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申紀事 · 附錄
《凌義渠死節記》
大廷尉茗村凌公殉節紀略
館甥茅曦蔚淚血百頓首述:竊惟蒙難始終,須述孤臣隱痛。堪明亮節既彰,吞聲難遏痛。自逆賊彼猖,先皇晏駕,先外父慷慨殉烈,就義從容,而千里憑弔,驚哀隳裂。按家人馮相收殮,歸訃月日,據實仰訴者。
寇於三月十六日圍都城,十九日五鼓時,公聞內傳召對,亟趨長安門,闃如無人。公拱肅達曙,止見劉諭德理順、吳侍郎履中愴惶過前,見公驚訝,隨即別去。及晨,沸傳賊逼內城,街巷填咽。公愴惶回寓,有山東李進士,系公丙子典試鄉閭所取士,來言聖躬賓天,公聞痛裂,以首觸柱,血濺衣冠。李牽衣力持,幸無過激。公曰:「我五十讀書明義,二十載受國深恩,君亡與亡,復何他說?」李委曲陳勸,回天宛地,是未可知。公曰:「此不過欲緩我須臾死耳。」李知意不可回,跪抱不釋。公大聲曰:「汝今與我同殉,方是男子!」李乃泣拜辭訣。記室趙振之家人馮相金升覘知公志,預匿寓中繩械食器諸什物。公曰:「爾輩若此,我惟罵賊死耳!」復指前幾曰:「此桌有方棱,觸腦貫顱,豈不更慘?」趙固百計勸阻,且言封公太翁別時珍重語,以悚公。公亦頷首曰:「此自關心。然死後忠魂頃刻到家,依父左右矣。」燈下顧見諸書冊而嘆,悉簡生平所著述,及所評騭書堆階下,親火之盡其餘燼。家人偽詒升遐未實。公遂徒跣出寓,冀得同矢志者相與尋君。時□向晨,適遇兩鄉故,雲凶聞已確,號泣奔回,急索冠服,家人以青繡衣進。公徐曰:「此有新緋袍在。並整設香案來。」趙及家人遮立不動。公曰:「爾輩已看我一生茹素食淡,何物可戀?豈是怖死貪生人?我志決,勿多遲時刻也。」因服緋正笏,望闕拜君,復南向拜父。舉筆書四十餘字,付家人歸上封公,云:「盡忠即所以盡孝,男視死如歸,已含笑入地下矣。但父親衰年無靠,病妻弱子,不堪回想耳。十兒容默放他不下,七弟犀渠可善撫之。然兒即以此情達之皇上,庶知孤臣一腔熱血也。」旋誡家人曰:「死後可大書我柩,曰『此死節孤臣淩義渠之柩』。」遂以短綆系牕楞,一懸而絕。此三月二十日午前事也。傷哉!痛哉!
公自子丑通籍以來,負郭僅有半百,環堵正屬賃居。敡歷中外二十年,鵠視諫垣十餘載,骨鯁屢及乘輿,籌邊符於聚米。去國一疏,先皇改容。歷憲閩吳,海波靜息。秩勛留都,兼篆京兆。拮据兵餉,永固豊鎬。旋擢理卿,單車就道。受事五閱月,遽罹國難,手不握寸符,雖氣可吞賊,而大勢已非天乎?悲哉。
自天崩地拆,風紙傳聞俱首列公名,曦蔚思公生平淡味茹素,屏聲棄色,殆山衲自甘清白,吏不愧海忠介,葛帳草茵。況忠孝性成,死固公分。而或可念者,嚴親垂白,㐫耗尚未有達。捐軀顯節,雖帝右依魂,其如白頭老人何?廼三捧所奉封公訣書,罔知公自處孤臣之名,其旨痛矣。公平日息緣屏塵,讀書養氣,訥訥如閨弱,逈逈若枯禪,乃當就義。時先帝既賓天,青宮復隨地,而公遺書雲「達之皇上」,直預知聖主中興,建周宜光武之業赫張,神武正域四方。是固高皇廓掃胡元,並功神禹;神宗深膏沐浴,媲美漢文。率土敷天,共深左袒乎?而孤臣一腔熱血,兾見二祖列宗滅醜逆而奠鍾簴,豈非集義配道,充塞兩間者哉?嗟乎!為國不顧家,無地可投湘水;抱心死歸視有天,應照燕山。恭遇新朝恩恤孤臣,元老追存死士。懇乞垂鑒血忠,重以一字之褒,收為採風之獻。幽魂得闡,慰先皇帝同難之臣;節義傳呼,揚今天子表忠之典。
先外父雪涕九原,藐孤文然思煦容,默景熙感,且不朽文。然哀踴苫塊,未暇成文。而遠近景企高風,未悉顛末。敬先瀝告,哀存實錄。謹紀。
《中興大工疏》
南京工部尚書臣何 等謹題為工務漸繁,歲額有限,仰懇酌開事例,以助中興大工事。
營繕司、清吏司案呈,呈稱金陵天府。
高皇帝堂構所在,業經二百八十年。一旦皇上鼎新,其間土木之役,與肇造時無異,而當此民窮財盡之時,難更倍焉。即朝廷銳意恢復,軫念痌瘝,不以宮室為急,然早朝宴罷,攸躋攸寧,豈宜久在行宮?為人臣子,而忍使君父無邦居之慶,於心安乎?況郊壇寢廟尤聖敬獨鍾之地,而經營最先者也。目今武英殿成,而西宮繼作;專廟告竣,而太廟尋修;嗣是如皇極等殿、慈寧等宮,如天、地、日、月等壇、山川社稷等壇,有一可緩須臾者乎?然則有一工,定有一工之費。如此出,則必如此入,一合籌焉。百無一有,將派之民間。新恩浩蕩,有蠲無加,將那之別部。兵農並急,誰衰誰益,計惟有事例一途,分閭右之有餘,佐水衡之不足,假二三閒散之秩,愽千萬當急之需,斯亦事勢之無可奈何,而國體之毫無所礙焉者矣。謹將新舊例中,擇其可行者,約畧數欵,伏惟轉題施行等因到部。臣等看得今日繕務,與國初開創時相類,而今日物力與國初全盛時逈殊,兵荒駢臻,官民交窘,誠有如該司所云,派無可派,那無可那者。據稱事例諸欵,典非創起,皆歷來通行無獘,如光祿中書等官,職屬閒散,既不至以貪庸貽民社之殃;階猶清顯,可以鼓富民勇於助官之念。況新朝曠典,苟可自瞻,誰不願沾一命以自榮者乎?臣必其如取如攜,於中興大工誠非小補已也。匪直此也,貲郎中亦自有人,如古卜式、終軍輩,不以此起家乎?安知今日遂無其人也。謹將條例開列如左,伏乞陛下敕下臣部頒示,遵奉施行等因。
於崇禎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奉聖旨:「著依擬行,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案。」奉批即榜示部前,仍刋行送司。奉此,除一面通行各該衙門,及出示曉諭,並移文省直遵行外,相應刋刻書冊鬚髮,無論省直,一體遵奉。新懇中興大工事例,赴部上納,施行。
計開:
一、光祿寺署丞監事例:
生員入監歷滿,而選期未及者,納光祿寺署丞,銀五百兩;監滿未撥歷者,加銀二十五兩;
納監事歷滿者,納銀三百兩;監滿未撥歷者,加銀二十五兩;
俊秀入監者,各加銀一百兩。
俱要察明送納,完日諮吏部照序挨選。
其民生願納遙授光祿寺署丞者,銀一百五十兩;納監事,銀一百五十兩,諮吏部給與應得遙授職銜。
一、光祿寺典簿例:
監生選期未及,納光祿寺典簿,銀八百兩;
廩生願納者,銀八百兩;
增廣生各遞加銀七十兩;
附生各遞加銀一百四十兩;
青衣生各遞加銀二百兩;
俊秀各遞加銀三百兩,察明送納。
一、鴻臚寺署丞序班例:
生員入監歷滿,未及選期,納鴻臚寺署丞者,銀四百三十兩;監滿朱撥歷者,加銀二十五兩;
納序班歷滿者,銀三百五十兩;監滿未撥歷者,加銀二十五兩;
原以俊秀入監者,各加銀四十兩。
俱要察明送納。完日諮吏部照序挨序選。
其民生願加遙授鴻臚寺署丞,銀二百兩;納序班,銀一百兩,諮吏部給與應得遙授職銜。
一、上林苑監署丞錄事例:
生員入監歷滿,選期未及,納上林苑監署丞,銀四百三十兩;監滿未撥歷者,加銀二十五兩;
納錄事,銀二百兩;
原以俊秀入監者,各加銀四十兩;
俱要察明送納,完日諮吏部照序挨選。
其民生願加遙授上林苑監署丞,銀一百五十兩;納錄事,銀一百二十兩,諮吏部給與應得遙授職銜。
一、營繕所所正例:
生員入監歷滿,選期未及,納營繕所正,銀五百兩;監滿未撥歷者,加銀二十五兩;
俊秀監生加銀五兩。
俱要察明送納,完日諮吏部照序挨選。
其民生願加遙投營繕所正,銀一百兩。諮吏部給與應得遙授職銜。
一、生員食廩挨貢監生,積分出貢,歷年久而精力衰,朝廷轉不得人材之用。今後食廩及廩例二項,從有學優年茂者,許照候選,赴部上納。年例銀三百兩,准諮禮部,與恩歲貢生一體廷試。
一、副榜生員,己卯科有準貢之例,今已停止,或許以加貢,量示憐才之意。朱卷磨勘無獘,方許投納。增附生員並例監上,銀四百兩;廩膳生員並例監上,銀三百兩。許諮禮部,與恩歲貢生一體廷試。
此二項,既以贍給工需,且得廣羅材俊,亦理財用人兼舉之一端也。
一、兩殿中書例:
一、監生願授武英殿中書舍人者,納銀一千二百兩;如願授文華殿中書舍人者,加銀三百兩。納完諮送吏部,准題中書舍人職銜,挨効用。
一、廩生願加文華殿中書,徑題試職,准差,納銀二千兩;武英殿中書,徑題試職,准差,納銀一千六百兩;
增廣生各遞加銀七十兩;
附生各遞加銀一百四十兩;
青衣生各遞加銀二百兩;
俊秀各遞加銀三百兩,察明送納。
一、兩殿中書加試職實授並服色例:
兩殿中書,曾經食糧,願加試職,試職願加實授,各納銀四百兩;
兩殿中書三年考滿後,加服色,仍在殿効勞,正七品加正六品,納銀二百兩;加正五品,納銀四百兩。
察明送納,完日諮送主吏部題授。
一、雜職吏典迦納例:
倉場、務庫巡驛,上卯未選,願加主簿者,二百二十兩;縣丞,三百二十兩。
典史吏日,願加縣丞者,二百八十兩;州判,四百五十兩;府照磨,一百七十兩。
准諮吏部即選。
一、衛經歷加京衛經歷,納銀一百三十兩。
一、北變迦納等官,有已納銀而未掛選,及上卯掛選而未掣籖者,如有庫收札副可憑,照原納銀數,毎百兩納銀三十兩,即與諮部選授;如兵亂之際,庫收札副俱失,許在京府部卿寺衙門出有印信結狀,註明原系某職。其倉場務庫廵驛、典史吏目等,照依前例遞加,方准諮部選除。其州同州判等,照前例納銀。其二司首領、府首領等,照後例納銀,即諮部選授。
以上除在京保結外,一面仍諮本省里鄰州縣,正印官結狀,織部備照,如有詐偽,一體治罪。
一、都司首領例:
監生歷滿,選未及期,納都司經歷斷事,各納銀四百八十兩;俊秀監生,加十兩;監滿未撥歷者,各加銀二十五兩。
一、布政司首領例:
監生歷滿,選未及期,納布政司理問、經歷,各納銀五百兩;都事,納銀三百六十兩;照磨,納銀二百二十兩;俊秀、監生,加銀十兩;監滿未撥歷者,各加銀二十五兩。
一、按察司首領例:
監生歷滿,選未及期,納按察司經歷,銀四百六十兩;知事,二百六十兩;照磨,二百二十兩;俊秀、監生,加十兩;監滿未撥歷者,各加二十五兩。
一、援考例:
照新例,各減銀十兩。
一、大工始興,如有急公輸助,自千金以至二千金者,許本部特題。除縉紳請肯加級外,其未經出仕者,科貢,准考授府判、三司首領等官,老目庶散銜冠帶,免其門丁雜差,以示鼓舞。
一、恩歲貢考定府首領縣佐貳者,加各官納銀例。
考定經歷、縣丞:布政司理問,納銀二百五十兩;布政司經歷,納銀二百五十兩;按察司經歷,納銀二百一十兩;都司經歷、斷事,各納銀二百一十兩;州同知,納銀一百七十兩;州判官,納銀九十兩。
考定主簿:布政司理問、經歷,各納銀三百四十兩;按察司經歷,都司經歷、斷事,各納銀三百兩;州同知,納銀二百六十兩;州判官,納銀一百七十兩。
以上納銀完日,諮送吏部經選。
系監生改加,各遞加銀一百兩。
一、省祭挖年例:
考中正八品、正九品,例應省祭四年,每少一年,納銀十五兩;
考中副榜二等雜職,例應省祭七年,每少一年,納銀二十兩。
一、廩、增、附、青衣等生,納銀入監,並俊秀納監儒例:
廩膳生,納銀一百二十兩;
增廣生,納銀一百九十兩;
附學生,納銀二百六十兩;
青衣寄學、及降青衣發社生,納銀三百兩;
廩膳降增生,納銀一百八十兩;
廩膳停廩生,納銀一百六十兩;
廩增降附生,納銀二百三十兩;
提學衙門告准附學名色、及新經考黜生員,不系行止有虧者,納銀三百四十兩;
俊秀子弟,納銀三百五十兩。
以上各欵,俱要起文赴部上納。如來京告納者,取同鄉京官印結送納,暫送禮部。
進監肄業,除正途京官子弟免察外,其餘察無違礙,方准實例。以上迦納各欵事例,每百兩減銀十兩,或再議酌減,以鼓樂輸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