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知識大全 · 漢代兵制變遷

本來人民二十三歲有服兵役之義務,至五十六乃免;人人有戍邊三日之義務,事實上不能自行,則須出錢僱人,或入錢於官,由官代為僱人。[漢沿秦法,蓋本諸古]然統一之後,兵役之負擔,自然偏於緣邊,有失公平之旨。於是漸用謫戍、謫發,甚且兼用異族,其事起於漢武帝之世。[以武帝屢用兵,不欲有擾於民故也。]至後漢光武罷郡國都尉,無復「都試」,[亦簡稱曰「都」。]而民兵之制遂廢。[民兵之時,對外大戰,命將軍統之;有數軍則有數將軍,而各加名號;其上或置大將軍以統之。戡定小亂,則郡太守、州刺史自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