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安溪縣誌 · ●卷之三·官制類

《安溪縣誌》卷之三 官 制 類 官制,職官制度也。錄之,志不忘也。夫遠而弗忘者,鮮矣。於賢者,表而出之,可以觀政矣。政,莫大於刑,故"刑法"次之。食鹽之制,所以養民生也,故次"食鹽"。徭役之制,所以寬民力也,故次"役法"。考而行焉,政斯舉矣。為《官制類》第三。其目有六: 一、職官 先王設官分職,所以治民,後世因之。安溪自唐以來,張官置吏,為蒞茲土,賢否異趨,並錄其姓名,使後人有所稽焉。志《職官》。 唐 承前代之制,置令、丞、尉各一人。 令,掌治民,顯善罰惡,理訟平賦。 丞,署文書典,知倉獄。 尉,主盜賊各署諸曹、椽、史。 宋 知縣一員 以京朝官知縣事,總治民政。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之職。 縣丞一員 掌修水土之政,行貿易之法,興山澤之利。 主簿一員 掌出納官物,勾稽簿書之事。 尉一員 掌閱習弓手,除奸禁暴,或以武臣為之。 儒學主學一員 宋舊制,縣無學官,而令佐皆得兼之,故以管勾學事系銜。景定三年,始置主學一員。咸淳元年,轉運提學行下選請學正、學錄、直學各一員,學諭四員,長諭八員,小學教諭一員。 鹽商稅務一員 巡檢司巡檢一員 以材武大小使臣充,專管土軍,巡邏州邑,擒捕盜賊為職。 元 達魯花赤一員 蒙古人任,凡縣事皆掌,其銜謂之監縣,復兼勸農事。 縣尹一員 漢人任,號為司判正官,秩同達魯花赤,掌縣事,亦兼勸農,縣印則達魯花赤收之,尹封署其上。 縣丞一員 主簿一員 縣尉一員 俱雜以中國及蒙古人任,凡縣事皆同僉署,其所分職掌未有考焉。 儒學教諭一員 元初,為縣學設教諭一員,選請訓導一員,後昇州學,則有學正等官,其詳未有考焉。 巡檢司巡檢一員 統弓手,掌捕盜,巡邏私販詐偽之事。 國 朝 知縣一員 掌縣治事,與前代同,秩正七品,月俸七石五斗。 縣丞一員 秩正八品,月俸六石四斗。 主簿一員 秩正九品,月俸五石五斗。 典史一員 未入流,月俸三石。國初,全設知縣、縣丞、主簿、典史。正統三年,以民少事簡,裁革丞、簿。 儒學教諭一員 訓導二員 國初,用有學行儒士。其後,以會試乙榜及歲貢之士為之,俱月支俸廩三石。國初,全設訓導二員,後裁革一員。 巡檢司巡檢一員 秩從九品,月俸五石,歲役弓兵六十名,以盤詰奸細、禁治私鹽、巡捕盜賊為職。至嘉靖二十七年,分巡余爌奏以本司移白葉堡,取回原貼苧溪、蜂尾二司弓兵四十名,共一百隸之。 陰陽學訓術一員 元學正一員,今訓術一員,以陰陽生之通於術者為之,其屬有陰陽生五名,專以卜擇時日。 醫學訓科一員 元學正一員,今訓科一員,以醫生之精其業者為之,其屬有醫生三名,專治藥餌以治民疾病,今缺。 僧會司僧會一員 以僧為之,管各寺緇流,焚修祝聖,今缺。 道會司道會一員 以道士為之,管各觀羽流,焚修祝聖,今缺。 歷 官 後 周 縣 令 詹敦仁 顯德二年任,見名宦志。 王直道 顯德二年,詹敦仁舉以自代。 宋 縣 令 肖仁憲  李九成  薛 瑩  胡 勉 趙 瓊  王繼仁  李 衡  鄭自明 邢 渭  宋克協  吳在木  劉元亨 張令宜  陳 傑  楊佑賢  李宋范 許 致  丁 立  徐 庸  郭惟清 張 韻  孟 逢  錢 檢 王 絃 皇祐六年任。 王 碩 至和元年任。 李 炳 至和三年任。 楊 萃 嘉祐三年任。 俞士廉 嘉祐六年任。 王 振 嘉祐八年任。 許 噩 治平二年任。 諸葛置 熙寧三年任。 謝 履 熙寧四年任,見《名宦志》。 李 通 熙寧四年任。 吳果卿 熙寧五年(攝)。 蓋 永 熙寧八年任。 苗 穎 熙寧九年任。 趙 說 元豐元年任。 黃仁傑 元豐二年任。 徐大亮 元豐五年任。 曾 拱 元豐五年任。 葉 沃 元祐五年任。 張 古 元祐六年任。 李 豈頁 元祐八年任。 江 時 紹聖四年任。 鄒子濟 元符元年任。 詹 鎧 元符元年任。 王 澤 崇寧元年任。 黃 碩 崇寧元年(攝)。 游長文 崇寧二年任。 吳 銓 崇寧三年任。 柳 襄 大觀四年(攝)。 郭大受 大觀四年(攝)。 劉直夫 政和元年任。 鄭 佑 政和二年任。 陳浩然 政和二年任。 阮 駿 政和三年(攝)。 陳安行 政和四年任。 劉觀光 政和八年任。 黃與靡 惠安人,由進士政和八年任 丁先民 宣和元年任。 鄭祖德 三山人,宣和四年任。 洪 范 陳秉文 王伯淮 陳 熊 倪 察 紹興八年任。 李茂則 紹興九年任。 楊 干 紹興十二年任。 龔時可 紹興十五年任。 黃 煜 韋能惠 李 著 紹興二十六年任。 廖 兼 黃 朴 紹興三十一年任,見《名宦志》。 梁揚名 李 鑄 方士舉 乾道七年任。 趙善竦 淳熙二年任。 石如松 趙彥勛 淳熙六年任。 謝 映 岳 震 林 澈 淳熙十四年任。 王孝廉 紹熙元年任。 孫昭先 紹熙三年任,見《名宦志》。 葉有秩 慶元元年任。 趙師戩 慶元四年任。 龔 晏 嘉泰元年任。 楊承祖 嘉泰四年任,見《名宦志》。 趙遵夫 開禧三年任。 陳 宓 嘉定三年任,見《名宦志》。 趙彥侯 嘉定六年任,見《名宦志》。 周 珒 嘉定九年任,見《名宦志》。 趙彥毛 嘉定十三年任。 葉 枲 嘉定十六年任。 顏振仲 寶慶元年任,見《名宦志》。 林日選 紹定元年任。 劉 龐 紹定元年任。 吳 丙 端平元年任。 林應辰 嘉熙元年任。 趙崇栗 嘉熙二年任。 黃堅叟 三山人,嘉熙四年任。 鄭師中 淳祐五年任。 趙琖夫 淳祐六年任。 汪 愈 淳祐八年任。 趙汝畋 淳祐十一年任。 潘繼伯 寶祐三年任。 陳瑩翁 寶祐五年任。 李務觀 景定元年任。 黃 裳 景定三年任。 余直夫 景定四年任。 鍾國秀 咸淳元年任,見《名宦志》。 林 泳 咸淳四年任。 鄭德齊 陳時可 劉 濤 縣 丞 吳默之 宣和四年任。 陳 駢 紹興九年任。 林 進 紹興十二年任。 李 著 紹興十三年任,升本縣令。 孫 文 紹興十五年任。 張允之 紹興十七年任。 陳佐堯 紹興十九年任。 黃 鮪 紹興二十年任。 連 澗 紹興二十五年任。 林俊民 紹興三十一年任。 俞 亮 乾道元年任。 朱彥明 乾道元年任。 葉仲翱 乾道二年任。 林思問 乾道七年任。 趙廉夫 淳熙四年任。 張 橐 淳熙九年任。 葉之望 淳熙十四年任。 彭康之 淳熙十六年任。 陳宗訓 紹熙二年任。 趙彥早 紹熙六年任。 蘇 邦 慶元元年任。 朱端直 慶元四年任。 林上行 嘉泰元年任。 趙彥邈 嘉泰四年任。 黃武丁 開禧三年任。 王 邁 嘉定二年任。 趙彥寓 嘉定六年任。 陳紫之 嘉定八年任。 肖 頡 嘉定十年任。 劉輝叔 嘉定十四年任。 謝明復 嘉定十六年任。 黃清叟 紹定六年任。 梁喚卿 寶慶二年任。 王 徹 紹定三年任。 葉 發 端平二年任。 丘 炳 嘉熙二年任。 趙彥詠 淳祐元年任。 周武孫 淳祐六年任。 趙汝桌 淳祐九年任。 劉文虎 淳祐十一年任。 陳執禮 寶祐四年任。 阮唐老 景定四年任。 趙崇雕 咸淳二年任。 陳應選 咸淳五年任。 主 簿 弭忠信 咸平四年任。 徐 履 方 衷 林 京 陳履中 宣和六年任。 葉延壽 隆興二年任。 葉 括 乾道四年任。 劉遂良 乾道五年任。 潘彥詩 乾道八年任。 劉 棣 乾道八年任。 林宗呂 陳 東 淳熙二年任。 曹 緯 淳熙五年任。 陳敦禮 淳熙九年任。 曹 鎮 淳熙十一年任。 黃體中 淳熙十四年任。 黃 序 淳熙十五年任,官至侍郎。 劉性之 慶元元年任,官至御史。 林 煥 慶元四年任。 葉 延 慶元六年任。 陳 淳 慶元間以特恩授本縣主簿。 浦開宗 嘉泰四年任。 湯三聘 嘉定二年任。 趙時傳 嘉定三年任。 王仲龍 嘉定六年任。 顏惟直 嘉定十二年任。 余伯太 嘉定十二年任。 陳士驥 寶慶二年任。 黃敬先 紹定二年任。 朱椿卿 紹定五年任。 王翼起 端平二年任。 趙必周 端平二年任。 朱履常 嘉熙四年任。 林明恕 淳祐六年任。 盧 機 淳祐九年任。 林 鍾 淳祐十一年任。 吳 源 寶祐二年任。 薛季澤 寶祐四年任。 陳應端 開慶元年任。 鄭履正 景定元年任。 任豈潛 景定二年任。 林日起 咸淳二年任。 朱 牧 咸淳六年任。 夏 臻 尉 宋文炳 咸平四年任,見《名宦志》。 江 白 上官宏 政和二年任。 許思恭 宣和四年任。 林 聳 紹興八年任。 鄧 哲 紹興十年任。 陳若沖 陳大方 黃 歆 羅時用 紹興二十二年任。 楊 棹 紹興二十三年任。 錢師尹 紹興二十六年任。 曾 注 隆興二年任。 趙彥仁 乾道二年任。 江 默 乾道五年任。 陳日修 乾道八年任。 連 舉 淳熙二年任。 趙彥達 淳熙五年任。 林 灃 淳熙八年任。 劉特一 淳熙十年任。 陳 祭 淳熙十四年任。 繆 綽 紹熙元年任。 林時英 紹熙四年任。 鄧文尉 慶元二年任。 趙磬夫 慶元六年任。 陳 沂 嘉泰二年任。 方 隆 開禧二年任。 張開先 吳 澤 嘉定二年任。 李元宗 宋 莒 嘉定七年任。 陳哲夫 嘉定八年任。 趙崇秩 嘉定十一年任。 趙希澹 嘉定十六年任。 陳子順 寶慶二年任。 趙汝淞 紹定二年任。 沈汝諧 紹定六年任。 趙崇是 端平二年任。 陳應申 嘉熙二年任。 陳 僴 淳祐三年任。 陳多福 淳祐六年任。 高必強 淳祐九年任。 楊炎午 淳祐十二年任。 胡 繹 寶祐元年任。 趙必穟 寶祐四年任。 謝文紀 開慶元年任。 連保孫 景定二年任。 張泳涯 景定四年任。 吳幼粗 咸淳二年任。 趙必練 咸淳五年任。 主 學 高衛龍 景定四年任。 許君佑 景定五年任,見《名宦志》。 鄭宰呂 咸淳四年任。 元 達魯花赤 創 元 大德間任。 禿忽魯 大德五年任。 烏馬兒 大德間任。 合剌忽丁 至大初任。 塔塔兒 延祐間任。 哈 散 野蘭沙 伯顏帖木兒 泰定初任。 阿思蘭 天曆初任。 鎖 禿 至元間任。 真寶沙合 至元間任。 木八剌 至元間任。 孛蘭溪 至元間任。 縣 尹 常居仁 至大元年任。 顧子敬 至元間任。 何克明 至元間任。 袁大有 陳 鈞 大德五年任。 完顏銳 大德間任。 常居仁 大德間任。 趙 忠 至大初任。 王志行 延祐間任。 李仲傑 延祐間任。 楊 遇 泰定初任。 孫 盤 段鵬翼 孔 仁 至順初任。 吳 憲 至元間任。 江 廉 至元間任。 吳文桂 至元間任。 謝成巳 至正間任。 張 鈍 至正間任。 袁居敬 至正間任。 主 簿 盧古歹 譚 興 楊 曙 大德間任。 惠 明 大德間任。 伍綿孫 大德間任。 宋 義 大德間任。 劉忽都歹 大德間任。 耿 義 延祐間任。 姬 義 至治初任。 也先不花 太定初任。 吳文讓 天曆初任。 劉中立 至順初任。 唆那海馬速忽 至元間任。 劉 儼 正元間任。 楊文泳 至正間任。 劉唐兀夕 至正間任。 鄭 禮 至正間任。 張 康 至正間任。 縣 尉 楊 進 楊進興 答 木 買 閭 徐大同 郭 珍 教 諭 林廣發 龍溪人,至正間任,見《名宦志》 國 朝 知 縣 侯士舉 洪武十四年任。 陳善寧 金華人,永樂三年任。 鄭 烈 宣德間由進士任。 潘 靖 金華人,正統二年任,見《名宦志》。 劉 禎 正統間任。 李 青 景泰五年任。 饒守中 江西人,景泰間任。 楊 紀 江西人,由監生天順間任。 邵公陽 正統間任。 路 亨 當塗人,正統八年任,見《名宦志》。 葉 暹 江西人,由監生天順間任。 李 晟 廣東人,由監生成化間任。 魏 榮 浙江人,由監生成化間任。 陳 錡 東莞人,由監生成化間任。 谷延怡 樂清人,由監生成化間任。 吳 英 山陰人,由監生成化間任。 方汝榮 直隸績溪人,由監生成化間任,見《名宦志》。 徐 朴 湖廣人,由監生弘治間任。 吳 璡 浙江烏程人,由舉人弘治間任。 陳 輔 浙江樂清人,由舉人弘治間任。 彭 安 廣東潮陽人,由舉人弘治間任。 蔣 祿 浙江居人,由監生弘治間任。 黃 著 廣東順德人,由進士正德元年任。 李 銳 江西豐城人,由監生正德二年任。 王廷佐 廣西賓州人,由舉人正德間任。 彭 黃 江西安福人,由舉人正德十年任。 張 俊 直隸績溪人,由監生正德十二年任。 龔 穎 江西吉水人,由舉人正德十四年任。 黃 懌 浙江蕭山人,由舉人嘉靖五年任。 周 鼐 浙江壽昌人,由監生嘉靖十一年任。 江 燧 直隸歛縣人,由監生嘉靖十三年任。 殷 楘 江西星子人,由監生嘉靖十六年任。 梁 柏 廣西桂平人,由監生嘉靖十九年任。 易廣禮 江西宜春人,嘉靖二十四年任。 江 瑀 直隸歙縣人,由監生嘉靖二十七年任。 縣 丞 蹇信海 洪武十四年任。 原 鼎 冀州人,洪武二十三年任。 戴 玠 潮陽人,永樂三年任,見《名宦志》。 主 簿 岳 廣 洪武十四年任。 宋 和 閩縣人,永樂三年任。 熊 文 江西南康人,宣德九年任。 典 史 傅 純 洪武十四年任。 趙 顯 保定人,永樂三年任。 徐順道 宣德間任。 任 伭 宣德間任。 王 維 正統間任。 洪 寬 正統間任。 漆 昶 正統間任。 管得中 正統間任。 陳景樣 正統間任。 徐 岱 景泰間任。 謝日新 天順間任。 宋 信 浙江人,成化間任。 周 密 浙江人,成化間任。 江廷昌 浙江樂清人,成化間任。 陳 安 江西人,成化間任。 傅 鼎 成化間任。 羅 亨 浙江杭州人。 金 繼 浙江人。 李 亨 廣東新會人,由吏員弘治十一年任。 蔡 珍 江西南昌人,由吏員正德間任。 徐 恆 浙江慈谿人,由吏員正德間任。 楊守隈 浙江鄞縣人,正德十二年任。 塗 璽 江西豐城人,由吏員嘉靖元年任。 潘 濟 廣東電白人,嘉靖五年任。 胡 瓚 浙江紹興人,由吏員嘉靖十年任。 鄒 奇 浙江餘姚人,由吏員,嘉靖十五年任。 錢良美 浙江建德人,嘉靖二十年任。 吳 鎮 浙江台州人,嘉靖二十四年任。 王 釴 浙江奉化人,嘉靖二十六年任。 周 祥 廣西桂林人,嘉靖二十九年任,升大使。 董 珊 浙江青田人,嘉靖三十年任。 教 諭 胡 儕 廣東海陽人,由舉人永樂三年任。 都 綱 鍾 興 陳 政 宣德間任。 陳汝榮 廣東人,景泰間任。 袁 綱 景太四年任。 陳 催 徐 碧 天順間任。 楊 瓛 江西新喻人,由監生天順間任。 方 盛 歙縣人,成化間任。 王 偉 廣東德慶州人,由舉人成化間任。 黃 秉 廣東人,由舉人成化間任。 盛鳳儀 廣東揭陽人,由監生成化間任。 倫 喜 廣東順德人,由舉人弘治間任,升紀善。 林 源 浙江溫州人,由監生弘治間任。 劉子明 江西金溪人,由舉人正德元年任。 王 龍 浙江義烏人,由監生正德七年任。 鄒 魯 廣東南海人,由舉人正德十二年任。 程 邁 廣東高名縣人,嘉靖四年任。 孫 櫟 廣東番禺人,由歲貢嘉靖六年任。 關文鳴 廣東順德人,嘉靖十一年任,升知縣。 孔一貫 廣西懷集人,由舉人嘉靖二十年任。 於 楠 浙江浦江人,由歲貢嘉靖二十三年任。 李 鑰 廣西桂林人,由舉人嘉靖二十六年任。 訓 導 洪 鍾 洪武十四年任 吳 衡 黃 宰 黃 琮 陳 政 盧 宗 江永安 許 詢 鄭 璋 浙江若岩人,由監生成化間任。 方允奇 浙江人,由監生成化間任。 李 瑽 廣東博羅人,成化間任。 何 惠 廣東連州人,由監生弘治間任。 宋 樞 浙江金華人,由監生弘治間任。 程凌雲 蘇 鋼 浙江仙居人,由監生正德間任。 周 漢 江西吉水人,由監生正德七年任。 塗 耿 江西豐城人,由監生正德十四年任。 童 蹼 浙江蘭溪人,由歲貢嘉靖七年任。 石 麟 江西武陵人,由歲貢嘉靖十五年任。 杜 昊 廣東高要人,由歲貢嘉靖十七年任。 孫 統 廣東儋州人,由歲貢嘉靖二十四年任。 王國善 廣東揭陽人,由歲貢嘉靖二十九年任。 巡 檢 馬 郁 正統十一年任。 李 森 本縣感化人,正統間任,詳見《義行》。 宋 升 弘治間任。 趙 昂 弘治間任。 魯廷廣 南直隸人。 沈 和 莫 恕 浙江慈谿人,由吏員正德間任。 羅 璡 浙江鄞縣人,由吏員正德間任,卒於官。 李 元 廣東新會人,由吏員正德十一年任。 施 昊 直隸江都人,由吏員嘉靖二年任。 滕 欽 浙江慈谿人,由吏員嘉靖六年任。 陳文舉 廣東潮陽人,嘉靖十五年任。 宋 伏 江西吉水人,嘉靖二十一年任。 張 獄 山東人,嘉靖二十六年任。 許黃章 廣東饒平人,嘉靖二十九年任。 訓 術 林 裕 晉江縣人,成化間任。 林 潤 晉江縣人,弘治間任。 吳 燁 本縣在坊人,嘉靖元年任。 林應麃 本縣新康人,嘉靖七年任。 張 奇 感化人,嘉靖十六年任。 陳可宗 在坊人,嘉靖二十五年任。 吏額(附) 宋初,吏每差稅戶。康定初,募有田業不省牘文者為之,人多不肯從役。元時,以吏為出身之階,以月日序遷,有自尉、司、吏至顯宦者,人多求而為之,不待募也。 國朝亦以吏為出身之階,在藩臬郡縣以三年為一考,六年兩考。在京各衙門撥當該一考,吏部考試,中式乃得冠帶,挨次附選,而官職高下,以歷役衙門大小為差。 吏部禮司吏一名 兵刑工司吏一名 六房典吏六名 承發科典吏一名 鋪長司吏一名 儒學司吏一名 巡檢司司吏一名 二、名宦 《春秋》特筆以彰善,微詞以隱惡,所以示勸懲也。王化陵夷,官固失德,而政績茂著、恩惠及民者,亦未嘗無也。表而出之,以為後之司牧者取正焉。志《名宦》。 後周 詹敦仁 詹敦仁 字君澤,五代光州固始人,遷閩隱於仙遊植德山下。上閩王昶書,勸昶。昶命參決軍事,強以袍笏不受,以詩謝之,有"周栗縱榮寧忍食,葛廬頻顧謾勞思"之句,居泉山杜門不出。節度留從效辟至,力辭之,乃求監小溪場,請置縣,遂為清溪令。德惠居多,嘗舉王直道以自代。公愛佛耳山峭絕高大,可耕可廬,卜築其上,號所居曰:"清隱",有《清隱堂記》。留鄂公遺之書,稱曰"清隱"先生。後人取鄂公書中有"崇待篤信"之語,名其里曰"崇信"。詹去,邑人思之,為立生祠。咸淳三年,父老林濟川等狀其事,請賜廟號,因避英廟諱,改名"淳仁"。八年,乃敕賜"靈惠廟",封"靖惠侯"。所著有《清隱集》。 宋  謝 履  宋文炳  楊 干  黃 朴 孫昭先  陳 淳  陳 宓  趙彥侯 周 珒  顏振仲  許君佑  鍾國秀 林廣發 謝 履 字履道,惠安人。嘉定二年進士,熙寧四年,以南安主簿曆本縣令,以泉州為本貫,動循禮法,人無閒言。後主都水監決河有功,尋升知婺州,乞致仕。有《雙峰詩集》。 宋文炳 咸平四年為縣尉攝令,始建學校,教化以興。邑人為立生祠祀之。 楊 干 廣信人。紹興十二年知安溪。為政以厚俗為本,崇尚教化,遷建廟學,邑之文風自是始盛。士民慕之,為立生祠。陳挺卿撰《生祠頌》,有"古人之心,古人之貌,心正而清,月瑩冰壺"之語,見《文章志》。 黃 朴 字文卿,漳州人。紹興二十一年知安溪縣,興學校,課農桑,務盡教養之法。檄攝韶州,不就,力丐辭去。 孫昭先 字延父,龍溪人。淳熙二年進士,紹熙三年知本縣,為政簡易,催科有程,其於差役必親按戶籍,第其先後,且多方以寬恤之。民感其德,有先期而充者。嘗修學舍,躬課業,析廢剎之田以贍教養雲。 陳 淳 字安卿,龍溪人。少習舉業,林宗臣見而奇之,謂曰:"此非聖賢事業也"。因授以《近思錄》,淳讀之,遂棄其業而學焉。及熹至漳,淳請受教為學益力。熹語人曰:"吾南來,喜得陳淳"。及熹沒,淳追思之,痛自裁抑,無書不讀,無物不格,日積月累,義理貫通,恬退自守,多所著述。仕終安溪主簿。 陳 宓 字師復,號復齋,莆田人。陳丞相正獻公之子,幼侍朱文公,從黃勉齋游。嘉定三年知本縣,善政善教,深及於民。士慕之不置,尊之曰"復齋先生",雖小民亦稱"復齋"雲。 趙彥侯 號東岩。嘉定六年知本縣,以儒術飭治,事妥民安,邑用以治。 周 珒 弋溪人。嘉定九年知本縣,政教並舉,士宜民安,當時以公與趙彥侯者繼復齋之治,故為立生祠,並祀之。 顏振仲 字景玉,龍溪人。寶慶元年知本縣,留心民隱,振刷冤濫。有陽嵩嶺盜賊出沒,時尉執平民姜某者,欲罪之,案具,振仲廉知其冤,遂得釋。 許君佑 景定五年主學,正己率人,有功學校。士子德之,為立生祠。 鍾國秀 上饒人。咸淳元年知本縣,存心政教,修建學宮。諸士德之,為立生祠。泉郡作南安令,未詳。 林廣發 字明卿,龍溪人。至正中授安溪學職,邑僚師事之。會寇作,奉府檄招降,以勞遷其縣主簿,仍謀軍府事,每俘至委訊,輒曰:"此平民也"。府帥問:"何以辨?"曰:"獲於巢穴者為賊,捕於井裡者為民。此俘皆自井裡得之,何謂賊?"自是,俘至多免死。 國朝 載 玠   潘 靖  路 亨  方汝榮 黃 著   李 銳  黃 懌 載 玠 廣東潮陽人。永樂三年任,興學校,課農桑,招複流移,一邑稱治。 潘 靖 浙江金華人。正統二年知本縣,恤孤獨,抑豪右。強愎以寂,流民來復業者多。邑當大飢,靖諭巨家出羨餘以賑貧乏,民多所全活。入覲,卒於京,民思之,為立碑以紀遺愛。 路 亨 直隸當塗人。正統八年知本縣,居官廉慎,寬以御民,而尤加意於學校,士民咸德之。 方汝榮 字君實,直隸績溪人。成化間知本縣,蒞官清苦,勤政愛民,尤留意學校,課業雖嚴而諸生悅服之。後以事忤郡長吏,中以法;當道察其廉能,竟得釋。遂憤成疾,卒於福州邸舍,士民哀之。 黃 著 字子誠,廣東順德人。由進士正德元年知本縣,立心正大,為政寬平,銓部以才堪治繁,改直隸泰興知縣,升戶部主事,尋升本部郎中。 李 銳 字克敏,江西豐城人。正德二年知本縣,居官清謹,興利除害。當道嘉其才,檄升汀、漳等府勾當公務,卒於官,囊橐如洗,士民哀之。 黃 懌 字德和,浙江蕭山人。由舉人以嘉靖六年知本縣,學問醞籍,德性剛方,其政務在恤民,又善抑豪右。邑民弱,素制於外邑勢宦,公至,輒正以法。由是,豪強屏氣,戒不入境。每朔望與諸士講解中,擇其慧者,立會使作文義,時為釐正,邑文教翕然興起。又建社學,以端蒙養;設養濟院、藥局、義塚以仁貧民。事苟有利於民,雖觸忤當道不避,事苟不利於民者,縱可以釣取聲譽亦不肯為。歷任五年,士民愛而知畏,後升常州通判。人心思之,乃立碑以紀遺愛,復請祀名宦,以求公報雲。 三、軍政 井田既廢,而古人寓兵於農之法不可復矣。唐宋以來,專用召募。國朝以有罪充戎,亦漢武七科之謫也。其清理之法及士兵操演之方,所以防寇盜、守城池,尤有民社者之所當留心也。志《軍政》。 唐兵制 凡民以丁壯男,選為府兵者,免其家之租庸調,年二十而為兵,六十而免役。 宋兵制 諸州縣有廂軍供雜役,又有弓手為縣之巡撽,士兵為鄉之控扼,皆以招募而充之。 元兵制 無考。 皇明兵制 創業之初,皆取于歸附、投充之眾,及戎衣大定之後,則配以作奸犯科之徒,蓋亦足以懲奸惡而衛備征伐矣。至今年遠,奸弊日滋,十分之三,亦不足數。本縣自洪武初年,抽垛在籍軍士及歷年為事問發,共計有一千二百九十三戶。 在坊六十戶。 永安里七十六戶。 光德里四十九戶。 長泰里六十七戶。 依仁里一百七十戶。 新溪里三十六戶。 新康里四十五戶。 崇善里一百八戶。 感化里二百四十二戶。 龍興里六十戶。 感德里七十三戶。 還集裡九十四戶。 常樂里二十九戶。 崇信里四十四戶。 來蘇里一百二十戶。 龍涓里二十戶。 四、刑法 刑,所以制民也。周官用以詰奸慝,後世因之,律之所由制也。志與刑若無預焉,而猶錄之,蓋以一邑之中,六曹俱備,吏有官職,戶有貢賦,禮有祀典,兵有軍政,工有役法,而刑缺焉,故錄之,所以備六曹也,用示司刑而加欽恤之念焉。志《刑法》。 太祖高皇帝洪武初,參酌古今,會通曆代眾律,折中制為律令,並著大誥頒行天下,蓋欲臣民遵守教令而免於律。弘治間,又奏准《問刑條例》,行各問刑衙門,依律議擬,參詳律例,使人不敢犯,用期無刑之治。謹錄其目於後。 大明令 吏令二十條,戶令二十四條,禮令三十一條,兵令三十一條,刑令六十七條,工令二條。 大明律 名例律四十七條,戶律九十五條,禮律二十六條,兵律七十五條,刑律一百七十一條,工律一十三條。 大 誥 首編七十四條,續編八十二條,三編四十三條。 問刑條例 名例四十五條,吏例一十七條,吏例五十一條,禮例八條,兵例四十二條,刑例七十五條,工例六條。 五、鹽法 鹽者,民生日用之不可缺,而軍國之需,亦賴以資。自齊始興鹽利,漢重鹽禁,歷代皆以"鹽法"為謹,為政者可不講求其利病乎?志《鹽法》。 唐鹽法 劉晏上鹽法輕重之宜,令亭戶糶鹽商人,縱其所之。郡、縣有常平倉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糶,官收垕利,而人不知貴。此官鬻鹽之所由始也。 宋制 隨產錢高下均敷鹽錢,分夏秋輸納,其瀕海產鹽之地,置場榷賣,因民不便官賣而罷。至王十朋以他賦入官者,官鹽息罷場。後以軍儲不足復榷之。 元 無考。 國朝 本朝為輸邊之計,令商納銀於邊,官給引目支鹽於場,任其隨處貨賣。又恐私販,鹽法不通,特差御史督理,軍衛有司亦兼防察之。安溪本無鹽場,引鹽且又不到,惟於肩挑貿易,以資食用。間有舟販者,則官必獲焉。舊時計口納米,每口歲納米八升,官支與食鹽三斤。後鹽不支,民納米如故。天順間,罷米折鈔,每口折鈔六貫,每貫折銅錢貳文,中半兼收,內本色鈔三貫銅錢六文。閏月,每口加鈔五百文。 本縣折鈔鹽米七百三十五石四斗四升。每米一石折征鈔七十五貫,共折鈔五萬五千一百五十八貫,閏月加鈔四千五百九十六貫五百文。本色鈔每貫征銀三厘,折色鈔每貫征銅錢二文,每錢七文,折銀一分。 起解南京庫鹽糧米三百六十七石七斗二升。周歲折征貳萬七千五百七十九貫。 本色鈔一萬三千七百八十九貫五百文,該銀四十一兩三錢六分零。 折色鈔一萬三千七百八十九貫五百文,該銅錢二萬七千五百七十九文,折銀三十九兩三錢九零。 二項共銀八十兩七錢五分零。 嘉靖六年,欽奉詔書咸免,本色鈔每貫折征銀一釐一毫四絲三忽,其折色鈔照舊每錢七文,折銀一分,共銀五十五兩一錢五分零。 存留布政司庫鹽、糧米二百七十九石四斗三升二。合周歲折征鈔貳萬九百五十七貫四百文。 本色鈔三千三百一十貫八百文,該銀九兩九錢三分零。 折色鈔三千三百一十貫八百文,該銀六千六百二十文,折銀九兩四錢六分。 二項共銀一十九兩三錢九分零。 已上京司府三庫共銀一百三十九兩九銀一分。舊制於各里人戶內驗徵收,至嘉靖七年,御史聶豹併入八分丁料銀內如數支解,今於帶徵七分八厘內支解,是亦仿其舊雲。 六、役法 《周禮》,小司徒掌征役之施捨,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則《役法》非不重矣。然自北山刺興,而用民歲三日之制,不可復見。今郡、縣有正役,有泛役,誠使各得其平,則佚使說先之義著矣,民曷攸困。志《役法》。 唐 正後以百家為里,設里正一人;五百家為鄉,設鄉正一人。掌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為坊正,以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在田野者為村,亦別置村正,掌與坊同,皆選勛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驅干者充,而免其課役,則不輕於委任,亦猶周之閭胥、族師,漢之亭長、嗇夫也。至宣宗大中之詔,遂有輪差之議,民始不願為里正矣。 宋初差役法 里正、坊正皆仍唐舊,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租賦,以耆長、壯丁逐捕盜賊,其他雜役多以廂軍給之。其後,乃有三等衙前及承符人力、手力、散從,祗候之役焉,惟鄉戶衙前之役為最重,或主典倉庫,或輦運官物,往往至於破產。故皇祐中,禁役鄉戶為衙前,令募人為之。至熙寧,又有保甲之法,又有助役之法。至寶慶,又有義役之法。其制不一。 元役法 坊設坊正,里設里正,而都設主首。後以繁劇難任,每都設一里正,主首則隨其事之難易而多寡之,專以榷輸稅糧,追會公事。其初,以周歲或半年一更,後又改季役,大率以糧多者為役首,其次為貼役,其雜役則弓手,祗候、禁子、斗子、曳刺、鋪兵、船夫、馬夫之類。而制度之詳、多寡之數,未有考焉。 皇明役法 以一百十戶編為一圖。選其丁糧多者十戶為里長,其餘皆為甲首,十年而輪役一次,專以榷辦錢糧,追攝公事,亦猶漢之里魁、亭長也。又選其年高有德者為老人,給以教民之榜,亦猶漢之三老,已有糧長以追收二稅,若嗇夫焉。有總小甲,以巡捕盜賊若游檄焉,是皆所謂正役。已其役過里甲,又充均徭之役,則有皂隸、弓兵、獄卒、禁子、門子、庫子、斗級、馬夫、膳夫、齋夫、渡夫、倉夫、鋪司兵、巡欄之類,皆謂之雜役,版籍十年而一造,故里甲、均徭,亦各以十年而一役焉。 正  役 坊長一名。里長十六名。坊、里長推其產力者充,專以催征錢糧,勾攝公事,及出辦上供物料、官府合用之貢。 老人十七名。以篤實年老者充,專責勸民為善,民間利病許其言。 泛  役 力差 分司門子一名,工食銀二兩。 府館門子一名,工食銀二兩。 本縣門子一名,工食銀二兩。 山川壇門子一名,工食銀八錢。 社稷壇門子一名,工食銀八錢。 邑厲壇門子一名,工食銀八錢。 文公祠門子一名,工食銀八錢。 架閣庫庫子一名,工食銀二兩。 禁子五名,每名工食銀三兩六錢。 本縣直堂隸兵十六名,每名工食銀三兩六錢。 縣前鋪鋪司兵三名,每名工食銀三兩。 公母林鋪鋪司兵三名,每名工食銀三兩。 羅渡鋪鋪司兵三名,每名工食銀三兩。 本縣預備東西南北四倉,每倉斗級一名,每名工食銀一十兩。(原額替役以三年為期,每年該工食銀六兩。嘉靖八年,上司議定一年替。又本府申請,加銀四兩,蓋憐之也。) 本縣際留倉斗級一名,工食銀五兩五錢。 縣前渡夫一名,工食銀三兩。 上沿渡夫一名,工食銀三兩。 羅渡渡夫一名,工食銀三兩。 源口渡渡夫一名,工食銀三兩。 儒學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 庫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 斗級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 殿夫一名,工食銀六兩。 銀差 本縣祗候五名,每名柴薪銀一十二兩。 本縣馬夫六十丁共銀八十兩。 儒學齋夫四名,每名柴薪銀一十二兩。 儒學膳夫二名,每名柴薪銀二十兩。(嘉靖八年,本府申請上司議定,原額之外加銀八兩,不增編於均徭,取給於鄰縣廢寺田租,則養賢之隆,恤民之仁,均得之矣。但今已寢榕,諸士未獲蒙其惠焉。) 布政司清軍館書手一名,工食銀八兩。 福寧道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四兩。 市舶提舉司直堂弓兵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 市舶副提舉祗候一名。柴薪銀一十二兩。 福州府借撥皂隸一名,工食銀一十兩。 本府直堂隸兵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 本府通判馬夫三十丁,銀四十兩。 本府經歷馬夫三十丁,銀四十兩。 中解戶一名。(舊無。嘉靖二十年,新編工食銀二十兩,先赴布政司納銀,及當解料時乃吊領解,既輸其財,又用其力,民蓋苦之。) 夫保三名。(舊無,嘉靖二十九年,新編每名工食銀一十二兩,令其赴驛領銀,策應夫馬。安溪稱苦之役,惟是為最,其詳具載《驛傳》分注。) 弓兵 宋初 以中等產戶隨縣分大、小等揀差,專切警捕,不許他役。熙寧初,有顧役錢,仍選力壯者充,免本身丁  。元祐,又以等第差。紹聖,復熙寧法。 本朝 於丁米均徭中編設弓兵,本具歲編六十名,隸源口渡巡檢司,以防私鹽。後因各縣申請不一,又編弓兵三十名貼同安縣苧溪司,二十五名貼惠安縣峰尾司。民苦重困訴之,未豁。迨二十五年,僉事余公爌按縣,經略山寇,學校陳之,因疏請置堡,移源口渡巡檢司於內,即將前貼二縣弓兵取回四十名,隸白葉堡巡檢司,湊一百名,以廣捍禦,民甚德之。 機兵 本朝 兵政之外,各縣又有機兵,以備寇盜,遞年增減不一,勢猾巧免。正德七年,始定其法,本縣增至一百名,以丁、糧通融,編差丁六丁,米三十九石編一名。後又以米專編驛人丁專編機兵,民亦稱便,然皆慣徒攬之,兵備未免廢弛。嘉靖二十七年,分巡余公爌剿賊按縣,將機兵復編,每名人丁四十,定工食銀七兩二錢,挑選有武藝者應募,乃填注由帖,以防更易。厥後寧謐玩靡,知縣汪公瑀振之,於是始復其舊。近奉勘合減半,縣申請欲依永德之例全留,猶未得請雲。 驛傳 民米帶徵解府驛傳銀八百九十一兩四分七厘八毫五絲二忽。 存留本縣夫廩銀一百七十五兩五錢八分五厘。 新添編貼深青驛夫保三名,共銀三十六兩。 按:安溪原無驛。永樂年間,撥米五百餘石,貼同安縣深青驛。成化年間,同安民米多詭寄鹽戶優免。又增撥米三千六百石,分貼大輪、深青二驛。弘治十五年,知縣彭安順差歲貢生員陳謙齎本縣奏行布政司,查出詭寄鹽戶民米發驛,得減米二千餘石回縣,民困少蘇。正德年間,又復盡數撥貼,民甚苦之。今蒙院司會議,將一府七縣糧米融派五驛,本縣定則每石征銀一錢五分,有閏之年加銀一分,按月解府發給,仍存留本縣銀一百七十五兩五錢八分五厘,以備使客支應夫廩名曰"存留驛傳",民以為便。至二十九年,復被攬徒告擾,每年除津貼銀八百九十一兩有零外,又將本縣遞年均徭,加編夫保三名赴驛策應。至則積年夫首,通同刁蹬,以致臨期誤事,往往蒙刑。蓋一旦驅羈旅之役,而責其響應於瞬息之間,即使中無掣肘,且猶難為,況又眾欲同其敗而收之耶。山民無奈,姑從制攬,如每名編銀一十二兩,必勒其償銀六十兩,然後肯為支持。富者罄財庶幾獲免,貧者值此,動至傾家。民間言及於此,未始不扼腕而深嘆也。論者,以此役加於通融之外,較諸曩時編米落驛又為已甚,即當革去,如其萬不容已,宜將原編夫保銀兩,秤納在官,發與本驛原當夫保以為工食,仍量加耗分以優之,使其照舊策應,庶幾可免制攬多需之害,而彼既享其利,亦不得以獨勞籍口矣。且"存留驛傳",蓋因本縣無驛,故設此以幫里甲之費,但吏書過慎,必欲應付關文,然後動支,豈知本縣僻處一隅,有使客,又無關文,不敢開銷,以致前銀積剩,迨上司查及,往往弔取以應他務,不亦惜哉! 匠役(附) 國制 凡工匠執役於京師者,則廩食於官,每月一旬上工,二旬歇工。其隸於外者,則拘役在官,遞年造作以供上用。本縣各色輪班染匠二戶、鐵匠四戶、裁縫匠二戶、熟皮匠一戶、木匠三戶、草蓆匠一戶、伍墨匠一戶,共一十四戶,每季每戶納銀一兩八錢,閏月二兩四錢,解府類解。 (《安溪縣誌》卷之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