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觀止 · 縱囚論
出自:歐陽修
【題解】
唐太宗貞觀六年(632),李世民釋放關在牢獄中的死囚犯人共三百九十人,讓他們出獄探親,到期如數返回。最後,犯人果然如期而至。這件事一直被後人認為是「施恩德」和「知信義」的典範。歐陽修卻認為此舉不可以作為常法,因為這是「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一為求取仁德的美名,一為求得赦免,兩者是相互利用的。
【原文】
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1],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2]。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3],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注釋】
[1]大辟:死刑。
[2]賊:窺測。
[3]三王:指夏禹、商湯、周代的文王及武王。
【翻譯】
信義只適用於君子,而刑罰誅戮則要施加於小人。按刑法應當處死的,是罪大惡極的人,是小人中尤其惡劣的。寧可捨生取義也不肯苟且偷生,並且能視死如歸的,這是君子也很難做到的事情。
貞觀六年,唐太宗審查了三百多名死刑犯人,放他們回家,又約定期限,讓他們按期自己回來受刑。這是君子都難於做到的事情,期待小人中尤其頑劣的一定能做到。而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終於都自動回來了,沒有一個超過期限的,這是君子難於做到的;小人卻輕易做到了,這難道近乎人情麼?有人說:「罪大惡極的,誠然是小人,但將恩德施於他們,可以使其變為君子;所以恩德的感人之深,移人性情之快,竟能如此。」
但我得說:太宗所以這樣做,正是為了求得名聲。然而怎能知道放他們回家,不是因為意料到他們會回來而且是希望得到赦免的,所以才放他們回去呢?又怎能知道他們被放回家,不是因為自己想著自己主動回來必定能得到赦免,所以才回來的呢?料到他們必然回來才放了他們,是居上位的人窺測到了囚犯們的心思;想著自己必能得到赦免而回來,是囚犯們對於居上位者意圖的猜測。我只看到他們上下互相窺探揣摩而成就了各自的美名,哪裡真有所謂的施恩德和知信義的事呢?不然的話,太宗施恩德於天下,到這時已經六年了,不能使小人不再犯極惡大罪;然而一天的恩德,就能使他們視死如歸,心存信義,這又是根本說不通的道理。
那麼怎樣做才是可以的呢?我說:放回去而自己主動歸來,殺而不赦。再放回去而又自己主動歸來,則是可以知道是恩德使然了。然而這在現實中是絕不可能的。如果放回去而自己主動歸來,然後就赦免了他們,這樣做只能是偶爾的行為。如果屢次這樣做,那麼殺人的人都不被處死,這可以成為天下的常法麼?如果不能做為常法,能算是聖明天子制定的法度麼?因此堯、舜、禹三王對於天下的治理,一定是從人情出發,不把標新立異看作是高明,不違背情理以求得名譽。
【解讀】
首句說「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這是全文立論的基礎,也是歐陽修翻案的理論依據。次段寫自己對唐太宗釋放死囚,而死囚甘願自歸這事表示疑惑,覺得這是不近人情的,這段也將文章引入正題。第三段引述了世俗觀點,以作翻覆,使文章頓生波瀾,也讓文章的結構富於變化,在起伏之間增加氣勢。第四段通過分析唐太宗和死囚犯的心理,又否定了世俗觀點,並得出「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的結論。末段強調治國者不能靠這種非常之法謀取名利。此文用字精準,篇中只「求名」二字,便勘破太宗的用意,將一段佳話盡情駁倒,足見其行文之老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