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信錄 · ●卷三

崔述 《考信錄》
○為人後者之服 為人後者:(本經文蓋「為所後之人」,古文簡質耳。)《經》,斬衰三年。《開元禮》、《家禮》、明(並增四字於下雲「為所後父」服)井同。 【本傳】「為所後者之祖(字疑衍,不則缺『父母』二字)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明為所後母(古無此稱,即《傳》文「所後者之妻」)斬衰三年(餘略)。 【家禮】為所後祖(古無此稱)承重,斬衰三年。明同,而增「為所後祖母(古無此稱)承重」,斬衰三年。 △為人後者不應呼所後者為父 按:《經》但言「為人後者」而不稱「父」,則是於所後者不呼為「父」也。古者名由實立,行以義斷。生我者謂之父,父之名由生我而起也。其有不幸而山為大宗後,則當承大宗之重而不敢以私親干之;然不因此遂謂他人為父而生我者之反非父也。震我者謂之母,母之名由震我而得也。其有不幸而庶子為父後,則當以君母為重而震我者次之;然不因此遂謂震我者之獨非母也。何者?名從實,行從義:義有變而實無變,故行可改而名不可改也。且夫古之為人後者皆擇親者立之,親同則擇賢,賢同則擇長,初不必盡用子行也,故有孫行而後祖行者,有兄弟行而相為後者。魯定之後昭,弟後兄也;僖之後閔,兄後弟也。此固不能概名之為父也。然其義則皆如父子,故其服亦皆如父子。故《傳》云:「事之如君父焉者,受國焉爾。」此之謂行從義,非並其名而改之也。且此皆兄弟耳:然以君父事之,則是為之服三年者不必父行,明矣。故《經》但云「為人後者」人也者,統詞也,兼祖行,父行,兄弟行而通言之者也,秦、漢之際,王制缺微,俗儒始有昭穆相繼之說。至漢成帝納趙飛燕之言,而飛燕納定陶王之賂,因謂兄弟不相為後,舍中山王而立哀帝,而漢遂亂。既而王莽欲立幼主以成其篡,復伸兄弟不相後之議,以孺子繼平帝,而漢遂亡。此乃淫後逆臣一時之亂制,而後之士大夫遂舍先王之法而從之,噫,亦異矣!然猶未嘗直謂之父子也。東漢以降,俗益澆薄,務以虛偽相尚,始借父子之名以示親匿之意。故有異姓而養為己子者,曹騰之於夏侯嵩是也。有無故而約為父子者,董卓之於呂布是也。此自一時陋然耳。況於同姓,且為之後,其父子之也尤不足怪,非遂可以是為萬世之常法也。然吾嘗觀晉、宋、齊、粱間書,於所後者雖父之,於所由生者亦未嘗不直父之也。其後不知何時,患兩父之無別,乃別冠以「木生」之文,於是不生己者反為父,生己者反不得直稱父,而名實大紊矣。原其改名之意,不過欲為後者之親於此而疏於彼耳。顧名雖改而行反多不改,溺私情以滅大義者後先相望,雖名亦無如之何。何者?私不私在行不在名。漢宣帝嘗後昭帝矣,初不謂戾太子非祖而史皇孫非父也,然終不以入廟而干正統;其奉昭帝後,實盡子職焉。是故名自從實,行自從義,又何必改其父子之本稱始為不私哉!乃世之君子每力爭其名,務以父之稱歸諸所後者,幸則為宋之「濮」,不幸則為明之「大禮」,亦可謂矯枉而過正矣!《記》云:「婦事舅姑,如事父母。」然則以父母事之,初不必以父母稱之也,其「實」非也;雖不以父母稱之,實不可不以父母事之也,其「義」然也。夫為人後者亦若是而已矣!今北方之俗,父舅而母姑,其失與此正同,豈得遂以為當然乎!《開元禮》、《家禮》皆雲「為所後父」,乃沿世俗之誤,不可以垂訓。故今仍以《經》文為正。 夫為人後者:《經》、《開元禮》並略(蓋皆齊衰期)。《家禮》補,斬衰三年。明同。 【明】為夫所後母(古無此稱)。斬衰三年。 【家禮】夫為所後祖(古無此稱)承重者,婦從服斬衰三年。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經》,降齊衰期,報(字疑衍)。《開元禮》同。《家禮》:「為人後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為之也亦然。」則為父母與《開元禮》同;為子當降大功不報,與《開元禮》異(未有明說,恐系疏略)。明,為父母同,無「報」文。 △辨許浩、程頤「為人後者以所後為父母」之說 按:《經》文雲「為其父母」,則是父母之稱不可改也。故宋歐陽永叔據此文以立論。乃世猶多議之。許氏浩曰:「不曰『為人後者為父母』,而曰『為其父母』,以見為人後者以所後為父母,故於其父母不得直謂之父母而稱『其父母』也。服既以降,則名亦宜從其服。若名則存之,服則降之,服違其名,亦非義也。」伊川程先生曰:「立疑義者,只見禮文不杖期內有『為人後老為其父母,報』,便道須是稱親,《禮》文蓋言出為人後則父母反呼之以為叔為伯,故道『為其父母』以別之,非為卻將本父母亦謂父母也。」按:此二說巧則巧矣,然揆之經義實大謬不然。《經》曰:「女子子人者為其父母。」又曰:「妾為其父母。」若《經》言「其父母」即不得直稱為父母,則女子人者與為妾者皆不得稱其父母為父母乎?蓋「其」之為言,別於夫之父母,君之父母者也。兼未嫁者而言則不言「其」,故曰「女子子為祖父母」,曰「女子子為曾祖父母」,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若不言「其」即得直稱之,言「其」即不得直稱之,則女子嫁者但當稱其「曾祖、祖、伯叔父母」為「曾祖、祖、伯叔父母」,而不得稱其「父、母、昆弟」為「父、母、昆弟」乎?為人後者,猶之乎庶子之為君母後也。《經》曰:「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記》曰:「為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下為君母之黨服。」然則庶子雖為君母後,而於君母仍以「君母」稱之,則於其母亦仍以「母」稱之明矣。其實然,故其名然也。且女子為父母降服期,而父母之名不改;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降服緦,而母之名不改;服自降,名自存,世無有議之者。何者?服自服,名自名也。何獨為人後者則謂其服降名存之非義哉!蓋服之所以改,由於其子之異,而父母之為父母自若也。故《經》於其子別之而不於其父母別之:曰「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而不雲「為所生母」;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而不雲「為本生父母」。《經》義甚明,儒者自不察耳。父子者,天所生也;君臣者,人所合也。人所合者,人得改之;天所生者,人不得而改之。故仕而去焉者;謂之「舊君」;子而為人後,為君母後者,則不謂之「舊父,舊母」。何者?仕焉之謂君臣,生焉之謂父子,仕可以再仕三仕,生不可以再生三生;是故君可舊,父母不可舊也。若昔日謂此人為父母矣,後日又謂他人為父母而昔日之父母不得稱焉,是父母亦有新舊矣。《經》何不雲「為人後者為其舊父母」,「庶子為父後者為其舊母」,豈不文明義顯,而乃曰「為其父母」,「為其母」哉?凡學,以知道為貴,次則通文,下則識字而已。然未有不識字義而能通文,不通文理而能知道者;難易之分,先後之序然也。今以《經》文之「其父母」為「非其父母」,文理舛矣。是以儒者之論道反有時而不如文士之論道也。且為人後而稱其所後為父母,稱其父母為伯叔父母,庶子稱君母為母而稱其母為生母,婦人稱舅姑為父母,此皆近世里巷相沿之陋。儒者不能引古禮以證世俗之失,固已疏矣,乃反於世俗之謬而誣《經》文以附會之,可乎! △《經》文為人後者之父母報服之衍 按:子為父母三年,故為人後者降服期。父母為眾子期,乃於為人後主之不為降大功而仍服期以報,何也?《不杖期章》曰:「女子子人者為其父母。」《大功章》曰:「女子子人者。」是子降其父母則父母亦降其子,甚明也。今於為人後之子獨不降服,可乎!《經》曰:「姑姊妹女子子人無主者,姑姊妹報。」又曰:「大夫之子」云云,「惟子不報」,是父母之於子不言報,甚明也。今於為人後之子獨言報,可乎!且昆弟姊妹,平等服也,當言報而反不言報,為父母,不當言報而反言報,不亦亻真邪!然則此經之「報」當為衍文無疑。《開元禮》於昆弟姊妹之不言報者補之,是已;而於父母之言報者不刪之,何邪?且「為人後者為外祖父母緦」,《開元禮》之所增也,不言報,而父母則言報;豈父母之尊尚不如外祖父母乎!《家禮》雲「為人後者為其私親皆降一等;私親之為之也亦然。」是已;然未明言父母之不當報,則似亦但統昆弟姊妹等而渾言之,而忘《經》之所謂報者之非降等也。明則概不言報,亦不似有疑於此條者。二千餘年以來,未有疑及於此者,余不能知其故!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經》,降大功。本記補報。《開元禮》同,而增「為姑姊妹在室者報」,服同(《家禮》:「皆降一等,私親為之亦然。」則是其服皆與《開元禮》同。後不復注)。明與(《開元禮》蓋同。) △明制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舌之眼之行 按:《明史禮志大功條》下雲「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而無「為兄弟之為人後者」。夫既有為人後者為兄弟之服,何以獨無兄弟為之之服?無為人後者為伯叔父服之語,何得獨出伯叔父為之服之文?參而觀之,「子」字當為衍文無疑。 為人後者為其姊妹適人者:《經》:降小功。《開元禮》同,補報,而增「為姑適人者,報」,服同。明同,唯缺報。 △《開元禮》增為人後者為姑之服之非 按:《經》,為人後者之降服止於父母昆弟姊妹,而他不言。蓋古人立後,必擇親者,苟有期親則功緦不得立。故自祖父母以降不著其服,親同則服無所降也。即間有萬一之不然者,而既舉同父則同祖亦可例推。而《開元禮》乃增為姑之服。既增為姑之服,則祖父母、伯叔父母、從父兄弟姊妹何以反皆不著其服?掛一漏萬,殊為疏略。 為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經》無文。《開元禮》增,緦。明同。 △《開元禮》增為人後者為外祖父母之服之非 按:本經記云:「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服問》云:「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鄭氏云:「雖外親亦無二統。」然則為人後者之於外祖父母無服,明矣。不然,彼為君母繼母之黨服者,夫豈不可以降而無服也!《開元禮》增此服,蓋亦因時制宜;然非古人之意。 夫為人後者,妻為其舅姑:(《開元禮》於舅姑上增「本生」二字,《家禮》、明因之。古無是稱。)《經》略。《小記》補大功。《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宋制不改夫為人後者之舅姑之服之疏 按:《經》,子為父母三年,婦為舅姑降一等期,故夫為人後降服期則妻亦降服大功。古人制禮,如魏主丕作殿,梁棟榱題皆以衡較其輕重,前後左右錙銖皆相稱也;少加一木焉,則偏重而傾圮矣。宋改婦為舅姑皆服三年,與夫服同,然則夫為人後者,妻亦當與夫同服期,乃為相稱。然猶沿《小記》、《開元禮》之舊,降服大功而不之改,何耶?夫均之舅姑也,何以於彼則當從夫之服,於此則當降夫一等?豈當時議禮者心知改古之非而不敢言,因而故留此隙,以為碩果之不食,餼羊之未去,欲待後世之人從此考而知之,而正之乎?不然,不當如是疏也。 【存疑】為養母:《經》、《開元禮》並無此項人。《家禮成服章》亦無文;唯《圖》增此,服齊衰三年。明改斬衰三年。 △《家禮圖》增養母之服之非 按:《家禮成服章》,唯為人後與女子子人者之降服不載,而統言之於後,其餘未有不載者。若果有養母之名之服,何得獨遺之而不載乎!《圖注》云:「養母,謂養同宗及三歲以下遺棄之子。」明制云:「謂自幼過房與人者。」果如所云,則有養母亦必復育養父。今為養母三年而為養父無服,何母太重而父太輕也?豈天下養同宗及遺棄之子者盡寡婦乎?是不可解也。或父以過房為父之他妾,則又與慈母無二矣。《圖注》不知何人所作,其中與《成服章》異同者頗多,必非朱子之書;他本或無之。明采其文,遂有三父八母之稱。然於養母,余終不知其為何人;以俟知者,余當詢之。 ○母出母嫁之服(母報服附) 出妻之子為母:(《家禮》雲「為出母。」今從《經》文。)《經》,齊衰杖期。《開元禮》、《家禮》、明並同。 雷氏次宗曰:「子熱出母之義,故系夫而言『出妻之子』」。 唐天寶六載制:「出妻之子為母三年。」 【本傳】「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家禮》同。 宋景二年制:「為父後者為出母齊衰;卒哭乃除。」 【家禮】「繼母出則無服。」 徐氏邈曰:「《經》言『出妻之子為母』,明非所生則無服也。」許氏猛曰:「母子至親,無絕道。非母子者,出則絕矣。是以《經》無出祖母之服。」 △徐邈、許猛之說有未盡 按:二家之說深得《經》意,後世所當遵守。然事亦有不同者。若庶子或前妻之子蒙其撫育,恩如己出,豈能視若路人。乳母與父何屬,猶為之緦,則嘗母之者可知也。又若婦嫁而姑猶未出,孫生而祖母猶未出,嘗有覆庇教養之恩,亦不能以恝然。此皆當酌其輕重,量為之服,如韓子之以期服嫂,鄧綏之以三年服伯父者,固不可垂以為法也。 出妻之女子子人者為其母:《經》、《開元禮》並缺。《家禮圖》補,大功。明缺。 父卒母嫁為母:(《家禮》雲「為嫁母。」今從《開元禮》文。)《經》無文。 《開元禮》增,齊衰杖期。《家禮》、明並同。 漢石渠議:父卒母嫁,何服?蕭太傅曰:「當服周;為父後則不服。」韋元成曰:「父沒則母無出義。王者不為無義制禮,故不制服也。」宣帝詔曰:「婦人不養舅姑,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絕也,故聖人不為之制服。元成議是也。」 唐天寶六載制:「母嫁,為母三年。」 【家禮】「子為父後,則為嫁母無服。」(按:《家禮》:「繼母出則無服。」然則嫁亦當無服,《家禮》省文耳。) 宋景二年制:「為父後者為嫁母齊衰;卒哭乃除。」 △父卒母嫁似不得為母服 按:《經》,父卒母嫁;無為母服之文,豈略也哉!「出妻之子為母期」,有明文矣;「繼母嫁,從,為之服期,報」,有明文矣,此何以獨無文?或者以為為夫所出者其情可矜,背夫而嫁者其義當絕,故不敢為之服與?不然,《傳》、《記》何得皆無一言乎?若母嫁而從,則自當仍服三年矣。繼母猶期,則母可知也。不從則親不屬,故無服耳。而庚氏蔚之曰:「母子至親,本無絕道。若父卒母嫁而不服,則是子絕其母,豈天理邪!宜與出母同制。」此說雖似有理,然以「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緦」之例推之,恐但可為心喪,不得公然為之服也。《開元禮》增服期,雖屬人情,究不若漢制之近古。至天寶、景之制,則大義泯然矣。 父卒母嫁,女子子人者為其母:《經》無文。《開元禮》缺。《家禮圖》補,大功。明缺。 妻出母嫁,為其子:《經》無文。《開元禮》增,並齊衰杖期。《家禮》改並齊衰期。明同。 【家禮】「家母出母為其子;子雖為父後猶服。」 △《開元禮》、《家禮》為子報服之非 按:妻出則義絕,故兩不相為服;獨子為之服者,子無絕母之道故也。然猶必降服期,示義絕也。子為父後則不為出母服,示不敢服其私親也。至於母之於子,則有間矣。母也者,恩不可割者也;子也者,恩不可割而猶可割者也;以大義裁之,其無服明矣。即以俗情衡之,亦當降服。《開元禮》乃增為子齊衰杖期。子為母降,母反不為子降,不幾於逆施乎?《家禮》又增子為父後,出母猶為之服。子已不為母服,母猶獨為子服;不尤為逆施乎?至於嫁母,尤非出母可此,有夫,有舅姑,有長子,如之何其可以自服其私親不降而一無所忌也?或者又謂「《經》文連下句讀,雲『報』者,兼出妻繼母而言」,引《小記》文「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其說雖若有據,然《記》之與《經》固有異同者,又無明文,恐未可以彼而證此也。且《經》凡言「報」者,皆其親本相屬者也。本不相屬,而但以私恩服之者,則不言報,繼父乳母是也,何者?受人之恩者不可忘,故雖不相屬而為之服;施恩者則不必因人之受我之恩而為之服也。韓子之以期服嫂也,嫂不必以期服韓子也。母之於子也亦然。不出則屬,屬則服之;出則不屬,不屬則不服之矣,不必以子之為己服而亦服之也。曰:然則服可以無報乎?曰:報也者,還相為服雲耳,非扌及其為我服也,未為我服者,我為之服,為我服者,我未為之服,何報之有焉!繼母嫁從之有報也,相屬也;相屬也者,相從故也,非以子之為己服而遂服之也,如之何以此報並屬之出妻也! 妻出母嫁,為其女子子人者:《經》無文。《開元禮》增出母,大功(嫁母缺)。《家禮圖》增出母嫁母,並大功。明並缺.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經》,齊衰仗期。《開元禮》同。《家禮》改報服不杖,餘並同。明同。 △辨崔凱「繼母嫁從之服為庶子」之說 按:崔氏凱曰:「此服之者,庶子耳;為父後者不服也。繼母嫁,與宗廟絕,為父後者安可以廢祖祀而服之乎!」此論不然。人而至於從繼母嫁,則必幼稚一無所依者也,尚何宗廟之有!繼母棄之,有流落以死耳。賴繼母之力,得復奉祖祀,以能奉祖祀之故而遂背之,豈義也哉!故絕之則不當從之,從之則不得復絕之矣。且繼母,非親也,果有兄在,何忍不撫其弟而乃使之從繼母嫁乎!然則《經》所言者,其父別無長子明甚,不得藉口於為父後而不服之也。 為繼父同居者:《經》齊衰期。《開元禮》同。《家禮》分「兩無大功之親者」,齊衰期;「繼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親者」,齊衰三。明同,而雲「兩有大功以上親者」,齊衰三月。 △繼父之稱可存 呂新吾《四禮疑》云:「萬物一本。母百可也,父可二乎!父沒矣,可繼乎!母緣父有、父不緣母有也。《儀禮》有繼父,聖人名之乎?謬矣!」余按:古人質樸,故以父為尊稱,天子稱同姓諸侯,諸侯稱同姓大夫,曰「伯父」,「叔父」,是也。《文侯之命》,平王直以「父」稱之矣。《馮唐傳》、文帝亦曰「父老何自為郎」?母所嫁夫,無以稱之:既長於其室矣,因稱之曰繼父,俗之沿也,非聖人之制也;猶《春秋傳》之雲「外弟」「外妹」也。若欲正名定分,則繼父之稱自所必當革。呂氏之言是也。然欲稱為「母夫」,亦恐未合。 △《傳文》「兩無大功之親乃為繼父服」之說不可泥 按:本傳云:「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人,而所者亦無大功之親;所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則繼父之道也」云云。此特《傳》者以其服重,故為是言以曲明之,其實《經》絕無此意也。且此亦非聖人之所制也。成、康之世,安有此事!此乃後世禮教漸衰,有孤弱無依,攜子而嫁者,幼既受其撫育,長而不忍背德,故為之服;其後相沿,遂以成俗。君子以為字人之孤,義不可忘,故錄之而不削之,以勉人慈而教人厚耳;並必如《傳》所云而後可為服也。後世儒者多拘《傳》說,誤矣!藉令其有大功之親,或不立廟受其恩者,豈遂得漠然而已哉?且有期功之親而不能字其孤,至使其孤受字於異姓,孰重孰輕,必有能辨之者矣,乃欲因彼而薄此乎!且《傳》所以舉大功為言者,蓋以己有大功之親則不至於適人,人有大功之親則不能以專財,如是而已;至其服之輕重,仍以居之同異分之,不系此也。《家禮》及明乃分「兩無大功之親者期,有大功之親者三月」,既非《經》意,亦失《傳》之本旨。 為繼父不同居者:《經》,齊衰無受者。《開元禮》改齊衰三月。《家禮》,明並同。 【本傳】「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家禮》:「其元不同居者則不服。」 【存疑】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經》無服。《開元禮》增,小功。《家禮》,明並同。 △《開元禮》增同母異父之兄弟娣妹之服之非 按:婦嫁則義絕,絕則兩族不相為服。其義絕而義終不可絕者,惟子為母一人而已。自母以外,外祖父母、從母、舅,皆不服也。同母異父之人,其於義何居乎?繼父同居,繼母嫁從,其人本不當有服;以受其養育之恩,故不可不為之服也。同母異父之人,其於我何恩乎?《檀弓篇》雖有為大功齊衰之語,然曰「未之前聞」,則固以為非矣。《開元禮》增此服,《家禮》、明並沿之,殊不能知其故。王夫人貴而田相,衛子夫寵而衛青封,嗚呼,其所由來者蓋久矣! ○附《禮經》大夫公子降服考(大夫之妻子附) 按:大夫公子之降服,自秦、漢以後皆無之,於今誠無所用。然《經》文中往往有與他服制相比照者,參觀互證,似不可缺。故並記之。 齊衰期不降者: 「大夫為祖父母(以尊故不降)孫(以故不降)為士者。」 △母妻長子不降 按:大夫為母妻長子皆不降服。《經》不言者,至親之服不待言也。 「大夫之子為妻」(仍不杖)「大夫之庶子為昆弟」(並以故不降)。 【小記】「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人大之子同。」 「大夫(此處疑缺『大夫』二字)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以體敵故不降)。惟子不報」(餘皆報)。 △大夫之缺文 按:大夫之子有為此諸人不降之服,則大夫亦當如是。《經》不見者,蓋缺文。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以與尊者異體故下降)。 齊衰期(齊衰三年附)降大功者: 「大夫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以體不敵故降)。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本齊衰三年及杖期)妻(本杖期),昆弟」(本期。並以厭故降。此下疑有缺文)。 △大夫之子之缺文 按:大夫、大夫之子,期服可降者凡四。然《經》惟於大夫兼言之,而大夫之子但言為昆弟降服而不及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降服者,蓋《經》缺文。 【本記】「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糹原緣;為其妻,糹原冠、葛帶、麻衣、糹原緣:皆既葬除之。」 【孟子】「王子行其母死者,其傅為之請數月之喪。公孫丑曰:『若此者何如也?』曰:『是欲終之而不可得也。雖加一日,愈於已!』」 △公之庶子父在為母既葬除服之非人情 按:《經》文雲「公之庶昆弟」,則是父在不如是服也。本傳云:「先君余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鄭氏云:「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然則公子於父在時不為其母服矣。故本記稱「練冠、麻衣、糹原緣、既葬除之」,而《孟子》書亦載「王子母死,其傅為之請數月之喪」也。然父之與母,義異而恩則同,之與庶,分殊而情則一:屬毛離里之愛,誰獨無之,但不當以私勝公耳。是以為父斬衰,為母齊衰,父在為母不服三年而服期,大義所在,不敢以私恩匹也。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緦,承父之重,不敢以私情間也。如是,亦已足矣。若凡公之庶子於父在皆為母練冠糹原緣,既葬除之,是幾於無服矣,毋乃非人情乎?且母與妻豈可同日語者,而必使之大同小異,義何居焉?至於公之昆弟,先君余尊之所厭,降為期,亦可矣,何必使之與妻服同乃為孝邪!大抵唐、宋以後人多徇私情而不揆大義,故但知親親而不知尊尊;秦、漢以前人皆重名分而不體人情,故伸尊尊之義遂不復顧親親之心。雖亦防微杜漸之意,然要之二者皆過也。蓋東周之世,俗相沿如此,非周公所制,孟子固曰「雖加一日,愈於已」矣。然則矯枉過正,亦不得遂為中道也。 「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以厭故降) 齊衰無受之服不降者: 「大夫為宗子(以故不降)。舊君,曾祖父母(並以尊故不降)為土者,如眾人。」 △《傳》注舊君之誤解 按:此文「舊君」,與上文「為舊君,君之母妻」之舊君同。而《傳》於上文以「仕焉而已」釋之;於此文以「以道去君」,釋之。鄭氏緣此,遂以上文「為舊君」為「老疾致仕者」,此文「為舊君」為「待放於郊者」。非惟文同不應異解,而穿鑿附會亦大失《經》旨。《經》云:「大夫為宗子,舊君,曾祖父母為士者如眾人。」此十七字本系一句。此三項人皆已見於上文。所以復出此文者,以大夫為士有降服,嫌於或降,故言此三項人分尊誼重,雖為士而大夫不敢降耳。蓋《經》凡稱諸侯,必別之曰「國君」,故曰「庶人為國君」,曰「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若但稱「君」者,皆兼大夫士在內,「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布帶繩履」,是也。春秋時,齊之鮑、國,衛之亻巽,其初皆嘗為大夫臣。然則當亦有為士之臣者。其後位雖升為大夫,然於舊君之為士者不敢降服,尊之也,天澤之名分終其身不可易也。且《不杖期章》云:「大夫為祖父母孫為士者」,文勢與此正同。彼之為士既兼「祖父母」言之,此之為士何得不兼「宗子,舊君」言之乎?此文本極明白易解,但因先儒誤分《經》文句讀,於「舊君」處讀斷,不知指「為士者」而言,因而別為之解,以致乖舛若是。故今正之。說並見前《臣為君服篇》中。 大功不降者:(不絕者附)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此十字蒙上文「為母妻昆弟」句)為從父昆弟(此處疑缺『庶孫』二字)之為大夫者」(以體敵故不降)。 △庶孫之缺文 按:《小功章》,大夫之子,公之昆弟有為從父昆弟庶孫降服,則此章之不降服,亦當有庶孫在內,蓋《經》缺文。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並以體敵故不降)。 △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之缺文 按:《小功章》,大夫有為從父昆弟庶孫降服,則於為大夫者亦不降服可知。今《經》文不言者,蓋因其兼「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在內。其為從父昆弟,已見上文,故於大夫遂缺此文。大抵《經》文多簡,其義可互見者往往從略,要宜參觀互證以會其全,不可遂謂無此服也。 大功降小功者: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庶孫(《鄭注》:『從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為士者』。)姑姊妹女子子士者」(並以體不敵故降)。 △大夫之妻之缺文 按:《大功章》有大夫之妻為姑姊妹女子子不降服之文,則此章為姑姊妹女子子之降服亦當有大夫之妻在內。蓋因其兼從父昆弟、庶孫言之,未便冠以大夫之妻(大夫之妻,惟為姑姊妹見於《經》;其他私親,若世父母、叔父母昆弟侄,凡男子,皆無文),故缺此文。 「大夫之妾為庶子人者」(以厭故降)。 ○附《禮經》殤服考 此亦人所不講,然不可以不知,故並記之。 本期,為服大功者: 「叔父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中殤。」「姑姊妹之長殤中殤。」「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孫之長殤中殤。」「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昆弟之子之缺文 按:後《小功章》有「為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則此章亦當有「長殤中殤」之服,蓋《經》缺文。 【附】「公為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為子之長殤中殤。」「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其長殤,皆九月,纓。其中殤,七月,不纓。」 【本傳】「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 本期,為服小功者: 「叔父之下殤。」「昆弟之下殤。」「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殤。」「孫之下殤。」「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 △子、女子子之缺文 按:前《大功章》有「為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則此章亦當有「為子下殤」之服,蓋《經》缺文。 【附】「大夫庶子為昆弟之下殤。」 △子之缺文 按:前《大功章》有「公與大夫為子之長殤中殤。」此章不言「為子之下殤」者,蓋《經》缺文;或下殤遂不為服邪? 【本傳】「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殤。」 本大功,為服小功者: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為侄、庶孫,丈大婦人之長殤。」「為夫之叔父之長殤。」 【附】「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殤。」 本大功,為服緦者: 「庶孫之中殤。」「從父昆弟侄之下殤。」「夫之叔父之中殤下殤。」 △《經》文長中下殤之錯落與傳注之誤解 按:庶孫有中殤,無下殤;從父昆弟侄有下殤,無中殤;夫之叔父則中下殤皆有之;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則中下殤皆無之;參差錯落,殊不可解。《小功章》傳云:「中殤何以不見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賜,中從下。」鄭氏據此《傳》文,遂謂「從父昆弟侄庶孫之中殤皆與長殤同服小功,而《經》文內庶孫之中瘍乃下殤之誤」。然《緦麻章傳》又云:「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兩傳互異,將何從焉?鄭氏曲為之解,謂「《小功章傳》據丈夫為殤服言之;《緦麻章傳》據妻為夫之親服言之。」然《傳》初無明文,特鄭氏以意度之耳。且《緦麻章》夫之叔父中從下者既兼言中殤下殤,則《小功章》從父昆弟侄庶孫之中從上者亦何雖兼言長殤中殤:乃不省文於彼而獨隱其文於此,何邪?至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則又中腸下殤皆無文,又當以何說解之乎?細核《經》文,不但鄭氏之說可疑,即《傳》說亦未有以見其必然。此或《經》文錯舉中殤下殤互見其意,否則《經》有缺文亦未可知,不得遂以臆斷之也。 △有長殤無中下殤者二條 按:前《小功章》有「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又有「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殤」,則此章為此諸人亦當有中殤下之文。今《經》皆不見者,豈以前章既言長殤,則中殤下殤可推而得之,故省此文邪?抑《經》文有缺邪?姑識其說於此。 本小功為服緦者:(皆長殤之服。中殤下殤並無服。)「從祖父,從祖昆弟之長殤。」「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從母之長殤,報。」「夫之姑姊妹之長殤。」 【本記】「宗子孤為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親,則月算如邦人。」 ○五服餘論 【余曩嘗作《五服異同匯考》,今已二十年矣,而意有未盡者,暇中隨筆錄出數則以補其缺。】 △尊尊與親親 喪非獨服然也,其飲食,其居處,其言行,皆與尋常有異;而古人獨於服致詳焉者,所以立紀綱,正名分,殊親疏而別尊卑也。故喪服一篇,兩言足以蔽之,曰「尊尊」、「親親」而已。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服皆以三年。由父而上推之,旁推之,則由期而大功,而小功,以至於緦;由母而推之,則為小功,為緦:皆親親之義也。斬衰之服三:子為父也,臣為君也,妻為夫也,尊尊也。父在為母期,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緦,為尊者所厭也。婦為夫黨則有從服,女為父黨則有降服,為人後者服有變焉,母出母嫁服有變焉,尊尊親親不使兩相悖也。故服也者,紀綱名分之所系也;猶之乎治國者必使上下有服,都鄙有章也。是以古人必於此致詳也。 △《經記》所載為文勝之弊 考《經》與《記》所載,喪禮之繁可謂極矣。說者以為周公所制;非也。此乃周末文勝之弊,當時於禮者載之冊耳。孔子曰:「先進於禮樂,野人也;後進於禮樂,君子也;如用之,則吾從先進。」豈有於喪禮而多為是繁文末節者哉!且父母初喪,為人子者心肝崩裂,哀痛之不暇,何暇一一詳辨其儀節而遵行之。而喪本凶禮,又非可嘗試演於平日者。故孔子曰:「喪,與其易也,寧戚。」子游曰:「喪致乎哀而止。」苟篤於哀,必不能致詳於儀節。若此時尚能一一致詳於儀節,吾恐其必減於哀也。若今世貧士,尤不能然。棺槨衣衾之屬,何一非人子所當致慎者;分陰之惜,不啻千金,安有餘暇以事繁文末節!是故學者之於古禮,但當謹其大經大法;至於繁文末節,勢不能行,亦正不必行也。 △至親以期斷 服何以三年也?聖人制之乎?非也。此人情之必至,行乎其所不得不行者也。何者?凡哀莫重乎感,而感多因乎時。期也者,歷時之一周也。故見新麥則感焉,見新則感焉,乍塞則感焉,乍暖則感焉;乃至蔬果新登,雨雪乍至,亦莫不賭之而感,而哀生焉。凡至親之喪,期之內無乎不哀也。故曰「至親以期斷」也。至於父母之喪,恩尤深,義尤重,不但初見之而感而哀也,即再見之而猶不能不感,不能不哀,但感漸淺而哀漸殺耳。必至再期之後三見之,然後其情漸,其心漸平,可以勉強復其故常,故親喪皆以三年為斷也。故曰「三年之喪,再期也」。然是理也,愚昧者不知,即賢知而未嘗經三年喪者亦未必能知也。 △中月而寧礻覃 三年之喪,再期也,再期而祥,可以從吉矣,何為乎二十七月而礻覃,礻覃而後從吉也?曰:此亦人子之至情也。父母恩深,服雖已滿,猶不忍於一日之閒遽易常服,是以中月而礻覃,──中者,間也;中月,間一月也。何為必間一月?古者釋服必於祭,祭必於朔。祥之日無有定也。使祥於月之二十八九日,至次月朔而遂礻覃,是逾兩三日而遂釋服也,猶之乎無礻覃也。故必間一月,至又次月之朔而後礻覃,然後其哀漸殺而可以釋服耳。 △三年之喪倍期 古人以歷一年為一年,歷一月為一月,故曰「三年之喪,再期也;期之喪,二年也」,故曰「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祥」(今俗謂之二十四月)。是所云「三年」者,止二十五月也。然則所謂「九月」者,二百四十一日之服也;所謂「五月」者,一百二十一日之服也;所謂「三月」者,六十一日之服也。今人乃以周一年為一年,匝一月為一月,誤矣。余鄉皆遵王制,二十七月而釋服;內黃、清豐以南則皆三十六月(古人謂之三十七月)而後釋服,至於功緦,益無復有識之者矣。夫娶妻之三日而反馬(俗謂之回門)也,是歷三日,非盡三十六時也;初喪之七日而受奠也,是歷七日,非盡八十四時也;婦人受胎之十月而產也,是歷十月,非盡三百日也;何獨至於喪服而乃以匝月始為一月,周年始為一年乎?吾魏有婦人屆期將產,其夫適他出,乃強制之,不使兒產。夫歸見其狀,問之;以告。夫曰:「是產期矣!」婦曰:「甫及九月,何得遂產?」夫曰:「此即所謂十月者也!」乃俾之產,而兒已垂死矣。今人之於喪服,亦猶此婦之見也夫! △練祥礻覃皆葬後事 然所謂練群礻覃者,皆謂葬後事耳,非未葬而至其時即可變服也。《記》曰:「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去麻服葛,葛帶三重。」然則古人未葬,非惟不除服,且不受以成布矣。是故小祥之練冠糹原緣,大祥之素縞麻衣,皆為既葬者言之;未葬則無所謂大小祥也。今之人豈惟去麻,且公然除服矣。問之,則曰「吾三年之喪已畢矣」。嗚呼,親未入土,不知為子者何以能安,而公然食稻衣錦,宴樂無忌也?,無怪乎其停柩十數年,或至數十年而不葬也!而說者猶或譏宰我之為期喪,齊宣之欲短喪,吾恐今之人遠不逮夫古也! △喪服等殺以倍為率 古人立制,其等殺皆以倍為率。三年之喪倍期,固已;即功緦之服亦然。大功何以九月?倍小功也,取期而減其三之一者也。小功何以五月?倍緦也,取期而減其三之二者也。緦何以三月?據自殯至葬而計之者也。葬之遲速雖異,要皆以三月為大凡。故齊衰無受者,《傳》皆以三月為言也。緦之服最輕,故至葬而止也。猶之乎封國之制,公侯之百里倍於伯之七十里,伯之七十里倍於子男之五十里也。若以九匝月始為九月,五匝月始為五月,而五服之制遂參差而不得其說矣。 △計日,計月,計年 三日而殯,五日而殯,七日而殯,計日也。計日,則朔虛之一日在所必計矣。緦三月,小功五月,大功九月,計月也。計月,則朔虛之一日在所不計,而惟計閏餘之一月矣。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計年也。計年,則閏餘朔虛皆所不計矣。惟自祥至礻覃,乃復計閏耳。 △飲食居處與人情 服者非第服而已也,飲食居處必有其相稱者焉。「斬衰」文下《傳》云:「層倚廬,寢苫,枕塊,歡粥。既虞,翦屏柱楣,寢有席,疏食水飲。既練,舍外寢,始貪菜果,飯素食。」何以如是也?此人子之至情所不能已者也。蓋父母既沒,創鉅痛深;食必雖以下咽,且父恐其食為哀氣所結而致疾也,故食粥焉,──粥者,易咽而又化之物也。虞則哀少減,可以食矣;然美食猶不忍食也,而菜果初登,亦不免睹之而感而痛生焉,故惟疏食水飲。待既練而後食菜果焉。此乃人情,非有他也。即居處亦如是而已矣。然亦有不必甚拘者。家之貧富不同,人之強弱亦異,疏食苟能下咽,雖未虞而疏食焉可也。粗惡之菜非親平日所嗜,雖未練而少用之以佐疏食亦可也。故《記》云:「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又云:「五十不成喪,七十惟衰麻在身。」總之禮本乎情,非強人以所不能行者也。若親初喪而即能飲酒食肉,恬然不以為事,是其心已死矣,強之使必疏食,夫亦何益!故孔子曰:「女安,則為之。」孟子曰:「亦教之孝弟而已矣。」聖賢之論何嘗不本於人情哉!且即三年喪畢亦有不能以忘情者。曾皙嗜羊棗而曾子不忍食羊棗。歐陽永叔之父間御酒肉,則必涕泣曰:「昔常不足而今有餘,其何及也!」此豈載於禮文者哉!故曰「人子之至情不能已者也。」 △近世居喪惟服異 近世之居喪也,惟服而已。期功之喪幾與無服者同:其飲食如常也,其居處如常也,其宴會慶賀觀優皆如常也。服雖多於古人,阿益焉!惟父母之喪間有一二能守禮者;然亦殊不多覯。然則所謂喪者惟服而已!余幼時讀《小學》,至漢昌邑、晉阮籍事,未嘗不深嘆古人風俗之美。何者?千餘年間而止傳此數人,此數人者又皆當世所譏,則具能守禮者固自多也。近數百年,遂以此為常事。其有三年不宜酒肉及不入內者,至書之史冊以為美談;然則是此等事至近代已為絕無僅有之事。甚矣風俗之日敝也! △名有服而實不服 雖然,即所謂服者亦但其名然耳。余幼時見余鄉風俗,尚有一二近古者:父母之喪,袍褂皆用粗白布為之,縫而不齊;練而後齊之;祥而後易素服;礻覃而後即吉。祖父母之喪,惟袍用粗白布,褂則皂之。伯叔父母之喪,則褂用粗白布而袍皂之。大功,則衣不復用白、惟履用白布耳。小功,用灰色布履;緦,用皂布履;其衣皆無異於尋常,但不吉服耳。此於服已為最輕,然他州外縣尚不能如是,即余鄉近日亦不能如是矣。通都大郡尤不可問。甚者,父母之喪以墨衰為常服,則其他可知矣。無怪乎古人之服制如彼其少,今人之服制如此其多!古人實服之故其勢不能多;今人實不為服,是以多多而無害也。嘗有人問余曰:「何以制為五服?一祖之所生,皆吾宗族也;五世而服絕,不亦薄乎?」余曰:「誠然。今之人,名為有服而實不服,如此,雖百世皆有服,可也!」蓋彼不知古之所謂服者皆實著之身也。俗之敝也,其來久矣! △增服與守禮 自唐以前,居喪者多能守禮,然於古五服之制無所增加;由唐以逮宋、明,代增其服,至數倍於古人,而守禮者者反少,何也?蓋凡人其於行,則心有所躊躇審量而不敢過。故言而多者,其行必少;言而過者,其行必不及。故孔子曰:「其言之不怍,則為之也難。」明金川門之變,前一日,解縉、胡廣、王艮並集於吳溥舍,縉陳說大義,廣亦憤激慷慨,獨艮流涕不言。既去,溥子與弼尚幼,嘆曰:「胡叔能死,是大佳事!」溥曰:「不然,獨王叔死耳!」語未畢,隔牆聞廣呼云:「外喧甚,謹視豚!」溥顧與弼曰:「一豚尚不能舍,肯捨生乎!」夫服制之列變亦如是而已矣!自唐以前之人實欲行古喪禮,故不覺古人之薄。若蕭嵩、魏仁溥輩則原不期於人之能行,不過姑以是求勝於古人而已,是以服愈多而其加者愈無幾也。嗟夫,俗之不古,夫亦何怪於今人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