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江寧織造曹家檔案史料 · 九十七 內務府奏曹寅辦銅尚欠節銀應速完結並請再交接辦摺

康熙四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總管內務府謹奏:為遵旨議奏事。 江寧織造.通政使司通政使曹寅呈稱:案查康熙四十年五月,寅具摺啟奏情願承辦各關銅斤。(原呈見前摺,從略)奉旨:著議奏。欽此欽遵。 查曹寅借支本銀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三錢餘,及自四十五年起,至四十七年止,各關之購銅價款,奉旨改由藩庫領取三年,因而節省腳費銀八千四百七十一兩五錢一分一厘;又郎中張鼎鼐等承辦之四十五年份贛關銅斤,節省之銀四千一百七十兩,俱已如數交納。曹寅自四十一年起,至四十七年止,共交銅斤節省銀二十七萬六千七百一十兩,又一年應交之三萬九千五百三十兩,尚未交納。經查其未交銀兩原因,據曹寅弟弟之子曹順呈稱:我伯父曹寅,自四十年五月起,接辦銅事,至本年五月,八年期限始滿。該一年應交之節省銀三萬九千五百三十兩,我伯父曹寅,在限滿之前,一定送交完結等語。 臣等議得:據曹寅呈稱,寅遵旨自康熙四十年起,至四十七年止,採辦龍江、淮安、臨清、南新、贛關五關銅斤,(原呈見前摺,從略)錢糧重大,懇請查核轉奏,諸旨定奪等語。查曹寅送交之工價節省銀、借支之本銀,及郎中張鼎鼐接辦四十年份贛關銅斤節省銀兩,數目俱相符合。此外,曹寅自四十年起,七年共交鋼斤節省銀二十七萬六千七百一十兩,又一年應交之三萬九千五百三十兩,尚未交納。現既據曹寅弟弟之子曹順呈稱.我伯父曹寅,自四十年五月起,接辦銅事,至本年五月,八年期限始滿。該一年應交之節省銀三萬九千五百三十兩,我伯父曹寅,在限滿之前,一定送交完結。應即咨令曹寅,將此款急速送交完結。 查鑄錢銅斤及節省銀兩,關係甚為重大,曹寅既系有家產之人,請將龍江、淮安、臨清、南新、贛關五關採購銅斤節省銀兩之事,自本年五月起,限期八年,仍交曹寅承辦。為此,謹奏請旨。等因繕摺。 內務府總管赫奕、暑內務府總管尚志傑,交與奏事治儀正傻子、主事雙全具奏。 奉旨:曹寅並未貽誤,八年完了,今若再交其接辦八年,伊能辦乎,欽此。 [譯自內務府滿文奏銷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