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匯編乾象典 · 乾象典第九十五卷
火部匯考
《易經》《說卦傳》
離為火。
〈易傳〉一陰麗乎二陽也。或曰:何以陰麗陽乎。曰:束蘊而吹,煙氣鬱然。及其外明,煙即是火。火動而薪止,火滅而燼,留非陰麗陽乎。然坎離不相離也。坎中有離,故有溫泉,有火井。離中有坎,故有火鼠,有火龜。〈集義〉康節先生曰:火內暗而外明,故離陽在外,火之用用外也。火以性為主,體次之。
《周禮》《天官》
宮正春秋,以木鐸脩火禁。
〈訂義〉史氏曰:火星三月見於辰,九月伏於戌。脩火禁於宮中,必待春秋,順時令也。 王氏詳說曰:周禮有民火,有公火,司爟掌火之政令,民火也。司烜以夫遂取明火於日,公火也。王氏賈氏徒,見司爟有季春出火,季秋內火之文,遂以為春秋火禁之證,非也。蓋宮正修火禁於宮中。而出納火者,民火耳。至於司烜中春,修火禁於國中。言春而不及秋,以出火為主耳。宮正修於宮中也,司烜修於國中也。宮中非國中之比,故並及其春秋。 王氏曰:春秋修火禁,若今皇城四時戒火也。
《夏官》
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
〈訂義〉薛平仲曰:司爟之職,特掌行火之政令,以救時疾。序官必次於此,何哉。觀《韓詩外傳》有曰:陰陽不和,四時不節,星辰失度,災變非常,則責之司馬。知司馬之政,蓋通於天道矣。 鄭鍔曰:或謂秋官有司烜之職,夏官有司爟之職,俱掌火也。何以分為二。蓋司烜之取火也,以夫燧用金錫為之,西方之物也,故屬於秋官。司爟之行火也,觀大火之星出沒,以示民,使民觀出內之時,而用火。夏令行於南方,盛德在火,尤為可見。故屬於夏官。此其所以異。
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
〈訂義〉鄭康成曰:行猶用也。 鄭鍔曰:政令或因時而用,因時而藏。 鄭康成曰:燮猶易也。 鄭鍔曰:火久而不變,則炎赫暴熇,陽過乎亢,以生癘疾。隨四時而更變之。變之之法,則鑽燧而改之。春取榆柳,夏取棗杏,季夏取桑柘,秋取柞楢,冬取槐檀。四時各鑽一木。時運而往,火變而新。用諸烹飪之間,使之資以養生。故疾不作。 王昭禹曰:火之為物,灼之則以燭以燎,爨之則以烹以飪。逆而用之,則強弱相勝,而氣無以為均。順而變之,則休廢相治,而疾以之。救陽之盛,則養陰之弱,以抗其強。陰之盛,則用陽之強,以救其弱。使民常得陰陽之正氣,而不溺於一偏。斯能受正命以生死。聖人善救人之道,於此乎可見矣。
季春出火,民咸從之。季秋內火,民亦如之。
〈訂義〉鄭鍔曰:東方七宿,心為大火。出於夏之三月,其位在辰。伏於夏之九月,其位在戌。戌為火伏之位,辰為火出之方。古之火正,或食於心,或食於咮,以出內火。其或出或內,皆視天之大火伏見以為節。
薛氏曰:火之象在天,既有伏見之時。火之用在人,亦有出內之節。《傳》曰:火見於辰,故自辰至巳,其方為火所王。當是時,雖烈山焚萊,不禁也。何則。因其王而出之,以宣其氣耳。《傳》曰:火伏於戌,自戌至亥,其方為火所休。當是時,雖鑠金燒薙,不為也。何則。因其休而內之,以息其氣耳。或者徒泥於出內之文。謂火者,民事之大者也。季春則出之始用,季秋則內而不用。不幾於廢民事乎。且出火於季春,非謂季春之時始用火也。出其新火,而導達乎陽之氣也。內火於季秋,非謂季秋之時,而不用火也。內其舊火,而順適其陰之氣也。司爟所謂四時變其出內之火,宮正所謂春秋修火禁者。修其出內之禁尚。何季春始用而季秋不用乎。昔子產鑄刑書,士文伯曰: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藏爭辟焉。是不知先王納火之制也。單襄假道於陳,火朝覿矣。道茀而不可行,是不知先王出火之制也。 陳及之曰:季春出火,民咸從之。季秋納火,民亦如之。互言之也。先內舊火,而後出新火。春秋皆然也。古者五行之官,掌金木水火土。火盛則制之,衰則長之。後世世失其官,官失其職。故水有泛濫之患,火有焚燎之害。木不盛大,土多湮曠。金不從革,無復先王之盛矣。而區區究其末流,其能已乎。
時則施火令。
〈訂義〉易氏曰:施火令,謂施四時,變國火之令。 鄭鍔曰:宮正司烜,皆謂之修火禁,此謂之施火令者。修則修其舊法,使不廢施。則施其新令,使人從也。
凡祭祀則祭爟。
〈訂義〉賈氏曰:祭爨,祭老婦也。則此祭爟,謂祭先出火之人。 王氏曰:舉火曰爟,祭祀用爟,故祭焉。 鄭鍔曰:先王於有功之人,未嘗忘報。如先農先蠶先卜,皆有祭也。而況鑽木出火,以教人者乎。
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
〈訂義〉鄭鍔曰:國中失火,則有延燒比屋之憂。野中焚萊,則有焚及山林之害。大則有刑,小則有罰。亦權罪之輕重而加之耳。或謂春田則焚萊,而司爟有焚萊之禁,何也。先儒謂春田用火之後,擅放火則有禁罰。吾以為焚萊者,國蒐田之時,野焚萊則民無故而自焚,不得不為之禁。
《秋官》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
〈訂義〉鄭康成曰:烜,火也。讀如衛侯燬之燬。 易氏曰:掌明水火,而其官謂之司烜者。取大易日以烜之之義。蓋萬物形成於地精,成於天。月愬日之光,其本皆出於日故也。 王氏詳說曰:司爟司烜皆掌火,一事而二官何也。曰:有國火,有民火,司爟所掌,謂民咸從之,其民火歟。司烜所掌,以共祭祀明燭,其國火歟。然行於民,未嘗不本於國。故司爟曰: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行之於國,未嘗不用之於民。故司烜曰:中春以木鐸,脩火禁於國中。
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鑒取明水於月。
〈訂義〉鄭司農曰:夫,發聲。 陸氏曰:夫,道也。是以謂之夫。大夫能遂事,故謂之遂。 鄭康成曰:夫遂陽,遂也鑒鏡屬。取水者也,世謂之方諸。 賈氏曰:以取火於日,名陽。遂猶取火於木,為木燧也。 鄭鍔曰:取明水於月者,謂之鑑,亦謂之方諸。其實皆鑒也。
陸氏曰:夫遂以義言,鑒以體言,互相備也。 鄭
鍔曰:水生於坎之陽,而為陽中之陰。火雖生於離之陰,而為陰中之陽。王者向明而治,皆以陽為主。故尊明火為先。 易氏曰:日陽之精,月陰之精,離為日、為火、為電者,火之氣也。坎為月、為水、為雲者,水之氣也。水火以氣而升降。日月之精薄之,則夫遂可以召陽而為火,鑒可以召陰而為水,所以謂之明。水火言取於日月,而非人力之所能致,明之至也。 鄭鍔曰:或謂鑒遂之齊同。用金錫之半,可以取水,亦可以取火,何也。蓋金錫半者,陰陽之雜。用諸晝,則陽氣應之而為火。用諸夜,則陰氣應之而為水。
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共明水。
〈訂義〉鄭鍔曰:明水火所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及明水也。用是水以滫齍盛,則曰明齍。用是火以照燭,則曰明燭。五齊三酒所尚者明水,取於月中之水,以共之記,曰其謂之明水也。由主人之潔,著此水也,謂此耳。 王氏詳說曰:凶事所用之物,謂之明。所謂明器、明弓矢是也。吉事所用之物亦謂之明,所謂明水、明火是也。先鄭失於明水之說,後鄭亦失之。郊特牲曰:明水者,神明之也。謂主人之潔,著此水也。著成也。主人之潔,則此水乃成矣。以陰鏡取水於月之中,其可多得乎。且祭有明水,又有元酒。元酒取於潢污行潦之水而為之,則是降於明水矣。郁齊配以明水,三酒配以元酒,此郊特牲所謂明水涚齊貴新也。凡涚新之也。是知明水所用,
止於斯二者而已。先鄭以為明水滫滌,粢盛黍稷,是不讀泂酌之詩也。泂酌之詩曰:可以濯罍,可以餴饎。夫豈明水哉。後鄭謂明水以為元酒,是不讀禮運也。《禮運》曰:元酒在室,醴盞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夫豈明水之為元酒哉。共明水火者,司烜也。執明水火而號祝者,大祝也。奉明水火者,大司寇也。共而後祝之,祝而後奉之,其序如此。 王昭禹曰:祭祀必取明水火者,以物言之,則得陰陽之潔氣也。以道言之,則潔而清明,乃可以承祭祀也。
凡邦之大事,共墳燭庭燎。
〈訂義〉鄭司農曰:蕡燭,麻燭也。 鄭康成曰:墳,大也。樹於門外曰大燭,樹於門內曰庭燎。皆所以照眾為明。 賈氏曰:樹於門外者,非人所執也。燕禮云:甸人執大燭於庭,不言樹者,彼諸侯禮,不樹於地門。內在路寢之庭,故曰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注云:公五十,侯伯子男三十,其百者,天子禮。庭燎所作,以葦為中心,以布?之飴蜜灌之。若今蠟燭百者。或百根一處,或百處設之。若人所執者,用荊燋為之執燭抱燋。曲禮雲燭不見跋是也。
中春,以木鐸脩火禁於國中。
〈訂義〉鄭鍔曰:中春,大火之星見於辰。季春出火,司烜先脩火禁警以木鐸,使無不聞,則除去故火,以待新火也。 王昭禹曰:為季春將出火,先事而戒也。
鄭康成曰:火禁謂用火之處,及備風燥。 易氏
曰:司烜氏脩火禁於國中而已。宮正脩火禁乃宮中之事。詳於國,此所以為內外之辨。
軍旅脩火禁。
〈訂義〉鄭鍔曰:眾之所聚,器甲資糧,勝敗所系,則火禁不可不謹也。
邦若屋誅,則為明竁焉。
〈訂義〉鄭鍔曰:司農謂夫三為屋屋。誅,夷三族也。康成以為若其刑剭之剭,謂所殺於甸師氏者。余謂屋誅合一家而盡誅之。邾婁,定公所斷之獄。殺其人,壞其室,洿其宮者,屋誅也。人有罪大,無俾遺育,故舉一屋而誅之。罪人夜葬,故為明竁,欲人知其罪也。如設梏加明刑之類。 易氏曰:竁謂壙埋之地。楬其罪於竁上,而屬於司烜氏。以明為義,故爾。
《禮記》《郊特牲》
季春出火,為焚也。
〈注〉謂焚,萊也。凡出火,以火出。建辰之月,火始出。〈疏〉出火以火出者。案春秋火出為夏三月,此火出者,謂出陶冶之火,故左氏昭六年,鄭人鑄刑書,火未出而用火,故晉士文伯譏之。若田獵之火,則昆蟲蟄後得火,田以至仲春也。
《山海經》《南山經》
令丘之山,無草木多火。
《大荒西經》
昆崙之丘,其下有弱水之淵環之其外,有炎火之山投物輒然。
〈注〉今去扶南東,萬五千里許,有火山國。其山雖霖雨,火常然。火中有白鼠,以毛作布。今之火浣布是也。
《尸子》《燧人》
燧人上觀星辰,下察五木,以為火。
《韓子》《五蠹篇》
上古之世,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惡臭而傷害腹胃,民多疾病。有聖人作鑽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說之。使王天下號之,曰燧人氏。
《淮南子》《天文訓》
積陽之熱氣生火,火氣之精者為日。
《時則訓》
孟春之月,天子食麥與羊,服八風水,爨萁燧火。孟夏之月,天子食菽與雞,服八風水,爨柘燧火。孟秋之月,天子食麻與犬,服八風水,爨柘燧火。孟冬之月,天子食黍與彘,服八風水,爨松燧火。
《大戴禮》《夏小正》
九月主夫出火。
〈傳〉主夫也者,主以時縱火也。
《後漢書》《禮儀志》
日冬至,鑽燧改火。
《博物志》《燐火》
?戰死亡之處,其人馬血積年化為燐。燐著地及草木如露,略不可見。行人或有觸者,著人體便有光。拂拭便分散無數愈甚。有細咤聲如炒豆,唯靜住良久乃滅。後其人忽忽如失魂,經日乃差。今人梳頭著脫衣時,有隨梳解結有光者,亦有咤聲。
《路史》《遂人氏》
不周之巔,有宜城焉。日月之所不屆,而無四時昏晝之辨。
空同之北北極,鍾火之山。地數百里無日月之光。猶蜀之陋天,常雨少出日者。王子年雲,去都萬里有申彌國。近燧明之國,地與西王母接,以故燕昭王游於西王母燧林之下,說燧皇鑽火之事。
有聖人者,游於日月之都,至於南垂。有木焉,鳥啄其枝則然火出,聖人感之。
廣土自有不見日月之處。予嘗論深山四時早晚與平原之不同。非若佛書所謂夜摩天之類。《拾遺記》云:燧明之國,不識晝夜。土有燧木。後世聖人游於日月之外,以食救物。至於南垂,觀此燧木。有鳥類鶚啄其枝,則火出。取以鑽火,號燧人氏。在包羲氏之前。蓋火山國也。《山海經》言:火山之國,雖經霖雨,其火常然。即今武周連渾府之遙火山也。故代割雄勇,為火山軍。亦猶梧州火山之火。
於是仰察辰心,取以出火。作鑽燧,別五木以改火。上古之人,茹毛而喢血。食果蓏?,膻腐餿漫,內傷榮衛,殞其天年。乃教民取火以灼以焫,以熟臊勝,以燔黍捭豚,然後人無腥之疾。
祭禮作其祝號,薦其血毛,腥其俎,熟其餚,所以存法太古。腥俎,謂豚解俎之。禮記正義雲先燒其石令赤,以黍與豚加於上而灼之。或疑神農始藝五穀,神農廣其事爾。
人民益夥,羽皮之茹有不給於寒。乃誨之蘇冬,而煬之。使人得遂其性,號遂人氏或曰燧人。
以鑽燧故。《古史考》云:鑄金為刃,民大悅。號曰燧人。禮含文嘉云:燧人氏鑽木取火,炮生為熟,令人無有腹疾,遂天之意。故曰遂人。《典略》云:燧人鑽木取火,免腥臊,變熟食,人事也。《白虎通》義云:取火教民熟食,制養禮性,避臭去毒。謂之燧人。
順而不一,於是窮火之用而為之政。春季以出樵,終以納異,其時也,以濟時疾。郁攸之司,九變七化,火為之紀,謂木器液。於是範金合土,為釜鍤,作烓鬲甌瓿。成物化物,而火之功用洽矣。
季春,心昏見於辰而出火。季秋,心昏見於戌而納火。故尸子云:遂人察辰心而出火,亦見中論。夫心見於辰則火大壯。故季春禁火。
《大庭氏》
大庭氏都於曲阜,治九十載。以火為紀,號曰炎帝。
〈注〉後世以其火德,故以之為神農。因復謂神農都魯,妄也。《外紀》:知不可合,乃以神農為大庭,而謂與包羲。後大庭氏異而為二,大庭益繆。
《祝誦氏》
祝誦氏,一曰祝和,是為祝融氏。
祝,斷也。化而裁之之謂。陸佃《解月令說》云:木發而榮之,金辱而收之,火祝而融之,水元而冥之。蓋融而熟之,火也。《白虎通》云:祝,屬也。融,續也。能屬續三王之道,行之也。
以火施化,號赤帝。
《淮南子》云:南方之極。自北方之界,至炎風之野。赤帝祝融之所司。祝融亦號赤帝也。
故後世火官,因以為謂。
祝融氏,號也。祝融,職也。本非人名。黎為祝融,回為祝融,皆職。
都於會,故鄭為祝融之墟。
會即鄶也。其地後為鄭。《詩譜》云:溱水在鄶。祝融之墟,至周重黎之後處之,為鄶國。春秋有鄶城,其池在溱洧間。今新鄭東北三十里,有古鄶城,是也。上古帝王之都為之墟。漺鳩氏,人臣,故齊止言建國。
其治百年,葬衡山之陽。是以謂祝融峰也。
《衡山記》云:祝融托其陰,非也。今祝融峰下有舜觀,南有祝融冢。楚靈時,山崩冢毀。得營丘九頭圖焉。《荊州記》云:衡山之南,有南正重黎墓。故思元賦有頫衡阿睹,有黎圯墳之語。然張盛二子,皆以為黎,則不然矣。今其祠廟記,咸以謂高辛之臣。且高辛時,黎為祝融,黎死吳回代之。而黃帝時,庸光亦為祝融。何得指為黎哉。且少昊四叔,咸無葬處。何獨於黎有墓。此又漢儒之臆說也。
後有祝氏、融氏、祝宗氏、祝和氏。
見姓苑等書。白虎群儒通義以祝融為三皇。宋衷論三皇,亦數祝融而出黃帝。梁武帝祠畫像述,先伏羲氏,次祝誦氏,次神農氏。乃及黃帝顓帝,蓋有所本。豈得雲帝嚳之臣哉。洪丞相云:先儒說三皇不一。太史公采大戴禮,遷少昊而不錄。又《經》《傳》:顓帝之後,黎為祝融。惟莊子以視融氏與伏羲神農
赫胥同辭。白虎通既依史記,遂以羲農祝融為三皇,至論。五行則又以祝融為南方之神,初非通論。此梁碑以祝融為祝誦,而介於羲農之間。白虎之說也。
《炎帝》
炎帝神農氏,長於姜水,成為姜姓。受火之瑞,王承熒惑,故以火紀時焉。於是修火之利。
《管子》云:神農作種五穀於淇山之陽,九州之人乃知穀食。黃帝作鑽燧生火以熟腥臊,民食之無腥之疾。而天下化此。正言炎燧改火事。字誤為黃,故下乃言黃帝之王,童山竭澤云云。可見。
範金排貨,以濟國用。因時變,以抑時疾。以炮以燖,以為澧洛。
《古史考》云:始有燔炙,裹肉燒之曰:炮此燧人之世
謂木器液。金器腥,聖人飲於土而食於土。於是大埏埴以為器而人壽。
陶冶之事,始於遂人。蓋有人事則有之。若古聖人每創一事,必盡其變而後已。是故卦立則有貞悔占稽之事,室立則有宮隅門牆之制,谷藝而烹蒸杵銍之用,興藥嘗而炮炙佐使之法,起槌輪為大輅之始,兜冒為軒冕之源,燔豕為柴望之濫觴,土鼓乃雲門之拳石。理勢之來,事有必至。此遂人出火而陶冶燔炮之事,有不待於後世也。
官長師事,悉以火紀。故稱炎焉。
《世紀》云:以火承木位,在南方。主夏。故謂炎帝。《關尹告》、《列子》:神農有炎之德者。《通典》云:有火星之瑞也。
《本草綱目》火總敘
李時珍曰:水火所以養民,而民賴以生者也。本草醫方,皆知辨水,而不知辨火。誠闕文哉。火者,南方之行。其文橫則為三,卦直則為火字。炎上之象也,其氣行於天,藏於地,而用於人。太古燧人氏,上觀下察,鑽木取火,教民熟食,使無腹疾。周官司烜氏,以燧取明火於日,鑒取明水於月,以供祭祀。司爟氏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曲禮》云:聖王用水火金木,飲食必時。則古先聖王之於火政,天人之間,用心亦切矣。而後世慢之,何哉。今撰火之切於日用,灸焫者凡一十一種,為火部雲。
陽火陰火集解
李時珍曰:火者,五行之一,有氣而無質,造化兩間,生殺萬物,顯仁藏用,神妙無窮。火之用其至矣哉。愚嘗繹而思之,五行皆一,惟火有二。二者,陰火陽火也。其綱凡三,其目凡十有二。所謂三者,天火也,地火也,人火也。所謂十有二者,天之火四,地之火五,人之火三也。試申言之:天之陽火二,太陽真火也,星精飛火也。天之陰火二,龍火也,雷火也。地之陽火三,鑽木之火也,擊石之火也,戛金之火也。地之陰火二,石油之火也,水中之火也。人之陽火,丙丁君火也。人之陰火二,命門相火也,三眛之火也。合而言之,陽火六,陰火亦六,共十二焉。諸陽火遇草而焫,得木而燔,可以濕伏,可以水滅。諸陰火不焚草木而流金石,得濕愈焰,遇水益熾。以水折之則光焰詣天,物窮方止。以火逐之,以灰撲之,則灼性自消,光焰自滅。故人之善反於身者,上體於天,而下驗於物。則君火相火,正治從治之理,思過半矣。此外又有蕭丘之寒火,澤中之陽焰,野外之鬼燐,金銀之精氣,此皆似火而不能焚物者也。至於樟腦猾髓,皆能水中發火。濃酒積油,得熱氣則火自生。南荒有厭火之民,食火之獸。西戎有食火之鳥,火鴉蝙蝠,能食焰煙。火龜火鼠,生於火地。此五行物理之常,而乍聞者目為怪異。蓋未深詣乎此理故爾。復有至人,入水不溺,入火不焚,入金石無礙,步日月無影。斯人也,與道合真,不知其名,謂之至人。蔡九峰止言木火、石火、雷火、水火、蟲火、燐火,似未盡該也。朱震亨曰:太極動而生陽,靜而生陰。陽動而變陰,靜而合,而生水火木金土,各一其性。惟火有二,曰君火人火也,曰相火天火也。火內陰而外陽,主乎動者也。故凡動皆屬火。以名而言,形氣相生,配於五行,故謂之君。以位而言,生於虛無,守位稟命,因其動而可見,故謂之相。天主生物,故恆於動。人有此生,亦恆於動。動者皆相火之為也。見於天者,出於龍雷,則木之氣。出於海,則水之氣也。具於人者,寄於肝腎二部。肝木而腎水。膽者,肝之腑膀。胱者,腎之腑心。包絡者,腎之配。三焦以焦言,而下焦司肝腎之分,皆陰而下者也。天非此火不能生物,人非此火不能自生。天之火,雖出於木,而皆本乎地。故雷非伏龍,非蟄海,非附於地,則不能鳴,不能飛,不能波也。鳴也飛也波也,動而為火者也。肝腎之陰,悉具相火。人而同乎天也。然而東垣以火為元氣之賊,與元氣不兩立,一勝則一負者,何哉。周子曰:神發知矣。五性感動而萬事出。有知之後五者之性,為物所感而動,即內經五火也。五性厥陽之火與相火相扇,則妄動矣。火起於妄,變化莫測,煎熬真陰。陰虛則病,陰絕則死。君火之氣,經以暑與濕言之。相火之氣,經以火言之。蓋表其暴悍酷烈,甚於君火也。故曰:相火,元氣之賊。周子又曰:聖人定之以中正仁義而主靜。朱子曰:必使道心常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聽命焉。夫人心聽命而又主之以靜,則彼五火之動,皆中節相火。惟有裨補造化,以為生生不息之運用,爾何賊之有。或曰:內經止於六氣,言火未言及臟腑也。曰:岐伯歷舉病機一十九,條而屬火者五。諸熱瞀瘛,皆屬於火。諸逆衝上,皆屬於火。諸躁狂越,皆屬於火。諸禁鼓慄如喪神守,皆屬於火。諸病胕腫疼酸驚駭,皆屬於火是也。劉河間云:諸風掉眩屬於肝,風火也。諸氣膹郁屬於肺,燥火也。諸濕腫滿屬於脾,濕火也。諸痛癢瘡屬於心,鬱火也。是皆火之為病,出於臟腑者然也。以陳無擇之通敏,猶以暖溫為君火,日用之火為相火。無怪乎後人之聾瞽也。
燧火集解
李時珍曰:周官司爟氏,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季春出火,季秋納火,民咸從之。蓋人之資於火食者,疾病壽夭生焉。四時鑽燧取新火,以為飲食之用,依歲氣而使無亢不及,所以救民之時疾也。榆柳先百木而青,故春取之,其火色青。杏棗之木心赤,故夏取之,其火色赤。柞楢之木理白,故秋取之,其火色白。槐檀之木心黑,故冬取之,其火色黑。桑柘之木肌黃,故季夏取之,其火色黃。天文大火之次於星,為心。季春龍見於辰,而出火。於時為暑。季秋龍伏於戌,而納火。於時為寒。順天道而百工之作息皆因之。以免水旱災祥之流行也。後世寒食禁火,乃季春改火遺意。而俗作介推事,謬矣。《道書》云:灶下灰火,謂之伏龍屎,不可爇香事神。
桑柴火主治
癰疽發背不起,瘀肉不腐,及陰瘡瘰?流注,肷瘡頑瘡。然火吹滅,日灸一次,未潰拔毒止痛。已潰補接陽氣,去腐生肌。凡一切補藥諸膏,宜此火煎之。但不可點艾傷肌。
發明
朱震亨曰:火以暢達,拔引郁毒,此從治之法也。李時珍曰:桑木能利關節,養津液,得火則拔引毒氣,而袪逐風寒。所以能去腐生新。《抱朴子》云:一切仙藥,不得桑煎不服。桑乃箕星之精,能助藥力,除風寒痹諸痛。久服,終身不患風疾。
炭火集解
李時珍曰:燒木為炭,木久則腐。而炭入土不腐者,木有生性,炭無生性也。葬家用炭,能使蟲蟻不入,竹木之根自回,亦緣其無生性耳。古者冬至夏至前二日,垂土炭平衡,兩端輕重令勻。陰氣至則土重,陽氣至則炭重也。
櫟炭火主治
櫟炭火,宜煅煉一切金石藥烰。炭火宜烹煎焙炙百藥丸散。
白炭火主治
誤吞金銀銅鐵在腹,燒紅急為末,煎湯呷之。甚者,刮末三錢,井水調服。未效再服。又解水銀輕粉毒,帶火炭納水底,能取水銀出也。土立炭帶之,辟邪惡鬼氣。除夜立之戶內,亦辟邪惡。
蘆火竹火主治
宜煎一切滋補藥。
發明
凡服湯藥,雜品物,專精修治如法。而煎藥者,鹵莽造次,水火不良,火候失度,則藥亦無功。觀夫茶味之美惡,飯味之甘餲,皆繫於水火烹飪之得失,即可推矣。是以煎藥,須用小心老成人。以深罐密封,新水活火,先武后文。如法服之,未有不效者。火用陳蘆枯竹,取其不強,不損藥力也。桑柴火,取其能助藥力。烰炭,取其力慢。櫟炭,取其力緊溫養。用糠及馬屎牛屎者,取其暖,而能使藥力勻遍也。
艾火主治
灸百病若灸諸風冷疾。入硫黃末少許,尤良。
發明
凡灸艾火者,宜用陽燧火。珠承日,取太陽真火。其次則鑽槐取火為良。若急卒難備,即用真麻油燈,或蠟燭火,以艾莖燒點於注,滋潤灸瘡,至愈不痛也。其戛金擊石鑽燧入木之火,皆不可用。邵子云:火無體,因物以為體。金石之火烈於草木之火,是矣。入木者,松火難瘥,柏火傷神多汗,桑火傷肌肉,柘火傷氣脈,棗火傷內吐血,橘火傷營衛經絡,榆火傷骨失志,竹火傷筋損目也。南齊書載武帝時,有沙門從北齊齎赤火來。其火赤於常火而小雲。以療疾,貴賤爭取之。灸至七炷,多得其驗。吳興楊道,慶虛疾二十年,灸之即瘥,咸稱馬聖火。詔禁之不止,不知何物之火也。
陽燧釋名
火鏡也,以銅鑄成。其面凹。摩熱向日,以艾承之,則得火。周禮司烜氏,以火燧取明火於日,是矣。
神針火主治
心腹冷痛、風寒濕痹、附骨陰疽。凡在筋骨隱痛者,針之。火氣直達病所,甚效。
發明
神針火者,五月五日取東引桃枝,削為木針,如雞子大,長五六寸,乾之。用時,以綿紙三五層,襯於患處。將針蘸麻油,點著吹滅,乘熱針之。又有雷火神針法,用熟蘄艾末一兩,乳香沒藥、穿山甲、硫黃、雄黃、草烏頭、川烏頭、桃樹皮末各一錢,麝香五分,為末拌艾,以厚紙裁成條,鋪藥艾於內,緊卷如指大,長三四寸,收貯瓶內。埋地中七七日,取出。用時,於燈上點著吹滅,隔紙十層,乘熱針於患處,熱氣直入病處,其效更速,忌冷水。
火針釋名
燔針、淬針、燒針、煨針、火針者,素問所謂燔針淬針也。張仲景謂之燒針,川蜀人謂之煨針。其法,麻油滿盞,以燈草二七莖點燈。將針,頻塗麻油燈上,燒令通赤,用之。不赤或冷,則反損人,且不能去病也。其針須用火著鐵造之,為佳。點穴墨記要明白,差則無功。
主治
風寒筋急、攣引痹痛,或癱緩不仁者,針下疾出,急按孔穴,則疼止。不按則疼甚。症塊結積冷病者,針下慢出,仍轉動以發出污濁。癰疽發背,有膿無頭者,針令膿潰,勿按孔穴。凡用火針太深,則傷經絡。太淺則不能去病。要在消息得中。針後發熱惡寒,此為中病。凡面上及夏月濕熱在兩腳時,皆不可用此。
發明
《素問》云:病在筋調之筋,燔針劫刺其下,及筋急者。病在骨調之骨,淬針藥熨之。又靈樞經敘十二經筋所發諸痹痛,皆雲治在燔針劫刺。以知為度,以痛為輸。又雲,經筋之病,寒則反折筋。急熱則縱弛不收,陰痿。不用淬刺者,淬寒急也。縱緩不收者,無用燔針。觀此,則燔針乃為筋寒而急者設,以熱治寒,正治之法也。而後世以針積塊,亦假火氣以散寒涸,而發出污濁也。或又以治癰疽者,則是以從治之法。潰泄其毒氣也。而昧者以治傷寒熱病,則非矣。張仲景云:太陽傷寒,加溫針必發驚營氣。微者加燒針,則血流不行,更發熱而煩躁。太陽病下之心,下痞表里俱虛,陰陽俱竭,復加燒針,胸煩面色青黃。膚瞤者難治。此皆用針者不知往哲設針之理,而謬用以致害人也。又凡肝虛目昏多淚,或風赤及生翳膜頑厚。成病後,生白膜失明。或五臟虛勞,風熱上沖於目,生翳並宜熨烙之法。蓋氣血得溫則宣流,得寒則凝澀故也。其法用平頭針,如翳大小。燒赤,輕輕當翳中烙之。烙後翳破,即用除翳藥敷點。
燈火主治
小兒驚風、昏迷、搐搦、竄視諸病。又治頭風脹痛。視頭額太陽絡脈盛處,以燈心蘸麻油點燈,淬之。良。外痔腫痛者,亦淬之。油能去風解毒,火能通經也。小兒初生,因冒寒氣欲絕者,勿斷臍。急烘絮包之,將胎衣烘熱,用燈炷於臍下,往來燎之,煖氣入腹內,氣回自蘇。又燒銅匙柄,熨烙眼弦內。去風退赤,甚妙。
發明
凡燈,惟胡麻油、蘇子油然者,能明目治病。其諸魚油、諸禽獸油、諸菜子油、棉花子油、桐油、豆油、石腦油,諸燈煙,皆能損目,亦不治病也。
燈花主治
傅金瘡,止血生肉。〈藏〉小兒邪熱在心,夜啼不止,以二三顆燈心湯,調抹乳,吮之。
發明
昔陸賈言,燈花爆而百事喜。漢書藝文志有占燈花術。則燈花固靈物也。錢乙用治夜啼,其亦取此義乎。我明宗室富順王一孫,嗜燈花。但聞其氣即哭,索不已。時珍診之曰:此癖也。以殺蟲治癖之藥丸服,一料而愈。
燭燼集解
燭有蜜蠟燭、柏油燭、牛脂燭。惟蜜蠟柏油者,燼可入藥。
主治
丁腫。同胡麻針砂等分為末,和醋傅之,治九漏。同陰乾馬齒莧等分為末,以泔水洗淨,和臘豬脂傅之。日三上。
《山西志書》太原府
太原府河曲縣火山,在縣西五里山,逼黃河。岩石俱赤,煙氣灼人。古稱火山軍。山上有孔,以草投之,煙灼上發。可熟食,草木不生。
《四川志書》潼川州
蓬溪縣火井,伏龍山下。地窪若池,以火引之,有聲隱隱出。地中少頃炎熾,夏月積雨停水,則焰生水上。水為之沸,而寒如故。冬月水涸,則土上有焰,觀者至焚衣裾。
《雲南志書》臨安府
臨安府火井,在阿迷州北三十里郭沼村。水溢出於田。嘗有煙氣,或投竹木即燃,夜則有光。邊石亦熱,出煤可燒,名曰火井。
建水州火焰山,在城西北十里。土有硫黃氣。俗傳攣疾者臥其上輒愈。
阿迷州火山,在州北三十里。火伏土中。有火處,土即裂。以竹投之,輒灼。
《廣西志書》新寧州
隆安縣火燄山,在縣東三十里。六七月中山表火燄自發,故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