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黨案考 · 歷史上的國民身份證
——傳·過所·路引
一
今天在各地所施行的國民身份證制度,儘管立法的人是自以為學的「先進」國家的衣缽,其實,仔細研究一下,形式雖歐化,骨子裡的精髓,卻道道地地是東方的,有其歷史上的根源,我的意思是說,這一套辦法確是兩千年來的統治術的復活,舊內容,新形式。
我願意以歷史學者的立場,對這問題加以歷史的探索。
從歷史上來考研身份證制度,這東西古代叫作傳,唐代叫作過所,宋代稱為公憑,明代則名為路引。凡外國人入境,本國人從甲地到乙地,都必須隨身攜帶,證明他的身份職業、行李多少和旅行目的;尤其是年齡,在徵兵制度下,合於兵役年齡的壯丁,是不許可無故離開所屬的兵役區的,沒有身份證的,不是罪犯,便是逃兵,關津不許通過。君權的支柱之一是軍隊,身份證是保障兵源的重要措施。君權的永固必須剷除異己的力量,無論是思想上或行動上的反對者,身份證恰恰保證了這一點。明代軍民分開,路引制度的重點就特重在防閒人民,把人民圈禁在土地上,使之不能動彈反側這一措施上。
二
王國維《簡牘簡署考》:「傳信有二種,一為出入關門之傳,鄭氏《周禮注》所謂若今過所文書是也。」《周禮·地官·司徒》鄭註:「傳如今過所文書,當載人年幾及物多少,至關至門,皆別寫一通入關家門家,乃案勘而過,其內出者義亦然。」崔豹《古今注》記傳之形制說:「凡傳皆以木為之,長五寸,書符信於上,又以一板封之,皆封以御史印章,所以為信也,如今之過所也。」《漢書·文帝紀》:「十二年三月(前168)除關無用傳。」註:「張晏曰:傳,信也,若今過所也。如淳曰:兩行書帛,分持其一,出入關合之乃得過,謂之傳也。李奇曰:傳,棨也。師古曰:張說是也。古者或用棨,或用繒帛,棨者刻木為合符也。」由此知古代之傳,即後代之過所,傳有兩種,一種用木,一種用帛,都有正副兩份。
漢代的傳,或用或廢,前後不一,文帝十二年廢傳,景帝時復置,武帝初年又廢,《漢書·竇嬰傳》說:「文帝時除關無用傳,景帝四年(前153)以七國反覆置。武帝時竇嬰為丞相,復除之。」嬰死後,又恢復了。《終軍傳》說:「年十八選為博士弟子,從濟南當詣博士,步入關,關吏予軍繻,軍問以此何為?吏曰:為復傳。還當以合符。軍曰:大丈夫西遊,終不復傳還,棄繻而去。軍為謁者,使行郡國,建節東出關,關吏識之曰:此使者乃前棄繻生也。」竇嬰以漢武帝建元元年為丞相,元光四年死(前140至前131),除傳當是這十年內的事。終軍年十八為博士弟子,元朔五年(前124)六月置博士弟子五十八。死時年二十餘,故世謂之終童。軍入關至長安上書言事,拜為謁者給事中,從上幸雍,祠五疇,獲白麟一角而五蹄,由是改元為元狩(前122)。軍入關時已復用傳,知復傳當在元朔五年以前。《漢書》註:「張晏曰:繻音須,繻,符也。書帛裂而分之,若券契矣,蘇林曰:絹,帛邊也。舊關出入皆以傳,傳煩,因裂繻頭,合以為符信也。」復傳,師古注曰:「復,返也,謂返出關,更以為傳。」由此知漢武帝復傳以後,傳的形制漸趨簡單化,過關才用,管傳的便是關吏。又知平民出入關用傳,朝廷使者仗節出入,便用不著了。這制度似乎到東漢還因仍舊貫,《後漢書·郭丹傳》說:「後從師長安,買符入函谷關。乃慨然嘆曰:丹不乘使者車,終不出關。」註:「符即繻也,買符非真符也。《東觀紀》曰:丹從宛人陳洮買入關符,既入關,封符乞人也。」和終軍的故事一樣,所不同的是終軍是地方保送到長安受學的博士弟子,有官方的證明文件,關吏無條件予繻。郭丹則是以私人身份入關,而入關是要證明的,得想法從宛人陳洮買繻。從買字說,必定得付一筆錢,也是可想而知的。
隋代叫傳作公驗,《隋書·文帝紀》:「開皇十八年(公元598)九月庚寅敕,客舍無公驗者,坐及刺史縣令。」
唐代叫作過所,定製最為詳密。《舊唐書·職官志》:「尚書刑部司門郎中、員外郎(各一人)之職,掌天下諸門及關出入往來之籍,賦而審其政。關所以限中外,隔華夷,設險作固,閑邪正禁者也。凡關呵而不征。凡度關者,先經本部本司請過所,在京則省給之,在州則州給之,而雖非所部,有來文者,所在亦給(出塞逾月者給行牒,獵手所過給長籍,三月一易)。」括弧內用《新唐書·百官志》補。地方則有戶曹司戶參軍,專掌戶籍計帳,道路過所。關有關令,凡行人車馬出入往來,必據過所以勘之。《唐律疏議·衛禁》:「諸私度關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門為越)疏議曰: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關禁。行人來往,皆有公文,謂驛使驗符券,傳送據遞牒,軍防丁夫有總歷,自余各請過所而度。若無公文私從關門過,合徒一年。越度者謂關不由門,津不由濟而度者,徒一年半。諸不應度關而給過所,(取而度者亦同),若冒名請過所而度者,各徒一年。疏義曰:不應度關者,謂有徵役番期及罪譴之類,皆不合輒給過所,而官司輒給,及身不合度關而取過所度者,若冒他人名請過所而度者,徒一年。」過所必需本人執用,如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關司知情,各與同罪。甚至家畜出入亦需請過所。諸關津度人,無故留難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軍務急速而留難不度,致稽廢者,自從所稽廢重論。諸私度有他罪重者,主司知情,以重者論。疏議曰:或有避死罪逃亡,別犯徒以上罪,是各有他罪重,關司知情者,以故縱罪論,各得所度人重罪。到寶應元年(公元762)因軍務關係,又令駱谷、金牛、子午等路,往來行客所將隨身器仗,今日以後,除郎官御史諸州都統進奉等官,任將器械隨身,自余私客等,皆須過所上具所將器械色目,然後放過。如過所上不具所將器械色目數者,一切於守捉處勒留。注663
唐過所形制,據日本《三善清行智證大師傳》所錄圓城寺所藏圓珍過所,依原來的款式,移錄如下:
越州都督府
日本國內供奉 敕賜紫衣僧圓珍年四十三行者丁滿年五十驢兩頭並隨身經書衣缽等
上都已來路次檢案內人二驢兩頭井經書衣缽等
得狀稱仁壽三年七月十六日離本國大中七年九月十四日到
唐國福州至八年九月二十日到越州開元寺聽習今欲
略往兩京及五台山等巡禮求法卻來此聽讀恐
所在州縣鎮鋪關津堰寺不練行由伏乞給往
還過所勘得開元寺三綱僧長泰等狀同事須給過所者准給者此已給訖幸依勘過
大中九年三月十九日 給
功曹參軍 府
史
丞
潼關六月十五勘入
仁壽是日本文德天皇年號,仁壽三年當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
唐末擾亂,政府統治力量一天比一天不行,過所制度也自然而然地破壞了。梁開平三年(公元909)政府想重新整頓,加強控制,特派宰相專管,《五代會要·司門》:「十月敕,過所先是司門郎中員外郎出給,今寇盜未平,恐漏奸詐,宜令宰臣趙光逢專判。凡出給過所,先具狀經中書點檢判下,即本司郎中據狀出給。」到後漢乾祐元年(公元948)又敕:「左司員外郎盧振奏,請應有經過關津州府諸色人等,並須於司門請給公驗,令所在辨認,方可放過,宜依所陳,頒示天下。」據《舊五代史·楊邠傳》:「邠即專國政……自京師至諸州府行人往來,並須給公憑。所由司求請公憑者,朝夕填咽。旬日之間,民情大擾,行路擁塞,邠乃止其事。」公憑《新五代史》作過所。乾祐上距開平,不過四十年,乾祐的辦不通,那麼,開平的怕也是紙面文章吧。宋代繼承楊邠的辦法,也叫公憑。使用的人似乎以商旅為最多,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一〇六:「天聖六年(公元1028)九月癸丑,益州鈐轄劉承顏言:商旅入川元公憑者,多由葭萌私路往,請如劍門置關,仍令逐處給公憑,至者察驗之,謂從其請。」便是一例。
從漢唐兩代的制度推測,據《唐律》,有徵役番期及罪譴之人,皆不合給過所,可以知道過所的主要作用,是防止軍士或後備軍的逃亡,附帶的才是罪人或逃犯的度越。漢行徵兵制,唐行府兵制,傳或過所必須載明身份年齡籍貫,為的是防止合齡壯丁軍伍的逃匿,是保障兵源的重要步驟。漢末徵兵制度破壞,代以募兵,唐後期藩鎮割據,朝廷和藩鎮都以募兵作戰,由此,也可以了解從漢末到魏晉南北朝這一段和唐末到元這一長時期,關於身份證制度記載不詳的原因了。
三
公憑在明代叫作路引,軍民往來,必憑路引,違者關津擒拿,按律治罪。
假如漢唐的傳和過所,目的是偏重在保障兵源的話,那麼,明代的路引,用意是偏重在鉗制、束縛、管轄和鎮壓人民。
要明白明代路引制度的作用,最好用創立這制度的人自己的話來說明。明太祖在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頒行的《御製大誥續編》里幾次提到路引。他要四民各安其業,特別指出要互知丁業,也就是互相監視,訓詞說:「先王之教,其業有四,曰:士農工商。昔民從教,專守四業,人民大安。異四業而外乎其事,未有不墮刑憲者也。朕本無才,曰先王之教,與民約告,誥出,凡民鄰里,互相知丁,互知務業,俱在里甲。縣府州務必周知,市村絕不許有逸夫。若或異四業而從釋道者,戶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業,必然有效。若或不遵朕教,或頑民丁多,及單丁不務生理,捏巧於公私,以構患民之禍,許鄰里親戚諸人等,拘拿赴京,以憑罪責。若一里之間,百戶之內,見誥仍有逸夫,里甲坐視,鄰里親戚不拿其逸夫者,或於公門中,或在市間裡,有犯非為,捕獲到官,逸夫處死,里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人人都安於四業,才好統治。所謂逸夫,是不務四業之人,專會煽惑鼓動,不說「明王出世」,就喊「彌勒降生」,像元末傳播革命的彭瑩玉、韓山童、郭子興和他自己,都是好例子。要清除這類危險分子,必須知丁,如何知丁?「知丁之法,某民丁幾,受農業者幾,受士業者幾,受工業者幾,受商業者幾。」也就是調查戶口,這一項他已經花了十幾年功夫,調查停當,作了戶帖(戶口卡片)和黃冊(戶口調查清冊),並且把戶口編成里甲,十戶為甲,十甲為里。甲有甲長,里有里長,頭頭是道了。問題是如何才能保證每一丁都是安分良民呢?一個方法是互相監視,「且欲士者志於士,進學之時,師友某氏,習有所在,非社學則入縣學,非縣必州府之學,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為未成士之師,鄰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幾齣入可驗,無異為也。」學生是有學籍的,先生有人看著,也不會有異為。至於農民:「農業者不出一里之間,朝出暮入,作忌之道互知焉。」大家都彼此知道的,可以放心。這兩類人假如要出門,離家百里之外,就必得有路引來證明身份。至於工人和商人,流動性較大,「專工之業,遠行則引明所在,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細作為,鄰里探知。巨者歸遲,微者歸疾,出入有不難見也。商本有巨微,貨有重輕,所趨遠邇水陸,明於引間,歸期艱限其業,鄰里務必周知。若或經年無信,二載不歸,鄰里當覺之詢故,本戶若或托商在外非為,鄰里勿干」。工商人外出,引上是載明遠近和水陸路程的,鄰里有責任調查明白,過期要向官府報告,才脫得了干係。為什麼要這樣做呢?是怕「使民恣肆冗雜,構非成禍,身墮刑憲,將不得其死者多矣」。一句話,複雜得很,危險得很。接著他又提出辨驗丁引的誥詞:「此誥一出,自京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務必從容驗丁。市村人民舍客之際,辨人生理,驗人引目相符而無異。然猶恐托業為名,暗有他為,雖然業興引合,又識重輕巨微貴賤,倘有輕重不倫,所齎微細,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驗商引物:「今後無物引老者(引老是引已過期者),雖引未老,無物可鬵,終日支吾者,坊廂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則殺身,輕則黥竄化外。設若見此不拿,為他人所獲,所安(住)之處,本家鄰里罪如上。」凡是良民,都要自動辨驗生人的引目,要注意引和人相符,和貨相符,如有問題,要立刻擒拿赴官,否則,要處連坐之罪。這樣一來,就構成了一個全體四民的天羅地網,人人都是偵察調查的對象,「逸夫」就無所逃於天地之間,皇基也就永固了。
根據這原則制定的法律,《弘治會典》一一三:「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凡軍民無文引,及內官內使來歷不明,有藏匿寺觀者,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又「凡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往來奸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軍逃囚,無引面生可疑之人,須要常加捉督。」《明律·兵律》:「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若軍民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法意和《唐律》相同,但把軍民的活動範圍,限於百里之內,也就是把人民的生活圈禁在生長的土地上,法律造成了無形的百里寬廣的監獄,則又比漢唐嚴酷得多了。
這制度就許多史料看來,在明代是被嚴格執行著的。如《大誥續編》第二十二《糧長瞿仲亮害民》:「上海縣糧長瞿仲亮拘收納戶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由這例子,可見納糧戶沒有路引,是不能回家的。如《明太祖實錄》八十三:「洪武六年(公元1373)六月癸卯,常州府呂城巡檢司盤獲民無路引者,送法司論罪。問之,其人以祖母病篤,遠出求醫,急,故無驗。上聞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釋之。」這一例子又說明了請引要用相當時間。如祝允明《前聞記》:「洪武中,朝旨開燕脂河,大起工役,先曾祖煥文與焉。時役者多死,先曾祖獨生全。工滿將辭歸,偶失去路引,分該死。」則替政府服役也要路引,失路引且有死罪。《明英宗實錄》四十四:「正統三年(公元1438)七月甲申,湖廣襄陽府宜城縣知縣廖仕奏:諸處商賈給引來縣生理,因見地廣,遂留戀不歸,甚至娶妻生子,結黨為非,宜加禁防。事下行在戶部,以為宜督責歸家,其有願占籍於所寓以供租賦者聽,從之。」陸楫《蒹葭堂雜著》:「宗人有欲商賈四方以自給者,聽從有司關給路引以行,回籍之日,付本府長史司驗引發落,有司附冊填注,以憑撫案刷卷類查。」前一例是普通商賈,後一例則是皇家商人了。陸容《菽園雜記》十:「成化末年(公元1478)京師多盜,兵部尚書余公議欲大索京城內外居民,乃差科道部屬等官五十員,分投街巷,望門審驗。時有未更事者,凡遇寄居無引者悉以為盜,送系兵馬司。」大索即大檢查戶口,也可譯為戶口普查。寄居無引者都被捕送官,則可見在原則上,當時的外籍僑寓人也必須有引了。朱國楨《涌幢小品》卷二十「萬里尋親記」:「萬曆乙亥(公元1575)雲南大理府太和縣人趙重華請路郵於郡太守以出,從丹陽過毗陵,被盜攖其資去,所遺者獨胸囊路郵耳。」又卷十二:「陳淡,江都人,嘗按雲南,遣人詣其家文書匣檢閱,有江西販客路引。」張居正《張文忠公集·書牘十二·答台長陳楚石》:「巡檢官職雖卑,關係甚重,此官若得其職,則詰盜查奸,功居地方有司之半,非淺鮮也。況近奉旨清查路引,嚴關隘,則此官尤當加意者,亟宜題請修復。」從這三個例子看來,一直到16世紀後期,路引制度還是明朝政府所奉行的控制人民的統治術,張居正作宰相,甚至還著實地整頓了一下。
明代的引也像漢代一樣,是要付錢買的,《大誥》第二十一《勾取逃軍》:「兵部勾取逃軍,其布政司府州縣貪圖賄賂,不將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父母妻子悲啼送禮……有司刁蹬,不與引行。既而買引,沿途追趕。」得引不容易,管引的官也有拿賣引生利的,《大誥續編》第三十八《匿奸賣引》:「南城兵馬指揮趙興勝,警巡坊廂,路引之弊髒多,凡出軍民引一張,重者(鈔)一錠,中者四貫,下者三貫,並無一貫兩貫引一張者。其引紙皆系給引之人自備。興勝卻乃具文關支,三年間一十五萬有奇,已往七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紙札,其鈔已盈萬計。」
因為有引便可保證行旅的安全,關津的查詰,因之就發生空引(空白路引)的問題,不能不用嚴刑取締。《大誥三編》第五《空引偷軍》:「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往水陸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臨歸也,非盜逃軍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今後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梟,令籍沒其家。關津隘口及京城各門盤獲空引者賞鈔十錠,齎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唯一例外,不需路引的是到京都去告密的地主豪紳,《大誥》第四十六《文引》:「凡布政司府州縣耆民人等赴京而奏事務者,雖無文引,同行人眾,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於三五百名,所在關津把隘關去處,問知而奏,即時放行,毋得阻當。阻者,論如邀截實封律。」
除了大量的軍隊鎮壓,除了層層的官僚統治,除了大規模的屠殺,除了錦衣衛和東、西廠的特務恐怖,明代還應用自古以來從傳到過所這一套制度,把它發展,嚴密地組織。以人民為假想敵,強迫人民互知(互相偵察)舉發,沒有一絲漏洞,構成了窒殺人民、囚禁人民的天羅地網,來維持朱家萬世一系專制獨裁昏淫殘暴的統治,這就是明代的路引制度。
有了這一套,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明太祖安心的叫戶部榜諭兩浙江西之民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分其分,則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仁孝忠義之民,刑罰何由及哉!近來兩浙江西之民,多好爭訟,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輸租,有丁而不應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觀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興詞訟,不代人陳訴,唯知應役輸租,無負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風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較彼,善惡昭然。今將喻爾等,宜速改過遷善,為吾良民,苟或不悛,則不但國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人民出糧出丁是本分,不出,不但國法不容,連天道也不容。至於為什麼要出糧出丁,出了能得什麼好處,不但明太祖和他的子孫沒有說過,連想也從來沒有想到過。
三十六年十二月於清華園
(原載《中國建設》五卷四期,1948年1月。發表時篇名是《傳·過所·路引的歷史——歷史上的國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