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內經太素 · 卷第三十雜病 髀疾

平按:此篇見《靈樞》卷五第二十四《厥病篇》,又見《甲乙經》卷十第一下篇。 【髀不可舉,側而取之,在樞合中,以員利針,大針不可。】 足太陽脈過髀樞中,即為樞合也。 平按:《靈樞》、《甲乙》「髀」上有「足」字。「樞合」《甲乙》作「樞闔」。「大針不可」《靈樞》作「大針不可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