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資本主義興起 · 前言

泰格和利維在本書中,從新興資本家社會和衰落封建結構之間的鬥爭入手,探討了現行法律的發展淵源。故事從早在11世紀城市商人生活的肇端,一直講到資產階級法理學在18世紀取得勝利。著重之點在於法和各種法律制度如何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以及它們如何以新社會階級逐漸取代舊有階級的社會變革。作為史學著作,本書乃是引人入勝的記敘。它將增進所有律師和法學研究者對法律的理解,所以閱讀並熟悉它是大有裨益的。 本書還具有更為廣泛的含義。我們之中關心美國社會變革的人,尤其是法學界同仁,都曾忽視某些中心問題。很明顯,目前我國也像大多數西方工業國家一樣,正處於一個過渡時期。問題日益增多,而解決的辦法則似乎不可能在傳統資本主義制度構架內找到。新秩序不論是否像泰格和利維所信的那樣將成為馬克思社會主義式,它勢必帶有更多的集體主義色彩,將以某種新覺醒為依據,並可望包含某種個人自由的制度。正是這一社會變革過程,以及我們最終命運的逐步形成,才導致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問題。 法規和法律制度在過渡時期能夠起到什麼作用,在新事物體制之中將會占據什麼地位呢?沒有疑問,我們的法律制度一直是西方社會的一大特色。而且,正如泰格和利維所指出,法律思想從來不是社會統治集團所獨占的財產;相反,凡是覬覦國家權力的集團,向來是依據法律的規範體系,來制訂它們的抨擊計劃的。這一點不大可能會有改變。新秩序不可能代表與過去的完全決裂。它必須從現有各種安排裡面發展出來,從而到最後,將會有更多舊觀念、態度和制度融合到未來秩序中去。我們因此可以指望,新社會就憑依靠法律作為控制社會不可缺少的手段,仍將顯著地表現為西方式而不會是,比方說,中國式的。 那麼,法律又怎樣能夠在現有體系以內加以利用,藉以促成社會變革呢?泰格和利維明確指出,我們的法律體系本身就適合於這一用途。在流行法律思想體系中得到維護的各種權利,不論是財產和契約權利,還是個人權利,都是用普遍通用詞語表述的;它們可被社會一切分子要求享有。這個體系裡面必然存在許多缺漏和模糊之處,是可以靈活運用的。法律制度的事實依據改變之後,法律常會產生脫節和矛盾,這就要求由變革來解決。法規要由受過專門訓練的律師階級來解釋,他們是傾向於發展自己的能動性的。一個正在興起的集團能夠利用法律體系中這些特點,發展出像泰格和利維所稱的 「造反法理學」。但是,這究竟是怎樣實行的呢?什麼事物會推動社會變革,什麼事物只不過是支撐那些尚存的過時制度呢? 參與這種過程的律師,是處在什麼地位呢?那確實很模糊。一方面,律師必須在現有體制起作用,否則就會失去影響,或許還會失去律師本身的地位。另一方面,他或者她對於重要社會變革又負有義務。有很多律師都曾為這個問題感到苦惱,它至今仍是一個十分嚴重,令人進退兩難的問題。 一個向舊秩序進行挑戰的集團,怎樣開始詳細闡明自己的法理學呢?假定法律在西方社會起中心作用,該集團就必須著手解決這問題,那是顯而易見的。又正如泰格和利維所指出,一個日益增長的持不同政見的意識形態,將會對於它在取得國家政權後所要付諸實施的法律體系產生很大影響。那麼,它能採取一些什麼手段,來向尚在運作的舊體制引進它的思想呢?諸如社會的各種生產力量應當怎樣部署,在一個集體主義社會中怎樣保持某種個人權利制度,以及怎樣使一種社會群體意識產生,等等。 遇到以財產和契約權利為一方、以個人權利為另一方的糾紛時,對法院施加壓力,迫使審判員起作用。這兩方面是有差別的,這種方法可取嗎?新興資本家階級當初具有的法律思想將重點置於確保資產階級在下列兩個方面的利益,第一方面是贏得物質上的優越地位,另一方面則以取得國家政權為首要。現今卻正是資本家權勢集團謀求對個人權利制度和持不同政見集團加以限制,後者對於保持和擴大個人權利制度,有著很大利害關係。是否可以據此而認為,這個時期法院所起作用,主要就是關注個人權利制度呢?對於向財產和契約權利制度引進變革,法院是否已經無能為力呢?或者,對於由資產階級思想意識推斷出來,關於爭取物質的平等和分享國民財富等等要求,法院又是否能夠作出回應呢? 最後,公民要想維護自己的傳統權利,反對政府干涉的言論和信仰自由,反對與政府交易時受到不公正對待,並反對在法律面前遭到不平等待遇,他們要求法院予以保護是否就足夠呢?或者,如果要實現個人權利制度的種種理想,是否現在就應當將法律體制納入積極(反歧視)行動的軌道呢? 《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並不回答所有這些問題。然而,本書探討了法律和律師在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時曾經起過的作用,大大有助於弄清上述問題。認真關心社會變革的每一個人,不論是法學研究者、法律專業工作者還是普通公民,定會發現閱讀這本書既令人興奮,又有啟發。 湯瑪斯 ·埃默森 寫於康乃狄克州新希文市 197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