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新昌縣誌 · 新昌縣誌凡例

一、舊志集於萬曆已夘,今所書事寔在舊志以前者,多採用之。若事在志後及舊有缺略者,則搜集傳記、譜銘、碑刻之類,補而輯之,蓋其文則有於舊,其事則增於前也。 一、凡舊志所書,的有考據者,俱照舊直書,間有可疑者,則用俗傳未詳姑存等字樣以別之,蓋不枉其實,亦不歿其名雲。 一、凡本等名目,俱大書之,余有演解、題記、俱用註腳,蓋別正旁以便觀覽也。 一、凡疆。域城池、署廨、山川、風俗、物產、民賦、祠廟之類,皆據事直書,欲其明核,不敢避俚俗之譏。 一、舊志雜載詩文,今惟擇名人題詠,或有關於□□,有切於景物者錄之,亦以刪繁就簡也。 一、凡舊山川有一處而兼數景者,則連絡書之,□□特書,且摘其名之類者附於本條。如某□有□□,某洞既連書矣,復於岩洞之條另書之,□使其彼北互見耳。 一、宅墓誌多不載,即有之,亦惟為名人設耳。舊志具載,蓋以別氏族,永孝思,似不可去,今仍存之。 一、凡志官師選舉,類編年橫書之,今繼書之者,因舊志漫無年表,且多缺遺,今所采亦尚失寔,不敢去,亦不敢誣也。故有據則書年,未的則姑闕,且於各條之後空白,以俟繼書,亦闕疑留遺之意。 一、凡名宦政績顯著者,立大傳矣。其或有某善可稱者,則於職官名下小注之,亦舉大不遺細之意。 一、官師之賢,身歿者乃為立傳,去任者為注事績,否則不敢槩施,蓋以避嫌疑,俟論定也。 一、傳留績寓賢,其人雖德業宏博,不敢詳述,惟擇其有功於本邑者書之,蓋隨在取重,不必一一悉載雲。 一、凡鄉賢德業表表者為立大傳,次之者為立短傳。若有一言一行可稱者,惟於科目恩封名下小注之。如無本等名色,則又立耆德遺英以收之,蓋取善貴周也。 一、本邑鄉賢,色色皆備,故分類傳之。其人兼有眾善者,則詳風於傳文,特舉其大者以分類耳。蓋欲揄掦盛美,必湏統同辨異焉。 一、鄉賢女德,惟身歿論定者錄之,若見在有德行可述、節孝可稱者,俱不敢書。其或有功績在邑,則惟於各事內散述之,使後人有所考也。 一、凡先達,皆直書其姓名,竊取臨文不諱之義。 一、凡志人物,必分別朝代。若數人同是一朝,則惟冠某朝於一人之上,其餘則否。若別是一朝,則又另揭某朝,書之如前。凡所書事跡,古有而今無者,仍舊存其名,使後人有所孝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