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志 · 凡例
●金門志凡例(十二則)
一、「通志」首列「典謨」,區區一島,綸音罕及,不可以擬邑郡志,又何敢擬省?然觀「永清志」所載,已首弁「皇言」;宋葉紹翁「四朝聞見」,特載岳武穆諭祭文。因謹錄御賜邱剛勇之宸翰三篇者,光昭天藻,用發例端。
一、恭讀御製詩注,凡遇列聖諭旨敕令,應三抬、雙抬、單抬者,或空三格、二格、一格。書中謹遵其例,以省卷帙。又「列傳」間敘明季事,謹按乾隆四十年閏十月奉旨評篹通監輯覽,特命於事涉唐、桂諸王者書之為「附」,以稍存內外之別;而其臣則書某王之某官某,悉仍其職,概不必斥以「偽」字。仰見聖度如天,迥越千古。書中或遇其人,謹遵備載。
一、凡志乘,皆圖繪祠廟、公廨。金門無學校,故於全島圖、防海圖而外,附以書院、公署。至舊傳八景,文人點綴之詞;陳陳相因,無關形要,概從刪汰。
一、「分域」,所以紀疆土。金門縱橫不過三十里,然在古亦屬附庸封圻。自「沿革」以下,凡麗「山川」者悉錄。至於「物產」,應自標一門。第按類綴述,數見不鮮;兼之偏隅島志,不欲多立門目。故凡常者不書,考其希異者附諸後。
一、金門未立學宮,故不立「學校」、「典禮」等門目。茲將書院章程,附於「規制」之後。
一、金門最重者,莫如「兵制」、「海防」,故紀之不厭其詳,並輯為「沿海略」。先附近各汛暨南北海道要隘,廣稽典籍,並詢及老於海上者,所聞所見尚無異辭,當不致滋後人疑竇。
一、「風俗」善者書,弊者亦書;不特使島人知所警勸,而移易有權,或可為道德、齊禮之一助焉。
一、康對山「武功縣誌」,「職官」優劣並列;崇禎間「南安志」,亦載劣蹟。此三代遺直,今法其意而變通之,原非意為毀譽。至鎮營所轄,不止金門;間有芟除盜賊,功在海洋,又不當拘論也,並以入傳。
一、「選舉」二志,為「列傳」之綱。或祖籍在此,而遠從他處已數傳者,不載縣誌;間有因其祖居標註為金門者,核實已非浯產,亦不勝收。
一、「節烈」,其難其慎。盧牧洲「島上傳」,為省、府、縣誌所取材,嘗求得原書校對。新采者,則必徵信於所知之口;後署某述,即所以責成之。此中有鬼神焉,不可不慎。至於詞有長短,即視述者之詳略,非有所輕重於其間也。
一、道光四、五年間,自輯有「滄洲匯草」二十卷。及觀察周芸皋師為金、廈二島合志,始索舊稿,並示以義例;反覆商榷,令加刪補,頓改舊觀。嗣又屬余同淩子文孝廉、王香雪副車、孫儀國都尉同撰「鷺門志」,業已脫稿刊行(豪按:「廈門志」付梓系鷺島某孝廉總校,時周公已卒於台灣,先君子亦返里門,不預其事。間尚有遺舛處,謹承先人緒論,容作刊誤補遺以訂正之)。而此書復經江、浙名手劉五山、陳扶雅及光澤高雨農諸公互勘;諸公,皆應孫平叔制府聘修「通志」者。匡我不逮,獲益良多。
一、一人見聞有限,疏略在所不免(按烈嶼、大小嶝地方,皆屬金門營轄,自應一例載人。但帶水紆阻,採訪或有未周,容蒐羅增入)。第征典貴真、隸事貴實;稿刱時,簡籍充棟,搜尋檢對,始克類聚成帙,已屬大難。故凡有徵引,必細注書名於下;而不甚詳,則不敢妄為之載。閱者諒之!凡我同人,就各門類中,有燭知應損益者,祈開列惠示,自當量為續補。
歲貢生林焜熿撰。
●金門志續修凡例(十一則)
一、是書皆先君子一手纂輯。其義例則受諸周芸皋觀察,復經觀察及光澤高雨農先生點勘。間有裁正之處,為細書於上,墨瀋如新。爰依原稿參訂一二,皆本周、高二先生之意及先人遺訓,非敢妄為竄易也。
一、志書徵引書目,每列於首卷,「廈門志」亦然。但卷中所采舊說,已注書名於每篇之下。至鄉先生著述,可考、徵引較多者,如虛台蔡氏、鳳明洪氏、牧洲盧氏經臚入「藝文」,其他見於「廈志」卷首,故不復贅。
一、「兵防」一門,以防海為重。故光澤高氏謂海道島嶼皆當詳載為「沿海略」,以附諸後。近值防務多所更定,仍廣采前人名論有裨洋政者,附錄各條之後,以資採擇。至於風■〈風貝〉、潮信,已見於「廈門志」及郡邑等書,無庸贅及。
一、「大雲山房文集」(武進惲敬著)通例云:『大傳書名不書號,史法也;儒者稱某號先生,亦史法也;外傳、小傳,或書號或書別號、道號,著性情也』。今按志書「列傳」所以備國史之采,例同大傳,則當書名、書字而不當書號。但茲編原稿,「列傳」多本於「通志」、「郡邑志」,姑仍其舊。唯新收者,則概從惲氏通例。
一、「內自訟齋文集」以生者不當立傳,為傳聞以伸其義;即本以修「廈門志」人物等傳。其子孫有科第官階者,附其名於後,則不在此例。而外人或疑為體近族譜私傳,是未諳義例之說也。志乘所以昭彰癉,故其子孫顯達,附書傳後,以彰積善之家慶。又查惲氏通例,謂墓誌傳文,書子、書女而不書孫,以孫應書其父之碑誌也。今按志書,無人人立傳之理,體例與墓誌、家傳異,故附書其孫於傳後;其可略者則從略。
一、茲編續補「列傳」,多采各家墓誌(如陳忠愍、邱武烈等);節去世系交情,錄其事實。如陳忠愍、竇武襄,非金門人而官於金門,則謹詳金門政續;邱武烈則當詳載生平,以著金門人物。或詳或略,義各有取,不敢徒憑臆見以自亂其例也。
一、原稿「列女傳」,與「廈門志」稍異。「廈門志」小序稱:「列女傳」仿「永清志」體例,而中分專傳、合傳,又分景遇困蹇為一類;微覺錯雜。則以付梓時,先君子不復預聞,而主者就副本開雕,末由更正也。此編亦周、高二公手定,間有刪潤處(如許氏初娘傳,經高雨農刪潤大半);而編中但分節孝婦、貞節、貞烈、名媛等目,已旌、先卒、後存,較為簡淨。新收者,悉依此例增入。
一、婦人能守節義、延嗣祀,即不逮事翁姑,亦可稱孝也。是編「節孝」原稿,多從郡邑舊乘及盧氏「浯洲節烈傳」錄出。而續修自道光十年以後至今垂四、五十年,所采節孝不下百餘人,烈婦謹五、六人,貞節、貞烈更少。至於名媛,殊難多覯,未敢降格濫收。蓋志書體裁宜嚴,甯闕毋濫也。
一、原稿「藝文志」,首列各家書目。茲各補系提要一則,遵「四庫全書簡明目錄」之例也。其書軼著,則雲已軼,志實也。奏議及古文辭,擇其可傳者錄之;其附錄於各門之後者,則不復錄。唯詩為陶詠性情之作,不欲散見各編,故多入「藝文」,以免錯雜之病。
一、凡值荒歉奉詔蠲賦及緩徵,皆當恭載,以昭朝廷惠典。茲編原本闕如,即「廈門志」亦未之及;姑存此說,以俟後之君子。
一、自道光初年至今四、五十年間,再遭海氛、會匪之亂,金、廈戒嚴以及刱建育嬰堂規制、移營湄洲等事,見聞較確,宜詳顛末。其文武名宦人物,可登列傳者亦伙。頭緒繁多,義例不一。用是竭力搜羅,分別增入。自四月設局書院間,迄季秋蕆事。續貂之誚,所不敢辭。所願博雅君子加以潤色,則幸甚。
舉人林豪謹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