魁奈經濟著作選集 · 重要的考察
第一考察
土地所有者支付給不生產階級 ,並由這個階級 用於生活的支出,和土地所有者為維持其本身和他的共同生活者(commensal),以及為飼養動物而對生產階級 的直接支出,是不能混同的。因為土地所有者對生產階級 的支出,與對不生產階級 的支出比較起來,對農業的利益要大得多。
在有收入的所有者中,有很多人由於非常富裕,因而消費極其高價的產品。他們所消費的產品數量,從比例上看,要遠低於其他階級以比較低廉的價格所消費的產品數量。根據這一點把收入用於購買高價物品的人,與他們購買數額比起來,要少得多。然而他們的支出,支持了優質產品的價格,因而相應地也維持著其他產品的好價格,這對於土地的收入是有利的。
土地 所有者對不生產階級 的大量支出的情況和上面所說的不同,這裡有生活的奢侈(faste de subsistance)和裝飾的豪華(luxe de décoration)的區別。對前者的結果,不應當像對後者的結果那樣害怕。
購買豌豆一利特隆(litron過去的容積單位,是一蒲華束的十六分之一。一蒲華束約合十三公升litre)的人,支付給耕種者一百利佛爾,耕種者把它用於年再生產的耕種的支出。購買金辮帶一百利佛爾的人,把它支付給工人,工人把其中的一部分,用於從外國購買原料。只有用於購買自己生活用品的另一部分,才回到生產階級 手裡。甚至這流回的部分,也不像從土地所有者直接對生產階級 支出的費用那樣有利。因為工人不會為生活而購買高價的產品,因此對維持能生產高價產品性質的優良土地的價值和收入說,他的貢獻不及土地所有者。甚至為購買外國產品而支付出去的部分,在進行產品相互貿易的國家,實際上至少有一部分要回到生產階級 手裡 [1] ,這是由於要負擔貿易的費用,因此它的數額會減少;不可能全部流回。
第二考察
單純的消費支出,是自身要消滅而不會流回的支出。這種支出,只有能夠自給自足的生產階級才能維持。所以,這種支出,如果不用於再生產,就要把它看作是不生產的 支出。再則,如果對於農業是多餘的和不利的,那麼甚至可以把它看作是有害的和浪費的支出。
土地所有者 支出的最大部分,至少是不生產 的支出。其中只有他們用於維護改良土地及擴大耕種的支出可以除外。但是由於他們是依據自然法盡力於財產管理,並且還擔負為修復世襲財產的支出,因此不能把他們和形成純粹的不生產階級的那部分人混同起來。
第三考察
在一個處於繁榮狀態的國家裡,耕種以及交易的自由與便利達到了最高階段,因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已經達到了不能再增加的限度,這樣就使土地所有者能夠把半數 的收入用於向不生產階級 購買貨物。如果一個區域還沒有完全耕種和改良,道路缺乏,為了運送產品,還需要使河流便於通航和開鑿運河,那麼土地所有者為了通過必要的支出,儘可能地增多他們的收入和享樂,就必須節約對不生產階級 的支出。在這些不能夠做到時,上面所說的對於不生產階級 的多餘的支出,是對於他們的富裕和國家的繁榮有害的浪費。因為一切對於農業不利的東西,對於國民和國家是有害的。一切有利於農業的事,也有利於國家和國民。土地所有者只有為增加他們的財富,和為社會一般福利的支出才是必要的。因為土地所有權的保全,是國家統治的自然秩序的根本條件。
封建政治曾經把土地所有權看作領主的武力的基礎,但它所考慮的只是土地所有權。由於這個緣故,關於土地所有權繼承程序的許多習慣和奇怪的法律,儘管在君主政體經過多次變動,至今依然保持著。另外方面,為耕種所必要的,唯一能使土地獲得生產力的動產所有權的保障,就注意得非常少。這是由於沒有充分的理解,王國武力的真實基礎,首先是國民的繁榮。
羅馬雖然能夠打敗和征服許多國家,但不知道怎樣來統治。羅馬掠奪了所統治各國的農業財富。因此在它的武力消失時,使它富裕的占領地就被奪去,結果使自己無可奈何地受到敵人的掠奪和欺凌。
第四考察
我們在這裡所提到的規則的秩序中,每年土地所有者 和不生產階級 用於購買的總額,貨物的全部款項都流回到生產階級,這樣使生產階級每年能夠對土地所有者 支付二十億(利佛爾)的收入,以及對自己支付的原預付和年預付的利息。
在這樣的支出分配中,如果給農業以損害,如果由於某些不適當的課稅和交易中的某些束縛,使耕種者收回的數額減少,必然要使國民財富的年再生產衰落,並使人口減少。而且這種情況很容易表現在數字上。由於支出回到 生產階級還是離開生產階級 ?由於支出使生產階級的預付增加還是減少 ?由於支出是維持還是降低產品的價格 ?因此使一國管理效果的好壞,由支出分配的秩序來判明 。
不生產階級 所取得的二十億 〔利佛爾〕,所以只有約半數能夠支用於本階級工作者的生活,因為其他的一半,要用於購買加工品的原料。因此這個階級的人口只占國民中的約四分之一。
前面已經考察過,在生產階級 所收回的三十億〔利佛爾〕中,有十億 〔利佛爾〕要作為這個階級的每年的原預付的利息,用來不斷地恢復這些預付。因此這個階級為自己的直接工作者的支出,只餘下約二十億 〔利佛爾〕,因此他的工作者的數目,約為不生產階級的兩倍。但他們每個人可以使用耕畜進行的再生產,足以養活八個人,就是假定由四個人所組成的他自己的家族,以及屬於不生產階級 或土地所有者階級 的同樣人數所組成的其他的家族。
如果要對於一國支出的分配作進一步的詳細研究,可以看農業哲學第七章。在那裡可以看到,除了這裡國民分配到的五十億〔利佛爾〕之外,尚有其他的支出。例如交易的費用和耕畜的飼料等。這些支出,並不包含在《經濟表》中所表示的支出分配中,如果加上這些支出,那麼年再生產的總價值,就要增高到六十三億七千萬〔利佛爾〕了。關於這一點應該注意的,是交易的支出,由於它是否會引起違反自然秩序的作用,可能在增加時會對國民不利,減少時,對國民有利。
第五考察
在上面所說的支出狀態中,是假定國民只在本國進行交易。然而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在它的地區之內,生產出滿足住民需要的一切種類的財富。因而國外貿易是必要的。依靠對外貿易,國家可以把它的產品的一部分,出賣給外國,以便從外國購買它所需要的東西。然而由於一國只能根據對外國售賣的數量而從外國購買,它的支出狀態,必須經常的和這個區域每年重複的再生產相適應。因此以再生產的定額為基礎,這項支出是能夠正確地計算的。但是由於對外國貿易的不穩定,因而無法詳細計算,同時就把它排除在考慮之外。還應該注意,在自由競爭狀態下的國外貿易,只進行相等價值的交換。一方面不致使另一方受到損失,也不致使另一方占到便宜。
關於運輸費,一國和另外一國,雙方都在售賣或購買時支付。這些經費和所謂的國民基金不同,是為商人形成的另外的基金。因為在農業國家的對外貿易中,任何商人,都是和這個國家的利益無關的外國人。這樣,在一個既從事農業又從事商業的國家,就把兩種不同的國民結合起來。一種構成社會的主要部分,是和提供收入的耕種區結合起來,另一種,成為從事對外貿易的整個共和國一部分的外在附屬物,這種貿易是依靠從事農業的國民進行和支付的。這項貿易的費用是必要,但應當看作是從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中扣除的一種沉重負擔的支出。因此這種費用,必須從所有的壟斷和所有的重稅中解放出來。不然將會對於主權者和其他的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成為不幸的因素。
在國外貿易處於自由競爭的情況之下,各國間進行交易的價格,應該是自由免稅(Immun)商業各國計算財富和年支出的基礎 [2] 。國外貿易範圍的大小,取決於居民消費的多樣性和產品種類的多少,一國產品的變化愈多,它的輸出入就愈少,這個國家對外貿易的費用愈節省。然而只有在各國之間維持著貿易關係,才能夠不斷的保證國內商業中的產品得到最高價格,保證君主和國民得到最大收入,因此對外貿易應該是完全自由的,必須從一切的束縛下解放出來,免去一切的課稅。
第六考察
大家都能看到,同一產品,不知多少次的在商人和工人的手中移轉。必須注意,如果流通的次數,無意義的增多,反覆的出賣和購買,只是貨物的轉移和增加費用,並不是生產任何財富。因此產品的計算,只限於最初售賣者〔生產者〕的出售數量和價格。
這種價格越是遵循自然秩序,和越是持續維持高價,對外貿易就越是有利,越能活躍農業 [3] ,維持各種土地產品的價值,增進君主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越能增加國民的現金,同時用於支付不是產品原始所有者的勞動和職務的報酬的工資數額,也會增多。
分配得或好或壞的工資的使用情況,對於國家的繁榮或衰落,國民風氣的純良或紊亂,以及人口的增加和減少,影響很大。可以使人拋離農村,為都市的豪華和享樂所吸引,或者他們也可能平均地分布於各地。後一種情況,他們可以按照生產而維持其消費。而在前一種情況下,就難免要有很多輸送費,這種輸運費,要使最初售賣的產品價格降低,並使土地的收入,工資的數量和人口減少。
轉賣(revendeur)商業,會因商人的勤勉和才能而擴大。但農業國家的商業,則受一個地區每年再生產數量的限制。因而不應該把作為國內商人純收益的利潤,和國民的財富相混同。因為國民的財富,不可能超過最初出賣者出賣時市場價格計算的土地實際再生產物的售賣量。商人為了取得儘可能多的利益,就要犧牲國民,儘可能的廉價買進,高價賣出。商人的私人利益和國民的利益相反。但是從整個情況切實地來觀察,無論從整個商人階層以及這個廣大階層的各個成員說,是以產品在最初就能以儘可能高的價格出售,實益最大。因為產品越是能夠以高價出賣,則耕種就能夠得到越多的純收益。耕種的純收益越多,則耕種越是有利。耕種越有利,則耕種的範圍越能得到擴展。耕種越能再生產出更多的產品,則可以提供耕種者回收額,君主、土地所有者、十分之一稅徵收者的收入,以及其他一切階層人民的工資就越多。所有種類的支出越增加,使商業能得到越多的交易物品,交易機會,和活動力,因而商人的利得總額,就會由於競爭的作用而增大。在各種特殊情況之下,競爭雖然有損害產品價格,抑制利得過高的作用,但是有如此遠見的商人是極少的。至於為了確得將來的巨利,而能犧牲目前利益的則更少。因而保證產品最初售賣價格的,決不是商人,而是消費者的需要和滿足消費者需要的資力。商人既不會創造價格,也不會創造商業的可能性。相反的,是商業的可能性和由價格進行交換的可能性創造了商人。 [4]
第七考察
我們完全沒有談過鑄幣的數量。鑄幣是在各國的商業中流通的,又因為貨幣可以用來購買一切需要的東西 ,因而有些俗人就把它看作是國家真正的財富。但是沒有人問,貨幣是怎樣取得的。可是這種財富並不是無償地取得的,對於它的購買者來說,是要有相當多的費用的。對於沒有金銀礦的國家說,只有依靠商業來取得。如果一個國家,沒有可以支付的東西以獲得金銀,那麼這個國家就不會有金銀;如果一個國家有可以提供交換的產品,並且想購買金銀,又感到購買是恰當時,那麼這個國家就會要多少金銀,就能取得多少金銀。
我說感到購買是恰當時,這個國家才會購買金銀,因為貨幣並不是人們享樂所必需的財富。必須取得的是生活所必需的財富,和每年再生產這種財富所必要的財富。把產品去交換貨幣,把這項貨幣從對農業有利的支出中除去,這樣就會使每年財富的再生產規模縮小。一個國家貨幣數量的增加,不可多於再生產的增加。不然,貨幣數量的增加,必然要損害財富的年再生產。而再生產的減少,不久必然要引起貨幣數量的減少和國民的貧窮。而一國的財富沒有減少,貨幣數量也可能減少。因為在國家富裕而有方便的自由貿易的情況下,補足貨幣的方法是很多的。然而決不能,沒有損失地來補充滿足人們需要的財富年再生產的不足。甚至可以設想貧窮國家保有的貨幣量,應當比富裕的國家更多一些。因為不管在這個還是那個國家裡,貨幣數量是為出售和購買所要的數額所決定的。然而貧窮的國家,在商業上必須有更多的貨幣為媒介。因為在那裡幾乎任何人都不能夠有可靠的信用,一切都必須用現金來支付。而在富裕的國家,有很多知名富足的人,因為有他們的財富作充分的保證,他們所寫的票據,是非常可靠的。因而所有的巨額的賣買都可以通過信用來進行,即可以用有價證券代替貨幣,使貿易的進行大為方便。所以貨幣的多少,並不是判斷一個國家是否富裕的基準。因此在流通正常、商業能以信用和充分的自由進行的農業國,有等於土地所有者收入的現金就很夠了 [5] 。
在各國中日益擴大起來的世界性商業共和國,以及只是作為這個廣大共和國的幾個部分,可以看作它的主要都市,或主要商店的純粹商業的小國,它們的貨幣數量,是和它們中介貿易的規模成比例的。他們為了增加商業基金,依靠利潤和儲蓄,儘可能地設法增加貨幣數量。貨幣是他們唯一的世襲財產。商人只是把貨幣用於購買,只是為了在售賣中把它收回並取得利潤。因此他們只有在交易中損害國民,才能增加自己的貨幣。他們經常把貨幣保留在自己手中。如果讓它流出店鋪加入流通,只是為了在它收回時有所增加,所以這些貨幣並不是農業國財富的組成部分。農業國的財富,經常是由再生產的數量限定的,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不斷地作為利得支付給商人。商人無論居住在什麼國家,都是以他們的商業,把各國聯結起來。商業是他們的職務,是他們的財富的源泉。商人有時在自己的住所進行賣買,也可以到別的地方從事貿易。他們職業的經營範圍,並沒有特定的界限和特殊的地區。我們的商人,也是其他國家的商人;其他國家的商人,也是我們的商人;除此之外,雙方相互都在進行交易。所以他們的商業交流終究是以獲得貨幣為目標,而到處滲透和擴大,這些貨幣是商業本身所獲得的,並按照價格分配於各國。這個價格是服從於每天調整產品出售價值的自然秩序的支配的。對於農業國,他們持有另一種觀點,認為是更為有利,並且具有著更為廣大意義的,他們為了增多並繼續有適合於人們實際享用的財富,必須儘可能地致力於最大的再生產。他們認為,貨幣只是微不足道的中介財富,如沒有再生產,是轉瞬之間就要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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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種情況,在東印度貿易中,普通並不發生。但在由外國商人,把從東印度所購買的東西賣給我們,並把我們為購買印度商品所支付的金錢,用於購買我國產品的貿易說,情況就不是如此。如果這種貿易由我們的國內商人來做,而且這種交易又只限於我們和只要貨幣的東印度人之間進行時,情況就不同了。(原注)
[2] 所謂自由而免稅的商業,就是免除國庫和領主等所有的貢納,免除壟斷,免除監察官以及其他無用官吏的俸給的商業。商業和農業一樣,不可能有自然秩序以外的統治。在所有的商業交易中,販賣者和購買者是相對立的,但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自由地訂立契約。他們自己這樣調整的利益是和公共的利益相一致的,因為他們自己是他們利益的唯一最合適的審判者。在這個情況下,任何有權力的官吏的介入,都是不適當的,如果無智,甚至更進一步有不良的動機,那就更加危險。在商業和農業的壟斷中,常常會遇到過多的擁護者。如葡萄的種植,果子酒的賣買,穀物的自由交易,外國製品輸入的被禁止。國家的各個製造業,在取得壟斷的特權中相互破壞。強制製造業的企業家,不使用本國的原料,使用其他國家的原料等等。在黑暗中閃耀著虛偽的妖光。然而常是隱蔽的,在一般福利的藉口之下,為了求得特殊利益,而顛倒了自然秩序。(原注)
[3] 耕種者的利益,是所有經濟活動和農業上一切成功的主要原動力。產品越能經常的保持高價,租地農場主年年的收入越有保證,耕作越是增加,土地由於產品的優價和每年再生產的增加,越能得到更多的收入。再生產增加越多,國民的財富越是增多,則國力越伸張。(原注)
[4] 這情況和打井水用的繩子及它的使用一樣。打井水用的繩子和它的使用,並不是井水的起源,相反的是井中有水和我們對於水的認識以及對於水的需要,是繩子使用的原因。聰明人是不會把原因和手段相混淆的。(原注)
[5] 認為英國的貨幣保有額,在它當時的財富狀況下,約略保持如下的比數,即二千六百萬鎊,也就是維持銀一千一百萬馬爾(marc舊重量單位,合八盎司)。這個數量的貨幣財富,在中介商業和運輸業占優勢,在商人所有的貨幣和國民所有的貨幣必須加以區別的國家,並不是使人驚異的。在把武力建立在借債的基礎上的國家(這並不是一國實力的證明),商人只在有利息時才願意把貨幣出借,這兩部分的貨幣是沒有什麼共同之處。如果一個國家由於戰爭而陷於極度的貧困和過度的負債,這並不是由於貨幣不足,而是由於支出超過公共收入。由借債來填補收入愈多,則借債越使收入承擔過重的負擔。如果它使收入的源泉漸次衰竭,使財富的年再生產減少,國家就要破產。在這個情況之下,必須看一看國家的狀況,因為必須從土地的收入來判斷一國的繁榮和實力。一個國家,如果不是財富不斷地枯竭,而是能夠不斷地更新,那麼它所持有的貨幣是會經常不斷地再生的。
約在一世紀之間,就是從一四四四年到一五二五年,從當時的商品價格可以判斷,歐洲的貨幣數量曾經大為減少。然而貨幣這樣數量的減少,對各國並沒有什麼影響。因為貨幣財富的出賣價值是到處一樣,因此和貨幣有關的各國的生活狀況,由於到處都是以同一價值的貨幣來測定收入的,所以是一樣的。在這個場合,為了人們的便利,與其由數量來補足價值,不如以價值來補足數量比較好些。
美洲的發現,無疑的使歐洲的金銀更為豐富。然而它們的價值,在美洲的金銀到達歐洲之前,和商品比較已經開始顯著地下降了。雖然所有這些一連串的變化,對於和土地的收入成比例的各國持有貨幣的狀態,並不會引起任何的變化。但作為貿易商人對外貿易基金一部分的貨幣,是流通於各國之間的貨幣,和在一國各地之間流通的貨幣不一樣,則不在考慮之中。
這種貿易商人所持有的貨幣,同時也流通於本國和殖民地之間,普通是雙方都沒有任何財富的增加。有時候,甚至財富會大為減少,特別是在排除了各國商人的競爭的時候。在這個場合,壟斷會使在本國和殖民地之間進行交易的商人所持有的貨幣增加,使本國和殖民地所持有的貨幣減少。雖然如此,商人會把他們的貨幣無償地提供給本國嗎?相反,他們竟忘記了把犧牲本國所得到的貨幣,全部地轉賣給本國。因為他們認為在本國的商人是本國人,在本國和殖民地壟斷事業得到利益的,是本國自己,則使本國和殖民地的財富減少及本國產品的價格降低的,還是本國自己。這種錯誤的不合理的觀念,幾個世紀來,引起了歐洲的大混亂。
在前一世紀,法王路易十四的朝代,一馬爾的銀,可以鑄造貨幣二十八利佛爾。因而銀一千八百六十萬馬爾,約相當於當時五億利佛爾的價值。這是法國當時的貨幣狀況,那時的法國可以說遠比這個君主的終結時期為富裕。
一七一六年,貨幣的一般的改鑄,不到四億。銀一馬爾鑄造四十三利佛爾十二蘇價值的貨幣。這樣改鑄貨幣的數量,不到九百萬馬爾。這樣的改鑄貨幣的總量,不到一六八三年和一六九三年一般改鑄的半數。這個貨幣數量,表示每年鑄造貨幣的增加,不能和國民收入以相同程度增加。每年鑄造的總數,自從改鑄以來,雖然多少有所增加,但是並沒有能夠使貨幣數量的增加有什麼影響,只是對於由秘密輸入,輸入貿易的各個部門,以及貨幣在對外的其他用途,每年用去的數量的補充上,發生了較大的作用。因為根據正確的計算,這樣每年流出的總數,五十年來是很大的。貨幣價值雖然長久地固定在〔一馬爾〕五十四利佛爾,但是它不能成為國民持有貨幣數量顯著增加的證據。因為貨幣價值的增加,只表示想以名義來補充實質的努力而已。
這些考察,實際上,差不多是和一般人關於一國貨幣數量的俗人見解相一致的。一般人相信,一國的財富就是貨幣。然而貨幣和其他所有的產品一樣,由於有出賣價值才是財富,由支付其他的財富以取得貨幣,並沒有比取得其他所有的商品為困難。一國的貨幣數量,只限定於由國民年支出中的售賣和購買所規定的貨幣使用量。又國民的年支出,是由收入所規定。所以一國只能有和他的收入相適應的貨幣。多餘的貨幣數量,對於國民是沒有用的。一國自然會把過剩的貨幣,和其他的國家進行更為有利或更能滿足需要的其他財富的交換。因為貨幣的持有者,即使是最節約的貨幣所有者,終是想從貨幣獲取某種的利得。假使在一國可以把貨幣放高利貸,就能充分證明,我們所考察的貨幣數量中,是缺少了這一部分。原因是為了使用或需要這部分貨幣,甚至要支付很高的代價。(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