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 · 二百三十九 內務府奏請將人參交曹(兆頁)李煦孫文成售賣摺

康熙五十七年正月初三日 總管內務府奏奏:為請旨事。 案據康熙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為前事具奏事。是月十九日,奏事六品官雙全等,交出郎中尚志傑所奏售賣人參、貂皮價格之漢文摺,傳旨:著將此交與十二阿哥,查其真假。欽此欽遵。經將商人於廷全、吳謙、張有祿、王萬全等傳來詢問,據稱:我等因須先向廣儲司交銀,始能領取人參、貂皮;而由於缺少本銀,尚須借銀交款,又因在京售賣,一時恐不能完結,而運往外省售賣,又需盤纏運費,因此不能再增價錢等語具奏。奉旨:此項貂皮、人參,若運往南省售賣,有無利益,著問曹(兆頁)具奏。欽此欽遵。當經詢問曹(兆頁),據稱:韶皮現已過時,因南省地方潮濕,不易收藏。若人參送到南省,購買者多,確是有利。惟錢糧事關重要,我若獨自承辦,深恐不能勝任,擬請派蘇州織造李煦,與我共同辦理等語。 既然如此,除將所售貂皮一萬五千張,交與尚志傑,依照現在商人所給價格出售外,請將連同蘆須之人參一千零二十四斤十兩五錢,交與曹(兆頁)、李煦、孫文成運往南省售賣。售得之銀,若由彼處僱工送交內庫,又須耗費工錢,請即交與江南藩庫,並著曹(兆頁)等將交付藩庫銀兩數目,明白奏聞;該布政司亦應將實收銀數,呈報戶部;戶部據報,按照曹(兆頁)等交付藩庫之銀兩數目,送交內庫。惟官參運往南省,難免有乘機夾運私參情事,應由臣等將運去之參,親自監視秤量,裝箱加封,由部領憑交付曹(兆頁)發出,到南省後,著李煦與孫文成共同監視開箱,此次出售後,若確實有利,此後應售之參,請亦照此交付曹(兆頁)、李煦、孫文成售賣。為此,謹奏請旨。等因繕摺。 署理內務總管事務.固山貝子胤(衤("淘"去"氵")),署理內務府總管事務.郎中海章、董殿邦,交與奏事六品官雙全、奏事張文彬、編修齊(左"口"右上"爪"右下"寸")倫轉奏。 奉旨:依議。欽此。 [譯自內務府滿丈奏銷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