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新安縣誌 · 新安縣誌卷之五
職官志一 文官制、武官制、文官表
國家設官分職,以德詔爵,以功詔祿,以能詔事,凡以為民也。故為民父母者,撫字催科,興利除弊,廣教化,勸農桑,其責不綦重哉!至若戎行嚴武備之修,文學慎師儒之選,下逮丞、尉,亦有專司。是惟同寅協恭,共襄厥職,斯無負朝廷任官惟賢、位事惟能之至意焉。邑自明以前隸於東莞,故建官以分縣為始。而是編之作,又非徒為任此土者紀姓氏已也。志職官。
文官制
知縣一員,典吏七名,承發一名,倉吏一名,庫吏一名。
大鵬縣丞一員,雍正元年設。司吏一員。
儒學教諭一員,康熙三年裁,十七年復設。訓導一員,司吏一名。
官富巡檢司巡檢一員,司吏一名。
福永巡檢司巡檢一員,司吏一名。
典史一員,司吏一名。
東莞場大使一員,乾隆五十四年裁。攢吏一名。裁。
歸德場大使一員,乾隆五十四年裁。攢吏一名。裁。
按:《舊志》:前明有大鵬、永盈二倉大使二員,攢典二[1]名。久裁。
武官制
新安營,游擊一員,中軍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外委五員。
按:新安營自前明設參將一員,城守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官兵五百名。萬曆十四年,以總兵移鎮南頭,裁參將。十八年,罷移鎮,復參將。國朝順治初,裁去參將,余仍其舊。康熙三年,奉旨增設官兵五百名,共一千名。改城守守備為中軍守備,添設游擊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
大鵬營,參將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外委七員。
按:洪武二十七年,置東莞守御所指揮、正副千戶、百戶、鎮撫、幕官吏目、司吏,大鵬守御所指揮、正副千戶、百戶、鎮撫、幕官吏目、司吏。嘉靖四十四年,置南頭寨參將、把總。今業俱裁革,另行改設。
文官表
知縣
明
[1]「平南」原訛「馬平」,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雍正《廣東通志》卷二十八《職官志·明·知州知縣》改。
(續上表)
[1]「鄧文照」,雍正《廣東通志》卷二十八《職官志·明·知州知縣》作「鄧文昭」。
[2]「玄」原訛「鉉」,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卷五《宮室志·廟祠》及朱保炯、謝沛霖《明清進士題名碑錄索引》中冊第1207頁改。按,雍正《廣東通志》卷二十八《職官志·明·知州知縣》作「李鉉」,蓋為避康熙帝名諱而改。本志當沿襲雍正《廣東通志》之誤。
[3]按,「楊昌」,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言其「□□二年任」,本志雖列載其名而未標示任職年份。據上文孫文奎「崇禎十七年任」,則楊昌不能在其後有明朝「□□二年任」之說。查雍正《廣東通志》卷二十八《職官志·明·知州知縣》,孫文奎亦為明朝末任新安知縣,無楊昌任知縣記載。存疑待考。
國朝
(續上表)
[1]「康熙十四年」,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作「康熙十六年」,雍正《廣東通志》卷二十九《職官志·國朝·知州知縣》則作「康熙十四年」。
[2]「沈」原訛「潘」,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雍正《廣東通志》卷二十九《職官志·國朝·知州知縣》改。
[3]「靳」原訛「蘄」,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雍正《廣東通志》卷二十九《職官志·國朝·知州知縣》等改。
[4]「監生」原脫,據雍正《廣東通志》卷二十九《職官志·國朝·知州知縣》補。
[5]「常」原訛「長」,據雍正《廣東通志》卷二十九《職官志·國朝·知州知縣》、雍正《湖廣通志》卷四《沿革志·衡洲府·常寧縣》改。
[6]按,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知縣》引《新安志修案》記載,湯登鰲及下文胡□□、王文徵、書□□、邢嶼、譚見龍、鄭尚桂、李文藻、張之俊、曾璞、繆一經、高映、楊任、舒明阿、洪肇楷、朱啟、陳寅、師保元、袁嘉言、陳兆熙、陸來、龔鯤、孫樹新、王廷錦、田文燾、許浚、白書田、鄭域輪、章予之、孫海觀、吳廷揚、姚敔,均為「署事代理知縣」。
(續上表)
[1]按,「元和」,同治《蘇州府志》卷六十六《選舉八·國朝貢生·府學·乾隆年》作「常熟」,元和、常熟均為清代江蘇蘇州府屬縣。
[2]「璣」原訛「機」,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知縣》、道光《廣東通志》卷一百三十四《建置略十·吳川縣》及朱保炯、謝沛霖《明清進士題名碑錄索引》中冊第1686頁等改。按,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璣』作『機』。」
[3]「森」後原衍「布」,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知縣》刪。光緒《廣州府志》註:「案《縣誌》作『富森布』,而履歷、任年俱缺。」
[4]「滿洲鑲黃旗人。舉人」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知縣》補。
[5]「三十五」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知縣》補。
[6]「四川射洪人。監生」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九《職官表十三·國朝·三水縣署任代理知縣》補。
[7]「錢塘」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知縣》補。
[8]「東阿」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龍門縣知縣》補。
(續上表)
[1]「揄」原訛「榆」,據光緒《吉水縣誌》卷三十《選舉志·舉人》改。按,本志「李維揄」「李維榆」混用,然多作「李維揄」。查光緒《吉水縣誌》,以「李維揄」為是。
縣丞
按:新安縣丞原系大鵬守御所,雍正元年奉裁,改設縣丞。
國朝
[2]「蘭」原訛「藺」,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縣丞》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蘭』作『藺』。」
[3]「城」原訛「瑊」,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縣丞》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城』作『瑊』。」
(續上表)
[1]「映」後原衍「才」,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縣丞》刪。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高映才』。」
[2]「大興人。監生」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縣丞》補。
[3]「江蘇丹徒人」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縣丞》補。
[4]「生員」原訛「吏目」,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縣丞》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吏目』。」
[5]「三十二」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縣丞》補。
[6]「監生」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縣丞》補。
[7]按,「乾隆四十六年」,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縣丞》作「乾隆四十三年」,註:「阮《通志》作『四十六年任』。」光緒《廣州府志》「王詔」前亦無「周繼文」「羅映雪」。
[8]「捐輸」原訛「監生」,「乾隆五十八年」原訛「乾隆五十九年」,均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縣丞》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監生』,作『五十九年』。」
(續上表)
教諭
明
[1]「人」原脫,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教諭》補。
[2]「廣譽」原倒,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教諭》、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職官表四·新安縣教諭》改。
(續上表)
[1]「綸」原訛「倫」,據本志卷十四《宦跡略·宦跡列傳》、康熙《新安縣誌》卷十《人物誌·名宦》、乾隆《福建通志》卷二十五《職官六·松谿縣·明·訓導》、道光《廣東通志》卷三十五《職官表二十六·年次無考一百五十五人》改。惟乾隆《福建通志》作「訓導」,道光《廣東通志》作「教授」,皆誤。
國朝
[2]「信宜」原倒,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教諭》改。查《清史稿》卷七十二《地理十九·廣東》,清代廣東有信宜縣,無宜信縣。下條「盧元芳」改同。
[3]按,「康熙五十八年」,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教諭》作「康熙四十五年」。
[4]「雍正十一年」原訛「乾隆八年」,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教諭》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乾隆八年任』。」
(續上表)
[1]此條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教諭》補。
[2]此條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教諭》補。
[3]「四十六年」原訛「五十二年」,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教諭》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五十二年』。」另,光緒《廣州府志》「梁沂」前無「李高飛」。
[4]「恩貢」原訛「歲貢」,「乾隆五十五年」原訛「乾隆五十六年」,均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教諭》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歲貢』,『五十六年任』。」光緒《廣州府志》「黃錦珠」前無「劉世馨」。
[5]「捐」原訛「廩」,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教諭》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廩貢』。」
[6]「十一年」原訛「十二年」,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教諭》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十二年』。」
訓導
明
[1]「弘」原訛「宏」,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訓導》改。「弘」訛作「宏」,蓋為避乾隆帝名諱而改。
[2]「九溪衛」原脫,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訓導》補。
[3]此條原脫,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訓導》、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職官表四·新安縣訓導》補。按,康熙《新安縣誌》作「崇禎二年任」;光緒《廣州府志》作「[崇禎]六年任」,註:「《府志》作『二年』,《新安志》無。」
國朝
(續上表)
[1]「陸豐」原訛「程鄉」,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訓導》改。光緒《廣州府志》註:「阮《通志》作『程鄉人』。」
[2]按,「十八年」,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訓導》作「十九年」。
[3]此條及下文「陳夢虬」「秦邦豪」「彭如槐」各條均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訓導》補。
[4]「在,欽州人。挨貢,乾隆三十二年任」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訓導》補。
[5]「清」原訛「新」,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訓導》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道新』。」
(續上表)
官富司巡檢
明
[1]「麒」原訛「期」,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檢》改。
[2]「福建人」原脫,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檢》補。
[3]「錄」原訛「祿」,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檢》改。
(續上表)
[1]「西安」原脫,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檢》、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職官表四·新安縣巡檢》補。
[2]「瑞金」原脫,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檢》、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職官表四·新安縣巡檢》補。
[3]「莆田」原脫,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檢》、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職官表四·新安縣巡檢》補。
國朝
[4]「紹興會稽」原脫,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檢》、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巡檢》補。
[5]「臨川」原脫,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官富司巡檢》、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巡檢》補。
(續上表)
[1]「廬」原訛「盧」,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巡檢》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盧陵人』,誤。」
[2]「萊」原訛「陽」,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巡檢》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蓬陽人』,誤。」
[3]按,「浙江」疑應作「山東」。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巡檢》此條「萊陽」前無省名。查《清史稿》卷六十一《地理八·山東》、卷六十五《地理十二·浙江》,清代山東有萊陽縣,浙江則無。
(續上表)
福永司巡檢
明
[1]「廬」原訛「盧」,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福永司巡檢》、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職官表四·新安縣巡檢》改。
(續上表)
國朝
[1]按,「袁士可」,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福永司巡檢》作「袁可士」;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巡檢》則作「袁士可」,註:「張《府志》作『可士』。」
[2]「密」原訛「蜜」,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巡檢》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密』作『蜜』。」
(續上表)
[1]「廬」原訛「盧」,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巡檢》改。
[2]按,「十九年」,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巡檢》作「十八年」。
典史
明
[3]「遠」原訛「達」,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典史》改。
(續上表)
[1]「翔鳳」原倒,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典史》、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職官表四·新安縣典史》改。
國朝
(續上表)
[1]「二十五年」原訛「二十二年」,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二十二年』。」
[2]「臣如」原倒,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
[3]「宛平人。監生,乾隆四十八年任」原脫,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補。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缺履歷、任年。」
[4]「五十一年」原訛「五十年」,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五十年』。」
[5]「供事」原訛「議敘」,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議敘』。」
[6]「貢生」原訛「附貢」,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貢生』作『附貢』。」
[7]「芥」原訛「荷」,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芥』作『荷』。」
[8]「吏員」原訛「議敘」,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典史》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吏員』作『議敘』。」
東莞場大使乾隆五十四年裁
明
[1]「弘」原訛「宏」,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東莞場大使》改。
國朝
[2]「炫」原訛「鉉」,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東莞場大使》、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六《職官表十·國朝·東莞縣倉大使》改。
(續上表)
[1]「山西洪洞」原訛「山東洪桐」,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六《職官表十·國朝·東莞縣倉大使》改。
[2]按,此條原倒置於「胡寶璉」條前,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六《職官表十》改。
按:乾隆二十一年,奉裁歸靖場,改為委缺,鹽課歸併東莞場征解。至五十四年,而東莞場亦裁。
歸德場大使乾隆五十四年任裁
明
[1]「昭」原訛「紹」,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歸德場大使》、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職官表四·新安縣倉大使》改。光緒《廣州府志》註:「《縣誌》作『紹』。」
國朝
[2]「弘」原訛「宏」,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歸德場大使》改。
[3]「吏員」原脫,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歸德場大使》補。
[4]「薊」原訛「蘇」,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表·歸德場大使》改。
(續上表)
[1]本條原倒置於「李超」條前,據光緒《廣州府志》卷二十七《職官表十一·國朝·新安縣大使》改。
【注釋】
[1]「二」原訛「一」,據康熙《新安縣誌》卷四《職官志·文官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