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與四裔 · 夏族的起源與史前之鄂爾多斯

翦伯贊 《華夏與四裔》
一 鄂爾多斯是夏族起源之地 在中國舊石器時代中期,乃至晚期,今日鄂爾多斯之西南及陝甘之北部一帶,曾經是中國蒙昧時代的文化搖籃之地。考古學的發現,證明居住在這裡的人群,曾經創造了相當於西歐奧瑞那初期乃至上溯至莫斯特期的舊石器時代文化。雖然在這裡尚未發現舊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然而我以為這是考古學上的缺失,不能以此而遂謂鄂爾多斯系的文化之中絕也。 鄂爾多斯西南,在今日已為一片沙漠之地;但據德日進、桑志華二氏於鄂爾多斯地質之論文中所云,則位於黃土上之沙礫階段,乃黃土發生以後重要侵蝕之結果。[1]在舊石器時代,此間固為一沃野千里之草原也。又據傳說所示,直至有史以後的時代,鄂爾多斯尚有一大湖之存在。此大湖,《穆天子傳》卷一和卷四稱之為漆澤、滲澤、或澡澤。《山海經》卷十二《海內北經》稱之為「從極之淵。……一曰中極之淵。」《淮南子·地形訓》稱之為海澤。《水經注》卷三稱之為沙陵湖。《水道提綱》卷五稱之為黛山湖。《嘉慶重修一統志》卷五四三稱之為青山湖。以上各書所指,不論其為同指一湖之名,抑或各有所指,要之,鄂爾多斯在古代之有湖沼存在,想系事實。依據今日之地理形勢看來,鄂爾多斯北有陰山,西有賀蘭山,形成一天然之障壁。在冰河時代,此等山脈所排泄之水量,必非黃河所能容受,因之匯而為湖,瀦而為澤,實有可能。今日殘留於沙漠中之若干小沼,尚能指示古代湖澤之遺址,而令吾人得以想像當時鄂爾多斯草原之地面上的光景。 鄂爾多斯在舊石器時代既有湖沼布其原野,復有黃河繞其周圍,更有陰山屏其西北,山環水抱,沃野千里,其為魚蛤之所繁殖,禽獸之所孳息,而為太古時代人類之樂園,蓋可想而知。據安特生《甘肅考古記》中所云:「(在鄂爾多斯)與石器同得之物,為哺乳類及鳥類之化石。前者如犀、象、馬、駱駝、野牛、水鹿、羚羊、鬣狗及獾之屬;後者則僅有鴕鳥一種。」[2]據同書所云:此等古生物化石之一部,「似自黃土下層理分明之岩石中所得,其一部則來自黃土層之本身。」[3]類皆洪積層之亡種,而為當時人類資以生存之食料也。 鄂爾多斯在舊石器時代之有人類,已為考古學的發現所證實。唯此間的舊石器時代人類與甘肅及山西、河南之新石器時代的人類,有無直接的血統關係,則至今尚無人論及。大多數學者如安特生、加爾格林(Karlgren)、阿恩(T.J.Arne)等皆惑於中國人種西來之偏見,竟謂甘肅、山西、河南之新石器時代人種與鄂爾多斯毫無關係,而系來自中亞。其理由則以鄂爾多斯所發現之舊石器時代文化遺物,屬於舊石器時代中期之末,與甘肅、山西、河南之新石器時代文化,尚缺少中間之一環。同時,又以甘肅、山西、河南出土之彩陶與安諾及蘇薩的彩陶頗有類似之點。因此,阿恩遂作出如次之結論:「要之,安特生博士所發現,不啻消除東西文化之獨立而確定李希霍芬氏(Richthofen)中國民族西來之舊說也。」[4]果如阿恩之說,則唯有設想生存於鄂爾多斯之舊石器時代的人種,到這一時代之末,完全陷於死滅,方能圓滿其主張。否則此種人種必有其後裔,而其後裔又必分布於鄂爾多斯之周圍。因而甘肅、陝西、山西、河南一帶之新石器時代的人種之來源,吾人應求之於鄂爾多斯而不應求之於遙遠之中亞也。 甘肅史前的文化是屬於夏族的文化,這是安特生所承認的。安氏在其《甘肅考古記》中說:「吾人若信阿恩博士所定仰韶期中部之年代,開始於紀元前三千年,則甘肅考古所得各期,當起於紀元前三千五百年,而終於紀元前千七百年也。」[5]又云:「設甘肅文化期之末葉,當在紀元前千七百年。此種假定,使吾人察及中國半神話之上古史,適與此際相值,蓋夏朝勃興時也。」[6]同時,關於河南史前文化,阿恩推定「殆甚近於紀元前三千年」。[7]此外山西的史前文化又與河南出土者屬於同一時代,故甘肅、河南、山西之新石器時代的文化遺物,皆為夏族之所遺,此則似無可疑者也。現在的問題,乃在夏族的文化與鄂爾多斯的舊石器文化有無承襲的關係,從而推定夏族的人種,是否為鄂爾多斯舊石器時代人種之後裔。 根據若干考古學及傳說的資料,吾人以為不僅夏族的文化出發於鄂爾多斯,即其人種,亦來自鄂爾多斯也。 第一,鄂爾多斯舊石器時代人種並未絕滅。論者多以鄂爾多斯至今尚未發現舊石器時代晚期的遺物,遂懷疑這種人種的繼續生存。實際上在這裡到新石器時代,還有人類繼續生存。安特生《甘肅考古記》有云:「同在鄂爾多斯為德日進、桑志華二氏發現舊石器時代器物之處,亦得研磨之石斧及單色之陶器等,距地面並不甚遠。據二氏所述,此等器物,亦似屬仰韶期。」[8]這種發現,證明了直至新石器時代之初,鄂爾多斯的自然環境,尚能保證人類之生存,因而在舊石器時代之末,決不致有人種完全絕滅之事。而且由於這種新石器時代的遺物,發現於舊石器時代的遺址之中,又證明這種新石器時代的遺物之創造者,與舊石器時代的文化遺物之創造者,其居住地址尚無若干變動。如果吾人不設想此種新石器時代的人類,繫於鄂爾多斯人種絕滅之後來自遙遠之中亞,則推定其為鄂爾多斯舊石器時代的人種之遺裔,並無絲毫牽強之處也。 第二,中國新石器時代的人種並非西來。直至現在,吾人於鄂爾多斯雖尚未發現人類頭骨,因而無從資以與甘肅及河南等處的新石器時代人類肉體型作比較的觀察,從而考察其有無血統的關係。但是甘肅及河南等處的新石器時代人類遺骨,則大有發現。依據步達生研究的結果,他以為「這骨骸所代表的歷史以前的甘肅居民大多數是原形支那派的,不是加爾格倫教授擬議的土耳其種。」[9]同時又說:「仰韶、沙鍋屯居民之體質與歷史前甘肅居民之體質亦相似,因為三組人之體質均似現代華北人,即所謂亞洲嫡派人種也。」[10]步氏所謂亞洲嫡派人種,系意指蒙古種,以此而別於其他黃色之亞洲人也。鄂爾多斯的舊石器時代人種之屬於蒙古種,蓋無可疑。果如步氏之說,則夏族之出於鄂爾多斯人種,實有人類學上之根據。同時,證之傳說,亦復相合。《史記》匈奴列傳云:「匈奴,其先祖夏後氏之苗裔也,曰淳維。」匈奴為蒙古人種之嫡派,已無可爭議,而與夏後氏有血統關係,則夏族之為蒙古人種又得一旁證。 第三,甘肅、河南的新石器文化遺物富有東方式的特徵。甘肅、河南新石器時代的遺物與史前中亞文化固有相同之點,如彩陶;但亦有中國式的特徵,如陶鬲、陶鼎、石鐮、豕骨等。吾人似不應強調其相同之點,無視其相異之點,而資以附會中國人種之西來。誠然,陶鬲陶鼎在西方史前文化遺物中亦曾有之,吾人亦可謂其來自西方,唯若謂其來自西方,則甘肅之所出,應早於河南。但據安氏自己所云:「河南仰韶遺址中,如不召寨及其未產彩色陶器之遺址,鬲屬之器物,極為普遍。而河南陶鬲最完整之品,均自此等遺址得之,但似較仰韶村之遺址為古。」[11]反之,「甘肅之情形與河南異,於齊家、仰韶、馬廠三早期中,鬲之蹤跡究無所見。同時鼎器亦極稀少,或竟不遇。……惟至甘肅遠古文化之第四期,鬲之發見,則漸豐富,而第五第六二期,則特式之鬲,極為尋常矣。……是則鬲器自山西、河南交界處之發源地,向西北緩緩傳播,而流入甘肅中部,蓋實可信之事也。」[12]此外如半月式及長方式石鐮之屬,人民有養豕之事,有特殊埋葬之習慣,安氏亦承認為中國史前之嫡派文化。據加爾格林所云:「甘肅長方式石鐮之存在,家豕之畜養及葬埋之習慣等事,此種文化上之遷移,實由河南而至甘肅,與安博士之所述者恰相反也。」[13]即以以上所指各點而論,甘肅、河南之新石器文化亦非全部由西方而來。 第四,彩陶不能認為甘肅、河南史前人種外來的絕對證據。論者往往以彩陶之分布系由中亞、新疆、甘肅、河南、山西、山東以達於遼東半島,而中亞之彩陶又最古遠,於是由此而推論彩陶之創造者,亦系同一人種。此種人種,出發於中亞,由西而東以達於中國。以時代計算,此種人種之來到中國西北乃至中原,正當中國傳說中夏代勃興之時,因而認定夏族的人種乃來自中亞。吾人以為陶器之發明,乃人類定住生活之表征,任何人種,只要達到定住生活的階段,皆能發明陶器。至以由單色陶器發展到彩色陶器,更為一定之歷史的步驟。因之,吾人對於彩陶文化創造者之間,謂其有某種文化的影響則可,謂其有人種關係則未免過於牽強。且當人類發明彩陶器之時,已達到相對定住的階段。同時,其流浪性即不甚大。如謂在彩陶發明以後,尚有人類帶著彩陶文化萬里流浪,由中亞以入於中國之腹部,則勢有所不能。如謂此種人種在舊石器時代之末,即開始向中國移徙,則彩陶又尚未發明。因之二說者皆未能通。而且據阿恩的意見,中國仰韶期的文化相當於蘇薩、安諾第一紀第二紀的文化。[14]如此,則中國與中亞的彩陶文化之開始幾乎同時。若謂仰韶期的彩陶系由蘇薩或安諾緩緩傳播而來,則其間並無足夠之時間,使彩陶文化之傳播者從中亞走到中國之黃河流域。最近考古學的發現,證明了彩陶並非中亞的特產,在中國廣東的海豐,在香港的舶遼洲均發現了彩陶,雖與甘肅、河南所產者稍異,其為彩陶則一也。由此而知中國的彩陶,不一定是由中亞傳播而來,只能謂其有著某種相互之影響,至於因此而謂中國人種亦與中亞之彩陶創造者有關則更為牽強附會矣。 根據以上各點,吾人以為傳說中之夏族決非由中亞而來,在未有新的舊石器時代遺址發現以前,吾人以為鄂爾多斯實為夏族人種出發之地。關於這一點,從傳說中,亦可找到許多旁證。《尚書》云:「帝(舜)釐下土方,設居,方別生分類。」[15]《詩經·商頌》云:「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這種傳說,皆暗示舜、禹與土方有關係。按土方常見甲骨文,如《殷虛書契菁華》二葉有云:「土方征(正)於我(沚方)東鄙」。同書六葉云:「土方牧我(方)田十人。」據郭沫若氏考證,土方為與殷同時的一種族之名,其地在殷之西北,「蓋在今山西北部或包頭附近也。」[16]禹在傳說中為夏族的始祖,據近人考釋「堯」、「姚」、「虞」,亦為夏之音轉,因之,所謂唐、虞、夏並非朝代之名,而為同一夏族之別稱。傳說中舜、禹皆出於土方,即夏族來自鄂爾多斯之證。 《淮南子·修務訓》云:「禹之為水,以身解於陽紆之阿。」按陽紆山名,《穆天子傳》有「至於陽紆之山,河伯旡夷之所都居。」《山海經》稱之曰陽汙。該書《海內北經》云:「陽汙之山,河出其中。」《水經注》稱之曰陽山。該書卷三《河水注》云:「河水自臨河縣東逕陽山南。」前者謂河出其中,後者謂河經其南。而《漢書音義》則謂「陽山在河北,陰山在河南。」則陽山與陰山系隔河而峙。又《嘉慶重修一統志》云:「陽山,……蒙古名洪戈爾;陰山……蒙古名噶札爾山。」[17]以今日之地名考證之,則此二山皆在鄂爾多斯之北,並為陰山之脈。因之禹禱陽紆所暗示之歷史內容,即夏族原居鄂爾多斯西北陰山之南麓也。 二 東夏與西夏都出發於鄂爾多斯 夏族之離開鄂爾多斯而開始其新的遷徙,當在舊石器時代之末。根據地質學的考察,當冰河退去之際,鄂爾多斯的地層曾有一度變化,不但湖澤水源之減少而歸於涸竭,而且在原來沃土之上,漸次覆以沙礫層。由此變化而引致之結果,即原始人類資以生活的魚蛤與植物之減少。同時因冰河退去而引致氣候條件之變化,又使過去生存於冰河期之古生物群,或退向北極,或陷於死滅。因此之故,此曾為人類樂園之地,現在已漸次不利於人類之生存。在自然條件改變的情形之下,於是居住於此之夏族,遂不得不捨棄其故鄉,而尋找其新生活根據地。 夏族的遷徙並非向著一個方向,而是向著黃河的上游與下游同時移動,即一部分溯黃河而上,西徙甘肅,一部分沿黃河而下,東徙中原。同時夏族的遷徙,亦非盡族而行,除徙向甘肅及中原者而外,尚有一部分夏族始終停留於其故鄉。 其東徙中原者,後來稱之為「東夏」,又稱「華夏」,或稱「時夏」。其西徙甘肅者,後來稱之為「西夏」,又稱「蠻夏」。其始終停留鄂爾多斯者,後來稱之為「大夏」。東夏者所以別於西夏,華夏或時夏者所以別於蠻夏,而大夏者則又所以別於東夏與西夏,為夏族的美稱,亦夏族的總稱。吾人因此而知史前甘肅與中原的人種,都是鄂爾多斯系的人種之支蔓,故都有夏族之稱。其有東西之別者,則因其所處的地域不同;其有華蠻之分者,則因其後來文化發展上已有差異。實際上,無論東夏與西夏或華夏與蠻夏,都是大夏的苗裔,亦即都是鄂爾多斯系的人種。 東夏之族,在山西、河南交界處的汾河河谷與黃河河谷,曾經有過長期的定住,甚至西展到陝西的渭河流域。所以山西西南,古有「夏虛」或「大夏」之稱,河南伊洛一帶,相傳曾為「有夏之居」。而陝西酆、鎬之間則曾為鯀封,又有禹績。證之近年來考古學的發現,如在今日山西夏縣的西陰村,萬泉縣的荊村,在河南澠池縣的仰韶村及不召寨、河陰縣的秦王寨及池溝寨等處均發見新石器時代的文化遺址。此等遺址的文化遺存,據安特生氏研究的結果,大概屬於仰韶期的時代,而不召寨的高領薄肉之陶鬲,且屬於齊家期之遺物。據此,則山西、河南交界處一帶,在新石器時代初期,即已有史前人類生存活動之跡,而傳說所示,並非毫無根據。 西夏之族在甘肅西南、青海東北一帶的黃河河谷、洮河河谷、西寧河谷、青海沿岸一帶曾有長期的定住。在新石器時代晚期,且有一部分族類,西徙於今日之鎮番一帶。所以隴西一帶,古代亦有大夏之稱。而洮水附近,且有大夏川。證之近來安特生氏在甘肅西南一帶之豐富的新石器文化的發現,則以上傳說,又非憑空臆造。安氏在寧定縣的齊家坪、王家溝、瓦罐嘴、半山,在西寧縣的朱家寨,在樂都縣的馬廠沿,在洮沙縣的辛店,在臨洮縣的寺窪山、卡窯,在鎮番縣的沙井等處,均發現新石器時代的遺址。安氏把以上各文化遺址中所發現之史前遺物,依其發達的程度而劃分為齊家、仰韶、馬廠、辛店、寺窪、沙井六期。這六期文化,雖然其間也還有空白,但大致上已能再現中國新石器文化之發展的全過程。其所代表的時代,據安氏云:「當起於紀元前三千五百年,而終於紀元前千七百年。」[18]正相當於中國傳說中之夏的時代。由此吾人又知甘肅西南一帶,在整個新石器時代,均有史前人類的居住。依據時代的推斷,此類史前人類之為夏族又實無可疑。 夏族之一部分直到新石器時代尚繼續居住於鄂爾多斯,現在已由德日進、桑志華二氏於鄂爾多斯舊石器時代遺址中所發現的磨製石斧及陶片所證實。此種史前遺物當然為殘留於故鄉之夏族所創造,而此種新石器文化之創造者,或即殷代之土方、方等族的祖先。 總上所述,吾人由此可以想像,在紀元前三千年乃至三千五百年以前,以鄂爾多斯為出發點的夏族文明,已分布於山西、河南交界處一帶與甘肅西南乃至西北一帶。他們在黃河的上游與下游,東西輝映,展開了一種平行的發展。 其在甘肅西南一帶者,則於貴德盆地中之黃河河谷、西寧河谷及洮河河谷等地,開始了定住的村落生活,組成了許多以畜牧種植為生的氏族。據安氏云:「考遠古殖民,多喜就此佳麗之河谷,……蓋彼時河谷中林木暢茂,禽獸繁多,而畜牧種植等事,亦可得極良好之機會也。」[19] 同時在青海東北一帶的海岸也組成許多以漁業為生的氏族,因為在史前青海的水量與今日無多差異,故亦為適宜於史前人類生存之地。 此外在鎮番以西之今日的沙漠地帶中,也布滿了西夏之族,因為今日鎮番以西的沙漠,乃發生於古址之後,在史前,鎮番以西,固為一美麗的草原。 其東徙者,則在今日山西西南一帶的汾河河谷開始定住,從西陰村的遺址看來,這裡在史前亦為適宜於畜牧種植之地,因為除遺址的西南有高出地面三四尺的岩壁而外,皆為可耕之地。同時,在河南西北的黃河河谷,也組成了許多農業氏族,他們在傾斜極微的平原上,建立了村落。唯殘留於故鄉的一部分夏族,則其發展,似漸趨衰微,這大概是由於那裡的自然環境之逐漸惡化的原因。 吾人由此而知史前的甘肅西南與山西、河南交界處一帶,實為史前夏族文化兩大根據之地,亦即中國文化兩大出發之點。 論者或以為河南、山西的史前文化及甘肅的史前文化與鄂爾多斯無關,因而證明其不是淵源於鄂爾多斯,亦即不是屬於夏族所有。但吾人根據現有的考古學資料及文獻上的傳說,尚可以追尋此兩大文化巨流遷徙之跡,而其出發點,則皆在鄂爾多斯。 關於東夏之遷徙,近來已有考古學的發現。阿恩氏在其所著《河南石器時代之著色陶器》的序言上說:「據安博士之報告,著色陶器亦出自山西保德州、陝西府谷縣。」[20]同時據衛聚賢氏《中國考古小史》中報告山西萬泉縣荊村,亦發現新石器時代遺址多處。按保德州在山西西北,府谷縣在陝西東北,此兩地皆臨黃河,而且隔河相望於黃河南曲之處。若當時的人類沿黃河而南下,則此兩地,實為必經之處。又萬泉縣正當汾河與黃河匯流之處,若當時人類沿汾河而折入山西西南,又為必經之處。現在在這些地方,都發現了新石器時代的遺物,則不啻於鄂爾多斯舊石器文化與山西、河南新石器文化之間發現一相互關聯的標誌,而示吾人以山西、河南新石器文化之來自鄂爾多斯實為信而有徵。在萬泉縣,尤其保德州與府谷縣的遺存,毫無可疑,必為夏族東徙途程中之所遺,吾人於此,又知當夏族進入山西、河南之前,于山、陝分界之黃河兩岸,曾經有一個長時期的勾留。 除考古學的發現以外,中國古代的傳說,也暗示這種遷徙的內容。在傳說中,禹出於土方,禱於陽紆,已為許多學者所論述,但傳說中之禹的都城卻在山西西南,《史記》正義云:「(禹)都平陽,或在安邑,或在晉城。」[21]《國語》韋昭注云:「禹都陽城,伊洛所近。」[22]是禹原住鄂爾多斯,以後遷於山西。余以為舜亦如此。《尚書·舜典》後附亡書序云:「帝釐下土方。」是舜亦出於鄂爾多斯,但是傳說中之舜的都城也在山西西南。《竹書箋注》云:「舜都蒲坂。」[23]堯出於何處,雖未說明,但從其與舜、禹的關係看來,其所出之地,也當不能相去甚遠,故亦當在土方,然而傳說中之堯的都城也在山西西南。《竹書箋注》云:「(堯)都平陽。」[24]是堯、舜也是由鄂爾多斯以遷於山西。《孟子》離婁篇上有一段話,尤能明示舜之遷徙。他說:「舜生於諸馮,遷於負夏,卒於鳴條,東夷之人也。」余以為孟子之說,恰恰相反。蓋這裡所謂諸馮,乃河伯『馮夷』之『馮』,其所以冠以『諸』字者,亦猶夏之稱諸夏,示其族類之多而已。這裡所謂『負夏』乃『有夏』之訛。『諸馮』之族,在鄂爾多斯,而『有夏』之居,則在山西、河南交界之處,由鄂爾多斯以遷於山西、河南交界之處,是由西而東,故舜當為西夷之人,而非東夷之人。總之,在傳說中之堯舜禹的時代,正是夏族東遷之時,他們由鄂爾多斯遷到山西西南,又由山西西南渡河而南奠居於河南西北。傳說中禹鑿龍門,辟伊闕,甸呂梁的故事,都是暗示夏族南渡的內容。 西夏遷徙之跡在鄂爾多斯與甘肅西南之間,雖尚無考古學的發現,但亦有此種傳說。《穆天子傳》云:「爰有溫谷樂都,河宗氏之所游居。」[25]按同書謂河宗氏原住陽紆之山或燕然之山,而陽紆之山或燕然之山,實即今日之陰山,是河宗氏原居固在陰山附近。但是據考證,溫谷或系今日西寧附近之熱水泉,而樂都則今仍昔名,在湟水流域。此兩地皆在今日之青海境內,而又皆為河宗氏之所游居。是河宗氏游居的範圍,北自陰山而南達於青海。我以為這一傳說,正暗示夏族西遷的歷史內容。證之今日西寧有朱家寨的史前遺址發現,樂都有馬廠沿的史前遺址發現,是為有力之印證。同時在晉時的隴西郡的大夏縣,尚有禹的傳說。《晉書地道記》云:「(大夏)縣有禹廟,禹所出也。」在漢代蘭州附近,尚有大夏故城,及大夏河。凡此,皆足以證明在鄂爾多斯與甘肅西南之間,曾為夏族居住之地,從而又證明甘肅的史前文化,實淵源於鄂爾多斯,而決非來自中亞。 論者又或以為史前的甘肅文化與河南、山西的文化之間,稍有差異,而遂謂此兩種文化的創造者不是出自同一人種,彼等以為前者或為中國人種,而後者則為土耳其人種。吾人對於此種主張,未敢苟同。吾人以為河南、山西的史前文化與甘肅的史前文化之間,有著某種差異確係事實,其最顯著者,如在山西、河南的遺址中,陶鬲的發現,極為普遍,而此類陶鬲之創造,亦較早於甘肅。反之,在甘肅出土的彩陶,又較山西、河南更為豐富,其花紋之繁複,色彩之勻調又遠勝於河南。但是在晚期的甘肅文化中,亦有河南、山西式的陶鬲,而甘肅彩陶上之花紋如直線、曲線、弧形、S形、螺形、帶紋、三角紋、格紋、布紋、繩印紋、圓及半圓等,在河南出土的彩陶上亦有之;所不同者,唯河南出土的彩陶,缺乏動物花彩而已。但此等動物花紋之出現是在屬辛店期及其以後的彩陶,而此種晚期的彩陶,在河南、山西均尚未發現,因而不能肯定河南的晚期彩陶,無此花紋。由此而知甘肅史前文化與河南、山西的史前文化之差異,並非根本的差異而僅為時間前後上所發生之差異。若即根據此種差異而遂謂此兩處文化各為一族,並從而推論其人種亦不同源,則理由殊欠充分。 在相反的方面,甘肅的史前文化與河南的史前文化,其相同之點亦復甚多。如河南出土物中的半月形及長方形的石鐮之屬,河南史前人民有豢豕之事,有葬埋的習慣,凡此,皆為河南史前文化之諸特徵,亦即安特生氏所謂嫡派中國文化之諸特徵,而此諸特徵均同樣存在於甘肅之史前文化中。 吾人以是而知史前甘肅與河南文化之間,其相同之點甚多,而相異之點甚少。此種相異之點,乃由於夏族東西分馳以後,因地理上的隔離而引致之結果。此種差異並不致使吾人對於此兩地的文化發生各成一族的觀感,從而發生各為一個人種所創造之推論。反之,吾人從此兩地的文化之異同中,只能看出同一文化系統之兩種變型,從而此兩地的文化創造者,只是同一人種之分支。假如步達生氏對於中國新石器時代人種研究的結論不錯,則甘肅與河南的史前人種皆系與現在華北人種相似之亞洲嫡派人種,亦即出發於鄂爾多斯的蒙古高原系的人種。所以吾人以為不僅東夏與西夏的新石器文化,同是從鄂爾多斯舊石器文化中發展出來,而且東夏與西夏的人種,亦同是夏族的苗裔。 (重慶《中山文化季刊》一卷一期,重慶中山文化教育館1943年4月桂林出版) 註解: [1] 安特生(J.G.Andersson):《甘肅考古記》,樂森譯,轉述。載《地質專報》甲種第5號農商部地質調查所,1925年6月,北京印本,第28頁。 [2] 安特生:《甘肅考古記》,第27頁。 [3] 安特生:《甘肅考古記》,第27頁。 [4] 阿爾納(T.J.Arne,又譯作阿恩):《河南石器時代之著色陶器》,樂森譯,載《古生物志》丁種第1號第2冊,農商部地質調查所,1925年,北京印本,第26頁。 [5] 安特生:《甘肅考古記》,第23頁。 [6] 安特生:《甘肅考古記》,第24頁。 [7] 阿爾納:《河南石器時代之著色陶器》,第25頁。 [8] 安特生:《甘肅考古記》,第34頁。 [9] 步達生(Davidson Black):《甘肅史前人種說略》,李濟譯,載《地質專報》甲種第5號,農商部地質調查所,1925年6月,北京印本,第50頁。 [10] 步達生:《甘肅史前人種說略》,第49頁。 [11] 安特生:《甘肅考古記》,第41—42頁。 [12] 安特生:《甘肅考古記》,第42頁。 [13] 安特生:《甘肅考古記》,第38頁。 [14] 安特生:《甘肅考古記》,第22頁。 [15] 《尚書·舜典》後附亡書序。見(清)阮元《十三經註疏》所收《尚書正義》卷三。 [16] 郭沫若:《卜辭通纂》,科學出版社,1983年,第440頁。 [17] 《嘉慶重修一統志》卷五四二《烏喇特》。 [18] 安特生:《甘肅考古記》,第23頁。 [19] 安特生:《甘肅考古記》,第5頁。 [20] 阿爾納(T.J.Arne亦譯作阿恩):《河南石器時代之著色陶器》,樂森譯,載《古生物志》丁種第1號第2冊。1925年農商部地質調查所北京印本,第3頁。 [21] 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卷二《夏本紀》。 [22] 《國語》卷一《周語上》韋氏注,《士禮居叢書》本。 [23] 《竹書統箋》卷二,第13頁,光緒三年,浙江書局,《廿二子全書》本。 [24] 同上書,第2頁。 [25] 《漢魏叢書》收《穆天子傳》卷一,第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