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延安府志 · 兵防志 第四

兵制 屯田 馬政附茶法 糧餉 軍器附烽火 《歌·無衣》之三章,秦風何其雄。延處邊徼,日事戰閭,兵制宜講。養兵百萬,不費民間一粒,屯田實塞,上事也。若秣馬裹餱[1],修我戈矛。延綏忠勇素著,因其俗。而飭其馬政,厚其糧餉,戒其軍器,則烽火可以不警。志兵防。 兵 制 延安府屬 皇清經制:官兵九千六百二十九員,名馬二千六百四十二匹。漢唐以來無考。明制:官兵五萬五千三百七十九員名,馬、騾、駝三萬三千一百五匹。 鎮 城 中 營 馬兵三百九十八名,步兵四百一十六名,守兵五十二名,馬三百九十八匹。明制:官兵三千六百四十四員名,馬、騾、駝二千八百八十四匹。 左 營 官兵三百九十八名,步兵四百七名,守兵六十三名,馬三百九十八匹。明制:官兵三千一百十四名,馬、騾、駝一千九百七十八匹。 右 營 馬兵三百九十八名,步兵四百七名,守兵六十三名,馬三百九十八匹。明制:官兵三千三十九名,馬、騾、駝二千六百四十匹。 城守營 守兵五百名。 中 協 波羅營 馬兵三百名,步兵二百五十九名,守兵一百名,馬三百匹。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八百二十八名,馬、騾三百五匹。 保寧堡 守兵八十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一千二百八十名,馬、騾、駝六百七十五匹。 常樂堡 守兵一百一十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六百四十八名,馬、騾二百四十匹。 雙山堡 守兵一百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六百六十名,馬、騾三百三十一匹。 歸德堡 守兵五十名。明制:軍丁四百八名,馬騾一百一十七匹。 魚河堡 守兵一百名。明制:軍丁五百名,馬、騾二百五十匹。 響水堡 守兵一百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七百八十六名,馬、騾、駝三百九十八匹。 懷遠堡 守兵一百一十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七百三十九名,馬、騾三百五十七匹。 威武堡 守兵五十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二千二百二十四名,馬、騾、駝一千五百九十八匹。 東 協 神木營 馬兵二百五十五名,步兵六十六名,守兵二百名,馬二百五十五匹。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二千四百五名,馬、騾、駝一千三百七十七匹。 黃甫營 馬兵八十名,步兵五十一名,守兵六十六名,馬八十匹。明制:軍丁並守瞭軍一千六百七名,馬、騾一千一百四十九匹。 建安堡 守兵一百二十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六百八十名,馬、騾三百四十七匹。 高家堡 馬兵一十五名,守兵一百三十名,馬一十五匹。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一千五百八十四名,馬、騾、駝一千五十八匹。 柏林堡 守兵一百一十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六百二十七名,馬、騾二百二十三匹。 大柏油堡 守兵一百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四百六十六名,馬、騾一百四十九匹。 永興堡 守兵一百一十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一千一百六名,馬、騾三百九十九匹。 鎮羌堡 守兵一百一十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七百六名,馬、騾二百二十九匹。 孤山堡 守兵一百二十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二千六百五十六名,馬、騾、駝一千七百六十四匹。 木瓜園堡 守兵一百二十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八百七十九名,馬、騾二百六十四匹。 清水堡 守兵一百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一千一百二十名,馬、騾四百二十八匹。 西 協 定邊營 馬兵二百六十名,步兵七十五名,守兵二百名,馬二百六十匹。明制:軍丁並守暸軍共二千六百九十名,馬、騾一千五百六十五匹。 靖邊營 馬兵八十八名,步兵五十名,守兵六十五名,馬八十八匹。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二千二百五十五名,馬、騾九百二十匹。 龍州堡 守兵五十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五百五十七名,馬、騾共二百四十七匹。 鎮靖堡 馬兵一十名,守兵一百名,馬一十匹。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二千五百三十七名,馬、騾、駝一千七百八十九匹。 鎮羅堡 守兵五十名。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四百四十一名,馬、騾一百六十匹。 寧塞堡 馬兵一十名。守兵一百名,馬一十匹。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二千二百四十五名,馬、騾一千五百七十一匹。 柳樹澗堡 馬兵一十名,守兵一百名,馬一十匹。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一千八十二名,馬、騾三百八十四匹。 安邊堡 馬兵三十名,守兵一百名,馬三十匹。明制:新安邊堡軍丁並守瞭軍共五百九十一名,馬騾一百五十二匹。又舊安邊堡軍丁並守瞭軍共二千八十四名,馬、騾、駝一千二百二十五匹。 磚井堡 馬兵一十名,守兵一百名,馬一十匹。明制:軍丁並守瞭軍共八百五十名,馬、騾四百三十三匹。 鹽場堡 守兵五十名。明制:軍丁一百二十八名,馬八匹。 延安營 馬兵二百七十五名,步兵一百三十五名,守兵二百名,馬二百七十五匹。明制:軍丁一千五百名,馬五百匹。 宜君營 馬兵三百三十名,步兵一百八十名,守兵二百五十名,馬三百三十匹。 鄜州城守營 馬兵三十名,守兵二百名,馬三十匹。 綏德州城守營 馬兵二十名,步兵三十名,守兵一百五十名,馬二十匹。明制:撫標官軍一千八百三十三名,馬、騾、駝一千五百九十五匹。入衛三營官軍二千九百六十二名,馬、騾三千七十三匹。撫邊都司及衛所操局,守瞭官軍一千五百四十五名,馬、騾二十一匹。 石澇池堡 軍丁並守瞭軍共四百四十二名,馬、騾二百一十九匹。 三山堡 軍丁並守瞭軍丁共三百七十二名,馬、騾二百二十一匹。 饒陽堡 軍丁二百二十七名,馬、騾八十五匹。今並裁。 明洪武二年,延綏守臣建議:開設延、綏各衛,調銓官員,編選軍士。於是,有歸附者,有收集者,有選充者,有編撥者,共為四等。此外,有「賴」字號軍。蓋天順初,陝西參將李源,清出各衛遠年無勾之軍,同名同姓而相推不承者,乃悉發榆林衛編伍,故謂之「老軍」。 又,成化二年,延綏守臣言:營堡兵少,而延安、慶陽府州縣邊民,多驍勇耐寒,敢於戰鬥,若選作土兵,必能奮力。兵部奏請,敕御史往,會官點選。如延安之綏德州、葭州,府谷、神木、米脂、吳堡、清澗、安定、安塞、保安,慶州之寧州、環縣,選其民丁之壯者,編成什伍,號為「土兵」。其優恤之法,每名量免戶租六石,常存二丁,貼其力役。五石以下者存三丁,三石以下者存四丁。於是得壯丁共五千餘名。又,弘治中,延綏巡撫復題:招募土兵,名「義勇軍」,計得一萬三百七十六名。此延安土兵之所由始也。 又,成化八年,吏部侍郎葉盛,會總督王越、總兵許寧奏請:清解六年、七年各省軍之不服水土者,暫留實邊,與清勾雲南、兩廣、福建、浙江衛所軍人,俱解榆林各衛,以實邊備。巡撫餘子俊亦有是議。詔「可之」。謂之「雜抽軍」。 又,成化六年,榆林置衛。時,三衛老軍摘撥戍邊數少,巡撫議:從老軍戶內陸續抽選壯丁,分四班輪流操備,謂之「四班壯丁」。自弘治以後,共計得軍四萬三千五百九十四名,為原額。 又,弘治十三年,延綏巡撫陳壽議奏:官軍之家,三丁選一丁,以補軍伍空缺。計選軍二千名。又於正德五年,左通政叢蘭籌邊,各軍戶內,五丁以下者擇一丁,六丁以上者擇二丁。計得軍丁一千五百二十二名。謂之「選丁」。 又,嘉靖三十年,巡撫張愚奏:於免糧土兵余丁內,每免糧五石以下者抽一丁,五石以上者抽二丁,十石以上者抽三丁。三十一年,巡撫張珩以免糧十石上下者抽一丁,俱夏、秋備邊,過冬疏放,謂之「免糧抽軍」。 又,成化十二年,巡撫餘子俊奏:綏德衛十二隊,每隊五十名,共六百四十四名。延安衛一十九隊有奇,共九百五十三名。慶陽衛八隊,共四百一十九名。凡屯軍,每年俱十月初一日到邊備冬,次年三月一日疏放農作。嘉靖二十四年,巡撫張子立題:留本衛,設官操練,以備征戰,謂之「屯軍」,一名「備冬軍」。 又,江南、北,淮東、西軍衛,皆領漕運。河南、山東軍,每歲分番戍邊,名曰「班軍」。正統初,兵部節議輪班官軍。陝西西安左、前、後、右四衛,潼關衛蒲城守御千戶所,河南南陽衛、寧山衛潁上守御千戶所,通共輸班操備官軍兩班,計一萬一千六十三員名。嘉靖三十一年,奏冊尚仍舊。其後,南陽、潁上、寧山三衛軍免班,南陽等衛軍戍榆,歲二月赴邊,次年二月放歸。嘉靖四十三年,巡撫胡志夔疏議免戍三年,每年每軍征銀五兩四錢,解鎮募軍之用,限滿仍復上班。萬曆三年,閱邊郎中熊秉元、總督石茂華、巡撫袁守中會議:照舊征銀,以資工費,而班軍之制廢矣。 又,嘉靖二十九年,咸寧侯仇鸞疏:歲征備鎮兵入衛,以榆林四衛更番戍守,謂之「入衛軍」。當時呼之為「小馬軍」。 譚吉璁曰:明之衛、所,即唐府兵遺意也。自京師達於郡、縣之險要者,皆立之。有事征伐,則詔總兵官佩將印領之。既旋,則上所佩印於朝,官軍各回本衛。法誠善也。洪武初,延安侯唐勝宗,及長興侯耿炳文等奏:訓練陝西都司所屬官軍數目,凡三十四衛,馬、步官軍十六萬七千有奇。此大較也。自後,承平既久,衛、所指揮諸官皆世胄,不習武。而是時之軍士強壯,則占役於權門,疲贏則掛名於公府,支糧則有其數,調遣則無其人。即或一、二大臣有意厘飭之,將領惡其害已,而驕悍之卒又輒肆噪呼。如嘉靖二十二年,延綏巡撫張參糧道王納,言之激,變並以自劾者,可鑑也。自逃亡者既不勾補,占役者又不著伍,急則藉口招募及調遣而已。故老軍變而為土兵,土兵變而為抽選,班軍變而為改折,舉良法而盡變之,以至於亡而不悟。悲夫! 劉爾曰:榆林之旅,向蓋稱十萬焉。我朝汰老弱虛冒,人授一甲,伍無糜餉,一可當十,但近調發無已,苦於更番遣戍。能無長計,而思所以變通,與之或以內地就近戍,而以榆士實邊,亦思患預防之策也。 屯 田 漢武帝從晁錯言:募民以實塞下。屯田之制,自此始。 隋開皇三年,因邊塞轉輸勞敝,戍卒苦飢,乃命朔方總管趙仲卿,於長城以北大興屯田。 唐德宗問李泌以復府兵之策,泌請鑄農器,給牛種,分沿邊軍鎮,募戍卒耕荒田而屯之。 宋神宗詔:以坊牧馬,餘地立田官。 明,延綏三衛,各設千戶所五,一所統百戶所十,每百戶所百戶一員,總旗二,小旗十,領軍一百名,地一百餘份,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種。 皇清順治初,令軍丁分屯各州縣墾荒,旋撤屯軍地歸各州縣。 延安府屬 原額屯地並續報糜糧共地五萬一千七百一十五頃五十畝一分四厘七毫六絲,額徵本色糧七萬五千七百四十八石七斗九升二合一勺,本色草四萬七千四百六十八束三斤一十三兩,折色糜糧一千三百七十六石一斗三升二合四勺,每石折銀六錢,共銀八百二十五兩六錢七分九厘四毫四絲;地畝、馬價、鐵料、均徭、九厘[2]、糜糧、養廉、地租,共銀五千五百四十兩二錢四分一厘二毫八絲八忽五微六纖四塵。 除荒外,實熟地五千一百九十四頃六畝五分,應徵本色糧七千九百九十七石二斗八升四合四勺七抄九撮一圭七粟二粒二顆;應徵本色草七千九百六十四束一十四斤八錢一分七毫八絲。折色糜糧一千三百七十石五斗九升二合四勺,折銀八百二十二兩三錢五分五厘四毫四絲,地畝、馬價、均徭、鐵料、九厘、糜糧、養廉、地租,共銀一千四十五兩七錢九分九厘五毫二絲六忽七微六纖四塵四渺。 又,綏德衛熟地內,派征馬價、九厘、軍器、料價、存留等項銀一千七百五十四兩八錢七分七厘二毫一絲四忽三微六纖四塵。外,綏德衛熟地內,遇閏加銀八十七兩四錢九分八厘四絲九忽八微七纖二塵。 延安衛 原額屯地三千七十二頃六十六畝八分,糧一萬四千五百七十一石七斗零;草二萬二千四十一束;坐派延豐等倉上納馬價等銀六百二十六兩二錢一分零。今裁併膚施縣。而地之近邊者,則屬於西路各堡。 龍州堡 實熟屯地八頃八十四畝,糧四十二石四斗七升零,草六十四束。 鎮靖堡 實熟屯地一十六頃三十六畝,糧七十八石五斗九升,草一百一十九束。 鎮羅堡 實熟屯地一十頃七十四畝五分,糧五十一石五斗九升四合,草七十八束零。 靖邊所 實熟屯地三十頃一十一畝,糧一百一十七石三升零,草一百六十八束零。 寧塞堡 實熟屯地二十五頃五分,糧一百二十石七升零,草一百八十三束。 東 路 柏林堡 原額糜地二十七頃一十畝,(糧)五十四石三斗,折征銀三十二兩五錢二分。 大柏油堡 原額糜地二十一頃七畝,糧四十二石一斗四升,折征銀二十五兩二錢八分二厘。 神木營 原額糜地四十四頃九十三畝,糧三十四石三斗八升,折征四十四兩六錢二分八厘。 永興堡 原額糜地三十七頃四十六畝五分,糧七十四石九斗三升,折征銀四十四兩九錢五分八厘。 以上四營堡今歸併神本縣。 鎮羌堡 原額糜地二十五頃,糧五十石八斗一升,折征銀三十兩四錢八分六厘。 孤山堡 原額糜地一百四十一頃七十三畝八分零,糧二百七十三石八斗七升六合,折征銀一百六十四兩三錢二分零。 木瓜園堡 原額糜地九十三頃七十畝五分,糧一百七十九石八斗六升,折征銀一百七兩九錢一分六厘。 清水營堡 原額糜地八十頃五十一畝五分,糧一百五十三石三斗八升,折征銀九十二兩二分八厘。 黃甫川堡 原額糜地一百五十八頃二十六畝五分,糧三百一十石四斗二升五合,折征銀一百八十六兩二錢五分五厘。 以上五堡歸併府谷縣。 高家堡 原額新增地五十頃九十五畝二分,內除荒地三十五頃一十三畝七分,實熟地一十五頃八十一畝五分,每畝征糧二升,共糧三十一石六斗三升,草四十八束。 綏德衛 原額屯地五千七百份,(每份)一頃二十畝,該地六千八百四十頃。除右所姜、楊二百戶屯地築邊,棄入夾道內,並百戶裁去。共實在屯地六千六百三十六頃,內雜清澗、綏德、吳堡為下屯;北至米脂、葭州以東,盡威武,距鎮城內鼓樓界為上屯。每份各百,科糧草不等。共征糧一萬七千七百六十六石五斗五升九合一勺,征草二萬二千二百七束。成化中,增馬價銀二百九十六兩九錢一分。萬曆末加征九厘銀七十一兩五錢七分一厘零,軍器銀二百七十五兩六錢四厘,均徭銀一千一百二十九兩一錢七分七厘零。均徭無定額,每歲本衛酌其經費多寡,詳巡撫批允開徵。減馬價十八兩四錢八分六厘,實征馬價銀二百七十八兩五錢二分四厘。 皇清順治年間,題免荒地五千一百五頃五十二畝。康熙三年,本衛實熟地一千五百三十九頃六十二畝四分,征糧四千一百四十九石九斗二升一合二勺零,草五千三百二束六斤零,馬價、九厘、軍器、均徭諸項銀俱仍舊額。內實屬屯地四百六十七頃六十五畝三分零,征糧一千三百三十二石六斗六升九合,草二千六束五斤零,屬本衛新建倉徵收。 又,上三屯實熟地四百頃四十六畝一分零,征糧一千四十石四斗七升零,草一千二百四十一束零,屬本衛經歷司徵收,納鎮城廣有倉。余分屬之於中路各堡。 保寧堡 實熟屯地七十八頃六十六畝,征糧二百二十七石三升四合零,草二百六十五束六斤零。 雙山堡 實熟屯地一百二十五頃一十八畝,征糧三百五十二石八斗五升零,草四百一十九束五斤零。 魚河堡 實熟屯地一百四十五頃五十一畝七分,征糧三百六十四石二斗九升零,草四百三十束六斤零。 響水堡 實熟屯地一百四十八頃六十三畝四分零,征糧三百二十三石二斗四升二合零,草三百六十束七斤零。 波羅堡 實熟屯地五十七頃六十三畝,征糧一百四十九石八斗八升一合零,草一百九十五束三斤零。 懷遠堡 實熟屯地五十七頃二十七畝,征糧一百六十三石八斗一斤六合零,草一百九十一束四斤零。 威武堡 實熟屯地七十七頃二十四畝,征糧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七升一合零,草二百五十七束一十四斤零。 清平堡 實熟屯地二十七頃八十四畝五分,征糧八十二石八斗二升四合零,草九十三束七斤零。 界 北 新增原額屯地四百七頃三畝,糧一千一百九石六斗六升零,草二千一百二十束,九厘銀一百八十四兩九分八厘零。順治年間,題免荒地二百六十頃四十一畝,今成熟地一百四十九頃九十二畝,糧四百四石一斗四升八合零,草七百四十五束一十五斤零,九厘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六分零。 夾道糜糧地 舊四千五百六十三頃二十二畝,在界石北、馬路南,與草場相參。官給牛具,每歲照牛征租。萬曆中征糧至九千七百九十七石二斗二升,後改本色為折色,以充撫賞之不敷。及明季屢荒,熟者百不存一。今中路各堡,則熟地七十頃五十畝,征銀八十兩一錢五厘零;西路各堡,則荒熟地二百四十五頃九十八畝七分,征銀一百七十四兩九錢三厘零。 榆林衛 原額屯地共五千七百七十四份,內官地七十四份,屯地五千七百份。除撥付鎮田七十四份為雙身百戶外,共五千七百份。自威武以西,盡定邊界,南接保安、安塞、合水、環縣,北至剷削二邊,其屯田軍丁原系延、慶二府招募及「賴」字號軍籍,名五所,每份征糧六石,共征糧三萬三千五百五十八石。成化中,增馬價銀五百五十九兩二錢。萬曆後,除荒地一千八百四十二頃零,實存地三萬六千一百一十七頃二十九畝零,增糧六千八百六十一石五斗零。共實征糧四萬一千四百二十石四斗三升零,增均徭銀一千八百五十二兩四錢零,增九厘銀一百四十兩五錢,馬價除荒,實征銀九兩四錢八分。 皇清順治年間,題免荒地三萬四千二百九十六頃四十五畝五分。康熙三年,本衛實熟地一千八百二十頃八十三畝六分,征糧二千一百五十一石五斗七合零,征九厘銀一百兩二錢六分七厘零,均徭銀三十七兩七錢六分七厘零。俱分款中、西二路各堡。 清平堡 實熟屯地一十六頃七十三畝五分,征糧二十石一斗四升一合,均徭銀八錢四分五厘零。 龍州堡 實熟屯地一十三頃八十九畝,征糧一十六石六斗六升八合,均徭、九厘銀八兩五錢八分九厘零。 鎮靖堡 實熟屯地六十六頃七十五畝,征糧八十石一斗四合,均徭銀五兩四錢二分五厘零。 鎮羅堡 實熟屯地九十五頃七十五畝,征糧一百一十四石九斗,均徭銀八兩三錢五分九厘零。 靖邊所 實熟屯地四十一頃二畝五分,征糧四十九石二斗六升六合零,均徭、九厘銀一十三兩二錢九分五厘零。 寧塞堡 實熟屯地五十頃一十九畝,征糧一十二石九斗四升四合,均徭、九厘銀七兩八錢四分六厘零。 柳樹澗堡 實熟屯地三百五十頃九十四畝,征糧四百二十一石一斗二升八合,均徭、九厘銀一十五兩四錢六分一厘零。 舊安邊堡 實熟屯地四百五十八頃八十六畝六分,征糧五百五十石六斗三升九合零,九厘銀四十兩三分零。 新安邊堡 實熟屯地一百四十頃四十一畝,征糧一百六十八石四斗九升二合,均徭銀八兩六錢一分九厘零。 磚井堡 實熟屯地二百八十六頃六十七畝,征糧三百四十一石四斗九升四合,均徭、九厘銀一十五兩九分九厘零。 定邊所 實熟屯地二百八十頃六十九畝五分,征糧二百九十四石三斗八升五合,均徭銀五兩五錢九分三厘零。 三山屯 實熟屯地二十五頃二十九畝,征糧二十五石五斗九升四合九厘,銀一十一兩一錢一分一厘零。 只剩下實熟屯地六十二頃五十二畝五分,本衛征糧七十五石一斗六升八合。 界 北 新增原額屯地四百四十三頃七十九畝三分,糧五百六十三石一斗九升零,草四百八十四束。順治年間,題免荒地四百六頃八十八畝三分。今熟地三十六頃九十一畝,坐落龍州堡一十五頃八十四畝,征糧二十石二斗五升六合,草八束一十四斤;靖邊所二十一頃七畝,征糧二十五石五斗九升五合零,草二十八束十斤零。 南關夾道 原額屯地五頃五十畝,征糧六石六斗。坐落鎮靖堡今熟地二頃四十四畝,征糧二石九斗二升八合。 界石迤北 原額屯地五十八頃六十三畝,征糧二百石。坐落本衛城南,今折征銀二十一兩二錢七分一厘零。 糜糧地 原額三千五百四十四頃二十畝八分,征銀一千九百七十六兩八錢一分八厘零。又,了祭銀二十二兩一錢一分三厘。 鎮靖堡 原額屯地二百一十五頃五十一畝三分,今熟地二十一頃六畝,征銀二十一兩六分。 靖邊所 原額屯地三百一十五頃一十三畝五分三厘,今熟地三十頃,征銀一十二兩二錢二厘零。 定邊所 原額屯地一百五十七頃六十五畝,今熟地三頃八畝七分零,征銀一兩五錢。 磚井堡 原額屯地八百四十八頃六十六畝八分,今熟地一十三頃四十三畝六分,征銀八兩七分。 譚吉璁曰:屯田足食,由來尚矣。明制延綏三衛,屯法未嘗不善也。自後承平日久,武事廢弛,衛中軍丁即一黌上,諸生皆得而役使之,百戶又敢有其田哉!即巡方御史及清軍之官,執薄呼名,惟遣仆客充數而已。宜其客兵日多,糧餉日匱,而國勢日以不支也,不可不鑒。 劉爾曰:兵屯而外,舊有民屯。各州、縣俱有屯而隸於衛。自衛所歸併,宜無屯矣。而屯田為害者,則興屯同知高公應選,階之厲也。國初,令兵壯墾荒積粟,此良法也。乃奉行不實,未嘗開墾。懼無以塞責,徒勒州、縣虛報屯地,其不應者峻其罰。於是,屯田之害不可朦言矣。如中部屯田四千八百畝,地屬宜君,糧歸中部,此其害最酷,他邑率皆類此。但近今徵收,並不立屯名。良守令亦無從知其為害,而除之。姑附其說,以告來者。 馬 政  附茶法 延綏鎮馬 舊額常操,輪班備御,官軍騎操馬四萬七千一百八十七匹,皆取足於茶馬、鹽中馬、免糧馬、陣獲馬、互市馬、苑馬,而買補之價,則以京運地畝給之。乃又設以椿朋,嚴以馬禁,其制固詳且密矣。皇清茶馬仍設,但鎮兵既減,闔營額馬僅二千九百,取之內地而已足。故西寧額馬,歲止數十匹,苑廄之牧以實郵傳,而池鹽互市等項,盡行罷革,惟椿朋[3]與馬禁俱沿舊制。 茶 馬 洮岷、西寧各設茶馬司,以茶易馬。巡撫項忠題請:三邊照年輪額。後,楊一清以西寧距鎮太遠,請以洮河馬專給延寧,而西寧歸甘肅。 苑 馬 設監寺臣主之,駐牧平涼以西。延綏鎮唯嘉靖中撫臣張宏奏討苑馬三千九百餘匹給軍。 鹽中馬 天順中,每中馬一匹,給鹽八十引。計兩池歲課四萬五千引,每該馬四百五十餘匹,尋以所中馬不堪征操,奏准折價,每引一百道,中銀五十兩。計二馬之引,可充三馬之費,每歲解鎮。後,池為寧夏所借。正統中復歸本鎮,然鹽政大壞,徒存空名而已。 免糧馬 始自成化九年。餘子俊題免土兵本戶稅糧二十石以下,並其差役,專買本軍馬匹牧養。共軍四千八百六十八名,免糧六萬四千九百三十八石,該馬四千八百六十八匹。至萬曆四十三年,巡撫沈涵奏請:免糧買馬,不若征銀給價。始令土兵每糧一石,征銀三錢三分,延、慶二府,征解榆林,以管糧通判司之。凡土兵買馬,每匹領銀十二兩。然其後弊竇漸滋,鎮城軍丁,非土兵而往往冒領,東、西二路,雖土兵不得給價。及巡撫鄭汝璧嚴覆著令,鎮城土兵仍給價十二兩,而三路土兵各給五兩焉。 陣獲馬 嘉靖以前,凡奪獲馬匹,盡得給賞。未幾,擇騸馬給軍伍,而騍馬、駝、牛與本軍。其後,並取變賣,充撫賞費,而士氣衰矣。 互市馬 始自嘉靖中。仇鸞奏許:馬市計節次易馬六千匹,分給軍士。及萬曆末,吉能乞款,每歲除貢馬三百四十匹外,互市之馬不滿二千,膘壯者給軍,老羸者變賣充賞。 京運馬價 正統初年,軍伍缺馬,奏發內帑銀六萬兩,買馬給軍,嗣是無定額。惟遇馬缺,巡撫奏討,或三五萬,或六七萬。嘉靖十一年至十萬,後更以畿甸馬兼給。弘治中,陳壽奏討四戶馬三千匹。正德中,兵部咨給保安寄養馬二千四百匹。陳璘奏討紫荊關馬三千匹。嘉靖時,張宏又奏討紫荊關四戶馬三千匹。凡募軍,俱有奏討馬價,每匹給價十二兩,與椿朋每匹十兩者不同。 地畝馬價 成化六年,兵部議馬價不足,於屯田內每頃出銀一錢,屯官徵收解鎮,收買戰馬給軍,不許挪移,年終奏報。計榆林衛五百五十九兩三錢,綏德衛二百九十六兩九錢一分,延安衛五百九十八兩八錢七分,慶陽衛三百三兩六錢,共一千七百五十八兩六錢八分。至萬曆末年,水旱逋欠,加以侵漁,歲貯不滿三百金矣。 椿 朋 成化十三年,兵都議行各邊:凡馬匹遇有倒失,酌量官軍朋合出銀買補。每年遇雙月,都指揮出銀一錢,千百戶、鎮撫七分,旗軍五分。走失被盜者,各加五錢,扣存官軍,照時買馬。約一年,應扣五千餘兩,鎮巡官半年一奏報,今仍之。 附 茶法 皇清順治十年,榆林、神木二道始行茶法,從御史姜圖南之請也。五路紅山市口,額發茶引一千道,征價銀三千九百兩。東路,神木黃甫川市口,額發茶引三百三十四道,征價銀一千三百二兩六錢。其引於巡按茶馬察院領繳,商人俱往荊襄,市茶至邊口易賣。康熙七年,歸併巡撫甘肅都御史,而司其出入者,則屬之中、東兩廳焉。至契稅、雜稅,稅大使掌之。 糧 餉 延安府 皇清,延綏鎮官與兵俸餉米乾糧銀,共二十萬五千七百七十三兩七錢五分六厘零。馬戰兵:每名春秋月支銀二兩,夏冬月支餉糧二石。步戰兵:春秋月支銀一兩五錢,夏冬月支銀餉糧一石五斗。守兵:春秋月支銀一兩,夏冬月支餉糧一石。外堡守兵:月支銀九錢。其馬匹:鎮營冬夏季,每匹月支料五斗;春季月支幹銀九錢;冬季月支料九斗,秋季月支幹銀五錢。各營堡,冬春每匹支銀九錢,夏秋月支銀五錢。康熙三年,加鎮軍月米,每名月支米三斗,給折色銀四錢。唯南路諸營,以內地不加。[明制:每守軍一名,月支餉一石:本色二斗,折色八斗,每斗領銀七分,共銀五錢六分。其戰,兵自一石起,遽加至一石八斗止。視技力分為九等。亦止支本色米二斗,余各照數領銀。至馬匹,緣鎮城草地少,每秋月支九錢。外堡冬春九錢,夏冬五錢,俱按月領給。] 譚吉璁曰:九邊舊無客兵,止有主兵,歲輸、民運、屯鹽足以自給,未嘗有所謂兵餉也。即餘子俊初開榆林衛時,增置城砦,以民運不繼,奏請江南折銀以備緩急,然不過一時之權計也。自後,軍政不修,屯鹽漸廢,請發帑金,歲以為常。嘉靖之末,延綏一鎮軍餉年例費以二十七萬計。況萬曆以後之紛更哉!夫以十萬之眾,不耕而仰食於民,而曰不困者,未之有也。 軍 器  附烽火 延安府 延綏鎮大小車三十九輛。 一丈長空木桶炮四位。 小竹火箭七千五百枝。 五尺長空木桶炮一位。 生鐵小炸炮五千四百三十個。 生鐵大炸炮九個。 火箭桶十三個。 鐵箭一百四十四枝。 遮牌八面。 磁炸炮八個。 生鐵礶二個。 生鐵蒺藜七千三百七十個。 紙火繩五十六根。 刀五口。 槍頭九十個。 大鉛子一百二十個。 鉛子六百個。 鳥槍鉛子三百九十六個。 大小鐵子五十四萬四百二十七個。 火礶三十六個。 磁炸炮二百八十三個。 鐵炸炮二百四十二個。 竹竿六千八百五十六根。 火箭墜二百七十個。 火箭頭一千四百八十個。 起火三百一十個。 大小石子一千三百五十個。 熟鐵蓋口炮一十八位。 鎮殿生鐵將軍炮六位。 生鐵馬腿巨炮二十三位。 延安營、宜君營軍器無冊,未載。 附 烽火 舊制:遇警,日則舉煙,夜則舉火,鳴炮一。沿邊傳至鎮城,若不退,每一時照前舉得一次。若出鎮,日舉空煙,夜舉空火,不鳴炮。其三、五十騎至百騎,日則懸黃旗一,夜則懸燈籠一。二、三百騎至五百騎,日則懸黃旗二,夜則懸燈籠二。六、七百騎至千騎以上,日則懸皮旗一,夜則懸燈籠三。五、七千騎至萬餘騎,日則懸青號帶一,炬煙一,夜則懸燈籠四。 東路煙火一把,則為黃甫川、清水營、木瓜園、孤山。二把為鎮羌、永興。三把為神木、大柏油、柏林。四把為高家堡、建安。五把為雙山地界雙山墩起,止常樂瓦窯坡墩止。七把為常樂橫河墩起,榆林城永昌墩止。八把為榆林城永昌墩起,保寧鎮疆墩止。 西路煙火,一把則為新興、磚井、石澇池、三山、定邊、鹽場、饒陽水。二把為把都河、柳樹澗、新安邊,舊安邊。三把為鎮靖、鎮羅、靖邊、寧塞。四把為威武、清平、龍州城。五把為波羅營、懷遠。六把為響水。七把為保寧。八把為榆林城永昌墩起,保寧鎮疆墩止。 【注釋】 [1]餱:音hóu,古代稱乾糧為餱糧。 [2]九厘,即明代之九厘銀,也稱遼餉或新餉。始於明萬曆四十六年,因遼東戰事需要,萬曆年間先後三次加餉,達到每畝征銀九厘。崇禎時,又把田賦加征九厘提高為一分二厘。清朝入關後,曾下詔蠲免三餉,但未認真執行。遼餉中的九厘銀,後被編入《賦役全書》,作為田賦的正額予以徵收。 [3]椿朋:棚銀和朋合銀的簡稱,是明代馬政管理中的稅種。明代官軍馬匹,分給衛所士卒使用,並給予一定的補貼,由其代管餵養。馬匹死亡,代管者要賠償,賠償款被稱為椿銀。而朋合銀是從衛所軍人的月糧即每月的餉銀中扣一定數量的銀兩。因這種扣款方式費時又不簡便,後以詔令為法定形式,直接成為一種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