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黨案考 · 讀史雜記

——《明史》 所謂官修之正史中,自來學者多推崇《明史》。陽湖趙氏曾謂:「近代諸史,自歐陽公《五代史》外,《遼史》簡略,《宋史》繁蕪,《元史》草率,唯《金史》行文雅潔,敘事簡括,稍為可觀。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推其理由為: (一)修史時間極長,屢經更定,無簡略草率之弊。 (二)纂修者大都為一時碩學耆宿。(如李清、湯斌、姜宸英、鄭江、劉獻廷、毛奇齡、汪琬、萬言、吳志伊等均被羅致。學貴專家,《明史·食貨志》出於潘耒,《流賊》、《土司》、《外國傳》出毛奇齡手,《藝文志》成於黃虞稷、尤侗,《禮志》成於金德嘉,《后妃》、《諸王》、《開國功臣》傳出於汪琬,《地理志》出於徐乾學,《歷志》出於吳志伊、湯斌,《隱逸傳》出於嚴繩孫,《五行志》成於倪燦、吳志伊,湯斌撰《太祖本紀》,徐嘉炎撰《惠帝本紀》,朱彝尊撰《成祖本紀》,姜宸英撰《刑法志序》……其他撰人可考者亦不下數十家,雖不必成於一人手,要其集眾腋,聚精華,且經黃宗羲高弟萬斯同所訂定裁量,雖經王鴻緒竄亂,大體仍自可觀。) (三)立傳存大體。 (四)去前朝未遠,見聞尚接,故事原委,多得其真。 (五)事詳文簡。 訾《明史》者亦以為: (一)修史時間太長,時作時輟,主持者不一其人,無一貫宗旨,每多矛盾。 (二)適當遜國遺臣負嵎海角,王孫飲泣路嵎之際。清帝屢興文字詔獄,鉗禁過甚,忌諱過多。難成信史。 (三)清帝崇朱學,廷臣因學派門戶之偏見,所撰志傳,未免抑揚。 (四)搜訪漏落,弘光迄永曆終事多不備,即有記載,亦多失實。 (五)嘉靖後之明清關係多失真相。 兩者相衡,各有所當。「甘井近竭,招木近伐,靈龜近灼,神蛇近暴」(《墨子·親士第一》)。《明史》之所以被推崇,亦即其所以被謗詈,世無絕對的善,物固莫能兩全也。 年來碌碌,窮日夜讀史,尤致力於有明一代。有所得輒筆之書。誦讀既深,間取並時同事諸載籍校讀之,信手未黃,則又嘆其難讀,蓋非惟訛字脫文,遍地都是,抑且紀一事而缺佚,述一事而兩歧,或則重出,或則偏據,亥豕魯魚之失固可委之手民,而套句誤記,則不能不歸咎於當時主持者之疏陋。《明史》優劣短長,學者時有論及,校讎考證之學,惟長洲王頌蔚曾輯史館訂正《明史》之殘冊為《明史考證》一書,顧王書所輯,只以當時以新定譯名施諸舊刊,於史實雖少有考訂,大部仍屬文字上之一二剪裁,於史實無裨。不賢識小,爰董理所記著於篇。錄《明史雜記》第七: 一、缺佚 卷二百八十五《趙壎傳》: (洪武)三年重開史局,仍以宋濂、王禕為總裁,征四方文學士朱右、貝瓊、朱廉、王彝、張孟兼、高遜志、李懋、李汶、張宣、張簡、杜寅、殷弼、俞寅及曛為纂修官,先後纂修三十人,兩局並與者,壎一人而已。 按洪武二年之元史纂修官為汪克寬、胡翰、宋僖、陶凱、陳基、曾魯、高啟、趙壎、張文海、徐尊生、黃篪、傅恕、王錡、傅著、謝徽、趙汸十六人(見同傳),合三年之纂修官十四人為三十人。 但趙錡以一人而預二次史局,前後二次纂修官之總數固為三十人,如以《元史》之纂修者總數而論,則實為二十九人,《明史》所記人名總數似有脫誤。 考所遺一人為王廉,朱彝尊《曝書亭集》卷六十二有傳: 王廉字希陽,青田人,僑居上虞,洪武二年用學士危素薦授翰林編修,明年與修元史,又明年偕典簿牛諒使安南還,改工部員外郎,固辭,出為澠池縣丞,十四年擢陝西左布政使,無子,卒葬杭州之西山。 二、誤文 卷三《太祖本紀》三: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戊午置殿閣大學士,以邵質、吳伯宗、宋納、吳沉為之。 故宮出版乾隆四十二年重纂本紀文同,按宋納即宋訥,納為訥之訛文。卷一三七有傳。吳伯宗吳沉傳亦見《明史》卷一三七。惟邵質無考。 按王鴻緒《明史稿·本紀》三僅云: 十一月戊午仿宋制置殿閣學士。 不著四人姓氏。考王槁《太祖紀》原出湯潛庵手,檢擬《明史稿》卷三: 戊午初置殿閣學士,以禮部尚書劉仲質為華蓋殿大學士,翰林學士宋訥為文淵閣大學士,檢討吳伯宗為武英殿大學士,典籍吳沉為東閣大學士。 則邵質原作劉仲質。《明史》卷一一一《七卿年表》: 洪武十五年壬戌二月劉仲質任禮部尚書,十一月改大學士。 北平圖書館藏《太祖高皇帝實錄》亦作劉仲質。《仲質傳》附見《明史》卷一百三十六《崔亮傳》: 劉仲質字文質,分宜人。洪武初以宜春訓導薦入京,擢翰林典籍。奉命校正春秋本末。十五年拜禮部尚書……是年冬改華蓋殿大學士,帝為親制誥文。 諸書所言,一一具合。是則湯稿原不誤,且備詳歷官,足資考訂。王鴻緒妄為刪節,冀自附於「文省事增」之義。史館諸臣據一別本又增詳四人名氏,而誤「劉仲」為「邵」。《七卿年表》與《劉仲質傳》撰人非一,以卷帙多,總裁不能遍校,故有此失耳。 三、套句 卷二百八十五《趙壎傳》附《烏斯道傳》: 傅恕字如心,鄞人。與同郡烏斯道鄭真皆有文名……斯道字繼善,慈谿人……子緝亦善詩文。洪武四年舉鄉試第一,授臨淮教諭。入見賜之宴,賦詩稱旨。除廣信教授。自號滎陽外史。 校《明史稿》原傳,「緝」作「熙」,「子緝亦善詩文」下,「洪武四年」上有「真字千之」四字。與《明史》不同。 按《明史》與《明史稿》俱誤。張時徹《寧波府志·文學傳·烏斯道傳》: 子熙光,字緝之,為國子監丞,亦以詩文擅名。 《慈谿縣誌·文苑傳》文同。據是則《明史》作緝固誤,《明史稿》作熙亦誤。 《四庫全書總目》卷一百六十九《別集類》二十二: 《滎陽外史集》七十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鄭真撰。真字千之,鄞縣人。成化《四明郡志》稱其研窮六經,尤長於春秋,吳澄嘗策以治道十二事,皆經史之雋永,真答之無凝滯。洪武四年鄉試第一,授臨淮縣教諭,升廣信府教授。 則《明史稿》「真字千之」四字,乃承上文鄭真而言。「洪武四年」以下所述俱鄭真事。烏熙光事跡僅「子熙光亦善詩文」一句。《明史》落此四字,張冠李戴,「洪武四年」下一段便都成烏熙光事跡矣。 四、重出 鄭定事見卷二百八十六《林鴻傳》: 鄭定字孟宣,嘗為陳友定記室。友定敗,浮海亡交廣間。久之還居長樂,洪武中征授延平府訓導。歷國子助教。 卷一百二十四《陳友定傳》又載: 鄭定字孟宣,好擊劍,為友定記室。及敗,浮海入交廣間,久之還居長樂,洪武末累官至國子助教。 二傳所差僅一二字,其文並出朱彝尊《曝書亭集》卷六十三《林鴻傳》。惟省去「授延平府訓導」下「歷齊府記善」五字而已。 五、互異 劉香事跡卷二百六十五《施邦曜傳》與二百六十《熊文燦傳》互異。《施傳》云: 劉香李魁奇橫海上,邦曜縶香母誘之,香就禽。 《文燦傳》則云: 鄭芝龍合廣東兵擊香于田尾遠洋。香脅(洪)雲蒸止兵,雲蒸大呼曰:「我矢死報國,急擊勿失!」遂遇害。香勢蹙自焚溺死。 六、矯誣 胡惟庸之獲罪,傳聞異辭。《明史》卷三二四《占城傳》: 洪武十二年貢使至都,中書不以時奏。帝切責丞相胡惟庸汪廣洋,二人遂獲罪。 以惟庸之獲罪為不納貢使。卷三二二《日本傳》: 先是胡惟庸謀逆,欲藉日本為助,乃厚結寧波衛指揮林賢,佯奏賢罪,謫居日本。令交通其君臣。尋奏復賢職,遣使召之。密緻書其王借兵助己。賢還,其王遣僧如瑤率四百餘人,詐稱入貢,且獻巨燭,藏火藥刀劍其中。既至而惟庸已敗,計不行。帝亦未知其狡謀也。越數年其事始露,乃族賢而怒日本特甚,決意絕之,專意以防海為務。 則又以為私通日本謀逆。卷三〇八《胡惟庸傳》: 惟庸既死,其反狀猶未盡露,至十八年李存義為人首告,免死安置崇明。十九年林賢獄成,惟庸通倭事始著。 二十一年藍玉征沙漠,獲封績……訊得其狀,逆謀益大著。 則其罪狀又有「通虜」一條,且與「通倭」、「謀逆」二事之發覺俱在惟庸死後。此三事俱莫須有。余曾撰《胡惟庸事件》一文力辟其誣。《明史》惟據官書——大誥——之屬,筆為定論,實為矯誣。 七、事偽 卷一百三十六《陶安傳》: 安坐事謫知桐城,移知饒州。陳友定兵攻城,安召吏民諭以順逆,嬰城固守,援兵至,敗去。 攻饒者據朱國楨《開國臣傳·陶安傳》:「信州賊蕭明攻饒安」,作蕭明。湯斌《擬明史稿》卷一《太祖本紀》一: 至正二十五年冬十月癸丑信州賊蕭明犯饒州。 此事《明史·本紀》削去不書。按《陶安傳》出汪琬手,《汪氏傳家集鈍翁續稿》卷三十八正作:「信州盜蕭明攻饒安。」與朱湯二書合。考史是時友定據有八閩,僅一遣兵攻明處州,為胡深所敗,即閉境自守,豈能越浙攻饒?《明史》之誤明甚。 八、簡略 卷二百八十六《林鴻傳》: 王偁字孟,父翰仕元抗節死,偁方九歲。父友吳海撫教之。洪武中領鄉薦,入國學。陳情養母。母歿,廬墓六年。永樂初用薦授翰林檢討,與修大典。學博才雄,最為解縉所重。後坐累謫交阯,復以縉事連及,系死獄中。 詳述偁行歷。卷一百二十四《陳友定傳》: 王翰字用文,仕元為潮州路總管。友定敗,為黃冠,棲永泰山中者十載。太祖聞其賢,強起之,自刎死。有子偁知名。 詳述翰事跡。二傳互為詳略。 按二傳俱出朱彝尊手。見《曝書亭集》卷六十三《王偁傳》,翰傳附。《明史》析之為二,以翰始終為元臣,附《陳友定傳》。以偁為文士,附《林鴻傳》。 考原傳: 偁中洪武二十三鄉試。 《明史》作: 洪武中領鄉試。 以一「中」字易去肯定之年月,頗嫌簡而無當。原傳: 留永福山中為道士者十年。 《明史》易為: 為黃冠,棲永泰山中者十載。 據《明史·林鴻傳》「永福王偁」之文,參以原傳知偁以父入閩故占籍永福,則「永泰山中」為「永福山中」之訛明甚。 九、偏據 卷二百八十五《戴良傳》: 太祖初定金華,命與胡翰等十二人會食省中,日二人更番講經史陳治道,明年用良為學正,與宋濂葉儀輩訓諸生。太祖既旋師,良忽棄官逸去。 元順帝用薦者言授良江北行省儒學提舉。良見時事不可為,避地吳中依張士誠。久之,見士誠將敗,絜家泛海抵登萊,欲間行歸擴廓軍,道梗,寓昌樂數年。洪武六年始南還。變姓名隱四明山。 太祖物色得之,十五年召至京師,試以文,命居會同館,日給大官膳,欲官之,以老疾固辭。忤旨。明年四月暴卒,蓋自裁也。 此出黃存吾《閒中今古錄》。《曝書亭集》卷六十三《良傳》與之多異,僅言: 元末以薦授淮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儒學提舉,時太祖兵已定浙東。良乃避地吳中。久之絜家浮海至膠州,欲投擴廓(王保保)軍前,不得達。僑居昌樂。 洪武六年變姓名隱四明山,十五年征入京。 是良在洪武十五年前未嘗見明太祖,始終為元遺臣。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十八《九靈先生山房記》力辯其十五年前曾仕明之誣,《明史》偏信野乘,引為信史。實不足取。且即如《明史》所言,是戴良在明祖初定金華時已侍講幄,應深知其才否,何以十五年召見時又試以文?且良如前已受官學正,何以後又不肯屈節?即其所述,已數矛盾,何明史館臣之輕信也! 十、舛奪 卷二百八十三《湛若水傳》: 湛氏門人最著者永豐李懷,德安何迂……懷字汝德,南京太僕少卿。 按李懷,黃宗羲《明儒學案》卷三十八作呂懷: 號巾石,嘉靖壬辰進士。著有《律呂古義》《歷考》《廟議》諸書。 《明史》卷二百八十二《唐伯元傳》: 伯元受業於永豐呂懷。 卷二百八《洪垣傳》又附有《呂懷小傳》: 呂懷,廣信永豐人。亦若水高弟子,由庶吉士授兵科給事中,改春坊左司直郎,歷右中允。掌南京翰林院事。每言王氏之良與湛氏體認天理同旨。其要在變化氣質。作心統圖說以明之。終南京太僕少卿。 是則《湛若水傳》之李懷即呂懷,「李」為「呂」之誤字。 《湛》《洪》二傳詳簡雖不同,如律以《明史》傳中涉另一人而有傳者即以「另有傳」三字了之,不復贅其仕履之例,則此亦屬重傳。 一九三三,三,一四,晚十二時舊稿重寫 《清華周刊》編者按 辰伯先生治明史有年,此文雖僅涉及校勘學一方面,數量上僅寥寥十條,然頗多創穫。用力之勤,令人拜服。惟篇中將《明史》之誤,分為十項,各立名目,並系以例證;分合編次,似尚可斟酌。鄙意以為本篇既將《明史》之誤,依其性質而分類,則性質相似者,應併入一類,性質大同小異者,可併入一綱,而分為二子目,然後各系以例證,以示各種「典型的錯誤」(Typical Errors)。如是則本篇後段,可分為四綱,九子目。茲列表以明之: (甲)脫落字句: (1)脫落單辭如原文「一、缺佚」所舉之誤脫一人名。 (2)脫落句語如「三、奪句」所舉之脫落「真字千之」一語。 (乙)疏忽致誤: (3)文字錯誤加「二、誤文」所舉之誤以劉仲質為邵質,又「十、舛奪」所舉之誤以呂懷為李懷。 (4)事實錯誤如「七、事偽」所舉之誤以蕭明之事為陳友定事。 (丙)考據不精,仍前之人誤而未改。 (5)誤據前人誣造之語如「六、矯誣」之胡惟庸事。 (6)誤據野史傳聞失實之語如「八、偏據」之戴良事。 (丁)體例未善: (7)重出如「四、重出」及「十、舛奪」後段所舉之例。 (8)互異如「五、互異」所舉之例。 (9)簡略如「八、簡略」所舉之例。 依上表所列以批評《明史》,則丁項為史例未善,以證其識之陋;丙項為考據未精,以證其學之疏;甲乙兩項,由於手民之誤,或由於撰者之忽,其失較輕。私意以為如此分類,較原來十項並列,不相統屬,似為稍勝。不知辰伯先生亦以為然否? (原載《清華周刊》,第三十九卷第三期,193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