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例 · 金石例卷十

潘昂霄 《金石例》
元 潘昂霄 撰 史院纂修凡例【凡二十七條】 聖防詔制 凡已經翰林院潤飾者並全書其有直言直語者只先作隨所見聞敘其事情條格末卻書雲是日詔諭中外 元正朝賀 如御正殿則書上御正殿受諸王百官朝賀或改日或免賀正日必書其故或在行則書上駐蹕某所扈從臣僚便賀於行宮 外國來賀 於賀下連書以次引見諸國使人如常儀若止是一國則曰某國遣其某官臣某來賀其有朝辭日分隨日月書 車駕飛放 書某日上畋於近郊至毎日移駐蹕之地亦書及還宮則書上還宮 車駕行幸 某日車駕幸上都毎日駐蹕隨事有可書者則書之至上都則書及還大都則書車駕還大都駐蹕亦隨事見至大都則書上還宮若事跡中不見則不書 岳瀆降香 某日遣使持香祠五嶽四瀆后土如衡山始入版圖東海南海始遣使皆書至岳瀆海加封則先書加五嶽四瀆四海封號某神加某號詳書之畢卻書分遣使臣奉制辭香幣祠於廟所如西海北海附祭亦合書於初年後不復書或專遣一使徧行則特書 聖節朝賀 今書聖誕節某日受朝賀則同元日書 諸王稱號 親王除有封爵者書其爵諸王並稱親王其有昭穆可考者雖無封爵直書某昭穆小名 皇屬除拜 皇屬前有內職者書立某封某氏為皇后自外選內者書納皇后某氏太子書立某王為皇太子公主出嫁並稱下嫁 內庭宴集 為某王某國來朝設宴則書余則否 大防諸王 緣故有所考則書 神祗祭享 本朝無郊社如灑馬乳之類事跡中可見則書社新立則書始建社稷於國西宗廟毎嵗一享則書享於太廟攝獻官隨所見書如燒飯等亦隨所見書僧道祈禳隨事跡擇其大者書之 百官拜罷 左右丞相則書拜平章則雲以某官平章政事左右丞則雲以某人為某官叅政則雲以某官叅知政事罷則書罷因功罪則各書其下貶降竄籍誅殺皆書 百官除目 三品以上則書其間有因事得官或特防與官者不當以品數論當悉書之 防古言語 有合書者則云為國朝語 誅殺罪人 前代殺當其罪者書某人伏誅其不當者書殺某人其大辟則嵗終書是嵗斷死刑幾人或有奏讞出入者則附書其下 錫賚犒勞 當書縁故前代多是銀絹錢帛今多有細色緞子之類隨事實書又銀與鈔例合以兩及貫計不須計定數其餘賜當從其實 甲子日分 前史並書甲子不書日分近所草定兼日分姑欲易見耳今各精攷甲子悉刪去日分 天地災異 京師所見則皆書偏方或見有成災者則皆書余則否 奏除臣僚 內有奏而不允者必書其故無故者否 奏對陳言 臣下言事有關於大體者雖不准亦書 陞加散官 初授散官各官合與備書其後隨職例陞者不書或隨職降者則書不遷職止陞散官者則書加某官 征伐收撫 如平定諸國初則書命某人率師伐某其後次第悉書至入國都則書某國平下並書已行事實或有反叛則書何地某人反命某人率師討之其後次第悉書至賊破敗畢則書賊平上親征者亦然 外國君長 外國不相屬時則書某國主某殂立則書某國主某立自朝廷立之者則書某國王某卒立某人為某國王未封王者書世子 營造工作 宮殿皆書寺觀亦書器物關朝廷用度者則書余則否 臣下奏事 凡中書省官同奏則稱中書省官奏台院亦同如一二人奏則直指其人或其他有司令省中奏則稱中書省轉奏某人言某事或左右近人奏亦直書某人奏某事其後得防可之則稱從之有一日奏數事則類事於後稱並從之否則書不允有防並載於下啟皇太子稱令防准否則稱令防不從 臣僚薨卒 宰相重臣書薨余俱書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