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穴匯解 · 卷之二

原昌克 《經穴匯解》
肩部第三 (凡二十六穴)肩之圖 凡取肩部諸穴。為三次。取肩 。肩 。肩貞。是一次也。上肩端。取巨骨。秉風逾骨取天肩貞。肩部諸穴難分。故今定此法。 肩井(甲乙)一名膊井(資生)肩上陷者中。缺盆上。大骨前。(甲乙)大骨前一寸半。以三指按取之當中指下。陷者是。(聖濟)前直乳中。(增注)禁深刺(聖濟)孕婦禁刺。(類經) 按膊。聖濟。作 陷者。千金。千金翼。次注。聖濟。類經。作陷解。寶鑑。作陷罅。 大骨。肩上大骨也。非胸前大骨。一寸半。資生類經。聚英。入門。皆同。不可。必拘也。肘後方曰。兩肩。小近頭凹處。指捏之安令正。得中穴耳。千金曰。卵偏大。 病。灸肩井。在肩解臂接處。龔廷賢萬病回春曰。拿棍一條。伸手主棍在地。與肩一般高。肩上有窩。名肩井穴。 肩中俞(甲乙)肩胛內廉去脊二寸。陷者中。(甲乙) 按胛。舊作甲。千金翼。外台。明堂。同。古字通用。今據千金訂之。從易讀。下皆效此。入矣。就胛內廉而取之。 肩外俞(甲乙)肩胛上廉去脊三寸。陷者中。(甲乙) 按類經雲。與大杼平。似拘。入門。作去大杼旁三寸寶鑑從之。並誤。但可就胛上廉而取之。 大 (甲乙)肩缺盆中。毖骨之間陷者中。(甲乙)一曰直肩井後一寸。(類經)須缺盆陷處上有空。起肉上(聚英)誤針陷處令人卒死。(聚英。所引銅人。今本無所見。) 按資生。作天上 毖骨。千金。入門。吳文炳。大成。作上毖骨。千金翼。外台。聖濟。類經。作上毖骨。次注。作上伏骨。張介賓曰。毖音秘。肩 向肩井缺盆中。兩叉骨之際。內間有秘伏之小骨。此毖骨也。作毖誤。 秉風(甲乙)挾天 外。肩上。小 骨後。舉臂有空。舉臂取之。(甲乙) 按天。舊作人。刊誤。今訂之。在字衍。外台。在挾字上。是也。千金。並翼方。作肩上後。外台。聖濟。發揮。作小 後。資生 作 字誤。吳文炳作天 肩上小 後。不可讀。蓋錯置。入門曰。天宗前。疑 誤。 曲垣(甲乙)肩中央。曲胛陷者中。按之動脈應手(甲乙) 按動脈應手。千金。以下諸書。作應手痛。外台作按之痛應手央。作尖字誤。 天宗(甲乙)肩解下三寸(素問)秉風后。大骨下。陷者中。(甲乙) 肩貞(素問)肩曲胛下。兩骨解間。肩 後。陷者中(甲乙)禁灸(入門) 按解。入門。作罅。通評虛實論雲。刺大骨之會各三。次注曰。大骨之會肩也。謂肩貞穴。在肩 後。骨解間。 巨骨(素問)肩端上行兩叉骨間。陷者中。(甲乙)一曰禁刺。(類經) 按明堂。作肩端上兩行骨。兩行二字。倒置。 俞(甲乙)肩 後。大骨下。胛上廉。陷者中。舉臂取之(甲乙) 按氣府論雲。曲掖上。 骨空書。作肩 。非矣。金鑒雲。從肩貞。上行肩端。 上。肩骨下。 肩 (靈樞)一名扁骨(明堂)一名中肩井。一名扁肩。(類經)一名肩尖。(外科樞要)舉臂肩上陷者。(素問)肩端兩骨間。(甲乙)肩外頭。近後以手按之有解。宛宛中。(千金)肩頭正中(同上) 骨頭。(資生) 按素問。 骨之會。各一。次注曰肩 穴也。又曰。雲門 骨次注曰。今中誥孔穴圖經。無骨穴。有肩 。刺熱論新校正曰。驗今明堂中誥圖經。不載 骨穴。尋其穴。以瀉四肢之熱。恐是肩 穴。醫門摘要曰。上有巨骨。後有秉風。不可混。無用之辨哉千金注曰。外台。名扁骨。 肩 (甲乙)肩端 上。斜舉臂取之。(甲乙)肩端外陷。(入門)肩 後外廉(岡本) 按外台。 上之下。有陷中。二字。斜。作針誤。入門曰。 會上。非。 。發揮。作誤。 會(甲乙)一名 。(甲乙)一名 交。(聚英)臂前廉。去肩頭。三寸。(甲乙)宛宛中(資生) 按肩頭。次注。作肩端。外台。臂。作肩。 卷之二 背腰部第四 氣府論曰。大椎以下至尻尾。及旁十五穴。至胝下。凡二十一節。脊椎法也。 骨度篇曰。膂骨。以下至尾 二十一節。長三尺。上節長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 故上七節。至於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凡取背部諸穴除脊骨者。諸說紛紛。按背俞篇曰胸(頭注曰。一本作背。)中大俞。在杼骨端。肺俞在三焦之間心俞在五焦之間。膈俞在七焦之間。肝俞在九焦之間。脾俞在十一焦之間腎俞在十四焦之間。皆挾脊相去三寸所。則欲得而驗之。按其處應在中。而痛解。乃其俞也。灸之則可。刺之則不可。氣盛則瀉之。虛則補之以火。補者毋吹其火。須自滅也。以火瀉者。疾吹其火。傳(甲乙。作拊)其艾。須其火滅也。 甲乙經曰。兩旁挾脊各一寸五分。按。量兩乳間。去其半。四寸有奇。除兩旁各一寸五分。余分一寸半有奇。是脊骨之分也。又素問雲。 在背下挾脊旁三寸所。厭之令病者呼 。 應手。挾字。旁字。除骨而言也。所者許也。古人不必拘分寸。以大概示之。故云。按之應在中而痛解或雲。 應手也。神應經曰。如背俞。前賢書中皆雲挾脊各寸半。是共折三寸分兩旁取之。殊不知言挾脊。其挾字。是除骨而言。若帶脊骨當以兩旁各二寸共折四寸分兩旁。此說雖得折為四寸者不是。後世又用兩乳八寸之說度背腰。故云去脊中二寸。或一寸五分。共不可從也張介賓遂驗魚骨。就突處而定穴。蓋原王叔權。里醫之說。妄矣。凡節字取義於竹節。故有骨節關節。手指本節等語。脊骨突處謂之節。經曰。節下間。則突處下間是穴也。且張氏取經文之節下間之語。而作異說。何矛盾之甚邪。凡人之項骨有三。名曰柱骨。又曰天柱骨即頭莖也。連脊共二十四節。今人誤以項骨高者。為大椎。其弊根據肘後方。灸大椎在項上大節高起者。外台。類經。針灸大全等。以平肩者。為大椎香川太沖曰凡大椎以椎大為名。若其骨不大何得謂大椎乎。故稱一椎為極當。今定以與肩齊為一椎。雖椎小亦可也。 大小固非所拘。設令一椎之上。或一椎之下。有椎特大者。則雖在何處亦可稱大椎。如是或有二十二椎。或有二十椎。而不應二十一椎之數矣。唯是一椎。而後次第等下。而以平肩者。為大椎者。此膠柱之說也。為費解。香月牛庵卷懷食鏡曰。先師玄益。曰。凡定大椎法。令患人端坐正面動首頸。則項骨共動。取其不動為大椎甚易知。故據此說使人頭俯。項骨高起。 仰則不見。是項骨第三節也。其下乃大椎也。下第七節八節之間第十四節十五節之間。是俯仰屈折之處也。從其處。上行數之定大椎。此亦一法也。 馬蒔曰大椎乃督脈經穴。至腰俞。共二十一椎。其曰二十四椎者以項骨三椎不等也。至尾穴。亦不等。今人灸大椎者。但是項骨高起者。見其骨高而大。誤以為大椎。而取之。愚今除項骨三節則大椎。又數為第一椎。此說得之。按脊椎二十一節。古來通說亦無異論。蓋是皮上隔肌肉摸索而命之也。非剮剝視之數之而言之者。陳明善洗冤錄曰。項與脊骨。各十二節。注曰。自項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一大椎骨。人身項骨五節。背骨十九節。合之得二十有四。是項之大椎即在二十四骨之內此說與今之所見不符。東洋先生髒志曰。脊骨背面有鰭如魚。其節十有七。上細下巨如箏之狀。此言一出而天下大疑之。今驗之脊骨實十七節也隔皮膚而數之為二十一節者。並腰髁骨也。其骨比脊骨巨大內拘而為臀尻。其窮處即所謂尾骨者是也。其骨背有椎節形凡四。於皮肉上摸之則與脊骨齊。乃與十七節連數為二十一椎。其椎節形旁。宛陷處有孔。通內面。左右各四即八 也。古書曰。第一空。第二空者。不誣。洗冤錄曰。男女腰間。各有一骨。大如掌。有八孔作四行樣者。是也。此骨。男則圓女則平者。 所以護子宮受胎之地也。今取 穴則連數之。為二十一椎。處置諸穴。而不為誤。發揮注曰。按腰髁即腰監骨。人脊椎骨。有二十一節。自十六椎節而下。為腰監骨。挾脊附著之處。其十七至二十。凡四椎為腰監骨所 附而入 穴。則挾脊第一二空云云也。又按督脈當脊中起於長強在二十一椎下。等而上之。至第十六椎下。為陽關穴。其二十椎。至十七椎。皆無穴乃知為腰監骨所 明矣。此說誤謬。不俟辨焉。 腰髁骨。又名腰監骨。又名腰尻骨。八 者。即其空。今以朽骨圖之。 外面圖 內 而為臀尻。其窮處即尾 骨金鑒曰。尾閭。一名 端。一名撅骨一名窮骨。在肛門後。其骨上端。俗名 骨。又名尾 。 側面圖 內面圖 背腰總圖一 背腰總圖二 背中行自第一椎。下行至尾 骨。凡十四穴。 大椎(素問)一名百勞(類經)第一椎上。陷者中。(甲乙)宛宛中。(資生) 按甲乙經。脫上椎其誤。椎骨又名杼骨。後人遂混稱大椎。為大杼。大全等。大杼一名百勞。不可從焉。類經曰。一雲平肩。說己見。傷寒論曰。大椎第一間蓋指陶道。 陶道(甲乙)大椎節下間。俯而取之。(甲乙)陷者中。(明堂) 按千金。千金翼。作下節間。下皆同。聚英。醫統。吳文炳等。無節字非。千金諸風篇身柱(甲乙)第三椎節下間。俯而取之(甲乙)宛宛中。(明堂) 按和名塵氣。以治塵氣。名之。 原性全 醫抄曰。塵氣發於肺臟。是也。村上良亢慈旨載其候有四。紅知利氣。知利知利氣。波美知利氣。黃知利氣。醫門摘要曰。和俗謂之塵氣。預灸則不生諸病。病氣積於此而傷其身。猶塵氣積柱下。生濕氣。而破家宅。故即名此穴謂之塵氣。(釋西懸所著方書訓瘧為知利氣) 神道(甲乙)一名髒俞。(千金)第五椎節下間。俯而取之。(甲乙)禁刺(入門。類經一說按千金曰。治卒病惡風欲死。及肉痹不知人。灸第五椎。名曰髒俞。百五十壯。多至三百壯。便愈。翼方。肉痹下。有乳癰二字。 靈台(次注)第六椎節下間。俯而取之。(次注)禁刺。(入門) 按刺熱篇雲。六椎下間。主脾熱。是謂靈台穴然其名。甲乙。千金。外台。並不載。資下。皆載之。程衍道外台注引聖濟總錄且雲。後人論注所增穴也。按甲乙所載十一穴。素問雲。督脈氣所發者。二十八穴。項中央二。(次注曰。謂風府。啞門。二穴)髮際後中八。(次注曰。謂神庭上星。囟會。前頂。百會。後頂。強間。腦戶。八穴。)面中三。(次注曰。 謂素 。水溝。齦交。三穴)大椎以下至尻尾及旁十五穴。次注以會陽而解及旁二字。然會陽。是雙穴也。加之為十六穴。其數不合經文。蓋亡一穴也否則督脈氣所發者。二十八穴者。二十九穴之誤。而十五穴。則十六穴之誤歟。 至陽(甲乙)第七椎節下間。俯而取之(甲乙)宛宛中(明堂) 按刺熱篇雲。七椎下間。主腎熱。明堂。作微俯而取之。 筋縮(甲乙)第九椎節下間。俯而取之。(甲乙) 按入門。作筋束。字誤。 中樞(次注)第十椎節下間。俯而取之。(次注) 按類經曰。此穴諸書皆失之惟氣府論。督脈下。王氏注中。有此穴。及考之氣穴論。曰背與心相控而痛。所治天突。與十椎者。其穴即此。按氣穴論曰。天突與十椎及上紀。次注曰。按甲乙經。經脈流注孔穴圖經。當脊十椎下。並無穴目。恐是七椎。又注氣府論曰。中樞在第十椎節下間。何其說矛盾乎。與彼背俞注同。王冰疏鹵。不足深責也。馬蒔曰。十椎下無穴。當是大椎。亦遺有中樞。金鑒。載此穴。 脊中(甲乙)一名神宗。(資生)一名脊俞。(資生。引明堂。)第十一椎節下間。俯而取之。(甲乙)禁灸。(甲乙)禁刺(入門) 按骨空論曰。灸脊中說見陽關大全。中作柱。 懸樞(甲乙)第十三椎節下間伏而取之。(甲乙) 按資生曰。銅人云。懸樞。在十三椎節下間。明堂上經作十二椎節間。下經作十一椎下中穴。既在十一椎下。不應。懸樞又在十一椎下。固知其誤矣。考之素問。亦與銅人同。當以銅人為正。明堂上經亦誤三字作二字也要之接脊穴。在十二椎節下爾。接脊穴。載奇穴部。 命門(甲乙)一名屬累(甲乙)一名竹杖(俗名)第十四椎節下間。伏而取之。(甲乙) 按千金曰。胞落 。灸背脊當臍。不稱穴名。類經曰。平臍用線牽而取之。恐有差。故。又曰。千金雲。腰痛不得動者。令病(千金。作患)人正立。以竹杖(千金。無杖字。)拄地度至臍。(千金。有斷竹二字。)乃取杖(取杖千金。作以度。)度背脊。灸杖(杖千金作竹上二字)頭盡(千金無盡字)處。此法。舊出於肘後方。而文有異同。今閱千金方。無竹杖字。 類經。所引證者。千金翼之文。而腎俞之說也。詳於腎俞條。俗呼為竹杖穴者。蓋同於類經。洗冤錄曰。凡命門骨。最屬虛怯。以手擊之即可立斃。因命門骨。左右兩穴有紅筋。若細。通於兩內腎。拍斷即死。外無痕跡。若有稱拍著命門處身死。只檢驗命門骨。紫赤者是也。 命門骨。自尾蛆骨。倒數上。第七椎兩旁。各有一小穴者是。 陽關(次注)第十六椎節下間。坐而取之。(次注) 按甲乙。千金。外台不載。資生。作伏而取之。素問曰。失枕在肩上橫骨間。折使榆臂正灸脊中。次注曰。榆。讀為搖。搖謂搖動也。然失枕非獨取肩上橫骨間。乃當正形灸脊中也。欲而驗之。則使搖動其臂。屈折其肘。自項之下。橫齊肘端當其中間。則其處也。是曰陽關。在第十六椎節下間。督脈氣所發。按榆是揄誤。 腰俞(甲乙)一名背解。一名髓空。一名腰戶。(甲乙)一名髓孔。一名腰柱。(外台)一俞。(大全)一名髓府。(大成)第二十一椎。節下間。(甲乙)宛宛中。以腹挺地。舒身。兩手相重支額。縱四體。後乃取其穴。(資生) 按神應經。作自大椎至此折三尺。舒身以腹挺地。聚英。作挺身伏地舒身。素問直解。 髓空。為肩井者。誤。俞。扁鵲傳。作輸。無異義。 長強(靈樞)一名窮骨。一名 上。一名骨 。(靈樞)一名氣之陰 。(甲乙)一名龜尾。 (肘後)一名尾翠骨。(千翼)一名龍虎穴。一名曹溪路。一名三分閭。一名河車路。一名朝天巔。一名上天梯。(衛生寶鑑)一名撅骨。(類經)一名尾閭。(醫統)一名氣 。(大成)尻骨下空。(素問)脊 端。(甲乙)趺地取之。(資生) 骨端許三分。(聚英)陷者中。(明堂) 按癲狂篇雲。灸窮骨二十壯。窮骨 骨也。馬蒔曰。長強也。又雲。灸骨 二十壯。又刺上。張注曰。長強也。今移入一名。骨空論雲。脊骨下空。在尻骨下空。次注曰。不應主療經闕其名。新校正雲。按長強在脊 端。正在尻骨下。王氏得非誤乎。又曰。灸撅骨。次注曰。尾窮謂之撅。撅當作HT 。字典曰。HT 本作HT 。音厥。說文曰。臀骨也明堂。脊 作脊骸。 誤。尾翠骨上三寸。骨陷間。不合諸說。聚英。大成。趺作伏。是也。 背第二行自第一椎兩旁挾脊各一寸半。下行至 骨下。及八 。凡四十四穴。 按內經曰。大椎上。兩旁各一。凡二穴。王冰曰。未詳何俞。新校正曰。按。大椎上旁無穴。張介賓曰。今於大椎上旁按之甚 。當有穴。意者。甲乙經等。猶有未盡。吳昆曰。當是天柱二穴。在挾項後髮際大筋外廉陷中者。馬蒔曰。大椎乃督脈經穴。至腰俞。共二十一椎。其曰二十四椎者。以項骨三椎不算也。至尾 穴。亦不算。今人灸大椎者。俱是項骨高起者。見其骨高而大。誤以為大椎。而取之。愚今除項骨三節則大椎。又數為第一椎。其兩旁。即大杼穴。乃足太陽膀胱經穴名也。新校正。以為大椎旁無穴。意者亦若今人以項之高骨為大椎耳。此說不是。以王張為穩當。千金曰。治百種風。灸腦後大椎平處兩廂。量二寸三分。須取病患指寸量兩廂。各灸百壯。得瘥。是不說穴名。蓋大椎上兩旁也。分寸稍異。 大杼(素問)項第一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陷者中。(甲乙)正坐而取之。(類經)禁灸(資生) 按類經。金鑒。每穴作去脊中二寸。說既見。千金。類經。作項後。入門。作第一節外。 下諸穴皆作幾節外。王冰注氣府論。刺瘧篇。以背俞為大杼穴。又注水熱穴論。為風門熱府。又注刺熱論為未詳。又注舉痛論為心俞。令讀者范然刺熱論新校正曰。王注水熱穴論。以風門熱府為背俞。又注氣穴論。以大杼。為背俞。此注云。未詳。蓋疑之。素問直解曰。背俞指肺俞。非也。骨空論曰。視背俞陷者灸之是似泛指背部俞穴與形志篇曰欲知背俞云云同。水熱穴論曰。大杼。膺俞。缺盆。背俞。此八。者。以瀉胸中之熱也。由是觀之為大杼者。蓋非也。 背俞必有所指。舉痛論曰。寒氣客於背俞之脈。則血脈泣。脈泣則血虛。血虛則痛。其俞注於心。其為心俞者。為有所據。千金翼曰。第一椎名大杼。無所不主。挾左右一寸半。或二寸二分。蓋斯文錯置。大全曰。大杼一名百勞。說見大椎下。難經雲。骨會大杼。似指大椎。 風門熱府。(甲乙)第二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甲乙)陷者中。(明堂)正坐取之。(大成) 按千金。外台。以下諸書。皆分熱府。以為一名。只千金翼。同甲乙。今從古說。 肺俞(素問)三焦之間。(素問)第三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甲乙) 按氣穴論雲。中□ 兩旁各五。凡十穴。次注曰。謂五臟之背俞也。千金曰。對乳引繩度之。此捷法也。資生曰。 甄權針腎俞。共作二寸。說己見。 HT 俞(千金)一名厥陰俞。(千金)第四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千金)正坐取之。(類經) 按此穴。千金肺臟篇。引扁鵲。 心俞(素問)一名背俞。(次注)五焦之間。(素問)第五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甲乙)陷者中。(明堂)正坐取之。(類經)禁灸(甲乙)禁刺。(入門) 按千金諸風篇。一雲。第七節。對心橫三間寸。非也。又治不能食。胸中滿。膈上逆氣。悶熱灸心俞。二七壯。小兒減之。千金翼曰。心煩短氣灸心俞百壯。針入三分。 膈俞(素問)七焦之間。(素問)第七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甲乙)陷者中。(明堂)正坐取之。(類經) 按難經曰。血會膈俞。 肝俞(素問)九焦之間。(素問)第九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甲乙)陷者中。(明堂)正坐取之。(類經) 按千金一雲。九椎節脊中。非矣。形志篇雲。欲知背俞。先度其兩乳間。中折之。更以他草度去半已。即以兩隅相拄也。乃舉以度其背令其一隅居上齊脊大椎兩隅。在下當其下隅者肺之俞也。復下一度。左角肝之俞也。右角脾之俞也。復下一度腎之俞也。是謂五臟之俞。灸刺之度也肝脾二俞。果是異說。可見素問者。各家之說而不出一人之手也。 膽俞(脈經)第十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正坐取之(甲乙)陷者中。(明堂) 按氣府論雲。六腑之俞各六。痹論雲。六腑亦各有俞。金鑒。作第九椎下。而無肝俞。 蓋脫簡。 脾俞(素問)十一焦之間。(素問)第十一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甲乙)陷者中。(明堂) 按。千金賊風篇曰。凡人脾俞無定所。隨四季月應病。即灸髒俞。是脾穴。當時蓋有此說。而行殆墮穿鑿。 胃俞(脈經)第十二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甲乙)宛宛中。(明堂)正坐取之。(類經) 三焦俞(甲乙)第十三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甲乙)正坐取之。陷者中。(明堂) 腎俞(素問)一名高蓋。(大成)第十四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甲乙)陷者中。(明堂)正坐取之。(類經) 按通評虛實論雲。少陰俞去脊椎三寸旁。次注曰。謂足少陰腎俞也。千金翼曰。對臍當脊兩邊。相去一寸五分。名腎俞。本事方曰。與臍平。此捷法也。千金翼又曰。腎俞主五臟虛勞少腹弦急脹熱灸五十壯老小損之。若虛冷可至百壯。橫三間寸。灸之。腰痛不得動者。令病人正立。以竹杖拄地度至臍取杖。度背脊灸杖頭隨年壯良。灸訖藏竹杖勿令人得之。丈夫痔下血。脫肛。不食。長泄痢。婦人崩中去血。帶下淋露。去赤白雜汁。皆灸之。此挾兩旁各一寸橫三間寸灸之。又諸書載。杖子至臍中截斷。卻回杖於背上當脊骨中杖盡處。即是十四椎命門穴也。用稗心取同身寸。三寸。折作一寸五分。兩頭是腎 穴也。皆不取。 大腸俞(脈經)第十六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甲乙)伏而取之(類經) 按脈經曰。在第十六椎HT 其詳。 小腸俞(脈經)第十八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甲乙)伏而取之。(類經) 按難經本義雲。謝氏曰。在十六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非也。 膀胱俞(脈經)第十九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甲乙)陷者中。(明堂)伏而取之。(類經) 中膂俞(甲乙)一名脊內俞(資生)第二十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挾脊胛而起。(甲乙)伏而取之。(類經) 按膂。次注。作□ 。外台。以下諸書。皆作中膂內俞。或以為一名。甲乙。千金。千金翼。 並無內字。入門。金鑒。從之。此編凡征古典。故不補內字。脊胛而起。外台。作脊起肉。 次注。作脊□ 胂起肉。胛當作胂。胛是肩甲也。不與此穴關涉。蓋傳寫之誤。膂音呂與□ 通。膂謂脊側肉也胂 也。胂謂之HT HT 背側之肉也。起者。言背側肉逼臀肉復起者也。人或疑起下脫肉字不審。古義也。聚英。作脊伸。字誤。 白環俞(甲乙)第二十一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伏而取之。(甲乙)腹挺地。端身。兩手相重支額縱息。令皮膚俱緩乃取其穴。(資生)禁灸(甲乙○類經。醫統。灸三壯)禁針灸。(入門) 上 (甲乙)第一空腰髁下一寸。挾脊陷者中。(甲乙) 按類經曰腰髁骨。即十六椎下腰脊兩旁。起骨之挾脊者。次注曰。餘三 。少斜下。按之陷中是也。入門曰上闊下狹。類經曰。十六椎者不是當十七椎。 次 (甲乙)第二空挾脊陷者中。(甲乙) 中 (甲乙)一名中空。(大成)第三空。挾脊陷者中。(甲乙) 下 (甲乙)第四空。挾脊陷者中。(甲乙) 按以上四穴。謂之八 。素問曰。八 在腰尻分間是也。又曰尻骨空。在髀骨之後相去四寸。次注曰是謂八 穴也今按髀當作髁千金曰大小便不利。灸八 穴。在腰目下三寸挾脊相去四寸。兩邊各四穴計八穴。故名八 。甲乙。以八 非脊中屬二行。又言挾脊而自明不系二行者。蓋便覽者。此穴驗枯骨則其空自明。 會陽(甲乙)一名利機(甲乙)陰尾骨兩旁。(甲乙)骨外。各開一寸半(入門) 按陽。入門。作陰。誤也。機外台作機。陰尾舊作陰毛。傳寫之誤。據千金外台而訂之。發揮作尾 骨。 是 之誤。金鑒。作陰尾尻骨兩旁五分許。 背第三行自第二椎兩旁。挾脊各三寸至二十一椎下凡二十八穴。 附分(甲乙)第二椎下附項內廉兩旁各三寸(甲乙)陷中。(入門)正坐取之(類經) 按氣府論雲挾脊以下。至尻尾。二十一節。十五間各一。次注曰。今中誥孔穴圖經。所存者。十三穴。左右共二十六。謂附分。魄戶。神堂。 。膈關魂門。陽綱。意舍。胃倉。肓門。志室。胞肓。秩邊。十三也。類經金鑒作三寸半下皆同。 魄戶(甲乙)一名魂戶。(寶鑑)第三椎下兩旁。各三寸。(甲乙)正坐取之上直附分。(次注)宛宛中。(明堂) 按水熱穴論雲五臟俞旁五此十者。以瀉五臟之熱也。次注曰。俞旁五者。謂魄戶神堂。 魂門。意舍。志室五穴。 膏肓俞(千金)第四椎下兩旁各三寸。(資生)令人正坐曲脊伸兩手。以臂著膝前。令正直。手大指與膝頭齊以物支肘勿令臂得動搖。從胛骨上角。摸索至胛骨下頭。其間當有四肋三間。灸中間。根據胛骨之里肋間空。去胛骨容側指許。摩□ 肉之表肋間空處。按之自覺牽引胸戶中。 (外台。作於肩中)灸兩胛中。各一處。若病患已困不能正坐。當令側臥挽上臂令前。求取穴灸之也。求穴大較以右手從右(千翼。作左肩)肩上拄。指頭表所不及者是也左手亦然。乃以前法。灸之。若不能久正坐。當伸兩臂者。亦可伏衣袱上伸兩臂。令人挽兩胛骨。使相離。不爾胛骨覆穴不可得也。其穴近第五椎相准望取之(千金) 按千金翼外台胛作甲。古字通用。神應經。作第五椎下兩旁。各三寸半。大全。作四柱下三分。並非大成曰。人年二旬後。方可灸此二穴。又按此穴。古書不載。千金始有此名。蓋原左傳醫緩之語。杜預曰。心上膈下。不可屬肩背也。腹中論曰。肓之原出於臍下。九針十二原篇曰。膏之原出於鳩尾肓之原出於悖 。膏肓之字。既見於此。而悖 者氣海也。謝士泰刪繁方。說其病形全根據左傳。而為說者也。以非經穴之事。故不錄於此。千金及翼方。系奇穴。不屬太陽經。今時人間習熟。以肺俞呼狹肓。呼膏肓為廣肓。故今舉於此雲。 神堂(甲乙)第五椎下兩旁。各三寸陷者中。(甲乙)正坐取之。(明堂) 按次注曰。上直魄戶。甲乙無膏肓穴。素問曰。挾脊以下至尻尾二十一節十五間各一。 次注曰。今中誥孔穴圖經。所存者。十三穴。王亦不記膏肓。故不言上直膏肓。而言直魄戶。張介賓。以大杼。列於此行曰。近世有膏肓一穴。亦合十五穴。然此穴自晉以前所未言。而原數則左右共二十八穴也非矣。今加膏肓為十四穴。不可考者一穴也(素問)背下挾脊旁三寸所。厭之。令病者呼 。 應手。(素問)肩 內廉挾第六椎下兩旁。各三寸。(甲乙)上直神堂。(次注)陷者中。(明堂)正坐取之(資生) 按刺瘧篇曰五 俞各一適肥瘦出其血也。王冰曰。五 俞。謂 。吳昆以為魄戶。神堂。 膈關魂門之五穴。張介賓曰。 脅也。一曰旁開也。水熱穴論雲。五臟俞旁各五。以瀉五臟之熱。即此謂也。蓋此五者乃五臟俞旁之穴以其旁開近。脅故曰。旁五 俞即魄戶神堂魂門。意舍。志室也。應手。入門。作指下動。原骨空論注也。 膈關(甲乙)第七椎下兩旁各三寸。陷者中正坐開肩取之。(甲乙)上直 。(次注) 按膈。次注。聚英。醫統。作鬲。外台。發揮。開作闊。 魂門(甲乙)第九椎下兩旁。各三寸。陷者中。正坐取之。(甲乙)上直鬲關。(次注) 按千金注。及聚英。吳文炳。大成。引外台雲。作魂門十椎下。陽綱十一椎下。意舍九椎下。今本與甲乙同。大全作膈關七柱八魂門。非也。 陽綱(甲乙)第十椎下兩旁。各三寸。陷者中正坐取之(甲乙)上直魂門(次注) 按綱。明堂。作HT 。入門。作剛。正字通HT 剛字之訛。資生聚英醫統曰。闊肩取之。明堂曰。微俯而取之。似無謂。 意舍(甲乙)第十一椎下兩旁。各三寸陷者中(甲乙)正坐取之。上直陽綱。(次注) 按明堂。作第九椎下。闊肩取之。非矣。 胃倉(甲乙)第十二椎下兩旁。各三寸。陷者中。(甲乙)上直意舍。(次注)正坐取之。(類經) 按金鑒。作十椎脫二之字。 肓門(甲乙)第十三椎下兩旁各三寸。入肋間。(甲乙)上直胃倉。(次注)陷中(類經) 按肓金鑒作育。誤。入門。載痞根穴蓋指此穴。詳於奇穴部。資生曰經雲與鳩尾相直。 未詳為何經。千金。並翼方次注。無入肋字。外台以下諸書。作叉肋甲乙。本作入肘。肓門。不可入肘。又無叉肋甲乙肘字肋之誤諸書叉字入之誤故改作入肋。 志室(甲乙)一名精宮。(大成)第十四椎下兩旁。各三寸。陷者中。正坐取之。(甲乙)上直肓門。(次注) 按室。入門。作堂。誤。明堂作三寸半。微俯而取之。非。 胞肓(甲乙)第十九椎下兩旁。各三寸。陷者中。伏而取之(甲乙)上直志室。(次注) 秩邊(甲乙)第二十一椎下兩旁。各三寸。陷者中。伏而取之(甲乙)上直胞肓。(次注) 按資生髮揮。入門。聚英。大全醫統。吳文炳。寶鑑。外台。程敬通注一說。大成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