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分析篇 · 第二卷

亞里士多德 《後分析篇》
【1】我們所探討的問題的種類與我們所知道的事物的種類一樣多。它們有四類:事實、根據、存在、本質(是什麼)。當我們引入一些詞項,探討這種或那種事物是否如此(例如,太陽是否被遮蔽)時,那麼,我們就是在探究事實。證據是:當我們發現太陽確實被遮蔽時,我們的探討也就告終了。如果我們一開始就知道它是如此,那就不用問它是否被遮蔽了。當我們知道事實後,我們就探討根據。例如,如果我們知道了太陽被遮蔽和地球運動,我們就要問它們之所以如此的原因。這就是我們提問題的方式。但對於某些研究對象我們還要提出不同種類的問題,例如,半人半馬的怪物或神是否存在[在存在的問題上只涉及純粹的存在,而不涉及這個主體(比方說)是白的或不是白的]。當我們確定它們存在後,我們就進而問它的「是什麼」,例如,神是什麼?或者,人是什麼? 【2】我們要探討的問題有四類。當我們發現了它們的答案時,我們就具有了四種知識。當我們提出事實或純粹存在的問題時,我們就在問事物是否有一個中詞。而當我們確定了這種聯繫是事實或這種主體存在(換言之,確定了主體的在特殊意義上的存在或在一般意義上的存在),並且進一步探討事實的根據或這主體是什麼時,我們就是在問:中詞是什麼。所謂在特殊意義上的和在一般意義上的「事實」或「存在」,我的意思是這樣的:如果我們問:「月球被遮蔽嗎?」或「月球漸圓嗎?」,那麼這就是在特殊意義上的存在的例子,因為我們在這些問題中所探討的是:屬性是否屬於主體;如果我們問「月球存在嗎?」或「夜存在嗎?」這些問題時,這就是在一般意義上的存在的例子。 由此可見,在所有這些問題中,我們所探討的是:「中詞存在嗎?」或「中詞是什麼?」因為中詞是原因,是我們一切研究的對象。「月球被遮蔽了嗎」這個問題的含義是「是否有使月球受遮蔽的原因」;如果我們發現確實存在著原因時,我們就要問:「那麼,原因是什麼呢?」存在的原因(不是這個或那個事物的原因而是一般存在的原因)與不是一般存在的而是具有某種自身屬性的事物的原因,這兩者都是中詞。所謂在一般意義上的存在,我指的是主項,例如月球、地球、太陽或三角形;所謂在特殊意義上的存在,我指的是謂項,如被食、相等、不相等、侵入和非侵入。在所有這些例子中,原因和「是什麼」是相同的。「食是什麼?」回答:「因地球遮蔽而使月球失去光亮。」「食的原因是什麼?」或「為什麼月球受遮蔽?」回答:「由於地球的阻擋而失去了陽光。」這兩種回答是完全相同的。再者,「什麼是和聲?」回答:「一種高音和低音的數的比率。」「為什麼高音與低音相和諧?」回答:「因為它們有一種數的比率。」這兩種回答也是同樣的。問題「高音和低音和諧嗎?」與問題「它們有數的比例嗎」是相等的。當我們確認有數的比例時,就會進一步問:那麼,它們的比例是什麼? 我們的研究對象是中詞,這從中詞能為感官所感知的情況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我們尚未感覺到中詞是否存在,那麼我們就要提問題。例如,關於食的發生,如果我們在月球上,那麼我們既不會問它是否發生,也不會問它為什麼發生,它們的答案一清二楚。因為從感覺中我們能夠把握普遍。感覺告訴我們地球現在遮蔽著陽光(食正在發生這一事實是清楚的),所以從此獲得普遍。 因此,正如我們所說過的那樣,知道了某一事物的「是什麼」,就等於知道了它的「為什麼」。無論是對於一般的與其屬性相分離的存在還是對於某一屬性的存在來說,情況都是如此(例如,其內角之和等於兩直角,或大於或小於)。 【3】十分清楚,我們所有的研究都是對中詞的研究。現在讓我們闡明怎樣揭示「是什麼」,它用什麼方式與證明相聯結,定義是什麼以及哪些事物可以下定義。首先考察在這些問題中所涉及的困難。讓我們在下面開始討論與隨後的研究關係最密切的一點。 也許有人要問,能否既通過定義又通過證明知道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一般認為,定義是關於「是什麼」的,而「是什麼」總是普遍的和肯定的,可是結論卻有些是否定的,有些不是普遍的。例如,第二格中所有結論都是否定的,在第三格中所有結論都不是普遍的。再者,即使第一格中的肯定結論也並不都是可下定義的。例如,每一三角形的內角之和等於兩直角。理由在於:擁有關於可論證事物的知識即等於具備了對它的證明,所以,如果上述結論的證明是可能的,那麼,很顯然,關於它們的定義並非也是可能的。否則,一個人藉助定義而不擁有證明就可能知道結論。但沒有理由說明為什麼他缺少一個就不可能擁有另一個。歸納法也為定義和證明不相同的論點提供了充分的根據。因為我們從未通過下定義而知道任何屬性,無論是依據自身的還是偶然的[52]。再者,如果下定義可以認識實體,那麼很顯然這些屬性不是實體。 因而,十分清楚,並不是所有可證明的事物都能夠下定義。但一切可下定義的東西是否都能被證明呢?在前面提出的論證中,有一個在這裡同樣適用。因為一個事物,作為一個事物,只存在一種知識。所以,如果知道證明即是擁有證明,那就會產生一個不可能的結論,即定義的擁有者不具備關於它的證明也會有知識。證明的本原是定義,上面[53]已經表明它們是不可證明的:要麼本原是可證明的,具有本原的本原,這將導致無窮後退;要麼最初真理是不可證明的定義。 如果對所有事物既能下定義又能證明不可能的話,那麼部分事物是否可能呢?肯定不可能,因為沒有可下定義的證明。定義是關於「是什麼」或本質的。而一切證明很顯然首先把「是什麼」確定為一個既成事實。例如,數學先確定什麼是單位以及什麼是奇數。其他科學也是如此。每個證明都證實某個謂項表述某個主項,要麼是肯定的,要麼是否定的。但在定義中沒有任何事物作其他事物的謂項,例如,「動物」並不表述「兩足的」,「兩足的」也不表述「動物」。再者,「圖形」並不表述「平面」,因為平面不是圖形,圖形也不是平面。揭示一個事物的「是什麼」與證明一個事實並不相同。定義揭示「是什麼」,但證明卻證實一個屬性屬於或不屬於某一主體。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證明,除非它們之間具有部分和整體的關係。這個意思是說,如果證實了所有三角形的內角和都等於兩直角,那麼這就同時也證實了等腰三角形的內角和等於兩直角。因為「等腰三角形」是部分,「三角形」是整體。但是,事實和「是什麼」之間並不具有這樣的關係,因為一個並不是另一個的部分。 十分清楚,並非每個可下定義的事物都是可以證明的;也不是每個可證明的事物都是可下定義的;對於同一事物既有定義又有證明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定義和證明不是同一的,也不互相包含。否則,它們的對象就會相同或者相包含。 【4】前面說過的困難至此已經作了充分的說明。但是,關於「是什麼」的三段論或證明是可能的呢,還是像我們在剛才的討論中所斷定的那樣是不可能的?三段論通過中詞證明了一個主體的屬性,但是定義既為其主體所獨有又作為屬於它的內在的東西所表述。在這種情況下,詞項必定可以互相轉換。如果A為C所特有,那它很明顯也為B所特有,因B為C所特有,所以它們都互相特有。進而,如果A是所有B的內在屬性,而B作為所有C的內在屬性而普遍地表述C,則A必定作為C的內在屬性而表述C。如果沒有這雙重假定,那就並非必然能推出A作為C的內在屬性而斷言於C。我的意思是說,如果A真正作為內在屬性屬於B,而B不是作為內在屬性表述它所表述的主體。所以兩個前提必定陳述「是什麼」。B也作為「是什麼」而表述C。因此,由於兩個前提都陳述「是什麼」或本質,本質在推得結論之前先在中詞中出現。概括而言,如果要證明人的「是什麼」,那麼,讓C表示「人」,讓A表示「是什麼」——兩足動物或任何其他東西,如果我們要用三段論進行推論,則A必須表述所有C。但這個前提又以另一個定義為中介,所以,這也就是人的「是什麼」。這樣,我們就斷定了我們要求證明的東西,因為B也是人的「是什麼」。但我們應當考慮這種情況與兩個前提(兩個原始的直接前提)的聯繫,因為它可以出色地說明我們正在討論之點。那些試圖通過詞項的轉換去證明靈魂或人或其他事物的「是什麼」的人犯了預先假定所要證明的東西的錯誤。例如,假如某人斷定靈魂是其自身生命的原因,又主張其自身生命的原因是自我運動的數。他必定預先假定靈魂在與自身同一的意義上內在地是一個自我運動的數。如果A是B的後項,B是C的後項,則A不是C的本質,它只是被認為可真實地表述C。即使A表述所有B正如屬表述種一樣,A也不會是C的本質。動物可表述一切人,凡是能說明人的也能真實地說明動物,正如「每個人都是動物」是真實的一樣,但並非在這個意義上它們是同一的。因而除非按照我們剛才討論的方式設定前提,否則便不可能推論出A是C的「所以是的是」或本質[54]。如果它們是這樣被設定的,那麼在假定B時已經預先斷定了C的本質是什麼。所以,結論不是證明的,因為假定了預先要加以證明的東西。 【5】正如我在對邏輯的格的分析中所說過的[55],劃分的方法同樣不能產生結論。沒有任何階段使我們發現,如果給定某些條件,那麼對象就必定具有所要求的定義。劃分就像歸納一樣證明不了什麼。因為結論必須不是一個問題,也不是給定的,它必須從其前提中必然地推論出來,即使回答的人否定它。劃分的人問:「人是有生物還是無生物?」答道:「有生物。」這不是一個推論的結果。再者,所有動物要麼是陸生的要麼是水棲的。他又斷定:「人是陸生的。」但這不是從前提中(動物是陸生的)必然推得的,他也只是斷定了它。無論劃分步驟是多還是少,情況並無不同,都同樣是斷定。確實,如果這樣使用劃分的方法,那麼,它就連對那些可以推論的事物也不可能作出推論。為什麼所有的表述不是「人」的謂項,然而卻仍表明人的「是什麼」或「所以是的是」?再者,怎麼保證劃分對本質的定義不增加某種非本質的東西或省略某種非本質的東西,不遺漏某一步驟? 這些缺陷是常常被忽略的。但如果在每一步驟上都把握住內在因素,如果連續劃分,始終確定第一屬差,如果不遺漏什麼,那麼它們也可以被解決。如果被定義的詞項全部納入劃分之中,什麼也不省略,那麼這個結果必然會產生。因為這個過程必定直接導向一個不能再作進一步劃分的詞項。 即使如此,劃分也不包括推論。如果它向我們提供知識,那它也是以另一種方式提供的。這並沒有什麼不妥之處,因為歸納可能也同樣沒有證明什麼,但它卻使我們認識到某些真理。但通過劃分選擇一個定義並不等於說明了一個推論。例如在並非通過中詞而推得的結論中,如果說結論是從前提中必然推得的,那麼有人就可以問「為什麼」。根據劃分而得到的定義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人是什麼?」答道:「有死的、有足的、雙足的、無翼的動物。」對每個附加屬性都可以問個為什麼,因為劃分者可以像他所設想的那樣,通過劃分證明每個事物都要麼是有死的,要麼是不朽的。但這一陳述從總體上看並不是定義。這樣,即使命題能為劃分所證明,定義仍然不會變成推論。 【6】如果設定本質是由內在的、為主體所特有的因素所構成的,假定它們有些是內在的因素,而它們的集合為整個主體所特有(因為這種集合代表了它的根本性質),那麼能否由此假設性地證明一個主體的內在屬性呢?但在小前提中,本質必定再次被斷定,因為證明必定是通過中詞而進行的[56]。正如在三段論中我們並不把三段論的定義確定為前提一樣(三段論據以推論的前提總是具有整體或部分的關係),所以,本質一定不是呈現在三段論中的本質[57],而是與已經確定的前提不同的東西。如果某位論敵問是否有三段論的證明,我們就可以回答:「有,這就是三段論。」如果有人反對三段論不是對本質的證明,我們就回答:「是的,因為這就是我們所斷定的本質。」這樣,沒有關於三段論是什麼或「是其所是」什麼的明確陳述,我們必定已經作出了某個推論。 以下列方式從假設中得出的證明同樣是無效的。如果惡可定義為是「可分的」,相反者可用相反者的定義的反面來下定義,如果善與惡相反,不可分與可分相反,那麼善就可定義為是不可分的。在這裡,證明首先假定了「所以是的是」,設定它來證明「所以是的是」。有人可能會反對說:「但那是一個不同的『何以是』啊!」我承認這一點。因為在證明中,我們也沒定這個詞項能表述那個詞項。它必定既不是那個詞項,也不是具有相同定義或可與之相調換的詞項。 通過劃分去證明的人與以這種形式提出三段論的人都不會碰到這同一個難題,即為什麼「人」是(兩足的)「陸生動物」,而不是「陸生的」與「動物」?在設定中並沒有什麼能保證謂項必定是一個統一體,而不像一個人同時是音樂家又是語法學家一樣。 【7】下定義的人如何證明本質或「是什麼」呢?作為證明,他很顯然不可能從所公認的事實中推論出:如果這些事實存在,那麼必定存在一個與它們所不同的結論(這就是證明);他也不能歸納式地從許許多多與之相同的明顯的特殊事例中去推論。因為歸納法並不證明主體是什麼,而只是證明它是否具有某種屬性。那麼還有什麼其他方式呢?他總不可能通過感官知覺或用他的指頭去證明吧! 怎樣證明「是什麼」?知道「人」或其他任何事物「是什麼」的人必定也知道它是存在的,因為沒有人知道不存在是什麼。他可能知道一個短語或一個名詞,例如「獨角獸」的意義,但不可能知道「獨角獸」是什麼。但是,如果可以證明一個事物的「什麼」及它的存在,那麼它們如何能被同一個論證所證明呢?定義說明一個東西,而證明說明另一個東西。但人的「什麼」與人的存在是兩個不同的東西。 再者,我們主張必須通過證明證實所有事物都是存在的,本質除外。任何存在都不是本質,因為它不是一個種。因此,證明事物存在的證明是存在的。這就是科學的進展方式。幾何學家設定「三角形」一詞的含義,並證明三角形存在。那麼,給「是什麼」下定義的人將要證明的是什麼?三角形嗎?這樣,某人就可以通過定義知道一個事物是什麼,而不知道它存在,但這是不可能的。 從現在所使用的定義方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下定義的人並沒有證明被定義事物的存在。即使設定存在著與圓心等距離的某事物,但為什麼如此定義的事物存在呢?為什麼它是一個圓呢?因為人們也可以同樣把它說成是銅的定義。定義並沒有確保被下定義的事物能夠存在,也不與它們要為之下定義的事物相等同。人們總是可以問為什麼。 由於下定義者要麼說明事物是什麼,要麼說明它的名稱的意義,如果定義根本沒有證明「是什麼」,那麼,這樣一來,定義就必定是一個其意義與名稱相同的表述。但這是荒謬的。它會產生下列結果:首先,就會有非本質東西的定義以及非存在的定義,因為非存在也有一個有意義的名稱。其次,所有的表述就可以變成定義了。因為任何表述都可加上一個名稱,這樣,我們就全部用定義談話,連《伊利亞特》也會變成定義。再次,沒有任何證明能證實特定的名稱有特定的意義,定義也不能說明該名稱具有這種意義。 上述考慮表明,定義與三段論是不相同的。它們沒有共同的對象。此外,同樣明顯的是,定義既沒有證明也沒有揭示任何事物,我們既不能通過定義也不能通過證明認識到事物的「是什麼」。 【8】現在我們必須重新思考上述論證,看看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無效的;定義是什麼以及本質是否在任何意義上都是可證明的和可定義的。 正如我們在前面所說的[58],知道一個事物是什麼與知道它存在的原因是一回事(理由是,事物總有一個原因。原因要麼與它相同要麼與它不相同。如果不相同,那麼它要麼是可證明的,要麼是不可證明的)。如果原因與之不相同並且可以被證明,那它必定是一個中詞,能在第一格中證實,因為所證明的結論是全稱的和肯定的。 運用這樣一個證明的方法是我們剛才所批評的[59],通過另一者來證明「是什麼」的方法。因為藉助它「是什麼」被推論出來的中詞自身即是「是什麼」,藉助它特殊屬性被推論出來的中詞必定是一個特殊屬性。這樣,對自身等同的事物的兩種形式而言,一種是可以證明的,另一種則不能。 前面已經說過[60],這種方法不可能成為證明。它只是對「是什麼」的一種辯證推論。讓我們重新開始說明用什麼方式證明才是可能的。當我們確定某種事實時,我們就要尋求它的根據。有時,我們會同時意識到事實與根據。但不可能在知道事實之前就認識到根據。「所以是的是」顯然以同樣方式隱含著事實。如果不知道某一事物是否存在,那就不可能知道某事物是什麼。我們知道一個事物的存在,例如,雷是發自雲中的某種聲音,食是陽光的缺失,人是一種動物,靈魂是自我運動的東西。我們知道它們有時是偶然的,有時則是因為對事物本身有某種了解。當我們只是偶然地知道事物是存在的時,那麼我們必定不能把握事物是什麼。因為我們並沒有真正知道它是存在的。如果不知道某物存在便去研究它的「什麼」,那就根本不是研究。當我們對事物自身有某種了解時,事情就容易得多。由此可推知,我們關於某一事物「是什麼」的知識依賴於我們對其存在的了解。 讓我們首先採用下面的例子,它的「是什麼」我們已有所了解。設定A表示「月食」,C表示「月球」,B表示「地球的遮蔽」。這樣,問月食是否發生即是問B是否存在,這與問是否有事物說明它並沒有什麼差別。如果有,那麼我們斷定B也存在著。同樣,我們可以問矛盾雙方哪一方是真實的。例如,內角之和等於還是不等於兩直角。一旦我們找到了答案:如果前提是直接的,那我們就同時知道了事實及其根據,否則就知道事實但不知道根據。設定C表示「月球」,A表示「月食」,B表示「月球雖然是圓盈的,但卻沒有投下影子,而且在我們和它之間沒有可見物體橫阻著」。如果B,即「月球沒有投下影子,雖然在我們與它之間沒有可見事物阻擋」屬於C,A「月食」屬於B,那麼很明顯,月食存在,但它的原因卻並不明白。我們知道月食是一個事實,但我們不知道它是什麼。如果A屬於C十分明顯,那麼問它為什麼屬於即等於問B是什麼:是地球的遮蔽還是月球的轉動或消失?但B是對另一端詞(如這個例子中的A)的解釋,因為食是因為地球的遮蔽而形成的。雷是什麼?雲中的火的猝滅。為什麼而打雷?因為雲中的火猝滅了。讓C表示「雲」,A表示「雷」,B表示「火的猝滅」。則B屬於C(雲),因為火在其中猝滅。A(雷)屬於B,而B無疑是對大詞A的解釋。如果B有另一個中詞作為其原因,那個中詞就是A的其餘的解釋之一。 我們已經說明了「是什麼」是怎樣被了解和認識的。它雖然既沒有三段論也沒有證明,但卻通過三段論和證明而為我們所把握。由此可以推出,任何具有與其自身不同的原因的「是什麼」沒有證明就不能被認識,但同時它又不能證明,正如我們在考察主體的困難時所說的那樣[61]。 【9】有些事物具有與自身不同的原因,另一些則不然。所以,很顯然,有些「是什麼」是直接,是本原。它們的存在及「是什麼」必須要用另一種方式來假定或揭示(算術家就是這樣做的:他既設定單位是什麼,也設定它存在)。至於有中詞的事物,即與存在自身不同的作為某種實質性存在之原因的事物(正如我們已說過的那樣),或許可以通過證明揭示它是什麼,儘管我們實際上並未證明它。 【10】由於定義被認為是對事物是什麼的解釋,很顯然,有一類定義是關於名稱的含義的解釋,或者是關於同等意義的名詞性慣用語的解釋。例如,它可以說明「三角形性質」這一短語的意義。如果我們知道它存在,那就要探討它為什麼存在。但通過這種方式去把握我們還不知道其存在的事物的定義是相當困難的。我們在前面已經說過[62],這種困難的原因在於:除了在偶然的意義上外,我們並不真正知道這個事物是否存在(使某一陳述能夠成為統一體的方式有兩種:要麼通過連結,像《伊利亞特》那樣,要麼因為它揭示某一詞項在非偶然的意義上斷言於另一個詞項)。 上面是關於定義的定義,但另一種定義是關於事物為什麼存在的解釋。前一類只是表明意義卻沒有證明,後一類則顯然是一種類似「是什麼」的證明的東西。說明為什麼打雷與解釋雷是什麼並不相同。為什麼打雷?答:「因為雲中的火的猝滅」;雷是什麼?答:「由於雲中的火的猝滅而發出的響聲」。因而,同一陳述採用了不同的表達方式:在一種形式中,它是連續的證明;在另一種形式中則是定義。進而,可以把「雷」定義為是雲中的響聲,這是證明「是什麼」的三段論的結論。另一方面,關於直接事物的定義是說明「是什麼」的不可證明的假定。 因而,定義在一種意義上是「是什麼」的不可證明的解釋;就另一種意義而言,它是在語法形式上與證明不同的關於「是什麼」的推論;在第三種意義上是說明「是什麼」的證明的結論。從上述討論中已經明白:在什麼意義上「是什麼」是可證明的,在什麼意義上是不可證明的;什麼事物的「是什麼」是不可證明的;定義一詞的各種不同含義;在什麼意義上它說明了「是什麼」,在什麼意義上則不;什麼事物是可定義的,什麼事物是不可定義的;定義與證明的關係以及在什麼意義上同一事物既是可下定義的又是可證明的,在什麼意義上則不行。 【11】只有當我們知道事物的原因時,我們才認為具有了關於它的知識。原因有四類:「所以是的是」、必然條件、最初的動力因以及「何所為」[63]或目的因。所有這些都是通過中詞揭示的。因為如果只設定一個前提,那就沒有必然的根據,至少必須有兩個。但當兩個前提有一個中詞時,條件就滿足了。所以設定了這一詞項,結論就是必然的。從下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得很清楚。為什么半圓的內切角是直角?什麼是它成為直角的根據?讓A表示「直角」,B表示「兩個直角的一半」,C表示「半圓的內切角」,那麼,A(直角)屬於C(半圓的內切角)的原因就是B。B等同於A,C等同於B,因為B是兩個直角的一半。因此,B是兩直角的一半這一事實就是A屬於C,即半圓的內切角等於直角的必然根據。再者,它與「所以是的是」相同,因為它是定義所表示的。「所以是的是」意義上的原因也可被證明是中詞。「波斯人為什麼向雅典人發動戰爭?」換言之:「雅典人為什麼捲入波斯戰爭?」答曰:「因為雅典人夥同埃萊特里人襲擊色底斯。」這就是戰爭的最初動因。設A表示「戰爭」,B表示「無緣由的襲擊」,C表示「雅典人」,則B(無緣由的襲擊)屬於C(雅典人),而且A屬於B,因為戰爭是由雅典人的不正義的襲擊而發生的。所以,A(捲入戰爭)屬於B(發動戰爭一方),而B屬於C(雅典人),因為是他們發動戰爭的。這樣,作為最初動力的原因也是一個中詞。「何所為」即目的意義上的原因亦同樣。例如,人們為什麼散步?為了健康。為什麼要有房子?為了保存財物。「何所為」意義上的原因在前一種情況下是健康,在後一種情況下是保存財物。問人們為什麼要在飯後散步或者問人們飯後散步的目的並沒有什麼不同。讓C表示「飯後散步」,B表示「食物不反胃」,A表示「健康」,設飯後散步具有防止食物溢出胃口的作用,又假定這種狀態就是健康。因為看來B(食物不反胃)屬於C(散步),A(健康)可歸屬於B。那麼A(何所為)屬於C的原因是什麼呢?答曰:B(食物不反胃)。它是A的一種定義,因為A要通過這種方法加以解釋。那麼,B為什麼屬於C?因為具有B這種狀況就是健康。這些定義必須替換,使各種情形更加清楚。在這些例子中,順序與借動因而具有順序是相反的。在那裡,中詞必定首先出現,在這裡,則是小詞C首先出現,而「何所為」卻排在最後。 同一事物的存在既可能是為了某一目的,也可能是出於必然。例如光線通過燈籠而照射。光是由小於燈籠孔道的分子所組成的東西,所以它必然通過它們;但它確實也是為了某種目的,即為了我們免於絆跌。那麼,如果一種事物能因兩種原因存在,它能否通過兩種原因出現呢?例如,打雷既是因為火在猝滅時必然有嘶嘶聲和響聲,而且也是畢達戈拉斯派所主張的那樣旨在恐嚇在地獄中的靈魂,令它們恐懼。這樣的例子非常之多,尤其是在自然的歷程和產物中。自然的行為一方面是為了某種目的,在另一方面是出於必然。必然性有兩種:一種出於事物的自然或自然的傾向;一種是與事物自然傾向相反的強制力量。因而,一塊石頭向上和向下運動都是出於必然,但不是出於同一種必然。在智慧的產物中,有些事物(例如房屋和雕像)的存在絕不是由於偶然性,也不是出於必然性,而總是具有某種目的;另一些事物,例如健康和安全的存在則可以是偶然的結果。尤其是在結果不確定的情況下,當進程不是出於偶然性時,那麼結果就是好的,是有目的的。它要麼是自然的,要麼是技藝的。沒有任何有目的的事物是由於偶然而產生的。 【12】現在、過去、將來的事物的原因與實際事物的原因是一樣的(原因始終是中詞)。但是,實際事物的原因是一個事實,而現在事物的原因是一個現在事物,過去的事物及將來的事物亦同樣。例如,月球為什麼已經被遮蔽?因為地球已經在中間阻擋;月球正在被遮蔽,因為地球正侵入中間;月球將要被遮蔽,因為地球將要阻擋在中間;月球現在被遮蔽,因為地球現在阻擋在中間。冰是什麼?設定它是凍結的水,讓C表示「水」,A表示「凍結」,原因是中詞B,即「熱的完全消失」。則B屬於C,而A(凍結)屬於B。那麼當B正在發生時,冰正在形成;B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時,冰就已經形成或將要形成。 以這種方式聯繫著的原因和結果,當它們出現時是同時出現的,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當它們共存時是共存的。但是在連續的時間中不同時出現的事物是否也像一般所認為的那樣具有原因和結果的關係呢?一個過去的結果具有另一個更為過去的原因,一個將來的結果有另一個先於它的將來的原因,一個現在的結果也有一個先於它的原因?根據上述觀點,以後來的事件為根據的推論是可能的(雖然這些後來的事件起源於某些先前的事物)。同樣情況適用於現在發生的事件。但以在先的事情為根據進行推論則不然。例如,我們不能論證,因為X發生了,Y就隨後發生。對於將來的事件亦同樣。無論時間的間隔是確定的還是不確定的,都不可能因為說X已經發生是真實的,則說後面的事件Y已經發生也是真實的。因為在這段時間中,雖然X已經發生了,但說Y已經發生卻是虛假的,同樣的論證也適用於將來的事件。因為從X已經發生推論不出Y將要發生。(1)中詞與端詞必定是同步的。端詞是過去時,中詞也是過去;端詞是將來時,它也是將來;端詞是進行時,它也是進行時;當端詞是存在的事實時,它也是存在的事實。沒有任何中詞能與過去的端詞和將來的端詞相同步。(2)原因與結果之間的時間間隔既不是不確定的也不是確定的。因為在這個間隔中,所推得的結論將是錯誤的。我們必須研究是什麼連續的紐帶使現在發生的事物緊隨於一個過去事物的完成之後。十分顯然,一個正在進行的進程不可能與一個過去完成事件相接續;兩個過去完成的事情也不可能是接續的。因為這種完成有界限,是不可分的,正如一條線上的點不互相接續一樣,過去的事物也不互相接續。兩者同樣都是不可分割的。根據同樣道理,一個現在發生的事物不可能與一個過去完成的事物相接續。因為前者是可分的,而後者是不可分的。因而現在發生的事物與過去完成的事物的關係是和線與點的關係相似的,因為在一個現在發生的事物中有無窮的過去事物。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在關於運動變化的一般學說中作更明確的論述[64]。 我們已經表明,在一連串正在發生的事物中,中詞怎樣可以包含原因。因為在這一系列中,中詞與大詞必然是直接相聯繫的。例如,因為C已經發生,所以A也已經發生了(C是後面的事物,A是前面的事物。但C是出發點,因為它與現在相近,而現在是時間中的起點),如果D已經發生,C也已經發生,那麼,如果D發生,A必定也已經發生。但C是原因,因為如果D發生,C就必定已經發生。如果C已經發生,那麼A必定已經首先發生了。但如果我們以這種方式取得中詞,那麼這個系列將終止在某個直接的前提中呢,還是無窮無盡,總是可以插入居間的中詞?因為我們在上面說過[65],一個過去的事物不與另一個相接續。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必須從直接的事物及現在的時間開始。同樣的道理也適合於將來的事件。因為如果說D將存在是真實的,那麼說A將存在必然首先真實。A的原因是C,因為如果D將存在,那麼C必將先於它而存在;如果C將存在,那麼A必將先於C而存在。在這裡,系列也與以前一樣是無限可分的,因為將來的事物並不是互相接續的。在這裡,我們也必須設定一個直接的事物作出發點。在實際領域中情況就是如此。如果一所房子已經築成,則石料必定已經切割備好。為什麼?因為如果房子已經造成。那麼房基必定已經打好;如果房基已打好,則石料必已首先備好。再者,如果要造一間房子,那麼石料也同樣將首先備好。這個證明也同樣憑藉中詞,因為在有房屋之前必定先有房基。 因而,我們看到某些正在發生的事物呈循環形式發生。這種循環在中詞和端詞交相替換時是可能的。因為在某些條件下,後項是可以轉換的。我們已經在前面幾章中證明結果是可以轉換的[66]。這種轉換就是循環後項的一種形式。下面是一個實際的例子:當地面潮濕時必定有霧,當霧升起時必有雲,雲的生成必然降雨,降雨的結果地面必定潮濕。這是我們所從出發之點,所以完成了整個循環。因為肯定其中一項必定導致第二項,它又導致第三項的產生,從此又回到第一項。 有些事物是普遍發生的(因為一個既定的狀態和進程適用於一切事例並始終適用),另一些則不是普遍發生的,而只是經常發生的。例如,並非每個男人都在下巴上長鬍子,而只是男人經常長鬍子。在這種情況下,中詞也必定是經常發生的事物。如果A可普遍地表述B,B可普遍地表述C,那麼A也必然可以表述C,並表述所有C。這就是普遍,它意味著在每一個事例中,在任何時間中都是這樣。要不然,A只是經常地表述C,那樣,中詞B必定也是經常發生的。因而,經常發生事物之直接前提必定也描繪經常發生的狀態和進程。 【13】我們在上面[67]已經說明「所以是的是」如何被證明;它在什麼意義上可以或不可以證明或下定義。現在讓我們討論如何追尋作為內在因素而斷言的屬性。 在總是依附於一個給定主體的屬性中,有些的應用範圍較廣,當然不會大過種。所謂範圍較大的屬性,我的意思是指普遍屬於一個特殊主體,但其應用方面卻不限於該主體的屬性。例如,某些屬性屬於每一個3,也屬於不是3的主體,正如存在屬於3也屬於不是數目的主體一樣。另一方面,奇數屬於每一個3,有較大的應用範圍(因為它也屬於5);但它並沒有超過屬的範圍,因為5仍是一個數目。在數的種之外沒有什麼東西是奇數。這類屬性是我們所必須選擇的。從單個角度看,它們的應用範圍比主體大;從集合看則不然,因為它必定是事物的本質。例如,3具有下列普遍屬性:它是數,是奇數,是兩種意義上的質數,即既不能被數除盡也不是數目之和。這就是3的本質:數目、奇數、質數並且是在這種特殊意義上的質數。這些屬性的前兩個屬於一切奇數,最後一個也可適用於2。但沒有其他數目擁有它們全部。由於我們在上面[68]已經說明,作為內在因素而斷言的屬性是普遍的,普遍的屬性是必然的;由於所選擇的屬性是構成3的「是什麼」的因素(或屬於按照這種選擇方式所選擇的任何其他主體的屬性),那麼「3」就必定正是在於這些屬性。從下面的論述中可以明確地看到,它們構成了它的本質。如果這種屬性的結合不是3,那它必定是一個種,要麼有名稱,要麼無名稱,那麼,它的應用範圍必定會超過3。讓我們設定類有一個特點,即具有可能廣泛的應用範圍。如果它除適用不可分割的單個3以外,不能用於任何其他事物,那它必定是3;因為我們必定進一步設定每一個別事物的本質即是適用於個體事物中這一類的最後屬差。由此可以推知,任何如此展現的其他屬性的集合也是所研究的主體的「是什麼」。 如果一個人研究整個類的對象,那他首先應當把類劃分為最初的最低種(例如,把數劃分為3和2),然後努力通過上面所說過的方法去把握它們的定義(例如直線、圓及直角的定義),再有,通過確定種所屬的範疇是什麼(例如,它是質還是量),藉助最初的共同屬性去考察它的特殊性質。由最低種所合成的主體的屬性將在種的定義中得到充分的表明,因為它們的出發點就是定義、單純主體、依據自身只屬於單純主體也間接屬於其他主體的屬性。按照屬差進行分類的方法對這種研究是有用的。它們怎樣說明事物在前面的章節中已經論述過了[69]。但對於推論一個主體的「是什麼」來說,它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在下面將要闡述這一點。確實,它看起來似乎毫無用處,只是在開始時直接假定一切,正如某人開始不採用分類而斷定事物一樣。但是,謂項的先後次序是否被陳述正好會造成差別。例如,你是說動物——養馴的——兩腳的,還是說兩腳的——動物——養馴的(這些差別是相當重要的)。因為如果每個可下定義的事物都由兩個因素組成,「動物」與「養馴的」構成一個統一體,如果「人」(或其他我們所要定義的單一的種)從這個種及其屬差中被構成一個統一體,那麼我們在假定種種因素時必須使用劃分。此外,劃分是保證不忽略任何事物的內在因素的唯一途徑。如果我們設定了最高的種,並從較低級的劃分中取某一分支,那麼我們正在劃分的種不會全部歸屬於這個劃分的分支。例如,並非所有動物都要麼是全翼的,要麼是裂翼的,只有一切有翼的動物才會如此,因為它是這個屬差所屬的類。動物的原初屬差為一切動物所具有。同樣道理適用於其他的種,無論是在動物這個類之外的還是在它之下的一個種類。例如,鳥的原初種差為一切鳥所具有,魚的原初種差為一切魚所具有。如果按這種方式前進,那麼我們就能確定沒有遺漏什麼。而使用任何其他方法都必定會遺漏什麼而不被察覺。 在下定義和劃分時,不一定需要知道事物的全部情況。然而有些人認為,如果不知道每個單一事物,那就不可能知道一個事物與另一個事物之間的屬差。而不知道屬差就不可能知道每個單一事物。如果A不同於B,那麼它們就是等同的。如果它們是不同的,那就有不同的屬。但是,首先,這是錯誤的。並非每個屬差都是不相同的,許多屬差是極其相同的屬性(當然既不是本質上的,也不是出於自身的)。其次,如果一個人採用了一對對立的屬性及區分它們的屬差,設定所有個體要麼屬於這一方,要麼屬於那一方,並把要下定義的事物被包含在這兩方某一方之中,他也知道其所屬的一方時,那麼,他是否知道屬差作其謂項的任何其他事物就無關緊要了。因為很顯然,如果他按這種方式前進一直到不能進一步劃分的屬差之點,他就能得到本質定義。如果對立者排除了中項,那麼斷定種的每一個成員都屬於這個或那個劃分就不再是「假定」了。因為如果這是該種的屬差,那麼種的一切成員都必定屬於兩方之一。 為了通過劃分去建立定義,我們必須記住三點:(1)選擇說明「是什麼」的各種屬性;(2)把它們按先後順序排列;(3)確定選擇是完全的,沒有遺漏。第一點可以藉助關於種的論題[70]去建立種和屬差的可能性而達到,正如人們藉助偶然的論題可以推出一個屬性的結論一樣。如果我們把原初詞項,即它能表述其他詞項而不為其他詞項所表述的那個詞項放在順序的首位,那我們就能正確地安排屬性。這樣一個詞項必定是存在的。如果我們已經選定了它,那我們可以用同樣方式立即進展到較低的詞項。因為第二個詞項是其餘詞項的首項,第三個詞項又是緊隨著它的系列中的首項。因為當系列的首項被排除時,次一項就是其餘詞項的首項。如此類推。我們選擇的完整性從下列事實中可以明顯看出:我們首先採用劃分中首先出現的屬差,假定(比方說)所有動物都是A或B,這些屬差中的某一個屬於它,然後採用這樣獲得的整體的屬差,直到我們最後達到的整體不可能再分出屬差,即只要我們設定標示具體事物的最後屬差,那麼後者便不可能再進一步分為屬了。很清楚,沒有包括什麼多餘的附加物(因為所有的屬性都已被肯定是內在的因素),也沒有遺漏什麼,否則,所遺漏的必定是某個種和屬差。原初的詞項是一個種,這個詞項與它的屬差的結合也是一個種。屬差是全部被包括在內的,因為我們已經達到不可再劃分出屬差之點。否則,最後的具體事物就可劃分為屬,但我們已經說過,情況並不是這樣。 我們必須從尋找在極其不同的意義上相同的一組事物出發進行研究。首先追問它們所共有的因素,然後把同一進程應用於不同種中的另一組事物。它們屬於同一屬,但與前一組的屬不相同。當我們在第二組事物中發現它們的共同因素之後,我們在其他組事物中還必須同樣再次考慮我們已經指出的共同因素是否與它們相同,直到我們獲得一個單一的原理為止。這就是所要求的事物的定義。 如果我們最後獲得的不是一個而是兩個或更多的原理,那麼很顯然,所劃分的事物就不是一個種而是有許多種。我的意思是說,例如,如果我們要探討什麼是驕傲,我們就必須考察我們所知道的許多驕傲的人,看看他們作為驕傲的人是否有一個共同的特徵。例如,如果阿爾西庇德、阿喀琉斯、埃阿斯是驕傲的人,那他們的共同特徵是什麼呢?不能容忍恥辱,正是這一特徵使阿爾西庇德投身戰爭,使阿喀琉斯勃然大怒,使埃阿斯自殺。我們再把同一進程應用於另一組人,例如呂山德或蘇格拉底。他們所具有的特徵是對好運和厄運漠然處之。我看到這兩種結果,並考慮對境遇漠不關心及對恥辱不能容忍之間有什麼共同因素,如果沒有,那麼就必定有兩類驕傲,但任何定義都始終是普遍的。醫生並不為某一眼睛的健康而作診斷,他為所有的眼睛,為所有處於特定狀況中的眼睛作診斷。 給特殊下定義要比對普遍下定義容易得多,所以我們應當從特殊進展到普遍。普遍中的模糊比最低種中的模糊也是更難察覺的,正如證明需要一個完整的推論一樣,定義需要清楚明白。如果我們能藉助確定的個別事物分別定義每類物體的概念(例如,不是在一切事物中而是在顏色、形狀中定義相似,在聲音中定義尖銳),進而由此上升到普遍的定義,並小心避免捲入歧義,那就能獲得清楚明白的定義。如果我們一定不要用比喻論證,那麼我們必須也避免用比喻或者給比喻式用語下定義。否則我們就不得不用比喻[71]進行論證。 【14】為了使問題有條理,我們必須選擇適當的部分和劃分。選擇的方法如下:首先確定為一切特殊事物所共有的種,例如,如果我們研究的主體是動物,我們就要確定動物具有什麼樣的屬性。確定了它們以後,我們就進而考慮屬於剩餘種類中的第一個的屬性,例如,如果這一種類是「鳥」,我們就必須考慮每個鳥具有什麼樣的屬性,如此類推,總是採用最接近的亞屬。很明顯,用這種方法我們能直接表明屬性屬於每個亞屬(例如人、馬)的原因。讓A表示「動物」,B表示「屬於每個動物的屬性」,C、D、E表示「動物的種」,因而很明白,B為什麼屬於D。因為A、C和E亦相同。同樣道理適用於一切其他亞屬。 我們現在所使用的是傳統的分類名稱,但在研究中我們不能把自己僅限於這些事物。我們必須收集任何其他被觀察到的共同特徵,然後考慮它屬於什麼主體,具有哪些屬性,例如,有角動物具有第三個胃和一排牙齒,然後問:「什麼動物具有『有角』這樣的屬性?」因為我們已經清楚地知道它們由於什麼而具有這些屬性,即它們有角。 另一種選擇的方法是類比。我們必定不可能為烏賊的利鰭、魚的脊骨以及動物的骨頭找到一個單一的名稱,雖然這些事物也有某種共同特性,這一事實意味著這類事物有一個單一的自然本質。 【15】有些問題由於有相同的中詞而相同,例如,它們都可以通過交相替換的原則得到解釋。在中詞中,有些是類上相等,它們之間的區別是由於有不同的主體或不同的作用方式,如回聲、反映、虹的各自的原因。在所有這些事物中,問題在類上是相同的(因為它們都是折射的形式),但在屬上就不同了。 其他問題的區別只在於一個的中詞從屬於另一個的中詞。例如,尼羅河水為什麼在月底上漲?因為那時天氣多雨。為什麼月底氣候多雨?因月球在漸漸虧缺。兩個中詞的聯繫是一個從屬於另一個。 【16】至於原因和結果的問題可以這樣提出:是否當結果存在時,原因必定也存在(例如,如果一株樹落葉或月食發生,落葉或月食的原因是否也存在呢?落葉的原因是因為有闊葉,月食的原因是因為有地球在中間阻擋。因為如果這個原因不存在,這些結果就會有另外的原因)。如果這種原因存在,那麼這結果就立即為它所蘊涵。如果地球擋在中間,月食就發生;如果樹是闊葉的,它就要落葉。果然如此,原因和結果就是共存的。每一方都可以借另一方予以證明。讓A表示「落葉」,B表示「闊葉」,C表示「葡萄樹」。則如果A屬於B(每一種闊葉植物都是落葉的),B屬於C(所有葡萄樹都是闊葉的),那麼A屬於C,即所有葡萄樹都是落葉的,中詞B是原因。但我們也能證明葡萄樹因為落葉所以是闊葉的。讓D表示「闊葉的」,讓E表示「落葉」,讓F表示「葡萄樹」,則E屬於F(因為所有葡萄樹都是可落葉的),D屬於E(因為所有落葉的植物都是闊葉的),所以,所有葡萄樹都是闊葉的。在這裡,「落葉」是原因,但因為兩件事物互為原因是不可能的(因為原因先於結果,由於地球的侵入才引起月食的產生,而不是相反),所以,依靠原因的證明證實了根據,不依靠原因的證明證實了單純的事實。按後一種方式推理的人知道地球侵入這一事實卻不知道根據。地球的侵入是月食的原因而不是相反,這從下述事實中顯得十分明顯,即前者是後者定義的一個因素。它清楚地表明我們是通過前者認識後者的,而不是相反。 一個結果能有多種原因嗎?如果同一屬性能直接表述多個主體,讓A直接屬於B,也直接屬於C,讓B、C分別直接屬於D和E,那麼A將屬於D和E,原因分別是B和C。這樣,原因的存在必然蘊涵著結果的存在,但結果的存在並不必然蘊涵著一切可以作為它的原因的東西,它只蘊涵著某個原因,而不是每個原因。 但是,如果問題總是普遍的,那麼原因就是一個整體,結果也是普遍的。例如,「落葉」的這個特點適合於作為整體的一個主體。如果它構成了種,那麼屬性也普遍地屬於它們,要麼屬於植物,要麼屬於植物的一個特殊的屬。因而,在這些事例中,中詞必定等於結果,而且是可以互相替換的。例如,樹為什麼會落葉?如果它是因為樹液的凝結,那麼,如果一株樹是落葉的,則必有這種凝結;又如果凝結存在——不是在任何主體中而是在一棵樹中——那麼樹必定落葉。 【17】在一切事例中,同一結果是否能夠不由同一原因產生而由不同原因產生?如果結果證明是依據自身的,而不是出於某種「標示」[72]或偶然的,那麼這肯定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時中詞是大詞的定義。如果結果未被證明是依據自身的,那麼這就是可能的。可以把結果和它的主體作為偶然的聯繫來考慮。但這種聯繫並不被認為是「問題」。除了偶然的聯繫外,中詞還與兩個端詞相應。如果它們是歧義的,中詞也會是歧義的,如果它們在類方面同一,那麼中詞亦然。例如,比例為什麼會變更?[73]對於線及對於數來說,原因是不同的,但它又是同一的。如果線被認作是線時,它是不同的,就它們被認為表現一已知的增量而言,它們又是相同的。所有的比例都是這樣。顏色與顏色之間的相似與形狀與形狀之間的相似是不同的。因為在這兩個例子中,「相似」一詞是有歧義的。在後一個例子中它可能是指邊的比例相等或角的相等,而在顏色的相似中,它是指我們對它們的知覺是一樣的,或諸如此類的東西。通過類推而同一的事物也具有類推的中詞。 關於原因的交互作用、結果以及主體的正確觀點如下:如果把各個屬分別對待,那麼結果比主體有更廣的應用範圍。例如,「外角之和等於四隻直角」就比三角形或正方形具有更廣的應用範圍。但把它們集合起來時,結果與主體的應用範圍是相等的(即與其外角之和等於四直角的圖形相等),中詞也同樣如此。中詞是大詞的定義,這就是一切科學都要通過定義建立的原因所在。例如,落葉是葡萄或無花果樹的一種普遍屬性,它比其中任何一個的應用範圍都廣,但並不比種的全體範圍廣,而只是與它們相等。這樣,如果你把握住第一個中詞,你就可以獲得「落葉」的一個定義。我說「第一個」,是因為在主體的方向上有另外一個第一的中詞,它斷定主體是一個具有確定特性的整體,然後是中詞——「因為樹液是凝結的」及諸如此類的東西。為什麼落葉?樹液在樹葉與樹幹連接處的凝結。 如果對原因與結果的相應要形式化地表明,則可作如下表述:設定A屬於所有B,B屬於D的每個屬,但具有更廣的應用範圍。那麼B就是D的每一個屬的普遍屬性。即使前提不是可以轉換的,我也稱之為普遍屬性。雖然只有當每個種分別來看不能與它轉換,而種的全體卻可與之轉換並與之同範圍時,我才稱之為原初意義上的普遍。這樣,B是A屬於D的每個屬的原因。所以A必定比B有一個更廣的應用範圍,否則A也可以同樣是B的原因。現在如果A屬於E的一切屬,它們就會構成一個與B不同的統一體,否則怎麼能說A屬於E所屬的一切,卻不能說E屬於A所屬的一切呢?A屬於E的所有屬必定有其原因,正如A屬於D的所有屬有其原因一樣。所以看起來E的所有屬也能構成一個統一體。我們必須考慮它是什麼,讓C作它的代表。這樣,同一結果有多個原因是可能的,但當主體與屬等同時則不可能。例如四足獸長壽的原因是沒有膽汁[74],但鳥的長壽原因則是體質的乾燥,或其他某種特定的特徵。 如果不能立即獲得直接的前提,即是說,不僅只有一個而是有許多個中詞的話,那麼,原因也會有許多個。 【18】幾個屬擁有一個既定屬性,其原因是最接近於普遍的那個中詞呢,還是最接近於屬的那個中詞?很顯然,它是最接近於作為其主體的特殊屬的那個中詞。因為這是最接近主體的歸屬普遍的原因。例如,C是B屬於D的原因,所以C是A屬於D的原因,B既是A屬於C的原因,又是它自身的原因。 【19】我們已經闡明了三段論和證明的性質及條件。與此同時,與證明相同的證明科學的定義及條件也得到了闡明。至於我們如何認識基本前提及如何保證這種知識的問題,如果我們首先考察一些基本的困難就會獲得清楚的答案。 我們在上面說過[75],如果不把握直接的基本前提,那麼通過證明獲得知識是不可能的。對直接的基本前提的知識,人們可以提出許多問題:它是否與對間接前提的認識相一致?是否有包括兩者的科學知識,還是只有關於後者的科學知識,而前者為一不同種類的知識所認識?持久保持知識的功能我們以前是不擁有的,還是一直擁有這些功能卻不知道它? 說我們一直擁有它們似乎不能成立。因為它會得出結論說,我們擁有比證明更為精確的認識力量卻不知道它。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是獲得它們的,而不是預先擁有它們的,那我們怎麼能在沒有某種先在的認識能力的情況下認識和學習呢?這是不可能的,正如我們在討論證明時所說過的那樣[76]。因而,十分明顯,我們一方面不可能始終擁有它們,另方面如果我們一無所知,沒有確定的能力,那也就不可能獲得它們。因此,我們必定具有某種能力,但並不是在精確性上高於上面提到過的那些東西的能力。顯然,這是一切動物所具有的一種屬性。它們具有一種我們叫做感官知覺的天生的辨別能力。所有的動物都具有它,但有些動物的感官知覺後來被固定下來了,而另一些則不。沒有被固定下來的動物,要麼在感覺活動以外完全沒有認識,要麼對於其知覺不能固定的對象沒有認識,而感官知覺能被固定下來的動物在感覺活動過去後,仍能在靈魂中保存感覺印象。當這種進程不斷重複時,可從感官知覺的這種固定中獲得一種道理[77]的動物與沒有這種能力的動物之間,便會出現進一步的差別。 這樣,正如我們所確定的,從感官知覺中產生出了記憶,從對同一事物的不斷重複的記憶中產生了經驗。因為數量眾多的記憶構成一個單一的經驗。經驗在靈魂中作為整體固定下來即是普遍的。它是與多相對立的一,是同等地呈現在它們之中的統一體。經驗為創製和科學(在變動世界中是創製,在事實世界中是科學)提供了出發點。這樣,這些能力既不是以確定的形式天生的,也不是從其他更高層知識的能力中產生的,它們從感官知覺中產生。比如在戰鬥中潰退時,只要有一個人站住了,就會有第二個人站住,直到恢復原來的陣形。靈魂就是這樣構成的,因而它能夠進行同樣的歷程。讓我們把剛才說得不十分精確的話重複一遍。只要有一個特殊的知覺對象「站住了」,那麼靈魂中便出現了最初的普遍(因為雖然我們所知覺到的是特殊事物,但知覺活動卻涉及普遍,例如是「人」,而不是一個人,如加里亞斯)。然後另一個特殊的知覺對象又在這些最初的普遍中「站住了」。這個過程不會停止,直到不可分割的類,或終極的普遍的產生。例如,從動物的一個特殊種導向動物的類,如此等等。很顯然,我們必須通過歸納獲得最初前提的知識。因為這也是我們通過感官知覺獲得普遍概念的方法。 我們在追求真理時理智[78]運用的能力中,有些始終是真實的,另一些則可能是錯誤的,例如意見和計算,而科學知識和理會[79]是始終真實的。除了理會而外,沒有其他類知識比科學知識更為精確。基本前提比證明更為無知,而且一切科學知識都涉及根據。由此可以推出,沒有關於基本前提的科學知識。由於除了理會外,沒有比科學知識更為正確的知識,所以把握基本前提的必定是理會。這個結論不僅從上述考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而且也因為證明的本原自身並不是證明,所以科學知識的出發點自身也不是科學知識。由於除科學知識外,我們不擁有其他真實的官能,因而這種知識的出發點必定是理會。這樣,科學知識的最初源泉把握本原,而科學知識作為一個整體與全部事實整體發生了同樣的關係。Topika據《洛布古典叢書》希臘本文。 * * * 注釋 [52] 參見90a11。 [53] 見72b18—25,84a29—84b2。 [54] to ti en einai kai he ousia。 [55] 見《前分析篇》,第一卷,【31】。 [56] 只是預先假定了所要證明的東西的小前提,此處略而未提。在這裡所反對的假設性證明在《論題篇》153a以下被使用,但只是辯證地被使用。 [57] 通過它我們希望證明一個特殊的定義。 [58] 見《後分析篇》,第二卷,【2】。 [59] 見91a14—91b11。 [60] 見91b10。 [61] 見《後分析篇》,第二卷,【2】—【3】。 [62] 見93a24以下。 [63] to tinos heneka。 [64] 見《物理學》,第四卷,【10】—【14】;及第六卷。 [65] 見95b3—6。 [66] 見《前分析篇》,第二卷,【5】;以及73a6以下。 [67] 見《後分析篇》,第二卷,【8】—【10】。 [68] 見《後分析篇》,第一卷,【6】。 [69] 見《後分析篇》,第二卷,【5】;《前分析篇》,第一卷,【31】。 [70] 論題(topos)是一種普遍論證或一套認識推理的規則,見《論題篇》。 [71] anagke estai metaphorais。 [72] semeion。 [73] 指在74a17中提到的比例理論。 [74] 參見《論動物部分》,677a30。 [75] 見《後分析篇》,第一卷,【1】。 [76] 見71a1以下。 [77] logos。 [78] dianoia。 [79] no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