詭計集成 · 奇異的犯罪動機

江戶川亂步 《詭計集成》
我也是有強烈「隱身蓑衣」願望的男人,以前的作品有許多描寫了「偷窺」的心理也是源自於此。《屋頂里的散步者》藏在天花板上層這個隱身蓑衣中幹壞事,還有藏在《人間椅子》這個隱身蓑衣中談戀愛,全都是這個願望的變形。 在偵探小說中非常重要的主題,無疑是犯罪動機。談到偵探小說,很多時候如果知道真正的動機,罪犯也就因此水落石出了,所以自古以來的作者,絞盡腦汁來隱藏動機,也有不少作者創造出異於常人想像的動機。除了一般意義的謎題詭計之外,也可能出現動機本身就是謎題詭計的狀況。 在塞耶斯(Dorothy Leigh Sayers)、湯姆森(June Valerie Thomson)、赫克拉夫特(Howard Haycraft)、范·達因等人的偵探小說論中,很奇怪的並未特別將動機挑出來寫。僅有嘉露蓮·威爾斯和弗朗索瓦·福斯卡的著作,雖然簡單但特別提到動機的議題。威爾斯的《偵探小說的技巧》(1929年改訂版),第二十三章標題就是「動機」,但分量僅有兩頁多,極為簡略。以下是部分摘錄: 「最令人感興趣的動機當然就是『金錢』、『戀愛』以及『復仇』了。細分這些動機,還有憎惡、嫉妒、貪慾、保全自我、功名心、遺產問題等等其他許多項目。總之包含了人類感情的所有範疇。 「有時候也會用到稀有的異常動機。譬如韋伯斯特(Henry Kitchell Webster)的《細語之人》中的殺人狂、詹格威的《弓區之謎》中的奇妙動機就是這一類。可是,這些是例外的作品,最好的還是任何人皆能立刻理解的動機。而且,越單純的動機越容易讓人理解。畢竟殺人是人類最原始的衝動所引發,無論小說的情節多麼複雜微妙,都要儘可能選擇單純明了又強而有力的動機,才是聰明的做法。 「如果故事情節允許,最好不要把動機帶到太遙遠的過去。像道爾的《血字的研究》(A Study in Scarlet)、格林(Anna Katharine Green)的《Hand and Ring》這種,讀完冗長的小說後,卻發現犯罪動機的說明要追溯至三十年甚至四十年前,實在讓人受不了。這兩部作品在其他方面確實是優秀的偵探小說,但最後才說明讀者怎樣也無法推測出來的動機,是一大缺點。」 我以前的想法也大致上與威爾斯相同。在我做謎題詭計的筆記時,忽略動機也是這個原因。可是,因為偵探作家逐漸難以對一般意義的謎題詭計發揮創意,他們就開始設計謎題詭計即為動機本身。一般認為早期作家的切斯特頓與克里斯蒂是對這個動機創意著力最深者,不過近年來甚至出現不著眼於找罪犯,而是找動機的偵探小說,動機逐漸成為偵探小說最重要的主題。 那麼,前面的引文中提及威爾斯舉出三項動機「金錢」「戀愛」「復仇」,就更加重要了,不過光這樣還不足夠,請容我轉載弗朗索瓦·福斯卡的《偵探小說的歷史與技巧》[長崎八郎譯,昭和十三年(1938),育生社發行]第九章開頭列舉的動機表,如下所示:(福斯卡的書中並沒有「動機」的章節,只不過在第九章的文中刊載此表,也沒有另外特別說明)。 一、激情犯罪(戀愛、嫉妒、憎惡、復仇) 二、利慾犯罪(貪慾、野心、自私自利型的安定) 三、瘋狂犯罪(殺人狂、變態性慾者) 威爾斯雖然不重視第三個項目,但這一項意外的有許多作家使用,不容遺漏。上述第二項括弧內的「自私自利型的安定」這個翻譯看不懂什麼意思。因為我沒有原著,也不過是推測而已,不過我猜大概是「自我的安全」也就是防衛的意思吧。應該指的是殺死知道自己過去犯罪的人,或是在壞人的陰謀前先下手為強,反過來殺死對方之類的情況吧。 為了方便下文記述,我把這張表增補為以下所示: 一、感情的犯罪(戀愛、怨恨、復仇、優越感、自卑感、逃避、利他) 二、利慾的犯罪(物慾、遺產問題、保全自我、保持秘密) 三、異常心理的犯罪(殺人狂、變態心理、為犯罪而犯罪、遊戲型犯罪) 四、信念的犯罪(基於思想、政治、宗教等信念的犯罪、因迷信而犯罪) 福斯卡表中的第一項雖然翻譯為「激情犯罪」,但冷血無情的復仇計劃也屬於這個項目,這個用語太強烈了,單寫為「感情的犯罪」涵蓋範圍應該比較廣。此外,除了福斯卡表中的項目以外,我還補充了第四項的「信念的犯罪」這一項。有政治犯或是狂熱信徒的犯罪,基於其他特殊信念的犯罪,動機難以計入第一到第三的某一項目,因此我另外設立一項。此項目的一部分是政治、宗教等秘密結社成員引起的殺人案,屬於其他類偵探小說,雖然自古以來就是不太受偵探小說歡迎的動機(范·達因的「偵探小說二十則」第十三條排除了秘密結社的犯罪),可是偵探小說中這樣的作品例子並不少;而且另一個「因迷信而犯罪」的動機也屢屢得到偵探小說採用,因此在各種意義上,這個第四項目還是必要的分類。 以上的四項當中,第一項的優越感、自卑感、逃避的三個實例很有趣,因此容我記錄於下文。 優越感與自卑感的動機 這是知名作品經常使用,非常強大的感情動機:為了證明自己的優越而犯罪;以及相反的——為了對自己擁有的自卑感報仇而犯罪。 優越感與自卑感是一體兩面,若不證明自己的優越感,就無法善罷甘休,這也算是意識中存在自卑感;而用來克服這種自卑感的則是優越感。例如司湯達(Stendhal)的《紅與黑》與布爾熱(Paul Bourget)的《弟子》(Le Disciple),主角的那種優越感和自負心理,就潛藏著出生於社會下層家庭的自卑感。在偵探小說中,也有把優越感放在表面,以及把自卑感放在表面的兩種例子。前者的好例子是西默農(Georges Simenon)的《人頭》(La tête d'un homme)的罪犯心理。源自貧困與不治之症的絕望,嘲笑富裕階級而進行犯罪,動機精彩地交織了自卑感與優越感。此外,范·達因的《主教殺人事件》(The Bishop Murder Case)的罪犯也是無法以憎惡或利慾來說明,單純為了優越感就殺了許多人;而他的自卑感則是因為高齡喪失學術研究的能力。另一個例子是菲力爾帕茨《紅髮的雷德梅茵家族》(The Red Redmaynes)的罪犯,雖然他的動機伴隨著利慾,但生活在社會的弱者想在犯罪世界高傲地證明自己的優越,大概也有這種心理作祟。 與此相反,奎因的《Y的悲劇》應該算是把重點放在自卑感的作品例子了。持續被妻子虐待的丈夫,透過巧妙的手段把殺害妻子的夢想,以小說情節的方式書寫留存下來,在他死後,天真的幼兒按照他寫的情節執行,表面上雖然是死後的丈夫對妻子復仇的形式,但心理上則是對自己的自卑感復仇,而且自己沒有執行的能力,僅透過寫成小說聊以自慰罷了。 再舉一個例子,這是英國的長篇作品:兩人是幾十年來的摯友,從來沒發生過爭吵,其中一名男子卻暗中計劃殺了另一方。這篇作品毫無一般意義的復仇動機。兩人從青年時就在相同的環境下長大,被害人無論做什麼都比兇手更高一等,而兇手則必須不斷地追隨驥尾。直到了中年的現在,被害人已經是大富翁,有高等的社會地位;而兇手儘管也過著還算寬裕的生活,但和對方一比全都相形見絀,連住所都是對方的房子,好意便宜租給他的。甚至打獵等運動,他們總是和睦地一起出門參加,但因為一種主人和隨從的壓迫感經常湧上心頭,使他無法真正和對方較量。這種長年來的自卑感,成了他唯一的殺人動機。他透過巧妙的詭計製造了不在場證明,毫不引人懷疑地達成殺人目的。兇手與被害人是人見稱羨的摯友,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並沒有物質上的利益,任誰都想像不到,發現朋友死亡最悲傷的這名男子,竟然其實是真兇。這也是把意外的動機本身當作謎題詭計之一的作品。 此外,美國的知名文學作家所著的短篇偵探小說,曾有這樣的情節:某位擔任實業家秘書的青年,因為主人始終只把自己當做傭人,機械式的應付,而沒有展現對待人的親切感,由此鬱積自卑感,為了這個原因,最後起了殺機,想出膽大包天的不在場證明詭計,犯下殺人罪。當然這並非物慾,也不同於一般意義的復仇,這種犯罪只能從自卑感與優越感來解釋了。 英國某個不怎麼知名的作家短篇作品,有一篇《無動機殺人》的奇特作品。其實並非沒有動機,而是動機超出常識。一位文學家性格的貧窮貴族,受鄰居富豪的唆使,偷了一位青年的發明,然後通過製造那件發明品成為大富翁。這個貴族到了老年,漸漸開始厭惡鄰居富豪。對方完全是出自好意才這麼做;他很清楚是接受唆使的自己不對。儘管如此,要是那個男的沒講這件事,自己就不用像這樣一輩子受著良心上的折磨,一想到這就不禁憎恨對方。這份憎惡日積月累,某天當他以親密友人的身份進入富豪的房間時,突然在衝動下以手槍射殺了對方,任何蛛絲馬跡都沒留下。和前個例子一樣,他們的關係好到連一次吵架都沒有,因此毫無引人懷疑的動機,成了一起疑難事件。這名兇手的心理與其說是自卑感,不如理解為極端的利己主義更合適。把自責的念頭轉嫁給別人,宛如藉由殺了這個別人,就能抺去自責念頭的妄想,這種動機應該理解為無可救藥的利己主義吧! 逃避的動機 上述的例子算是為了逃避痛苦的一種犯罪,而與上述例子在不同意義上,有兩位作家想出純粹為了逃避(escape)而犯罪的情節。其中一人是美國前總統羅斯福(雖然他不算作家);另一人則是英國的悖論家切斯特頓。這些例子姑且擁有犯罪的外貌,但皆非真正的犯罪。 偵探作家安東尼·艾伯特在擔任《自由》雜誌(Liberty)記者時,經常訪問羅斯福,總統是有名的偵探小說愛好者,而艾伯特是作家,因此兩人交談的話題經常是偵探小說。某次艾伯特向羅斯福邀稿,請他試著自己寫一部偵探小說,總統表示我很忙沒空寫,但想好了偵探小說的劇情大綱,可以把大綱讓專業的偵探作家寫寫看。艾伯特得到這回應大喜過望,立刻動員了以范·達因為首的六位知名作家,讓他們為總統擬訂的長篇偵探小說分攤執筆,然後把這本書打著「總統偵探小說」的旗號發售。這本書的封面以構思者的身份印著大大的羅斯福名字。 這個總統構思的情節非常有趣。這部偵探小說的核心是,在大政治家與大實業家的意識下,藏著潛在願望——希望從這世上完全銷聲匿跡的謎題詭計。 這個總統設計的主題是,有一名男子打算完全逃離現在的環境。在實業界知名的百萬富翁,對現在的生活環境感到厭煩,希望到異鄉以完全不同的身份展開新生活。雖然他希望脫胎換骨,和家人、親戚、知己,自己的社會地位種種一切斷絕關係,可是唯有金錢他想帶走。譬如他的財產如果有七百萬美元,他希望留下約其中的兩百萬美元給家人當生活費,帶走五百萬美元。而且,他還希望無論家人或朋友怎麼找,都絕對不會發現他。 這實在很像大政治家或大實業家潛意識中的願望,我認為羅斯福總統會思考這種問題非常有意思。東洋自古以來也有這種思想——達官顯貴想遠離現世的煩憂,進入山林,過起隱者生活,這種事並不稀奇,其中俗氣的則是艷隱者。東方思想中,連錢都是遠離的對象,但美國的逃避卻還要帶著大部分的財產,真不愧是入世風格。而且,希望脫胎換骨展開截然不同的生涯,這並非隱者,而是更為積極的矯正人生。正因如此,這種逃避伴隨的難度非常高。如果要社會知名的實業家,放棄所有財產,遠渡到南美或澳洲,以一介窮人的身份生活,或許並不太難,但若他要帶著五百萬美元的錢財,就必然會留下線索。縱使換成寶石帶出去,只要賣出就會被發現。為了完全消除這份擔憂,需要和重大罪犯幾乎相等的奸計頭腦,因此出題給六位作家,希望他們可以想出方法解決。作家們對此問題提出了怎樣的解答呢? 我很早就擁有這本《總統偵探小說》,但沒什麼意願讀聯合寫作之類的作品,只看過序文就丟著不管了,為了寫這篇記錄,才總算全部讀完。讀了以後我才發現比想像中有趣,以下這部分冗長又不協調,趁著印象還鮮明,請容我稍微寫得詳細些。 獲選為合著撰稿者的六位作家是魯伯特·休斯(Rupert Hughes)、薩繆爾·霍普金斯·亞當斯(Samuel Hopkins Adams)、安東尼·艾伯特、麗塔·韋曼(Rita Weiman)、范·達因,以及約翰·厄斯金(John Erskine)。他們以此順序撰稿,匯集成一部長篇小說。首先是負責第一回故事的休斯決定了主角的處境。主角是開了一家律師事務所,累積七百萬財富的中年男子(據說在美國,律師也可以成為百萬富翁),他的妻子是女演員出身的俄國美女,為了錢跟他結婚。她總是瞞著丈夫和年輕的運動員相好。丈夫知情後雖然提出離婚,但要那女人放棄財產可不得了,她不答應離婚,威脅要自殺。律師因為這種事(還有其他一些原因)越來越厭煩現在的生活,決心要脫胎換骨過全新的人生,因而開始做長期準備(這可能和總統的立意有些出入吧?我想出題者的原意應該是社會地位極高的人物,因厭倦名聲導致對生活的束縛,興起想逃避的動機。若以夫妻關係不合等因素當作主要動機,就削弱了總統在心理層面的構思了)。 他化名拜師學腹語術作為逃避的第一步,在沒有任何人察覺的地方,練習變聲半年。然後,他學會模仿任何人的聲音(這是模仿口技,若在日本,應該找模仿專家拜師學藝而不是腹語術師)。 負責第二回故事的亞當斯寫的情節是,接著他為了使表情、手部動作、走路習慣等一切行為變成另一個人,決定去拜演員為師,持續練習了數月。然後,他把持有約五百萬美元的股票,通過某中介商,花了一個月的時間避人耳目處理掉,全部換成現金。 第三回故事由艾伯特所寫,他不愧是這部合著作品的倡導人,寫得非常用心。我想敘述的感想主要也在這個部分。故事到這裡,主角終於連同長相動了全身整形外科手術。可是,要捏造一個完全架空的人物,拿著五百萬美元開始新工作,有充分引人懷疑的疑慮。因此他吩咐私家偵探社,幫他找從實業界引退的資產家,單身又沒有親近的親戚,因心臟病已被宣布死期的人。畢竟美國這麼大,也不能說絕對沒有符合這種苛刻條件的人。結果,他在某地區醫院找到了。律師前往那家醫院與那名病人見面,答應他一定找出他下落不明的妹妹照顧她,買下這名人物以前的經歷。然後他和這名心臟病患者,一起到距離紐約遙遠的小城市整形外科醫院住院。 這家醫院院長是整形外科的高手,因為醫院的建築物不算氣派,律師提出支付龐大建築費的條件,要醫生為他的客戶負責全身的整形手術,但完全不准過問。當然,律師做這些交易時全都用固定的化名。易容的範本是心臟病患者,手術參考患者生病前的照片,仿造成健康時的他。從這裡開始是整形術的描寫:改變發色與卷度;調整髮際;改變眉毛、眼瞼;削骨改變鼻子、下巴、臉頰的外形;改變嘴巴、耳朵;削肩膀的骨頭變成斜肩;從頭到手腳指尖,全部變形改造為另一個人,當然這需要將近一年的時光。 隱身蓑衣願望 這裡且讓我稍微說句題外話。童話故事中有所謂的「隱身蓑衣」,只要穿上那件蓑衣,別人就看不見自己了。無論做什麼惡作劇、干怎樣的壞事,做任何事對方都看不見自己。這算是人類幾千年來的夢想之一吧!因此這種童話在全世界都很受歡迎,西方有H.G.威爾斯的《透明人》(The Invisible Man);日本則有猿飛佐助的忍術,勾起眾人的興趣。好人固然想要隱身蓑衣;壞人就更想要了。畢竟只要有這樣寶貝,他的字典里就沒有「不可能」三個字了。 艾伯特的外科易容術即為最科學化的「隱身蓑衣」。其實羅斯福原本出的題目,就是要求某種「隱身蓑衣」。這位大政治家的意識下,也有強烈的「隱身蓑衣」願望,艾伯特深有同感才會以整形外科手術來答題。 我也是有強烈「隱身蓑衣」願望的男人,以前的作品有許多描寫了「偷窺」的心理也是源自於此。《屋頂里的散步者》藏在天花板上層這個隱身蓑衣中幹壞事,還有藏在《人間椅子》這個隱身蓑衣中談戀愛,全都是這個願望的變形。迷戀於傑克·倫敦(Jack London)的《光與影》(The Shadow and the Flash)與H.G.威爾斯的「隱形人」的感覺,以及受到淚香的《幽靈塔》《白髮鬼》的吸引,我自己會改編這些作品,也是來自這個願望。 說到淚香,他的代表作有《噫無情》《岩窟王》《白髮鬼》《幽靈塔》等等,內容全都包含這個「隱身蓑衣」願望,頗有意思。《噫無情》的前科犯變成完全新身份的大工廠老闆;《岩窟王》則是從本應葬身海底的越獄者,變成宛如王者的存在;《白髮鬼》則是從墳墓復活的人,以別人的身份和原本的妻子再婚,這些故事都非常強烈地訴諸讀者的「隱身蓑衣」願望。我們在少年時期,醉心於這些作品的理由,多半可能是因為這個因素吧! 《幽靈塔》故事中寫出奇怪的老科學家,透過電力的作用,能自由變換女主角的容貌,這個方法帶有許多魔術性質,並且未出童話的領域。艾伯特則將此方法近代化、科學化了。我也在改寫《幽靈塔》時,把外科易容的地方改得比原作更科學,加上近似於艾伯特的說明,但我缺乏外科手術的知識,幾乎以常識書寫,因此寫得不如艾伯特那般詳細。此外,我的中篇小說《石榴》也採用此方法,雖然有大致的描述,但還是在舉例之類的點上,還沒寫到艾伯特那樣的地步。可是,艾伯特的描寫也並非完整。如果只對這部分集中注意力,充分搜集資料的話,應該可以描寫得更科學、更詳細才對,而現代的「隱身蓑衣」至少也應該在理論上得以完成。 在外科易容術當中,唯有一個艾伯特採用的手法我完全沒想到。近年來,已聽說有人設計出把薄玻璃或合成樹脂製成的鏡片,附著於眼睛的角膜上取代眼鏡的方法,但艾伯特在1935年的這篇作品中,早已採用此方法作為易容的辦法。無論臉部的其他部位如何改變,只要眼睛是原本的模樣,此人的身份立刻會被識破。要是反過來藏住眼睛,即使其他部位相同,也難以辨別這個人是誰(可以想想賞櫻時目鬘面具[1]的效果)。眼睛這個最難處理的部位,如果眼皮中也能放進薄玻璃,甚至連眼睛顏色與黑眼珠的大小都能自由改變,就能達到最好的喬裝效果。我認為艾伯特意識到了巧妙之處。 順便說一下,罪犯的這種外科易容,現實生活中從第一次大戰前後即開始施行。昭和二十五年(1950)三月由岩谷書店出版,索德曼(Harry Söderman)與歐康諾(John Joseph O'Connell)合著的《現代犯罪搜查的科學》,讀者可以參考「整形外科及犯罪的鑑識」的條目,當中舉出一些罪犯企圖用外科手術易容的實例。這裡容我引用書中要點:「(第一次大戰前雖然也有幾個外科易容的案例報告)第一次大戰以來,有數篇相關報道出現在報紙上。知名的罪犯約翰·迪林傑(John Herbert Dillinger)的臉就被推斷曾接受外科手術。書中呈現的是迪林傑手術前的兩張臉,以及手術後的兩張臉。可是,我們看照片可以發現,他的易容處其實甚少。毫無疑問的,高明的整形外科醫生可以讓容貌有驚人的變化。然而,如果罪犯不切斷和他過去周圍的關係重新出發,那麼我們將發現容貌變化幾乎毫無價值。這個方法最終容易失敗的原因有兩個:其一,普通的容貌很難改造出真正能騙過別人的變化,縱使可能辦到,也會長期殘留手術的痕跡;其二,很難在陌生的地方定居,要長期停留在未知的地方直到手術痕跡治癒確實有其難處。」 可是,這類困難在「總統偵探小說」的情況下,對這種百萬富翁來說一點也不算障礙。因為他正希望在未知的地方定居。此外,易容的完全與否,由罪犯能夠花費多少費用與多少日子而定。儘管這一切條件困難重重(得到醫生同意、在長期手術中能夠瞞過眾人眼目、讓醫生永遠保守秘密等),如果還是能夠克服,那麼比起上述實例被警察逮捕的罪犯,應該更能成功易容到難以辨別的地步。或者我總認為,也不能斷言絕對沒有罪犯實現了這種大易容,並實際躲過了警方的視線。 好了,題外話扯遠了,回到正題,那位易容的範本、心臟病患者在外科醫院死亡,在此完成了角色替換。律師取代本來心臟病那個人的身份。心臟病患者的屍體則埋在當地,墓碑刻上到目前為止律師使用的化名。 負責第四回的韋曼,接著寫了如何抹去律師本人的存在。畢竟再怎麼完全變成另一個人,若在紐約下落不明的律師沒有被認定死亡,社會就不會認可。接下來是偽造屍體的手段:律師又雇用了私家偵探,(當然用的是化名)找出苦於欠債,品行不端的醫學生,以巨款賄賂,要他從醫學校的實驗用大體[2]存放處,偷出年齡、體型的條件和自己相似的大體;另一方面用自己一直停放在紐約郊外車庫的汽車,把穿了自己衣服的大體放上車,連同汽車一起從懸崖摔下,偽裝成意外身故的狀態。摔落時汽油爆炸,屍體燒得焦黑,容貌等特徵也無法辨識。 第五回由范·達因負責,但還剩一回故事才能收場,這裡的情節就開始漸漸不合理了。范·達因的文章也幾乎乏善可陳。汽車事故的報道登上了報紙,因為是知名的律師,也引起一陣轟動;他甚至暗自竊笑地閱讀著自己的死亡報道,計劃很順利。葬禮的日期也決定了,並在報紙上宣布。他基於一種優越感,以及為了想測試熟人是否能辨識出他,甚至出席了自己的葬禮。可是,在場沒有任何人認出他來。就連原配的妻子,和他見面也沒發現。 然後,從這裡開始的後文實在沒意思。他明白自己幹了一件非常失策的事:因為某原因,故事劇情中再次檢查屍體,發現屍體頭部有槍傷彈孔,頭蓋骨內甚至還留有子彈。他一時疏忽沒注意到,偷出來的竟然是自殺者的屍體。這段情節實在很牽強,總之經過種種過程後,結果竟是律師的妻子有殺人嫌疑,(以下第六回為厄斯金負責)為了洗清她的冤罪,他讓那番費盡心血的計劃付諸流水,對警方坦白一切真相。可是他也不必再次和惡妻住在一起了,因為他得知了妻子在故鄉俄國還有丈夫,犯了重婚罪。就這樣,結局實在很無聊。雖然這部作品不像日本過去的合著作品那麼荒誕不經,但還是暴露了聯合寫作的缺點。 合著作品的梗概如上述告終,那麼,仔細想想,從休斯到韋曼這四回故事的各種易容計劃,其實有非常大的缺陷。要完全保守犯罪的秘密,原則上應該是沒有搭檔,自始至終單獨行動,但這個主角卻把這個原則打破得四分五裂。除了他自己,有無數人參與他的秘密計劃。腹語術師、演員、賣出股票的中介人、整形外科醫生、找出心臟病患者的私家偵探、偷大體的醫學生,以及找出那名醫學生的私家偵探,光是直接關係者算起來就有七人了,其他還有例如外科醫院的助手和護士、練習腹語術或姿勢的房子管理員和傭人,以及中介商的店員等等,根本搞不清楚同樣看見他奇妙行動的人有幾個。這當中只要有一人落入名偵探手上,之後就可以透過他揭露律師的行動,還有隻要這七名直接關係者中,有某人想說出真相,也會連鎖式拆穿真相,實在萬分危險。主角一方面策劃了如此周密的計劃,卻在另一方面宛如小學生般天真,犯了個明擺著的疏失。 前述「搜查的科學」雖然只在乎手術的痕跡,但以實際問題而言,癥結點就在這裡:至少整形外科醫生就掌握了秘密,還有他的助手、護士。一想到這點,罪犯藉由外科易容形成隱身蓑衣,無疑還是件難事。 「總統偵探小說」的感想長了點,那麼轉到下個話題吧。 逃避的其他例子 切斯特頓的短篇作品(未日譯)中有一篇以逃避為動機的奇妙作品。我閱讀這篇作品時大受感動,還在筆記的後面寫上「我感受到偵探小說的根本趣味是悖論,不可能的趣味是一種悖論(思想的魔術)」。與謎題詭計不同,文中的切斯特頓以一流的邏輯,給我這樣的感動。而這部作品的劇情是,一位富有資產的大詩人,窮盡一切奢侈與享樂後,對詩人的地位感到厭煩,希望以完全的新身份脫胎換骨。然後他想出了以下的隱身蓑衣: 他有一個平庸的弟弟,在市郊從事雜貨商,過著無憂無慮平靜的日子。天才詩人很羨慕這種平凡。因此他給這個弟弟很多錢,要他去外國長途旅行;自己則喬裝成弟弟(因為是兄弟,長相相似),打算心滿意足地當個雜貨商店的平凡老闆。 於是,兩人商量後,首先由弟弟去市場附近的海水浴場的更衣小屋中脫掉衣物,赤裸下海游到距離遙遠的冷清海岸。他在海岸的岩石陰影下,事先準備了其他服裝與旅行包等等。弟弟穿上衣服,走了條不會遇到相識者的路,直接出發去外國旅行;另一方面詩人哥哥則在之後進入更衣小屋,把弟弟的衣物全都穿上,剃掉鬍子,直接回到弟弟的雜貨店,以這家店老闆的身份開始新生活。 此事以社會角度來看,發現富翁哥哥下落不明,因為沒留下任何線索,就免不了懷疑可能得利者,由此筆法來看,自然懷疑起弟弟,他是唯一的財產繼承者。於是弟弟的雜貨商店開始接受調查,結果透過名偵探的奇特推理,暴露了兄弟替換的真相。這種狀況下,偵探若沒有理解詩人異常心理的能力,就無法偵查成功。 這種超乎常識的動機,以范·達因流的思考方式而言,是不正當的,但到了切斯特頓的手上,卻成了感覺不到絲毫不滿的有趣小說。而說明這個奇特的動機,則用了前述精湛的悖論。 雖然和以上兩個例子的逃避意義不同,但李察·霍爾(Richard Hull)的倒敘偵探小說《謀殺我姑媽》(The Murder of My Aunt),故事敘述一名不良青年因為希望過著任意隨性的奢侈生活,而意圖殺害束縛自己自由、代替父母撫養他的姑媽,這個動機也是想逃避現在嚴格又陰鬱的生活。關於《謀殺我姑媽》,我已經把梗概記錄在《幻影城》所收錄的「倒敘偵探小說再起」中,這裡就不再重複。 還有一個有趣的例子屬於此項目。《陸橋謀殺案》的作者諾克斯,現在是位居主教之位,甚至寫過《諾克斯聖經》的偉大學問僧,但就像在奇特的短篇作品《密室的行者》(Solved by Ivspection)可以看到的,他其實是能想出極端劇情的人,動機的設計大膽果斷,如下所述: 這是一名罹患不治之症被醫生宣告死期的男子,為了避免痛苦而歷盡艱辛的故事。他很膽小無法自殺,既然自己死不了,那就只能讓別人來殺他了,但又找不到主動想犯下殺人罪的「熱心人士」,因為必須靠自己創造出這樣的對象。於是,假設真的沒人願意殺了他,最佳解法就是自己殺了某人,再因此被判死刑,這就是他想出來實在很拐彎抹角的方法。這則故事我也已經在《意外的罪犯》一節詳述過,請各位讀者徑行參閱。 摘錄自《寶石》岩谷書店, 昭和二十五年(1950)八—十一月號連載的隨筆 * * * 注釋: [1]只遮住上半張臉,眼部挖洞可完全露出眼睛,畫有頭髮、眉毛、睫毛等圖樣的厚紙面具。 [2]指醫學上實驗用的遺體標本。編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