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溧水縣誌 · 溧水縣誌卷之四

風俗考 《金陵志》曰: 溧水有山林川澤之饒,民勤稼穡,魚稻果茹隨給粗足。雖無千金之家,亦罕凍餒之民。不信巫鬼,不重淫祠。畏法奉公,各守其分,安業重遷。尤好文學,承平時儒風藹然,為諸邑冠。 《正德志》曰: 民勤而力稼,士重而多介。 又曰: 山林碩老樂於恬退,有童而野處,華顛未識公署者。 又曰: 市廛衣冠萃止,而雅有樸素之風。 又曰: 里社春秋有祭,會飲有誓。 《嘉靖志》曰: 民淳訟簡,錢穀易完。 《萬曆志》吳仕詮曰: 溧之民朴而嗇施,狷而寡合,蓋庶幾稱善俗焉。獨其歆利涼義,往往競刀錐之末,以仇同氣。邑叟雲,溧民素憚官府。至隆、萬以還,而斗訐者駸駸眾矣,嘻風日流,而何所終也。司世教者能無長慨! 《萬曆志》黃汝金曰: 婦女不出戶,力勤紡織;寒士不恥惡衣食;富者行街坊,不乘輿馬;士夫不聽無籍投售為奴僕。棟宇不作斗栱、施繪彩,衣服不慕紈綺,飲食不求珍異,此則優於旁邑者也。然冠昏喪祭未盡合禮,俳優劇戲耽樂廢時,在司風化者抑揚之耳。 政事志 錢 法 錢法,自周以來,變更通塞,不可勝紀。義取諸泉,以流通為貴。奸民競為贗惡,以混雜其間,此官錢之所以多滯也。行錢之地,惟江南為最,民皆便之,而私鑄亦益多,欺枉卒不能禁。追論前代,錢法莫不以明萬曆間為善,其時嚴私鑄之誅,每錢一貫抵銀一兩,然實不愛銅,不惜工,每一文重一錢二分,故贗錢不得而亂之;即欲亂之,而錢本既重,亦何所利而冒重誅乎?迨至天啟、崇禎間,南戶、工二部廣開廠局,以圖錢息,督鑄者與奸商為表里,於是錢有四等: 一為樣錢,以呈堂官科道,肉好重大,皆如式;而各官俸錢次之;發民間行使又次之;最下為賞錢,所以給諸工役者,薄小輕脆,與私鑄無異。而諸工匠又各夾帶私銅,即局鑄之,時有官鑄私錢之謠,故贗錢得混雜以為奸。鑄益多而行益滯,價日減而本日虧,徒有損於民而究無補於國矣。 國朝懲其弊,故裁冶局。而官不濫定錢值,而價不移。率以錢一貫當銀一兩,又公私支給定三七搭行之法,可謂盡善矣。溧水錢法視省會例,遵制奉行,商民俱便,允為良規。議者謂,下之輸於上亦得如三七之例,則出納平準,其流不益達哉。 鹽 法 按溧水食鹽,自明代以來例行淮鹽。由長江入龍江關,沿省城河,出上方關,達邑治,水路三百餘里。春冬水涸,舟楫不繼,商賈莫至,價則騰貴,民有就鄰邑以粟帛貿易者,萬曆間固嘗有厲禁矣。至三十一年立碑,每鹽一斤價銀六厘,永為定例。因而商益弗通,以其息不足償其費也。然則,溧水之民竟淡食耶?甚非通商便民之政也。至我國朝之鹽法,則於每歲額行九千二百六十引,坐各商名下完課,故商家不得水涸,而鹽艘已聚集河干。鹽既充足,價自平定,無用厲禁,而民間之負販者絕矣。鹽法之良,莫善於此。 馬 政 按本縣明代額設走馬六十六匹,供應往來差使。每歲芻豆暨各項費用銀共一千一百八十八兩。崇禎間差使愈繁,費用不貲,苗賠津貼苦累無窮。自我國朝順治九年,奉旨官養,民害稍蘇。雖因偏僻,減為二十匹,而走遞猶然,莫可減省。比照金陵驛例,每馬一匹,每年草料、工食、棚廠、槽刀、鞍轡等項,並往來應差使用,仍費銀九十兩七錢二分。本縣計走馬二十匹,即該銀一千八百一十四兩四錢,除原額編銀一千一百八十八兩外,俱系本縣賠費應差。前任知縣安應睟以編銀不足申請,撫台周批「允議加」,因部咨駁回,仍照舊額徵收。追昔論今,是昔日民養,則病在民;今日官養,則累在官,惟當善為設處,以期無弊可也。 兵 政 明代分兵、農二途,兵以農為養,農借兵為衛,各專其用。雖稱良法,歲久廢弛,無裨於事。至我清開國,土寇嘯聚無常,民生是患。自順治八年以前,設防禦游擊一員,客兵五百名。寇雖鳥散,兵則虎飢,未免殃民。知縣安應睟具文申請,撤去官兵,設練總一員,副練一員,以土著之有將材者充之。令保甲中各出壯丁、自備器械,赴演武場按期操練,知縣典史統之,以備不虞,實寓兵於農之意也。邑十二鄉則各立練長,法亦如之,殊為善制。 田賦志 戶 口 隋唐無考。 宋景定間 戶,二萬四千七百六十一。 口,五萬三千一百二十五。 元至元間 戶,五萬七千八百九十六。 口,三十一萬六千四百二十五。 明洪武二十四年 戶,三萬三千八百六十二。 口,二十三萬二千九十五。 明永樂十年 戶,三萬四千三百五十二。 口,二十一萬七千三百二十五。 明弘治四年分析高淳縣 明嘉靖元年 戶,一萬七千六百二十一。 口,男丁八萬四千五百六十八。 明嘉靖十六年 人丁,五萬九千六百四十。 明萬曆三年 人丁,二萬二百八十一。 國朝順治六年 人丁,一萬九千八百五十一。 舊志黃汝金曰:「嘉靖元年至萬曆三年,五十四年之間,溧之人丁十損其六,可以觀民瘼矣!」今自國朝順治十二年以前,至明萬曆三年,歷且八十餘年,而溧之人丁未見增益,尚虧前數。嗟乎!地廣人稀,亦何怪夫田地之膏腴者不轉而為瘠薄乎? 丁銀數目附: 人丁,一萬九千八百五十一丁,每丁征銀二錢。計本府八縣,除江浦、六合二縣每丁征銀二錢外,如上元每丁八分六厘,江寧每丁七分四厘,句容每丁一錢三分八厘,溧陽每丁一錢,高淳每丁一錢五分。 其銀統在條編銀內。 田 畝 隋唐無考。 宋景定間 官民田地,八十四萬七千六百五十三畝四角八十七步半。 元至元間 官民田土,一萬六千九百八十五頃九十六畝九厘。 明洪武二十四年 官民田地、山塘、池壩、墩溝,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一頃五十畝八厘九毫九絲。河渡一所。 明永樂十年 官民田地、山塘、溝墩,一萬八千二百四十六頃九十六畝九分七毫五絲。河渡一所。 明弘治四年,析南七鄉,曰崇教,曰立信,曰游山,曰安興,曰唐昌,曰永寧,曰永豐,置高淳縣。 明嘉靖十六年 官民田地、山塘、溝壩,共一百五萬七千九百八十一畝七厘一毫。系撫臣歐陽公鐸題定書冊,暨今以為原額。 熟田五十八萬四千九百五十二畝七厘。 熟地一十五萬四千五百三畝六分四厘八毫。 山塘三十一萬五千三十三畝八分五厘三毫。 溝壩三千四百九十一畝五分。 明隆慶五年,知縣劉應雷丈量田地,虧(柝)[折]熟田八萬九千八百六十一畝六分九厘八毫,熟地一千六百八十一畝七分一厘二毫八忽五微,實在: 熟田四十九萬三千四百九十四畝八分七厘二毫。 荒田九千三百八十七畝七分九厘五毫六絲四忽。 廢田四千七百六十八畝一分二厘三毫七絲四忽。 草場一千五百七十四畝八分三厘五毫五絲。 熟地一十五萬二千八百二十一畝九分三厘五毫九絲一忽五微。 荒地八千四百五十畝二毫一絲五忽。 山塘五十一萬九千四百一十六畝二厘二毫三絲五忽二微。 溝壩、圩濠、池潭五千七百五十七畝八分七厘七毫一絲。 靈谷寺田一千五百九十五畝五分。 自廣通鎮築壩之後,田多淹沒為湖,遂有荒廢湖灘、草場諸名色,以致額數虧折。故照高淳縣帶虛米例,每畝帶徵虛米九合二勺四抄一圭二粟七粒。高淳久困虛米,至順治八年請准改折,本邑既得援引虛米之例,而改折之例獨不可一援引乎?司賦役者一留意於此,則溧之民困或可蘇矣。 明萬曆九年,知縣陳子貞丈量田地,虧折原額熟田七萬八千八百七十五畝四分八厘、熟地五千八百一十七畝六分二厘五毫。實在: 熟田五十萬四千四百八十四畝七分九厘。 荒田一萬八千八百九畝三分一厘。 廢田四千七百七十五畝六分四厘八毫。 熟地一十四萬八千六百八十六畝二厘三毫。 荒地五千八百一十七畝六分二厘五毫。 山塘三十一萬五千三十三畝八分五厘三毫。 溝壩三千四百九十一畝五分。 湖灘草場一千六百四十七畝四分六厘五毫。 靈谷寺田一千五百九十一畝八分。 其荒廢湖灘,皆於冬春水涸之際,沿湖描蹤測丈,共計三萬一千五十畝二分四厘八毫。較補虧折之數,尚虧熟田,五萬三千六百四十二畝八分九厘七毫。仿照高淳虛糧事例,每熟田一畝加虛糧田一分六毫三絲三忽一微九纖五塵,共足原額一百五萬七千九百八十一畝七厘一毫之數。 國朝順治五年,知縣王鼎胤丈量田地,虧折原額熟田九萬二千四十三畝八分四毫五絲四忽,熟地一萬一千一百三十八畝四分八厘三毫二絲一忽,荒田一千四百八十五畝八厘六毫二絲二忽,廢田二百七十九畝五分七厘四毫六忽。丈出湖灘草場四百二十六畝四分四厘三毫二絲七忽。實在: 熟田四十九萬二千九百八十二畝二分六厘五毫四絲六忽,每畝科平米六升三合八勺八抄五撮五圭七粟八粒,外加虛糧田一分三厘三毫七絲九忽四微四纖,以足會計。 熟地一十四萬三千三百六十五畝一分六厘四毫七絲九忽,每畝科平米二升七勺一抄九撮三圭,外加虛糧地三厘七毫五絲五忽九纖,以足會計。 荒田一萬七千九百三十九畝三分四厘三毫,每畝科荒米六升三合八勺八抄,外加虛糧田八厘二毫七絲八忽三微八纖,以足會計。 廢田四千五百五十畝二分六厘三毫九絲四忽,每畝科荒米二升一合三勺二抄,外加虛糧田七厘九毫八忽八微五纖。 山塘三十一萬五千七十一畝五分二厘八毫,每畝科平米五合七勺七抄一撮二圭五粟七粒一顆。 溝壩三千五百八十四畝四分五厘四毫,每畝科平米二升八合八勺八抄五撮六圭二粟八粒五顆五黍。 湖灘草場二千七十三畝九分八毫二絲七忽,每畝科荒米一升二合八勺。 按,明萬曆二十八年,本邑以廣通鎮築壩,淹沒腴田,賠納虛糧。邑民張曉、熊子成等,具疏叩閽,請比高淳永折事例,遂得俞旨。直至四十六年,以軍興需餉,改為半折。四十七年復征全漕。天啟二年,邑民戴思清、諸守義等控告撫、按兩院,當蒙撫院王、按院易會題,得旨:「這溧水漕糧,准與復折,他處不得援引為例。」詳載《改折全書》。至天啟五年,天下改折地方借征本色,後遂相沿征漕。至崇禎十七年,鄉官楊公翰、趙體元等,特疏復折,又得俞旨:「照舊永折,不許更改。」戶部遵守復折。未幾鼎革,仍舊征漕。順治八年,高淳已准永折,本邑於十二年,知縣閔派魯據合邑紳衿里民李蔚、蕭秉乾、胡文美等條陳包賠虛糧之苦,申詳諸上台,蒙撫院張公繕疏會題,下部議,覆於十五年三月奉旨,依議准照高淳一例改折。詳載《邑紀》及《永折新書》。 稅 糧 隋唐宋元俱無考。按,明洪武乙丑至宣德五年,稅糧民田全免,官田減半。至宣德末年,從撫臣議,每民田一畝征馬草一斤。弘治間,從撫臣議,每民田一畝勸出米二升,官田糧每石減耗二斗五升。科則有夏麥,有秋糧,有絲綿,有勸米,有馬草,有課鈔,有商稅,有食鹽,各項名色。至嘉靖十六年,撫臣歐陽鐸奏,革諸名色,統征平米四萬二百六十二石二斗六升四合四勺,荒白米一千八百五十九石三斗二合八勺。每荒白[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萬曆三年,照丈量後科則,實征平米四萬六百五十七石二斗九升四合九撮二圭一粟二粒。 國朝照原額: 平米,四萬六百五十七石二斗九升四合九撮二圭一粟二粒。靈谷寺升科平米,一十六石五斗二升八合四勺一抄四撮一圭二粟九粒四顆八黍。共實征平米,四萬六百七十三石八斗二升二合四勺二抄三撮三圭四粟一粒四顆八黍。 荒白米,一千三百二十四石四斗五升五合八勺六抄六撮一圭六粟。靈谷寺改科荒白米,四十石四斗三升六合四勺二抄四圭。共實征荒白米,一千三百六十四石八斗九升二合二勺八抄六撮五圭六粟。每石折銀二錢五分,統在折色銀內。 本色起運正、耗共米,二萬五千三百五十五石五升五合七勺。解給如左: 兌軍正兌,本色正米,一萬二千三百四十二石。每石加耗四斗,該耗米四千九百三十六石八斗。額派。 兌軍改兌,本色正米,三千四百九十九石。每石加耗三斗,該耗米一千四十九石七斗。額派 順治十五年三月,蒙撫院張會題,部覆:「奉旨,依議。」其正兌正米,每石折銀七錢;改兌正米,每石折銀六錢,共征漕折銀一萬七百三十八兩八錢。外水腳解費三百二十二兩一錢六分四厘。其二項耗米五千九百八十六石五斗。免編於民,以蘇民困。 神宮監本色正耗米,一百一十三石六斗六升四合。明朝解南戶部,今撥給運軍為安家月糧。順治十三年,奉文解蘇州,充新增營兵餉米。 四門倉本色正耗米,八百七十五石九斗四合。坐派。原編一千六十一石一斗二升,今減一百八十五石二斗一升六合。 各衛倉本色正耗米,一千九百九十七石六斗八升三合二勺。坐派。原編一千六十一石一斗二升今增九百三十六石五斗六升三合二勺。以上二項,俱給運軍為行月口糧。 神宮監本色正耗黑豆,七十三石六斗。坐派。 各衛倉本色無耗黑豆,二百三石六斗一升七合。坐派。原編四百四十石三斗八升四合,今減二百三十六石七斗六升七合。 酒醋面局改編本色正耗黑豆,一百八十九石四斗八升七合五勺。額派。原編折色,今改本色。 供用庫本色正耗黑豆,七十三石六斗。額派。以上四項,明朝解南,今解戶部分司。每年征米易豆起解。 本色存留 孤貧八十六名口,每名歲給米三石六斗,共米三百九石六斗。遇閏加米二十五石八斗。原編折色,口糧銀一百八十五兩七錢六分。今改編本色。 折色起運正扛,共銀四千三百七十三兩二錢九分六厘一毫六絲六忽三微一纖三沙一塵七渺一漠。支解如左: 光祿寺折色米銀,二百二十七兩八錢一分五厘。水腳銀,二兩二錢七分八厘一毫五絲。解費銀,四兩五錢五分六厘三毫。 太倉庫折色麥銀,八十兩。水腳銀,八錢。解費銀,一兩六錢。 太倉庫折色米銀,一千六百四十兩七錢二分八厘八毫九絲五忽四微四纖九沙六塵八渺。水腳銀,一十六兩四錢七厘二毫八絲八忽九微五纖四沙四塵九渺七漠。解費銀,三十二兩八錢一分四厘五毫七絲七忽九微八沙九塵九渺四漠。明萬曆年間新編。 京庫草折色銀,一千三百九十八兩九錢三分。水腳銀,一十三兩九錢八分九厘三毫。解費銀,二十七兩九錢七分八厘六毫。 以上俱解布政司,轉解戶部。 四門倉、各衛倉、神宮監、酒醋面局、供用庫,五項綱司水腳門籌耗費等銀,共一百三十八兩八錢三分五厘二毫三絲四忽。改充南餉。 犧牲所折色黃豆銀,三十兩。解費銀,六錢。 各衛倉折色麥銀,一百二十一兩二錢。水腳銀六錢六厘。解費銀二兩四錢二分四厘。 定場草折色銀,一百六十二兩九錢九分。火耗銀,八錢一分四厘九毫五絲。解費銀,三兩二錢五分九厘八毫。 庫絲絹折色銀,一百六十五兩八分八厘。水腳銀,一兩六錢五分八毫八絲。解費銀,三兩三錢一厘七毫六絲。 以上俱改解南餉。 邳州供應銀,四兩八錢五厘。明萬曆年間新編,原解該州聽支,今解北部。 淮安府倉米折銀,二百四十三兩五錢。水腳銀,二兩四錢三分五厘。解費銀,四兩八錢七分。今奉文暫抵豆價。 安慶府倉米折銀,三十七兩八錢八分一厘。水腳銀,三錢七分八厘八毫一絲。解費銀,七錢五分七厘六毫二絲。奉文撥補龍潭驛馬價。 隨漕起運共銀,二千五百二十九兩二錢三分五厘六毫八絲二忽四微。 輕齎、河工等項共銀,二千三百一十七兩三錢一分七厘六毫。水腳銀一十六兩四分四厘六毫。解費銀,三十四兩二錢九分五厘二毫八絲二忽四微。輕齎、河工、楞木、松板、過江腳耗、蘆席、纜,凡七項。 溜夫工食銀,一百五十八兩四錢一分。解費銀,三兩一錢六分八厘二毫。 折色存留共銀七百四十七兩七錢九厘六毫三絲二忽一微七纖四塵九渺七漠,遇閏加銀,四十四兩二錢一分九厘三毫三絲。支解如左: 本府俸給倉折色俸鈔銀,一百八十兩三錢八分五毫。遇閏加銀,一十五兩三分一厘六毫七絲。原編本色,後改本折分解,今全改折色。 本府鹽糧銀,二百九兩五錢二分。今奉文,撥補龍潭驛馬價。 本縣俸給倉折色俸米銀,七十一兩二錢一分二厘。遇閏加銀,五兩九錢三分四厘三毫三絲。知縣二十七兩四錢九分。縣丞二十四兩二錢二分。典史十九兩五錢二分。 本縣儒學倉折色俸廩銀,二百八十三兩八錢四分。遇閏加銀,二十三兩二錢五分三厘三毫三絲。教官二員,各俸銀十九兩五錢二分。生員廩糧銀,二百四十兩,香燭銀,四兩八錢。遇閏照數加撥。剩銀七十四兩七錢五分七厘一毫三絲二忽一微七纖四塵九渺七漠。原系凡遇急用申明動支,今解本府轉解。九厘地畝正扛共銀,九千七百四十四兩三錢二分六厘六毫八絲四忽三微二纖。 正銀,九千四百六十兩五錢一分一厘三毫四絲四忽。水腳銀,九十四兩六錢五厘一毫一絲三忽四微四纖。解費銀,一百八十九兩二錢一分二毫二絲六忽八微八纖。 按,九厘地畝,始自故明萬曆四十六年,以遼事孔棘,每地畝加遼餉銀三厘,水腳三絲,不論田地、山塘、溝壩、荒廢、湖灘,計畝加征。至四十八年,每畝加至九厘,水腳九絲。後通縣裡老具呈申請,遂於糧上起科。清朝鼎興,至順治四年,因而復征如故,改為九厘地畝雲。查地畝錢糧,八邑之中惟我溧最重,蓋加征時計畝而未計糧也。後之當事者宜留意焉。 計溧水每平米一石,征二錢三分九厘零,上元二錢一分零,江寧一錢七分六厘零,句容二錢二分六厘零,溧陽一錢八分一厘零,高淳一錢七分七厘零,江浦二錢八厘零,六合與溧水等。 條編計里甲、均徭、驛傳共三項。 按,一條編法設自明嘉靖十六年,巡撫歐陽公鐸以催科名色煩冗,不便於民,因題定此法,使民易省。統征銀二萬三千五百九十二兩一錢六厘五毫七絲二忽八微七纖五塵。萬曆三年應天府尹汪公宗伊百度節裁,征銀二萬一千七十一兩六錢八分一厘二毫六絲八忽三微三纖一塵四沙六渺。迨崇禎間,以軍興需餉,減增無定約,亦不越嘉隆之額也。至國朝定鼎,一應錢糧悉照萬曆年間則例,但又有經制各役工食,則共征銀二萬三千一百六十九兩九錢九分九毫四絲八微九纖七沙二塵三渺七漠。水腳、解費在內。遇閏加銀,七百一十兩九錢九分六厘四毫九絲一忽五微。內里甲,共銀一萬三千五百七十兩三錢九分二厘五絲八微九纖七沙二塵三渺七漠,水腳、解費在內。遇閏加銀,七十六兩二錢一分七厘一毫九絲八忽五微。分解如左: 禮部肥豬、綿羯羊、雞、鵝等銀,二百六十八兩九錢八分。水腳銀,二兩六錢八分九厘八毫。解費銀,五兩三錢七分九厘六毫。 禮部蒼朮本、折共銀,六十七兩八錢。水腳銀,二十二兩五錢九分七毫二絲二忽五微。解費銀,一兩三錢五分六厘。原止編銀四十四兩。 禮部藥材並紅黃包裹紙價等銀,一十一兩二錢五分。加編銀二兩五錢九分二厘五毫。解費銀二錢七分六厘八毫五絲。 兵部備用折色馬,一百二十四匹,每匹原編銀二十四兩,今增至三十兩,共征銀三千七百二十兩。水腳銀,三十七兩二錢。解費銀,七十四兩四錢。 兵部草料銀,八百一十八兩八錢一分一厘八毫八絲。水腳銀,八兩一錢八分八厘一毫二絲。解費銀,一十六兩三錢七分六厘二毫三絲七忽六微。原編銀三百五十兩。萬曆年間加增今數。 太僕寺短班醫獸銀,一兩二錢。水腳銀,六厘。解費銀,二分四厘。 工部四司料價銀,二千五百七十五兩一厘四毫。水腳銀,二十五兩七錢五分一絲四忽。解費銀,五十一兩五錢二絲八忽。 工部磚料銀,一百八十一兩一錢一分三厘。水腳銀,一兩八錢一分一釐一毫三絲。解費銀,三兩六錢二分厘二毫六絲。 御用監匠役衣糧銀,三十八兩六錢三分六厘。加增銀六兩四分二厘六毫。解費銀,七錢七分二厘七毫二絲。遇閏加銀,三兩六錢六分九厘九毫五絲八忽五微。 以上俱解布政司,轉解禮、兵、工三部。 犒勞牛羊、果酒、乾麵、木柴銀,二十兩二錢九分。解費銀,四錢五厘八毫。 戶部太倉庫庫子銀,三十六兩。水腳銀,一錢八分。解費銀,七錢二分。 光祿寺庫子銀,一十三兩。水腳銀,一錢三分。解費銀,二錢六分。 刑部庫子銀,三十九兩六錢。水腳銀,三錢九分六厘。解費銀,七錢九分二厘。 都察院庫子銀,四十三兩二錢。水腳銀,四錢三分二厘。 醫生銀,四兩八錢。共解費銀,九錢六分。 戶部鹽倉庫秤銀,四十八兩。水腳銀,二錢四分。解費銀,九錢六分。 四門倉腳夫銀,三十六兩。水腳銀,一錢八分。解費銀,七錢二分。 惜薪司柴夫銀,九十八兩九錢六分。解費銀,一兩九錢七分九厘二毫。 翰林院徭役夫銀,七兩二錢。水腳銀,三分六厘。解費銀,一錢四分四厘。 刑部禁卒銀,三十六兩。水腳銀,三錢六分。解費銀,七錢二分。萬曆年間加編。 土工銀,一十四兩四錢。水腳銀,七分二厘。解費銀,二錢八分八厘。 安樂堂土工銀,二十四兩。水腳銀,一錢二分。解費銀,四錢八分。 禮部曆日銀,一十六兩三錢。水腳銀,三錢二分六厘。 禮部藥材銀,一兩二錢五分。解費銀,二分五厘。 太醫院庫秤銀,七兩。水腳銀,三分五厘。解費銀,一錢四分。 冰窨局門子銀,六兩。水腳銀,三分。解費銀,一錢二分。 國子監門子銀,七兩二錢。水腳銀,三錢六分。解費銀,一錢四分四厘。 神樂觀膳夫銀,二十四兩。水腳銀,一錢二分。解費銀,四錢八分。 太常寺壇夫銀,五十兩四錢。水腳銀,二錢五分二厘。解費銀,一兩八厘。 酒醋局醫獸銀,四兩。水腳銀,二分。解費銀,八分。 尚膳監醫獸銀,八兩。(此處缺「水腳」或「解費」——點校者注)銀,一錢六分。 武學齋夫銀,二十四兩。門子銀一十二兩。共水腳銀,七錢二分。解費銀,七錢二分。 兵部分司門皂銀,八十兩。加錠水腳銀,三兩二錢。解費銀,一兩六錢。 大勝關弓兵銀,一百一十九兩。水腳銀,一兩一錢九分。解費銀,二兩三錢八分。 寧太道公費什物銀,一十九兩三錢六分三厘八毫。皂隸銀,十八兩。水手銀,四兩二錢三分五厘。民壯銀,六十四兩八錢。共解費銀,一錢二分七厘九毫七絲六忽。萬曆年間加編。 工部織染所庫秤銀,十四兩。水腳銀,七分。解費銀,二錢八分。 各監局柴夫銀,四十八兩八錢一分四厘六毫三絲七忽五微。解費銀,九錢七分六厘二毫九絲二忽七微五纖。萬曆年間加編。 供應機房柴夫腳價銀,四十八兩五錢二分二毫三絲。解費銀,九錢七分四毫四忽六微。 供應機房修理機張渠泛線價銀,二百兩。解費銀,四兩。原編四百五十六兩五錢七分,今減。 供應機房下程工食銀,一百一兩五錢。解費銀,二兩三分。原編一百一十八兩四錢,今減。 房屋鈔銀,二兩四錢六分六厘九毫七絲三微。解費銀,四分九厘九毫三絲九忽四微六沙。新增。 酒醋鈔銀,二錢七分四厘。解費銀,五厘四毫六絲。新增。 廣惠庫銅錢,五千四百一十八文。解費錢,一百八文。新增。 以上俱解布政司,充四屬南餉。按四屬南餉,在明朝則為南京各衙門支給,今國朝改京為省,其名色仍之。 鰣魚廠船網、什物、工食等銀,六十八兩三分八厘一毫五絲五忽。新增銀九兩。解費銀,一兩五錢四分七毫六絲三忽一微。 鱘魚廠船網、什物、工食等銀,一十一兩八錢四分七厘。新增銀六兩。解費銀,三錢五分六厘九毫四絲。 以上二項原編。鰣鮓魚船價銀,七十三兩六錢,解鰣魚廠僱船,其銀出自漁戶,今改入編。 按院廩給副本等銀,二十五兩。水腳銀一錢。加編心紅銀,六兩。共解費銀六錢二分。其銀解布政,轉解北戶部充餉。 撫院項下廩糧供應改編,轎、傘、扇夫銀,八十五兩七錢八分。水腳銀,三錢四分三厘一毫二絲。解費銀,一兩七錢一分五厘六毫。遇閏加銀,七兩一錢四分八厘四毫。 撫院項下冊房寫本吏銀,八錢六分三厘。解費銀,一分七厘二毫六絲。遇閏加銀七分一厘九毫二絲。萬曆年間編牙兵銀。 操院兵餉銀,九百五十二兩。加編協餉銀,一百五兩。共解費銀,二十一兩一錢四分。閏月加銀,六十四兩。 池陽營兵餉銀,八十一兩七錢五分六厘五絲四忽四微八沙六塵六渺。水腳銀,四錢八厘七毫八絲二微七纖二沙四塵三漠。解費銀,一兩六錢三分五厘一毫二絲一忽八纖八沙一塵七渺四漠。萬曆年間加編。 海防銀,二千二百九十九兩六錢五分。水腳銀,一十一兩四錢九分八厘二毫五絲。解費銀,四十五兩九錢九分三厘。 江防銀,三百二兩,解費銀六兩四分。 以上俱解府,轉解撫操兩都院衙門。 學院供應銀,八兩八錢三分三厘三絲八忽六微。 加編銀,七兩九分。水腳銀,三分五厘三毫三絲。解費銀,三錢一分八厘四毫六絲七微七纖二沙。遇閏加銀,一兩三錢二分六厘九毫二絲。 協濟蘇松學院供應銀,二兩八錢三分三厘四毫。解費銀,五分六厘六毫六絲八忽。 以上聽本衙門取用。 協濟恤刑銀,五兩二錢五分八厘五絲。解費銀,一錢五厘一毫六絲一忽。奉文撥補龍潭驛馬價。 修城夫料銀,一百六十兩。解費銀三兩二錢。徑解本府。原編銀七十一兩六錢七分九厘,萬曆年間增。 科舉考官禮幣、鹿鳴等宴修理等銀,原編加增共銀,四十八兩八錢一分九厘六忽。 新增布政司朝覲,三年共銀,一十兩。每年征銀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 新增按察司朝覲,三年共銀,一兩五錢。每年征銀五錢。 均徭共銀六千八百五十二兩九錢五分八毫九絲,解費在內。遇閏加銀,四百四兩八錢九分一厘九毫九絲三忽。支解如左: 文廟、名宦等祠,山川等壇,祭祀豬羊等銀,五十八兩九錢五分。原編一百一十七兩九錢,今裁半。內: 文廟、啟聖宮,名宦、鄉賢二祠,二祭共銀,二十九兩七錢八分。山川、社稷二壇,二祭共銀,一十五兩二錢九分五厘。邑厲壇三祭共銀,一十一兩六錢二分五厘。表忠祠二祭共銀,二兩二錢五分。 文廟朔望行香、講書紙筆墨銀,七兩二錢。今裁,解部餉。 鄉飲酒席銀,二十兩。內奉文裁銀四兩,撥補龍潭驛馬價。 季考試卷、花紅等銀,二十兩。 歲類考試卷、花紅等銀,四十兩。每年征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 應試生員卷資、盤纏銀二十七兩。每年征銀九兩。 歲貢生員盤纏銀,三十兩。內奉文裁銀十兩,撥補龍潭驛馬價。 中式舉人牌坊銀,八十四兩六錢一分二毫。每年征銀二十八兩二錢三厘三毫九絲。 舊舉人會試盤纏銀,一百五兩七錢六分二厘六毫。每年征銀三十五兩二錢五分四厘二毫。 新進士牌坊銀,五十五兩四錢一分。每年征銀一十八兩四錢七分一厘七毫。 科舉謄錄書手二十名、皂隸十四名、門子一名,每名工食銀一兩,共銀三十五兩。每年征銀一十一兩六錢六分六厘七毫。原編,對讀生員銀十四兩,萬曆年間裁。 學院考試武生供應銀,一十兩。新增。 武場供應銀,五十兩。每年征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六厘七毫。新增。 養濟院孤貧八十六名口,原編柴薪、冬夏布銀,五十三兩。今編每名歲給銀一兩,共銀八十六兩。遇閏加銀,七兩一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 本府應朝紙札工食銀,三十兩。每年征銀十兩。原止編銀五兩,今增。 本縣應朝紙札工食銀,一百一十一兩。每年征銀三十七兩。知縣六十兩,典史二十兩,吏、書各八兩,本冊紙札銀一十五兩。 本府並各廳柴薪銀,七十六兩。遇閏加銀,六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四絲。 本縣柴薪銀,七十二兩。遇閏加銀六兩。原編銀一百八兩,今減。知縣三十六兩,縣丞二十四兩,典史十二兩。 本縣儒學柴薪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新增。教諭訓導二員,各十二兩。 本縣心紅油燭紙札銀,三十兩。遇閏加銀二兩五錢。原編一十六兩,今增。 本府並各廳修理家火銀,一十五兩一分六厘六毫七絲。內裁同知銀十兩,解部充餉。外加解費銀二錢。 本縣修理家火銀,二十兩。順治九年四月會議,全裁充餉。外解費銀四錢。原編五十兩,今減。 桃符門神銀,五兩。內裁銀二兩,解部充餉。 本府桌圍、傘扇銀,四十二兩五錢。內裁汰通判銀三十二兩五錢,解部充餉。外解費銀六錢五分。新增。 本府書辦四十四名,每名銀十兩八錢,共銀,四百七十五兩二錢。內裁汰通判銀二百五十九兩二錢。又,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九十六兩一併充餉。外解費銀,七兩一錢四厘。遇閏加銀,十兩。新增。 本縣吏書十四名,內十二名每名銀十兩八錢,又二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一百四十四兩。內,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六十兩,解部充餉。外解費銀,一兩二錢。遇閏加銀,七兩。新增。正堂六房,吏六名,書六名。縣丞、典史兩衙各一名。 本縣庫書一名,銀十二兩。九年四月會議裁銀六兩,解部充餉。外解費銀一錢二分。遇閏加銀五錢。新增。 本縣倉書一名,銀十二兩。九年四月會議,裁銀六兩,解部充餉。外解費銀一錢二分。遇閏加銀五錢。新增。 本府儒學學書一名,銀七兩二錢。遇閏加銀六錢。新增。 本縣儒學學書一名,銀七兩二錢。遇閏加銀六錢。新增。 本府並各廳門子十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七十二兩。內裁汰同知、通判銀五十七兩六錢,又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二兩四錢,一併充餉。外解費銀,一兩二錢。遇閏加銀,一兩。原止編一名,銀七兩二錢。今增。 本縣門子四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二十八兩八錢。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四兩八錢,充餉。外解費銀,九分六厘。遇閏加銀,二兩。原編二名,銀八兩,今增。正堂二名,兩衙二名。 本縣儒學門子五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三十六兩。遇閏加銀,三兩。原編四名,銀二十四兩。今增。掌教三名,分教二名。 本縣馬快八名,每名連草料銀十八兩,共銀一百四十四兩。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九兩六錢,充餉。外解費銀,一錢九分二厘。遇閏加銀,十一兩二錢。新增。 本府步快二十八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二百一兩六錢。內裁汰通判銀一百四十四兩。又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九兩六錢,一併充餉。外解費銀,三兩七分二厘。遇閏加銀,四兩。新增。 本縣民壯五十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三百六十兩。內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六十兩,充餉。外解費銀,一兩二錢。遇閏加銀,二十五兩。原編二百四十二名,銀一千九百三十六兩,今減。又抽銀十兩,抵解操院提衣。 本府並各廳皂隸二十五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一百八十兩。內裁汰通判銀五十兩四錢,又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二十一兩六錢,一併充餉。外解費銀,一兩四錢四分。遇閏加銀,九兩。原編十名,銀七十二兩,今增。 本縣皂隸二十四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內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二十八兩八錢,充餉。外解費銀,五錢七分六厘。遇閏加銀,一十二兩。原編三十名,銀二百一十六兩,今減。正堂十六名,兩衙各四名。 本府燈籠夫四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二十八兩八錢。內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四兩八錢,充餉。外解費銀,九分六厘。遇閏加銀,二兩。新增。 本縣燈籠夫四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二十八兩八錢。內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四兩八錢,充餉。外解費銀,九分六厘。遇閏加銀,二兩。原編十六名,銀四十八兩,今減。 本府轎傘扇夫二十一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一百五十一兩二錢。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二十五兩二錢,充餉。外解費銀,五錢四厘。遇閏加銀,十兩五錢。新增。 本縣轎傘扇夫七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五十兩四錢。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八兩四錢,充餉。外解費銀,一錢六分八厘。遇閏加銀,三兩五錢。新增。 本府司獄,司獄卒二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十四兩四錢。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二兩四錢,充餉。外解費銀,四分八厘。遇閏加銀,一兩。原編三名,銀二十四兩,今減。 本縣獄卒八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五十七兩六錢。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九兩六錢,充餉。外解費銀,一錢九分二厘。遇閏加銀,四兩。原編六名,銀四十三兩二錢,今增。 本縣庫子四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二十八兩八錢。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四兩八錢,充餉。外解費銀,九分六厘。遇閏加銀,二兩。原編二名,銀十四兩四錢,今增。 本縣斗級四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二十八兩八錢。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四兩八錢,充餉。外加解費銀,九分六厘。遇閏加銀,二兩。新增。 本府知事衙馬夫一名,銀七兩二錢。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一兩二錢,充餉。外解費銀,二分四厘。遇閏加銀,五錢。新增。 本縣馬夫二名,兩衙各一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十四兩四錢。九年四月會議,裁扣銀二兩四錢,充餉。外解費銀,四分八厘。遇閏加銀,一兩。原編四名,銀一百六十兩,今減。 本縣儒學教官二員,每員餵馬草料銀,十二兩,共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新增。 本縣儒學齋夫六名,每名銀十二兩,共銀七十二兩。遇閏加銀,六兩。 本縣儒學膳夫二名,每名銀二十兩,共銀四十兩。遇閏加銀,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原編四十八兩,今減。 本縣儒學廩生膳夫二名,每名銀二十四兩,共銀四十八兩。遇閏加銀,四兩。 本縣支應銀,三百六十兩。內除給棠邑馬戶工食銀六十兩,又撥補龍潭驛馬價銀一百五十兩,實編支應銀一百五十兩。 本縣備用銀,一百兩。內裁銀五十兩,撥補龍潭驛馬價。萬曆年間新編。 本縣走遞夫一百二十名,皂隸二十名,俱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一千八兩。遇閏加銀,八十四兩。 本縣察院府館門子五名,每名銀三兩,共銀十五兩。內裁三名,銀九兩,撥補龍潭驛馬價。 本府鋪兵二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十四兩四錢。遇閏加銀,一兩二錢。 本縣鋪司兵七十三名,各編不等。原編銀三百七十三兩,明季加編至五百四兩。今又加編銀一百四十一兩九錢一分二厘。遇閏加銀,五十三兩八錢二分六厘。 秣陵鎮弓兵八名,每名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內裁銀十九兩二錢,奉文撥補龍潭驛馬價。遇閏加銀,二兩四錢。 江寧鎮弓兵十名,每名銀六兩,共銀六十兩。內裁銀二十四兩,奉文撥補龍潭驛馬價。遇閏加銀,三兩。 江淮巡檢司弓兵八名,內操院取用哨手一名,銀十兩。外水腳銀,五分。在司弓兵七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五十兩四錢。內裁一名銀七兩二錢,奉文撥補龍潭驛馬價。遇閏加銀,四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 江東巡檢司弓兵六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四十三兩二錢。內裁二名,銀十四兩四錢,奉文撥補龍潭驛馬價。遇閏加銀,二兩四錢。 本縣由票、紙札銀二十三兩。內改編撫院項下,冊房抄案吏紙張工食銀,一十三兩。實編由票紙札銀十兩。萬曆年間新編。 本府陰陽生一名,銀四兩八錢。遇閏加銀,四錢。原編二名,今減。 本縣修理倉監銀,二十兩。新增。 本縣迎送上司傘扇銀,十兩。新增。 本府抄案農民銀,十七兩七錢八分八厘三毫。全裁。奉文撥補龍潭驛馬價。原編二十一兩六錢,今減。 加編會試武舉三名,每名銀二十四兩,共銀七十二兩。新增。 驛傳共銀二千七百四十六兩六錢四分八厘。遇閏加銀,二百二十九兩八錢八分七厘三毫。 龍江遞運所座船水夫二十四名,每名銀七兩二錢;修船銀二兩,共銀二百二十兩八錢。遇閏加銀,十四兩四錢。 紅座船水夫八名,共銀五十七兩六錢。遇閏加銀,四兩八錢。 接遞水夫三十二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二百三十兩四錢。遇閏加銀,十九兩二錢。 會同館改金陵驛,馬驢銀,二百六兩;又蜜糖改抵銀,一十七兩四錢,共銀二百二十三兩四錢。遇閏加銀,十八兩六錢一分六厘六毫六絲。原編一百六十八兩,今增。 龍江水馬驛歸併江東驛,馬價銀,三百五十二兩。遇閏加銀,二十九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原編七十八兩,今增。 江寧驛馬價支應,共銀一百三十五兩九錢九分四厘;又操馬銀,四百八十兩,二項共銀六百一十五兩九錢九分四厘。遇閏加銀,五十一兩三錢三分二厘八毫三絲。 龍江水馬驛站船水夫五十三名,每名銀七兩二錢,共銀三百八十一兩六錢。遇閏加銀,三十一兩八錢。 龍江水馬驛支應銀,四十七兩一錢四分四厘。遇閏加銀,三兩九錢二分八厘六毫七絲。原編五十七兩一錢四分四厘,今減。 江淮驛支應銀,一百八十二兩七錢一分。遇閏加銀,一十五兩二錢二分五厘八毫三絲。原編二百二十兩七錢一分,今減。 江淮驛驢九頭,每頭銀二十一兩,共銀一百八十九兩。遇閏加銀,十五兩七錢五分。 東葛驛驢一頭,銀二十一兩。遇閏加銀,一兩七錢五分。 大勝驛支應銀,二十兩。遇閏加銀,一兩六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 雲亭驛上馬一匹,銀四十二兩。遇閏加銀,三兩五錢。 龍潭驛驢一頭,銀二十一兩。遇閏加銀,一兩七錢五分。 龍潭驛支應銀,二十兩。遇閏加銀,一兩六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 棠邑驛中馬一匹,銀三十八兩;驢四頭,每頭銀二十一兩,共銀一百二十二兩。遇閏加銀,十兩一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 津貼棠邑驛馬戶工食加閏月銀,五兩。遇閏加。 本、折物料折色,奉有部頒定價。本色,聽布政司酌照本省價值定數。轉詳批發,官征、官買、官解,永杜僉差賠累之苦。 銀硃九十五斤,內本色三十八斤二兩,折色五十六斤十四兩。每斤折銀三兩,該銀一百七十兩六錢二分五厘。 膩硃四十五斤,內本色三十九斤十一兩,折色五斤五兩。每斤折銀一錢九分,該銀一兩九厘三毫七絲五忽。 藤黃十五斤,內本色九斤五兩,折色五斤十一兩。每斤折銀二錢,該銀一兩一錢三分七厘五毫。 黑鉛二百八十三斤八兩,內本色一百四十六斤四兩,折色一百三十七斤四兩。每斤折銀七分。該銀九兩六錢七厘五毫。 烏梅三百斤,內本色五十四斤八兩,折色二百四十五斤八兩。每斤折銀四分,該銀九兩八錢二分。 生銅五十斤。全折。每斤折銀八分,該銀四兩。 紅熟銅一百五十斤,內本色三十二斤六兩,折色一百一十七斤十兩。每斤折銀一錢三分,該銀一十五兩二錢九分一厘二毫五絲。 黃蠟五十斤二兩,內本色一十二斤一兩,折色三十八斤一兩。每斤折銀四錢,該銀一十五兩二錢二分五厘。 牛筋二十斤。全折。每斤折銀一錢六分。該銀三兩二錢。 水牛角二十副。全折。每副折銀一兩,該銀二十兩。 黃牛皮三張。全折。每張折銀二錢二分,該銀六錢六分。 原解南,今改解北。 本色黃蠟,二百三十斤。 本色白蠟,三十斤。 本色黃絲絹,三十二匹一分六厘。 蘱草,二百斤。全折。每斤折銀五厘,該銀一兩。 鋪墊、貼備、水腳等: 黃白蠟、蘱草、蒲杖水腳銀,六錢一分五厘。 綱司銀,三十二兩五錢。 庫絲絹綱司水腳銀,一十二兩九錢九分二厘六毫四絲。 甲丁二庫銀硃等料鋪墊銀,二十八兩六分八厘四毫一絲二忽五微。 貼備倉術藥材、銀硃等料使費銀,三十七兩三錢一分一厘二毫。 原夫顏料諸項之辦,解本色也。溧邑舊僉鄉頭領解交納之費,其繁重殆數倍於正供。小民額外幫貼,鄉頭猶賠累不堪,咸逡巡畏避。因有奸徒起而包攬之,時愚氓利在自脫,即重為苛索,弗計也。孰知金錢入彼槖中,悉歸烏有。積年逋欠,遂至數千金,復累鄉民補納。敲枯瀝髓,炙瘠研膏,嗟嗟民命,幾何經茲重剝乎?順治十年,知縣閔派魯下車咨訪民艱,洞悉茲弊,力為釐革。因申請憲台,官收官解,於是惟正,始獲全供,而繁費悉從裁減,計歲省民間幫貼不下千餘金。奸蠧莫肆其侵漁,閭閻罔悲乎剜肉矣!其良法美意,嗣是者百世踵之可也。 漁課原編,麻料銀,一百二十六兩二錢九分一厘七毫六絲一忽八微七纖五沙;水腳銀,一兩二錢六分二厘九毫一絲七忽六微,在於漁戶出辦。今改編,本、折分解,解司轉解北部。 白麻,一千九百七十四斤二兩參錢,內: 本色,五百九十二斤三兩八錢九分。每斤時價銀八分,該銀四十七兩三錢七分九厘四毫五絲。遇閏加麻,十七(解)[斤]八兩九錢八分,該加銀一兩四錢四厘九毫。折色,一千三百八十一斤十四兩四錢一分。每斤折價銀三分,該銀四十一兩四錢五分七厘一絲八忽七微五纖。遇閏加麻,四十斤十五兩六錢二分,該加銀一兩二錢二分九厘二毫八絲七忽五微。 魚線膠,一百四斤二兩八錢四分,內: 本色,三十一斤四兩五分二厘。每斤時價銀二錢四分,該銀七兩五錢七毫八絲。遇閏加膠,十三兩三錢九分二厘。該加銀,二錢八毫八絲。折色,七十二斤十四兩七錢八分八厘。每斤折價銀八分,該銀五兩八錢三分三厘九毫四絲。遇閏加膠,一斤十五兩二錢四分八厘,該加銀一錢五分六厘二毫四絲。 黃麻,二千五百五十三斤二兩,全折。每斤折價銀二分三厘,該銀五十八兩七錢二分一厘八毫七絲五忽。遇閏加麻七十一斤七兩,該加銀一兩六錢四分三厘六絲二忽五微。 外漁課抄銀,五兩二錢五分七厘五毫五絲二忽二微。遇閏加銀,四錢三分八厘四毫四絲八忽。系青墅渡徐遇付渡課銀抵,解南。 河泊所課鈔銀,一十四兩。系官基官房租銀抵解。 蘆課銀,三十兩三錢一分六厘六毫。水腳銀,三錢三厘一毫六絲六忽。系沿湖湖灘於順治七年改編蘆課。民輸重複錢糧矣。 馬 場 本縣原額馬場五十一處,每年原額、新墾共征租銀四十三兩二錢二分九厘。水腳銀,四錢三分二厘二毫九絲。在於各場佃戶輸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