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四十四講 · 第一編 王國維、張蔭麟講先秦史

殷周制度論 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於殷、周之際。都邑者,政治與文化之標征也。自上古以來,帝王之都皆在東方:太皞之虛在陳,大庭氏之庫在魯,黃帝邑於涿鹿之阿,少皞與顓頊之虛皆在魯、衛,帝嚳居亳。惟史言堯都平陽、舜都蒲坂、禹都安邑,俱僻在西北,與古帝宅京之處不同。然堯號陶唐氏,而冢在定陶之成陽;舜號有虞氏,而子孫封於梁國之虞縣;《孟子》稱舜生卒之地皆在東夷。蓋洪水之災,兗州當其下游,一時或有遷都之事,非定居於西土也。禹時都邑雖無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後以迄後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見於經典者,率在東土,與商人錯處河、濟間蓋數百歲。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後五遷,不出邦畿千里之內。故自五帝以來,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東方。惟周獨崛起西土。武王克紂之後,立武庚、置三監而去,未能撫有東土也。逮武庚之亂,始以兵力平定東方,克商踐奄,滅國五十,乃建康叔於衛、伯禽於魯、太公望於齊、召公之子於燕,其餘蔡、郕、郜、雍、曹、滕、凡、蔣、邢、茅諸國,棋置於殷之畿內及侯甸。而齊、魯、衛三國,以王室懿親,並有勛伐,居蒲姑、商、奄故地,為諸侯長。又作雒邑為東都,以臨東諸侯,而天子仍居豐鎬者凡十一世。自五帝以來,都邑之自東方而移於西方,蓋自周始。故以族類言之,則虞、夏皆顓頊後,殷、周皆帝嚳後,宜殷、周為親。以地理言之,則虞、夏、商皆居東土,周獨起於西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洪範九疇」,帝之所以錫禹者,而箕子傳之矣。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為名,而殷人承之矣。文化既爾,政治亦然。周之克殷,滅國五十;又其遺民,或遷之雒邑,或分之魯、衛諸國。而殷人所伐,不過韋、顧、昆吾,且豕韋之後仍為商伯。昆吾雖亡,而己姓之國仍存於商、周之世。《書·多士》曰:「夏迪簡在王庭,有服在百僚。」當屬事實。故夏、殷間政治與文物之變革,不似殷、周間之劇烈矣。殷、周間之大變革,自其表言之,不過一姓一家之興亡與都邑之移轉;自其里言之,則舊制度廢而新制度興,舊文化廢而新文化興。又自其表言之,則古聖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無以異於後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則其制度文物與其立制之本意,乃出於萬世治安之大計,其心術與規摹,迥非後世帝王所能夢見也。 欲觀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異於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並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二曰廟數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數者,皆周之所以綱紀天下。其旨則在納上下於道德,而合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團體。周公製作之本意,實在於此。此非穿鑿附會之言也,茲篇所論,皆有事實為之根據,試略述之。 殷以前無嫡庶之制。黃帝之崩,其二子昌意、玄囂之後,代有天下。顓頊者,昌意之子;帝嚳者,玄囂之子也。厥後虞、夏皆顓頊後,殷、周皆帝嚳後。有天下者,但為黃帝之子孫,不必為黃帝之嫡。世動言堯、舜禪讓,湯、武征誅,若其傳天下與受天下有大不同者。然以帝系言之,堯、舜之禪天下,以舜、禹之功,然舜、禹皆顓頊後,本可以有天下者也。湯、武之代夏、商,固以其功與德,然湯、武皆帝嚳後,亦本可以有天下者也。以顓頊以來諸朝相繼之次言之,固已無嫡庶之別矣。一朝之中,其嗣位者亦然。特如商之繼統法,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後傳子。自成湯至於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繼兄者凡十四帝;外丙、中壬、大庚、雍己、大戊、外壬、河亶甲、沃甲、南庚、盤庚、大辛、小乙、祖甲、庚丁。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小甲、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廩辛、武乙。惟沃甲崩,祖辛之子祖丁立;祖丁崩,沃甲之子南庚立;南庚崩,祖丁之子陽甲立。此三事,獨與商人繼統法不合。此蓋《史記·殷本紀》所謂中丁以後九世之亂,其間當有爭立之事而不可考矣。故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禮,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禮亦同,是未嘗有嫡庶之別也。此不獨王朝之制,諸侯以下亦然。近保定南鄉出句兵三,皆有銘,其一曰:「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己。」其二曰:「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其三曰:「大兄日乙,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此當是殷時北方侯國勒祖、父、兄之名於兵器以紀功者。而三世兄弟之名先後駢列,無上下貴賤之別。是故大王之立王季也,文王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也,周公之繼武王而攝政稱王也。自殷制言之,皆正也。殷自武乙以後四世傳子。又《孟子》謂:「以紂為兄之子,且以為君,而有微子啟、王子比干。」《呂氏春秋·當務》篇云:「紂之同母三人,其長子曰微子啟,其次曰仲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紂也,甚少矣。紂母之生微子啟與仲衍也,尚為妾,已而為妻而生紂。紂之父、紂之母欲置微子啟以為太子。太史據法而爭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紂故為後。」《史記·殷本紀》則云:「帝乙長子為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後,故立辛為嗣。」此三說雖不同,似商末已有立嫡之制。然三說已自互異,恐即以周代之制擬之,未敢信為事實也。舍弟傳子之法,實自周始。當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國賴長君。周公既相武王克殷勝紂,勳勞最高,以德以長,以歷代之制,則繼武王而自立,固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己攝之,後又反政焉。攝政者,所以濟變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後,子繼之法遂為百王不易之制矣。 由傳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傳子者,所以息爭也。兄弟之親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間常不免有爭位之事。特如傳弟既盡之後,則嗣立者當為兄之子歟?弟之子歟?以理論言之,自當立兄之子;以事實言之,則所立者往往為弟之子。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後九世之亂,而周人傳子之制正為救此弊而設也。然使於諸子之中可以任擇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則其爭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長幼相及者猶有次第矣。故有傳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與之俱生。其條例則《春秋左氏傳》之說曰:「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鈞擇賢,義鈞則卜。」《公羊》家之說曰:「禮,嫡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侄娣,嫡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質家親親先立嫡,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家據現在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此二說中,後說尤為詳密,顧皆後儒充類之說,當立法之初,未必窮其變至此。然所謂「立子以貴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者,乃傳子法之精髓,當時雖未必有此語,固已用此意矣。蓋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爭。任天者定,任人者爭。定之以天,爭乃不生。故天子諸侯之傳世也,繼統法之立子與立嫡也,後世用人之以資格也,皆任天而不參以人,所以求定而息爭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於家天下,立賢之利過於立嫡,人才之用優於資格,而終不以此易彼者,蓋懼夫名之可藉而爭之易生,其敝將不可勝窮,而民將無時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輕,而定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後世。而此制實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較得之。有周一代禮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與服術二者生焉。商人無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過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貴且賢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為天子、諸侯繼統法而設,復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則不為君統而為宗統,於是宗法生焉。周初宗法雖不可考,其見於七十子後學所述者,則《喪服小記》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大傳》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是故,有繼別之大宗,有繼高祖之宗,有繼曾祖之宗,有繼祖之宗,有繼禰之宗,是為五宗。其所宗者皆嫡也,宗之者皆庶也。此制為大夫以下設,而不上及天子、諸侯。鄭康成於《喪服小記》注曰:「別子,諸侯之庶子,別為後世為始祖者也。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也。」又於《大傳》注曰:「公子不得宗君。」是天子、諸侯雖本世嫡,於事實當統無數之大宗,然以尊故,無宗名。其庶子不得禰先君,又不得宗今君,故自為別子,而其子乃為繼別之大宗。言禮者嫌別子之世近於無宗也,故《大傳》說之曰:「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嫡者。」注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嫡昆弟為之宗,使之宗之。」此《傳》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也。又若無嫡昆弟,則使庶昆弟一人為之宗,而諸庶兄弟事之如小宗,此《傳》所謂有「小宗而無大宗」也。《大傳》此說,頗與《小記》及其自說違異。蓋宗必有所繼,我之所以宗之者,以其繼別若繼高祖以下故也。君之嫡昆弟、庶昆弟皆不得繼先君,又何所據以為眾兄弟之宗乎?或云:立此宗子者,所以合族也。若然,則所合者一公之子耳。至此公之子與先公之子若孫間,仍無合之之道。是大夫、士以下皆有族,而天子、諸侯之子,於其族曾祖父母、從祖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以下服之所及者,乃無綴屬之法,是非先王教人親親之意也。故由尊之統言,則天子、諸侯絕宗,王子、公子無宗可也;由親之統言,則天子、諸侯之子,身為別子而其後世為大宗者,無不奉天子、諸侯以為最大之大宗,特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實則仍在也。故《大傳》曰:「君有合族之道。」其在《詩·小雅》之《常棣·序》曰:「燕兄弟也。」其詩曰:「儐爾籩豆,飲酒之飫。兄弟既具,和樂且孺。」《大雅》之《行葦·序》曰:「周家能內睦九族也。」其詩曰:「戚戚兄弟,莫遠具邇。或肆之筵,或授之幾。」是即《周禮·大宗伯》所謂「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者,是天子之收族也。《文王世子》曰:「公與族人燕則以齒。」又曰:「公與族人燕則異姓為賓。」是諸侯之收族也。夫收族者,大宗之事也。又在《小雅》之《楚茨》曰:「諸父兄弟,備言燕私。」此言天子、諸侯祭畢而與族人燕也。《尚書大傳》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大宗已侍於賓奠,然後燕私。燕私者何也?祭已而與族人飲也。」是祭畢而燕族人者,亦大宗之事也。是故天子、諸侯雖無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實。篤《公劉》之詩曰:「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傳曰:「為之君,為之大宗也。」《板》之詩曰:「大宗維翰。」傳曰:「王者,天下之大宗。」又曰:「宗子維城。」箋曰:「王者之嫡子,謂之宗子。」是禮家之大宗限於大夫以下者,詩人直以稱天子、諸侯。惟在天子、諸侯則宗統與君統合,故不必以宗名;大夫、士以下皆以賢才進,不必身是嫡子。故宗法乃成一獨立之統系。是以喪服有為宗子及其母、妻之服皆齊衰三月,與庶人為國君、曾孫為曾祖父母之服同。嫡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婦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於宗子之家。子弟猶歸器,祭則具二牲,獻其賢者於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焉,終事而敢私祭。是故大夫以下、君統之外復戴宗統,此由嫡庶之制自然而生者也。 其次為喪服之制。《喪服》之大綱四:曰親親,曰尊尊,曰長長,曰男女有別。無嫡庶,則有親而無尊,有恩而無義,而喪服之統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統系,其不能如周禮服之完密,則可斷也。《喪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母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公為嫡子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子之長殤、中殤無服;大夫為嫡子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子之長殤小功,嫡婦大功,庶婦小功,嫡孫期,庶孫小功;大夫為嫡孫為士者期,庶孫小功;出妻之子為母期,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為父後者為其母緦;大夫之嫡子為妻期,庶子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期,為庶昆弟大功,為嫡昆弟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昆弟之長殤小功,為嫡昆弟之下殤小功,為庶昆弟之之下殤無服;女子子適人者,為其昆弟之為父後者期,為眾昆弟大功。凡此,皆出於嫡庶之制,無嫡庶之世,其不適用此制明矣。又無嫡庶則無宗法,故為宗子與宗子之母、妻之服無所施。無嫡庶,無宗法,則無為人後者,故為人後者為其所後及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無所用。故《喪服》一篇,其條理至精密纖悉者,乃出於嫡庶之制既行以後。自殷以前,決不能有此制度也。 為人後者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商之諸帝,以弟繼兄者,但後其父而不後其兄,故稱其所繼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為之子,斯亦不得云為之後矣。又商之諸帝,有專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卜辭有一條曰:「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牛一羊一。」《殷墟書契後編》卷上第五葉(頁)及拙撰《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續考》。其於大甲、大庚之間不數沃丁,是大庚但後其父大甲,而不為其兄沃丁後也;中丁、祖乙之間不數外壬、河亶甲,是祖乙但後其父中丁,而不為其兄外壬、河亶甲後也。又一條曰:「□祖乙小乙。祖丁武丁。祖甲、康祖丁庚丁。武乙衣。」《書契後編》卷上第二十葉(頁)並拙撰《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於祖甲前不數祖庚,康祖丁前不數廩辛,是亦祖甲本不後其兄祖庚,庚丁不後其兄廩辛。故後世之帝,於合祭之一種中乃廢其祀。其特祭仍不廢。是商無為人後者為之子之制也。周則兄弟之相繼者,非為其父後,而實為所繼之兄弟後。以春秋時之制言之,《春秋經》文二年書「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公羊傳》曰:「譏。何譏爾?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禰而後祖也。」夫僖本閔兄,而傳乃以閔為祖,僖為禰,是僖公以兄為弟閔公後,即為閔公子也。又《經》於成十五年書「三月乙巳,仲嬰齊卒」,《傳》曰:「仲嬰齊者,公孫嬰齊也。公孫嬰齊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兄後也。為兄後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人後者為之子也。為人後者為之子,則其稱仲何?孫以王父字為氏也。然則嬰齊孰後?後歸父也。」夫嬰齊為歸父弟,以為歸父後,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為氏。是春秋時為人後者無不即為其子。此事於周初雖無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當如是也。 又與嫡庶之制相輔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無嫡庶長幼,皆為未來之儲貳。故自開國之初,已無封建之事,矧在後世?惟商末之微子、箕子,先儒以微、箕為二國名,然比干亦王子而無封,則微、箕之為國名,亦未可遽定也。是以殷之亡,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無一子姓之國。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應如是也。周人既立嫡長,則天位素定,其餘嫡子、庶子,皆視其貴賤賢否,疇以國邑。開國之初,建兄弟之國十五,姬姓之國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後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內之邑。故殷之諸侯皆異姓,而周則同姓、異姓各半。此與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關係,而天子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確定者也。 自殷以前,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當夏後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恆,累葉稱王。湯未放桀之時,亦已稱王。當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稱王。蓋諸侯之於天子,猶後世諸侯之於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於《牧誓》、《大誥》皆稱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踐奄,滅國數十,而新建之國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魯、衛、晉、齊四國,又以王室至親為東方大藩,夏、殷以來古國,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復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其在《喪服》,則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與子為父、臣為君同。蓋天子諸侯君臣之分始定於此。此周初大一統之規模,實與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統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術。其效及於政治者,則為天位之前定、同姓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嚴。然周之制度,亦有用親親之統者,則祭法是已。商人祭法見於卜辭所紀者,至為繁複。自帝嚳以下,至於先公先王先妣,皆有專祭,祭各以其名之日,無親疏遠邇之殊也。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與不在位者祀典略同,無尊卑之差也。其合祭也,則或自上甲至於大甲九世,或自上甲至於武乙二十世,或自大丁至於祖丁八世,或自大庚至於中丁三世,或自帝甲至於祖丁二世,或自小乙至於武乙五世,或自武丁至於武乙四世。又數言「自上甲至於多後衣」,此於卜辭屢見,必非周人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大祭,是無毀廟之制也。雖《呂覽》引《商書》言「五世之廟可以觀怪」,而卜辭所紀事實乃全不與之合,是殷人祭其先無定製也。周人祭法,《詩》、《書》、《禮經》皆無明文。據禮家言,乃有七廟、四廟之說。此雖不可視為宗周舊制,然禮家所言廟制,必已萌芽於周初,固無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蓋兼綜數義而不專主一義之謂。商人繼統之法不合尊尊之義,其祭法又無遠邇尊卑之分,則於親親、尊尊二義皆無當也。周人以尊尊之義經親親之義而立嫡庶之制,又以親親之義經尊尊之義而立廟制,此其所以為文也。說廟制者,有七廟、四廟之殊,然其實不異。《王制》、《禮器》、《祭法》、《春秋榖梁傳》皆言「天子七廟,諸侯五」。《曾子問》言:「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荀子·禮論》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惟《喪服小記》獨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鄭註:「高祖以下也,與始祖而五也。」如鄭說,是四廟實五廟也。《漢書·韋玄成傳》:「玄成等奏:《祭義》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為立廟,親盡也。立親廟四,親親也。親盡而迭毀,親疏之殺,示有終。周之所以七廟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廟不毀,與親廟四而七。」《公羊》宣六年傳何注云:「禮,天子、諸侯立五廟。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武廟,至於子孫,自高祖以下而七廟。」《王制》鄭注亦云:「七者,太祖及文、武之祧,與親廟四。」則周之七廟,仍不外四廟之制。劉歆獨引《王制》說之曰:「天子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數者也,宗不在此數之中,宗變也。」是謂七廟之中,不數文、武,則有親廟六。以禮意言之,劉說非也。蓋禮有尊之統,有親之統。以尊之統言之,祖愈遠則愈尊,則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廟之有制也,出於親之統。由親之統言之,則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親,上不過高祖,下不過玄孫,故宗法、服術皆以五為節。《喪服》有「曾祖父母服而無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過齊衰三月」。若夫玄孫之生,殆未有及見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過袒免而止。此親親之界也,過是則親屬竭矣,故遂無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禮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廟之說也。劉歆又云:「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此喪事尊卑之序也,與廟數相應。《春秋左氏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自上而下,降殺以兩,禮也」。雖然,言豈一端而已。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無貴賤一者。車服之節,殯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至於親親之事,則貴賤無以異。以三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為九,雖天子不能過也。既有不毀之廟以存尊統,復有四親廟以存親統,此周禮之至文者也。宗周之初,雖無四廟明文,然祭之一種限於四世,則有據矣。《逸周書·世俘解》:「王克殷,格於廟。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此太伯、虞公、邑考與三王並升,猶用殷禮,然所祀者四世也。《中庸》言:「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於先公之中追王二代,與文、武而四,則成王、周公時廟數雖不必限於四王,然追王者與不追王者之祭,固當有別矣。《書·顧命》所設几筵,乃成王崩,召公攝成王冊命康王時依神之席,見拙撰《周書顧命考》及《顧命後考》。而其席則牖間、西序、東序與西夾凡四,此亦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設。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廟,其於高祖以下,固與他先公不同。其後遂為四親廟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為七廟。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廟、四廟者,七十子後學之說也。周初制度,自當在此二者間。雖不敢以七十子後學之說上擬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諸制,皆由尊尊、親親二義出。然尊尊、親親、賢賢,此三者治天下之通義也。周人以尊尊、親親二義,上治祖禰,下治子孫,旁治昆弟,而以賢賢之義治官。故天子、諸侯世,而天子、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蓋天子、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傳子、不立嫡,則無以弭天下之爭;卿、大夫、士者,圖事之臣也,不任賢,無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實證之,周初三公,惟周公為武王母弟,召公則疏遠之族兄弟,而太公又異姓也。成、康之際,其六卿為召公、芮伯、彤伯、畢公、衛侯、毛公,而召、畢、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與焉。王朝如是,侯國亦然,故《春秋》譏世卿。世卿者,後世之亂制也。禮有大夫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後世卿之制,則宗子世為大夫,而支子不得與,又何大夫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當自殷已然,非屬周制。慮後人疑傳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別,周亦較前代為嚴。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此周之通制也。上古女無稱姓者,有之,惟一姜嫄。姜嫄者,周之妣,而其名出於周人之口者也。傳言黃帝之子為十二姓,祝融之後為八姓。又言虞為姚姓,夏為姒姓,商為子姓。凡此紀錄,皆出周世。據殷人文字,則帝王之妣與母皆以日名,與先王同,諸侯以下之妣亦然。傳世商人彝器多有妣甲、妣乙諸文。雖不敢謂殷以前無女姓之制,然女子不以姓稱,固事實也。《晉語》:「殷辛伐有蘇氏,有蘇氏以妲己女焉。」案:蘇國己姓,其女稱妲己,似己為女子稱姓之始,然恐亦周人追名之。而周則大姜、大任、大姒、邑姜,皆以姓著。自是訖於春秋之末,無不稱姓之女子。《大傳》曰:「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則商人六世以後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實自周始;女子稱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異姓之勢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於是有宗法、有服術,而自國以至天下合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而賢才得以進。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別嚴。且異姓之國,非宗法之所能統者,以婚媾、甥舅之誼通之。於是天下之國,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諸國之間亦皆有兄弟、甥舅之親,周人一統之策實存於是。此種制度,固亦由時勢之所趨,然手定此者,實惟周公。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於舊制本有可以為天子之道,其時又躬握天下之權,而顧不嗣位而居攝,又由居攝而致政,其無利天下之心?昭昭然為天下所共見。故其所設施,人人知為安國家、定民人之大計,一切制度遂推行而無阻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禮,則「經禮三百,曲禮三千」是也。凡制度、典禮所及者,除宗法、喪服數大端外,上自天子、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無與焉,所謂「禮不下庶人」是也。若然,則周之政治但為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設,而不為民設乎?曰:非也。凡有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者,以為民也。有制度、典禮以治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義以相分,而國家之基定,爭奪之禍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於此矣。且古之所謂國家者,非徒政治之樞機,亦道德之樞機也。使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禮,以親親、尊尊、賢賢,明男女之別於上,而民風化於下,此之謂治。反是,則謂之亂。是故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禮者,道德之器也。周人為政之精髓,實存於此。此非無征之說也。以經證之,《禮經》言治之跡者,但言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而《尚書》言治之意者,則惟言庶民。《康誥》以下九篇,周之經綸天下之道胥在焉。其書皆以民為言,《召誥》一篇,言之尤為反覆詳盡,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貫之。其言曰:「天亦哀於四方民,其眷命用懋,王其疾敬德。」又曰:「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歷年。知今我初服,宅新邑,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且其所謂德者,又非徒仁民之謂,必天子自納於德而使民則之,故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氵㸒用非彝」,又曰:「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於天下,越王顯。」充此言以治天下,可雲至治之極軌。自來言政治者,未能有高焉者也。古之聖人,亦豈無一姓福祚之念存於其心,然深知夫一姓之福祚與萬姓之福祚是一非二,又知一姓萬姓之福祚與其道德是一非二,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與「民」二字。此篇乃召公之言,而史佚書之以誥天下。《洛誥》雲「作冊逸誥」,是史逸所作《召誥》與《洛誥》日月相承,乃一篇分為二者,故亦史佚作也。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義大法,胥在於此。故知周之制度、典禮,實皆為道德而設。而制度、典禮之專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為民而設也。 周之制度、典禮,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親親、賢賢、男女有別四者之結體也,此之謂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謂之非彝。《康誥》曰:「勿用非謀非彝。」《召誥》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氵㸒用非彝。」非彝者,禮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康誥》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殺越人於貨,愍不畏死,罔弗憝。」又曰:「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惟吊茲,不於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此周公誥康叔治殷民之道。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則並及不孝不友,故曰「惟吊茲,不於我政人得罪」,又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其重民彝也如此。是周制刑之意,亦本於德治、禮治之大經。其所以致太平與刑措者,蓋可睹矣。 夫商之季世,紀綱之廢、道德之隳極矣。周人數商之罪,於《牧誓》曰:「今商王受,惟婦言是用,昏棄厥肆祀弗答,昏棄厥遺王文母弟弗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以暴虐於百姓,以奸宄於商邑。」於《多士》曰:「在今後嗣王,誕氵㸒厥泆,罔顧於天顯民祗。」於《多方》曰:「乃惟爾辟,以爾多方,大氵㸒圖天之命,屑有辭。」於《酒誥》曰:「在今後嗣王酣身,厥命罔顯於民祗,保越怨不易。誕惟厥縱酒氵㸒泆於非彝,用燕喪威儀,民罔不衋傷心。惟荒腆於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辜在商邑,越殷國民無罹。弗惟德馨香祀,登聞於天,誕惟民怨,庶群自酒,腥聞在上,故天降喪於殷。罔愛於殷,惟逸。天非虐,惟民自速辜。」由前三者之說,則失德在一人;由後之說,殷之臣民,其漸於亡國之俗久矣。此非敵國誣謗之言也,殷人亦屢言之,《西伯戡黎》曰:「惟王氵㸒戲用自絕。」《微子》曰:「我用沈酗於酒,用亂敗厥德於下。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奸宄。卿士師師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恆獲。小民方興,相為敵讎。」又曰:「天毒降災荒殷邦,方興沈酗於酒,乃罔畏畏,咈其耇長,舊有位人。今殷民乃攘竊神祇之犧牷牲用,以容將食無災。」夫商道尚鬼,乃至竊神祇之犧牲,卿士濁亂於上,而法令隳廢於下,舉國上下,惟奸宄敵仇之是務,固不待孟津之會、牧野之誓,而其亡已決矣。而周自大王以後,世載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至於庶民,亦聰聽祖考之彝訓。是殷周之興亡,乃有德與無德之興亡。故克殷之後,尤兢兢以德治為務。《召誥》曰:「我不可不監於有夏,亦不可不監於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受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茲二國命,嗣若功。王乃初服。」周之君臣,於其嗣服之初反覆教戒也如是,則知所以驅草竊奸宄相為敵仇之民而躋之仁壽之域者,其經綸固大有在。欲知周公之聖與周之所以王,必於是乎觀之矣。 (王國維) 孔子學說中道德之標準 人之生於此世也,各依其目的而動。惟其目的有大小,小者為大者所包括,大者又為更大者所包,由此遞進,其究竟之目的果何在乎? 人本社交的動物,自由道德的本性,與其他互相依賴關係以立社會,故其行亦互有影響。自己意志受社會意志之制裁,以生個人與社會、社會與國家、君臣父子夫婦長幼朋友男女貴賤親疏等錯雜之關係。於是遂有道德律以規定人間之行為,而達正確圓滿之目的地者,惟道德能之。行為之合於道德則善,反於道德則惡。故人間究竟之目的,在據純正之道理,而修德以為一完全之人。既為完全之人,則又當己立立人,己達達人,人己並立,而求圓滿之幸福。所謂人生之目的不過如是而已。 就人間行為之判斷,於西洋有動機論、結果論二派。動機論者,行為之善惟在動機之純正耳,結果之如何,非所顧也。結果論者,日日行為之結果善,則其行為亦善,動機之如何,可不問也。前者為直覺派,後者為功利派。儒學直覺派也。然自今日之倫理學上觀之,則前二說皆有所偏倚,即非動機、結果二者皆善,不足為完全無缺之行為。然東洋之倫理說,惟取動機不顧結果之處亦不少,如「殺身成仁」等是也。 孔子自天之觀念演繹而得「仁」,以達平等圓滿絕對無差別之理想為終極之目的。至其絕對的仁,則非聰明睿智之聖人,不易達此境。欲進此境,必先實踐社會的仁。社會的仁,忠恕是也。故欲進絕對之境,不可不自差別之境進也。故仁自其內包觀之,則為心之德,而包括一切諸德;然自其外延觀之,則抽象的概念而普通[遍]的形式也。此形式雖不變,其內容則因時與處而殊。故自特別觀之,則名特別之仁;自普遍觀之,則名普遍之仁。普遍之仁,為平等之觀念,包括其他之禮義智信等。特別之仁為特別的狹義之仁,如「智仁勇」之仁是也。仁於主觀,則為吾性情;仁於客觀,則發現於社會,為禮義之法則。 一、普遍之仁 普遍之仁乃博大之觀念為之,如忠恕,如博愛等,有包括社會廣泛之意義,而禮義智孝悌忠信等皆包於此中。當其實現於社會上,則為禮為義為智為孝為悌為忠為信,仁之別也。曰孝曰悌者,事吾父兄尊長之仁也;曰忠曰信者,社交之仁。故愛先自吾家族以及他家族。觀《論語》言孝悌「為仁之本」,可知即其根本自親以及疏之義也。此仁之差別義也。 《中庸》曰:「天下之達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達道也。知仁勇三者,天下之達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 是為孔子所述之五倫,曰:君臣之義,父子之親,夫婦之禮,昆弟之序,朋友之信。知此五者,所謂「知」也;知此五者而體之,「仁」也;體此五者而行之,「勇」也。此五者又為仁義禮智信之五常。是等盡為仁之內容,而自其差別的方面觀之。若普遍之仁則總括是等一切者也。 《論語·里仁》:「『吾道一以貫之。』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又,《雍也》:「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 《衛靈公》:「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顏淵》:「子曰:愛人。」 《學而》:「泛愛眾,而親仁。」 《公冶長》:「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老[者]懷之。』」 是皆說普遍之仁者也。 要之,孔子仁之觀念,若自普遍言之,則為高遠之理想;若自實際言之,則為有義禮智孝悌忠信等之別,以為應用之具。故能全達此等之義禮智孝悌忠信等,即為普遍之仁。 至達仁之法則,孔子因弟子之才力而作種種之說。於顏淵,則為「克己復禮」;仲弓,則曰:「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邦無怨,在家無怨」等;司馬牛,則曰:「『仁者其言也訒。』曰:『其言也訒,斯謂之仁己乎?』子曰:『為之難,言之得無訒乎!』」樊遲,則曰:「仁者先難而後獲,可謂仁矣。」皆自其人與時地而變化者。由是觀之,則仁之內容畢竟非可一定言之明矣。故「子曰: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 或人以孔子之仁愛,似英國之「愛他」說,是語吾人尚不可全以為然。如彼英人阿當斯密斯氏之「同情」,哈提孫氏之「情操」,巴特拉氏之「良心」說等,均視為「愛他」之根原出於天性,遂以此為行為之標準,與孟子之「良心」說稍相類似。然孔子不明言人性之善惡,其仁之觀念則從高大之天之觀念出,其愛又復如前章所述,因普遍而生差別。故其根柢上已大相異。惟孔子重感情之處稍與彼說相似。今若必欲論孔子,則孔子為唱理性之直覺論者,自其克己嚴肅處觀之,實與希臘斯特亞學派及德之康德之說有所符合。蓋孔子之說為合乎情、入乎理之圓滿說也,其倫理之價值即在於此。 二、特別之仁 即狹義之仁論,達普遍之一部,或普遍之仁之方法者。如: 《論語·憲問》:「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又「仁者不憂,知者不惑,勇者不懼。」 《雍也》:「知者樂水,仁者樂山。知者動,仁者靜。知者樂,仁者壽。」 《中庸》:「知仁勇三者,天下之達德也。」 等將知仁勇分為三者,各相對立,則非「普遍」可知。其言仁者安靜,知者流動,勇者敢為,己異其用。故自知仁由知、行仁由勇觀之,則仁究不屬於知勇二者,故自差別之方面狹義解說之,為特別之仁。 三、至善 孔子大理想之仁,非容易達之。欲達之者,宜先自卑近之差別漸進;欲自卑近漸進,當就個人之行為判別善惡;判別善惡,在致知格物。 《大學》曰:「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又:「物有本末,事有始終,知所先後,則近道矣。」 就致知格物而言之,朱子曰:「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窮其理也。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於理有末窮,故其知有不盡也。是以大學始教,必使學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己知之理而宜窮之,以求至乎其極。至於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貫通焉,則眾物之表里精粗無不到也,而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矣。此之謂格物,此之謂知之至也。」是二者謂心有知悉萬里之靈能,即理性,故窮客觀的之物理,以擴大其知,以判別善惡。王陽明曰:「致知者,致吾良知之所知。格物者,就吾意所發之事物,去其不正,而歸於正。誠意者,良知與意念相一也。」要之,王陽明說良知判斷善惡,純為主觀的;朱熹窮客觀的物理以擴吾理性而判斷善惡;即一行而一知,一簡易而一繁衍是也。故各持一理,一基良心,一唱理性,是以其說之分離而不相入也。 從孔子之重行貴知處思之,則致知格物,可謂會此二說而一者。故自知之一面觀(之),則朱子之說是:自行之一面觀之,則陽明之說近也。 人生究竟之目的,在遵循理以求完全圓滿之幸福,故《大學》言究竟之目的,在「止於至善」。 「知止而後有定,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 「至善」即絕對善。「止於至善」則定、靜而安,是為終極之理想,即「仁」也。故仁為完全圓滿之目的地。欲達此境域者,即以致知格物誠意修身為根本。故知孔子貴理性。 孔子以至善為終極標準,故一切之事之違仁者,皆為不善。是以 《里仁》:「子曰:不仁者不可以久處約,不可以長處樂。」 又曰:「我未見好仁者,惡不仁者。好仁者無以尚之;惡不仁者,其為仁矣,不使不仁者加乎其身。」 不仁,惡也,不時發動以破壞仁者也。故欲向仁,務避不仁之行動,是以致知格物修身誠意之必要也。 吾人可據是分孔子之說,為直覺、中庸、克己、忠恕等,而細論之。 (一)直覺說 孔子既說知與行之相關,又兼重理與情,後之學者往往自見解之如何而互相分離。今先就孔子之人性問題論。 孔子不就人性問題而論善惡,唯就行為而論善善惡惡。 《論語·陽貨》:「性相近也,習相遠也。」 是言謂人性本無善惡,唯因其習慣之如何,而為善為惡至相隔絕耳。又 《衛靈公》:「子曰:有教無類。」 謂人之善惡之別者,皆以習慣之故,有教育即可有善而無惡矣,又 《季氏》:「子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學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學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學,民斯為下矣。」 謂人性有四品,故程朱即此而分為氣質之性,及理義之天性。孔子又論情之方面 「《詩》(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此懿德。』孔子讀之曰:『為此詩者,其知道乎!』」 謂人性好善,是為孟子性善論之根原。孔子於人性問題,不精細研究,故不言善惡。唯自其天人合一觀而曰: 「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 二者乃道德人中所自有者。又 「子曰:道不遠人。人之為道而遠人,不可為道。」 《論語·衛(靈)公》:「人能弘道,非道弘人。」 是則無論何人,皆有先天的能性。更進一步,則《季氏》「生而知之者上也」,《雍也》「入之生也直,而罔之生也幸而免」之說,皆可以證明。 第一(條),備言人能直覺辨別是非善惡;但是非謂常人,謂睿智之聖人也。第二條,程子解「直」為「理」,而楊龜山以之為「情」。但孔子以為理與情並重,又因時與地而異。其「直」之解釋,如「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之解「直」為理,答葉公之問之「直」,則情也。故「人之生也直」之[直],解之為「理」,或稍妥也。以上可知孔子為「貴理性之直覺派」也。 故孔子恰如康德為動機論者,動機純正則其結果之善惡如何可不顧。故《論語》曰: 「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 又,「殷有三仁。」 仁,動機也。苟能行仁,則其結果如何可不顧。是所以謂直覺說也。 孔子就人之行為以言情與理之當調和。 《子路》:「葉公謂[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自情解之,則理縱令公平,但不適於情時,則不得以之為善。 《憲問》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以德報怨」者,去差別之平等仁也。故《禮記》夫子言寬身之仁。「以直報怨」者,有差別的義也,理也。情與理二者以調和為務。此孔子之說所以最醞藉、最穩當者也。 (二)中庸說 孔子恐人之行為之走於極端,因言執中即義,養中庸的良心。然欲達此標準,其事至難。故孔子自曰:「天下國家可均也,爵祿可辭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中庸之德,希臘之亞里士多德氏亦嘗言之,其說曰:勇在粗暴與怯懦之中間。言其本質、關係、分量,及時與地等,然後能之。蓋人之行動云為皆由於知情意之合同關係。故中庸當視其本質、關係、分量、時地等,若是等均不得其宜,則絕不能中庸。故 《中庸》曰:「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過之,愚者不及也。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聖賢過之,不肖者不及也。」 《論語·先進》:「子曰:師也過,商也不及。」 「子曰:過猶不及。」 《子路》:「不得中行而與之,必也狂狷乎!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也。」 《雍也》:「中庸之為德,其至矣乎!民鮮能(久)矣。」 據此觀,則中庸者,無知行之過不及,並立而調和者也。此中庸又因時與地而變化,是實至難之事,所謂「可與立,未可與權」是也。 德者,中庸的良心之我完備之狀態也。道者,對於他而行之也。故德者主觀的,道者客觀的。要之,此中庸的良心,非所謂先天的良心之情,乃因理性而治成之情,換言之,即理與情融和適宜,而行之以公正之意志是也。 中庸的良心,雖為主觀的,但制中庸,則為客觀的之禮。故通社會國家上下貴賤皆須普遍的或差別的之法,此法即禮是也。禮之本質為情,形式為文,此本質與形式相合而為禮。恭敬辭遜之心之所動者,情也;動容周旋之現於外形者,文也。棄本質而尚形式,是為虛禮;棄形式而守本質,是為素樸。故 《雍也》:「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後君子。」 文與質整然中和,此中庸。君子尚難之。故孔子憂失其本,於《八佾》言曰: 「禮,與其奢也寧儉。喪,與其易也寧戚。」 又「繪事後素。曰:『禮後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與言詩已矣!』」 前者言禮之本質為情,故曰與其走於形式,不若守本質。後者言禮之本質,別[雖]為情,然無文飾之?形式,則難名之為禮。於是比較上雖若以情為重,但此二者若不中和,則究不得名之為真禮。故 《禮記·仲尼燕居》:「子曰:師也,爾過;而商也不及。」「夫禮,所以制中也。」 如此之禮,雖自主觀的本質與客觀的形式相合而成,但當實際行之也,則當據義以斷之。義為判別事物之知力,故為行禮必然之要素。 《衛靈(公)》:「子曰:君子義以為質,禮以行之。」 義與禮之異同:禮主敬,義知敬,是其相似處;義為判別,即知也,禮為文飾,即形式的,是其異處。孟子曰:「義,路也。禮,門也。」實則此二者互相關聯而不可離者也。禮為體,而其內容中有義為之用。欲行義,則禮必從之。故禮兼義而義亦兼禮。禮與義分離,則禮為恭敬辭讓玉帛交際等,義為辭受取予死生去就等。 至此,禮之本質即情,其形式即文,與義相合。其體雖整然,然用之不得,失於嚴酷,宜流動貫通,情意相和。 《學而》:「有子曰:禮之用,和為貴。」 但若過於流動,一任於情,則又失禮之謹嚴。故又曰: 「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 此禮謂謹嚴之體也。 吾人至此於禮之為何物,當瞭然矣。蓋孔子實以此禮為正中之客觀的法則,以經緯社會國家者也。 《禮記·經界[解]》:「(禮)之於正國也,猶衡之於輕重也,繩墨之於曲直也,規矩之於方圓也。故衡誠懸,不可欺也以輕重;誠陳繩墨,不可欺以曲直;規矩陳[誠]設,不可欺以方圓。審禮君子不可誣以奸詐。是故隆禮由禮,謂之有方之士;不隆禮不由禮,謂之無方之民。敬讓之道也。故以奉宗廟則敬;以入朝廷,則貴(賤)有位;以處家室,則父子親,兄弟和;以處鄉里,則長幼有序。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於禮。此之謂也。」 禮如衡、繩墨、規矩等之輕重規定、曲直、方圓以錯雜之。社會國家中之一切行動云為,人從之者善,背之者惡。此禮所以為中庸的,又客觀之法則也。《禮記》立人之十倫,曰: 事鬼神之道,君臣之義,夫子之倫,貴賤之等,親疏之殺,爵賞之施,夫婦之別,政事之均,長幼之序,上下之際。 是我[均]社會的秩序也,又其為中庸的: 《論語·泰伯》:「恭而無禮則勞,慎而無禮則葸,勇而無禮則亂,直而無禮則絞。」 (三)克己說 孔子之學,即欲達其理想之仁,先當勵精克己,屏己之私慾。既克則當傅[博]學明理,以鍛成剛健正大之意志。既鍛成剛建[健]正大之意志,始能處道而實行之。其說雖稍偏於情之一面,但於個人之嚴肅端莊,於倫理實踐上有非常之價值。 《子罕》:「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也。」 《衛靈公》:「子曰:君子求諸己,小人求諸人。」「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則遠怨矣。」 又曰:「不曰如之如何之何者,吾(未)如之何也已矣!」 《憲問》:「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 是謂修克勵精自德,為之己而非有待於他也。 《公冶長》:「顏淵曰:『願無伐善,無施勞。』」 謂修養溫厚克己之德以推及於人也。 克己、修德、博學、明理,若不實行,往往陷極端之弊害。故 《陽貨》:「子六言六蔽說,曰:「好仁不好學,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學,其蔽也盪。好信不好學,其蔽也賊。好直不好學,其蔽也絞。好勇不好學,其蔽也亂。好剛不好學,其蔽也狂。」 於希臘有西尼克派,即(犬)儒派之極端克己說,及斯特亞學派之克己說,德國有康德之嚴肅主義等,皆此說也,而其中如斯特亞學派,為重自然,安天命、貴理性,以實踐勵行為目的,最似儒教。然孔子之克己說,非若他說盡絕諸情,不過從實踐勵行上立此說。故其歸著為中庸,為復禮。 《論語·顏淵》:「顏淵問仁,子曰:『克己復禮為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顏淵曰:『請問其目?』子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 是言為仁之法在克我私慾,復中庸之禮,使一切之視聽言動,皆順於禮,始為實行仁也。 要之,此說在勵精苦學,修吾之行,以練習剛健不屈之意志而實踐之。至其歸著,則仍在復中庸之禮,以達於仁。夫一切克己說,皆在嚴肅端正,鍛煉個人,雖於道德實行之點,迥非俗所能比擬,然於情之一面,棄而不顧,故往往不免失之過甚,如西尼克則此弊尤甚,獨孔子能以中庸防此蔽耳。 (四)忠恕說 吾人於前章中,既詳論直覺、中庸、克己諸說,今當論其最廣大最主要之忠恕說。 忠,盡吾心也;恕,推己以及人也。自普遍上觀之,則為社會上之博愛,洵足以一貫諸說,以達於完全圓滿之仁之理想。故 《論語·里仁》:「子曰:『參乎!吾道一以貫之。』」又「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 《衛靈公》:「子貢問曰:『有一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又「『賜(也)!女以予為多學而識之者與?』對曰:『然,非與?』曰:『非也,予一以貫之。』」 又《雍也》:「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 是蓋謂用此以包括其他一切之言語,使之一貫,使之普遍,而為必不可不行之道。但忠恕究何故不可不行乎?則自孔子之天人合一觀觀之,則以在人之理性為先天的,即以人為有道德性之社交的動物。故 《論語》:「人之生也直。」 《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即謂人道乃自然順人之道德的能性以生成者,即禮義之(所)由生。蓋以入本為社交的動物。故曰:「仁者,入也,親親為大。」故吾人不可不據己之性情以行仁。其故以道德本為自律的,仁又為人性之所本有,開發之即為人道故也。仁,差別的也:自親而疏,自近而遠;普遍的也:欲推己及人,則當以己心為標準。其途有二種:一正面的: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 是為希望他人與己同一發達,故合於是者,仁也,善也。 一反面的: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是為禁止之言,背此者,不仁也,惡也。 故此忠恕說,為網羅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貴賤親疏等一切社會上國家上之差別,而施之以平等之誠與愛之道,即達普遍一貫之仁之道。 《公冶長》:「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 自老者、朋友、少者三者而觀之,雖似有差別,然後自總合是等一切社會而觀之,則普遍之仁也。 要之,忠恕者,在達己達人,即以己與人共立於圓滿為目的。故是非個人的,乃社會的。是實此說所以凌駕一切諸說,亦其意義之所以廣泛也。 (王國維) 孟子之學說 一、傳及其著書 孟子之生卒年月,古來諸說紛紛不定。第一,以孟子自言「君子之澤五世而斬,小人之澤五世而斬,予未得為孔子徒也,予私淑諸人也」觀之,則其不及子思之門可知。《史記·列傳》曰:「受業於子思之門人」是也。蔡孔炘《孟子年譜》定孟子之生年月日,為周烈王四年己酉四月二日,即去孔子之卒一百零七年也。 孟子鄒人也,名軻,字子輿。幼受母教,長而受業於子思之門人。道既通,適魏,惠王不能用。事齊宣五,位在三卿之中,說宣王以仁政王天下。時天下方合從連橫,以攻伐為賢,孟子乃述唐虞三代之德,人皆以為迂遠而闊於事情,不遇而去。曰:「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平治天下,當今之世,捨我其誰也!」訪滕文公,文公當世之賢君,其信孟子亦最篤,然以國小,不能行其志。孟子與蘇、張同時游於諸侯之間,而其所說則冰炭不相容,視蘇、張之徒如豚犬耳。景春曰:「公孫衍、張儀豈不誠大丈夫哉!一怒而諸侯懼,安居而天下息。」孟子曰:「是焉得為大丈夫乎!子未學禮乎?丈夫之冠也,父命之。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往送之門,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無違夫子!』以順為正者妾婦之道也。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與民由之,不得志獨行其道,富貴不能氵㸒,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當天下混亂蕻時,以正自持,屹然而不動,足以想見其有豪傑之風。孟子之名聲既洽於諸侯,四方之士相與談論者頗多。淳于髡責孟子以「援天下」,與告子論性尤盛。孟子既不遇時,往來宋、魯,騰、薛之間,不得行道之地,乃以闡明孔子之教、排斥楊墨之徒為己任,曰:「能言距楊墨者,聖人之徒也。」 孟子之卒,一曰周赧王二十六年正月十五日,然則距烈王四年之生,八十四年矣。 二、本論 (一)人之性善也 孟子之繼承子思之學說,決無可疑者。孟子曰:「悅親友道,反身不誠,不悅乎親矣。誠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誠其身矣。是故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至誠而不動者,未之有也;不誠未有能動者也。」《離婁》上。此與《中庸》之文正同。《中庸》第二十章,曰:「順乎親有道,反諸身不誠,不順乎親矣。誠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誠乎身矣。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孟子又曰:「盡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則知天矣。存其心,養其性,所以事天也。」又曰:「萬物皆備於我矣,反身而誠,樂莫大焉。」皆謂人之性即天之性也。而《中庸》亦云:「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亦謂天之性與人之性一,即與孟子之言,其所歸,一也。孟子曰:「動容周旋中禮者,盛德之至也。」此與《中庸》所謂「誠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從容中道,聖人也」,其意正同。由是觀之,則《史記》謂孟子「受業於子思之門人」,非無據之言也。即孟子與子思同以「誠」為人之性,然「誠」者何?畢竟謂倫理的法則之淵源耳。倫理的法則,社會之所謂善也,故孟子從師說而斷人性為善。 孟子不但用演繹法以證人性之善,又以歸納法證明之,即於經驗上證人性之善,曰:「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非所以內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由是觀之,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此世俗之所謂人情,而孟子名之曰:「不忍人之心。」更進而論之曰:「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猶其有四體也。」即謂仁義禮智四者,人先天中所具有也。故曰:「萬物皆備於我矣。」「物」者非謂具體的物象,而謂倫理的法則也。高誘《淮南子》注曰:「物,猶事也」,即孟子先天良心論者也。曰:「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者,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親親,仁也;敬長,義也。無他,達之天下也。」 (二)欲 如此立論,於是孟子之說又不得不與子思生同一之矛盾。夫人性固善,然人類日常之行動,何以往往逸於倫理之規範乎?天下之變亂紛紛不已,非證明此事實乎?若此等變化之根柢不在吾人之心性上,則社會的現象何以有此方面乎?孟子亦認之,曰:「山徑之溪間,介然用之而成路,為間不用,則茅塞之矣。」其意以為人性雖善,然有蔽之者,則不能發揮其善。然則所以蔽之者何?曰:欲也。故曰:「養心莫善於寡慾。其為人也寡慾,雖有不存焉者寡矣;其為人也多欲,雖有存焉者寡矣。」然孟子自其先天良心論觀之,(一)以欲為比良心,非根本的。(二)以欲雖有蔽善之消極的性質,而無現於行動之積極的性質者也。荀子則不然,以欲為積極的性質,而倫理之法則不過制抑之之消極的作用耳。 (三)修身論 至此,吾人得知修為之為何。吾人之修為畢竟在發揮我本心之善耳。苟能發揮之,則凡人化而為聖人。此發揮之之方法,在養「浩然之氣」。所謂「浩然正氣」,善化之意志也。能陶冶意志而與性之善融合,則謂之曰「浩然之氣」。然性絕對、無限也,故此氣亦不可不絕對、無限。故曰:「其為氣也,至大至剛,以直養而無害,則賽於天地之間。其為氣也,配義與道,無是餒也。是集義所生者,非義襲而取之也。行有不慊於心,則餒矣。」孟子又用牛山之喻,曰: 「牛山之木嘗美矣……此豈山之性也哉?雖存乎人者,豈無仁義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猶斧斤之於木也。旦旦而伐之,可以為美乎?其日夜之所息,平旦之氣,其好惡與人相近也者幾希。則其旦晝之所為,有梏亡之矣。梏之反覆,則其夜氣不足以存。夜氣不足以存,則其違禽獸不遠矣。人見其禽獸也,而以為未嘗有才焉者,是豈人之情也哉!」 此言本心之自發的活動者,以為人心之向善,如木之萌櫱,待時而出。然若多行不善,則不能發之。雖不能發,然其勢滋生而不已。何以知之?曰:今人睡醒,目未見惡色,耳未聞惡聲,恍然獨坐,當是時,精神灑落如冰釋,所謂「夜氣」也。擴而充之,則自無不善。故曰:「苟得其養,無物不長;苟失其養,無物不消。」孟子又認發揮本心之困難,故曰:「一日暴之,十日寒之,未有能生者也。」要之,其全體之說皆立於性、欲二元論之上者也。 (四)政治論 個人之精神,社會現象之淵源也。然個人之精神之焦點則在其生活之欲望,衣食住之欲望即是也。人類為滿足此欲望而活動者也,不達此欲,則如倫理何?管子曰:「倉廩食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故希求衣食之欲,於尊重倫理之念,人間精神之兩極端也。兩者之中不能全其一而禁其他。孟子曰:「無恆產而有恆心者,唯士為能。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而欲使有恆心,必先制民之產,故又曰:「是故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 然則「制民之產」之道如何?舉其主要者如左:1.勿奪民時,2.設數罟斧斤之禁,3.應人口而頒土地,4.輕賦斂。此其大綱也。然孟子又知行政機關之運轉,必不可不征相當之租稅,故白圭欲而十而取一,孟子以為非堯舜之道: ……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萬室之國,一人陶,則可乎?」曰:「不可,器不足用也。」曰:「夫貉,五穀不生,唯黍生之,無城郭宮室宗廟祭禮之禮,無諸侯幣帛饔飧,無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也。今居中國,去人倫,無君子,如之何其可也!」 而所以行如此之政治者,不忍人之心之發現也。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諸[之]掌上。」故孟子之政治說得約之如左:1.不忍人之心,2.不忍人之政。右[蓋]以人類生活之欲為根柢而出發者,於此生欲之滿足後,始修禮講樂,以發揮彝倫,以復其本心之善也。 三、結論 以上所論述,孟子所極力主張者,所謂孟子之本領也。於一面主張人性之善,一面主張生欲之必然。甲,倫理上之假定,乙,政治上之假定也。此外有所謂欲者,乃與善性相對立,而妨礙其發現。「生欲」與「欲」:一必然的,一偶然的也。偶然之欲可制,必然之生欲不可制。故生欲之橫溢者即欲也。故善與欲可視為心理上之二元。生欲之勝者常人,而善性之勝者士人也。此孟子學說之系統也。 (王國維) 老子之學說 一、傳及著書 老子名儋,周之太史也,或雲楚人。其出蓋不可得而詳雲。江都汪氏中《老子考異》曰: 《史記·孔子世家》云:南宮敬叔與孔子俱「適周問禮,蓋見老子云」。《老莊申韓列傳》云:「孔子適周,(將)問禮於老子。」按,老子言行,今見於《曾子問》者凡四,是孔子之所從學者,可信也。夫助葬而遇日食,(然)且以見星為嫌,止柩以聽變,其謹於禮也如是;至其書,則曰:「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也。」下殤之葬,稱引周召、史佚,共尊信前哲也如是;而其書則曰:「聖人不死,大盜不止。」彼此乖違甚矣!故鄭注謂「古壽考者」之稱,黃東發《日鈔》亦疑之,而皆無以輔其說。其疑一也。本傳云:「老子,楚苦縣厲鄉曲仁里人也。」又云:「周守藏室之史也。」按,周室既東,辛有入晉(《左傳·昭二十年》),司馬適秦(《太史公自序》),史角在魯(《呂氏春秋·當染》篇),王官之族或流播於四方。列國之產,唯晉悼嘗仕於周,其他固無聞焉。況楚之於周,聲教中阻,又非魯鄭之比。且古之典籍舊聞,唯在瞽史,其人並世官宿業,羈旅無所置其身。其疑二也。本傳又云:「老子,隱君子也。」身為王官,不可謂「隱」。其疑三也。今按《列子》《黃帝》《說符》三篇,凡三載列子與關尹子問答[答問]之語,而列子與鄭子陽同時,見於本書。《六國表》:「鄭殺其相駟子陽」,在韓列侯二年,上距孔子之歿,凡八十二年。關尹子之年世既可考而知,則為關尹著書之老子,其年世亦從可知矣。《文子·精誠》篇引老子曰:「秦楚燕魏之樂[歌],異傳而皆樂。」按:燕,終春秋之世不通盟會。《精誠》篇稱:「燕自文侯之後始與冠帶之國。」(《燕世家》有兩文公。武公子文公《索隱》引《世本》作閔公,其事跡不見於《左氏春秋》,不得謂始與冠帶之國。桓公子亦稱文公,司馬遷稱其「予車馬金帛以至趙,約六國為從」,與文子所稱,時勢正合)文公元年,上距孔子之歿凡百二十六年,老子以燕與秦、楚、魏並稱,則老子已及見文公之始強矣。 又魏之建國,上距孔子之歿凡七十五年,而老子以之與三國齒,則老子已及見其侯矣。 《列子·黃帝》篇載老子教楊朱事(《莊子·寓言》篇文同,惟以朱作子居,今江東讀朱如居,張湛注列子云「朱字子居」,非也),《楊朱》篇:「禽子曰:『以子之言,問老聃、關尹,則子言當矣。以吾言問大禹、墨翟,則吾言當矣。』」然則朱固老子之弟子也。又云:「端木叔者,子貢之世也。」又云:「其死也無瘞埋之資。」又云:「禽滑厘曰:『端木叔,狂人也,辱其祖矣。』段干生曰:『端木叔,達人也,德過其祖矣。』」朱為老子之弟子,而及見子貢之孫之死,則朱所師之老子,不得與孔子同時也。 《說苑·政理》篇:「楊朱見梁王,言治天下如運諸掌。」梁之稱王自惠王始,惠王元年,上距孔子之歿凡百十八年,楊朱已及見其王,則朱所師事之老子,其年世可知矣。 本傳云:「見周之衰,乃遂去,至關。」《抱朴子》以為散關,又以為函谷關。按:散關遠在岐州。秦函谷關在靈寶縣,正當周適秦之道,關尹又與鄭之列子相接,則以函谷為是。函谷之置,書無明文,當孔子之世,二崤猶為晉地,桃林之塞,詹瑕實守之,惟賈誼《新書·過秦》篇云:「秦孝公據崤函之固」,則是舊有其地矣。秦自躁懷以後,數世中衰,至獻公而始大,故《本紀》:「獻公二十一年,與晉戰於石門,斬首六萬。二十三年,與魏晉戰少梁,虜其將公孫痤。」然則是關之置,實在獻公之世矣。 由是言之,孔子所問禮者,聃也,其人為周守藏之史,言與行,則《曾子問》所載者是也。 周太史儋見秦獻公,《本紀》在獻公十一年,去魏文侯之歿十三年,而老子之子宗為魏將,封於段干,《魏世家》:「安厘王四年,魏將段乾子請予秦南陽以和。」《國策》:「華軍之戰,魏不勝秦,明年,將使段干崇割地而講。」《六國表》:「秦昭王三十四年,白起擊魏華陽軍。」按:是時上距孔子之卒,凡二百[一]十年。則為儋之子無疑。而言道德之意五千(余)言者,儋也。其入秦見獻公,即去周至關之事。本傳雲「或曰:儋即老子」,其言韙矣。至孔子稱老萊子,今見於《太傅禮·衛將軍文子》篇。《史記·仲尼弟子列傳》亦載其說,而所云「貧而樂」者與「隱君子」之文正合。老萊子之為楚人,又見《漢書·藝文志》,蓋即「苦縣厲鄉曲仁里」人(按,此字衍)也。而老儋(聃)之為楚人,則又因老萊子而誤。故本傳:老子語孔子:「去子之驕色[氣]與多欲,態心[色]與氵㸒志」,而《莊子·外物》篇則曰:老萊子謂孔子:「去汝躬矜與汝容知。」《國策》載老萊子教孔子語,《孔叢子·抗志》篇以為老萊子語子思,而《說苑·敬慎》篇則以為常樅教老子。然則老萊子之稱老子(也)舊矣,實則三人不相蒙也。若《莊子》載老聃之言,率原於道德之意,而《天道》篇載「孔子西藏書於周室」,尤誤後人。「寓言十九」,固已自揭之矣。 其與汪氏之說相反對者,則有儀征阮氏(元)之說,謂老子本深於禮,以《曾子問》及《史記》「孔子問禮」觀之,可知。其所以厭棄禮法者,則由暮年心理上之反動而然耳。此說雖屬可通,然出於想像,不如汪氏之說之本於事實,為不可動也。 老子之書分上下二卷。自思想上觀之,則此種思想,經列子、莊子,一用於韓非,而再行於漢初,故其書之為古書,無可疑也。自文字上觀之:(一)以書中多叶韻,足證其為古書;(二)以其並稱「仁義」,似屬孟子以後之作。然據《大戴記》《左傳》,則曾子、左丘明已說「仁義」,不自孟子始。老子之生年距曾子、左丘明不遠,則其兼稱「仁義」,固其所也。又,此書文體簡短純一,為後人所插入者甚少,其為戰國初期之書,當無疑義也。 二、形上學 孔子於《論語》二十篇中,無一語及於形上學者,其所謂「天」不過用通俗之語。墨子之稱「天志」,亦不過欲鞏固道德政治之根柢耳,其「天」與「鬼」之說,未足精密謂之形上學也。其說宇宙之根本為何物者,始於老子。其言曰: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子曰「道」。(《老子》第二十五章) 道沖而用之或不盈。淵兮似萬物之宗。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誰之子,象帝之先。(第四章) 此於現在之宇宙外,進而求宇宙之根本,而謂之曰「道」。是乃孔墨二家之所無,而我中國真正之哲學,不可雲不始於老子也。而試問此宇宙之根本之性質如何?老子答之曰: 道之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竊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第二十一章) 又曰: 致虛極,守靜篤。萬物並作,吾以觀復。夫物芸芸,各復歸其根。歸根曰靜,靜曰復命。復命曰常。(第十六章) 以此觀之,則老子之所(謂)「道」:惚也,恍也,虛也,靜也,皆消極的性質,而不能以現在世界之積極的性質形容之。而恍惚虛靜之道,非但宇宙萬物之根本,又一切道德政治之根本也。曰: 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神得一以靈,谷得一以盈,萬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為天下貞。其致之,一也。(第三十九章) 三、倫理政治論 宇宙萬物無不相對者:天與地對,日與月對,寒與暑對,人與物對,皆相對的也。道者,宇宙萬物之根本,無一物足與之相對者,故絕對的也。此老子所以稱道為「一」者也。不獨宇宙萬物而已,人事亦然:有惡斯有善,有丑斯有美。故曰: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第三十八章) 又曰: 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已;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已。(第二章) 又曰: 大道廢,有仁義。慧智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第十八章) 又曰: 唯之與阿,相去幾何?美之與惡,相去何若?(第二十章) 故道德政治上之理想,在朝絕自然界及人事界之相對,而反於道之絕對。故曰: 絕聖棄智,民利百倍。絕仁去義,民復孝慈。絕巧去利,盜賊無有。此三者以為文,不足。故令有所屬,見素抱樸,少私寡慾。(第十九章) 又曰: 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第三章) 其論有道者之極致,曰: 眾人熙熙,(如享太牢),如登春台。我獨泊兮其未兆。如嬰兒之未孩。儽儽兮若無所歸。眾人皆有餘,而我獨若遺,我愚人之心也哉!沌沌兮!眾人昭昭,我獨昏昏。眾人察察,我獨悶悶。澹兮其若海。飈兮若無止。眾人皆有以,而我獨頑似鄙。我獨異於人而貴食母。(第二十章) 若人人之道德達此境界,則天下大治。曰: 小國寡民。使民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遠徙。雖有舟輿,無所乘之;雖有甲兵,無所陳之;使民復結繩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第八十章) 此老子政治上之理想也。其道德政治上之理論,不問其是否[非]如何,甚為高尚。然及其論處世治國之術也,則又入於權詐,而往往與其根本主義相矛盾。其論處世術也,曰: 堅強者死之徙,柔弱者生之徙。(第七十六章) 其論治國也,曰: 將欲歙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固與之。是謂微明。柔弱勝剛強。魚不可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第三十六章) 又曰: 古之善為道者,非以明民,將以愚人。民之難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國國之賊,不以智治國國之福。(第六十五章) 又曰: 以正治國,以奇用兵,以無事取天下。(第五十七章) 程伊川謂:「老子書,其言自不相入出,如冰炭。其初意欲談道之極元妙處,後來卻做入權詐上去。」可謂知言者矣。 (王國維) 周秦諸子之名學 學問之發達,其必自爭論始矣,況學術之為爭論之武器者乎?其在印度,則自數論,聲論之爭而因明之學起。在希臘,則哀利亞派之芝諾(Zeno)因駁額拉吉來圖(Herachtus)之萬物流轉說而創辯證論,至詭辯學派起,而希臘學術上之爭論益烈,不三四傳,遂成雅里大德勒(Aristotele)完備之名學。我國名學之祖,是為墨子。墨子之所以研究名學,亦因欲持其兼愛、節葬、非樂之說以反對儒家故也。見《大取篇》。荀子疾鄧、惠之詭辯,淑孔子之遺言,而作《正名》一篇,中國之名學於斯為盛。暴秦燔書,學問之途絕。至漢武之世,罷斥百家,而天下之學術定於一尊,學術之爭絕於此矣。辨論之事絕而欲求辯論之術之發達,是欲購今日之巨砲堅艦於華胥之國,夫固不可得已。然勿以吾國名學發達之止於此,而遂謂此數子者五研究之價值也。如《墨子》、《經》上下之論定義(Definition),《大取》、《小取》二篇之論推理之謬妄(Fallacy of Reasoning),荀子及公孫龍子之論概念(Conception),雖不足以比雅里大德勒,固吾國古典中最可寶貴之一部,亦名學史上最有興味之事實也。今特比而論之,世之學者以覽觀焉。 墨子之名學說,見於《經》上下,《經說》上下、《大取》、《小取》六篇。《經》下、《經說》上下及《大取》篇,其屬辭引例,皆當時熟語故事,又多奪句誤字,今不可解。可解者唯《經》上及《小取》二篇耳。而《經》上但下名之定義,而不論下定義之法則,故可不論。《小取》一篇列舉推理之真妄,而亦不論推理之法則,然其述謬妄之種類,頗有足觀者,以為一切謬妄皆起於比類(Analogy),故曰: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辭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句。其所以然也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句。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則不可不審也。(《小取》) 由是而分推理為「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害而一不害」、「一是而一不是」四者。第一種如: 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馳。驪馬,馬也;乘驪馬,乘馬也。獲,人也;愛獲,愛人也。臧,人也;愛臧,愛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然應用此論法於他處,則生種種之謬妄。如: 獲之視畢注云:當為「事」。愚按,當作「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愛弟,非愛美人也。 由名學上言之,前者言辭曖昧之謬妄(Fallacy of Equivocation),後者偶然性之謬妄(Fallacy of Accident)也。又如 車,木也;乘車,非乘木也。船,木也;人船愚按:疑「入船」之誤。非人木也。盜,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無盜,非無人也。奚以明之?惡多盜,非惡多人也;欲無盜,非欲無人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此背名學上之規則,而前提(Premise)中所未定之辭,至結論(Conclution)中而忽一定,即雅里大德勒所謂Fallacy of illicit process of major term者也。蓋前提中之人指人之一小部分,而結論中之人則指人類之全體故也。而但自形式上觀之,則與「白馬,馳;乘白馬,乘馬也」等之推理無甚區別,故應用此形式而不考事實之如何,其不陷於此謬妄者鮮矣。至所謂「一害而一不害,一是而一不是」者,亦由比類而起。曰: 愛人,待周愛人,而後為愛人。不愛人,不待周不愛人。不愚按:此字當衍。失周愛,因為不愛人矣。乘馬,待周乘馬愚按:當作「不待周乘馬」。然後為乘馬也。有乘於馬,因為乘馬矣。逮至不乘馬,待周不乘馬,而後不乘馬,而後不乘馬。愚按:此五字當衍。此一周而不一周者也。愚按:此墨子自主張其兼愛說,愛人指無人不愛,而不愛人指不兼愛者,非指兼不愛者也。乘馬之例反是。乘馬,不待其人全乘於馬上,然後謂之乘馬。不乘馬,必俟其下馬後方可謂之不乘馬。此由一家之學說及一時之習慣立論,非純由名學上觀察者也。居於國,則為居國;有一宅於國,而不為有國。桃之實,桃也。棘之實,非棘也。問人之病,問人也;惡人之病,非惡人也。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之馬之目盼,則為畢註:當作「謂」。之馬盼;之馬之目大,而不謂之馬大。之牛之毛黃,則謂之牛黃;之牛之毛眾,而不謂之牛眾。一馬,馬也;二馬,馬也。馬四足者,一馬而四足也,非兩馬而四足也。一馬,馬也。馬或白者,二馬而或白也,非一馬而獲白。案,此由吾國言語中無全稱、特稱、單稱之區別,故有此謬。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 然墨子非謂推理中有「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害而一不害」、「一是而一不是」之四種也,不過前二節分之,後二節合而論之耳。而不是之源,由於見一推理之形式之有時而真,而遂應用之於他處,一切謬妄皆由此而起。然墨子雖列舉事實,而不能發見抽象之法則,以視雅里大德勒之謬妄論,遂不免魯衛之於秦晉,是則可惜者也。 墨子之定義論、推理論,雖不遍不賅,不精不詳,毛舉事實,而不能發見抽象之法則,然可謂我國名學之祖,而其在名學上之位置,略近於西洋之芝諾者也。然名學之發達,不在墨家,而在儒家之荀子。荀子之《正名》篇,雖於推理論一方面不能發展墨子之說,然由常識、經驗之立腳地以建設其概念論,其說之穩健精確,實我國名學上空前絕後之作也。豈唯我國,即在西洋古代,除雅里大德勒之奧爾額諾恩(Organon)外,孰與之比肩者乎?茲錄其首章,而釋之如左。 後王之成名,刑名從商,爵名從周,文名從禮,散名之加於萬物者,則從諸夏之成俗曲期;遠方異俗之鄉,則因之以為通。 此謂名之與物非有必然的關係,但沿習既久,而既有一定之意義,則從之因之而已。 散名之在人者,生之所以然者謂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應,不事而自然謂之性,性之好、惡、喜、怒、哀、樂謂之情。情然而心為之擇謂之慮,心慮而能為之動謂之偽。慮積焉、能習焉而後成謂之偽。案:荀子此處所下心理學上學語之定義,最為精確。「性」者,人心之抽象的名稱。「情」字於感情外兼有衝動(Impulse)之意,而「慮」則與英語Delibration相當,即意志本部(Will Proper)之作用也。上「偽」字;行為(Conduct)之義;下「偽」字,品性(Character)之義,與今日心理學、倫理學家之說全合。正利而為謂之事,正義而為謂之行,所以知之在人者謂之知,知有所合謂之智。智所以能之在人者謂之能,能有所合謂之能。性傷謂之病,節遇謂之命。是散名之在人者也,是後王之成名也。 此皆沿習既久而有一定之意義,後王所當因襲之者也。但就性情等言之,舉一例耳。 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實辨,道行而志通,則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辭擅作名以亂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辯訟,則謂之大奸;其罪猶為符節、度量之罪也。故其民莫敢託為奇辭以亂正名,故其民慤,慤則易使,易使則公。其民莫敢託為奇辭以亂正名,故壹於道法而謹於循令矣,如是則其跡長矣。跡長功成,治之極也,是謹於守名約之功也。今聖王沒,名守慢,奇辭起,名實亂,是非之形不明,則雖守法之吏、誦數之儒,亦皆亂也。若有王者起,必將有循於舊名,有作於新名。 此以正名為治天下之道,與孔子所謂「名不正言則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墨子所謂「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公孫龍子所謂「至矣哉,古之明王!審其名實,慎其所謂。至矣哉,古之明王!」意相同,蓋當時一般之思想也。希臘蘇格拉底(Socrates)之所以汲汲於明概念、正定義者,豈不以當時詭辯學派說真理之不可知,道德之無根據,而人人以自己為萬物之標準,故發憤而起歟?荀子更進而論制名之目的與名之緣起及標準,曰: 然則所為有名,〔與〕所緣有同異,與制名之樞要,不可不察也。異形離心交喻,異物名實玄紐,貴賤不明,同異不別,如是則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廢之禍。故智者為之分別制名以指實,上以明貴賤,下以辨同異。貴賤明,同異別,如是則志無不喻之患,事無廢困之禍,此所為有名也。 此謂制名之目的,在區別同異,以交通思想。然則同異何緣以別之乎?此自「名」之問題而幾「知」之問題,易言以明之,則自名學上之問題而轉入知識論上之問題者也。荀子曰: 然則何緣而以同異?曰:緣天官。凡同類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約名以相期也。形體、色理以目異,聲音清濁、調芋奇聲以耳異,甘苦、鹹淡、辛酸、奇味以口異;香臭、芬郁、腥臊、灑酸、奇臭以鼻異,疾養、熱、滑鈹、輕重、以形體異,說故、喜怒、哀樂、愛惡、欲以心異。 所謂「天官」者,即耳、目、口、鼻、體與心也,前五者外官,而心內官也。凡有相同之感覺者,天官視其感覺之原因之物之相同,而以同名名之。而心者,非徒自己為一天官,又立於他天官之上而統一之者也。故曰: 心有徵知。征知,則緣耳而知聲可也,緣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待天官之當簿其類,然後可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無說,則人莫不然謂之不知。此所緣而以同異也。 案荀子此節之言,非於知識論上有深邃之知識者不能道也。自西洋古代哲學家以至近世之汗德(Kant),皆以直觀(Perception)但為感性(Sensibility)之作用,而無悟性(Understanding)之作用存乎其間。易言以明之,但為五官之作用,而非心之作用也。唯叔本華(Schopenhaver)於其《充足理由》之論文中,證明直觀中之有睿知的性質(Intellectual Character),曰:「貧哉感覺(Sensation),即其高最尚者,如視覺。亦不過人體中所起一種特別之感應耳。故感覺主觀的,絕不似直觀之為客觀的也。蓋感覺之作用行於吾人之體內,而決不能超乎其外。感覺有愉快,有不愉快,但表其與吾人意志之關係,而無關於客觀的外物,唯悟性之作用起,而主觀的感覺始變而為客觀的直觀。即悟性以其因果律之先天的形式而視五官之感覺為一果,而必欲進而求其因,同時空間之形式助之,遂超吾人之身體外而置此原因於客觀的外物,經驗之世界由此起也。於此作用中,悟性利用感覺中所供給之材料,而構其因於空間中,故五官但供我以材料,而由之以構成客觀的世界者,則悟性也。故無悟性之助,則直觀不得而起也。」此叔本華所自矜為空前絕後之大發明,復征諸生理、心理上之事實以證明之。然要之,其《充足理由》論文第二十一章之全文,不過荀子此節之註腳而已。又其所謂「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無說」者,豈不令吾人喚起汗德所謂「無內容之思想空虛也,無概念之直覺謂感覺盲瞽也」乎!則荀子之智識論的名學上之價值如何,自可推而知也。 然後隨而命之:同則同之,異則異之;單足以喻則單,單不足以喻則兼;單與兼無所相避則共,雖共不為害矣。 楊倞注曰:「單,物之單名;兼,復名也;喻,曉也。謂若止喻其物,則謂之馬;喻其毛色,則謂之白馬、黃馬之比也。」由此觀之,則與名學中所謂單純名辭(Simple term)、複雜名辭(Compound term)相當,即單名但表一概念,而復名則表二概念以上者也。然有時但著眼各物之公共點而不必問其特別之狀態時,則單用一單名獲一兼名表之,亦無不可。故曰「單與兼無所相避則共,雖共不為害矣」。然荀子固深重同異之別,雖說共名,猶以異質而同名者為不可。故繼之曰: 知異實者之異名也,故使異實者莫不異名也,不可亂也,猶使異實者莫不同名也。楊註:或曰「異實」當為「同實」。故萬物雖眾,有時而欲遍舉之,故謂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則有共,至於無共然後止。有時而欲偏舉之,故謂之鳥獸。鳥獸也者,大別名也。推而別之,別則有別,至於無別然後止。 共名與別名,即西洋名學上類概念(Genus)與種概念(Species)之區別。然以鳥獸為別名,實其疎漏之處,吾人亦不能為之諱飾也。 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謂之不宜。名無固實,約之以命實,約定俗成謂之實名。名有固善,徑易而不拂,則謂之善名。 此分名為宜名、實名、善名三者。謂名本無宜不宜之別,唯合於古今沿用之習慣者,謂之宜名,不合者謂之不宜名。又本無實不實之別,唯指外界實在之事物而有事物以為之內容者,謂之實名。若有名而無當之外界之事物,或不盡與事物相副,則不過一空虛之概念而已。柏庚(Bacon)所謂「市場之偶像」,汗德所謂「先天之幻影」,皆指此也。而實名之呼其名而即曉其意者,又謂之善名。此名之價值之分也。 物有同狀而異所者,有異狀而同所者,可別也。狀同而為異所者,雖可合,謂之二實。狀變而實無別而為異者,謂之化;有化而無別,謂之一實。此事之所以稽實定數也,此制名之樞要也。 「同狀異所」,楊倞注謂「若兩馬同狀,各在一處之類」。「異狀同所」,注謂「如蠶蛾之類」。竊謂楊倞所引例,稍有未妥。前例如驢馬,後例如蠶蛾。前者二實而後者一實也。可見荀子論制名之標準,全立於經驗論之上,而與公孫龍、惠施之徒逞詭辯者全相異也。 (王國維) 六國混一 嬴政既打倒了呂不韋,收攬了秦國的大權,便開始圖謀六國。這時,六國早已各自消失了單獨抗秦的力量。不過它們的合縱還足以禍秦。嬴政即位的第六年,秦國還吃了三晉和衛、楚的聯軍一次虧,當時大梁人尉繚也看到的,假如六國的君主稍有智慧,嬴政一不小心,會遭遇智伯、夫差和齊湣王的命運也未可知。但尉繚不見用於祖國,走到咸陽,勸嬴政道:「願大王不要愛惜財物,派人賄賂列國的大臣,來破壞他們本國的計謀,不過花三十萬金,六王可以擄。」嬴政果然採納了這策略。此後六國果然再不費一矢相助,而靜待嬴政逐個解決。 首先對秦屈服,希望以屈服代替犧牲,而首先受犧牲的是韓。秦王政十四年,韓王安為李斯所誘,對秦獻璽稱臣,並獻南陽地。十七年,秦的南陽守將舉兵入新鄭,擄韓王,滅其國。李斯赴韓之前,韓王派了著名的公子韓非入秦,謀紓國難,嬴政留非,想重用他。但不久聽了李斯和另一位大臣的讒言,又把他下獄。口吃的韓非有冤沒處訴,終於給李斯毒死在獄中。 韓亡後九年之間,嬴政以迅雷烈風的力量,一意東征,先後把其餘的五國滅了。這五國的君主,連夠得上說抵抗的招架也沒有,雞犬似的一一被縛到咸陽。只有俠士荊軻,曾替燕國演過一出壯烈的悲劇。 秦王政十九年,趙國既滅,他親到邯鄲,活埋了所有舊時母家的仇人;次年回到咸陽,有燕國使臣荊軻卑辭求覲,說要進獻秦國逃將樊於期的首級和燕國最膏腴的地域督亢的地圖。獻圖的意思就是要納地。秦王大喜,穿上朝服,排起儀仗,立即傳見。荊軻捧著頭函,副使秦舞陽捧著地圖匣依次上殿。秦舞陽忽然股慄色變,廷臣驚怪。荊軻笑瞧了舞陽,上前解釋道:「北番蠻夷的鄙人,未曾見過天子,所以惶恐失措,伏望大王包容,俾得完成使事。」奏王索閱地圖,荊軻取了呈上。地圖展到盡處,匕首出現!荊軻左手把著秦王的袖,右手搶過匕首,就猛力刺去,但沒有刺到身上,秦王已斷袖走開。秦王拔劍,便劍長鞘緊,急猝拔不出,荊軻追他,兩人繞柱而走。秦廷的規矩,殿上侍從的人,不許帶兵器,殿下的衛士,非奉旨不許上殿。秦王忙亂中沒有想到殿下的衛士,殿上的文臣哪裡是荊軻的敵手。秦王失了魂似的只是繞著柱走。最後,侍臣們大聲提醒了他,把劍從背後順力拔出,砍斷了荊軻的左腿。荊軻便將匕首向他擲去,不中,中銅柱。這匕首是用毒藥煉過的,微傷可以致命。荊軻受了八創,已知絕望,倚柱狂笑,笑了又罵,結果被肢解了。 風蕭蕭兮易水寒, 壯士一去兮不復還! 這是荊軻離開燕國之前,在易水邊的別筵上,當著滿座白衣冠的送客,最後唱的歌,也可以做他的輓歌。 荊軻死後六年公元前221年,當秦王政在位的第二十六年而六國盡滅。於是秦王政以一道冠冕堂皇的詔令,收結五個半世紀的混戰局面,同時宣告新帝國的成立。那詔書道: ……異日韓王納地效璽,請為藩臣。寡人以為善,庶幾息兵革。已而倍約,與趙、魏合從畔秦,故興兵誅之,虜其王。趙王使其相李牧來約盟,故歸其質子。已而倍盟,反我太原,故興兵誅之,得其王。趙公子嘉乃自立為代王,故舉兵擊滅之。魏王始約服入秦。已而與韓、趙謀襲秦,秦兵吏誅,遂破之。荊王獻青陽以西,已而畔約,擊我南郡,故發兵誅,得其王,遂定其荊地。燕王昏亂,其太子丹乃陰令荊軻為賊,兵吏誅,滅其國。齊王用後勝計,絕秦使其欲為亂,兵吏誅,虜其王,平齊地。 所有六國的罪狀,除燕國的外,都是製造的。詔書繼續說道: 寡人以眇眇之身,興兵誅暴亂,賴宗廟之靈,六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號不更,無以稱成功,傳後世。其議帝號。…… 在睥睨古今、躊躇滿志之餘,嬴政覺得一切舊有的君主稱號都不適用了。 戰國以前,人主最高的尊號是王,天神最高的尊號是帝。自從諸侯稱王后,王已失了最高的地位,於是把帝拉下來代替,而別以本有光大之義的「皇」字稱最高的天神。但自從東西帝之議起,帝在人間,又失去最高的地位了。很自然的辦法,是把皇字挪下來。秦國的神話里有天皇、地皇、泰皇,而泰皇為最貴。於是李斯等上尊號作泰皇。但嬴政不喜歡這舊套,把泰字除去,添上帝字,合成「皇帝」;又廢除周代通行的諡法於君主死後,按其行為,追加名號,有褒有貶的,自稱為「始皇帝」,預定後世計數為二世皇帝,三世皇帝,「至於萬世,傳之無窮」。 同時始皇又接受了鄒衍的學說,以為周屬火德,秦代周,應當屬克火的水德;因為五色中和水相配的是黑色,於是把禮服和旌旗皆用黑色;又因為四時中和水相配的是冬季,而冬季始自十月,於是改以十月為歲首。鄒衍是相信政治的精神也隨著五德而轉移的,他的一些信徒認為與水德相配的政治應當是猛烈苛刻的政治,這正中始皇的心懷。 (張蔭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