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 · 二百零七 上諭李陳常代賠曹寅李煦虧欠理應繳部
康熙五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
辰時。上御暢春園內澹寧居聽政,部院各衙門官員面奏畢。(中略)
尚書趙申喬、侍郎孫柱、傅紳、湯右會等近前,以奉旨所交李陳常、年羹堯、李錫等所奏之事,奏曰:臣等遵旨問李煦,江寧、蘇州兩處所欠織造銀兩,共計八十一萬九千餘兩。
上曰:曹寅、李煦用銀之處甚多,朕知其中情由,故將伊等所欠銀廿四萬兩,令李陳常以兩淮鹽課羨餘之銀代賠。李陳常所賠銀十六萬兩,理應繳部,若不繳部,仍付曹寅。[注]等,則愈致虧空,無所底止矣。(下略)
[內閣.起居註冊]
[注]按曹寅於康熙五十一年身故,此處又出見"若不繳部,仍付曹寅等"字句,原因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