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黨案考 · 元明兩代之「匠戶」

一 「匠戶」是元明兩代戶籍法中的一種特殊制度,這制度是用種種方式把有特殊技藝的工匠編為「匠戶」,子孫世守其業,替國家服役。又以工作的對象和軍民戶籍的關係,分為「軍匠」和「民匠」二種。在戶籍中除「民戶」和次多數的「軍戶」外,「匠戶」的戶數和人口超過其他任何特殊戶籍,如僧道鹽灶諸戶及陵戶、園戶、海戶之類。這制度從元初制定,一直到清初才明令取消(約自西元1200至1645年),施行了四百多年。 蒙古人文化落後,關於軍器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製造,大部都需仰給於其他高文化的民族。成吉思汗興起後,因軍力之膨脹和疆土之日益擴大,工業品之需要日漸加強,從事製造的工人也因之而特被重視。在攻城作戰時,照蒙古軍法凡敵人曾經抵抗,城破後依例屠城。唯有藝業的工匠才能免死。西元1232年蒙古軍攻汴梁將下時,大將速不台奏請屠城,耶律楚材以「奇巧之功,厚藏之家,皆萃於此。若盡殺之,將無所獲」的理由,救免避兵居汴的一百四十七萬人的生命。注670被兵處所的遺民也往往以冒為工匠而苟全,如《元史·張雄飛傳》所記: 國兵屠許,惟工匠得免。有田姓者(雄飛父)琮故吏也,自稱能為弓,且詐以雄飛及(琮妾)李氏為家人,由是獲全,遂徙朔方。 劉因《靜修文集·記武遂楊翁遺事》,據楊翁自述: 保州屠城,惟匠者免。予冒入匠中。如予者亦甚眾。或欲請擇能否,其一人默語之曰:「能挾鋸即匠也。拔人於生,擠人於死,惟所擇。」事遂已。而凡冒入匠中者皆賴以生。 這一些假冒的工匠自然被編入軍匠戶籍,一部分從軍,一部分則被遷徙到朔方工作。同時心地慈祥的將吏也往往借搜簡工匠的名義,使難民免於屠戮。《元史·孫威傳》記: 威每從戰伐,恐民有橫被屠戮者,輒以搜簡工匠為言而全活之。 劉因《渾源孫公先塋碑銘》也說他: 前後所領平山安平諸工人,皆俘虜之餘。 或則使俘虜學習工藝,著籍為匠戶。揭傒斯《揭文安公文集》十三《陝西等處行中書省平章政事呂公墓志銘》記: 合刺廉直多巧思,為初建金玉局使。奏釋所獲宋間諜鈦輸作者及渡江所俘童男,皆教以工事,世守其業。 至於技藝熟練的優秀工人,則在平金和平宋時均曾大規模地盡室遷徙。《靜修文集》十七《濟水李君墓表》記: 金人南徙,國朝遷諸州工人實燕京。 《元史》和《元典章》亦記伯顏入臨安,盡以文思院、都作院所屬工匠北行。或則就地方設局,使俘囚工作。《元史·何實傳》: 實分兵攻汴、陳、蔡、唐、鄧、許、鈞、睢、鄭、亳、潁,俘工匠七百餘人。孛魯復命駐兵邢州,分織匠五百戶置局課織。 《鎮海傳》亦記: 先是收天下童男童女及工匠置局弘州。既而得西域織金綺紋工三百餘戶,及汴京織毛褐工三百戶,皆分隸弘州,命鎮海世掌焉。 至元十三年(西元1276)又籍江南民為工匠,凡三十萬戶。注671三年後又大舉籍民匠,王惲《浙西道宣慰使行工部尚書孫公神道碑銘志》: 十六年冬授正議大夫浙西道宣慰使兼行工部事。籍人匠四十二萬,立局院七十餘所,每歲定造幣縞弓矢甲冑等物。注672 至元二十一年(西元1284)重選定江南所取民匠,留下十一萬戶。《元史·世祖紀》: 五月乙丑,阿魯忽奴言:曩於江南民戶中撥匠戶三十萬,其無藝業者多。今已選定諸色工匠,餘十九萬九百餘戶,宜縱令為民。從之。 到至元二十四年(西元1287)又下令括江南諸路匠戶。注673 民匠和軍匠的分別,民匠只在規定的局所工作,軍匠則往往須隨軍工作,有時且須正式參加作戰,被編為匠軍。《元史·兵志序》說: 或取匠為軍曰匠軍。 例如太宗七年(西元1235)七月簽宣德、西京、平陽、太原、陝西五路人匠充軍。命各處管匠頭目,除織匠及和林建宮殿一切合干人等外,應有回回、河西、漢兒匠人等,通驗丁數,每二十人出軍一名。注674到天下大定後,軍匠工作變成固定,始下令造作軍人休教出征,如《元典章》所記: 至元三十一年(西元1294)正月福建行省准中書省咨:近准湖廣行省咨:造作局院軍匠,元系亡宋都作院人匠,見行成造常課生活,及供給交阯軍器。有管軍官依奉行院札付,將八局人匠盡行拖領前去交阯出軍,止落後下老弱殘病久疾不堪造作人數。兼前項軍匠系八局造作籍定匠數,已有定到常課工程即與常調宣人不同。若將上項人匠差撥充軍,誠恐失誤造作術使,請明白聞奏事。注675 可是這隻指有固定局所的「軍匠」而言,不許將「軍匠」充作「匠軍」。至於隨軍的軍匠,則恐仍不受這禁令的拘束。 諸民匠戶一部分屬於工部,分領於諸局所總管府。《元史·百官志一》記諸民匠戶所屬有: 諸色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掌百工之技藝……其下有梵像、出蠟局、鑄瀉等提舉司及銅局、銀局、鑌鐵局、石局、木局、油漆局等局。 諸司局人匠總管府,掌氈毯等事。 提舉右八作司,掌都局院造作鑌鐵、銅、鋼、石,東南簡鐵州都支持皮毛、雜色羊毛、生熟斜皮、馬牛等皮、騌尾、雜行沙里陀等物。 諸路雜造局總管府,其下有簾網局。 茶迭兒局總管府,管領諸色人匠造作等事。 大都人匠總管府,其下有繡局、紋錦總院、涿州羅局等。 隨路諸色民匠都總管府,掌仁宗潛邸諸色人匠。 等總管府。又於大都通州等處置皮貨所,晉寧路、冀寧路、南宮、中山、深州、宏州、雲內州、大同、恩州、保定、大寧路、順德路、彰德路、懷慶路、宣德府、東聖州等地置織染提舉司。 一部分屬於將作院,《百官志四》記: 將作院,秩正二品,掌成造金玉珠翠犀象寶貝冠佩器皿,織造刺繡段匹紗羅,異樣百色造作。 其下有諸路金玉人匠總管府,所屬有玉局、金銀器盒局、瑪瑙局、金絲子局、鞋帶斜皮局、瓘玉局、浮梁磁局、畫局、妝釘局、大小雕木局、溫犀玳瑁局、漆紗冠冕局等提舉司及所。有異樣局總管府,所屬有異樣紋繡、綾綿織染、紗羅等提舉司,及大都等路民匠總管府,所屬有備章總院、尚衣局、御衣局、高麗提舉司、織佛像提舉司等。 一部分屬於中政院,《百官志四》記: 中政院,秩正二品,掌中宮財賦營造,內正司秩正三品,掌百工營繕之役。 其下有尚工署,管領六盤山等處齊哩克昆民匠都提舉司,有翊正司,掌齊哩克昆民匠五千餘戶,管領上都等處諸色人匠提舉司及管領諸路打捕鷹房民匠等戶總管府,遼陽等處金銀鐵冶都提舉司等司所。 一部分屬於隨路諸色人匠總管府。《百官志五》記: 中統五年(西元1264)命招集析居放良還俗僧道等戶習諸色匠藝,立管領齊哩克昆總管府以司其造作。 其他列帝潛邸及中宮太子諸王均各有所屬民匠,不能備舉。 軍匠則屬於武備寺。其下有大同路、平陽路、太原路、保定、真定路、遼河等處蔚州、宣德、大寧路等軍器人匠提舉司,廣平路、通州、薊州、大都等甲局,歸德府、汝寧府、陳州軍器局、箭局、弦局、雜造局等等。 《元經世大典·工典總敘》分諸工匠的工作大要為二十二門:一官苑,二官府,三倉庫,四城郭,五橋樑,六河渠,七郊廟,八僧寺,九道宮,十廬帳,十一兵器,十二鹵簿,十三玉工,十四金工,十五木工,十六摶埴之工,十七石工,十八絲枲之工,十九皮工,二十毯罽之工,二十一畫塑工,二十二諸匠。諸匠戶的戶數試以金玉工作例: 中統二年(西元1261)敕徒和林白八里及諸路金玉碼瑪諸工三千餘戶於大都,立金玉局。至元十一年(西元1274)陛諸路金玉人匠總管府。 一總管府的匠戶就有三千多戶,其他可想而知。每門中又分若干部,如木工: 木工之名則一,而其藝有大小,如營建宮室則大木之職也,若舟車以濟不通,几案以適用,此皆小木之為也。故鏇匠有局,繕工有司,民匠雜造之有府,歲為定製,以備用焉。注676 諸匠工除漢人、南人外,又遍取各國族之人以充之,如絲枲之工之有高麗諸工、西域諸工,漆匠之取於雲南,兵器匠之取於西域旭烈木發里,妝塑繪畫之取於尼波羅國。《經世大典·工典》「諸匠」條說: 國家初定中夏,製作有程。乃鳩天下之工,聚之京師,分類置局,以考其程度,而給之食,復其戶,使得以專於其藝。故我朝諸工,製作精巧。咸勝往昔矣。注677 工專其業,並且同一業的都聚於一地,或就出產的場所置局生產,用政府的威力和財力來統制一切工業部門,從上文所引可以想見當時的盛況。 匠戶所得的待遇,是蠲免徭役,由政府維持其生活。以此往往有土豪地主自動投充匠戶,以為避免徭役之計,元初王惲在他所上的《便民三十五事》中說: 各處富強之民,往往投充人匠,影占差役,以致靠損貧難戶計。注678 至元十七年(西元1280)曾敕民避役竄名匠戶者復為民。注679可是到後來法度廢弛,匠戶被工官剝削,生活日趨困苦,如《元史·察罕傳》所記: 察罕從孫立智理威,大德十年(西元1306)官湖廣行省左丞。湖廣歲織幣上供,以省臣領工作。遣使買絲他郡,多為奸利。工官又為剝削,故匠戶日貧,造幣益惡。 匠戶是另有戶籍的。在初期富強之民要作弊竄名匠籍,到這時卻好相反,舞弊的官吏有故意把民戶列為匠籍,以為敲詐之計的。黃溍《茶陵州判官許君墓志銘記》有一例: 改贛州錄事。紋錦局吏竄毀匠籍而牽連追呼濫及民伍。君白於郡,發架閣舊籍證之,其弊以絕。注680 在工作時則有長(作頭)管束,宋本《土獄》說: 京師小木局木工數百人,官什伍其人,置長分領之。注681 詞訟則不歸有司,由政府特置官處理。《元史·百官志》記有: 管領隨路人匠都提領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但受者檄掌工匠詞訟之事。至元十二年(西元1275)置。 匠戶所有土地的納稅方法,也和民戶不同。民戶該納丁稅和地稅,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匠戶因為已經「復戶」,取消了丁稅,所以也和僧道一樣。驗地納稅不再計丁了。注682 二 明沿元舊制,分戶籍為三等,曰民戶,曰軍戶,曰匠戶。注683匠戶又分二等,曰住坐,曰輪班。注684住坐者隸內府內官監,輪班者隸工部。注685至軍匠則大部分分屬於衛所,一部分屬於內府兵仗局。 明代匠戶的鑑定,完全依據元代舊籍,不許私自變動,《大明會典》說: 洪武二年(西元1369)令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數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注686 從此匠戶的身份,便被固定,不但是本人,連後代的子孫的命運也被這一紙詔令所決定了。工人雖有文學亦不能預士流,官清要。除非是蒙特旨落去匠籍為民,例如永樂時之五墨匠陳宗淵: 文廟(明成祖)選中書舍人二十八人專習羲、獻書,以黃文簡公(淮)領之。一日上謂文簡公曰:諸生習書如何?公對曰:日惟致勤耳。惟今翰林有五墨匠陳宗淵者,亦日習書,而不敢儕諸人之列,但跪階下臨拓,頗逼真。上曰:卿嘗持其所書來否?公因出諸袖中。上覽之喜甚,目公曰:此何鄉人?對曰:越陳剛中之後也。上聞剛中名,改容久之曰:自今當令此人與二十八人同習書。公曰:然尚在匠籍,又須如例與飲食給筆札。上從之。且令有司落其籍。宗淵遂得入士流。雅善山水,又能傳神。習書未久,為中書舍人。歷仕三朝,以刑部主事致仕雲。注687 此外則技藝絕倫的工人,特蒙皇帝賞識,亦有從工官超躥到卿貳的。如永樂十五年(西元1417)營建北京宮殿之木工蒯祥,以營繕所丞累官至工部左侍郎。同時蔡某亦以造宮殿授銜至尚寶司丞。注688楊青以瓦工為都工,營建宮闕,官亦至工部左侍郎。注689蔡信以營繕所正至工部侍郎。注690宣德時(西元1426—1435)石匠陸祥官至工部左侍郎,嘉靖間(西元1522—1566)木工徐杲官至工部尚書。注691蒯剛、郭文英俱以木工官至工部右侍郎。注692 屬於輪班的各地方匠戶,每三年應到京師工作三月,給有勘合。《大明會典》記: 凡輪班人匠,洪式十九年(西元1386)令籍諸工匠,驗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輪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輪班匠,仍量地遠近以為班次,置勘合給付之。至期齎至部聽撥免其家他役。注693 這制度據《明史》,系秦逵所定: 秦逵……洪武十八年進士……擢工部侍郎。時營繕事繁,部中缺尚書,凡興作事,皆逵領之。初議籍四方工匠,驗其丁力,定三年為班,更番赴京,三月交代,名曰輪班匠。未及行。至是逵議量地遠近為班次,置籍為勘合付之,至期齎至部,免其家徭役,著為令。注694 到洪武二十六年(西元1393)政府舉辦大工程,各地工匠被徵發到京師的達二十餘萬戶。又規定被征匠戶戶役一人,更番工作之制,《明史·嚴震直傳》: 洪武二十六年六月進工部尚書。時朝廷事營建,集天下工匠於京師凡二十餘萬戶。震直請戶役一人,書其姓名所業於官。有役則按籍更番召之。役者稱便。注695 和《明太祖實錄》所記參證,原來這二十餘萬戶的匠戶是這年輪到被徵發的總數,政府只是照例徵發,匠戶也遵令到班,可是政府並未預先計畫好這二十幾萬人的工作,以致匠戶到京後,大部分無工可作,廢時失業。政府才又規定這依工作需要規定應役工人數目的法令。《太祖實錄》記: 洪武二十六年十月己亥,先是諸色工匠,歲率輪班至京受役,至有無工可役者,亦不敢失期不至。至是工部以為言。上乃令先分各色匠所業而驗在京諸司役作主繁簡,更定其班次,率三年或二年一輪,使赴工者各就其役,而無費日,罷工者得安家居,而無費業。注696 上工以一季為滿,凡給勘合二十三萬二千八十九名。注697這制度的頒布,似乎政府已給工人以休息的機會,可是仍未解決匠戶的根本困難。因為匠戶被徵發到京的往返行費食糧均須自備,在人力和財力兩方面說都極不經濟。例如《明英宗實錄》所說: 正統十二年(西元1447)閏四月丙戌,福建福州府閩縣知縣陳敏政言:輪班諸匠正班雖止三月,然路程窵遠者,往還動經三四餘月。則是每應一班,須六七月方得寧家。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盤費罄竭。注698 因之逃亡相繼。宣德元年(西元1426)正月工匠逃亡的達五千餘人。注699到景泰元年(西元1450)十二月逃匠的總數遂達三萬四千餘人。注700政府處置逃匠的辦法,一面用高壓手段,設清理匠役官逮捕逃匠,勒令工作。《明英宗實錄》記: 正統二年(西元1437)二月己巳,行在工部奏:天下工匠蒙放遣休息者三千七百餘人,俱刻期使自來赴工。今過期不至者二千九百餘人,請令所司械送赴京。從之。注701 同書又記: 三年(西元1438)十二月甲戌,命各處有司逮逃匠四千二百五十五人。注702 逮至逃匠皆帶刑具罰工。注703或罰充軍匠。注704其逃亡他處者,則令就地附籍當差。《大明會典》說: 正統元年(西元1436)令山西、河南、山東、湖廣、陝西、南北直隸、保定等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灶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原系軍匠者,仍作軍匠附籍,該輪班匠則發遣一丁當匠。注705 又令逃匠自首免罪,不首者發邊衛充軍。注706一面又制定征銀法,使匠戶得以銀代役。《大明會典》又記: 成化二十一年(西元1485)奏准,輪班工匠有願出銀價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免赴京,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銀六錢,到部隨即批放。不願者仍舊當班。注707 弘治十八年(西元1505)改為每班征銀一兩八錢,遇閏征銀二兩四錢。無力者每季連人匠勘合解部投當,上工滿日批放。匠價盡行解部。從嘉靖四十一年(西元1562)起,又改為通行征價,不許私行赴部投當,以舊規四年一班,每班征銀一兩八錢,分為四年,每名每年征銀四錢五分。統計各省府班匠共十四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名,每年征銀六萬四千一百十七兩八錢。注708從此以後,輪班匠便名存實亡,輪班匠戶的義務並非工作而為征納代工銀了。李詡記江陰匠班銀之弊說: 余邑有匠班銀,匠戶每名出銀四錢二分(按應作四錢五分)此定於國初,而戶籍一成不變。(按此制定於弘治,修正於嘉靖,非國初所定)夫銀以匠名,為其有利而課之也。今其子孫不為匠者多矣,猶可責其辦者,承祖戶而力亦勝也。中間有絕戶,有逃戶,則里甲賠貱,出於無辜。有零丁,有乞丐,每遇追並,必至於盡命。何無一人以通變之法,以聞於司牧者乎?注709 所記雖多謬誤,但其記逃戶及絕戶與無力者之追並情形,則可供參考。 住坐工匠屬於內府內官監。永樂間(西元1403—1424)遷江浙工匠於北京,《大明會典》記: 宣德五年(西元1430)令南京及浙江等處工匠起至北京者,附籍大興、宛平二縣,仍於工部食糧。注710 這一批附籍的匠戶經過幾度的淘汰,到嘉靖十年(西元1531)還存留了軍民匠一萬二千二百五十五名,分配在內廷的司禮監、尚衣監、御馬監、印綬監、司設監、內承運庫、供用庫、織染局、工局、銀作局、兵仗局,和工部所屬的營繕所、文思苑、織染所、皮作局、鞍轡局、寶源局、顏料局、軍器局、楮本廠、大木廠、黑窯廠、琉璃廠以及兵部所屬的盔甲廠和欽天監諸處工作。三十年後(西元1561)又增加到一萬八千多名。隆慶元年(西元1566)又重定為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四名。注711 住坐匠戶都由「匠官」管理工作,由工部的清匠主事管理補役及註銷。逃亡者在內由錦衣衛等衙門挨拿,在外由清軍巡按御史行屬清查問罪起解。每戶正匠做工得免雜差,仍免一丁幫貼應役。其餘丁每名每年出辦工食銀三錢,以備各衙門因公務取役雇覓之用。正匠每月工作十日,月糧由政府供給,其數量因軍民及工作性質以為差別。注712 民匠中除輪班和住坐兩種匠戶以外,還有一種匠戶是存留在本地工作的。如山西《盂縣誌·任役門》所說: 凡工役皆隸於工部,役於京師,有住坐者,有輪班者,又有存留本府而執役於織染局者。 《永平府志》也說: 工在籍謂之匠。考額府屬役曰銀,曰鐵,曰鑄鐵,曰錫,曰釘鈸,曰穿甲,曰木,曰桶,曰磚,曰石,曰黑窯,曰氈,曰熟皮,曰染,曰烏墨,曰搭采,曰絮,曰雙線,曰蔻,曰冠服,曰鏇,曰秤。有在京住坐,有遵化鐵廠內輪班之長工,今罷。凡逃移者多。亦有種地戶代當者,有為商賈者。 一府內的存留匠戶,職業的分工竟到二十二類,由此可知各地存留匠戶的數目一定很大。至於中央在各直省所設工局,以織染為最多。明有兩京,京內和京外都置織染局,內局以應上供,外局以備公用。內局除上文已提及之內廷織染局外,南京有神帛堂,供應機房和織染局。外局如洪武時代(西元1368—1398)之四川、山西諸行省及浙江紹興織染局,南京後湖織染局;永樂時代(西元1403—1424)之歙縣織染局;陝西駝盳織染局;正統(西元1436—1449)時之泉州織造局;天順(西元1454—1464)以後之蘇、松、杭、嘉、湖等府織造局;嘉靖隆慶間之南京、蘇、杭、陝西等處織造局;萬曆時(西元1573—1619)又增設浙江、福建、常、鎮、徽、寧、揚、廣德諸府州織造局,陝西羊盵局,南直浙江盶絲紗羅綾綢絹帛局,山西潞綢局。其次是燒造如臨清蘇州之磚廠,饒州景德鎮之御用瓷器廠。注713大概也都由存留當地的匠戶就地工作。 軍匠可分作兩部分,一部分屬於中央工部的軍器局和內廷的兵仗局,明朝制度是把兵器的製造權集中,外地更不置局。這兩局以製造火器為主,兼造其他刀牌弓箭槍弩狼筅蒺藜甲冑戰襖等軍用品。一部分屬於各地衛所,稱為雜造局。注714軍匠的戶數,在內府工作的有六千戶,《明史·蔣瑤傳》說: 正德時(西元1560—1521)言:內府軍器局(按應作兵仗局)軍匠六千,中官監督者二人。今增至六十餘人,人占軍匠三十,他局稱是,行伍安得不耗。注715 在各衛所工作的有二萬六千戶。《明史·張本傳》: 宣德初(西元1426—1435)工部侍郎蔡信乞征軍匠家口隸錦衣衛。本言:軍匠二萬六千人,屬二百四十五衛所,為匠者暫役其一丁。若盡取以來,家以三四丁計,則數近十萬,軍伍既缺,人情驚駭,不可。帝善本言。注716 由上一例知內廷軍匠多被中官占役,後一例知各衛軍匠在宣德時曾被戶征一丁到中央工作。 匠戶的應役是以戶為單位的,世世承襲,不許變動。同時也不許分戶,《大明會典》說: 景泰二年(西元1451)奏准,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戶內,如果別無軍匠等項役占規避室礙,自顧分戶者聽。如人丁數少,及有軍匠等項役占窒礙,仍照舊不許分居。注717 《宜興縣誌》也說「軍匠例不分戶」。這制度的用意是為防止「軍匠逃亡事故」而設的。逃亡是指匠戶離開著籍地貫,事故是指正匠死病老疾,照例都須勾其次丁或余丁補役。如果許其分戶,則勾補無人,匠額即缺。可是結果這制度卻意外地發生兩種流弊,第一是軍戶和役戶都借合戶為名,逃避差徭;章潢在《圖書編》中記: 嘉靖九年(西元1530)十月內戶部題該學士桂萼奏:臣考 近來有工匠不許開戶之例,蓋為軍匠逃亡事故而設。爾來軍戶有原不同戶而求告合戶者,有串令近軍同姓之人投告而合戶者,匠籍亦然。於是軍匠有人及數千丁,地及數千頃,輒假例不分戶為辭,於是里長甲首人丁事戶不及軍,匠人戶百分之一。 若干戶合為一戶,則只須一丁應役,余戶因戶籍消滅而得逃避差役。接著自然發生第二種弊端,《駒陰瑣記》說: 今制軍匠等戶不分析,民間口之入籍者十漏六七。 戶籍的戶數和口數因之不能作精確的統計。從這一點上我們可以看出為什麼弘治、萬曆時代的戶口反少於洪武時代的理由的一方面。明代的戶口統計如下表(表見下)注718,在每朝戶數中都包括有軍戶三百多萬,匠戶二十餘萬: 在經元末二十年混戰之後,人口死亡極多的明初戶數有一千六十五萬,可是經過一百年的休養生息,戶數卻減到九百十一萬,再經過九十年的繁息,戶數仍只一千六十二萬,比開國時的統計還少。這原因除開我在《明代之農民》注719和《明代之軍兵》注720、《明初衛所制度之崩潰》注721數文中所指出軍民逃亡情形以外,軍戶和匠戶的合戶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從輪班匠通行以征銀代工役以後,政府方面以銀僱工無徵發清理之繁,匠戶方面從此也可就農耕,無廢時失業之苦。兩方面都感覺方便。在事實上則匠戶已無工作之義務。和民戶並五分別,同時匠戶戶籍之保留且和國家的徭役有礙,照理這歷史上的名詞早就可以取消了,可是正值明末內憂外患交逼,政府沒有工夫來計及匠籍之存廢。一直到清世祖入關以後,才下令廢除匠籍,《順治東華錄》記: 順治二年(西元1645)五月庚子,免山東章丘、濟陽二縣京班匠價,並令各縣俱除匠籍為民。 四百五六十年來的「匠戶」制度,於此告一結束,名實都廢,成為歷史上的名辭。 民國廿七年六月十三日於雲大 (原載《雲南大學學報》第一期,193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