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彙纂 · 總說(採摘各書)
此經要義有五。一以法喻為名。二辨實相為體。三明無住為宗。四論斷疑為用。五判大乘為教相。若昧法師曰。法身真智曰般若。法身理果曰彼岸。必以真智為先導。然後能斷煩惱。出生死。圓證理果。故曰智慧到彼岸。實相常住為體。體即法身。觀照契理為宗。宗即般若。文字斷疑為用。用即解脫。般若二字。包括宗體用。而獨標般若為名者。以法身非智慧不顯。解脫非智慧不成也。
智者大師曰。般若有三種。實相。觀照。文字。實相即第一義諦。觀照即智慧。文字能作詮。亦為般若。
無著雲。金剛難壞。堅也。金剛能斷。利也。堅喻般若本覺。利喻般若始覺記雲本即實相。始即觀照也實相是體心本無相以本來真理為實相(是生實相妙解真詮)。即如來藏自性清淨心。觀照是用。心本有覺。以真智所現為觀照。即相應本覺之妙慧(體用雙疏理智互發分明的當一讀一快)。故體用雖分。理智則一。疏雲。即智之理為實相。即理之智為觀照也(破的語)。般若正翻曰慧。今雲智慧。慧即智體。智即慧用。
記雲。金剛般若有二種。實相者。理也。觀照者。事也。離理無智。離智無理。故能斷一切。即堅即利也。
此經為眾生性中所有。人自不見。但知誦讀文字。祗於身外覓佛。句下求經。若悟得本心。始知此經不在文字。始知諸佛皆從此經出。學者持內心經。以立見性之法。即此經不假立法矣。
此經通部總是發明大乘義理。善現恥小慕大。故特為啟請。有應住降伏之問。此問直開千萬世教門心法。經雲。是經為發大乘者說。為發最上乘者說。明以大乘為教相也。
此經以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十字為綱。一點菩提心。卻是金剛正眼。萬法總持。要看得十分鄭重。方知切實下手工夫處。菩提心一發。智光便現。名為般若。一切萬行。從此而生。所以學佛人。初從淨信。直至成佛。總離不得發菩提心。(倘不發此心。則不應住而住。當降伏而不降伏。即護念付囑不信從矣。是以經中於發阿耨多羅句。凡二十九見)。
金剛經佛說無相。但去妄念。不去天理。若並天理去了。豈非行屍走肉。虛生世間。故於第十四分中說出生實相三字。慧根人虛於此著眼。(要知說無相處。俱是說實相處。乃是佛家命脈)紫柏老人云。後人目釋氏為空門。殊非釋氏本旨。吾儒不去細究。但言佛氏虛無寂滅。豈不罪過。
圓旨雲。般若固在離相。然必以離相般若。貫徹於施忍等五度中間。實實去行。方能打成一片。故經文說般若。必從布施忍辱等處見之。
修學人心有解悟。而未從事上證過。所見終不實落。空生既悟實相。佛復為說忍辱一大段經文。正欲其從極難忍境界。一一歷過。毫不動念。方是真正實相般若也。
離相般若。原從森羅萬象中見。並非斷滅相也。佛一路說離相般若。入後陡提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試空生。空生直答雲可以觀。正見其所見諦當處。後人不知佛意。見轉輪王一難。便謂空生不該如此說。埋沒空生多矣。
布施為六度之首。是修行中一大事。首言滅度無量無數無邊眾生。實無眾生得度。是如來之般若法施也。此經句句是般若法施。菩薩心施。與財寶施身命施不同。一無住著。不落根塵。故第四分中。即雲菩薩於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
○末世以布施為修行。以施捨為布施。又藉布施以求福利。是執四相以求佛也。根塵不淨。性海弗澄。修行者豈其如是。
經中屢言清淨。蓋一切諸相。有清有濁。有垢有淨。實相般若。一切舍離。故清淨二字。惟實相般若足以當之。長老說信心清淨。則生實相。苟未清淨。不名信心。
舍利弗告佛言。菩薩有四清淨行法。情清淨。法清淨。願清淨。佛土莊嚴功德清淨。
此經徹底掀翻。一味鞭撻妄情。直下如迅雷杲日。古劍太阿。無物不摧。無微不照。(所謂般若如大火聚。觸著便燒)直使法法皆無所得頭頭始是家珍。而本來清淨之體見矣。
金剛經無前半部。演說不開。無後半部。搜括不盡。自十七分中。復說云何應住一段。收拾全旨。已後先詳者略之。先略者詳之。節節相承。各有妙義。
上半部說無相三昧。是菩薩法。下半部說第一義諦。是佛法。菩薩即佛因。佛即菩薩果。所謂因該果海。果徹因源。
第六分中一信字。與第二十八分中一忍字。相為表里。信是入道之門。忍是守道之根。
大圓雲。十三分以前。止說根本智。結經名般若。十四分後。從六波羅蜜說起。直至得菩提。俱明一切法皆佛法。連差別智亦說完了。恐人疑般若外別有善法可修。故二十四分又提出般若經名。以見差別智。即在根本智內。總名般若。因以修善法福德。較量結之。(十六分前。說解行發心。是從根本說到差別。十七分後。說證發心。皆從差別攝歸根本)。
自十七分至二十五分。是證發心。意在泯一切法。以通達無我之真如法。以一切法無我為義。以菩提無得而得為趣。二十六分至三十一分。是破一切見。以顯如來知見無見之正見。總為發菩提心人說。以知見無見為義。以不生法相為趣(二十五分前。是教人通達無我法。二十六分後是。教人破除有我見)。
欲通達無我法。先須破除有我見。通達無我法。要合得渾成。合得渾成。方能破一切相。所以將即非是名三句一時說。揀破有我見。要分得清楚。分得清楚。方能破一切見。所以將即非是名三句劈開說。我見不出有無一異。二十九分。說出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方是三句一時說。而有無四句之我見破盡矣。三十分斷法身化身一異疑。說個塵非塵。界非界。一合非一合。而一異四句之我見又破盡矣。如如不動。不取於相二句。是以離相會如。為說法之式。而本之觀法妙智。非根本差別二智俱圓。不能成此一觀。故一部般若。以此結之。
聖賢差別。不在實相理體上。卻在觀照智用上。說出般若即非般若。連覺照亦無住著處。然後遍塵遍界。即相非相的大身。一時現出。空生方才解得實相即是非相。眾生相即是非相。離一切諸相。即名諸佛。佛眼法眼。一時開矣。不住相的般若。方得徹底。根本智已得。才可去行六波羅蜜。忍辱下便教他將這離一切相約智慧。貫入萬事頭邊。實實行將出來。俾眾生咸受利益。自此至不可思議。總在功德上說。所謂回理向事也。及再問離相如何發心。卻又從度生說出實無有法發菩提得菩提。十七分自如來所得阿耨多羅以前。是回事向理。無實無虛。至真是菩薩。是事理無礙。五眼福德相好言說四章。是離即離非。是即非即。教中則雙照雙遮。宗門則所謂同生同死也。到此方了得三四分之度生行施。不住相之案。一經大旨方完。後面有無一異將四句劈開。正所以顯即非是名三句一時說妙旨。以見分之即成我人眾生壽者四相。有個一合在。四見亦未全忘。直到有無一異俱離。一合相亦不可得。方是四見俱離之正見。因示人以受持之法。教以演說之方(已上四說俱摘張有譽)。
宗密曰。此經為對治我法二執。煩惱所知二障。二執若除。二障隨斷。為除二執。故說此經。
宋徴輿曰。凡夫計五蘊以為我。名我執。外道二乘計諸法有性。名法執。由我執起煩惱。為煩惱障。由法執起所知。為所知障。故曰二執若除。二障隨斷也。
陳雄曰。植善根者。始而誦經。終而悟理。得堅固力。金剛是也。具大智慧。般若是也。度生死海登菩提岸。波羅蜜是也。五祖大師常勸僧俗。但持金剛經。自能見性。必至成佛。
盛誠齋雲。觀大乘諸部。多諸菩薩。互相參證。而是經當機。獨一空生尊者。或啟請。或呼示。或領受。淺深粗細。自成條理。當於前後一貫中求之。諸經問答每以逆徴取證。而空生領受。語語順承。隨機所觸。迎刃輒解。故毋煩辭費。大乘所論。如五法三性八識二執界入處有種種多名。而是經惟說一心。前有無住生心一語。後有不可得三言。枝葉悉空。獨標根本。斯為了義。第三時後。一味譚空。而是經所說。空字亦所不立。惟以無相為實相。即無住為應住。自發心以至心無可發。再以無實無虛統而明之。
金剛經中。佛言其大。則謂如須彌山王。言其多。則謂如恆河沙等。言其久。則謂如無量阿僧祗劫實因極大極多極久。無盡之數也。非如來形容過當。亦非如來好為此等語以駭世俗。讀者當求其理。
金剛經(第八)依法出生分中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布施。不如持經之福。(第十一)無為福勝分中。恆河沙世界七寶。比大千又多矣。亦不如持經之福。(第十三)如法受持分中。以河河沙等身命布施。不徒七寶矣。較之受持解說。終不能勝。(第十五)持經功德分中。以恆河沙等三度身命布施。視前又甚矣。終不及持經功德。能淨業障分中。自敘供養諸佛之多。視七寶身命布施。大有間矣。亦不如持經解說之萬一。(第二十四)福智無比分中。以須彌山王之七寶比喻。又多且高大矣。亦不及持經解說之福。言雖重疊。意實一步緊一步。總表此經乃見性要旨。能見自性。即得成佛。豈布施之福所能比量哉(佛知末法劫中多以布施當修行。不知解說見性要旨。所以諄切反覆言之耳)。
讀金剛經者。當先有慈悲喜舍四無量心。又須靜坐觀心。心無其心。然後可入大道而悟金剛之義(七祖所撰開經偈。先請八金剛。欲轉身中之八識也。次請眷索愛語四菩薩。乃慈悲喜舍四無量心。吾身中之菩薩也。能見自性。何必於身外覓佛)。
全經綱領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非菩薩。(三分)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五分)一切聖賢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七分)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十分)信心清淨即生實相。 若心有住即為非住。 此法無實無虛。(俱十四分)實無有法。 通達無我法。(俱下卷十七分)過去心不可得。現在心不可得。未來心不可得。(十八分)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二十八分)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不生法相。(三十一分)為人演說不取於相如如不動(三十二分)
各分經旨(一分)是證信序(二分)是詢求要旨(三四)是正答住降。(五分)明有相皆妄。而顯無相之真佛(六七)明非法皆相而顯無為之真法(五分至十四分)明諸佛總是離相見佛。(九十)是歷徴一切聖賢證修處。皆不可取說(十一十三)較量經勝(十三)示以經名。並示奉持之法(十四)教以從解起行。離相發心。以利益眾生(十五十六)明行持此經功德難量[下卷](十七分)詳言實無有法以明諸法之如義。而以通達無我法結之(十八至二十一)正明一切法無我(二十三二十四)言修善法不外般若(二十五分)說如來度生。實無滅度(自十七分至二十五分)總名忘法證如。(自二十六分至三十一分)總是破見顯智(二十六分)明著有者之為邪道(二十七分)明著無者之為斷滅(二十八分)明無我之功德獨勝。一切法無我。是成於忍。非忍則不能守道(二十九分)約法身破有無以明無去來(三十分)約塵界破一異。為諸人掃除貪著事相。以界喻法身。以塵喻化身(三十一分)約止觀破我法二見。 我空法空。故能無住。無住故能住。此是般若究竟(三十二分)以流通終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