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鎮原縣誌 · 卷五 官 政
戶 口
民數者,庶事所從出也,分田裡,正貢賦,定徭役,作軍役,國以建典,家以立度,悉視乎此。鎮邑舊志散佚,戶口無征。傳聞元末僅存七百餘戶,明末僅存九百餘戶。夫以數百里幅員,煙火寥寥,幾若曙星,噫可憫也。我朝重熙累洽,休養生息。今則肩摩布轂擊矣。又幸無營戶、兵戶、府戶之困辱,無僧祗戶、佛圖戶之煩勞,無藤花戶、葡萄戶之苦碎,民是以不隱口、不漏丁、不出縮,老小以視臨淄,七萬有過之無不及也。雖然土滿可慮,人滿亦可慮,狗吠雞鳴,食指何以能贍,星羅棋布,比戶何以可封,披魚鱗冊者,安可不急為籌歟?志戶口。
宋
戶二萬三千三十有六,口六萬三千四百九十有九。
金
戶二萬七千八百。
元
戶一千九百六十有一,口八千五十有四。
明
洪武戶二千二百,口三萬二千九十有五。
成化戶二千二百。
嘉靖戶一千四百五十有三。
萬曆戶五百五十有一,口六千七百七十有七。
國朝
國初,戶九百二十有九,口一萬五千四百二十有六。
嘉慶六年,戶四萬六百四十有七,口二十三萬一千三百六十有七。
里 甲
《周禮》:遂人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後世里甲之制所為,師其意而仿與。鎮邑前明編立二十里。至國朝而幅員以蹙,糧賦以減,合軍衛共為五里。里分十甲。甲者干之首也。干有十,甲長之里有十,里統之以人事,法天行猶星躔之有分垣也,師旅之有部曲也。散而能整,疏而能親,洵良法也。邑每歲甲立一長,號戶首,戶首之屬號甲頭,凡糗糧、芻茭、牛馬、車輦之徵,官責戶首,戶首責甲頭,由一人以及百家,不終日而身使臂,臂使指之勢成矣。然其人患無才,又患有才。無才則憂賠累,有才更憂侵年。斯人也,官何以得實力,必曰明;民何以沽實惠,必曰公。嗚呼!公也,明也,即一戶首孰謂不宜然哉。志里甲。
里甲
明
在城、上作、石佛、橫河、遙峴、西壕、顯聖、新城、麥子、原店、平泉、五泉、合到、石泉、堡寧、雙屯、馬村、雄武、石窠、彭陽(共二十里。萬曆十年,裁上作、新城、麥子、雙屯,止留一十六里,改石佛曰玉佛,石泉曰碧泉。崇禎元年,裁為十里,里名無征)。
國朝
大豐 即在城、麥子、原店、上作、橫河之地。
舒長 即平泉、遙峴、合道、新城、顯聖之地。
樂生 即石窠、馬村、雄武、彭陽、雙屯之地。
廣積 即五泉、石泉、堡寧、西壕、石佛之地。
衛所 今誾杜寨、開邊寨等地。
《舊志》云:縣境自萬曆十一二年來,戶口逃亡,故里甲漸減。惟屯軍八十八寨分列境內,安閒富庶。因屯地不足,遍耕逃絕民地,兼之無賴貧宗分居逃絕民窯,占佃民地,倚恃軍丁天潢,不服勾攝,明末季為官民之大累。清興,廢宗佃地,率歸於富家之家,是以錢糧高下,百姓苦樂不均,有由來也。至軍寨星羅縣境,雖不似昔年之梗化,然軍賦輕而民賦重,故貧富判然。蓋當時設衛,原備捍禦之選,若今止有軍之名而已。
田 賦
有土地斯有正賦,有正賦斯有定額,古之制也。鎮邑土瘠民貧,前明舊數三萬四千七百七十餘石。糧浮於地,民不支矣。兼且征課未完,先責常費;常費未竣,又急外差,由是黠者嫁之,奸者貨之,巵而漏之,蠧而蝕之,朘也,飾之曰濟剝也,文之曰惠甚,或朝廷加恩之處,轉為蔀屋,被害之端,迨流賊起而民之存者僅什一矣。我朝軫念邊氓,子惠元元,兩經請裁二萬六千九百五十餘兩,人遂樂業,更得循良踵至,休養生息,民生於今,抑何幸歟。志田賦。
明
夏地九百六十六頃三十五畝零七厘,糧五千四百四十一石三斗二升九合七勺六杪五撮六圭。
秋地二千八百五十頃九十畝七分四厘六毫。糧二萬八千六百四十七石三升二勺九杪二撮四圭六粟。
馬草三萬六千四百五十九束。
國朝
考:原額民地舊共二萬七千三百三頃九十一畝零,實熟墾者止四千九百二頃一十八畝而已;屯地一千七十三頃九十一畝舊額也。實熟地三百八十八頃五十四畝,共地五千二百九十頃七十二畝零,視前明則增十之四矣。民地實征折色銀六千一百四十四兩九錢四分零;屯地本色糧二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四斗零,草價銀一百五十四兩七錢七分零,折色均徭合丁銀連閏共征銀七千八百二十二兩一錢八分零,視前明則減十之七矣。《舊志》云:元時鎮原分為臨涇縣、彭陽縣、東山縣、三川縣,計凡四縣,以地瘠氣寒,糧額甚少,明初並四屬為一縣,不察舊額,惟照地廣派,較漢中一府反多;又因糧派站協濟各州縣一百四十二匹,比鳳翔一府反多,民遂不支。然自洪武以來,糧完不及三分,上亦以邊疲不甚急追,民故不逃。至成化間大祲,死亡大半,拋荒不可勝計。知縣徐鏞收民於近境,奏豁糧一萬二千七百石零,棄西北地,自開邊鋪至平安寨、又至彭陽驛,凡百餘里,無人耕種。正德間,大學士總制楊公一清巡邊,見此棄地甚多,置為牧地,屬靈武監(後萬曆十年改名清平監,在彭陽驛城中)。蓋鎮原已削疆土殆半,而糧亦減久矣。其後,嘉靖十六年,不口地減之故,復按舊額派索已豁舊數,百姓漸逃。撫按題請寬豁,未允。至萬曆十一年連祲,民死又十之六。近例更嚴參罰,有司不得已而下嚴征之令,拘系棰楚,民不樂生。奸猾之徒或遠去鳳翔、華亭,或潛窩本境軍寨。拋荒之地被境內八十八寨余丁占種十之四五。軍強民弱,勾攝難行,兼之無籍宗室霸佃逃戶田產,倚勢拒差,蓋城中成刁俗焉。彼時議者謂,宜將八十八寨屯軍,准照土口軍九十七名往年編充里甲辦當糧差事例。其法甚善,未果舉行,惜也!嗣後宗室愈繁,膏腴率為所奪。窮民不能供差者,帶地投入為奴,官府之雜應止責於一二良民。又,自啟禎以來,凶荒洊臻,雖糧額豁減,止留一萬八千,而完納不過三分之數。官斯土者,無一不累於考成焉。崇禎十三年大祲,十五年流賊破縣,民之死於荒者七,死於兵者二矣。
國朝軫念邊氓,折征熟地。邑侯崔應鳳請豁荒糧一萬有零,招撫遺民九百餘戶,百姓漸次樂業。迄今七十餘年,糧數未浮於昔,田地豈盡不墾!況皇恩屢賜,蠲恤遠邁漢唐,宜生齒殷繁、媲美前代矣。乃元氣至今未復,夏秋稍歉,民即不堪其命者,良由地瘠氣寒,雖種多而獲少,寓撫字於催科,是又父母斯民者之責也夫。
雜 稅
原額鹽引五千二百五十二張,內除平涼衛協銷引一百二十一張,止該引五千一百三十一張,該課銀一千一百五兩七錢三分五毫。雍正十一年增引一千張,該課銀二百一十五兩五錢,共銀該一千三百四十七兩三錢六厘,外解鹽規紙價並秤規共銀一千五百四十三兩三厘,於乾隆三十二年攤入地丁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