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 梵網經疏卷第四
濮陽沙門智周撰
○輕垢罪(頭從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尾盡佛華光王品中廣說也。)
將釋此經文,前八門分別:一、制意,二、釋名,三、數類,四、以輕帶重,五、以一含多,六、遮性,七、粗細,八、會通。
一、制意者,六義:一、為令世間於佛弟子無譏嫌故,二、光顯佛子出世道故,三、微細情塵悉斷盡故,四、調伏三業滅三毒故,五、遠護十重前方便故,六、長養菩薩三聚淨戒故。此六義,戒戒通有,務使毫微雜染一念不生,清淨真心湛如空月,故名無犯(制意竟也)。
二、釋名者。言輕垢罪者,簡異:十重名輕,污辱戒名垢。罪者,摧也。即有二義:一、由犯戒故,善神不護,現令菩薩身心衰耗;二、負破戒業,墮不如意處,更令佛子身心摧折,故名罪也。(約戒釋竟)又體非是重名輕,點污淨行名垢。(約行釋竟)菩薩善戒經、地持論、輕戒,總名突吉羅。瑜伽論、四分律等,翻名惡作、惡說。身犯名惡作,口犯名惡說。善生經中,名失意罪。(釋曰)謂忘念所作,乖於本志,故名失意。(釋名竟)
三、數類者,通論此篇,與諸教類開合,略出十例:一、若依瑜伽論,有四十四種輕戒;二、若依地持善戒,少有增減,大同瑜伽;三、依菩薩內戒經,四十二種輕戒;四、依善生經,別有二十八種輕垢戒;五、依方等經,除二十四種戒外,別有二十五輕戒;六、依此經大數,四十八輕戒,其中含攝,即近向百條;七、三千威儀經,即三千條;八、依毗婆論,□□□□及付法藏經,說八萬毗尼,又此經自指廣梵網本,八萬威儀品當明;九、如梁攝論,引毗奈耶瞿沙經,說菩薩戒有十萬種差別;十、如大智論,說菩薩戒略有八萬,廣有塵沙等戒。如是等一切三藏八藏,更有種種差別數類。總而為言,皆是此輕垢等類也。(類數竟)
四、以輕帶重。此四十八中,幾唯是輕?幾兼於重?今詳四十八中,六戒兼重,余戒唯輕。其六重:一、國使殺生戒,於中為使故,不應為而為,輕垢故入此篇。以殺生故,兼帶重罪。二、放火焚燒戒中,以焚燒故,不應為而為,輕垢入此篇。隨火所損眾生命,兼帶重罪。三、倚官乞求戒中,不應恃官勢故,輕垢入此篇。強逼取他物,入盜重攝。四、為主失儀戒中,為主失儀入此篇。損三寶物,入重攝。五、違禁行非戒中,以詐現親附等入此篇。自謗三寶,故入重攝。又行殺盜故重,以三長月六齋日犯,故入此篇。六、畜作非法戒中,輕秤小斗等入此篇。取人財物等,是重攝。(以輕帶重義竟)
五以一含多,亦以少含多者,四十八輕中,幾唯一戒?幾具多戒?略有十戒,各具多戒。一於販賣中有三戒:一賣奴婢,二賣良人,三賣棺材板木等。二不能救生戒中有二戒:一救生免殺,二亡日說法以救亡苦。三於輕求中亦有二戒:一乖受戒儀式戒,二法師倚恃不為答問戒。四於惡伎損生戒中有六戒:一賣男女色,二自手作食自磨自舂,三占相解夢,四咒術工巧,五調鷹方法,六和合毒藥。五於違禁行非戒中有四戒:一密謗三寶,二為媒,三齋日殺生,四齋日偷盜。六於畜作非法戒中有六戒:一畜刀箭等,二輕秤小斗,三因官勢取物,四害心系縛,五破壞成功,六畜養貓狸。七於觀聽作惡戒中有五:一不得看斗,二不得聽樂等聲,三不得博戲,四不得卜,五不得賊使。八於故入難處戒中有三戒:一頭陀,二布薩,三坐夏,各令如法不入難處等。九於應講大乘戒中有二戒:一教化他建立塔寺處,二教災厄之時講說大乘。十於受戒乖儀戒中有二戒:一受戒乖儀,二不敬禮俗。(結曰)上來且十條內,約文散說,即三十五種。又前門六戒內,各有可含重戒,亦各具二戒也。自餘三十二戒,各唯一種。以此開張為論,則有七十九戒。(以少含多竟)
第六、遮性不同者,於四十八戒中,幾是遮?幾是性?至文點出(云云遮性義竟)。
第七、粗細差別者,於四十八戒中,幾防身口?幾防意業?又幾是粗防惡業?幾細防惑障?亦至文點出(粗細竟)。
第八、會通者。如上七門,及一切時聖教中,廣略多少,節級調伏,斷除五住地惑,名為三聚淨戒者。此蓋是無上調御一切種智,了達一切眾生深心所行,能知一切法之所歸趣,將護攝化一切眾生,應病與藥,令得復行一切戒品差別之相,皆是隨宜方便而演說之。若得眾生五濁鄣消,五住惑盡,則與如來同皈本源,同一佛性,同住光明金剛寶戒,同坐華台,放戒光明,普照一切,如盧舍那佛,無二無別。故法華經云:我本立誓願,欲令一切眾,如我等無異。我昔可願,今者以滿足,化一切眾生,皆令入佛道。是其義也(云云會通竟)。
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者。
述曰:此是一釋迦說戒中分二:一十重,已如前竟。二四十八輕,今當說。此文為三:一結前生後,二正顯戒相,三結勸修學。今初。已說十重竟,是結前。四十八輕,今當說,是生後。(結前生後義竟。)
就第二正顯戒相中,四十八戒,或分五段,即如文有三十二九,各指大經本品故。或復各依本條例,則四十八章。此二分文,任便取捨。今依五段為宜,以文中五節法勸故。初三段各十戒,出一結勸章。後二段各九戒,出一結勸章。仍於此戒名數上,各加初中後之三字。其名曰初十中十後十二九者,初九後九無中故。(分五段竟)
▲初十不得輕慢師長戒,第一文,前七門:一、制意,二、次第,三、釋名,四、具緣,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謙卑敬讓一切眾生,況於師長,輒有輕慢,違行之甚,故須制也。(制意竟。)
二次第者,善學佛子,既物得戒,宜須廣修諸行。修行方軌,要須師授。佛子若懷輕慢,師長教授無由。若教授無由,行業無憑而立。故次十重,先制不得輕慢師長戒也。(次第義竟)
三、釋名者,於師及長,心輕身慢,憍痴自居,應以供給供養而不行之。立制防此,故名不得輕慢師長戒。(釋名竟)
四、具緣者,有四:一、是師、是長、是德人;二、知是師等;三、故起輕慢心;四、身不敬養。即犯。(具緣竟)
五、闕緣者,闕初二緣,並有小罪,以於一切含靈皆須敬故;闕第三緣,得中罪,以於師長身心不敬故;闕後緣,得上罪,以於師長起輕慢心故(闕緣竟)。
六、輕重有四種:一、約境,有三品:一、於二師,二、於長友,三、於同類。於此三境,犯上、中、下罪,可知。二、約心,亦三品:若以嫌恨心、恚惱心,犯上品;二、若無嫌恨等心,但由憍、慢、痴心,是中品;三、懈怠、忘念,是下品。三、約對,以三心對前三境,如此綺互,輕、重可知。四、約事,亦三品:一、不能賣身等,二、不如法敬養等,三、不迎送禮等。上、中、下三品,可知(輕、重竟)。
第七,通塞者。若夜黑暗,煙雲塵霧中不相識;二、若睡眠時他覺想;三、若重病;四、若病新差無力;五、若在座說法;六、若正聽法,護說者心。皆無違犯,如瑜伽戒本(通竟)。若此經中,一切不開(通塞竟)。
若佛子,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者。
述曰:此正釋不輕慢師長戒。文分三別:一、先應受菩薩戒。(從初至諸佛歡喜是。)二、標起長師,令如法供養。(從既得戒已,至而供養之是也。)又可前是佛子應受戒,此是佛子應隨行。(結曰:)應受戒而不受,應行供給而不行,即是二戒同制也。三、違制結犯。(從若不爾者,至犯輕垢罪是也。)就初文二:一、明應先受戒。(從初至應先受菩薩戒是。)二、明受戒利益。(從一切鬼神,至諸佛歡喜是也。)初明應先受戒。略舉三位:一、國王,是粟散王,及諸封王位。國帝不得執權衡者,是如此國帝子、帝孫、封國王等。二、輪王,即金、銀、銅、鐵等。(各有數寶感應,如前說竟。)三、百宦,通一切文武官等。此三貴位,於其眾生,皆能損益。若不受戒,幽靈不護,憑何威肅,統領一切群生?故云應先受菩薩戒也。
一切鬼神救護王身至諸佛歡喜者。
述曰:此第二、明受戒利益。以受戒人上順佛意,故諸佛歡喜;下愜群靈,故得一切鬼神救護,令其身心無諸災厄,職位長存。
既得戒已,生孝順心、恭敬心,下至而供給之者。
述曰:此第二標起師長令如法供養。文分二別:初標應供養師長(從而菩薩下至而供給之是)。初標起師長中分三:一生重心,二見尊人,三設敬儀。初孝順心者,報恩敬養為孝,奉行尊命名順故(云云)。恭敬心者,謹攝三業名恭,迎承禮拜名敬也(生重心竟)。
見上座、和上至同行者。
述曰:此第二見尊人,略舉六種。上座者,但是一切眾集處為上首者是也。二和尚者,古師翻為力生,道力由此人生故。唐玄奘三藏、義淨三藏同稱。梵音鄔波陀耶,此翻親教師,以此人親教弟子故。有三種:一十戒,二具戒,三菩薩戒和上。謹撿詳諸經,菩薩戒師有二種:一冥師,即諸佛菩薩是;二顯師,即人師傳法相宛者是。以此經云:二師應問七遮故。以人師傳本釋尊為和上,即還以傳法人師芤和上亦得故(云云)。阿闍梨,此梵短聲也,翻為正行,以此人糾弟子之行故。涅槃經第八云:阿闍梨者,謂於世間有聖行者也。唐二個如上三藏師,長聲呼曰阿遮梨耶,翻軌範師,以為弟子作法則故。六種不同:一十戒,二羯磨,三威儀師,四受業,五依止,六授菩薩戒(云云)。四大同學者,是同學大乘先受菩薩戒者。五同見者,同學大乘正因緣法中生正見者是(如雲不妄語戒中釋正見義竟)。六同行者,如三世菩薩法友心同行者是也。又見亦名解,行亦進亦是。或同師,或不同師,但取同見或解同進修大乘行乘者,俱堪尊重。又釋亦通小乘,解行人亦堪尊重,以究竟無別小乘,一切同入大乘故。故法華經四雖復說三乘,但為教菩薩也。
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痴心,下至而供給之者。
述云:此第三,設敬儀中違失明非也。以生憍慢心故,翻前恭敬心也。以生痴心故,翻前孝順心也。又於師不孝,於長不敬。又不敬曰憍,自大曰慢,長憍慢故名痴也。此是違行之竟也。不起承迎禮拜者,是違行之相也。
一一不如法。
有二:一、於前六位,一一人所,各不如法供養等;二、於一切所須物中,一一各不如法等。又通論有五種供養:一、身業,承迎禮拜是;二、口業,稱揚謙謝是;三、意業,尊重孝敬心是;四、事物,即七寶百物是;五、法供養,即受持讀誦,如法修行是。今文無口業及法供養。若通准上下文,並皆具五種供養。若實貧窮,無財供者,終無開許,空不供養,可以令自。賣身,通在家、出家位。賣國城,約王位。所統曰國,所據曰城。賣男女者,是本誓願之男女,故賣時無失所也。又是菩薩重願,願行至深,故破生死恩愛,於恩愛處,舍而不著,故賣男女,成就行願也。(上二位,約在家。菩薩勇決,持無著戒,故賣國城男女。)
七寶者。
有二種,一金輪藏臣等寶。七寶者,一金輪寶,玉女馬象珠玉兵臣主藏臣寶等。(以[巳]七寶十回向菩薩,作世間金輪王,王四天下,先鹹得,後皆能舍,成無著戒也。)又七寶者,一金,二銀,三琉璃,四頗梨,五赤珠,六車渠,七瑪瑙。(此七寶十信十住十行,已示粟散王等,為成菩薩行願,舍而不著,成無著戒也。)
百物者。
通一切所有,或隨法師所須而供給之,或賣易供給,務令盡力,無所慳惜。一切供給,自成菩薩行願。
若不爾者。
述曰:此是第三,違制結犯。言若不盡力供養法師,便成慳惜財寶。自非於物無染無著,清淨願戒無由得成。然違本願心故,唯結輕垢。實慳相應,即波羅夷。輕則結薄,重即增深。輕重成?,隨心可解。(輕慢師長不供結戒竟。)
▲不得飲酒戒第二文。前七門:一、制意,二、次第,三、釋名,四、具緣,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
初、制意者。酒是惛狂之本,損害之□,一切過患,由酒而生。故大智論云:飲酒三十六失,能造四逆,唯除破僧,為患之甚,特應制斷。(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外不供給,今戒制內無惛亂,故次第明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飲是能防,酒是所防,能所俱故,制名不飲酒戒。(釋名竟)
四、具緣者,有四緣成犯:一、是酒。二、起酒想。三、無重病(文殊問經云:一切藥不能治。醫師言:唯酒能治。故開通也)。四、酒一渧咽,便犯(以小乘諸律不通想、疑、錯等,緣此義故有酒想。故今文云:若佛子,故飲酒。明知有酒想,方犯)。
五、闕緣者,如上四緣,一一闕者,或皆開通無犯,縱犯亦輕(闕緣竟)。
六、輕重者,有三:一、約境,二、約心,三、合辨。一、約境者,即酒醇醴醨薄(境竟)。二、約心者,即飲人少時、多時、長時。又一一時中,少分、多分、全分。又一一分中,自飲、教他、讚嘆、隨喜。一一心念,隨心輕重,結業不同(約心竟)。三、合辨。如前心境相對,四句說之:一、長時飲酒心,對染一切酒境(此業最重)。二、少時心,對少境(此業最輕)。三、半長半少時心,對半好半惡境(此業處中)。四、非長少時心,對非酒境(此與無記恆心心相應,亦可名持戒無犯也)。余自飲、教他等四位作句,可以義准(輕重竟)。
七、通塞者,如文殊問經,同上引者是也。又為救他生命難,及自身命難,為存生命,成菩薩行。又如末利夫人經,為救彼無間業人故,與同飲歡,致息重業。此皆開通,理亦無犯。亦是菩薩以眾生病,是故我病;眾生病癒,我病即愈。有心佛子,一一隱心,能於病行無染無著,或方可行之矣。(通塞竟)
若佛子,故飯酒而生酒,過失無量善者。
述曰:此不飲酒文分三:一、舉酒過(文雲故飲酒下至無量是也)。
二、出犯相(文雲若自身手下,至眾生飲酒是也),三、違制結犯(文雲若故自飲下是)。今初,舉犯過者。而此經本傳來既久,有本云:故飯酒而生酒,過失無量。又有本云:加一善字,雲失無量善(學者應知)。今依失無量善本釋之。言故飲酒者,簡痴犯無故也。
失無量善者。
以過多多故,一切善失也。
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下至及一切眾生飲酒者,
述曰:此第二,出犯相,分二:先出過酒器相,次出飲酒相。今初,言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者,此舉輕以明重,舉淺以況深。過器是輕、是淺,猶五百世無手;若自飲、教他飲,定當多劫墮,況梨也?
何況自飲,下至眾生飲酒者。
述曰:此第二,正犯相。正是以輕況重,文無讚嘆、隨喜,理有略無(酒過之相,如前酤酒戒說)。
若故自飲下,至輕垢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經言: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皆受得戒。若教他飲酒,皆發惛狂,塞他明達之慧。由此尤故,酒制也。(不飲酒戒竟)
▲不得食肉戒第三,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為菩薩者,只合舍自身肉,濟一切命,何容斷大慈種,作眾生怨?食他血肉,非理至甚,故須制也。(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離惛亂之飲,今離損命之食,故次生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佛子是能食之人,血肉是所食之味,立制防此,故名不得食肉戒(釋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肉(以非肉無犯故);二、是他肉,以食自肉無正犯故;三、起肉想(以錯誤無犯故);四、入口成犯(具緣竟)。
五、闕緣者,如上緣中闕一一緣,或輕,無犯可解。(闕緣竟)
六、輕重者,分三:一、約境,二、約心,三、合辨。初、約境者,有四:一、如一切胎衣是無命肉,二、自死鳥獸殘肉,三、淨肉(不見殺、不聞殺、不疑殺,小乘教中為淨肉也),四、見聞覺知處分殺等肉。論犯四種並同,論業如次能輕後重(境竟)。二、約心者,就噁心中分三:少時、多時、長時、食肉心等。就一一事中,少分、多分、全分食肉。一一分中,各有自食、教他、贊喜等食肉心。如是等心,造業輕重,思之可解(約心竟)。三、心境合辨者,輕重四句,類前說之,得罪輕重可解(合辨竟)。
七、通塞者,約別教三賢位人,以不見機,一向皆塞。初地以上,見機而作。或以食肉因緣,令諸眾生髮菩薩意,成菩薩心,斷惡生善,破惑見理,故應為之(通塞行竟)。
雲若佛子,食肉下者。
述曰:此不得食肉戒,文分三:一、舉不食肉意(文云:從佛子下,至不得食一切眾生肉也),二、明食肉得無量罪(文云:即章一勺是),三、違制結犯(文云:若故食者,犯輕垢是)。今初,為二:先、舉不食肉意(從初至而捨去是),二、制斷(文云: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就前,先標起不得食肉,如文,一切肉不得食也。次釋不得食肉意,文云: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故。謹按入楞伽經斷肉品中,有十義故,不得食一切眾生肉(文廣不出)。此斷大慈悲種子是一意,眾生捨去又是一意。又一涅槃經云:一切眾生見食肉人,悉皆怖走,咸言:此人是我等怨。又諸經說:食肉人口,四邊連頭,常有血肉光,或時令眾生得見,所以怖走(楞伽悲華大云:一切智光仙人經、涅槃經等,廣說斷肉,善學佛子,於心行之,於事無令漏失)。
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者。
述曰:此第二,制斷食肉也。
食肉得無量罪者。
述曰:此第二,論食肉罪報,如論經中同說。食肉之人,一者短命,二多病,乃至貧窮諸衰,以自莊嚴故(云云)。
若故食者,犯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製法犯也。
▲不得食五辛戒第四,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諸佛子,理應香潔其身,奉事一切賢聖,何有食啖五辛,臭氣?㶿,薰坌賢聖,善神舍離,惡鬼侯授,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有命之身分,此戒制無命之五辛,故其次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能食佛子為能防,五辛色類為所防,立制遮斷,故名不食五辛戒也。又惡習嗜欲為能防,葷辛種類為所防,能所雙制,故名不食五辛戒也。(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五辛;二、起彼想;三、無開緣(若重病、救命、見機、度生等開);四、入口便犯(具竟)。
五、闕緣者,如上四緣,一一闕者,戒輕,無犯可解。(闕竟)
六、輕重者,約境有生熟,氣有潑盛,心有忻厭、耽舍。輕重三時,三分四位,類前可知。(輕重竟)
七、通塞者。若自重病,更無藥治,見機救生,利益安樂,理應並通。非此等緣,一切皆塞。(通塞竟)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下者。
述曰:此正是不食五辛戒。文分三:一、標不得食五辛(文從初至興渠是),二、正唱制斷(從是五種至不得食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若故食下至犯罪是也)。今初,標不食中,先標五辛,次列五數。今初,不食五辛者,總標也。大蒜、茖䓗、慈䓗、蘭䓗、興渠者,列數也。此中五辛,與五辛經及諸處色數有別。諸處以薤、薢、䓗、䔉、興渠為五。今經革䓗者,相承是山䓗也,諸山人言臭於人間䓗也。慈䓗者,胡䓗是也。蘭䓗者,人家園中種者是。興渠者,有說蕓薹是,有說阿魏藥樹是。又說海南山中自有興渠,臭穢難近。大蒜,人所常食,可知(云云)。
是五種,一切食中不得食者。
述曰:此第二,正唱制斷也。
若故食下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也(不食五辛戒竟)。
▲不得不教悔罪戒第五,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若佛子,見一切犯戒之人,應方便曉喻,教令懺悔,複本清淨,即是自利利他,正法久住。而乃舍四等心,棄本誓願,不教一切犯者懺悔,而同住同利。此則令法門塵垢,同法義虧;自行不成,清濁同事。三聚正因,不立攝生之義,令乖非菩行,故須聖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則自清己身,今戒不與雜穢惡行者同事,故次制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一切犯戒,名有罪。而菩薩不教悔過,名無慈。自他俱非,清濁同事。戒防此失,故云不教悔罪戒。又若佛子,不以慈悲教授一切,名不教懺悔。乃令一切犯戒之者,現種惡因,當受惡果。立制防此,故云不教悔過戒(名竟)。
四、具緣有五:一、是犯戒眾生,二、知彼有罪,三、無別開緣,四、無慈悲故覆藏彼罪,五、共同法利便犯(具竟)。
五、闕緣者,隨闕,如上一一緣,或輕,無犯(闕竟)。
六、輕重者。犯五、八戒者,不教悔過,教義名輕。犯十戒、具戒、七逆等,不教悔者,長劫受苦,彌成菩薩,無慈悲甚,故重。又若以理論,諸法平等,戒隨情別,菩薩違理,不教一切悔過,如今戒結,一一同犯輕垢也。(輕重竟)
七、通塞者,自無五德、十德,他不信順,理通無犯。若實有德,輕心、慢心,不教悔過,此則無慈,故塞。(通塞竟)
若佛子,一切眾生犯八戒下者。
述曰:此不教悔過戒,文分三:一、標起一切犯戒應教懺悔(從初至應教懺悔是),二、出不教懺悔共同法利(從而菩薩至一眾住說戒是),三、違制結犯(從而不舉至犯罪是)。今初,先列一切犯罪相(從初至一切犯戒罪是),次應教懺悔(文如章門)。今初,八戒、五戒、十戒,此三種戒,若小乘中,通道俗受。此已上十戒,即十善戒故。若以十戒為沙彌戒者,即唯道非俗,即是今經十重,通六道一切受得。毀禁者,沙彌十戒中,煞、盜、淫犯者,禁為毀。比丘四重,尼八重,此經十重,犯者併名毀禁(云云)。又犯一切制戒,不同輕重,皆名毀禁。七逆者,如後戒說之。八難者,古師云:是三塗八難。(解曰:)此八難,是生死人受報之處,非是舉罪懺悔之因,故不用。今准地持論中說,菩薩戒有八重法,與今經十重大同。而菩薩犯八重者,生八難處,即以八重、八難之因,令菩薩舉處懺悔。因中說果,故名八難也(云云)。
一切犯戒罪,應教懺悔者。述曰:此次明應教懺悔(云云)。
而菩薩不教懺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住說戒者。
述曰:此第二,明菩薩作而不作,不教懺悔,不應作而作,同住、同僧、同利、同說戒是(云云)。問曰:如受五戒、八戒人,此是俗人,何處得與菩薩同住、同利、說戒耶?答:此有兩解:一、但受五、八戒人,不樂聽聞菩薩戒,即如來問,不與菩薩同住說戒。若是有情,心信向大乘,難受五、八戒,而欲聽聞菩薩大戒,佛亦開許。故上文云:但有心向戒,解法師語,皆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又本業經云:菩薩法師,先為其人讀誦解說,令心開意解,然後為受。故但受五戒、八戒人,亦得與菩薩同住說戒也(云云)。
布薩者。
此翻長養淨法。佛令弟子半月半月修撿自身,心有犯戒,亦慚愧懺悔,長養成就清淨行業,故名布薩(云云)。
而不舉其罪,下至犯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製法犯(不教悔過戒義竟)。
▲不得不供給請法戒第六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如涅槃、大品經同說云:諸佛所師,所謂法也。以法常故,諸佛亦常,是故諸佛供養恭敬,尊重讚嘆。所以法在人尊,有法人重,故便舍憍慢,除倨傲,百里千里,迎來送去,六時請法,乃至為法滅身。而菩薩反縱憍慢,生患惱心,倨傲於人,輕侮於法,失法利甚,故須制也(意竟)。
二、釋合後名者。慳蔽自纏,名不供給。輕人慢法,故不行請。大聖哀愍,制戒防之,故名不供給不請法戒,亦名不尊人戒。法不孤運,弘之在人。人不自成,要資法立。心懷我慢,自大貢高,故名不敬法。鄙吝所須,故名不重人。財法路塞,良為慳慢,戒防此失,故名不敬法重人戒。(名竟)
三、次第者,前戒於犯者不教悔過,今戒於有德者輕人慢法,故相次生也(次第竟)。
四、具緣有四:一、實是大乘見行人,二、無別開緣,三、起慳慢心,四、不供養請法,便犯。(具竟)
五、闕緣者,若是小乘不同見、不同行人,即闕第一緣。余緣闕者,可解(闕竟)。
六、輕重者,約人有三:一、解行過已,堪為軌範,而不敬請,應重;二、解行同己人,不敬請,少輕;三、解行劣已,無犯(人竟)。約法者,若實解大乘常住經律人,不敬請,則重;若大小乘各半解半未解人,不敬請,稍輕;若唯解行小,不解大乘者,無犯(法竟)。
七、通塞者。若菩薩慧眼、法眼開發,知時非時,善識人達法,理通無犯。未至此位,一切皆塞。故華嚴十方補處菩薩,亦皆請法也。(通塞竟)
若佛子,見大乘法師下者。
述曰:此不供給請法戒,文分三:一、明制戒緣(從初至千里來者是),二、正明制戒(從即起至滅身請法是),三、違制結犯(若不爾者是)。今初,見大乘法師者,此總標大乘,異小乘學人也。
大乘同見同行者。
以大乘學人見行不同,以不同故,今文別簡,出取同見行者來入僧房、舍宅、城邑,即應供請也。
百里千里來者。
明為弘宣大法,故遠來傳授也。
即起迎來送去,下至滅身請法者。
述曰:此第二,正制戒。日食三兩金,請法重人,故舉寶物中重者金,是故云日以三兩金供養。又以傳法師替補佛處,說佛教誡,故消此供養。如謗佛經中說:謗佛罪輕,謗法師罪重。若供養法師,則為供養佛等。法華經?法師品說:若人一劫謗佛,其罪尚輕;若人須臾罵受持讀誦法華經者,其罪甚重。由此言之,以凡夫法師,佛處處大乘中,說敬法重人。如未曾有經:諸天脫天衣上服為座,請野乾和上說法。涅槃經:雪山童子為求半偈,許捨身命,供養羅剎。大品經:薩埵波侖菩薩行打骨髓,為求般若。如是等,說菩薩敬法重人,不惜身命。故此經文為法滅身,請法是也。
日日三時供養,請法師三時說法,三時禮拜者。
述曰:為菩薩者,自未證真,法身未立,居地前位,理合有疑。即聞見勝便請,亦何限時節,或三或六。若入初地已上,一一念中,問十方佛及大菩薩一切法義。此三時者,制住四十心位。人未能於念念中問法請益,且制今日夜各三時,即日朝、中、晡,即初夜、中、後,故云三時。以住居凡位,制令不生瞋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也。
若不爾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敬法重人戒,亦名不供給戒竟)。
▲不得懈怠不聽法戒第七。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諸佛子,應持經律,詣講法處,聽受咨問,以自資神益智,成法身慧命。而乃懈怠懶惰,應往不往,應聞不聞,長己無智,減損慧命,故勞聖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令請大法,今戒令聽大法,故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有講法處,成立法身,心懷懈怠,不往聽受。聖防此失,制戒御之,故云懈怠不聽法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新學,二、有講法處,三、無別開緣,四、不往聽受,便犯(具竟)。
五、闕緣者,類前可知。(闕竟)
六、輕重者,約人有三:一、大小俱講;二、講大不講小,講小不講大。前二重,後或無犯。若受威儀戒,如來制後,亦有犯故(輕重竟)。
七、通塞者,若自知法身、慧命既成立,則通余並塞(通塞竟)。
若佛子,一切處有講法、毗尼下者。
述曰:此懈怠不聽法戒。文分三:一、舉戒緣(從初至有講法處是),二、正制(從是新學菩薩至聽受是),三、違制結犯(若不至下是也)。今初,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者。述曰:講法兩學,總通一切佛法。毗尼者,此翻為滅,能滅五住煩惱(即大乘中說滅,能滅一切煩惱義也)。若以小乘有漏木叉,能滅身口七支惡,名為滅者(此約威義戒釋也)。若定共戒、道共戒,能滅九十八使者(此小乘無漏戒也)。經律者,通一切大乘經律也。若菩薩曉了己身有佛性戒故,如涅槃經住實智、用權智者,則不與一切小乘而相違背。雖聽學小乘,而知是佛權智攝誘一類,終歸大乘。而學佛方便,即不犯次後背大聽小戒。若不得此意,即犯背大向小戒也。
是新學下,至聽受者。
述曰:此第二,對緣正制也。
若不至彼下。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懈怠不聽法戒竟)。
▲不得背大向小戒第八,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為菩薩者,住十信之位。十住之位,名習種性。人唯舍邪法皈正法,背小乘入大乘。今乃舍正皈邪,棄大習小。本原種性,遂被塵蒙。佛子之行,頓成乖僻。違行之甚,故勞聖制也。大般若經戒品云:若菩薩設殑伽沙劫,受妙五欲,於菩薩戒,由不名犯。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為犯。(意竟)
二、次第者,所戒令離懈怠,制使勤學;今戒制不許學習二乘外典,故次來也(次第竟也)。
三、釋名者,不了己身有佛性故背大,不別權實教義故向小,能所合目故名不得背大向小戒。又不善習應常住種性故背大,不別邪正是非故習外立制,防此故名不得背正向邪戒,亦名不得背大習邪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大乘法,二、起彼此想,三、心背言非,四、舍大受小便,犯。背大、向小、向外亦爾(具竟)。
五、闕緣者,例上釋之(闕竟)。
六、輕重者,約境者,大乘有隨轉理大乘,如十二部中、四阿含經中說,三無數劫修道,百劫修相好,三十四心入相成佛等,是名隨轉大乘。以此經中不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故。二、常住大乘,即事嚴此經,一切般若、方等經、法華、涅槃等,是名常住大乘。以此等經同說一切眾生皆有佛性,凡有心者皆當成佛,背此等經,名心背大乘常住經律也。故重約心者,凡夫痴暗,心性不定,或泛爾迷,或信心隨緣則轉,疑猶豫不決故轉,以心退轉故背,大向小向邪,如是轉迷疑生背則輕,轉信生背則重,種種廣說(輕重竟)。
七、通塞者,若聖種性未成,法身未立,一切皆塞,反上則通(通塞竟)。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者。
述曰:此背大向小戒,文分三:一、背大(從初至言非佛說是),二、向小向邪(從而受持至邪見輕律是),三、結犯(如文)。今初,心背大乘常住經律,如前釋訖。
言:非佛說。
惡習薰心,故言非佛說。此據初習二乘邪見人,未見邪見、惡見,可以結輕;若成邪惡見,即是謗法,如上結重。
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邪見經律者。
述曰:此是第二,向小向邪也。二乘者,即聲聞、緣覺乘法,唯說無常、苦、空、無我,不說常住佛性故。言外道者,如西國九十五種外道,此國數種外道等法,皆不得習學,恐成惡見、邪見故。惡見、邪見,與諸惡雜染同趣,故名惡見。執著斷、常,名邪見。故言外道法、律,是惡見、邪見經、律也。又學殺牛、殺羊、祠天,願得生天等法,故名邪見經。受行雞、狗等戒,名邪見律。又學斷、常二見,撥無因果等法,名邪見經、律。又行服氣、服水等法,名邪見律。故名邪見經、律也。
犯輕垢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背大向小戒竟)。
▲不得不看病戒第九,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稱菩薩,以慈悲喜舍為體,拔苦與樂為用。何有見病不救,乖體失用?聖防此失,故須制也。又諸疾病人,愛惜性命,恐死墮落。佛子慈忍供給,可須說法安慰,愛養令差。即是施與長命色,力安無礙辯。頓違此行,故須制也。又不受長者請經云:佛自看病,比丘洗浣說法,告諸比丘:汝等舍父母兄弟,唯有師僧同學,何不相看?種種呵已,現金色身。皆從看病因緣故來,何況凡下(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為背勝上法故制,今戒為舍悲愍故制;又前戒於法違背故制,今戒終生不濟故制(次第竟)。
三、釋名者,病苦鄰死,舍而不看,能所合利,故名不得不看病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病苦,二、起彼想,三、自無病,四、起嫌捨去,便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並類上思之。)
若佛子一切,疾病人下者,
述曰:此不看病戒。文分二:一、舉緣(從初至皆養令差也),二、舉違行結犯(從而菩薩下,乃至輕垢罪是)。今初,一切疾病人供養如佛無異者。述曰:舉上比下,故云如佛無異。言使菩薩心行平等,於八福田無二無別,故云病人如佛無異(此令以理觀,小心看病也)。
八福田第一者。
述曰:八福田者,有人云:一、曠路造美井,二、水路造橋樑,三、平治險路,四、孝養父母,五、供養沙門,六、供養病人,七、救濟危厄,八、設無遮會(未審出何聖教)。又有人云: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貧窮,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見聖教文)。又賢愚經:施五人,得福無量:一、知法人,二、遠行來人,三、遠去人,四、飢餓人,五、病人。加以三寶,亦名八種福田。今依本經戒中,自有八種福田: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弟子,七、諸根不具,八、百種苦。以此義故,從初舉佛子平等心看病人,與佛無異者是也。又不受長者請經云:佛自看病,洗浣病者,及洗衣物,曬褁訖,集諸比丘,種種呵責,說法已,告諸比丘:佛法僧寶,無可須待,一切病人,有所須待,要人看待,然可得差。故看病福田,於八之中,最為第一。
而菩薩下者。
述曰:此第二舉行以制。若佛子!於一切病者,先有嗔恨心,今應舍嗔恨心而行救濟。若懷嗔恨心不救濟者,失慈悲之行,成怨結之業,故犯即輕垢罪是也(不看病戒竟也)。
▲不得畜諸煞具戒第十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廣積財法,利樂眾生,而反畜殺具,深乖慈忍,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防自身不能濟病,今戒防非法煞具,唯行慈濟,故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煞具損害,畜長嗔怒,違慈既深,立制防此,故名不畜煞具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煞具,二、有彼想,三、無開緣,四、故畜成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准上說之)。
七、通塞。如涅槃經第三金剛身品云:於末法中,初護正法,令與優婆塞等,執持刀杖,而相隨逐。口常宣說方等大乘,一切眾生,皆有佛性。當知是人,不名破戒,名護法師。此通也。又一切人施者,口應報云:出家人法,所不應畜。檀越回易,如法布施,其福甚多。或未回易間,暫時隱處安置,亦應無犯。餘一切皆塞。(過塞竟)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者。
述曰:此不畜煞生具戒,文分二:初、戒緣(從初至一切不得畜是),二、舉違行結犯(從而菩薩下,至犯罪是)。今初,為二:先、舉一切煞具(從初至殺生之器是),二、制斷(如文一切不得畜是)。
而菩薩下者。
述曰:此第二,舉違行結犯。菩薩斷怨行,乃至煞父母,尚不如報,況故畜刀杖者,結犯(不畜煞具戒竟)。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者。
述曰:結前十戒,勸學奉持也。
下六品中,當廣開者。
述曰:此是以今本之略,指大本之廣,故云下六品中廣開也(結前竟也)。
▲不得故作國賊戒第十一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和諸違諍,令息相害;而反作國賊,令興師相煞者,為害滋甚,故勞聖制。又別意有六:一、招彼此譏嫌故,二、兩發怒害故,三、兩成乖諍故,四、興師相伐故,五、非四等行故,六、業道深重故。為此傷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畜煞具,今戒遮為軍使,故次第也(次第竟也)。
三、釋名者。為國傳語,名國賊。兩軍相合,或名相煞,立制防此,故名不住國賊戒,亦名不作兩國通使戒。釋云:鯨敵勝負,名兩國。傳彼此語,名通使戒。互覘盈虛,興師相伐,制戒防此,故名不作兩國通使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二國二軍,二、有噁心為利養,三、傳彼此語,四、彼此知聞,便犯。若令兩國相煞,傳者有煞心,一一人死,即犯煞戒夷罪,又犯兩國通使輕垢罪。(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准上說之)。
七、通塞者,若菩薩住不思議解脫神通力用立之,以等力降伏使和安者,來往並通,余皆塞也(通塞竟)。
若佛子,為利養,
述曰:此不作兩國通使戒。文分三:一、戒緣(從初至無量眾生是),二、正制戒(從而菩薩至故作國賊是),三、違制結犯(若故作下是也)。今初。為利養者,望得賞賜故,又望爵祿故。噁心者,或自有噁心,或為親識國家作報怨心。是噁心故,雲通國使。命,命。興,興。師,師者,眾也,帥也,謂帥眾人煞無量眾。
而菩薩不得,入軍往來者,
述曰:此第二正制,尚不得往來,況故作國賊也。
若故作者。
述曰:此違制結犯(故作國賊戒竟)。
▲不得作販賣戒第十二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捨身、命、財,舍而不著。財、法二施,周給一切。不可內懷貧利,外行販賣。或因此行,枉押埋沒,煞盜之業潛興。自行既虧,招他譏謗,雜染之甚,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止為國賊故制,今戒遮販賣良人、六畜等物,況於諸色埋沒故制,故次第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炫誘規利,故名販賣;立制防此,故名不販賣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犯境有四(一、良人,二、奴婢,三、六畜,四、盛死之具),二、隨起彼想,三、正賣,四、事成,即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准上。)
七、通塞者。若小乘諸部經律,為三寶建立修持,聽畜良人、奴婢、六畜等使用。若別人不許,唯以出家五眾為三寶事,直買直賣,無心販易,理通余並塞。盛死具者。諸佛教中,唯有水、火、林三葬,終無許用盛死人具,何況賣販行非法耶?(通塞竟也。)
曰:若佛子,故販賣下者。
述曰:此不販賣戒,文分三:一、舉犯緣(從初至盛死之具是),二、正制(從尚不至教人作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若故下是也)。
六畜者。
述曰:俗書周禮云:牛、羊、犬、馬、豕、雞為六。此隨世言六理,實無六畜。通一切畜生,皆不得販。若販賣者,即是十六惡律儀攝故(不販賣戒竟也)。
▲不得無根謗毀戒第十三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有四:一、為護十重中說,謗毀他等三重戒故;二、為令不惱諸好人故;三、為護佛法無醜惡過失故。實惡尚不許說,何況虛起謗耶?四、為離招重業累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於下利不貪故制,今戒於上人無謗故制(次第竟也)。
三、釋名者。非見聞疑等惡事,名曰無根。枉惡薰心而語,名謗。立制防此,故曰不得無根謗毀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境實好人,二、知無惡事,三、起噁心,四、發言謗毀,便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同上)
七、通塞。若痴狂心亂,又初地以上,見機而逆化之可通,余並塞(通塞竟也)。
若佛子,以噁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無根謗毀戒。文分三:一、舉過(從初至十重是),二、舉勝立制(從父母兄弟下,至慈悲心是),三、違制犯結(從反而至垢罪是)。今初,以噁心者,明用三毒、七毒,或怨嫌心,或諍名利、眷屬、勝他等種種噁心,皆是起謗之因故(云云)。
無事謗他者
述曰:即是元無見、聞、疑三根等事,故云無事惡狂。重心而語,故曰謗他。此兩句是總。余良人至貴人等七種,父母、兄弟、六親是別。若廣說者,即應以上一句,歷一十七種人,一一皆言:以噁心故,無事謗他。言犯十重,此句亦總。(文不次,義如是。)七逆,如下釋。十重、六親,孝、順、慈、悲等,並如上釋。章門云:舉勝立制者,以父母、兄弟境上,孝心易成故。又對余境,亦同父母故。
而反更加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無根謗戒竟)。
▲不放火損燒戒第十四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護煞、盜罪,噁心放火,連炎蔓莚,損害深廣,怨嫌極深,大聖哀愍,故立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不令損,惱人故制;今戒不令損,依報故制,故次第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放火起炎,名曰損燒。立制防此,故名不放火損燒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噁心,四、放火,便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准上說之)。
若佛子,以噁心故者,
述曰:此不放火損燒戒,文分三:一、舉過(從初至九月放火是),二、舉損正制(從若燒他人至不得故燒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若故下是也)。今初,雲以噁心者,簡非慈心救物也。放大火者,簡非小緣錯誤也。燒山林曠野者,此明所損彌廣也。四月乃至九月放火,此是約時明損,生惱害尤多。以從四月乃至九月,方寸之地有多生,今故舉制也。
若燒他人家屋宅者。
述曰:此第二,舉損立制。以燒山野,元是無主。火隨風勢,燒他人家、屋宅、城邑,乃至一切有主物,故云不得故燒。此正立制,若有主、無主山野,並不得燒。
若故燒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放火損燒戒竟也)。
▲不得邪僻教他戒第十五,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以大乘教化一切眾生,令速成佛。乃以噁心、嗔心,教他二乘、外道邪僻之法(外道名邪,二乘名僻),流轉生死,不達其本源,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遮其外損,今戒護其內益,故次來也(次第)。
三、釋名者,外道法邪,二乘法僻。佛子!以此施他,有損自他,立制防禦,故名不邪僻教化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所對人,二、以噁心,三、教二乘外道法,四、前人領受,即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准上。)
若佛子,自佛弟子者,
述曰:此不邪僻教化戒。文分二:一、應教化以大乘之法(從初至次第法用是),二、教化邪僻之法結犯(從而菩薩至結罪是)。今初。及外道初入佛法,佛子應以慈心教以大法。
教解義理者。
述曰:法界法性,名大乘理。佛種佛性,是大乘義。(並如上廣釋也。)使發菩提心,以解義理,故傷輪轉。發大誓願,斷惡修善,名菩薩心。發十心者,有本云:發十發,趣心俱得。長養心即十長養,金剛心即十金剛。(並如上釋。)一一解其次第法用。如是三十心位,一一位皆有體用,自行、化他、贊喜等次第法用。(並如上釋。)
而菩薩下者。
述曰:此第二教,以邪僻結犯亦名教。以二乘外道法故,結犯噁心、瞋心、二乘外道邪見論等(並如上釋)。言橫教者,以二乘外道法不正入佛法之義教授他人,故名橫教也(不邪僻教化戒竟)。
▲不得惜法規利戒第十六,文前(同上)。
初、制意。惜法有四:一、畏他勝己故倒說,二、規他利故倒說,三、或求他,五、欲、色境故倒說,四、罔冒他故倒說。此等皆是初心菩薩塵垢,故勞聖制。又制此戒,為護前慳法重戒;又為攝護新學佛子,令入大乘正法故;又為令說者、聽者俱成大乘種性傳燈,不顛倒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應教而不教,不應教而教,故制;今戒為惜法規利,不應時而說,故制。(次第竟)
三、釋名者。吝護正法,名為惜法。內規利養,名規利戒。防此失故,名不得惜法規利戒。(名竟)
四、具緣有六:一、有來求法,二、實自解法,三、無開緣,四、規他利,五、倒說法言,六、前人聞知,即犯(見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准上。)
若佛子,應好心者。
述曰:此不得惜法規利。戒文分三:一、先制自學(從初至解義味是),二、制教他學(從見後新學至開意解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而菩薩下是)。今初。應好心簡,不是求利雜染等心也。先學至義味,是自學成立也。
見後。新學下,至心開意解者。
述曰:此第二,制教他學。有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有事有理,兩種如法。如燒身臂指等行,此難行能行,難作能作,此事如法為說也。理如法為說者,即是教諸新學菩薩觀身,觀一切眾生,一切賢聖,一切法亦如也。眾生聖賢亦如。夫如者,不一不異,平等無二。如是心心寂滅,念念真如,住正法故。亦不分別自身他身,自事他事,自行他行。遠離恐怖,身心豁然與真應,名理如法為說。戒淨名曰:夫說法者,無說無示。其聽法者,無聞無得。此即標事理兩種,如法為說竟。
為說一切,苦行下者。
述曰:此是釋事理兩行,為二:先釋事行,次出理行。今初,苦行燒身臂指供養凡聖者,以菩薩心住平等清淨法界,觀心佛眾生一如無二如,以真如心而行行苦行,捨身臂指,所以虎、狼、獅子、餓鬼、畜生而無差別,平等施與而供養之。(事如法竟)
云:若有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者。
述曰:此第二,釋理如法。應教新學菩薩,展轉為一切眾生說次第道、平等道,名正法,使心意解也。故華嚴經曰:如心佛亦爾,如佛眾生然。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差別無差別,一一次第道。諸戒平等,是無差別。差別平等道中,迷悟深淺,是佛依二諦為眾生說,於佛真如清淨常一也。
而菩薩為,利養故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言為利者,情有規求應答。以大乘事理苦行,如次前說,故云應答。乃以小乘雜碎事行,非平等理行而說者,故云不應答也。
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
述曰:先簡非,次顯是。初簡非者,有人云:以小乘戒定慧門,不以先戒次定後慧,為倒說經律文字。(彈曰)此是聲聞二乘法,今經若教他二乘經律,犯輕垢罪。(一非)又師云:為人說法,前後一者,中著前後,令乖義理。謗三寶,說是佛所說,則為謗佛。言法如是,則為謗法。復雲僧同此說,則是謗僧。(議曰)此解有通有塞。塞者,不簡說大小二乘教,又不簡大小二乘。謗三寶,心口是何心口,故是塞。通者,一往通望名教作義,示有通。(簡非,詳識竟也。)
次顯是者,略作三義釋之:一、約教位釋不謗三寶,二、約修行釋不謗三寶,三、結會不謗三寶。初約教位不謗三寶者,如涅槃經云:若人八恆河沙諸佛所發菩薩心,然後始能不謗三寶正法。又涅槃第三十七迦葉菩薩品云:若人心口異想異說,言一闡提得菩提者,當知是人謗佛法僧。若人心口異想異說,言一闡提不得菩提,是人亦名謗佛法僧。若引說言,八聖道分凡夫所得,是人亦名謗佛法僧。若有說言,八聖道分非凡夫得,是人亦名謗佛法僧。若有說言,一切眾生定有佛性、定無佛性,是人亦名謗佛法僧。是故我於戒經中說,有二種人謗佛法僧:一者、不信瞋恚心,二者、難信不解故。善男子,若人有信心,無有智慧,是人則能增長無明;若有智慧,無有信心,是人則能增長邪見。善男子,不信之人顛恚心故(貪痴慢等,例准瞋心),說言無有佛法僧實;信者無慧,瞋倒解義,令聞法者謗佛法僧。善男子,是故我說不信之人瞋恚心故,有信之人無智慧故,是人能謗佛法僧寶(已上涅槃經文,不添入語,除注)。議曰:經言心口異想異說者,以是凡夫心想見倒,以自覆蔽,故名異想;由想顛倒,熏動口業,故名異說。是故名為心口異想異說,能謗三寶也。正約信者,十信、十住、第六正信住,以前遇惡因緣退者,無惡不作,能說異法,能謗三寶;遇善知識進入第七不退住,常以般若圓明自照故,說法化人,不謗三寶;乃至妙覺三十六位人說法教化,一一皆能稱法界法性,不謗三寶(廣如仁王、本業二經明之,約教位釋竟)。
二、約行者,十信位人,還以信、進、念、定、慧、回、不、護、戒、願等十心,為進修之行。若佛子,信三寶性相,常住無變,生死輪轉,猶如循環。如是生死,異動不動,異自行教化,此別教菩薩修行信心也。若觀生死,即而生信心,了了分明,通達生死空寂,即是無二無別。如是自行此信,教他贊喜等,此是圓學菩薩修行信心也。進、念、定、慧等九法修行,一一皆有別圓二種行,唯以義可論,結會謗不謗義也。(約修行不謗三寶竟。)三、結會者,涅槃云:有信無慧,能謗三寶;有慧無信,能謗三寶者。此等經自釋云:有慧無信,增長邪見,以瞋恚心故,謗佛法僧;有信無慧,顛倒解義,令聞法者,謗佛法僧。故云心口異想異說,皆謗三寶。(此多約別教別相,信慧不融,故云謗三寶是也。)若菩薩,如華嚴?十無盡藏品說:信一切法,性相常住,不生不滅,同真際,等法性。若菩薩住是信者,所有慧身,不從他悟,信慧圓融,一體一相,能以自行化人者,真名不謗三寶。(結會不謗三寶竟,不惜法規利戒竟。)
▲不得依勢乞求戒第十七,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謙下無礙,利生益物,而反倚恃乞索打拍,橫取錢物,違慈之甚,故須聖制。又別意有三:一、護前盜戒故,二、乖自慈濟故,三、倚勢恐他失所化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他來求法,倒說成謗故制;今戒非分倚勢,惡求多求故制,故次明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假託官力名倚勢,惡取無厭名乞求。立制防此,故名不得倚勢乞求戒(名竟)。
四、具緣有六:一、為自名利,二、故近官等,三、倚威勢,四、逼惱他人,五、惡乞他物,六、人入手,便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准上說。)
若佛子,自為飲食者,
述曰:此不得倚勢乞求戒。文分四:一、自行惡求(從初至多求是),二、教他惡求(文如章是),三、無慈孝心(文無慈孝心是),四、違制結犯文(不倚勢乞求戒竟)。
▲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戒第十八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內成己德,外益他人,而乃內實無知,外欺一切,詐為知解,故勞聖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倚勢強乞故制,今戒詐言知解故制,相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隱無知解,詐言知解,為人師範,自誑誑他,立制防禦,故名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隨不習學,二、性非愚痴,三、隱迷詐解,四、與人授戒,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准上。)
七、通塞者,若痴狂心亂,立性闇鈍,勤學未成,又如法為說,千里內更無人為戒師救彼死畏病苦,應告他云:某甲隨力隨分而說。受者通也,余並塞。(通塞竟)
若佛子,學誦戒法者,
述曰:此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戒文分三:一、制學知解(從初至佛性之性是),二、實無知解(從而菩薩至解一切法不知是),三、違制結犯(從而為他人作師下是)。今初,制學知解。戒法者,謂一法,即是光明金剛寶戒,是名戒法。若三法,即三聚淨戒,是名戒法。若二法,即戒體、戒相(體者,從師頓受得是。相者,十重八萬,略則四十八是)。如是准本業經,三聚淨戒,攝受一切佛法。故須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義者,十重八萬所詮之義。理者,凡聖本源清淨之理。學習知解如此義理,名為佛性之性義也)。
而菩薩者。
述曰:此第二,實無知解。文分三:一、實自無知解(從而菩薩至戒律因緣是),二、欺誑自他(從詐言至他人是也),三、結自無知解(從一一不解至不知是)。
而為他人作師者。
述曰:此違制結犯。去聖時遠,人多嬉犯,自他俱墮,如何出離也?(不知解作師授戒戒竟。)
▲不得斗遘兩頭謗欺賢人戒第十九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見人少善,便稱讚也。何乃內懷噁心,兩舌欺謗?積亹由此,無惡不造。大聖哀愍,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自無知解故制,今戒謗他賢人故制,故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兩舌來往,故名斗遘兩頭。矯設端緒,故名謗欺賢人。立制防禦,故名不得斗遘兩頭謗欺賢人戒,亦名不得兩舌戒,亦名不得離間戒(名竟)。
四、具緣有五:一、內有噁心,二、見他惡行,三、謗以惡言,四、矯傳彼此,五、彼此作惡,便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准上。)
若佛子,以噁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兩舌戒,文分三:一、敘制戒緣(從初至菩薩行是),二、制戒意(從而斗遘至不造是),三、違制結犯(從若故作下是)。今初。以噁心故者,種種嫉妒心、欺陵心、憍慢勝負心、朋黨愛見心、不省己過心、常訟彼短心,如是纏縛相應心,皆是惡故。
見持戒至行菩薩行。
此是賢人以噁心者見生欺謗,故名制戒緣也。
而闕遘至不造者。
述曰:此第二,制戒意。佛意不許行兩舌,令彼此造惡故。
若故下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鬥遘兩頭謗欺賢人戒竟)。
▲不得不救眾生苦戒第二十,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初發心時,救度一切眾生,而乃見他殺害,無救度心,違慈行甚,故制也(意竟)。
次第者,前戒見賢欺謗,故制。今戒見生不救,陷他受苦,名生苦難。能所合目,故名不救眾生苦戒([名]竟)。四、具緣有四:一、內無慈濟,二、見人殺生,三、舍而不救,四、命斷及不講戒,便犯(具竟)。
五、闕緣。六、輕重。七、通塞。(准上。)
若佛子!以慈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不救眾生苦。戒文分三:一、制應作(從初至生生受生是),二、應救應講(從若見世人至生人天上是),三、違制結犯(若不下是)。今初,應作者,菩薩以無緣慈悲,觀三界六道,捨身受身,同稟四大。若殺彼者,即是我身本體。以其一性一相,一體一用,一行一位,一因一果,平等平等,無異身我本體者。□□□□相續行殺生業故。
若見世人者。
述曰:此第二,應救應講。或先救次講,或先講次救,隨便宜行。要以慈心救,令於怨親平等平等。所以父母亡日,今為講戒,同一切眾生,與第一樂。故云解其苦難,得見諸佛也。
若不爾,下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救眾生苦戒竟)。
如是十戒下,至廣明者。
述曰:此是結略指也。(二十經垢戒竟)
梵網經卷第四(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