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黨案考 · 注釋

注1 詳見《社會科學》第一卷第三期拙著《元代之社會》一文。 注2 箭內亘:《蒙古庫利爾台之研究》;《元史紀事本末》卷二《北邊諸王之亂》;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二九《元代叛王》。 注3 《元史》卷一一五《裕宗傳》。 注4 《廿二史劄記》卷二九《元諸帝多由大臣擁立》;《元史紀事本末》卷一九至二二。 注5 《廿二史劄記》卷三〇《元曲祖嗜利黷武》;《元史紀事本末》卷七《阿合馬盧桑之奸》;《元史》卷二〇五《奸臣傳》。 注6 《新元史》卷七八《食貨志·賜齎》下。 注7 《元史》卷二四《仁宗紀》。 注8 《陔余叢考》卷一八《元時崇奉釋教之濫》。 注9 《歸田類稿》卷二《時政書》。 注10 《陔余叢考》卷一九《元時崇奉釋教之濫》。 注11 《元史》卷二四《仁宗紀》;《新元史》卷六八《食貨志序》。 注12 《元史》卷二二《武宗紀》。 注13 《元史》卷二〇五《鐵木迭兒傳》。 注14 《新元史》卷六八《食貨志序》。 注15 《元史》卷一八四《陳思謙傳》。 注16 《新元史》卷六八《食貨志序》。 注17 《歸田類稿》卷二《時政書》。 注18 《元史》卷二三《武宗紀》。 注19 《元史》卷一七五《李孟傳》。 注20 《元史》卷一三六《拜住傳》。 注21 《歸田類稿》卷二《時政書》。 注22 《元史》卷一三〇《不忽木傳》。 注23 《歸田類稿》卷二《時政書》。 注24 《歸田類稿》卷二《時政書》。 注25 箭內亘:《蒙漢色目待遇考》;吳晗:《元代之社會》。 注26 《草木子》卷三《克謹篇》。 注27 李翀:《日聞錄》卷一。 注28 《草木子》卷四《雜俎篇》。 注29 王磐:《中書右丞相史公神道碑》,《元文類》卷五八。 注30 吳伯生:《誠意伯劉公行狀》,《誠意伯文集》卷首。 注31 《宋學士文集》卷三《元故翰林待制朝散大夫致仕雷府君墓志銘》。 注32 《草木子》卷四《雜俎篇》。 注33 《草木子》卷四《雜俎篇》。 注34 《草木子》卷三《雜制篇》。 注35 朱思本:《貞一齋雜著》卷一《廣海選論》。 注36 《草木子》卷三《克謹篇》。 注37 《草木子》卷四《談藪篇》。 注38 《玉笥集》卷三。 注39 權衡:《庚申外史》。 注40 《草木子》卷三《克謹篇》。 注41 姚桐壽:《樂郊私語》。 注42 錢謙益:《國初群雄事略》卷三。 注43 《元史》卷一四四《星吉傳》。 注44 《草木子》卷三《克謹篇》。 注45 余闕:《青陽山房集》卷二《再上賀丞相書》。 注46 李士瞻:《經濟文集》卷一《上中書丞相書》。 注47 周霆震:《石初集》卷二《古金城謠並序》。 注48 參看作者所著《元代之社會》一文。 注49 《元史紀事本末》卷一《江南群盜之平》。 注50 《元史》卷一三一《忙兀台傳》。 注51 《元史》卷一六七《王惲傳》。 注52 《元史》卷一五六《董士選傳》。 注53 《元史》卷一五七《劉秉忠傳》。 注54 宋子貞:《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元文類》卷五七。 注55 《元史》卷一七三《崔彧傳》。 注56 《元史》卷一七二《趙孟頫傳》。 注57 《圭齋文集》卷九《魏國趙文敏公神道碑記》。 注58 《經世大典序錄·經理》,《元文類》卷四。 注59 《元史》卷二〇五《鐵木迭兒傳》。 注60 《元史》卷一七七《吳元珪傳》。 注61 《元史》卷一二二《塔海傳》。 注62 《元史》卷二五《仁宗紀》。 注63 《元史》卷二五《仁宗紀》。 注64 《元史》卷二六《仁宗紀》。 注65 《元史》卷二七《英宗紀》。 注66 《元史》卷一七五《張珪傳》。 注67 姚桐壽:《樂郊私語》。 注68 《雙溪醉隱集》卷二。 注69 《歸田類稿》卷一六。 注70 《所安遺集》。 注71 《金囦集》。 注72 《尚絅齋集》卷三《荒田行》。 注73 《歸田類稿》卷一二。 注74 吾衍:《閒居錄》。 注75 《竹素山房集》卷一。 注76 《石初集》卷三《人食人》。 注77 《蛻庵詩集》卷一。 注78 《青陽山房集》卷五。 注79 《元史》卷四一《順帝紀》。 注80 《誠意伯文集》卷一三《贈周宗道六十四韻》。 注81 《存復齋續集·平江路問弭盜策》。 注82 《貞素家藏集》卷三序:「移曳元帥為總制,病民本甚,邑中添設罔計數,無非苛政,姑計之。」 注83 《石初集》卷二。 注84 《書林外集》卷一。 注85 葉子奇:《草木子》卷三《克謹篇》。 注86 《元史》卷四二《順帝紀》。 注87 權衡:《庚申外史》卷上。 注88 《元史》卷四二《順帝紀》。 注89 《庚申外史》卷上。 注90 《草木子》卷三《克謹篇》。 注91 錢謙益:《國初群雄事略》。 注92 《元典章》卷三三《禮部》六,《白蓮教》。 注93 《元史》卷二二《武宗紀》。 注94 《元史》卷二八《英宗紀》。 注95 《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紀》。 注96 《新元史》卷一九《泰定帝紀》。 注97 《元史》卷三九《順帝紀》。 注98 《元史》卷三九《順帝紀》。 注99 祝允明:《九朝野記》。 注100 《增一阿含》第四十二品八難品,《八大人念經》。 注101 《大阿羅漢難提蜜多羅所說法住記》。 注102 王叔英:《靜學文集》卷二《凌府君行錄》。 注103 王禕:《王文忠公集》卷二二《故參軍縉雲郡伯胡公行述》。 注104 李繼本:《一山文集》卷六《劉則禮傳》。 注105 宋濂:《翰苑別集》卷九《元贈進義副尉金谿縣尉陳府君墓銘》。 注106 陶宗儀:《輟耕錄》。 注107 權衡:《庚申外史》卷上。 注108 《元史》卷一四二《答失八都魯傳》。 注109 《元史》卷一四一《察罕帖木兒傳》。 注110 《元史》卷一四二《答失八都魯傳》。 注111 《元史》卷一四一《察罕帖木兒傳》;卷二〇七《孛羅帖木兒傳》。 注112 《元史》卷一三八《脫脫傳》;卷二〇五《哈麻傳》。 注113 《元史》卷二〇五《哈麻傳》。 注114 《元史》卷一四〇《太平傳》;卷二〇四《朴不花傳》。 注115 《元史》卷二〇七《孛羅帖木兒傳》;卷二〇四《朴不花傳》。 注116 《明史》卷一二四《擴廓帖木兒傳》。 注117 《元史》卷一四一《察罕帖木兒傳》;《明史》卷一二四《擴廓帖木兒傳》。 注118 《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注119 祝允明:《九朝野記》。 注120 朱權:《通鑑博論》;錢謙益:《太祖實錄辨證》。 注121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王世貞:《詔令雜考》一,《弇山堂別集》卷八五。 注122 《明史》卷一二二《韓林兒傳》;《國初群雄事略》卷一《韓林兒》。 注123 《明史》卷一二三《陳友諒傳》;《國初群雄事略》卷三《天完徐壽輝》。 注124 《明史》卷一二三《明玉珍傳》;《國初群雄事略》卷五《夏明玉珍》。 注125 《明史》卷一二三《陳友諒傳》;《國初群雄事略》卷四《漢陳友諒》。 注126 《明史》卷一二三《明玉珍傳》;《國初群雄事略》卷五《夏明玉珍》。 注127 《明史》卷一二三《張士誠傳》。 注128 《明史》卷一二三《張士誠傳》;《國初群雄事略》卷七《周張士誠》。 注129 《明史》卷一二三《方國珍傳》;《國初群雄事略》卷八《方谷真》。 注130 《元史》卷一二四《陳友定傳》;《國初群雄事略》卷一三《陳友定》。 注131 《明史》卷一三五《范常傳》。 注132 《明史》卷一三六《陶安傳》。 注133 《明史》卷一《太祖本紀》。 注134 《明史》卷一三六《朱升傳》。 注135 《明史》卷三《太祖本紀》。 注136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八五。 注137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九。 注138 《明太祖實錄》卷二〇二。 注139 《明太祖實錄》卷二〇二;《明史》卷一三八《周禎傳》,卷一四〇《道同傳》。 注140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〇。 注141 《明太祖實錄》卷七一。 注142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六。 注143 《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九。 注144 《明太祖實錄》卷五一。 注145 《明成祖實錄》卷二三。 注146 《明律》卷六《戶律》。 注147 《明太祖實錄》卷三〇。 注148 《明史》卷一《太祖紀》。 注149 《疊山集》卷六《進方伯載歸三山序》。 注150 《心史》下,《大義略》。 注151 《青陽先生文集》卷四,《貢泰父文集序》。 注152 《青陽先生文集》卷四,《楊君顯民詩集序》。 注153 《遜志齋集》卷二二。 注154 《明太祖實錄》卷二七。 注155 《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 注156 《明史》卷七一《選舉志》。 注157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注158 《明史》卷一三八《楊靖傳》附《嚴德珉傳》。 注159 《明史》卷七六《職官志》。 注160 《元史》卷九八《兵志》,卷八六《百官志》。 注161 《明史》卷八九、卷九〇《兵志》。 注162 《廣陽雜記》卷一。 注163 《明史》卷九一、卷九〇《兵志》。 注164 《元史》卷八一《選舉志·學校》。 注165 《明史》卷六九《選舉志》。 注166 《元史》卷八一《選舉志·科目》。 注167 《明史》卷七〇《選舉志》。 注168 《明史》卷七一《選舉志》。 注169 《明史》卷二《太祖紀》。 注170 《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注171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賦役》。 注172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 注173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注174 《遜志齋集》卷二二。 注175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注176 《明太祖實錄》卷七四。 注177 《遜志齋集》卷二二。 注178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參看梁方仲先生:《明代魚鱗圖冊考》,載《地政月刊》第八期。 注179 參閱吳晗:《明代之農民》,載天津《益世報·史學》第十二、三期,1935年10月。 注180 《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注181 《明太祖實錄》卷五。 注182 《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注183 參看《明代之農民》;吳晗:《晚明流寇之社會背景》,載天津《大公報·史地周刊》第五至六期,1934年10月。 注184 日人和田清君曾撰《關於明之國號》一文,刊《東洋學報》,滇中無從得此書,未能論列。 注185 錢謙益《國初群雄事略》引俞本《皇明紀事錄》,《明史·太祖紀》系稱吳國公事於至正十六年。 注186 此承向覺明先生教。三階教日人矢吹慶輝著有《三階教之研究》。 注187 《北平圖書館刊》九卷六號王重民《金山國墜事零拾》,此亦承向覺明先生教。 注188 《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高岱《鴻猷錄》二《宋事始末》:「諸將議於中書省設御座奉韓林兒,劉基從後踢上所坐胡床曰:『牧豎子耳!奉之何為?』密陳天命所在。上意悟。會陳友諒來入寇,遂議征討,不果奉。」何喬遠《名山藏·天因記》:「龍灣之捷(按陳友諒龍灣之敗,事在至正二十年閏五月,時宋帝在安豐),諸將欲奉小明王為帝,劉基怒不許,陳天命所在。然高帝用其年紀如初。」 注189 按《明史》卷一百十一《七卿年表》,太祖朝與郁新任戶部尚書同時之禮部尚書為李原名、任亨泰、門克新、鄭沂、陳迪、宋禮、李至剛等,無楊隆名。《明史》卷一百五十《郁新傳》,「新,臨淮人」,仕跡亦未嘗履閩。 注190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卷一三二《藍玉傳》。 注191 《皇明祖訓》首章;《明史》卷三一二《日本傳》。 注192 《皇明大政記》卷三。 注193 《明政統宗》卷七。 注194 《明史》卷三〇八。 注195 《皇明祖訓》首章;《高皇帝實錄》卷一二九。 注196 《弇州史料後集》卷六一。 注197 《列卿記》卷一《胡惟庸傳》引《實錄》作封續,北平圖書館藏《實錄》作封績。 注198 《明史》卷三〇八《胡惟庸傳》。 注199 《明史》卷三二二《日本傳》。 注200 《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長傳》。 注201 《明史紀事本末》卷一三,胡藍之獄。 注202 《今言》卷一四四。 注203 王世貞:《史乘考誤》。 注204 《皇明馭倭錄》卷一。 注205 《明史》卷三〇八《嚴嵩傳》。 注206 王世貞:《國朝叢記》,嚴世蕃供辭。 注207 《國朝列卿紀》卷一《胡惟庸傳》附錄。 注208 《弇州別集·胡惟庸傳》。 注209 鄧元錫:《皇明書》卷一三《宦官傳》。 注210 傅維麟:《明書》卷一五七《胡惟庸傳》;卷一五八《雲奇傳》。 注211 《皇明從信錄》卷七。 注212 《殊域周咨錄》卷二。 注213 《皇明泳化類編》卷一二七「防細」。 注214 《皇明史竊·宦官傳》。 注215 《明史紀事本末補編》五「宦官賢奸」。 注216 《明史紀事本末》卷一三。 注217 飯田忠彥:《野史》卷二八二《外國傳》一。 注218 《明史·太祖本紀》二。 注219 《明通鑑》卷七《考異》。 注220 《國朝獻征錄》卷一一七《何孟春贈司禮監太監雲公奇墓碑銘》。 注221 《國史考異》卷二之一一。 注222 《國史考異》卷二之一一。邵榮謀反事見《明史》卷一二五《常遇春傳》。 注223 《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二九。 注224 同上。 注225 《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二九;《明太祖文集》卷二《廢丞相大夫罷中書詔》。 注226 《皇明大事記》卷九,高皇帝御製及纂輯諸書。 注227 《名山藏·刑法記》。 注228 《皇明大事記》卷九。 注229 《皇明祖訓》首章,5頁。 注230 《大事記》九,封建。 注231 《大事記》九,高皇帝御製及纂輯諸書。 注232 《大事記》九,封建。 注233 《吾學編》,《皇明四夷》上,《日本》。 注234 《七修類稿》卷五《日本》。 注235 《圖書編》卷五〇《日本國》。 注236 《皇明書》卷一六六《日本傳》。 注237 《皇明象胥錄》卷二《日本》。 注238 《武備志》卷二三〇《日本考》。 注239 《潛確類書》卷一三《日本》。 注240 焦竑:《皇明人物考》附錄,張復:《南倭考》。 注241 《蒼霞草》卷一九《日本考》。 注242 《全邊略記》卷九《海略》。 注243 《博物典匯》卷二〇《日本》。 注244 《制御四夷典故》,《日本國考略》。 注245 《名山藏·王享記》一,《日本》。 注246 《籌海圖篇》卷二。 注247 《殊域周咨錄》卷二。 注248 《皇明馭倭錄》卷一。 注249 辻善之助:《海外交通史話》卷一五,303頁。 注250 《野史》卷二八二《外國傳》一,明上。 注251 《日本史講話》,563—565頁。 注252 《海外交通史話》,303頁。 注253 《綜合日本史概說》三二,「足利時代之外國關係」;《中日交通史》下卷,第七章「日本使之往來與胡惟庸事件」。 注254 《異國叢書》四,《日本交通貿易史》,263頁。 注255 李中麓:《閒居集》,文九。 注256 《明史》卷三二二《日本傳》。 注257 王世貞:《弇州別集·胡惟庸傳》。 注258 王世貞:《日本志》。 注259 《皇明世法錄》卷八五《韓國公傳》。 注260 《開國臣傳》卷二《韓國李公傳》。 注261 《明史紀事本末》卷三一《胡藍之獄》;《明通鑑》卷七。 注262 潘檉章:《國史考異》卷二之一三《大誥三編》,39頁,「指揮林賢胡黨第九」。 注263 同上。 注264 《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 注265 《皇明名臣琬琰錄》卷七,黃紀委(伯生):《誠意伯劉公行狀》。 注266 《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八。 注267 《明史》卷三二四《占城傳》。 注268 《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皇明大事記》卷一三四《夷朝貢》。 注269 《明史》卷一三七《吳伯宗傳》。 注270 劉辰:《國初事跡》(《金華叢書》本)。 注271 《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九。 注272 薛應祺:《憲章錄》卷七。 注273 陳建:《皇明法傳錄》卷七。 注274 《國朝獻征錄》卷一一。 注275 《太祖實錄辨證》卷三。 注276 《明史》卷二《太祖本紀》二。 注277 《有學集》卷一〇四。 注278 《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九。 注279 《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長傳》。 注280 同上。 注281 《太祖實錄辨證》四。 注282 《皇明大政記》卷三。 注283 《弇州別集·李善長傳》。 注284 《開國臣傳》卷二《韓國李公傳》。 注285 黃金:《皇明開國功臣傳》卷一《李善長傳》。 注286 《皇明世法錄》卷八五《韓國公傳》。 注287 《明太祖實錄》;《皇明大事記》卷一三;《皇明馭倭錄》卷一。 注288 塗山:《明政統宗》卷七。 注289 高岱:《鴻猷錄》卷六。 注290 《吾學編》,《大政記》一;《皇明四夷考》上《日本》。 注291 《皇明大政記》卷三。 注292 《圖書編》卷五〇《日本國考》。 注293 《名山藏·王享記》一,《日本》。 注294 《日本國考》卷二《朝貢》。 注295 《皇明世法錄》卷七五《海防·日本》。 注296 《皇明馭倭錄》卷一。 注297 《皇明書》卷一六六《日本傳》。 注298 《皇明象胥錄》卷二《日本》。 注299 《殊域周咨錄》卷二。 注300 《全邊略記》卷九《海略》。 注301 《武備志》卷二三《四夷》八。 注302 《蒼霞草》卷一九《日本考》。 注303 《異稱日本傳》卷中八,46頁。 注304 《日本史講話》,563—565頁。 注305 《日本交通貿易史》,263頁(「異國叢書」本)。 注306 《詳說日本歷史》,285頁。 注307 《海外交通史話》,303頁。 注308 《日支交通史》下,「征夷府與明朝之交涉」。 注309 《明史》卷三二二《日本傳》,卷九一《兵志》;《閩書》卷一四六《島夷志》。 注310 渡邊世祐:《室町時代史》,234頁;《日本海上史論》,《日明交通與海賊》。 注311 《圖書編》卷五〇《日本國序》。 注312 李言恭:《日本考》。 注313 《明史》卷九一《兵志》。 注314 《續文章正宗》卷五,吳萊:《論倭》。 注315 何喬遠:《閩書》卷一四六《島夷志》;《皇明馭倭錄》卷一。 注316 《修史為征》卷一《大明皇帝書》。 注317 《皇明馭倭錄》卷一。 注318 《修史為征》卷一《大明皇帝書》。 注319 《皇明馭倭錄》卷一;《明史·日本傳》。 注320 瑞溪周鳳:《善鄰國寶記》上。 注321 《皇明馭倭錄》卷一;《明史·日本傳》。 注322 《日本外史》卷七,足利氏上。 注323 《阿蘇文書》。 注324 宋濂:《翰苑續集》卷七《送無逸勤公出使還鄉省親序》。 注325 《花營三代記》。 注326 木宮秦彥:《日支交通史》,《征西府與明朝之交涉》;《明史·日本傳》。 注327 《明史·日本傳》。 注328 《日本外史》卷五,楠木氏附北昌氏。 注329 《明史·日本傳》;《大明會典》卷一〇五,主客清吏司。 注330 《皇明馭倭錄》卷一;《明史·日本傳》。 注331 《皇明馭倭錄》卷一。 注332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二;《明太祖文集》二,卷一六《設禮部問日本國王,日本將軍》。 注333 《明史·日本傳》。 注334 《北平圖書館藏鈔本》,豫章叢書本《姜氏秘史》卷二亦載有此文件,唯經刪節,與鈔本面目大異。 注335 《明太宗實錄》卷一。 注336 《弇州史料》卷六一。 注337 《七修類稿》卷一〇。 注338 今《嶺南遺書》本黃佐《革除遺事節本》(六卷)無此說,黃氏書原十六卷,然《明史·藝文志》已作六卷,則原本明清之際已不傳。世貞所見當是未經刪節之十六卷本。 注339 《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四部分,《明成祖生母紀疑》。 注340 《國立中山大學文史學研究所集刊》第二卷第一期,《明成祖生母紀疑辯》。 注341 《典謨記》六。 注342 《國榷》,建文四年。 注343 義集《彤管篇》,孝慈高皇后無子條。 注344 《識大錄》卷七《帝典》。 注345 《三垣筆記·附志》。 注346 《陶庵夢憶》卷一《鐘山》。 注347 朱彝尊:《明詩綜》卷四四。 注348 《紀錄匯編》卷二〇五。 注349 《蒙古源流》卷八。 注350 《廣陽雜記》卷二。 注351 《明成祖生母紀疑》。 注352 《明史》卷一四三。 注353 《明史》卷一四一《方孝孺傳》。 注354 《明太宗實錄》卷九下。 注355 《明太宗實錄》卷一〇至一三。 注356 《明太宗實錄》卷一〇。 注357 《明太宗實錄》卷一八。 注358 《明史》卷一一六《周王傳》。 注359 《燕王令旨》。 注360 《燕王令旨》卷二。 注361 《燕王令旨》卷一〇上。 注362 《燕王令旨》卷一〇下。 注363 此說明人著作中流傳甚廣。朱睦為周藩宗室,他也在《革除逸史》中記:(齊)泰欲伐燕,(黃)子澄曰:「不可,燕兵最精,卒難圖,不如先取周。周乃燕母弟,去其手足而後燕可圖也。」 注364 《明通鑑義例》。 注365 《明史》卷一一五。 注366 《明太祖實錄》卷三。 注367 《明史·太祖本紀》卷一。 注368 錢謙益:《國初群雄事略》卷二引。 注369 《明史》卷一二五。 注370 《明史》卷一三〇。 注371 《宋文憲公全集》卷四。 注372 《宋文憲公全集》卷四。 注373 金華叢書本。 注374 《國初事跡》。 注375 《明成祖生母紀疑》。 注376 《殊域周咨錄》卷一《朝鮮》。 注377 《明成祖生母紀疑辯》。 注378 《明史》卷一三六《陶安傳》。 注379 《明史》卷一三五《葉兌傳》。 注380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一;《明史》卷一二九《馮勝傳》附《馮國用傳》。 注381 舊名建業、建康、金陵,元為集慶,明太祖克集慶後以為應天府,洪武二年以為南京。十一年改為京師,成祖北遷後以為南京,以北京為京師。文中為行文便利計,除引原文處仍其原稱外,一律稱南京。 注382 丘濬:《大學衍義補·都邑之建》。 注383 劉辰:《國初事跡》。 注384 黃光昇:《昭代典則》。 注385 《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 注386 《明史》卷二《太祖本紀》二。 注387 《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 注388 《明史》卷一四七《胡廣傳》。 注389 《明史》卷一一五《興宗孝康皇帝傳》。 注390 姜清:《姜氏秘史》卷一。 注391 鄭曉:《今言》卷二七四。 注392 《明史》卷一一五《興宗孝康皇帝傳》。 注393 《春明夢余錄》卷一。 注394 何孟春:《餘冬錄》卷二。 注395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一〇三《江南》一。 注396 《明史》卷二《太祖本紀》二。 注397 何喬遠:《名山藏》卷一《分藩記》。 注398 何喬遠:《名山藏》卷一《分藩記》。 注399 《明史》卷九十《兵志》二《衛所》。 注400 《明史》卷一一六《諸王傳序》。 注401 《皇明祖訓》「兵衛」條。 注402 同上。 注403 《明史》卷一一七《寧王傳》。 注404 《明史》卷二《太祖本紀》二。 注405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邊防》。 注406 祝允明:《九朝野記》卷一。 注407 《明史》卷一一六《晉王傳》。 注408 《明史》卷三《太祖本紀》三。 注409 《皇明祖訓》「法律」條。 注410 同上。 注411 《明史》卷三《太祖本紀》三。 注412 《明史》卷一三九《葉伯巨傳》。 注413 尹守衡:《明史竊革除紀》。 注414 《明史》卷一四一《黃子澄傳》。 注415 《明史》卷一四三《高巍傳》。 注416 高皇后無子。懿文太子標、秦王樉、晉王棡,李淑妃出。燕王棣,周王,碽妃出。均為高皇后養子,故燕王起兵時冒稱高后嫡子,以圖聳動天下耳目,且以為三兄俱死,已倫序當立。說詳吳晗:《明成祖生母考》,載《清華學報》十卷三期。 注417 《明史》卷一四一《黃子澄傳》。 注418 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卷一五;《明史》卷一四一《齊泰傳》。 注419 《明史》卷四《恭閔帝本紀》。 注420 《明史》卷三《太祖本紀》三。 注421 《明史》卷五《成祖本紀》一。 注422 《明史》卷三《太祖本紀》三。 注423 《明史》卷一四五《姚廣孝傳》。 注424 《明史》卷四《恭閔帝紀》,卷五《成祖紀》一,卷一四四《盛庸傳》,卷一二六《李文忠傳》,卷一二五《徐達傳》;《明史紀事本末》卷一六。 注425 《明史紀事本末》卷一八。 注426 《明史》卷一四一《方孝孺傳》。 注427 《明史》卷五《成祖本紀》一;鈔本《燕王令旨》。 注428 作者有專文討論,參閱《大公報·史地周刊》第十三期《明代的錦衣衛和東西廠》(1934年12月24日)。 注429 王世貞:《錦衣志》。 注430 《明史》卷三〇四《宦官傳序》。 注431 《明史·成祖本紀》二。 注432 同上。 注433 同上。 注434 《明史》卷三〇四《宦官傳序》。 注435 《明史》卷一三八《薛祥傳》。 注436 《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 注437 《明史》卷一六三《李時勉傳》。 注438 《明史》卷一三八《楊靖傳》附《嚴德珉傳》;卷二八五《孫傳》。 注439 《明史》卷三二八《朵顏三衛傳》。《成祖本紀》二:永樂元年三月「始以大寧地畀兀良哈」,《兵志》三同。按兀良哈為地名,在潢水(即西喇木倫Sira Muren)北。西起興安嶺,東至哈爾濱、長春等平野。南有全寧衛,更南有大寧衛。《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一九六:「二十二年五月辛卯,置泰寧、朵顏、福餘三衛指揮使司於兀良哈之地以居降胡。」明人習稱泰寧、朵顏、福余為兀良哈三衛,更節為兀良哈。兀良哈及三衛之名稱由來,詳見日本箭內亘:《兀良哈三衛名稱考》。 注440 萬言:《管邨文鈔內編》二《諸王世表序》。 注441 《明史》卷一二〇《諸王傳贊》;卷一一九《襄王傳》。 注442 《明史》卷一一九《崇王傳》。 注443 《明史》卷一一八《韓王傳》、《唐王傳》。 注444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二《明分封宗藩之制》。 注445 《明史》卷一一六《諸王傳序》。 注446 《明史》卷二一四《靳學顏傳》。 注447 《明史》卷八二《食貨志》六。 注448 《明史》卷一〇〇《諸王世表序》。 注449 《明史》卷一一九《襄王傳》附《棗陽王傳》。 注450 《明史》卷一一九《鄭王傳》。 注451 章潢:《圖書編》卷三三《論北龍帝都垣局》。 注452 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卷一〇《直隸方輿紀要序》。 注453 朱健:《古今治平略·古今都會》。 注454 謝肇淛:《五雜俎》。 注455 《明史》卷五《成祖本紀》二;卷八五《河渠志》三;卷七九《食貨志》三。 注456 《明史》卷七六《職官志》五;卷七九《食貨志》三。 注457 《明史》卷七六《職官志》五。 注458 《明史》卷七《成祖本紀》三。 注459 八年征韃靼本雅失里,十二年征瓦剌馬哈木,二十年至二十二年三征韃靼阿魯台。 注460 《明史》卷一四九《夏原吉傳》。 注461 《明史》卷一六九《胡濙傳》。 注462 《明史》卷八《仁宗本紀》。 注463 《明史》卷一〇《英宗前紀》。 注464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注465 黃道周:《博物典匯》卷一九,九邊。 注466 今熱河平泉、赤峰、朝陽等縣地。 注467 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一六《韃靼》。 注468 今綏遠托克托縣及蒙古茂明安之地。 注469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卷四二《地理志》二《山西》。 注470 元興和路,自張家口以北至內蒙古蘇尼特旗皆其境。洪武三年為府,後廢。三十年置興和守御千戶所。今察哈爾張北縣治即興和故城。 注471 《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京師》。 注472 在今察哈爾多倫縣地。 注473 《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殊域周咨錄》卷一七《韃靼》;方孔炤:《全邊略紀》卷三《宣府略》。 注474 《博物典匯》卷一九。 注475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 注476 《明太祖實錄》卷二五。 注477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二九,「元建國始用文義」條。 注478 孫宜:《洞庭集·大明初略》四:「國號大明,承林兒小明號也。」吳晗:《明教與大明帝國》,載《清華周報》三十周年紀念號。 注479 祝允明:《九朝野記》卷一。 注480 吳晗:《明教與大明帝國》。 注481 以上並據玄覽堂叢書本《昭代王章》。 注482 宋濂:《芝園續集》卷四《故岐寧衛經歷熊府君墓銘》;何喬遠:《閩書》卷七《方域志》。 注483 呂毖:《明朝小史》卷二。 注484 《明成祖實錄》卷九〇;沈德符:《野獲編》卷三〇《再僭龍鳳年號》。 注485 《明成祖實錄》卷五六、九六、二〇〇。 注486 本節參看吳晗:《明教與大明帝國》。 注487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九、卷二〇二;《明史》卷一三八《周禎傳》,卷一四〇《道同傳》。 注488 《明太祖實錄》卷七一、卷一九〇。 注489 《明太祖實錄》卷五〇;《明成祖實錄》卷三三。 注490 《明律》卷六《戶律》。 注491 《明太祖實錄》卷三〇。 注492 《明史·太祖本紀》。 注493 吳晗:《元帝國之崩潰與明之建國》五,載《清華學報》十一卷二期。 注494 《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注495 吳晗:《明代之糧長及其他》,載《雲南大學學報》第二期。 注496 《大誥三編》,遞送潘富第十八。 注497 吳晗:《明代之糧長及其他》。 注498 《明史·食貨志》一《田制》。 注499 《明史·食貨志》二《賦役》。《明太祖實錄》卷二三〇作:糧儲三千二百七十八萬九千八百餘石。《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稅糧》。 注500 《明史·食貨志·戶口》。《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天下郡縣更造賦役黃冊成,計人戶一千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五百六十一。 注501 《元史》卷九三《食貨志·農桑》。 注502 《大誥續誥》四五。 注503 《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一。 注504 《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 注505 張居正:《張太岳集》卷三九《請申舊章飭學政以掘興人才疏》。 注506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注507 《弘治大明會典》卷一一三。 注508 《明律》卷一五《兵律》。 注509 《大誥續誥》,互知丁業第三。 注510 《大誥續誥》,辨驗丁引第四。 注511 吳晗:《傳·過所·路引的歷史——歷史上的國民身份證》,載1948年1月《中國建設》月刊五卷四期。 注512 《明史》卷二八五《張以寧傳》附《秦裕伯傳》。 注513 《明史》卷一二四《擴廓帖木兒傳》附《蔡子英傳》;《明太祖實錄》卷一一〇。 注514 《明史》卷二八五《楊維楨傳》、《丁鶴年傳》。 注515 余闕:《青陽文集》卷四《楊君顯民濤集序》。 注516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卷一二六。 注517 貝瓊:《清江詩集》卷八《述懷二十二韻寄錢思復》。 注518 貝瓊:《清江詩集》卷五《秋思》。 注519 《明史》卷一三九《葉伯巨傳》。 注520 《明史》卷七一《選舉志》。 注521 黃佐:《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注522 《南廱志》卷一〇《謨訓考》。 注523 《南廱志》卷一五。 注524 《大明禮令》。 注525 《南廱志》卷一;《皇明太學志》卷七。 注526 《南廱志》卷一。 注527 《南廱志》卷一。 注528 《明史》卷一三九《錢唐傳》,卷五四《禮志》四;李之藻:《類官禮樂疏》卷二;全祖望:《鮚埼亭集》卷三五《辨錢尚書爭孟子事》;北平圖書館藏洪武二十七年刊本《孟子節文》;劉三吾:《孟子節文題辭》;容肇祖:《明太祖的孟子節文》,載《讀書與出版》二年四期。 注529 《南廱志》卷一。 注530 《南廱志》卷九。 注531 《南廱志》卷一。 注532 《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注533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一,「明史立傳多存大體」條,引葉子奇:《草木子》。按通行本《草本子》無此條。 注534 《明史》卷一三七《宋訥傳》。 注535 《南廱志》卷一、卷一〇;《明史·宋訥傳》。 注536 《南廱志》卷一〇《謹訓考》。 注537 《南廱志》卷一。 注538 《南廱志》卷一;《明史》卷六九《選舉志》。 注539 《大明會典》卷七八《學校》。 注540 《御製大誥》,社學第四四。 注541 本節參看吳晗:《明初的學校》,載1948年《清華學報》十四卷二期。 注542 《明史》卷七〇《選舉志》。 注543 宋濂:《鑾坡集》卷七《禮部侍郎曾公神道碑銘》。 注544 宋濂:《軸苑別集》卷一《送翁好古教授廣州序》。 注545 陸容:《菽園雜記》。 注546 《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 注547 《明史》卷九一《兵志》。 注548 吳晗:《明代的軍兵》,載1939年《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五卷二期。 注549 《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三。 注550 宋訥:《西隱文稿》卷一〇《守邊策略》;《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注551 《大誥武臣》,科斂害軍第九。 注552 《明太祖實錄》卷五三,卷五六;《明史》卷一五〇《郁新傳》。 注553 宋濂:《洪武聖政記》,肅軍政第四。 注554 沈德符:《野獲編》卷一七《鐵冊軍》。 注555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八六《詔令考》二。 注556 《宋史·職官志一》。 注557 司馬光:《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卷二一《乞分十二等以進退群臣上殿札子》;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三四《答袁簡齋書》。 注558 司馬光:《涑水紀聞》卷三;李攸:《宋朝事實》卷九;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二五。 注559 《舊唐書》卷八七《劉禕之傳》。 注560 明成祖永樂元年(1403)以北平布政司為北京,五年置交阯布政使司,十一年置貴州布政使司。宣德三年(1428)罷交阯布政使司,除兩京外定為十三布政使司。 注561 《明史·職官志》。 注562 《明史·胡惟庸傳》;吳晗:《胡惟庸黨案考》,載《燕京學報》十五期。 注563 宋濂:《洪武聖政記·肅軍政》第四。 注564 參看《明史·職官志》。 注565 宋濂:《洪武聖政記》;《明史》卷七四《職官志》。 注566 《明史》卷一〇八《外戚恩澤侯表序》,卷一一三《后妃列傳序》,卷三〇〇《外戚傳序》。 注567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卷一二六;《明史》卷七一《選舉志》。 注568 《明太祖實錄》卷三九。 注569 《明太祖實錄》卷八五。 注570 《明史》卷一三六《陶安傳》。 注571 《明史》卷一二九《馮勝傳》;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一。 注572 《明史》卷一三五《葉兌傳》。 注573 邱濬:《大學衍義補·都邑之建》。 注574 劉辰:《國初事跡》。 注575 黃光昇:《昭代典則》。 注576 《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卷二《太祖本紀》二。 注577 《明史·地理志》一。 注578 《明史》卷一一五《興宗孝廉皇帝傳》,卷一四七《胡廣傳》;姜清:《姜氏秘史》卷一;鄭曉:《今言》卷二七四。 注579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一三《江南》一。 注580 《明史》卷二《太祖本紀》。 注581 何喬遠:《名山藏·分藩記》一。 注582 《明史·兵志二·衛所》;《諸王傳序》。 注583 《明史·寧王傳》。 注584 《明史·太祖本紀》,洪武十年。 注585 《兵衛章》。 注586 《明史·兵制三·邊防》;祝允明:《九朝野記》卷一。 注587 《明史·晉恭王傳》,《太祖本紀》三,二十六年三月:「詔二王軍務大者始以聞。」本節參看吳晗:《明代靖難之役與國都北遷》,載1935年10月天津《益世報·史學》。 注588 《明史》卷一二四《把匝剌瓦爾密傳》,卷一二九《傅友德傳》,卷一二六《沐英傳》,卷一三二《藍玉傳》。 注589 張:《雲南機務鈔黃》,洪武十五年閏二月二十五日敕。 注590 錢謙益:《國初群雄事略》卷一一《納哈出》;《明史》卷一二九《馮勝傳》,卷一二五《常遇春傳》,卷一三二《藍玉傳》。 注591 《明史·兵志三》;嚴從簡:《殊域周咨錄》卷一七《韃靼》;方孔炤:《全邊略記》卷三;黃道周:《博物典匯》卷一九。 注592 孟森:《明元清系通紀》,《清朝前紀》。 注593 內藤虎次郎:《明奴兒干永寧寺碑考》,載《北平圖書館館刊》四卷六期。 注594 《皇明祖訓·箴戒章》。 注595 參看吳晗:《十六世紀前之中國與南洋》,載1936年1月《清華學報》十一卷一期。 注596 《明史·土司傳》。 注597 《明史·西域傳》。 注598 《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公元1501)兵部侍郎李孟暘《請實軍伍疏》:「天下衛所官軍原額二百七十餘萬。」 注599 《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公元1501)兵部侍郎李孟暘《請實軍伍疏》。 注600 按《明史·職官志》五:「計天下內外衛,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 注601 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 注602 《明史》卷六八《輿服志四》:「武臣受重寄者,征西、鎮朔、平蠻諸將軍銀印虎紐,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葉篆文。洪武中嘗用上公佩將軍印,後以公侯伯及都督充總兵官,名曰掛印將軍。有事征伐,則命總兵佩印以往,旋師則上所佩印於朝。」卷七六《職官志》五:「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征南將軍,大同曰征西前將軍,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征蠻將軍,遼東曰征虜前將軍,宣府曰鎮朔將軍,甘肅曰平羌將軍,寧夏曰征西將軍,交阯曰副將軍,延綏曰鎮西將軍(諸印洪熙元年制頒)。其在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儹運淮安者,不得稱將軍掛印。」 注603 《明史》卷一四五《張玉傳》:「帝嘗謂英國公輔有兄弟可加恩者乎?輔頓首言蒙上恩,借近侍,然皆奢侈。獨從兄侍郎信賢可使也。帝召見信曰:是英國公兄耶?趣武冠冠之,改錦衣衛指揮同知世襲。時去開國未遠,武階重故也。」 注604 敖英《東谷贅言》下:「我國初都督府軍數,太僕寺馬數,有禁不許人知。」 注605 陳衍《槎上老舌》:「祖制五府軍外人不得預聞,惟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書鄺埜向恭順侯吳某索名冊稽考,吳按例上聞,鄺惶懼疏謝。」《明史》卷六九《兵志一》:「先是京師立神機營,南京亦增設,與大小二教場同練軍士,常操不息,風雨方免,有逃籍者。憲宗命南給事御史時至二場點閱。成國公朱儀及太監安寧不便,詭言軍機密務,御史詰問名數非宜。帝為罪御史,仍令守備參贊官閱視,著為令。」 注606 《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公元1501)兵部侍郎李孟暘《請實軍伍疏》:「天下衛所官軍原額二百七十餘萬。」 注607 《大明會典》卷一二九至一三〇各鎮分例。 注608 《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四月癸酉,詔兵部凡以罪謫充軍者,名為恩軍。」 注609 陸容《菽園雜記》八:「本朝軍伍皆謫發罪人充之,使子孫世世執役,謂之長生軍。」 注610 黃佐《雙槐歲鈔》四:「齊(泰)黃(子澄)奸惡九族外親姻連亦皆編伍,有遍一縣連蔓盡而及他邦者,人最苦之。」 注611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五月乙未,詔曰:軍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為軍,亂籍以擾吾民者禁止之。」 注612 宋濂《宋學士文集》補遺三《棣州高氏先瑩石表辭》:「北兵戍南土者宗族給其衣費,謂之封樁錢。」這名稱到明代也仍沿用。 注613 《明史》卷二三《潘塤傳》:「故事每軍一,佐以余丁三。」 注614 《明史》卷二〇五《李遂傳》:「嘉靖三十九年(公元1560)江北河池營卒以千戶吳欽革其幫丁,驅而縛之竿。幫丁者操守卒給一丁資往來費也。」 注615 《明史》卷一七七《李秉傳》:「景泰二年(公元1451)言:軍以有妻者為有家,月餉一石。無妻者減其四。即有父母兄弟而無妻,概以無家論,非義,當一體增給。從之。」同書卷二〇五《李遂傳》:「舊制南軍有妻者月糧米一石,無者減其四。春秋二仲月米石折銀五錢。」 注616 《明史》卷一八五《吳世忠傳》:「弘治十一年(公元1498)言:國初設七十二衛,軍士不下百萬。」同書卷八九《兵志》一:「嘉靖二十九年(公元1550)吏部侍郎王邦瑞攝兵部,因言:『國初京營勁旅不減七、八十萬。』」 注617 《明史》卷一八一《李東陽傳》,同書卷一九三《費宏傳》:「太倉無三年之積,而冗食日增,京營無十萬之兵,而赴工不已。」卷一九四《梁材傳》:「嘉靖六年(公元1527)時修建兩宮七陵,役京軍七萬,大役頻興,役外衛班軍四萬六千人,郭勛籍其不至者,責輸銀雇役,廩食視班軍。」 注618 《明史》卷一八〇《張寧傳》:「景泰七年言:京衛帶俸武職,一衛至二千餘人,通計三萬餘員,歲需銀四十八萬,米三十六萬,他折俸物動經百萬。耗損國儲,莫甚於此。而其間多老弱不嫻騎射之人。」 注619 《明史》卷二七五《解學龍傳》:「天啟二年(公元1622)疏言:國初文職五千四百有奇,武職二萬八千有奇。神祖時文增至一萬六千餘,武增至八萬二千餘。今不知又增幾倍?」 注620 《明成祖實錄》卷六八:「永樂五年(公元1407)六月辛卯,御史蔣彥祿言:國家養軍士以備攻戰。暇則教之,急則用之。今各衛所官夤緣為奸,私家役使,倍蓰常數。假借名義以避正差,賄賂潛行,互相蔽隱。」 注621 《明史》卷一七七《年富傳》:「英國公張懋及鄭宏各置莊田於邊境,歲役軍耕種。」 注622 王鏊《王文恪公文集》卷一九《上邊議八事》:「今沿邊之民,終年守障,辛苦萬狀。而上之人又百方誅求,雖有屯田而子粒不得入其口,雖有月糧而升斗不得入其家,雖有賞賜而或不得給,雖有首級而不得為己功。」《明史》卷一八二《劉大夏傳》:「弘治十七年召見大夏於便殿……問軍,對曰:窮與民等。帝曰:居有月糧,出有行糧,何故窮?對曰:其帥侵克過半,安得不窮!」《明英宗實錄》卷一二六:「正統二年十月辛亥,直隸巡按御史李奎奏:沿海諸衛所官旗,多克減軍糧入己,以致軍士艱難,或相聚為盜賊,或興販私鹽。」 注623 《明史》卷一六四《曹凱傳》:「景泰中擢浙江右參政。時諸衛武職役軍辦納月錢,至四千五百餘人。」同書卷一八〇《汪奎傳》:「成化二十一年言:內外座營監槍內官增置過多,皆私役軍士,辦月錢。多者至二三百人。武將亦多私役健丁,行伍惟存老弱。」甚至余軍亦被私役,《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六:「正統十四年十二月壬申,兵科給事中劉斌奏:近數十年典兵官員既私役正軍,又私役余丁。甚至計取月錢,糧不全支。是致軍士救饑寒之不暇,尚何操習訓練之務哉!」 注624 《明英宗實錄》卷四六:「正統三年九月丙戌,行在兵部奏:天下都司衛所發冊坐勾逃故軍士一百二十萬有奇。今所清出,十無二三。未幾又有逃故,難以遽皆停止。」 注625 《籌海圖編》卷一一《實軍伍》,兵部尚書張時徹云:「(衛軍)無妻者輒罷革。」《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軍士應起解者皆僉妻。」 注626 《大明會典》卷一五五《兵部三八·軍政二·冊單》:「凡大造之年,除軍黃總冊照舊攢造外,又造兜底一冊,細開各軍名貫,充調來歷,接補戶丁,務將歷年軍冊底查對明白,毋得脫漏差錯。又別造類姓一冊;不拘都圖衛所,但系同姓者摘出類編。又別造類衛一冊,以各衛隸各省,以各都隸各衛,務在編類詳明,不許混亂。其節年問發永遠新軍亦要附入各冊,前葉先查概縣軍戶總數以遞合圖,以圖合都,以都合縣。不許戶存戶絕,有無勾單,務尋節年故牘,補足前數。每於造冊之年,另造一次,有增無減,有收無除。每縣每冊各造一樣四本,三本存各司府州縣,一本送乒部備照。冊高闊各止一尺二寸,不許寬大,以致吏書作弊。」按軍黃《明史》及《明史稿·兵志》均作軍貫,今從《會典》。 注627 《明史》卷九二《兵志》,清理軍伍。同書卷一三八《陳修傳》:「翟善遷吏部尚書,帝欲除其家戍籍。善曰:戍卒宜增,豈可以臣破例。帝益以為賢。」 注628 《明史》卷一四二《陳彥回傳》:「彥回莆田人。父立誠為歸安丞,被誣論死,彥回謫戍雲南,家人從者多道死,惟彥回與祖母郭在。會赦又弗原,監送者憐而縱之,貧不能歸,依鄉人知縣黃積良。……彥回後擢徽州知府。……當彥回之戍雲南也,其弟彥囦亦戍遼東。至是詔除彥回籍。」按以罪謫戍者,如罪不至全家,經請求得由子弟代役,《明史》卷一四三《高巍傳》:「由太學生試前軍都督府左斷事,……尋以決事不稱旨當罪,減死戍貴州關索嶺。特許弟侄代役,曰旌孝子也。」《周縉傳》:「遣戍興州,有司遂捕縉械送戍所。居數歲,子代還。」 注629 《明史》卷二八一《趙豫傳》,同上《張宗璉傳》:「朝遣李立理江南軍籍,檄宗璉自隨。立受黠軍詞,多逮平民實伍。」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三三《崔巡撫辯誣記》:「宣德初所謂軍政條例始行於天下。御史李立往理蘇、常等府。立既刻薄,濟以蘇眔張徽之凶暴,專欲括民為軍。民有與辯者,徽輒怒曰:汝欲為鬼耶?抑為軍耶?一時被誣與死杖下者,多不可勝數。蘇人恨入骨髓。然畏其威,莫敢與抗也。」 注630 顧起元:《客座贅語》二《勾軍可罷》:「南都各衛軍在衛者,余嘗於送表日見之。尪羸飢疲,色可憐,與老稚不勝衣甲者居大半。平居以壯儀衛,備國容猶不足,脫有事而責其效一臂力,何可得哉!其原繇尺籍,皆系祖軍,死則其子孫或其族人充之,非盲瞽廢疾,未有不編於伍者。又戶絕必清勾,勾軍多不樂輕去其鄉,中道輒逃匿,比至又往往不習水土,而病且死。以故勾軍無虛歲而什伍日虧。且勾軍之害最大,一戶而株累數十戶不止。比勾者至衛所,官衛又以需索困苦之,故不病且死,亦多以苦需索而竄。」 注631 《明史》卷一四五《朱能傳》:「朱勇以南北諸衛所軍,備邊轉運,錯互非便。請專令南軍轉運,北軍備邊。」 注632 《劉忠宣公集》卷一《乞休疏》中語。 注633 《明史》卷一六五《丁眗傳》:「當是時浙閩盜所在剽掠為民患,將帥率玩寇,而文吏勵民兵拒賊往往多斬獲。閩則有張英王得仁之屬,浙江則金華知府石瑁擒遂昌賊蘇才。處州知府張佑擊賊眾,擒斬千餘人。」 注634 《明史》卷一六五《葉禎傳》。卷一七七《葉盛傳》:「天順二年巡撫兩廣,時兩廣盜賊蜂起,所至破城殺將,諸將怯不敢戰,殺平民冒功,民相率從賊。」 注635 狼兵和土兵是湖南、廣西一帶土司的軍隊,參看《明史》卷三一〇《土司傳》和毛奇齡《蠻司合志》。 注636 《明史》卷一八七《洪鐘傳》:「正德五年,保寧賊起。官兵不敢擊,潛躡賊後,馘良民為功,土兵虐民尤甚。時有謠曰:賊如梳,軍如篦,土兵如鬀。」 注637 《明史》卷一八七《陳金傳》:「正德六年,江西盜起。金以所屬郡兵不足用,奏調廣西狼土兵,累破劇賊。然所用目兵,貪殘嗜殺,剽掠甚於賊。有巨族數百口闔門罹害者。所獲婦女率指為賊屬,載數十艘去。民間謠曰:土賊尤可,土兵殺我。金亦知民患之,方倚其力不為禁。」 注638 蒙古降人和內地的土著蒙古人。 注639 顧炎武《亭林文集》卷六《兵制論》:「正德末始令郡縣選民壯。弘治中制里僉二名若四五名。有調發官給行糧。正德中計丁糧編機兵銀,人歲食至七兩有奇,悉賦之民。此之謂機(兵)快(手)民壯,而兵一增,制一變。又久備益弛,盜發雍豫,蔓延數省,民兵不足用,募新兵,倍其糈,以為長征之軍,而兵再增,制再變。屯衛者曰:我烏知兵,轉漕耳。守御非吾任也。故有機壯而屯衛為無用之人。民壯曰:我烏知兵,給役耳。調發非吾任也。故有新募而民壯為無用之人。」 注640 《明史》卷一五七《楊鼎傳》:「也先將寇京師,詔以監察御史募兵兗州。」同書卷一六《石瑋傳》:「景帝即位,出募天下義勇。」卷一七五《白圭傳》:「陷土木脫還,景帝命往澤州募兵。」按同書卷一六四《左鼎傳》:「初京師戒嚴,募四方民壯分營訓練,歲久多逃,或赴操不如期。建議編之尺籍。(練)綱等言:召募之初,激以忠義,許事定罷遣。今展轉輪操,已孤所望。況其逃亡,實迫寒餒。豈可遽著軍籍!邊方多故,倘更召募,誰復應之。詔即除前令。」此為景泰四年事,距召募入伍時已五年。似乎這次所募的大部分是各地民壯,雖未著錄於中央軍籍,卻已入伍四五年,編營訓練,其性質和後來的兵相同了。至於《楊鼎傳》和《白圭傳》所記的募兵,當即為和軍對稱並行的兵,並非地方的民壯。又募兵須由中央,地方長官不得擅募。《明史》卷一六四記李信以擅募被劾可證:「景泰中曹凱擢浙江右參政。鎮守都督李信擅募民為軍,糜餉萬餘石。凱劾奏之。信雖獲宥,諸助信募軍者皆獲罪。」傳中軍當作兵。 注641 《明史》卷二〇五《李遂傳》:「振武營者(南京)兵部尚書張鏊募健兒以御倭,素驕悍。(以給餉逾期譁變)遂奏調振武軍護陵寢,一日散千人。」 注642 《明史》卷一九九《鄭曉傳》:「募鹽徒驍悍者為兵。」 注643 《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朱先募海濱鹽徒自為一軍。」 注644 《明史》卷二一二《俞大猷傳》:「嘉靖四十二年,惠州府參將謝敕與伍端溫七戰失利,以俞家軍至恐之。」 注645 《明史》卷二〇四《翟鵬傳》:「嘉靖二十一年,起鵬宣大總督。……修邊牆……得地萬四千九百餘頃。募軍千五百人,人給五十畝,省倉儲無算。」 注646 《明史》卷二五一《蔣德璟傳》:「文皇帝設京衛七十二,計軍四十萬。畿內八府軍二十八萬,又有中都、大寧、山東、河南入衛班軍十六萬,春秋入京操演。深得居重馭輕之勢。且自來征討,皆用衛所官軍,嘉靖末始募兵,遂置軍不用,至加派日增,軍民兩困。」 注647 《明史》卷二三七《馮應京傳》:「遼陽陷,時議募兵。何棟如自請行。遂齎帑金赴浙江,得六千七百人。……所募兵畏出關,多逃亡。」 注648 《明史》卷二五九《熊廷弼傳》:「劉國縉募遼人為兵,所募萬七千人,逃亡過半。」並參閱《熊襄愍公集》卷四《新兵全伍脫逃疏》。 注649 《明史》卷二六四《李夢辰傳》:「崇禎六年冬……累遷本科給事中。復言:將驕軍悍,鄧盇、張外嘉之兵弒主而叛,曹文詔、艾萬年之兵望賊而奔,尤世威、徐來朝之兵離汎而遁。今者張全昌、趙光遠之兵且倒戈為亂矣。滎澤劫庫殺人,偃師列營對壘,且全昌等會剿豫賊,隨處逗留,及中途兵變,全昌竟東行,光遠始西向。驕抗如此,安可不重治。帝頗采其言。」 注650 《明史》卷一五七《柴車傳》:「宣德六年,山西巡按御史張勖言:大同屯田多為豪右占據。命車往按得田幾二千頃,還之軍。」卷一七六《商輅傳》:「塞上腴田率為勢豪占據,輅請核還之軍。」卷一五五《蔣貴傳》:「成化十年,蔣琬上言:大同、宣府諸塞腴田,無慮數十萬,悉為豪右所占。」卷一八〇《張泰傳》:「弘治五年泰言:甘州膏腴地,悉為中官武臣所據,仍責軍稅。城北草湖,資戍卒牧馬,今亦被占。」卷二六二《孫傳庭傳》:「崇禎九年……西安四衛舊有屯田二萬四千餘頃,其後田歸豪右,軍盡虛籍。」 注651 侯朝宗《壯悔堂文集》卷四《代司徒公屯田奏議》:「(諸閫帥蔭職以)肥區歸己,而以其瘠磽者移之軍士,久則竄易厥籍,而糧彌不均。於是不得不寄甲於勢要,而欺隱遂多。欺隱多於是不得不攤稅於佃軍,而包賠愈苦。流病相仍,非朝伊夕,人鮮樂耕,野多曠土,職此之繇。」 注652 《明史》卷二〇八《黎貫傳》:「嘉靖二年疏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萬,而今損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三萬,而今損二百五十萬。以歲入則日減,以歲出則日增。」 注653 《明史》卷二〇〇《孫應奎傳》:「俺答犯京師後,羽書旁午徵兵餉。應奎乃建議加派,自北方諸府暨廣西、貴州外,其他量地貧富,驟增銀一百十五萬有奇,而蘇州一府乃八萬五千。」 注654 《明史》卷二二四《宋纁傳》:「萬曆十四年遷戶部尚書。言:邊儲大計,最重屯田、鹽策。近諸邊年例銀增至三百六十一萬,視弘治初八倍。」 注655 《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傳》:「萬曆十四年進士……累遷戶科都給事中,上籌劃邊餉議言:諸邊歲例,弘正間止四十三萬,至嘉靖則二百七十餘萬,而今則三百八十餘萬。」 注656 《明史》卷二二〇《王遴傳》:「故事戶部銀專供軍團,不給他用。帝大婚,暫取濟邊銀九萬兩為織造費。至是復欲行之,遴執爭。未幾詔取金四千兩為慈寧宮用,遴又力持,皆不納。」卷二三七《萬象春傳》:「皇女生,詔戶部光祿寺各進銀十萬兩,象春力諫不聽。」卷二二〇《趙世卿傳》:「福王將婚,進部帑二十七萬,猶以為少。……至三十六年七公主下嫁,宣索至數十萬。世卿引故事力爭,詔減三之一。世卿復言:陛下大婚止七萬,長公主下嫁止十二萬,乞陛下再裁損,一仿長公主例。帝不得已從之。」卷二四〇《朱國祚傳》:「萬曆二十六年詔旨採辦珠寶二千四百萬,而天下賦稅之額乃止四百萬。」《王德完傳》:「今皇長子及諸王冊封冠婚至九百三十四萬,而袍服之費復二百七十餘萬。」卷二四〇《張問達傳》:「帝方營三殿,采木楚中,計費二百二十萬有奇。」 注657 《明史》卷二三〇《汪若霖傳》:「萬曆三十六年巡視庫藏,見老庫止銀八萬,而外庫蕭然。諸邊軍餉積逋至百餘萬。」 注658 《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傳》:「萬曆二十八年起任工科,極陳國計匱乏,言:近歲寧夏用兵費百八十餘萬,朝鮮之役七百八十餘萬,播州之役二百餘萬。」按畢自嚴所記與此不同,《石隱園藏稿》卷六《清查九邊軍餉疏》:「征盋拜之費用過一百餘萬,兩次征倭之費用過五百九十五萬四千餘兩,征播之費用過一百二十二萬七千餘兩。」 注659 《明史》卷二七五《楊文弱集》卷一,萬曆四十七年九月,《請立兵冊清查遼餉確數稿》:「新兵原食一兩二錢,今遞加至一兩八錢。舊兵原食四錢,今遞加至一兩二錢。新兵遞加,往開元等一兩八錢,往鐵嶺等一兩六錢。舊兵遞加,其上等一兩二錢,中等者八錢。」天啟元年六月《三覆議山東河北增兵用餉稿》:「定遼西新舊兵例分為五等,一等月給銀二兩,二等月給銀一兩八錢,三等月給銀一兩五錢,四等月給銀一兩二錢,五等月給銀八錢。」 注660 《明史》卷二五六《畢自嚴傳》:「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天下田賦,自嚴不能止。於是舊增五百二十萬之外,更增百六十五萬有奇,天下益耗矣。」卷二五七《梁廷棟傳》:「畝加九厘之外,再增三厘,於是增賦百六十五萬有奇,海內益怨咨。」按卷二五二《楊嗣昌傳》:「神宗末年增賦五百二十萬,崇禎初再增百四十萬。統名遼餉。」作百四十萬,誤。 注661 《明史》卷一三九《錢唐傳》,卷五四《禮志四》,李之藻《領宮禮樂疏》卷二,全祖望《鮚琦亭集》卷三五辨錢尚書爭孟子事,北平圖書館藏洪武二十七年刊本《孟子節文·劉三吾孟子節文題辭》:「《孟子》一書,中間詞氣之間抑揚太過者八十五條。其餘一百七十餘條,悉頒之中外校官,俾讀是書者知所本旨。自今八十五條之內,課士不以命題,科舉不以取士,壹以聖賢中正之學為本。」 注662 「非為」是明太祖的口頭和文字上常用術語,含有特別內容,和他常用的「異為」、「他為」同義。 注663 《唐會要·關市》。 注664 《經世大典序錄·賦典·鈔法》,《元史·食貨志·鈔法》、《新元史·食貨志·鈔法》並同。疑均有誤,說詳後文《釋錠》。 注665 世祖以後歷朝所鑄錢,如世祖朝之大朝通寶錢,大朝通寶銀錢,至元通寶錢,至元通寶蒙古新字錢。成宗之元貞通寶錢、銀錢、折二錢、蒙古新字折二錢、大德通寶錢、折二錢、蒙古新字當三錢。仁宗之皇慶元寶錢、銀錢、皇慶通寶錢、延袼元寶錢、延祐占三年大昊天寺錢。英宗之至治元寶錢、至治通寶錢。泰定帝之泰定通寶錢、致和元寶錢。文宗之天曆元寶錢、至順元寶錢、至順通寶錢。順帝之元統元寶錢、至元通寶錢、至元戊寅香殿錢、普慶寺寶等錢。後二者蓋以備布施佛寺之用,為菩薩供養錢,非民間通用之貨幣也。說詳日人奧平昌洪《東亞泉志》十一。 注666 《元史》卷五《世祖紀》。《元朝名臣事略》卷四《平章魯國文貞公神道碑》:「或請加包銀江南,公曰:『包銀出於河朔未平……至憲廟定製戶率賦銀四兩,中統惟聽如數入鈔,實輕其舊之半。」 注667 參看沙海昂注、馮承鈞譯:《馬可·波羅行紀》第九十五章「大汗用樹皮所造之紙幣通行全國」。 注668 詔文由姚燧草,見《元文類》卷九,其後至正行銅錢詔文語多襲此。 注669 葉子奇:《草木子》卷三。權衡:《庚申外史》:「至正十年,戶部尚書薛世南武子春知脫脫有意於興作庶事,建言謂至元鈔法經久當變制,宜為中統交鈔法,交鈔貫文與銅錢子母相權並用。脫脫奏用其言,立寶泉提舉司,鑄至正通寶錢。」 注670 《元史》卷一百四十六《耶律楚材傳》。 注671 《元史·張惠傳》。 注672 《秋澗集》卷五十八。 注673 《元史·世祖紀》。 注674 《元史·兵志》「兵制」條。 注675 《元典章》卷三十四「出征」條。 注676 《元經世大典·工典總敘》。 注677 蘇天爵:《元文類》卷四十二。 注678 《秋澗集》卷九。 注679 《元史·世祖紀》。 注680 《黃文獻公集》卷八。 注681 《元文類》卷四十一。 注682 《元史·食貨志·稅糧》。 注683 《明史·食貨志·戶口》。 注684 《明史·賦役》。 注685 《大明會典》卷一百八十八《工匠一》。 注686 《大明會典》卷十九《戶口一》。 注687 劉昌:《懸笥瑣探》。 注688 《蘇州府志》。 注689 《松江府志》。 注690 《武進縣誌》。 注691 沈德符:《野獲編》卷十九。 注692 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十。 注693 《大明會典》卷一百八十九。 注694 《明史》卷一百三十八《薛祥傳》。 注695 《明史》卷一百五十一。 注696 《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 注697 《大明會典》卷一百八十九;《明史·嚴震直傳》。 注698 《明英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三。 注699 《明宣宗實錄》卷十三。 注700 《明英宗實錄》卷一百九十九。 注701 《明英宗實錄》卷二十七。 注702 《明英宗實錄》卷四十九。 注703 《明英宗實錄》卷八十。 注704 《明英宗實錄》卷二。 注705 《大明會典》卷十九。 注706 《大明會典》卷十九。 注707 《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注708 《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注709 《戒庵漫筆》。 注710 《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注711 《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注712 《大明會典》卷一八九。 注713 《明史·食貨志六》。 注714 《明史》卷九十二《兵志》。 注715 《明史》卷一百九十四。 注716 《明史》卷一百五十七。 注717 《大明會典》卷二十。 注718 根據《萬曆會典》。參看梁方仲:《明代戶口田地及田賦統計》第十七、二十及第二十一表。 注719 天津《益世報·史學》第十二、三期。 注720 國立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五卷第二期。 注721 南京《中央日報·史學》第三期。 注722 彭大雅、徐霆:《黑韃事略》。 注723 李志常:《長春真人西遊記》上。 注724 《黑韃事略》。 注725 《元史》卷一八七《烏古孫良楨傳》。 注726 《蒙兀兒史記》卷二二《帖木格斡惕赤斤傳》,卷三三《拖雷傳》。 注727 《元文類》卷五七,宋子貞:《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 注728 《蒙韃備錄·風俗》。 注729 《蒙韃備錄·祭祀》。 注730 《蒙韃備錄》卷七二《祭祀志·郊祀上》。 注731 《蒙韃備錄》卷七四《宗廟上》。 注732 《黑韃事略》。《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傳》作灼羊胛:「帝每征討必令楚材卜,帝亦自灼羊胛以相符應。」《元文類》宋子貞撰《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一燒羊胛骨:「每出征必令公預卜吉凶,上亦燒羊胛骨以符之。」《蒙韃備錄》作燒羊胛骨:「凡占卜吉凶,進退殺伐,每用羊骨扇以鐵椎火椎之,看其兆坼,以決大事,類龜卜也。」 注733 箭內亘:《蒙古庫利爾台之研究》。 注734 《蒙韃備錄》。 注735 《元史》卷一四九《郭寶玉傳》。 注736 《黑韃事略》。 注737 《蒙韃備錄·婦女》。 注738 《黑韃事略》。 注739 《蒙韃備錄·軍政》。 注740 《黑韃事略》。 注741 《元史》卷一五八《許衡傳》。 注742 《陵川文集》卷三二《立政議》。 注743 《元史·耶律楚材傳》,《王文統傳》。 注744 《元史》卷一二五《高智耀傳》。 注745 《元史》卷四四《順帝紀》。 注746 《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職制上》。 注747 同上。 注748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〇《元諸帝多不習漢文》。 注749 陶宗儀:《輟耕錄》卷二。 注750 《元史》卷三《泰定帝紀》。 注751 《元史》卷二《成宗紀》。 注752 《廿二史劄記》卷三《色目人隨便居住》。 注753 《元典章》卷二三《戶部九·蒙古軍人立社》。 注754 《元典章·勸農立社事理》。 注755 錢大昕:《養新錄》卷九。 注756 《元史》卷八五《百官志序》;《元史》卷三九《世祖紀》。 注757 《元史》卷二五《仁宗紀》。 注758 《元史》卷一八六《成遵傳》。 注759 《元史》卷一四〇《太平傳》。 注760 《元史》卷一四一。 注761 《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傳》。 注762 《元史》卷九八《兵志》。 注763 《元史》卷一九《成宗紀》。 注764 《元史》卷三二《泰定帝紀》。 注765 《元史》卷六《世祖紀》。 注766 《元史》卷二一《成宗紀》。 注767 《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衛禁》。 注768 《元史》卷二三《武宗紀》。 注769 《元史》卷二四。 注770 《元史》卷二〇五《鐵木迭兒傳》。 注771 《元史》卷三〇《順帝紀》。 注772 《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職制上》。 注773 《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殺傷》。 注774 《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六》。 注775 《元史》卷七《世祖紀》。 注776 《元史》卷三八《順帝紀》。 注777 《元史》卷二〇《成宗紀》。 注778 《元史》卷二一《成宗紀》。 注779 《元史》卷八二《選舉志》。 注780 《元史》卷一〇《世祖紀》。 注781 《元史》卷八一《選舉志·科舉》。 注782 同上。 注783 同上。 注784 《元史》卷八一《選舉志·學校》。 注785 《元史》卷七八《輿服志》。 注786 《元史》卷一四《世祖紀》。 注787 《元史》卷一九《成宗紀》。 注788 《元史》卷一三《世祖紀》。 注789 《元史》卷七《世祖紀》。 注790 《元史》卷一四九《耶律留哥傳》。 注791 《元史》卷六《世祖紀》。 注792 《元史》卷一一。 注793 《元史》卷一三。 注794 《元史》卷一八〇《趙世延傳》。 注795 《元典章》卷二。 注796 《宋史紀事本末》卷一〇〇《蒙古立國之制》。 注797 《元史》卷一四六。 注798 同上。 注799 《元史》卷一八九《趙復傳》;《元文類》卷三四,姚燧:《序江漢先生死生》。 注800 《元史》卷一六三《張雄飛傳》。 注801 《元史》卷一五一《石抹孛迭兒傳》。 注802 徐大焯:《燼餘錄》。 注803 《元典章》卷五七《禁夜》。 注804 《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禁令》。 注805 《元典章》卷五七《禁夜》。 注806 《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禁令》。 注807 《元典章》卷五七《禁聚眾》。 注808 《元史》卷一六《世祖紀》。 注809 《元史》卷二七《英宗紀》。 注810 《元史》卷三九《順帝紀》。 注811 參看《宋史紀事本末》卷一〇四《李眎之納》;《元史》卷二〇六《叛臣傳》、《李眎傳》、《王文統傳》。 注812 《元史》卷一五五《史天澤傳》。 注813 《元史》卷一五六《董文炳傳》。 注814 《元史》卷一五五《史格傳》。 注815 《元文類》卷二一,虞集:《元帥張忠獻王廟碑》;卷四九,虞集:《翰林學士承旨董公(文用)行狀》。 注816 《元史》卷一〇《世祖紀》。 注817 《元史》卷二四《仁宗紀》。 注818 《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紀》。 注819 《元史》卷三二。 注820 《元史》卷一五《世祖紀》。 注821 《元史》卷四三。 注822 《元史》卷一五四《鄭鼎傳》。 注823 《元史》卷一八四《韓元善傳》。 注824 《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傳》。 注825 《元史》卷一八七。 注826 《經世大典序錄政典總序》,《元文類》卷四一。 注827 《元史》卷一六八《陳天祥傳》。 注828 《元史》卷一四《世祖紀》。 注829 《元史》卷一五《世祖紀》。 注830 《元史》卷三九《順帝紀》。 注831 《元史》卷一四《世祖紀》。 注832 《元史》卷四五《順帝紀》。 注833 《元史》卷一七二。 注834 《元史》卷一九〇《陳孚傳》。 注835 《元史》卷一八一《元明善傳》。 注836 《元史》卷一八四《王都中傳》。 注837 《元史》卷一九二《王艮傳》。 注838 《元史》卷二三《武宗紀二》。 注839 《元史》卷二八《英宗紀》。 注840 《元史》卷九二《百官志·科目》。 注841 《元史》卷一八七《貢師泰傳》。 注842 《元史》卷一八七《周伯琦傳》。 注843 《元史》卷三九《順帝紀》。 注844 《元史》卷一八二《許有壬傳》。 注845 《元史》卷三九《順帝紀》。 注846 《元史》卷一三八《脫脫傳》。 注847 權衡:《庚申外史》。 注848 屠寄:《蒙兀兒史記》卷二二。 注849 《蒙兀兒史記》卷三四《拙赤列傳》。 注850 《蒙兀兒史記》卷三二《察阿歹諸王列傳》。 注851 《蒙兀兒史記》卷四《斡哥歹可汗本紀》。 注852 《蒙兀兒史記》卷三三《拖雷列傳》。 注853 《蒙兀兒史記》卷三二《察阿歹諸王列傳》。 注854 《蒙兀兒史記》卷五六《阿里不哥傳》。 注855 《蒙兀兒史記·海都傳》。諸王貴戚分賜漢地食邑情形詳見:《蒙兀兒史記》卷四《斡哥歹可汗本紀》「三八年六月」條。 注856 《蒙兀兒史記》卷二三《德薛禪傳》。 注857 《元史》卷九五《食貨志三·歲賜》。 注858 《元史》卷二《太宗紀》。 注859 《元史》卷二二《成宗紀》。 注860 《元史》卷一七三《馬紹傳》,卷一一五《裕宗傳》。 注861 《元史》卷一三《世祖紀》。 注862 《元史》卷一二。 注863 《元史》卷二二《成宗紀》。 注864 《元史》卷九五《食貨志·歲賜》。 注865 《元史》卷一一九《木華黎傳》,卷一二〇《朮赤傳》,卷一五二《齊榮顯傳》,卷一五三《王玉汝傳》。 注866 《元史》卷一五五《史天澤傳》。 注867 《元史》卷一二一《畏答兒傳》。 注868 《元史》卷一三五《鐵哥術傳》。 注869 《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傳》。 注870 《元史》卷一二三《闊闊不花傳》。 注871 《元史》卷九五《食貨志三·歲賜》。 注872 《元史》卷一八《成宗紀》。 注873 《元史》卷一一九《木華黎傳》。 注874 姚燧:《牧庵集》卷一二《中書左丞李公(恆)家廟碑》。 注875 劉因:《靜修文集》卷一六《澤州長官段公墓碑銘》。 注876 《元史》卷三二《文宗紀》。 注877 《元史》卷一二八《相威傳》。 注878 《元史》卷一五《世祖紀》。 注879 《元史》卷四三、四六《順帝紀》。 注880 《元史》卷一一七《寬徹普化傳》、《帖木兒不花傳》。 注881 《元史》卷一七六《王倚傳》。 注882 《元史》卷一二四《孟速思傳》,卷一二五《布魯海牙傳》。 注883 《元史》卷一四《世祖紀》。 注884 《元史》卷一三七《馬紹傳》。 注885 《元史》卷一三七《察罕紀》。 注886 《元史》卷一九《成宗紀》。 注887 《元史》卷八九《百官志》。 注888 《牧庵集》卷一四。 注889 《元史》卷一六《世祖紀》。 注890 《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職制上》。 注891 《元史》卷二四《武宗紀》。 注892 《元史》卷二五《仁宗紀》:「延祐三年正月增置晉王部斷事官四員。」 注893 《經世大典序錄·投下》。 注894 《元史》卷一六八《陳祐傳》。 注895 《元史》卷一二四《忙哥撒兒傳》。 注896 《元史》卷一二六《廉希憲傳》。 注897 《元史》卷一二九《李恆傳》。 注898 《元史》卷八二《選舉志》。 注899 《元史》卷一五五《史天澤傳》。 注900 《元史》卷一三八《脫脫傳》。 注901 《元史》卷一六七《張礎傳》。 注902 《元史》卷一一《世祖紀》。 注903 《元史》卷二一《成宗紀》。 注904 《元史》卷二六《仁宗紀》。 注905 《元史》卷一七三《崔彧傳》。 注906 《元史》卷九九《兵志》。 注907 《元史》卷一九《成宗紀》。 注908 《元典章》卷二五《戶部》一一《影避》。 注909 《元典章》卷二五《戶部》一一《影避》。 注910 《通制條格》卷三。 注911 《元史》卷一六三。 注912 《元史》卷一二《世祖紀》。 注913 姚燧:《牧庵集》卷一〇《故提舉太原鹽使司徐君神道碑》。 注914 《元史》卷二二《武宗紀》。 注915 《元史》卷三三《文宗紀》。 注916 《元史》卷二二《武宗紀》。 注917 《元史》卷三五《文宗紀》。 注918 《元史》卷二五《仁宗紀》。 注919 《元史》卷三四《文宗紀》。 注920 《元史》卷三三《文宗紀》。 注921 《元史》卷二七《英宗紀》。 注922 《元史》卷三九《順帝紀》。 注923 《元史》卷二六《仁宗紀》。 注924 《元史》卷三二《文宗紀》。 注925 《元史》卷三四《文宗紀》。 注926 《元史》卷三二《文宗紀》。 注927 《元史》卷三八《順帝紀》。 注928 《元史》卷三九《順帝紀》。 注929 《元史》卷四一《順帝紀》。 注930 《元史》卷二三《武宗紀》。 注931 《元史》卷三五《文宗紀》。 注932 《元史》卷三九《順帝紀》。 注933 《元史》卷三四《文宗紀》。 注934 《元史》卷一九《成宗紀》。 注935 《元史》卷二四《仁宗紀》。 注936 《黑韃事略》。 注937 《黑韃事略》。 注938 柯劭忞:《新元史》卷七三《食貨志》,《斡脫官錢》。 注939 王惲:《中堂事記》。 注940 《新元史》卷七三《食貨志》。 注941 《元史》卷五《世祖本紀》;《新元史》卷七三《食貨志》。 注942 《元史》卷六《世祖紀》;《新元史》卷七三《食貨志》。按,斡脫所,《元史·世祖紀》作至元九年立。 注943 《牧庵集》卷一三。 注944 《元史》卷一八《成宗紀》。 注945 《菊潭集》卷二。 注946 《新元史》卷七三《食貨志》;《元典章》卷二七《戶部》,「斡脫錢為民者倚閣」。 注947 《新元史》卷七三《食貨志》;《元典章》,卷二七《戶部》,「斡脫錢為民者倚閣」。 注948 《陵川文集》卷三二《河東罪言》。 注949 《陵川文集》卷三二《河東罪言》。 注950 《元史》卷二五《仁宗紀》。 注951 《元史》卷二《太宗紀》。 注952 《元史》卷二四《仁宗紀》。 注953 《元史》卷二一《成宗紀》。 注954 《元史》卷二〇《成宗紀》。 注955 《元史》卷一九。 注956 《元典章》卷三。 注957 孛術魯翀:《菊潭集》卷二《參知政事王公神道碑》。 注958 《元史》卷一五《世祖紀》。 注959 《通制條格》卷三。 注960 《元史》卷一五七《張文謙傳》。 注961 《元史》卷一四四《星吉傳》。 注962 《蒙韃備錄》。 注963 《黑韃事略》。 注964 《黑韃事略箋證》。按王國維於《黑韃事略》「鎮海」條下註:「彭氏雲鎮海回回人,案《元史》本傳云:鎮海怯烈台氏。」然頗有可疑者。本傳言鎮海從太祖同飲斑朱尼河水,則怯烈部未滅之前鎮海已事太祖,一可疑也。此書言文書行於回回者則用回回字,鎮海主之,行於漢人、契丹、女真諸亡國者只用漢字,移刺楚材主之。卻又於後面日月之後,鎮海親書回回字雲付與某人,以互相檢眒,是鎮海不獨精通回回文字,亦當略知漢文,如系蒙古克烈部人,恐未易辦此,二可疑也,以《元史》以鎮海為怯烈台氏為疑。並引《蒙韃備錄》回鶻田姓一條,列舉數證,以鎮海為回回人,即《蒙韃備錄》之田姓。晗按《元史·鎮海傳》以鎮海為怯烈部人者確誤,鎮海實田姓,元程鉅夫《雪樓文集》卷一九《趙國公田府君神道碑銘》:「父諱子成,隨父(嗣叔)攻城破柵,常為士卒先,說其帥田鎮海曰:俘多百工有技藝,宜存之備任使。鎮海言之上,上以為然,命閱實。」可證。《新元史·鎮海傳》:「從征乃蠻,又從攻西遼,七年從太祖伐全,師次撫州,與金將忽察虎戰,流矢中左臂,裹創復戰,竟拔其城。」是則鎮海不特為商人,為執政,且曾為戰將,確曾從伐金,與程碑合。《新元史》以此正舊史之誤,改為:「鎮海怯烈氏,或曰本田氏,至漠北始改為怯烈氏。或曰當時同名者三人,以管屯田,故稱田鎮海雲。」然猶模稜其辭。今為附考於此,以證王說之確。 注965 《新元史》卷一一三《鎮海傳》。 注966 《九靈山房集》卷一九。 注967 《元文類》卷五七,宋子貞:《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 注968 《元史》卷一四六。 注969 《蒙兀兒史記》卷四《斡哥歹可汗本紀》。 注970 《蒙兀兒史記》卷五《古余克可汗本紀》。 注971 《元史》卷二〇五。 注972 《新元史》卷二二三。 注973 《元史·阿合馬傳》作「世祖不允曰:彼賈胡事猶不知,況可貴以機務乎?」《蒙兀兒史記》卷一〇六《阿合馬傳》作:「汗亦知其非才,曰:彼賈胡事且不知,其可責以機務耶!」和《新元史》所記恰相反。但無論忽辛之為賈胡或不知賈胡事,均可見當時回紇人大抵多經商,故提及回紇人即以賈胡稱之。且阿合馬為弘吉剌投下人,參前章所論,阿合馬父子蓋即弘吉剌投下之斡脫也。 注974 《元史·阿合馬傳》。 注975 《元史》卷一六八《陳天祥傳》。 注976 《元史》卷一三《世祖紀》,卷二〇五《盧世榮傳》。 注977 《元史》卷二〇五《桑哥傳》。 注978 《元史》卷二〇五《桑哥傳》。 注979 《元典章》卷二四《戶部》一〇。 注980 《元史》卷五。 注981 《通制條格》卷二九。 注982 《元典章》卷二四。 注983 《通制條格》卷二九。 注984 《通制條格》卷二九;《元史》卷二二《武宗紀》。 注985 《元史》卷二三《武宗紀》。 注986 《元史》卷三三《文宗紀》。 注987 《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 注988 《宋史·瀛國公本紀》。 注989 桑原騭藏:《蒲壽庚考》。 注990 《輟耕錄》卷五;《新元史》卷一八三《朱清張瑄傳》。 注991 《元史》卷二一《成宗紀》。 注992 周密:《癸辛雜識續集》下。 注993 《輟耕錄》卷二三。 注994 《輟耕錄》卷二七。 注995 《元史》卷九四《食貨志·市舶》。 注996 俞爾考地爾:《馬哥博羅》卷二,234—235頁。 注997 Hans von Mzik:Reise des Arabers Ibn Batuta durch Indien und China.p.422. 注998 《元史》卷九四《食貨志·市舶》,卷二〇五《盧世榮傳》。 注999 吳澄:《吳文正公集》卷三二《趙國董忠宣公神道碑》。 注1000 《元史·食貨志·市舶》。 注1001 《元史》卷二〇五《鐵木迭兒傳》。 注1002 《黃文獻公全集》卷八。 注1003 《元史》卷三八《順帝紀》。 注1004 《元史》卷一八二《宋本傳》。 注1005 《元史》卷一七五。 注1006 楊瑀:《山居新話》。 注1007 《元史》卷一七〇《尚文傳》。 注1008 《秋澗集》八八。 注1009 《元文類》卷五七,宋子貞:《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 注1010 同上。 注1011 《元史》卷一五五。 注1012 《元史》卷一五二。 注1013 《元史》卷一五一。 注1014 《元史》卷一二五《布魯海牙傳》。 注1015 《元史》卷一六〇。 注1016 《元史》卷二《太宗紀》。 注1017 《元史》卷一二《世祖紀》。 注1018 《元典章》卷五一《刑部》一三《防盜設置巡防弓手》。 注1019 《元典章》卷五一《刑部》一三《路人驗引夜行》。 注1020 《元典章》卷五一《刑部》一三《商賈於店止宿》。 注1021 《輟耕錄》卷二。 注1022 趙翼:《陔余叢考》卷一八《元時崇奉釋教之濫》。 注1023 《雪樓文集》卷九。 注1024 馮承鈞:《元代白話碑》,39頁。 注1025 《元史》卷二二《釋老傳》。 注1026 《元史》卷二六《仁宗紀》。 注1027 《元史》卷三五《文宗紀》。 注1028 《元史·釋老傳》。 注1029 《通制條格》卷三《寺院佃戶》。 注1030 《元史》卷二〇《成宗紀》。 注1031 孔齊:《至正直記》卷三《豪僧誘眾》。 注1032 《元史》卷一九〇。 注1033 《元史》卷一七五《張珪傳》。 注1034 《元史》卷一二六。 注1035 《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傳》。 注1036 《元史》卷一六八。 注1037 《雪樓文集》卷一〇《吏治五事》,「給江南官吏俸錢」。 注1038 《元史》卷一五九《宋子貞傳》。 注1039 《元史》卷九九《兵志·鎮戍》。 注1040 《元文類》卷三一。 注1041 《元文類》卷一五,馬祖常:《建白一十五事》。 注1042 《元典章新集·戶部·賦役差發》。 注1043 《至正直記》二。 注1044 《元典章新集·吏部·重惜名器》。 注1045 《元史》卷一七五《敬儼傳》。 注1046 《至正直記》卷四。 注1047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禁豪霸》。 注1048 同上。 注1049 《元典章》卷五七《豪富戶子孫跟隨官員》。 注1050 《道園學古錄》卷一五《戶部尚書馬公墓碑》。 注1051 《元史》卷一七三。 注1052 《元典章》卷五四《刑部》一六。 注1053 《元史》卷一二五《忽辛傳》。 注1054 《至正直記》卷三。 注1055 《元史》卷一八四《王都中傳》。 注1056 《元史》卷二〇三《孫威傳》。 注1057 《元史》卷一九二《林興祖傳》。 注1058 《元史》卷一八五《蓋苗傳》。 注1059 《元史》卷一九二《耶律伯堅傳》。 注1060 《元史》卷六五《河渠志》。 注1061 同上。 注1062 《元史》卷一五六《董士選傳》。 注1063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田賦一》,趙天麟:《太平金鏡策》。 注1064 《元史》卷一五四。 注1065 張養浩:《忠告牧民省事條》。 注1066 《元史》卷二〇五《盧世榮傳》。 注1067 《元文類》卷四〇《經世大典序錄》。 注1068 《元史》卷九三《食貨志》。 注1069 《元史》卷一七〇。 注1070 《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經理》。 注1071 《元史》卷一二二《虎都鐵木祿傳》。 注1072 《元史》卷九三《食貨志·經理》。 注1073 《元史》卷二五《仁宗紀》。 注1074 《元史》卷一八七。 注1075 《元史》卷一七三。 注1076 《元史》卷一二二《塔海傳》。 注1077 《元史》卷一四八。 注1078 《元史》卷一五六。 注1079 《元史》卷一九一《譚澄傳》。 注1080 《元史》卷一九二《鄒伯顏傳》。 注1081 《元史》卷一九二《白景亮傳》。 注1082 《元史》卷一五二《張晉亨傳》。 注1083 《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傳》。 注1084 《元史》卷一八四《王都中傳》。 注1085 《元典章》卷三《均賦役》。 注1086 《元史》卷一八五《汪澤民傳》。 注1087 《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傳》。 注1088 《元史》卷一二〇《立智理威傳》。 注1089 《元史》卷一七五《張珪傳》。 注1090 《元史》卷一三九。 注1091 《元史》卷二〇五《阿合馬傳》。 注1092 《元史》卷一六〇。 注1093 《元文類》卷五七。 注1094 《元史》卷一五七。 注1095 《元史》卷一七三。 注1096 《至正直記》卷三《勢不可倚》。 注1097 《元典章》卷三《聖政》二《減私租》。 注1098 《元典章》卷三《聖政》二《減私租》。 注1099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 注1100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 注1101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 注1102 《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 注1103 《元典章》卷一九《戶部》五。 注1104 《元典章》卷三《聖政》二《減私租》。 注1105 《元史》卷一四六。 注1106 《元史》卷一二六。 注1107 《元史》卷一二五《高智耀傳》。 注1108 《元史》卷一七三《葉李傳》,卷一七〇《雷膺傳》。 注1109 《元典章》卷一七《戶部》三一《儒人戶》。 注1110 《元文類》卷四〇。 注1111 《元史》卷二〇三。 注1112 《靜修文集》卷二一。 注1113 揭傒斯:《揭文安公集》卷一三《陝西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呂公墓志銘》。 注1114 《靜修文集》卷一六。 注1115 《靜修文集》卷一七《洛水李君墓表》。 注1116 《元史》卷一六七《張惠傳》。 注1117 王惲:《秋澗集》卷五八《浙西道宣慰使行工部尚書孫公神道碑銘》。 注1118 《元文類》卷四二。 注1119 《元史·百官志》。 注1120 《黃文獻公集》卷八。 注1121 《秋澗集》卷九〇。 注1122 《蒙韃備錄》。 注1123 《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 注1124 《牆東類稿》卷一二。 注1125 《元史》卷一六三。 注1126 《元史》卷一五九。 注1127 《元史》卷一八五《呂思誠傳》。 注1128 《牧庵集》卷一八。 注1129 《雪樓文集》卷一八。 注1130 《元史》卷一九七。 注1131 《吳文正公集》卷三四。 注1132 《元史》卷一六七。 注1133 《元史》卷一八一。 注1134 《元史》卷一五一。 注1135 《牧庵集》卷二二《浙西廉訪副使潘公神道碑》。 注1136 《輟耕錄》卷一七。 注1137 《輟耕錄》卷一七。 注1138 《元典章》卷一七《戶部》三。 注1139 《輟耕錄》卷一七。 注1140 《元文類》卷五七,宋子貞:《中書令耶律公神道碑》。 注1141 《元典章》卷七《戶部》三一《驅良蒙古牌甲戶驅》;《元史》卷一〇三《刑法志》「戶婚」條。 注1142 《通制條格》卷二。 注1143 《元史》卷一四六。 注1144 《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 注1145 《通制條格》卷二〇《獲逃驅》。 注1146 《元史》卷一五一。 注1147 《元史》卷一六三。 注1148 《元史》卷一〇。 注1149 《元史》卷一二八。 注1150 《元史》卷一七〇《雷膺傳》。 注1151 《元史》卷一六八。 注1152 《元史》卷一五六。 注1153 《清容居士集》卷三五。 注1154 《元史》卷一九五。 注1155 《元史》卷一七〇。 注1156 同上。 注1157 《元史》卷一八〇。 注1158 《元史》卷一六七。 注1159 《元史》卷一五七。 注1160 《元史》卷一六三。 注1161 《元史》卷一二三。 注1162 《元史》卷一四八。 注1163 《元史》卷一六三。 注1164 《元典章》卷二《聖政一·重民籍》。另詳《孛闌奚及怯憐口考》。 注1165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典雇男女」。 注1166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典雇妻妾」條。 注1167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過房人口」條。 注1168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禁典賣蒙古子女」條。 注1169 《元史》卷九九《兵志·宿衛》。 注1170 《菊潭集》卷二。 注1171 《雪樓文集》卷八。 注1172 《元史》卷一八〇。 注1173 《至正直記》卷三。 注1174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 注1175 葉子奇:《草木子》卷三下《雜制》。 注1176 《元史》卷一〇五《禁令》。 注1177 《元史》卷一〇四《食貨》。 注1178 《元史》卷二三《武宗紀》。 注1179 《吳文正公集》卷三四《故善人申屠君墓表》。 注1180 《牆東類稿》卷一三。 注1181 《吳文正公集》卷四一《平章政事車公墓志銘》。 注1182 《秋澗集》卷六〇《寧晉縣令李公墓碣銘》。 注1183 《元史》卷一四七《史天祥傳》。 注1184 《元史》卷一五一。 注1185 同上。 注1186 《元史》卷一三《世祖紀》。 注1187 《輟耕錄》卷一七。 注1188 《元史》卷一二五《布魯海牙傳》。 注1189 《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打死無罪驅》。 注1190 同上。 注1191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禁富豪擅錮奴隸》。 注1192 《清容居士集》卷三〇《鄭照磨墓志銘》。 注1193 《輟耕錄》卷一七。 注1194 《菊潭集》卷二,孛術魯翀:《參知政事王公神道碑》。 注1195 《元史》卷一六三。 注1196 《輟耕錄》卷一七。 注1197 《元史·刑法志·奸非》。 注1198 《元史·刑法志·戶婚》。 注1199 《通制條格》卷三《驅女由使嫁》。 注1200 《元史》卷二百。 注1201 《垂光集》卷一。 注1202 《堵文忠公集·救時十二議疏》。 注1203 《留青日札》。 注1204 《明史》卷三〇七《陸炳傳》。 注1205 林時對:《荷牐叢談》卷四。 注1206 《小柴桑喃喃錄》下。 注1207 黃宗羲:《撰杖集·張南垣傳》。 注1208 張岱:《陶庵夢憶》卷四《方物》。 注1209 《明宣宗實錄》卷五六。 注1210 《明宣宗實錄》卷五七。 注1211 《野獲編》卷二四。 注1212 余懷:《板橋雜記》。 注1213 《野獲編》卷二四。 注1214 湯來賀:《梨園說》。 注1215 黃宗羲:《南雷集子·劉子行狀》。 注1216 《識小錄》卷二。 注1217 《陶庵夢憶》卷二。 注1218 《陶庵夢憶》卷五。 注1219 《綏寇紀略》卷一二。 注1220 《野獲編補遺》卷三。 注1221 《野獲編》卷二六。 注1222 《南雷文案》卷一七。 注1223 艾南英:《天眫子集》卷六《復陳怡雲公祖書》。 注1224 《五雜俎》卷三。 注1225 於虛乙主和於虛出為同一名之異譯。即阿哈出。據1462年滿住上朝鮮書契「永樂二十年太宗皇帝諭父於虛乙主曰」語,似於虛乙主為滿住之父,然阿哈出子釋家馭,於虛出子亦名時家奴,釋家奴即時家奴,阿哈出當即為於虛出,則書契所言當為祖父之略詞,或為譯文之誤也。據《實錄》滿住原住奉吉古城,於虛出則住鳳州。考鳳州為元開元路。開元在元魏稱勿吉,吉,即奉吉之轉音。《世宗實錄》二十一年九月節日使李思儉《聞見事目》記明廷斥滿住等有「今爾等又要般回鳳州牧豬地面居住」之語,則鳳州亦即勿吉,即奉吉古城,亦即元開元路。原為阿哈出釋家奴父子所住地,至滿住始被逼徙地也。至於虛出、時家奴二名上冠以金之稱號,則建州自稱為金之遺民,冠以金者表其為金後裔或即以金為姓,用於部落中以明共其於貴族,其對明廷則固仍用賜姓也。《實錄》記阿哈出事與李滿住恰相銜接,無一事及於釋家奴,似是釋家奴早死,滿住即相繼祖領部,或釋家奴無能,部人不附而以其子統部也。 注1226 弓之加茂,事跡但一見,達罕則《實錄》記其事跡極多。弓之加茂於1469年左右襲職,正在明成化三年役後。達罕則至1482年始見於《實錄》,同為李豆里子,李滿住孫,名字無相同處,當未必是同一人。且弓之加茂曾遣使朝鮮修好,1483年達罕子入朝,朝鮮人謂「乃翁都督未嘗通款」,則弓之加茂與達罕為兄弟相承甚明。 注1227 趙翼:《廿二四劄記》卷三一「明史」。 注1228 《廿二史劄記》卷三一,《明史》。清修《明史》起順治二年,未幾罷。至康熙十八年開館重修,規模極大。 注1229 《鮚埼亭集》卷一一《梨洲先生神道碑文》;卷一二《亭林先生神道表》。 注1230 《廿二史劄記》卷三一,《明史》立傳多存大體。 注1231 《廿二史劄記》卷三一《明史》條。 注1232 參看孟森《清朝前紀》及故宮博物院《明清史料》。 注1233 《國學論叢》一卷四期,陳守實:《明史抉微》。 注1234 《明史稿》五百卷原出萬斯同手,歿後為王鴻緒所盜,攘為己撰。見全祖望《鮚埼亭集》、錢大昕《潛研堂集》、魏源《古微堂集》諸書。 注1235 鄭真字千之號滎陽外史的證據,是《四庫總目》:《滎陽外史集》七十卷(兩淮鹽政采進本)——明鄭真撰。真字千之,鄞縣人,成化《四明郡志》稱其研窮六經,尤長於《春秋》。吳澄嘗策以治道十二事,皆經史之雋永,真答之無凝滯。洪武四年鄉試第一,授臨淮教諭,升廣信府教授。 注1236 作者另撰有《胡惟庸黨案考》一文,可參看。 注1237 本年表由趙克生撰寫。 注1238 蔣廷黻:《歷史學系概況》,《清華周刊》第41卷第13、14期(1934年6月1日),第23頁。 注1239 蘇雙碧編:《吳晗自傳書信文集》,中國人事出版社1993年版,第75頁。 注1240 同上書,第75—76頁。 注1241 蘇雙碧編:《吳晗自傳書信文集》,第76頁。 注1242 吳晗:《談遷與〈國榷〉》,收入《吳晗史學論著選集》(第三冊),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頁。 注1243 梁啓超:《清代學術概論》之「十七」,《梁啓超史學論著四種》,嶽麓書社1998年版,第65頁。 注1244 陳學霖:《〈明實錄〉與明初史事研究》,轉自謝貴安:《明實錄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頁。 注1245 吳晗:《漫談資料工作和研究工作》,收入《吳晗史學論著選集》(第三冊),第271頁。本文涉及到的吳晗論著,除加說明外,皆引自《吳晗史學論著選集》。 注1246 夏鼐、蘇雙碧等:《吳晗的學術生涯》,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頁。 注1247 蘇雙碧編:《吳晗自傳書信文集》,第80頁。 注1248 北京市歷史學會編:《吳晗紀念文集》,北京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頁。 注1249 蘇雙碧編:《吳晗自傳書信文集》,第184頁。 注1250 顧頡剛:《當代中國史學》,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頁。 注1251 南炳文:《輝煌、曲折與啟示:20世紀中國明史研究回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 注1252 轉自陳鋒:《兩極之間的新史學:關於史學研究會的學術史考察》,《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 注1253 夏鼐、蘇雙碧等:《吳晗的學術生涯》,第155頁。 注1254 梁啓超:《中國歷史研究法》,《梁啓超史學論著四種》,第110頁。 注1255 陳鋒:《兩極之間的新史學:關於史學研究會的學術史考察》,《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 注1256 蘇雙碧編:《吳晗自傳書信文集》,第229頁。 注1257 這一問題源自美國學者史樂民(Paul Jakov Smith)和萬志英(Richard von Glahn)主編的《中國歷史上的宋元明變遷》,國內學者如葛兆光、李伯重、趙世瑜等人都有回應。 注1258 李治安:《論題:元代及明前期的社會變動》,《歷史教學問題》第1期。 注1259 吳晗:《論歷史知識的普及》,收入《吳晗史學論著選集》(第三冊),第418頁。 注1260 吳晗:《論歷史知識的普及》,收入《吳晗史學論著選集》(第三冊),第422—423頁。 注1261 北京市歷史學會編:《吳晗紀念文集》,第37—38頁。 注1262 北京市歷史學會編:《吳晗紀念文集》,第220—221頁。 注1263 梁啓超:《中國歷史研究法》,《梁啓超史學論著四種》,第1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