迷已畢。故此仍以結歸前判。以原其文也。世間諸修學人。即前一切眾生。非但指於界內。如此經以三賢四加尚名世間。詳下文正指凡外小乘。而意該於權教菩薩。九次第定。謂四禪四空加滅受想。小乘法中。前八凡位所成。第九無漏聖位所成。今雲不得漏盡成羅漢者。當知。彼所謂無漏聖位。皆一時權許誘進而已。法華破雲。汝當觀察籌量。所得涅槃非真實也。既非真涅槃。豈名真漏盡乎。故長水謂十地為漏盡羅漢。無可疑也。極理而言。權教之佛。亦非以尚在圓之二行而已。皆由下二句。正歸判辭。即前用妄想而有輪轉也。由是知前生死必兼變易。輪轉亦帶涅槃也。末歸阿難。意猶可見。蓋小教許四果皆聖。阿難已登初果。而謂非聖。豈破初而獨存於四乎。決定以十地方為分證之聖果矣。此即破第五界外取證心也。斥破所執妄心以開奢摩他路已竟。 △二顯示所遺真性令見如來藏體。上科即是妄本已破而不用矣。此科即是真本正修必用。佛雲。眾生遺此本明。枉入諸趣。故科名承用遺字。然而現具六根之中。遍為一切法體故。此科始從眼根開顯。以至四科七大也。分二。一阿難捨妄求真。久執妄識為心。最所難捨。今悟其妄方始舍之。惟求真心矣。又三。一悲感陳言。 阿難聞已。重複悲淚。五體投地。長跪合掌。而白佛言。 凡悟深者而後發悲。或悟妄而悲久苦。或悟真而悲久失。今此悟妄之悲也。 △二追述痛悔。此中二子科。即示墮淫室。二種深意。文現於此。就分為二科。一悔恃如來不修大定。 自我從佛發心出家。恃佛威神。常自思惟。無勞我修。將謂如來惠我三昧。不知身心本不相代。失我本心。雖身出家。心不入道。譬如窮子舍父逃逝。 此科即他不足恃也。惠者恩賜也。三昧。此雲正定。亦云正受。入此正受。不受一切余境也。代者替也。如愚忙迫令他代食終不自飽。失本心者。因悟妄心。而始知不見自心即非入道。喻如舍父者。生佛本來同一法身住持。法身者。似離而實合。似疏而實親。今阿難認妄遺真。似合而實離。似親而實疏。所謂對面千里。故云爾也。觀此則不自修行。而但求加被者。亦可以警矣。 △二悔恃多聞終無實得。 今日乃知。雖有多聞。若不修行。與不聞等。如人說食終不能飽。 此科即聞不足恃也。觀此則徒恃學問。而不實修者。可以警矣。 △三表迷求示。 世尊。我等今者。二障所纏。良由不知寂常心性。惟願如來哀愍窮露。發妙明心。開我道眼。 二障者。煩惱及所知也。煩惱障者。即見思二惑。見乃作意分別之惑。即十結使。思乃任運貪愛。即貪嗔痴慢四結使。前粗後細。總屬我執所起。能障人天勝妙好事。故名事障。煩惱即障。持業釋耳。所知障者。亦二。一者取境。謂不達外境唯心。而謂心外實有。有所希取。二者法愛。於所修證。不達性空。而生愛著。亦前粗而後細。總是法執。能障法空之理。故名理障。然所知二字。不即是障。正是法空之理。依彼所障之理以為名。故曰所知。不是障被障障所知。是能障所知之障。依主釋耳。亦名智障。即法空之智。同前理說。阿難初果。方脫見惑。而思惑未盡。是尚為煩惱所纏。至於所知障。渾然未解脫矣。寂者不動搖也。常者無生滅也。因佛開示。覺得前來所執之心。分別喧動。無有寂時。起滅紛飛。豈能常住。由此方求寂然常住之心。應知比前破處之後所求之意迥別。前雲溺於淫舍當由不知真際所詣。是尚以妄識為真心。責己不知真處。但惟求處而已。今雲二障所纏良由不知寂常心性。方始責己不知真心。而別求真心矣。窮露如窮身暴露。無所棲藏也。空有不羈曰妙。體用朗鑒曰明。真妄顯現決擇分明曰道眼。又物不能礙曰妙。物不能混曰明。蓋寂常妙明之釋。與下佛之答處。皆有照應。 △二如來極顯真體。分三。一放光表顯。又復曲分為四科。一真智洞開相。 即時如來。從胸卍字。湧出寶光。其光晃昱。有百千色。 前光表了妄之智。此光表達真之智。又即根本智。如如性體。後文如來自謂不滅不生惟妙覺明。是也。卍者彼方萬字也。如來胸前萬德吉祥紋也。光從此出。亦表所開智萬德圓備。光晃昱者。見此智明逾日月色。百千者。見此智用等河沙。 △二圓照法界相。 十方微塵。普佛世界。一時周遍。 非比前心一念偏局。十方俱闇。此智若開。體遍法界。即照窮法界。亦即後文如來自言。惟妙覺明圓照法界。是也。 △三上齊佛界相。 遍灌十方所有寶剎諸如來頂。 △四下等生界相。 旋至阿難及諸大眾。 生佛法界本同一體。今既照窮。則生佛法界無不洞徹矣。 △二普許開示。 告阿難言。吾今為汝。建大法幢。亦令十方一切眾生獲妙微密性淨明心。得清淨眼。 幢。表摧邪立正。獲妙下八字。是如如理。亦即奢摩他體。獲妙二字。略斷一斷雙貫。下微密性。與淨明心法界真理。但惟一體。自其本寂。而言謂之性。自其本覺。而言謂之心。今於性而稱微密。謂隱微秘密。即本寂無有形聲意也。於心而稱淨明。謂無染無蔽。即本覺照體獨立意也。而妙字同前。空有不羈。物不能破。貫下性心。當雲妙微密性妙淨明心。而經文省字成句耳。二皆指理體而言。末四字是如如智。亦即微密觀照。獲得同意。重言得者。足見理智對舉。清淨眼者。契理之智。番前妄心。全體緣塵。故不清淨。此智遠離分別。諸塵不干。稱理而周法界。後經名清淨海眼。是也。又阿難求寂常心性。而佛許以妙微密性。求妙明心。而許以妙淨明心。求開道眼。而許以得清淨眼。亦請許相應矣。 △三說盡真際。盡其真心實際也。若惟就其見聞覺知靈鑒無相之體而發揮之。不達於四科。不極於七大。則猶未盡其際也。今於四科七大。悉顯其為一真不動周圓本定之心體。故可謂盡其真如實際矣。又此純談真如。但示空如來藏。未明起用。故科真際也。分三。一克就根性直指真心。此經最殊勝處。全在破識心而不用。取根性為因心。良以用識用根。乃權實兩教之所由分。用識而修者。塵劫不成菩提。從根而入者。彈指可超無學。若要決定成菩提。決定證涅槃。惟須直取根性為因地心。而後可圓成果地也。故舊注救起識心。反言破見。甚違經旨。所以不得已而復解也。且此根性克體。在於眾生現前本具見色聞聲等處。率皆日用。不知即祖家所謂不離動用中也。然其體量遍周法界。為四科七大之實體。即祖家所謂動用收不得也。今酬妙定之請。而首先指於此者。正以此性之體不假制伏。而本來不動不勞續念。而本無生滅。不煩擴充。而本來周遍。皆與識心。大相違反。是即真奢摩他。自性本定也。幸惟一洗舊聞。委搜佛旨。當自見之。又二。一帶妄顯真。問既曰顯真。何又帶妄。蓋此根中之性。即第八根本識。所謂識精元明緣所遺者。此識據法相宗有三位。名異而體不異。自凡位。至七地。名黎耶識。此雲藏識。自八地至等覺。名異熟識。佛位名陀那識。此雲執持。亦云無垢。前二真妄和合。後一純真。據圓教。即應仍是真妄和合。以彼佛位方是圓之二行。無明未盡故也。據阿難所稱庵摩羅識。此雲白淨。方似圓教佛位純真之識。再俟參考。然度佛果後。若無此識。則過未因緣。悉應忘失。四雖一體。而今所顯者。但於凡夫分上。正惟黎耶實體。經後偈文。亦稱陀那細識。舉勝稱揚也。其體全是真心。而具無明。雖具無明。而眾生分上。舍此無別真體。非比前心無體非真也。特以權小。惟認前六識心。以為勝用。至於六根。一向目為色法。總攝無記。故於修行分中。不知不用。常如遺失。所謂眾生遺此本明也。今佛於破妄之後。應當機之懇求。急欲其舍彼識心認此根性。若不先以極顯其真。何以使其決定取此新悟。而舍彼舊執乎。是以雖有二種顛倒見妄姑帶之。而且不遽破。故曰帶妄顯真。直至十番。顯後方乃一番破除。非惟顯多破少。而破處亦如脫衣露體。豈同前之全破無體乎。舊注自此總謂破妄見。遂令學者不敢直認見體為心。違佛本旨甚矣。千載差誤。不可不知。分為十科。一指見是心。六根中性。雖同一陀那細識。而最便於目前開示者。莫過於眼根中見性故。惟從此顯發。而余可例知。然此見性。所以別於眼識者。但取照色之時。一如鏡中無別分析。即是見性。起念分別。即屬於識聞等。例此是可見。祖師雲。毫釐有差。天地懸隔。最為格言。學者當以細心甄別之。又三。一雙舉法喻現前。又二。一如來雙徴拳見。 阿難。汝先答我見光明拳。此拳光明。因何所有。云何成拳。汝將誰見。 △二阿難各答其由。 阿難言。由佛全體閻浮檀金。赩如寶山。清淨所生。故有光明。我實眼觀。五輪舍端。屈握示人。故有拳相。 閻浮。此雲勝金。須彌南面。有此檀樹。果汁入水。沙石成金。此金一粒。置常金中。悉皆失色。佛之身色如之。赩赤焰也。又傳此金方寸。暗夜室中。照耀如晝。佛身赤焰不但如金破暗之光。 △二辨定眼見是心。又分三。一辨無眼有見。顯其不假眼緣見性。自結為根。便局肉眼。所謂聚見於眼。眾生浩劫迷己為物。但謂見性全屬肉眼。無上勝性。反成劣相。略說其劣有三不及前心。一者有形。可見可捉。不若識心不可見不可捉摸也。二者有礙。見前缺後。見障內不見障外。睹近限遠。不若識心前後內外遠近皆可緣也。三者易壞。觸之即傷。不若前心卒難損壞也。以故眾生。但認前心。而曾不覺此眼中之見為妙性也。今欲當機決定舍彼識心認此見性。故須巧示。令知此見非眼。全不系眼而為有無。判然有離眼之體。是故但悟此見非關肉眼。則豁同虛空。無礙無邊。所謂常住妙明不動周圓。無窮妙義。從此而漸顯。方能迥超前心。而今決取捨矣。以故此科。持辯無眼有見。而下科判其是心非眼也。又復曲分為三科。一雙陳法喻令審。 佛告阿難。如來今日。實言告汝。諸有智者。要以譬喻而得開悟。阿難。譬如我拳。若無我手。不成我拳。若無汝眼。不成汝見。以汝眼根。例我拳理。其義均不。 無拳無見。義本不均。試問令其推度而已。 △二阿難未覺不齊。 阿難言。唯然世尊。既無我眼。不成我見。以我眼根。例如來拳。事義相類。 示同常情答也。 △三如來斥非詳示。又分為四。一正斥其非。 佛告阿難。汝言相類。是義不然。 △二明其不齊。 何以故。如無手人。拳畢竟滅。彼無眼者。非見全無。 手外無拳。故手無拳滅。眼見各體。故眼滅見存。非全無者。但明不滅。非謂半無。或約瞽者。但缺見明之用。而尚有見暗之用。故不全無。若取體而不取用。前說理正。 △三令其詢驗。 所以者何。汝試於途。詢問盲人。汝何所見。彼諸盲人。必來答汝。我今眼前惟見黑暗。更無他矚。 更無他矚者。除見暗外。更無別見也。 △四結申有見。 以是義觀。前塵自暗。見何虧損。 暗相即塵。然謂之前塵者。以其對於眼前也。末二句。言所見之塵自暗而能見之體固無減也。夫既無眼而有見。則此見何干於眼。而言無眼即無見乎。辨無眼有見已竟。 △二辨矚暗成見顯其不假明緣。上科示內不依根。此科示外不循塵。良以。眾生既以迷己為物。瞢然與物無分。何但無眼即謂為無見。而無明亦謂其無見矣。故此深明其暗中無損於見也。又分為二。一阿難疑於睹暗非見。 阿難言。諸盲眼前惟睹黑暗。云何成見。 但假此問。以引起辯見是心耳。 △二如來例明暗見無虧。又復分為二科。一雙詰二暗。 佛告阿難。諸盲無眼。惟觀黑暗。與有眼人處於暗室。二黑有別。為無有別。 △二雙答是同。 如是世尊。此暗中人。與彼群盲。二黑校量。曾無有異。 此下語意稍為缺略。宜結難於阿難雲。汝謂無眼黑中即為無見。豈此有眼黑中亦無有見乎。其意方完。 △三辨見乃是心。顯其離緣獨立。分二。一例明眼見之謬。夫阿難。初答眼無見滅。次疑睹暗非見。是乃執見全惟是眼。乃大差謬。今佛取例正顯斯謬也。又二。一初例成謬。 阿難。若無眼人。全見前黑。忽得眼光。還於前塵見種種色。名眼見者。彼暗中人。全見前黑。忽獲燈光。亦於前塵見種種色。應名燈見。 無眼得眼而後見既名眼見。無燈得燈而後見應名燈見。其謬全同。人所易見。 △二轉成二謬。 若燈見者。燈能有見。自不名燈。又則燈觀。何關汝事。 一者燈當名見謬。二者見不屬己謬。寄燈見以責眼見之謬也。 △二結申心見正義。曲分二。一取例非燈。 是故當知。燈能顯色。如是見者。是眼非燈。 △二轉例非眼。 眼能顯色。如是見性。是心非眼。 全番上初例之謬。以申成正義。有眼得燈者。但借燈以顯色。而所以見者。決是眼而非燈。此能例之喻。人所共知。由是以例。無眼得眼者。亦但借眼以顯色。而所以見者。決是心而非眼。此所例之法。人所未覺。聞經者極宜省悟於此。而認取見性為心矣。觀佛前呵識心。則曰非心。今薦見性。則曰是心。明以應阿難真心之求。但令知其離彼肉眼。不藉明塵。別有全性。所謂靈光獨耀。迥脫根塵。極顯其真。何嘗破其為妄乎。具眼者請深味之。詳辯具在懸示。辯定眼見是心已竟。 △三未悟更希廣示。 阿難雖復得聞是言。與諸大眾。口已默然。心未開悟。猶冀如來慈音宣示。合掌清心佇佛悲誨。 是言即是心非眼之言。口已默然者。此中亦有微解。仍具三重。一者一向但知。有眼方為有見。無眼即為無見。今驗盲人睹暗。始知無眼有見。而此見與眼殊不相干。二者一向但知。見明方可成見。見暗不得成見。今例有眼暗中同於無眼之暗。始知見暗之時。誠亦是見。三者一向但知。見惟是眼不名為心。今觀有眼得燈無眼得眼。皆但顯色。始知見乃是心。而此見精離彼肉眼。別有自體。誠異前心離塵無體矣。默然之中。反覆研味此意而已。心未開悟者。未大開悟也。此中更有諸疑意。謂我之所求。因前緣心。不寂不常。非妙非明。故別求寂常妙明之心。今佛示我此見為心。雖知即心。不知此心亦具寂常妙明等義否耶。末四句。皆意請如來宣示此義耳。按佛後文明示如來藏心。乃雲常住妙明不動。於阿難之四義已同。而但加周圓一義。足成五義。當知此下於見性九番開示。乃所以答前四義。而同後五義。足徴此見即是如來藏心。至文一一別示。指見是心已竟。 △二示見不動。此科即示第一寂義也。分三。一辯定客塵二字。此之二字。若按字分義。則客表不住。塵明動搖。反顯主乃常住空實不動。則兼顯二義。若按科分義。則主空皆明不動。以常住不滅之義。自屬下科所顯。而不動不滅。皆可釋於住字故也。又復曲分為三科。一如來尋究原悟。 爾時世尊。舒兜羅綿網相光手。開五輪指。誨敕阿難及諸大眾。我初成道。於鹿園中。為阿若多五比丘等及汝四眾言。一切眾生。不成菩提及阿羅漢。皆由客塵煩惱所誤。汝等當時因何開悟。今成聖果。 鹿園者。古國王養鹿之地。五比丘者。佛初為太子出家時。王命隨侍者。父族三人。一阿鞞。此雲馬勝。二䟦提。此雲小賢。三拘利。華言未詳。又雲。即摩訶男。似是長子之稱。母族二人。一阿若多。此雲解本際。二迦葉。此雲飲光。共五比丘。而阿若多為最先發解者也。菩提取大乘之果。羅漢取小乘之果。是佛初轉法輪之意。當時所說客塵之喻乃喻集諦。反顯主空乃喻滅諦耳。今但取能比之喻。不取所喻之法。以此中客塵。但喻身境及緣身境之心。主空俱喻見性故耳。 △二陳那詳答二義。又分為三。一自陳得悟。 時憍陳那。起立白佛。我今長老。於大眾中。獨得解名。因悟客塵二字成果。 憍陳那。亦云憍陳如。即阿若多之姓也。此雲火器。亦事火之族。 △二喻明客字。 世尊。譬如行客投寄旅亭。或宿或食。食宿事畢。俶裝前途。不遑安住。若實主人。自無攸往。如是思惟。不住名客。住名主人。以不住者名為客義。 俶整也。 △三喻明塵字。 又如新霽。清暘升天。光入隙中。發明空中諸有塵相。塵質搖動。虛空寂然。如是思惟。澄寂名空。搖動名塵。以搖動者名為塵義。 △三如來印許其說。 佛言如是。 此但印其所說。舊喻動靜。分明不混。欲以彰下文所示。孰為動者。同於客塵。孰為靜者。同於主空耳。辯定客塵二字已竟。 △二正以顯見不動。又復分為二科。一對外境以顯不動。外境比身。尚為疏遠。其與見性。動靜易見。故先顯之。又分四。一辯定所見。 即時如來。於大眾中。屈五輪指。屈已復開。開已又屈。謂阿難言。汝今何見。阿難言。我見如來百寶輪掌眾中開合。 百寶者。貴重之稱。輪掌者。佛之手足中心。各有一千輻輪相。故云耳。 △二辨定開合。 佛言阿難。汝見我手眾中開合。為是我手有開有合。為復汝見有開有合。阿難言。世尊寶手。眾中開合。我見如來手自開合。非我見性有開有合。 當阿難端視佛時。而其見性湛然。盈滿於前。乃視如來之手在此見性之中開合不住。則佛手自同客塵。而阿難見性何異主空。此動靜顯然分明故。先令辯定是誰開合。則動靜自分。於是阿難果答不謬。 △三辨分動靜。 佛言。誰動誰靜。阿難言。佛手不住。而我見性尚無有靜。誰為無住。 躡上令其自分動靜也。佛手不住者。已判定佛手是動也。下三句。乃判定見性不動也。但用況顯之詞故。初學或不省解。今詳與明之。其曰尚無有靜者。非言不靜也。蓋靜必因動而顯。如先時曾動。今始不動。方可說靜。今此見性。從來不動。設說其靜。尚為不可。故曰尚無有靜也。誰為無住者。猶言豈有動乎。無住即動也。蓋明其非惟離動。亦且動靜雙離。所以發揮此性。常不動搖。從來至靜。非由攝念而得制伏而然。誠所謂天然自性之本定矣乎。 △四印許其言。 佛言如是。 許其所分外境為動見性不動。皆不謬也。當知。此中但舉佛手。為一切外境之例。既知佛手開合與此見性無干。則凡一切萬相。及諸世界。任其紛亂動止。皆與見性無干矣。若人於萬相中。忽然覷見此不動之性常恆不昧。何至為境所奪。妙之至也。又宗家豎指伸拳。發明於人者。多密此意。令人自見自悟。但教家分明說透為異耳。對外境顯不動已竟。 △二就內身。以顯不動。內身比境。親為自體。其與見性。動靜難分。故更明之。又四。一光引頭動。 如來於是。從輪掌中。飛一寶光。在阿難右。即時阿難回首右盻。又放一光。在阿難左。阿難又則回首左盻。 △二審問動由。 佛告阿難。汝頭今日何因搖動。阿難言。我見如來出妙寶光來我左右。故左右觀。頭自搖動。 此科。但欲阿難說出。因觀頭動。方好辨於見性之動靜耳。 △三辨分動靜。 阿難汝盻佛光左右動頭。為汝頭動。為復見動。世尊。我頭自動。而我見性。尚無有止。誰為搖動。 外境動而見性不動。人或易知。自頭動而見性不動。人實難辨。良以。世人認見是眼故。頭搖眼轉。宛似見性亦動。今阿難因佛上文說破。見不屬眼。已覺此見離眼獨立。湛然滿前。自是頭之動搖。何干於見。是以直答頭動而見不動也。止亦靜也況顯意同上文耳。 △四印許其言。 佛言如是。 許其所分頭為搖動見不動搖。皆不謬也。當知。此中但取頭搖。為發悟之端。既知頭動而見恆不動。則凡此身往來千里萬里。乃至恆沙世界死此生彼。而此見性。常如虛空。無所動也。若人悟此恆常。不隨身轉。則日用中。行住坐臥。皆在自性定中。志公雲。不起絲毫修學心。無相光中常自在者。此也。其與閉目想空自墮法塵之影者。天淵懸絕矣。又宗家從東過西。乃至跳舞。意亦顯此。而迷者效之。但弄精魂。終不得旨也。此意契合賞鑒者難道無人。而其間不肯者。當亦不少。幸屈高見。再委下文。當必有首肯時節。正以顯見不動已竟。 △三普責自取流轉。又分三。一取昔所悟客塵。 於是。如來普告大眾。若復眾生。以搖動者。名之為塵。以不住者。名之為客。 此科二以字是知說意。蓋心知口說。皆決定以動為塵。以不住為客。此是述昔鹿苑所素明者牒之。 △二令觀現前動靜。 汝觀阿難頭自動搖。見無所動。又汝觀我手自開合。見無舒捲。 此科是令眾轉明現。今大眾所見。頭手不住而動者。決是客塵。見性住而不動者。決是主空。言當取昔所解。為今領悟矣。 △三正以怪責妄淪。又二。一怪其明知妄由身境。 云何汝今。以動為身。以動為境。 此科。是佛怪問。引起下文責之之詞。因人多不省解。以謬注錯亂。言愈多而愈不明。故號分為一科。以便發明。二以字照。上科皆作知字說字讀之。如雲汝若不知身境是動。或不曾說出身境是動。是徹底迷昧。固不足怪。今汝云何明知明說。動者為身。動者為境。依舊從始(云云)即接下之責詞無不明也。此蓋緣譯人下得云何二字太早。若將此二字。移作下科之頭讀之。自是明爽。不費委曲釋矣。試讀看。 △二責其依舊認妄遺真。又分二。一曲分三障。就分三。一惑心。 從始洎終。念念生滅。 接上意雲。既知既說動是身境。便合了悟身境。全是客塵。不應執迷。可也。何乃依舊。從始洎終。於身境中。念念生滅哉。始終者。遠則無始為始。今生為終。近則生為始。而死為終下句即我法二執。若認身境為我及我所。便是我執。若認身境心外實有。便是法執。既惟堅認執迷。則必念念不離。但於身境中生滅。可謂惑之深矣。 △二業。 遺失真性。顛倒行事。 真性。即指不動之見性。既惟認妄。便乃遺真。全不認取下句即造妄業。蓋認妄遺真。事事顛倒。非惟世間事業。縱使種種修行。皆名顛倒。以其動執身境。靜依法塵。依法塵者。還同身境。曾不覺知本有天然不動之見性也。 △三苦。 性心失真。認物為己。 首句全牒上科二句。言所依為心性者。既非是不動之真體。則所領為身命者。豈本元之法身。將見因差果謬。必招認物為己之苦也。蓋認物為己。便是受身著境之苦果已成。如凡夫妄認身為我。境為我所。身重而境輕。權小妄認能證之心為我。亦身也。所證涅槃為我所。亦境也。境重而身輕。圓覺雲。乃至證於清淨涅槃。皆是我相。圭峰解。凡夫所執我相。是迷識境。權聖所執我相。是迷智境。雖粗細不同。皆名認物為己。用是觀之。權聖涅槃。尚是認物為己。則凡夫身境。豈非認物為己。其與一切精怪依草附木。攬為己身者。顛倒是同也。豈可不猛省而生厭患乎。 △二總結長淪。 輪迴是中。自取流轉。 輪迴。即二種生死。是中者。身境之中也。言塵劫輪迴。皆因不離於身境。凡夫於粗身境中。為分段生死所輪。權小於細身境中。為變易生死所輪。末句責其自取者。言非有魔驅鬼制。但由自棄不動之本性。自取流轉之身境而已。嘗謂才學道者。便知覓主人翁。卻乃多認攀緣不住之客。而不知目前朗然常住之見性。方是真主人翁。才聞般若者。便說真空。卻乃閉目懸想搖動之法塵。而不知目前廓然不動之見性。正是真空快哉法王之妙示。行人於此宜當反覆體認。必有豁然時節。始信孤負本有久矣。 大佛頂首楞嚴經正脈疏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