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志稿選舉志 · 第二十四卷 貢舉則例
會試分省定額,始於康熙五十二年癸巳恩科。茲將江蘇省歷科中額,列之如次:
康熙五十二年癸巳恩科,江南三十名。五十四年乙未科,江南三十名。 五十七年戊戌科,江南二十三名。六十年辛丑科,江南十九名。
雍正元年癸卯恩科,江南二十二名。二年甲辰科,江南二十七名。五年丁未科,江南二十六名。八年庚戌科,江南四十六名。十一年癸丑科,江南四十名。
乾隆元年丙辰科,江南三十八名。二年丁巳恩科,江南三十八名。四年己未科,江南三十五名。七年壬 戌科,江南三十五名。十_年乙丑科,江南三十六名。十三年戊辰科,江南三十二二名。十六年辛未科,江南三十名。十七年壬申恩科,江南三十一名。十九年甲戌科,江南三十二名。二十二年丁丑科,江南三十三名。二十五年庚辰科,江南三十三名。二十六年辛巳恩科,江南三十四名。二十八年癸未科,江南三十二名。 三十一年丙戌科,江南三十二名。三十四年己丑科,江南二十八名。三十六年辛卯恩科,江南二十九名。三十七年壬辰科,江南三十名。 四十年乙未科,江南二十八名。 四十三年戊戌科,江南二十八名。四十五年庚子恩科,江南二十八名。四十六年辛丑科,江南二十九名。四十九年甲辰科,江南二十名。五十二年丁未科,江南三十一名。 五十四年己酉豫行正科,江南二十七名。五十五年庚戌恩科,江南二十八名。五十八年癸丑科,江南二十一名。六十年乙卯恩科,江蘇十三名(按江蘇安徽分省取中,自是科始)。
嘉慶元年丙辰恩科,江蘇十五名。四年己未科,江蘇十八名。六年辛酉恩科,江蘇二十二名。七年壬戌科,江蘇二十名。十年乙丑科,江蘇二十名。十三年戊辰科,江蘇二十二名。十四年己巳恩科,江蘇二十名。十六年辛未科,江蘇二十名。十九年甲戌科,江蘇二十名。二十二年丁丑科,江蘇二十名。二十四年己卯恩科,江蘇十九名。二十五年庚辰科,江蘇二十一名。
道光二年壬午恩科,江蘇十八名。三年癸未科,江蘇十九名。六年丙戌科,江蘇二十名。九年己丑科,江蘇十八名。十二年壬辰恩科,江蘇十七名。十三年癸巳科,江蘇十八名。十五年乙未科,江蘇十九名。十六年丙申恩科,江蘇十五名。十八年戊戌科,江蘇十七名。二十年庚子科,江蘇十七名。二十一年辛丑恩科,江蘇十八名。二十四年甲辰科,江蘇二十名。二十五年乙巳恩科,江蘇十六名。二十七年丁未科,江蘇十七名。三十年庚戌科,江蘇十四名。
咸豐二年壬子恩科,江蘇十七名。三年癸丑科,江蘇十二名。六年丙辰科,江蘇十三名。九年己未科,江蘇十三名。十年庚申恩科,江蘇十二名。
同治元年壬戌科,江蘇十三名。二年癸亥恩科,江蘇十四名。四年乙丑科,江蘇二十二名。七年戊辰科,江蘇二十四名。十年辛未科,江蘇二十六名。十三年甲戌科,江蘇二十七名。
光緒二年丙子恩科,江蘇二十六名。三年丁丑科,江蘇二十六名。六年庚辰科,江蘇二十六名。九年癸未科,江蘇二十五名。十二年丙戌科,江蘇二十五名。
順治元年,加本年直省廩生貢額,並令提學官薦舉廩增附學生。京府並直省各府、州、縣廩生貢額年分不等。今正貢准改恩貢,次貢准改正貢,每處貢二名者,止行一年,後不為例。
凡生員食餼久者,各以其歲之額而貢於太學,曰歲貢。凡直省、府學一年一貢,州學三年二貢,縣學二年—貢。江蘇海門廳沙學,長洲、元和、吳縣、吳江、震澤、常熟、新陽、 昭文、崑山、華亭、上海、奉賢、金山、南匯、武進、陽湖、金匱、無錫、荊溪、宜興、江都、甘泉、嘉定、寶山二十四縣,皆四年一貢。
恩詔則加貢焉,曰愚貢。十有二歲,乃各拔其學之尤者而貢之,曰拔貢,府學二名,縣學一名。
清光緒會典,凡鄉試中式曰舉人,江南一百十四名,內江蘇六十九名。又順天舉人中額,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貢、監生為南監,三十六名。合北監(奉天、直隸、山東、山西、陝西、甘肅及奉天)生員考取左右翼教習者,共加五經遺額四名。各省捐輸,永遠加廣中額,江蘇十八名。副於正榜 曰副貢生。每舉人五名,取中副榜一名。順天南、北監共七名。
江 蘇 鄉 試 中 額
順治二年,題准江南中式一百六十三名。又定:南國子監既經裁汰,增江南中額二十名。又定:各經中額,江南易經五十四名,詩經五十三名,書經三十五名,春秋十一名,禮記十名。又定:鄉試卷有文理優長限於額數者,取作副榜,與正榜同發。
八年恩詔:江南加中十五名。內易經四名,詩經五名,書經三名,春秋二名,禮記一名。裁江南續增中額二十名。
十一年恩詔:江南加中七名。內易經、詩經各二名,書經、禮記、春秋各一名。又設江南商學。
十三年題准,鄉試副榜生員,照各省大小量加名數,送監充監生。江南十二名。
十七年題准,鄉試照舊額減半。江南六十名。
康熙元年題准,鄉試停止取中副榜。
八年恩詔:江南加中十名。
十一年議准,鄉試仍取副榜。又議准,每正榜中額五名,設副榜中額一名。
二十年恩詔:二十三年鄉試中額,江南加中十名。
三十五年議准,鄉試廣額,江南增中二十名。其副榜並分經取中之處,均照例計算取中。
四十一年議定,鄉試作五經文字者,額外取中三名。
四十二年恩詔:四十四年鄉試,江南增中十名。
五十年諭:「讀書士子日盛,鄉試中額,酌量加增」。欽此。遵旨議定,直省中額,均於五分內增船一分。江南增中十六名。其副榜並分經取中之處,均照名數計算。又復准,習五經者,於額中三名外,增中一名。
五十六年,停止五經應試。
六十一年恩詔:於雍正元年特行鄉試,江南廣額三十名。
雍正二年議准,鄉試解額,加中五經。每額中十九名,加中五經一名。其零數過十名者,亦准加一名,不及十名者,不准加增。若人多文佳,額外量取副榜三四名,准其作貢。
七年諭:壬子科鄉試,每正額十名,加中一名。其十名之外,有零數者,亦加中一名。
十三年恩詔:江南加中三十名。
乾隆元年議准,江南分上、下江字號取中:下江照中省之二等,取中七十二名;上江照小省之二等,取中四十八名,共增額二十二名。其五經卷並副榜,亦各照定例計算取中。又奏准,本年八月特開恩科,鄉試江南加中三十名。
九年議准,江南省上江額中五十名,酌減五名;下江額中七十六名,酌減七名。以乾隆丁卯科為始。
三十八年,江南商籍:照從前設立鹵字號之例,於該省定額內,五十名取中一名,不得過二名之額。又議准,江蘇兩淮商學,應行裁汰,鄉試不必另編鹵字號取中。
嘉慶元年恩詔:鄉試廣額,江蘇加十八名。
道光元年恩詔:特開鄉試,江蘇廣中額十八名。
咸豐元年恩詔:鄉試江蘇加中十八名。
同治元年恩詔:鄉試江蘇加中十八名。
十一年奏准,癸酉科鄉試,恩詔廣額,江蘇加中十八名。
光緒元年恩詔:鄉試江蘇加中十八名。
附奏疏
林則徐請試定鄉同考官校閱章程並預防士子剿襲諸弊摺
(道光十二年)
奏為鄉試屆期,請定同考官校閱章程,並預防士子剿襲雷同之弊,恭摺奏祈聖鑒事:
竊臣欽奉上諭:「本年壬辰科江南鄉試,著派林則徐入闈監臨。」欽此。臣到蘇接篆,已近闈期,當即遵照科場條例,將監臨應辦事宜預為布置。
伏查本年四月內欽奉上諭:「三載賓興,為掄才大典,各直省主試,經朕特加簡任,宜何如滌慮洗心,認真校閱,務求為國得人。順天同考官及會試同考官,俱系翰詹科道部屬,該員等甲第本高,又經朕親加校試,尚無荒謬之人充選,所以得人較盛。各直省同考官,則年老舉人居多,勢不能振作精神,悉心閱卷。即有近科進士,亦不免經手簿書錢穀,文理日就荒蕪。各省督撫雖照例考試簾官,仍恐視為具文,全恃主試搜閱落卷,庶可嚴去取而拔真才。嗣後各直省督撫務將簾官認真考校,不得以年老荒謬之員濫行充數」等因。欽此。又,上年十月內欽奉上諭:「著各直省督撫將書肆小本板片,概行銷毀。其貢院左右,如有公然售賣小本文策者,枷 責嚴辦。倘士子尚有不知檢束,懷挾徼幸者,即著斥革。其恃眾逞強不服約束者,枷號示眾,治以應得之咎。士子中試後,除策學援引經史語句相同毋庸議外,其四書經文有全篇剿襲舊文者,一經磨勘官簽出,立即斥革,務期永絕此弊,以端士習」等因。欽此。仰見我皇上慎重掄才清厘積弊之至意。
竊查江南為人文淵藪,入闈士子多至一萬四五千人,額設同考官十八房,每房約須校閱八百餘卷。稍有草率,即恐遺濫交譏。臣聞近科房官每有爭先薦卷之弊,以為薦早則獲雋者多,薦遲則中額已滿,難於入彀。故於頭場分卷到手,輒將首藝中幅略觀大概,謂之望氣,其合意者匯為一束,以備加圈呈薦。稍不稱意,即置落卷之列,不為下筆。原其初心,仍欲俟佳卷薦完,再將落卷復加細看,以決去取。乃頭場薦卷未畢,而二三場試卷已陸續送入內簾,因又趕覓已薦之字號,連經文策問一併加圈,亟隨頭場呈薦。蓋恐別房之薦卷三場均已齊全,而該房僅有頭場,不能早供考官比校,則所中即不及別房之多。是以相率效尤,總以趕早薦完為分房之捷訣。直至三場薦卷俱已畢事,然後將先前略觀大意之落卷,批點塞責。彼時中卷已定,意興闌珊,縱或見為佳文,亦諉諸其人之命。於是誤分段落者有之,誤讀破句者有之,並有文非荒疏,僅點首藝開講數句而即擯棄者。其批駁之詞,不曰欠精警,即 曰少出色。此等批語,竟可豫先書就,不論何等文字,皆得以此貶之。似此校閱情形,定棄取於俄頃之間,判升沈於恍惚之際,誠如聖諭:「回思未第之先,與多士何異,乃於落卷漠不關情,設身處地,於心何忍?」
臣前任京職,曾充鄉試考官二次,會試同考官一次,自揣學疏識淺,惟有細心勤閱,庶少屈抑人才。歷在闈中,刊刻批語板片,刷成批紙,分別首藝、次藝、三藝及詩。凡頭場四篇,逐篇皆有批語,被黜之卷,必將如何疵之處分篇批出,自錄底本,不使有一篇批語相 同者。此次臣職任監臨,除考試簾官,必擇文理優長精神振作之員,不敢以年老荒庸濫行充數外,竊擬將臣逐篇分批之章程,責令該簾官循照辦理。除二三場批語不拘外,首場四篇必使逐一批出。凡泛而不切字樣,如欠精警、少出色之類,概不許用。蓋三藝統批,往往藉口賅括,轉不切當;逐篇分批,則於此一篇之得失利病,非瞭然於心,不能瞭然於目。該簾官受此繩束,不敢草率了事,于衡才似有裨益。至揭曉之後,臣仍將落卷復加查核,如首場文藝非有大疵,僅點數行而止者,據實參奏,予以處分,尤足以儆惰心麗免物議。
惟思首場三文一詩,每卷約有二千餘字,如果認真校閱,則窮日之力只能以四十本為度,每房卷帙八百餘本,約須兼旬,始可了一首場。查例載:「大省於九月十五日內揭曉,不得匆促趲辦」等語。近科揭曉之期,往往趕早。此次欽遵新奉諭旨,主考官須將落卷全行校閱,江南卷帙最繁,則揭曉之期自應照例以九月十五日為斷。如臨時尚虞匆促,或再仰懇聖恩寬展數日,總不出九月中旬之期。庶主考房官均得悉心細閱,真才自不致有遺矣。
至士子敦品自愛者固多,而希圖幸獲者亦復不少,科場搜檢自當從嚴,惟人數至一萬數千之多,難保全無遺漏。且往往因搜檢而愈形擁擠,因擁擠而不免稽遲。查嘉慶癸酉科江南鄉試, 因首場封門太遲,奏請議處。是於認真搜檢之中,又須不誤日時方為得體。臣查夾帶之弊,約有三端:一則專帶文中典故,以及經解策料,雖有所取資,而尚須運用。一則坊刻小本成文之類,明知不可剿襲,只圖采掇成篇。一則分倩多人,將四書題文全行制就,攜帶入場,見題即鈔,不費思索;聞近科以此幸獲者,頗不乏人。是以平時言館地者,教讀之外,別有作文席面,每撰一篇,自二三百文至洋錢一圓不等。文名愈著之士,攬作愈多。且眾人爭托其名以售,文藝大半脫胎錄舊,並非獨出心裁。而一篇或售賣兩家,一稿又傳鈔數手,如斯之類,必犯雷同。但簾官眼力不齊,雷同者未必均在一房,故有通篇一樣之文,此中而彼黜者。臣前在江西典試,取中之文已經發刻,及搜閱落卷,竟查出許多雷同,將已刻者復經黜去。雖彼時未被幸獲,而事後無所示懲,究恐不知自愛之徒,仍存僥倖萬一之想。查錄舊幸中,例有斥革之條。但闈墨祗刻前魁,其通榜中式之文,榜後即已解部,未必人人得見,即間有錄舊雷同之卷,而事無左證,孰肯壞其已成之名。是以剿襲幸售,仍無忌憚。惟於場內閱卷之際,對出雷同即記檔冊,於撤闈後加以懲儆 。庶可杜其惡習。且本科欽遵諭旨,將落卷通行校閱,雷同剿襲者更無所逃。臣請移行主考簾官,記其字號,揭曉之後移臣查辦。除策學援引語句毋庸議外,其四書經文雷同至三行以上者,正途貢監生員,照考案事例以次降等,罰令對讀;若系俊秀監生,以後不許應試。至全篇雷同剿襲者,毋論正途俊秀,概行斥革,永不准考。如此則士子皆有畏憚之心,不敢錄舊,而倩人作文者恐其無益有害,則懷挾之弊似可立除,而真才愈以輩出矣。
臣職在監臨,意存杜弊,不揣冒昧,敬陳管見。是否可行,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翟伯恆請整頓江南科場疏
(光緒十年)
奏為江南科場,功令漸弛,辦理無方,請飭及時整頓,以清弊竇而順輿情,恭摺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維三載賓興,為掄才大典。欲得真才,必清弊竇;欲清弊竇,必嚴關防;而關防之嚴,則莫先於點名入場之際。苟縱令出入不為之閒,斯槍冒傳遞之弊,必由此熾。查科場條例,士子入場之時,未經接卷,不准搶入二門。既入龍門,不准復出。良以點名之地,有教官門斗,在彼識認。即同邑士子,亦可互相稽查。是以槍冒之徒,無從混入。立法本自周詳。江南科場,兩省合試,人數極多,辦理不易。經前督臣林則徐任監臨時,酌立條規,整齊完密,其於點名一節,尤為盡善。蓋點名既分三路,復將人數多寡,配搭均勻。每路分四起,每起約四百人,一起限四刻點竣。先期刊單給示,臨時升炮換旗,士子按候應點,絕無參差不齊之事。是以人皆率循,毫未逾越。軍興以後,完善之區,學額廣而應試者多。被兵之方,流亡久而應試者少。每起人數,多者千餘人,少者僅百餘人。當事株守舊法,不為變通,遂至入場有擁擠之苦,封門有遲誤之憂。至上屆壬午正科,承辦大員為苟且之計,縱令士子於點名時先將考具送入龍門,再出至二門接卷,雖一時稱便,而流弊則已立見。臣聞當時已接卷者,仍復呼朋引類,出院 嬉遊。三場開門後,竟有出至書坊,購買策本,復行入場完卷者。如此恣肆,實駭聽聞。夫南方風氣柔弱,士子素循規矩,此等人諒必無多,亦未必即能幸中。然甫弛關防,弊已如此,將來習為縱恣,槍冒傳遞之事,人亦何憚不為 ?即如上屆壬午科,四川科場滋事,辦罪多人。涓滴不塞,遂成江河,目前近事,可為炯戒。
伏讀嘉慶十三年上諭,凡事當弊端初起之時,有人執法揭奏,鮮不以為苛刻,不知因此杜絕奸宄,所保全者甚眾;若相率因循,使作奸犯科者肆無忌憚,日久必致釀成巨案。祖訓煌煌,允宜格守。今江南科場之弊,往者不追矣。然當時博寬大之名,士子幸出入之便,成法既廢,貽害無窮。既為國典所不容,亦豈多士所深願乎 ?則與其痛懲於已甚,何如弭患於方萌。明年又值乙酉正科,相應請旨,飭下該督撫,申明定例,不准擅行出入,以肅關防;並查明上屆應試人數,重為配搭均勻,仍於投卷時刊單給示;更請仿照順天鄉會試點名章程,於每起中分五十人為一牌,排列牆外,先後次第,令士子一目了然。臨時隨牌魚貫而進,既不至於擁擠,自不患其遲誤,又何用廢法取悅,徒滋弊累哉 ?臣為慎重人才,保金士類起見,謹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