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軍侵台檔案 · 法軍侵台檔(六)
光緒十一年(一八八五)(中)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呈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折稿
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等咨報閩省借款情形暨抄送借款合同並勻還本息日期銀數清折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報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已奉諭旨知道
戶部咨行閩省借款飭由各關攤還匯付並查詢日期及本息確數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中法停戰議約台防調兵運械暫停電旨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平安」輪船及兵勇餉銀在澎湖被擄請與法使辯論放還電稿
欽差大臣左宗棠函陳提督孫開華密報朱道參案及輕棄基隆情罪
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咨報派遣差弁於家輝等偕洋員赴澎索還船隻並查探所載兵勇下落情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折稿並條約副本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與法使議定雙方釋還俘擄兵勇並寬免因案牽涉人等片稿
軍機處交出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法使議定雙方釋還俘擄兵勇並寬免涉嫌人等抄片
軍機處交出李鴻章等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抄折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呈二月分歷奉電旨並先後電奏原文及與總署往來電信清折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送給法國巴使相約釋回俘獲兵弁並免究濟法紳民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報法船在台轟擊民船殘虐情形經英國施領事轉報駐京英使照覆情形
咨行南洋大臣曾國荃等抄送中法新約
出使大臣許景澄函陳法政府議院對越事熊度等事並附譯報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與法使商定互還俘獲人員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法兵撤離基隆並雙方交換所俘弁兵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中法互釋俘虜及寬免牽涉紳民等事已咨各疆吏照議核辦並派員赴澎點收交還人員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覆法國巴使允釋回法俘並寬免因案牽涉紳民函稿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基隆法兵已撤釋回俘虜並允勿壞法兵墳墓暨催華兵迅離越境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覆法國巴使允保護基隆法兵墳墓並速撤越地華兵照會稿
福州將軍穆圖善咨呈光緒十年七月至十二月曆次電旨及電奏清折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會法使聞華兵復到諒山照請設法速退
幫辦福建軍務楊岳斌咨呈正二三月分電奏稿(陳報赴台軍務情狀)
軍機處交出前陝甘總督楊岳斌遵旨續陳電奏抄折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三四月分電奏及往來電信稿
軍機處交出上諭催岑毓英將滇軍撒回並釋還法俘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陳法提督函請保護通事書啟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法國請將所募通事書啟人等加恩保護已予允行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點收法國在澎湖台灣所俘弁勇商民等八百三名
軍機處交出李鴻章請獎點收被俘弁勇商民委員羅臻祿馬士等抄片
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知澎湖撤兵事並請速示越地華軍全部退出情形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收回被俘弁勇並請將委員羅臻祿等給獎片稿
法國漢文正使微席葉函知法兵船撤離澎湖
法國公使巴特納函法兵船撤離澎湖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陳獎賞轉運台灣餉械在事出力人員
戶部行知查明洋款動用餘存各數目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呈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折稿
四月初五日(五、一八),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為照本部堂於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由驛具奏「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一折。除俟奉到諭旨另行恭錄咨呈外,相應錄呈原折。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清折
奏為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恭折由驛馳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於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欽奉電旨:『前據劉銘傳電:「台道六月報存庫八十萬,僅借台北七萬」;顯系膜視台北防軍。著楊昌浚確查具奏,不得稍涉袒護』等因,欽此。當即恭錄諭旨,飭江蘇候補道陳鳴志統師援台之便,以盤庫為名,調查簿冊,據實稟復。茲據該道稟稱:『渡海後,於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抵台灣府城;遵即傳齊管庫員吏人等,調取兩庫出入簿據。查十年六月初七日,委同知吳本傑解繳台北銀四萬兩;六月初三日,兩次由艋舺鹽館撥解台北銀八千七百餘兩;又六月十九日,提解台灣府庫銀五萬兩。此項銀兩庫簿,粘有劉銘傳「飭存彰化,聽候撥用」手諭。合計六月內,四次共解銀九萬八千餘兩。自六月起、至十一月底止,陸續共解過台北備用銀三十四萬一千餘兩;內有報存嘉義五萬兩、彰化十萬兩尚未提用:以上均經台灣道劉璈報明有案。並查台灣道庫簿據,八月底已無存銀;以後支發,隨時提撥府庫銀兩。庫簿粘有十一月分南、中、前、後四路營餉無款支發,稟奉撫臣劉銘傳批:「准留用各省協濟台北軍餉數萬兩,以濟急需」。實計截至六月底止,道、府兩庫共存銀一百一十萬兩有餘,六月內撥解台北備用之款實有九萬八千餘兩;與所稱「存八十萬、止借七萬兩」數目,均不相符』等情,稟復前來。伏查台南、北皆台灣道轄境,自不應稍分畛域。劉銘傳於上年六月蒞台,劉璈於六月內即撥解銀九萬八千餘兩;自六月起至十一月底止,共解過銀三十四萬一千餘兩。並據報支應南中前後四路營餉及糧台經費、購制軍裝火藥電線、修理炮台,起建兵房炮壘,一切共用去銀七十四萬六千餘兩;所余備發全台綠營兵餉。迨劉璈道庫僅存銀七千餘兩、不敷支放,稟請截留各省協濟台北餉銀,經劉銘傳批准在案。總核情節,不特劉璈尚無膜視台北,即劉銘傳亦復體恤台南。基隆久被占踞,劉銘傳正圖規復;各省共籌協濟尚不遺餘力,本省何敢稍存膜視。除飭劉璈隨時隨事就近稟商撫臣妥為辦理外,所有遵旨查覆緣由,謹據實繕折由驛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一(二九○七頁)。
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等咨報閩省借款情形暨抄送借款合同並勻還本息日期銀數清折
四月初五日(五、一八),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等文稱:
竊照閩省防務緊要,各軍到齊,統計百五十餘營,餉需支絀;不得已,借洋款四百萬兩,指由各海關分十年歸還。經本大臣、部堂電奏,於上年十二月初九日欽奉電旨:『著照所議辦理。惟現借定洋款,計息或九厘、或七厘半;閩省議息,應以此數為準』等因;欽此欽遵。並准戶部咨:『俟洋款借定後,即將辦理情形並每年利息若干詳細報部,以便指撥歸還』等因前來。隨飭委奏調來閩辦理營務之四川補用道劉麒祥會同現任司道與各洋行妥為商辦;洋商願借者不一,或取息較重、或息輕而借難如數,又或例外多所要求,勢難遷就,悉以卻之。正月初間,與美國旗昌行商人司美德商允借銀四百萬兩,周年九厘行息;當經定議立約,於正月初九日電請總理衙門代奏在案。詎立約後,延不交銀。細察其故,因銀系英商滙豐行代借,僅由美商司美德出面立約;且司美德旋即赴津,以致延擱。二月初六日,經本部堂邀同旗昌行管事韜朋偕滙豐行東費處並稅務司漢南來署,與道員劉麒祥、兼署臬司辦理通商事務之督糧道劉瑞祺等三面會議,仍歸旗昌經手,銀由滙豐出借。就原約酌添條款,公同參核;雖未能悉就範圍,較之他商已覺簡淨。即於十七日繕立漢、洋合約二分,由本大臣、將軍、部堂、部院驗明蓋用關防;並由藩司沈保靖鈐印,英國領事星察理、稅務司漢南籤押,各執一分為據。其款原議借上海規銀四百萬兩,核作英金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零;嗣據滙豐行聲稱:接英公使電,必欲作一百萬鎊,非此不能辦。按英國之鎊,以十二邊呢合一西林,以二十西林合一鎊。現在上海時價,規銀一兩合五西林一邊呢;統計借定規平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共合英金一百萬鎊。周年九厘行息,亦按鎊算。此外,並無經手、引用各名色。並因中國通商口岸海道生理清減,無從集此巨款;此次系電由英京鳩借運閩。二月十七日先交規銀一百萬兩,余銀業已在途,故須即照一百萬鎊起息;未交規銀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零,由英運到勻分兩期於兩月內交清。將來按次歸還本息,須提前四十天由閩交付;系酌留運赴英國行程日期也。自立約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銀一次;以後各按六洋月交息。至第八期起,一次還本並納息、一次納息不還本,相間輪付。還本若干,息即遞減;至第二十期止,本息一律清楚。一面援照陝、甘前借洋款成案,由閩刊刷關票。計閩海關票勻本銀二百萬兩、息銀一百二十三萬七千零六十八兩三錢四厘四毫,江海關票勻本銀一百二十萬兩、息銀七十四萬二千二百四十一兩一錢九厘三毫,浙海關票勻本銀七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息銀四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七兩九錢四分五厘九毫:分別填寫日期、銀數,咨送各省關蓋印遞迴,發交該洋商收執,作為保單。其勻還本息銀兩,相應請旨敕部查照前數,分由閩海、江海、浙海各關勻撥。如不足數,並就江、浙藩運各庫湊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閩,匯總購鎊;先期四十天撥還該洋商承領,收回關票分送抹銷,俾免失信遠人。至此次借款,說者謂論鎊不若論兩,恐歸還時鎊價有長,難免虧蝕;曾與駁詰辯論。據稱向外洋借銀運閩,外洋不諳銖兩,必須論鎊始能定議。外洋鎊價如中國銀價,時有長落;屆時孰嬴孰絀,難以逆料,並無偏枯。況前辦成案,即系論鎊。其言甚直,不得不照舊辦理。將來各省關解款,購鎊有嬴,應即提存;不敷,由閩籌補。事竣造報,以昭核實。據福建藩司沈保靖會同善後、通商兩局司道詳請奏咨前來,除恭折會奏外,相應將送到照錄合同並勻還本息日期、銀數清折咨送。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合同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即泰西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大清國家與旗昌行所立之合同中國國家要用上海時價銀四百萬兩,經旗昌行及滙豐銀行許往英京借銀公會代為挪借鎊數,換足四百萬兩或不足四百萬兩之數。中國國家托旗昌行及滙豐銀行經手借得上海時價紋銀四百萬兩或不足四百萬兩之數,按照時價挪借鎊數湊足;互相立定合同,作為憑據。所定各款,開列於左;其餘各款,另紙開列。
第一款:旗昌行及滙豐銀行代中國籌借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或不足此數,照約辦理。按照現定時價,計上海時價紋銀四百萬兩核算。計五西林一邊呢,作上海時價銀一兩;其四百萬兩上海時價銀,即系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英金。中國國家許收上海時價銀四百萬兩,扣成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作算。
第二款:中國國家准旗昌及滙豐銀行操權在英京借銀會經手代發保單,於別處挪借銀兩,湊足成數;但不可過於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之外。該保單,應悉照所議條約之章程代發。
第三款:所借四百萬兩--即系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須分作七次勻還;每次應還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英金。如不足四百萬兩之數,照所收實數攤還,照還時銀行時價核算;每年至照約定日期勻還。第一期還本,在第四年之尾為始。
第四款:所借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或不足此數,其息銀俱按所借之銀數合成鎊數照算;每周年一百兩行息九兩,即英鎊一百鎊行息九鎊。還息之期,系照泰公曆三百六十五日為十二個月,分作兩次還息;每六個月為一期。
第五款:本息銀兩,其本銀或能借足以上之數,俱照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約每年算還一次。其全數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之本銀及其息銀,俱按照清單所載之數給還。
第六款:各按期所還本息,由福建藩台交與本口旗昌行收入,或交別口該行所派之人代收亦可。
第七款:旗昌行及滙豐銀行或別口該行所派之人按期收回本銀,即將各銀主名字捻鬮,先捻得者先還,立將保單取回勾銷,交與藩台、或交與司理還銀之人員亦可。
第八款:旗昌行或別口該行所派之人每半年收回息銀,即將該息銀交還與收執保單之人照本科分。
第九款:中國國家及執政之人與旗昌行及滙豐銀行經手人及英京借銀會人立約措借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按期照數憑約勻還,自必全數清款;准將通商各口海關洋稅項下,按十二個月結期勻攤扣還旗昌行經手人及滙豐銀行英京借銀會人,以便分還各收執保單人。本銀定於中國國家閩、浙兩關歸還,即系福州、廈門、溫州、寧波等處統行提交福州布政使按期照約計鎊撥還旗昌及滙豐銀行所借之本銀。其鎊數銀價,隨時俱按時價照算。倘各關每結所勻撥之項或有不敷鎊數之額,福建布政使應將福建各關口洋稅項下動撥補足與旗昌經手人及滙豐銀行英京借銀會人。
第十款:中國國家及執政之人與旗昌行經手人及滙豐銀行英京借銀會人約定,所有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之息銀,准將福建、浙江--即系福州、廈門、溫州、寧波等處通商海關洋稅項下每結扣留,由福建布政使遞次按期照約撥還旗昌行及滙豐銀行經手人並英京借銀會人,分發各息。
第十一款:合同中華文、英文並寫,總以英文為主;倘華文字有筆誤,檢視英文作為憑據可也。
此款系奉上諭允准籌借,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互訂華、英文合同,由左侯相、鎮閩將軍穆、閩浙總督楊、福建巡撫關防及布政使司印押、福州稅務司印押、旗昌行主西維司美德、滙豐銀行籤押為憑,以昭信守。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一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二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三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四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五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六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第七次:每半年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
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七百五十鎊、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八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九萬零九百八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
本銀八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九千二百十四鎊五西林一邊呢。第九次:每半年息銀三萬九千二百十四鎊五西林一邊呢。
本銀八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九千二百十四鎊五西林一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十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二鎊七西林七邊呢。
本銀七十二萬六千一百九十鎊九西林六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六百七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第十一次:每半年息銀三萬二千六百七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本銀七十二萬六千一百九十鎊九西林六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六百七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十二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七萬七千九百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
本銀五十八萬零九百五十二鎊七西林七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第十三次:每半年息銀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
本銀五十八萬零九百五十二鎊七西林七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二萬六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十四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七萬一千三百八十鎊十九西林。
本銀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六百零七鎊三西林十邊呢。第十五次:每半年息銀一萬九千六百零七鎊三西林十邊呢。
本銀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六百零七鎊三西林十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十六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六萬四千八百四十五鎊五西林九邊呢。
本銀二十九萬零四百七十六鎊三西林九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三千零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第十七次:每半年息銀一萬三千零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
本銀二十九萬零四百七十六鎊三西林九邊呢,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三千零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十八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五萬八千三百零九鎊十西林六邊呢。
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六千五百三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第十九次:每半年息銀六千五百三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
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邊呢,每半年還息銀六千五百三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還本銀十四萬五千二百三十八鎊一西林十一邊呢。第二十次:每半年本銀、息銀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三鎊十六西林。
共還息銀六十四萬零五百鎊二西林、共還本銀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共還本銀、息銀一百六十五萬七千一百六十六鎊十五西林四邊呢。
第一條:所定借款,系上海時價銀四百萬兩或不足四百萬兩之數核計。兌換英鎊時價,五西林一邊呢作上海時價規平紋銀一兩。還銀時,必照彼時時價核算鎊價。其四百萬兩運在福州南台,按照上海、福州時價交付。
第二條:一百萬兩在定約後一個月內交付,其餘三百萬兩在定約後三個月內交付。
第三條:此借款左中堂、楊制台已奏准,奉有上諭實據,指明閩、浙洋關歸完及督憲、藩憲、福州稅務司籤押蓋印及閩、浙所屬各洋關將入款作保;倘旗昌經手人及滙豐銀行及英京借銀會人要否(?)准其擇選何關。
第四條:還本銀之期,十年內分作七次均勻歸還;第一期還本,在第四年之尾。
第五條:中國國家給權與旗昌洋行及滙豐銀行經手在中國、美國、英國許代將借款之票出售,但不可過於中國所借之數。此種借款票,系照中國與旗昌、滙豐銀行所立合同章程而出。
第六條:其息周年九厘,按在英國倫敦出賣股份票之日起息;每年分作兩期還息,每六個月為一次。前三年還息、後七年本利分勻攤還,照外洋規矩核算;每次照鎊數時價扣成銀兩,給還福州旗昌,任旗昌匯付英國倫敦。
第七條:倘中國要在別口收銀,其價須照合同所定照福州時價作算。
第八條:此種合同,旗昌經手人及英京借銀會人倘遇意外阻礙,必設法盡力為之,惟冀能保其妥貼。
第九條:旗昌行及英京借銀會人先交上海時價銀一百萬兩,其餘盡力籌措,在一個月內為定;但不可過四百萬之數,總以藩台收條實收多少為據。
第十條:合同內華文、英文並寫;倘華文誤寫錯字,總以英文為準。
大清光緒十一年正月初六日、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所加合同章程,有與前款不同與前合同有未定者,應以所加各條為憑。
第一款:現在互相商定,其先立之合同所載英金一百零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西林四邊呢,即當為英京借銀會人所湊成之英金一百萬鎊照五西林一邊呢作算,扣成上海規平時價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而交還本息日期,悉應按照清單所開,不能改移。
第二款:中國國家准滙豐銀行操權代為經手在於各處出售借款保單,所付利息聽歸其便。如所售保單息較減少,獲利系歸滙豐銀行;而發保單應由中國駐英欽差大臣代中國朝廷畫押。
第三款:福省藩台須照單開日期將本息交還福州滙豐銀行,照福州行用每元准重洋平七錢一分七厘核算。每年還銀日期,約定英正月初七日、七月初七日;以英京路遠,交還本息須前四十天之期交付,以便轉寄英京交還借銀會人;原英京每年定期系二月十六日及八月十六日也。惟首期息銀,自英本年四月初二日--系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英八月十六日--系中國七月初七日;允將此頭期四個月零一次之息,於英八月初九日--即華六月二十九日先七天交與滙豐銀行查收。
第四款:滙豐行必須先付首期上海時價銀一百萬兩;倘交洋錢,每元照福州洋平七錢一分七厘作算。其餘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倘亦交洋錢,每元亦照福州洋平七錢一分七厘作算;於英四月初二日--即華二月十七日交付。福省藩台收到首期銀款,即先給印收存執;俟一月內如數填便海關保單,即行互換。次期再付一百萬兩,照同辦理。其交付三期一百萬兩與四期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藩台應即付給海關保單;倘銀便而單未便,則此銀應俟保單辦便再交。付過首期一百萬兩,即再約定交付其餘二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勻期於兩月內付清。海關保單數目,應與本息相符。此合同不獨允照原約所指數口之稅項作保,而並應准以江蘇省之上海關稅項為保;地方官必應如數交還借款,取續海關保單。該保單上並應標載:「如屆期無還,此單紙可用抵還海關稅銀」。
第五款:第一次付息之期,系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初九日交付--即系光緒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蓋首期息銀自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二日起算,至八月十六日為止--即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六月二十九日為止;計一百萬鎊英金--即上海規平時價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全行起息。
第六款:合同中華文、英文並寫,總以英文為主。倘華文字有錯誤,檢視英文作為憑據可也。
以上所添各款,由經辦各大憲允准於添約上籤押蓋印,滙豐銀行、旗昌洋行亦俱籤押;一樣兩紙,各執一紙存照。
光緒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一日。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三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十一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三萬三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十一邊呢)。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半年息銀總數四萬五千鎊)。
本銀一百萬鎊,還本、息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四萬五千鎊,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八萬七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
本銀八十五萬七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
本銀八十五萬七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七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本銀七十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四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
本銀七十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四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三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二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七萬五千鎊)。
本銀五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六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二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二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
本銀五十七萬一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六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二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六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六邊呢)。
本銀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八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
本銀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七十一鎊八西林八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三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二鎊十七西林一邊呢)。
本銀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十邊呢,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
本銀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十邊呢,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二西林十邊呢(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五萬五千七百十四鎊五西林八邊呢)。
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三西林,還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六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半年息銀總數六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
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三西林,還本、息銀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還息銀六千四百二十八鎊十一西林五邊呢,每年還本銀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七鎊三西林(每半年本、息銀總數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五鎊十四西林五邊呢)。
--還息銀共六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九邊呢,還本銀統共計一百萬鎊(本、息銀總數共一百六十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鎊四西林九邊呢)。
遵將借用洋款分二十期應還本息銀數、日期,理合開折呈送察鑒。謹開:
第一期: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七月初七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計四個洋月;應交息銀一十三萬一千九百三十八兩零一分六厘三毫。
第二期:光緒十一年七月初八日起、至十二年正月十一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三期:光緒十二年正月十二日起、至七月十七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
第四期:光緒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十三年正月二十二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五期: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起、至六月二十六日止。除小建二日外,連閏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六期:光緒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十四年正月初三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七期:光緒十四年正月初四日起、至七月初七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八期:光緒十四年七月初八日起、至十五年正月十四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七萬七千零四十九兩一錢八分三毫。
第九期:光緒十五年正月十五日起、至七月十八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五萬一千七百五十六兩四錢四分二毫。
第十期:光緒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五萬一千七百五十六兩四錢四分二毫。
第十一期:光緒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起、至六月二十九日止。除小建三日外,連閏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二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兩七錢二毫。
第十二期:光緒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二萬六千四百六十三兩七錢二毫。
第十三期:光緒十七年正月初六日起、至七月初十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一十萬一千一百七十兩九錢六分一毫。
第十四期:光緒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十八年正月十五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一十萬一千一百七十兩九錢六分一毫。
第十五期:光緒十八年正月十六日起、至閏六月二十一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七萬五千八百七十八兩二錢二分一毫。
第十六期:光緒十八年閏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七萬五千八百七十八兩二錢二分一毫。
第十七期:光緒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十九年七月初二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五萬零五百八十五兩四錢八分。
第十八期:光緒十九年七月初三日起、至二十年正月初七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八錢八分五厘二毫,又應交息銀五萬零五百八十五兩四錢八分。
第十九期:光緒二十年正月初八日起、至七月十三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應交息銀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二兩七錢四分。
第二十期:光緒二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計六個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應還本銀五十六萬二千零六十兩九錢一分八厘八毫,又應交息銀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二兩七錢四分。
以上共應還本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以上共交息銀二百四十三萬三千五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九厘六毫:本息統計共銀六百三十六萬八千零零三兩五錢八分九厘六毫。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二(二九○九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報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已奉諭旨知道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為照本部堂於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由驛具奏「遵旨查覆台灣庫款情形」一折,當經抄稿咨呈在案。茲於本年三月初七日准兵部火票遞迴原折後開:『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除欽遵恭錄咨行外,相應恭錄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照欽遵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五(二九三四頁)。
戶部咨行閩省借款飭由各關攤還匯付並查詢日期及本息確數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等奏「閩省防務緊要,擬借洋款由各海關分年劃還」一折,光緒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交出到部。查大學士左(宗棠)擬借洋款四百萬兩,既據奏明共實借定規平銀三百九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合英金一百萬鎊),周年以九厘行息,自立約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銀一次,二十期本息一律清楚。由閩刊刷關票,應飭查照前數,分由閩海、江海、浙海三關勻撥;計閩海關勻本銀二百萬兩、息銀一百二十三萬七千零六十八兩三錢四厘四毫,江海關勻本銀一百二十萬兩、息銀七十四萬二千二百四十一兩一錢九厘三毫,浙海關勻本銀七十三萬四千四百二十六兩二錢三分、息銀四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七兩九錢四分五厘九毫:均交該洋商收執,作為保單。其勻還本息銀兩,各該關勻撥;如不足數,即就江、浙藩運各庫湊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閩匯總購鎊撥還。相應恭錄諭旨,飛咨欽差大臣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閩浙總督、福州將軍、兩江總督、福建巡撫、江蘇巡撫、浙江巡撫札行江海關監督、浙海關監督遵照即將分勻本息銀兩務須恪遵定限預先籌款,依期解交閩省,以便匯付;仍將撥解銀數、日期,先行項目報部。再,查本年六月二十九日先付息銀一次,究竟應付銀若干以及二十期本息付清系以何年月日為一期?並按期、按關撥還本息確數,均未據該大臣等咨報到部,本部無憑稽核;應並令即將應還本息銀數、日期逐一詳細開具清折,先行專咨送部,以憑核辦,毋稍遲延;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七(二九三五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平安」輪船及兵勇餉銀在澎湖被擄請與法使辯論放還電稿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於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六日,會列福州將軍、閩浙督部堂台銜電寄貴衙門「台灣停戰之文已遞,被留澎湖勇餉、船隻應請議還」一案。所有電稿,相應咨抄。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電稿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初六午時發)總署鈞鑒:密號。頃據彭楚漢等來電:『停戰之文,已派世職曾漢彬等搭「海龍」船赴淡水分別投遞,又派千總陳永興等搭「南澳」船赴台灣府投遞。「平安」船被擄,泊澎湖港內,有隨帶餉銀八千兩;聞勇起岸,法派法人看守』等因。查現既停戰、開封口,法何得擄人劫餉。應請貴署與法使辯論,迅速放還。並請代奏。棠、善、浚啟。御。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三九(二九三七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函陳提督孫開華密報朱道參案及輕棄基隆情罪
四月十七日(五、三○),欽差大臣左宗棠函稱:
敬啟者:宗棠去冬劾李彤恩一案,昨准石泉制軍抄咨省三中丞奏摺底稿,原以為公是公非,朝廷自有明見,毋庸再行申論。茲忽接孫賡堂軍門三月十一日密緘,似於其間頗有不平之處。究系如何情形,未敢逞私臆斷;事關重大,決不敢徒事緘默,轉紊是非。謹照錄密呈崇鑒,伏祈察奪。
敬請鈞安。左宗棠謹啟。
照錄孫提督開華來緘
敬密肅者:正月初一日,准劉爵撫院上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咨送十二月二十四日拜發會奏摺稿一件,內有附片參劾朱道守謨。雖其情節核與當時不符,祗緣業經拜發,遠隔重洋不能追回,且細閱其詞皆彼一人口氣,與開華頗不相干;故照來文書奏咨覆,未贊一辭。亦以當日情事,台北婦孺皆知,終當有人為之昭雪也。二月十六日,又准十五日咨送折稿一件。查系正月初六日拜發,為保李革守彤恩;不獨將滬尾戰功一筆抹殺,且欲將輕棄基隆之罪,硬坐防滬之人。比以軍務孔亟,滬防各營餉糈、槍械皆需取給於伊,未便與之齟齬,致有掣肘,轉誤大局;且以朝廷明聖,終難欺罔,是以隱忍至今。今幸海道已通,又得楊前部堂奉命查辦,想不難水落石出也。萬有明旨下問,開華即當據實直陳,以明輕棄基隆,非戰之罪。惟查折內語意,無非攘功飭過,恕己刻人。開華滬尾一戰,已沐殊恩;雖將士尚有未列剡章,無難從容辦。即基隆不復,迭奉嚴旨切責,亦無旁及開華之詞;知天高聽卑,聖人已有鑑別,毋庸再置一喙辨別是非。祗以怙過之文,轉謂恩憲敷陳失實。在公忠體國,早已契結明良;而勛望之隆,尤為振今爍古。即使橫加毀譽,亦如泰山攝土,無所損益其高。開華竊有慮者,以此風一開,將來尤而效之,必長欺君之漸,於國家關係實非淺鮮耳。謹將咨到折、片各稿並開華咨覆楊前部堂文稿,一併抄呈電鑒;而略陳梗概,以明其非。至其基隆退守及在艋飭縣雇夫搬運軍裝、餉項前赴新竹,商民罷市、聚眾阻止各情形,其耳而目之者,除紳民外,尚有統帶慶祥等營福寧鎮曹鎮、管帶恪靖巡緝營陳永隆與台北府陳守、基隆廳梁倅、艋舺營張參將現皆在防、在任,不難密檄行查。且有淡水縣張令雖已交卸,尚在省垣;實在情形,亦不難密詢而得也。
合肅密啟,再叩祟安。伏乞察鑒!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四四(一九四六頁)。
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咨報派遣差弁於家輝等偕洋員赴澎索還船隻並查探所載兵勇下落情況
四月二十二日(六、四),督辦福建軍務大臣左宗棠文稱:
案據台灣道劉璈稟稱:『敬稟者:「平安」輪船在鵝鑾鼻洋面被牽,所載干軍聞有三百餘人被害之事,奉欽憲楊函飭查探等因。職道遵派差弁於家輝、彭明德帶同前澎湖炮台洋人吶臣,裝作「平安」英船東管事,密雇民船赴澎湖查探該船勇實在下落。茲據彭明德暨洋人吶臣回郡,該洋人面稱:十五日早刻到澎,在媽宮炮台前停泊;被兵船攔阻,不准上岸。下午四點鐘,孤拔邀其往見;問以來作何事?該洋人托稱船東英人伊尹氐令其來探「平安」因何被拿,索還此船。孤拔似不甚理,只稱船在封界被拿,船上有兵勇七百餘名、炸藥四箱、現銀數千兩,須照敵國之兵辦理;俟和定再說。目下中國營官三、四人,船上大、二副及三百餘人已載至西貢;寫字一紙,交其銷差等語。並詢據差弁彭明德面稱:伊與差弁私偷上岸,假作販賣食物之人;一路查探,見有干軍二百餘人被擄作工,管束甚嚴,不能交言。訪之土人,雲該船裝載七百餘人,到澎時有數十人自行跳水;法人開槍,間有逃脫登岸者,亦有溺斃、被槍死者,然不知實數,恰無被殺三百餘人之事。澎港現泊法艦九艘,「平安」在內。聞有干軍一名鳧水逃至西嶼,於差弁業已往查等語。查此次該船被牽,員弁、勇丁均遭凌虐;聞之深堪發指!所幸和議粗定,而該船本懸英旗,且無裝載軍械;按公法,雖炸藥、餉銀有礙理論,或可設法索回。至孤拔所付洋人回信,譯出洋文,似不干涉船事;殊不可解。除俟查明該船如何闖界被拿並隨時再行續探外,理合將該差弁等所述詳細情形並洋文回信另錄清折,稟報憲台察核。再,薛丞樹輝在廈門得信,已電致原托出面租船東家現在香港英國訟師伊尹氏。故此次洋人吶臣赴澎,托稱伊尹氏差查,以便將來取索地步。合併聲明』等情。據此,查「平安」船被擄一案,早經電報在案;現在查其實情如此,相應密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清折
謹將派赴澎湖差弁等回稱查探「平安」輪船所載干軍現在情形緣由,錄呈憲鑒。
據差弁彭明德稱:『本月十三晚,由安平雇坐民船;是晚開船,十四下午到八罩。十五十點鐘到澎湖媽宮港內,見「平安」輪船尚在斯處;當即扮作本地百姓販賣食物,在岸上行走。所在法人紮營並炮台地方,俱不准百姓前往。只見干軍勇丁約有二百多人在該處搬運貨物及鐵板、木板等件,在做碼頭;干軍二名,即有法人一名手執洋槍、腰刀監督,不准與本地人說話:是以無從探問消息。明德隨即訪問本地百姓,據稱「平安」船上如何情形,俱未到過;因法人不准小船到伊船邊,是以該船上現在如何,委實不知。惟聞該船被牽有七百多人,到澎時有數十名自行跳水;法人開槍,其中間有逃脫者、亦有溺斃及被槍死者,然不知實數,恰未聞被殺三百餘名之事。有雲法人已將營官、大二副及勇丁三百餘名裝至西貢,或在基隆不定。見港內外共有法船九號,「平安」船在內。訪聞尚有干軍一名在西嶼地方,因當時跳水鳧在該處;現經於巡捕前往訪查矣。媽宮街上房屋,或被炮打、或被火焚,均屬縻爛;尚余幾間完好房屋,系法酋居住。協署尚好,亦系法酋修理居住,旗杆砍斷;並有法人在該處開基,修理碼頭道路。明德委因探聽不出實情,先行搭坐原船回台銷差是實』。
據前澎湖炮台炮手美國人吶臣回稱:『三月十三晚,從安平雇民船,同差弁於、彭兩位往澎湖。於十五早,到媽宮炮台前下碇。法兵船派小火輪,法弁一員、法兵七名身帶洋槍、腰刀上我民船搜查;即帶我去兵船上,問我從那裡來、來干何事?我說:「由香港到廈門、淡水、台灣府雇民船來。「平安」輪船東主伊尹氐派我來查問「平安」輪船為何被拿?何日何處拿的」?據法兵船主說,他不能答此話,須問孤拔;孤拔現在有病睡臥,須至下午方能會客。我又問「可准我上岸否」?他說「不能。一概人等皆不能上岸」。他就送我回民船,我即囑於、彭兩位私偷上岸。至下午六點鐘,於、彭回船。四點鐘時,法人又派小火輪來請我去見孤拔;見面,問我來作何事?我即將以上來意答他。他說:「「平安」輪船是在封禁界內拿的,船上有兵勇七百名、炸藥四箱、現銀數千兩,餘外別無軍裝」。我又問他「所拿之人,將來作何辦法?如果此刻可放,我即雇一輪船來載回去如何」?孤拔說:「不能;所拿之人,須照敵國之兵辦理。俟和好後,自然放回。眼下有三百餘名已解去西貢,其餘在澎湖做工。船主已教其立誓,放其回廈門去矣;隨時傳諭可到。尚有中國營官三、四人及船上各副人等,亦解去西貢。「平安」船將來應作何辦法,此刻不能定奪。此次已第二次拿獲,不便輕放」。我問他別的話,他一概不回答。我說:「我的東主定要照公法索還此船」。他亦不答。我說:「爾不答應,教我回去如何回報東主」?他即寫字一張,交我回去銷差』。
敬啟者:管帶東洋水師輪船副將某文憑已到澎湖媽宮口,請撤澎防;並已出示撤去台灣已經封取各境內兵勇矣。意學日寄。
公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號--即華曆本年三月十五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五四(二九六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折稿並條約副本
四月二十八日(六、一○),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照本大臣會同刑部尚書錫、鴻臚寺卿鄧,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
除恭折具奏,將條約正本咨送軍機處進呈御覽外,相應將畫押鈐印條約副本中國文、法國文各一分咨送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奏稿
奏為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欽奉三月初六日上諭:『本日已有旨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使臣辦理詳細條約事務;並派錫珍、鄧承修前往天津,會同商辦。法使巴德納不日到津,所有應議事宜關係重大,李鴻章務當與錫珍、鄧承修會同詳細妥籌,臨機因應;與法使據理辯論,毋得意存遷就,總期無傷國體、不貽後患。仍隨時奏明,請旨遵行』等因,欽此。仰見聖謨閎遠,訓示周詳;曷任欽悚!臣錫〔珍〕、臣承〔修〕陛辭後,於三月初十日抵津會晤臣鴻〔章〕密商詳細條約,業由總理衙門王大臣飭總稅務司赫德與巴黎法外部電商辦理。巴德納至津,彼此拜晤,初未談及公事。三月十六日,接奉醇親王、禮親王、慶郡王公函,以赫德面交法都所擬詳約十條,皆本上年津約之意略有出入,現酌改數處,屬臣等再行酌度具覆;臣等當據管見臚陳去後。嗣迭准慶郡王等密函:歷次刪改辯論之處甚多,均隨時進呈御覽,遵旨酌辦。三月二十九日,先將第一、三、四、七、八、九共六條,彼此均允照辦。四月初三、初六等日,復將第五、六條核訂,先後抄交臣等與巴德納督同中、法翻譯官詳確考究,講解文義;間有不符,復函請王大臣與赫德、丁韙良等妥細校正,寄由臣等與巴德納面定,仍請總理衙門隨時奏進,請旨遵行。四月十九日,第二、十兩條亦經法電遵改;巴德納譯送臣等,又緘請慶郡王令赫德、丁韙良另譯進呈。二十三日,奉電旨:『此次議約往返電商各條,均尚得體。本日披覽改定第二、第十兩條,亦最妥協。著李鴻章等再將各條詳加核對,如意義相符、並無參錯,即著定期畫押』等因,欽此。臣等復與巴德納面商,覆加核定;隨即電奏在案。該使屢催剋期畫押,訂於四月二十七日齊集公所,將中、法文四分會同校對無訛,均各畫押、鈐印竣事,彼此各存正、副本二分。竊維中、法兩國為越事戰爭數年,勝負互見。今乘諒山大捷之後,皇威震懾,薄海同欽;法都既有悔禍之誠,中土亦可藉收戢兵之益。仰蒙皇太后、皇上堅持定見,杜要求之詭謀、擴懷柔之大度;諸王大臣和衷匡弼,實力贊襄。自本年正月迄今,往復辨折,煞費經營;遂得定艱危於俄頃、躋舉世於平康,實天下臣民之福。臣等從事其間,稟承廟謨隨機因應,幸無隕越;斷不敢稍有草率,致貽後悔。此後惟冀總理衙門暨滇、粵各督撫臣恪遵條約,分晰籌辦;慎固封守,聯絡邦交:庶可防患於未萌、相安於無事耳。謹將條約正本封送軍機處進呈,恭候批准,以便屆時互援;其副本,咨送總理衙門查核。臣鴻〔章〕原奉全權大臣諭旨一道,敬謹咨繳軍機處備查。
所有商辦法國詳細條約畫押竣事緣由,謹繕折由驛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施行。
再,臣錫〔珍〕、臣鄧承〔修〕即日起程回京復命。合併聲明。謹奏。
照錄與法國巴使會議改定條款
大清國大皇帝、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前因兩國同時有事于越南,漸致齟齬;今彼此願為了結,並欲修明兩國交好、通商之舊誼,訂立新約,期於兩國均有利益。即以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訂「簡明條約」、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為底本。為此兩國特派全權大臣,會商辦理。大清國大皇帝欽差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刑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左翼世職官學事務、廂黃旗漢軍都統錫,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鴻臚寺卿鄧,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欽差全權大臣、賞給佩帶四等榮光寶星並瑞典國頭等北斗寶星、駐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巴特納,各將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均屬妥協。立定條約如左:
第一款:一、越南諸省與中國邊界毗連者,其境內法國約明自行弭亂安撫,其擾害百姓之匪黨及無業流氓悉由法國妥為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並禁其復聚為亂。惟無論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過北圻與中國邊界。法國並約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國與北圻交界各省境內,凡遇匪黨逃匿,即由中國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倘有匪黨在中國境內會合意圖往擾法國所保護之民者,亦由中國設法解散。法國既擔保邊界無事,中國約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於中國與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兩國應另行議定專條。凡中國僑居人民及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業者,無論農夫、工匠、商賈若無可責備之處,其身家、產業均得安穩,與法國所保護之人無異。
第二款:一、中國既訂明於法國所辦弭亂安撫各事無所掣肘,凡有法國與越南自立之條約章程或已定者、或續立者,現時並日後均聽辦理。至中、越往來,言明必不致有礙中國威望體面,亦不致有違此次之約。
第三款:一、自此次訂約畫押之後起,限六個月期內,應由中、法兩國各派官員親赴中國與北圻交界處所會同勘定界限。倘或於界限難於辨認之處,即於其地設立標記,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標處所或因北圻現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兩國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見不合,應各請示於本國。
第四款:一、邊界勘定之後,凡有法國人民及法國所保護人民與別國居住北圻人等欲行過界入中國者,須俟法國官員請中國邊界官員發給護照,方得執持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國者系中國人民,只由中國邊界官員自發憑單可也。至有中國人民欲從陸路由中國入北圻者,應由中國官、法國官發給護照,以便執持前往。
第五款:一、中國與北圻陸路交界,允准法國商人及法國保護之商人並中國商人運貨進出。其貿易限定若干處及在何處,俟日後體察兩國生易多寡及往來道路定奪,須照中國內地現有章程酌核辦理。總之,通商處所在中國邊界者,應指定兩處:一在保勝以上、一在諒山以北,法國商人均可在此居住;應得利益、應遵章程,均與通商各口無異。中國應在此設關收稅,法國亦得在此設立領事官;並領事官應得權利,與法國在通商各口之領事官無異。中國亦得與法國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鎮揀派領事宜駐紮。
第六款:一、北圻與中國之雲南、廣西、廣東各省陸路通商章程,應於此約畫押後三個月內,兩國派員會議,另定條款附在本約之後。所運貨物,進出雲南、廣西邊界應納各稅,照現在通商稅則較減;惟由陸路運過北圻及廣東邊界者,不得照此減輕稅則納稅。其減輕稅則,亦與現在通商各口無涉。其販運槍炮、軍械、軍糧、軍火等,應各照兩國界內所行之章程辦理。至洋藥進口、出口一事,應於通商章程內定一專條。其中、越海路通商,亦應議定專條;此條未定之先,仍照現章辦理。
第七款:一、中、法現在立約,其意係為鄰邦益敦和睦,推廣互市。現欲善體此意,由法國在北圻一帶開闢道路,鼓勵建設鐵路。彼此言明:日後若中國酌擬創造鐵路時,中國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其招募人工,法國無不盡力勷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視此條係為法國一國獨受之利益。
第八款:一、此次所訂之條約內所載之通商各款以及將訂各項章程,應俟換約後十年之期滿方可續修。若期將滿六個月以前,議約之兩國彼此不預先將擬欲修約之意聲明,則通商各條約章仍應遵照行之,以十年為期;以後仿此。
第九款:一、此約一經彼此畫押,法軍立即奉命退出基隆,並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畫押一個月內,法兵必當從台灣、澎湖全行退盡。
第十款:一、中、法兩國前立各條約章程,除由現議更張外,其餘仍應一體遵守。至此次條約,現由大清國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國大伯理璽天德批准後,即在中國京都互換。
光緒十一年四月□□日、公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五七(二九六六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與法使議定雙方釋還俘擄兵勇並寬免因案牽涉人等片稿
四月二十八日(六、一○),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為照本大臣於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天津行館由驛附奏「照會法國使臣將前次「平安」輪船官兵全數釋回,法使請將廣西生擒法國弁兵交還並將因案牽涉之張志瀛等寬免查究」一片。除俟奉到諭旨另行恭錄咨行外,相應抄片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片稿
再,臣鴻〔章〕前准左宗棠、楊昌浚電稱:『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國兵船在台灣琅嶠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將所載楊岳斌干勇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送西貢安置;請向法使追索』等語;臣面商巴德納,該使謂『此事尚在兩國未停戰以前;西國戰例,凡彼此損傷人貨,均不賠補。若俘獲兵民,可互交還;但須和約定後再議。聞廣西軍營亦有擒獲法國官兵數人,應懇發還互換。又蘇州提訊賣給法船食物之人並被控之法館幕友張志瀛等,均請釋放,以敦睦誼』等情。臣查兩國和約既定,在交戰時俘獲弁兵及因戰事查拿之人一體釋放,皆系萬國公法所應行。臣因於詳約畫押之先,備具照會囑將前次拿獲「平安」輪船之官兵全數釋回,其攜往西貢者即交便船載回澎湖,由閩浙督臣派員往澎湖領取;該使照覆允辦,並請將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一律釋回。其意即指春間桂軍生擒者。又稱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乞恩寬免追究。其意即指上海張志瀛等案也。相應請旨飭下左宗棠、楊昌浚等,即派妥干大員赴澎湖會商法國兵官,索還前次截擄之弁勇;其由西貢載回弁勇船費若干,如該兵官求補,可由閩省籌給。並請旨飭下護廣西撫臣李秉衡,將前此生擒法國弁兵照數押交越境法國官兵查收;仍懇恩飭兩江督臣、江蘇撫臣將前此因案牽涉之張志瀛等一併〔寬〕免追究,以廣皇仁而示大信。以上各節,可否均由電報轉達,俾昭迅速?謹照抄臣與巴德納往復照會稿,咨送軍機處備查;伏祈聖鑒,訓示施行。謹附片具奏。
照錄清折
照錄給法國巴使照會
為照會事。照得本年二月二十六日貴國兵船在台灣琅嶠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將該船所載中國弁兵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半載送西貢安置等情。查各國公法,凡戰時所俘獲兵士,俟和議定後,仍即交還。茲中、法和約業經訂定,應請貴大臣篤念友誼,轉致貴水師提督即將前次拿獲「平安」輪船之官兵七百餘人,全數釋回;其攜往西貢者,亦即交便船載回澎湖。本大臣當咨會閩浙督部堂楊,就近派員前往澎湖領取。諒貴國必能體彼此和好之忱,迅速施行。相應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見覆。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照錄法國巴使照覆
為照覆事。接准貴大臣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照會內開:『法國兵船截奪「平安」輪船所載中國弁兵,應請轉致釋回』等因前來。查我國家想中國內地若遇有拿獲法國兵弁等,則貴國必定一律釋回;即已達致,無不應允。所請惟願於互交拿獲弁兵之餘,按照各國公法,一面亦由貴國將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一體寬免追究。諒貴國必願我兩國前者參差、日後無留遺蹟,即能體諒此和好之忱,亦樂而施行;希即見覆可也。為此照覆。須至照會。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公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八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五八(二九七三頁)。
軍機處交出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法使議定雙方釋還俘擄兵勇並寬免涉嫌人等抄片
四月二十九日(六、一一),軍機處交出北洋大臣李鴻章抄片稱:
再,臣鴻章前准左宗棠、楊昌浚電稱:『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國兵船在台灣琅嶠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將所載楊岳斌干勇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送西貢安置;請向法使追索』等語。臣面商巴德納,該使謂『此事尚在兩國未停戰以前;西國戰例:凡彼此損傷人貨,均不賠補。若獲兵民,可互交還;但須和約定後再議。聞廣西軍營亦有擒獲法國官兵數人,應懇發還互換;又蘇州提訊賣給法船食物之人並被控之法館幕友張志瀛等,均請釋放以敦睦誼』等情。臣查兩國和局既定,交戰時擄獲弁兵及因戰事查拿之人一體釋放,皆系萬國公法所應行。臣因於詳約畫押之先,備具照會囑將前次拿獲「平安」輪船之官兵全數釋回,其攜往西貢者即交便船載回澎湖,由閩浙督臣派員往澎湖領取;該使照覆允辦,並請將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一律釋回。其意即指春間桂軍生擒者。又稱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乞恩寬免追究。其意即指上海張志瀛等案也。相應請旨敕下左宗棠、楊昌浚等,即派妥干大員赴澎湖會商法國兵官,索還前次截擄之弁勇;其由西貢載回弁勇船費若干,如該兵官求補,可由閩省籌給。並請旨敕下護廣西撫臣李秉衡,將前次生擒法國弁兵照數押交越境法國兵官查收;仍懇恩敕兩江督臣、江蘇撫臣將前此因案牽涉之張志瀛等一併寬免追究,以廣皇仁而示大信。以上各節,可否均由電報轉達,俾昭迅速?謹照抄臣與巴德納往復照會稿,咨送軍機處備查;伏乞聖鑒,訓示施行。謹附片具奏。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軍機大臣奉旨:『已有旨。欽此』。
照錄抄折
照錄法國全〔權〕大臣巴德納照覆
為照覆事。接准貴大臣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照會內開:『法國兵船截奪「平安」輪船所載中國弁兵,應請轉致釋回』等因前來。查我國家想中國內地若遇有拿獲法國兵弁等,則貴國必定一律釋回;即已達致,無不應允所請。惟願於互交拿獲弁兵之餘,按照各國公法,一面亦由貴國將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一體寬免追究。諒貴國必願我兩國前者參差、日後無留遺蹟,即能體諒此和好之忱,亦樂而施行;希即見覆可也。為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公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八日。
照錄給法國全權大臣巴德納照會稿
為照會事。照得本年二月二十六日貴國兵船在台灣琅嶠洋面截奪「平安」輪船,將該船所載中國弁兵七百餘人帶往澎湖,聞已分半載送西貢安置等情。查各國公法:凡戰時所俘獲兵士,俟和議定後,仍即交還。茲中、法和約業經訂定,應請貴大臣篤念友誼,轉致貴水師提督即將前次拿獲「平安」輪船之官兵七百餘人,全數釋回;其有攜往西貢者,亦即交便船載回澎湖。本大臣當咨會閩浙督部堂楊,就近派員前往澎湖領取。諒貴國必能體彼此和好之忱,迅速施行。相應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見覆。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六四(二九八四頁)。
軍機處交出李鴻章等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抄折
四月二十九日(六、一一),軍機處交出李鴻章、錫珍、鄧承修等抄折稱:
為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欽奉三月初六日上諭:『本日已有旨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使臣辦理詳細條約事務』等因,欽此。仰見聖謨閎遠,訓示周詳;曷任欽悚。臣錫珍、臣承修陛辭後,於三月初十日抵津會晤臣鴻章密商詳細條約,業由總理衙門王大臣飭總稅務司赫德與巴黎法外部電商辦理。巴德納至津,彼此拜晤,初未談及公事。三月十六日,接奉醇親王、禮親王、慶郡王公函,以赫德面交法都所擬詳約十條,皆本上年津約之意略有出入,現酌改數處,屬臣等再行酌度具覆;臣等當據管見臚陳去後。嗣迭准慶郡王等密函:歷次刪改辯論之處甚多,均隨時進呈御覽,遵旨酌辦。三月二十九日,先將第一、三、四、七、八、九共六條,彼此均允照辦。四月初三、初六等日,復將第五、八條核訂,先後抄交臣等與巴德納督同中、法翻譯官詳確考究,講解文義;間有不符,復函請王大臣與赫德、丁韙良等妥細校正,寄由臣等與巴德納而定,仍請總理衙門隨時奏進,請旨遵行。四月十九日,第二、十兩條亦經法電遵改;巴德納譯送臣等,又緘請慶郡王令赫德、丁韙良另譯進呈。二十三日,奉電旨:『此次議約往返電商各條,均尚得體。本日披覽改定第二、第十兩條,亦最妥協。著李鴻章等再將各條詳加核對,如意義相符、並無參錯,即著定期畫押』等因,欽此。臣等復與巴德納面商,覆加核定;隨即電奏在案。該使屢催剋期畫押,訂於四月二十七日齊集公所,將中、法文四分會同校對無訛,均各畫押鈐印竣事,彼此各存正、副本二本。竊惟中、法兩國為越事戰爭數年,勝負互見。今乘諒山大捷之後,皇威震懾,薄海同欽;法都既有悔禍之誠,中土亦可藉收戢兵之益。仰蒙皇太后、皇上堅持定見,杜要求之詭謀、擴懷柔之大度;諸王大臣和衷匡弼,實力贊襄。自本年正月迄今,往復辨折,煞費經營;遂得定難危於俄頃、躋舉世於平康,實天下臣民之福。臣等從事其間,稟承廟謨隨機因應,幸無隕越;斷不敢稍有草率,致貽後悔。此後惟冀總理衙門暨滇、粵各督撫臣恪遵條約,分晰籌辦;慎固封守,聯絡邦交:庶可防患於未萌、相安於無事耳。謹將條約正本封送軍機處進呈,恭候批准,以便屆時互換;其副本,咨送總理衙門查核。臣鴻章原奉全權大臣諭旨一道,敬謹咨繳軍機處備查。
所有商辦法國詳細條約畫押竣事緣由,謹繕折由驛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施行。
再,臣錫珍、臣鄧承修即日起程回京復命。合併聲明。謹奏。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軍機大臣奉旨:『依議。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六五(二九八七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呈二月分歷奉電旨並先後電奏原文及與總署往來電信清折
五月初二日(六、一四),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竊照本部堂於光緒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附片具奏「本年二月分歷奉電旨並先後電奏原文及與總理衙門往來電信錄折分咨」一片。相應抄錄片奏稿並錄具清折三扣,備文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
照錄抄折
再,臣歷次欽奉電旨並電奏原文及與總署往來電信,前經奏明分作三項繕具清折,徑行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並聲明嗣後按月一面奏報、一面咨送,以備稽考。奉旨:『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已送至本年正月底止在案。除會銜電奏、電信非臣衙門主稿未經開列外,茲將本年二月分歷奉電旨並電奏、電信分繕清折,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如間有〔□〕義舛誤,即咨照更正;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照錄清折
謹將光緒十一年二月分歷次與鈞處來往電信匯繕清折,敬呈鑒核。計開:
二十五日,接鈞處來電:『............(略)』。
二十九日,接鈞處來電:『密號。法定初一撤封口,商船即可至台;停戰之信,即派員附輪前往知照楊、劉、孫各營遵照勿誤。勘』。
二月初四日,發電鈞處:『.........(略)』。
二十二日,發電鈞處:『密號。閩口封港未久,法船又占澎湖;各口戒嚴。美領事遽以向泊口內之兵輪,堅請調換,從支港進出;實不顧中國自保疆土之道。彼聲稱要報駐京公使;謹先陳明,請速照知美公使核飭領事遵照。棠、善、浚叩。養。第二號』。
謹將光緒十一年二月分歷次電奏原文匯繕清折,敬呈鑒核。計開:
二月十一日發電鈞處:『密號。奉虞電:諭旨飭洋款未到之先,妥籌別款等因;敬悉。查本年正月起已匯解台北銀八萬三千餘兩、又採辦銀五千五百兩,又匯兌台南銀九千餘兩。現省中庫局空虛;洋款因滙豐行要換合同,且須候英使知照,未交銀。惟廈門尚有存款,即催令趕緊匯解。祈代奏。棠、浚同叩。尤。第五號』。
謹將光緒十一年二月分歷次欽奉電旨匯繕清折,敬呈鑒核。計開:
二月初六日,接鈞處來電:『密號。本日奉旨:「李鴻章電奏廈門葉文瀾初三來電:暖暖村接仗,我營被法占踞,退扎六、七堵;兩軍傷死甚多等語。著左宗棠等將詳細情形查奏。楊岳斌著迅赴台北會剿。刻下法艦游弋江、浙洋面,閩省自應趁此運兵、運械;楊岳斌所部及程文炳一軍,著左宗棠、楊昌浚遵迭諭嚴催迅即渡台,飭屬將僱船等事妥速辦理,毋再遲干咎。欽此」。魚』。
初八日,接鈞處來電:『密號。本日奉旨:「劉銘傳奏請飭督臣籌濟大批餉銀等語;台北存餉,二月底即將用竣。前據左宗棠等電奏,已飭籌解;俟洋款借到,再撥大批匯濟。著該大臣等於洋款未到之先,妥籌別款,隨時接濟,毋任缺乏。欽此」。即轉咨劉撫。虞』。
十八日,接鈞處來電:『密號。本日奉旨:「據左宗棠等轉電正月十九等日台軍戰敗情形,月眉山一帶營壘均為法踞等語。劉銘傳督師禦寇,未能力遏凶鋒,實為怯懦;著即督飭各軍力圖防剿,迅復舊壘、進取基隆,立功贖罪。倘再不能愧奮,定即嚴懲不貸。所需軍械、棚帳,著曾國荃飭令邵友濂、龔照瑗迅速購備運往卑南。楊岳斌當速赴台北,合力剿辦。程文炳仍趕緊覓船東渡。吳安康參案,照部議革職,仍留營效力;曾國荃即飭妥帶師船,勉圖自贖。其「澄」、「馭」兩船失事實在情形,著曾國荃懍遵前旨,確查參辦。欽此」。即轉知劉撫、楊前督。筱』。
二十一日,接鈞處來電:『密號。本日奉旨:「劉銘傳電奏軍火、器械搜發一空,毛瑟槍子、餉項二事最急;若無接濟,兵必潰散等語。台防餉械萬分緊要,左宗棠督辦全閩軍事,援台為目前至急之務;楊昌浚職任兼圻,尤屬責無旁貸。著即迅撥大批餉項,設法匯解;並將毛瑟槍子趕緊運濟。李鴻章、曾國荃飭邵友濂、龔照瑗速購槍械等件運往。劉銘傳務當盡心布置,實力防剿,不得藉詞諉卸。楊岳斌現抵何處?著遵前旨迅赴台北,合力剿辦。該前督所部及程文炳一軍,趕緊渡台;並著左宗棠等籌撥餉械帶往,勿任徒手到防,無裨軍事。聞澎湖被踞,確否?著左宗棠等查奏。欽此」。即轉咨楊、劉。效』。
二十三日,接鈞處來電:『密號。本日奉旨:「法人現來請和,於津約外別無要求;業經允其所請。約定:越南宣光以東,三月初一日停戰;十一日華兵拔隊撤回,二十一日齊抵廣西邊界。宣光以西,三月十一日停戰;二十一日華兵拔隊撤回,四月二十二日齊抵雲南邊界。台灣定於三月初一日停戰,法國即開各封口:已由李鴻章分電沿海、雲、桂各督撫如約遵行矣。惟條款未定之前,仍恐彼族挾詐背盟,伺隙卒發,不可不嚴加防範。著傳諭沿海各省將軍、督、撫並雲南、廣西、督撫及各路統兵大臣督飭防軍,隨時加意探察、嚴密整備,毋稍疏懈;是為至要。欽此」。養。即轉電台灣』。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六八(二九九三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送給法國巴使相約釋回俘獲兵弁並免究濟法紳民
五月初二日(六、一四),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查法國兵船截擄「平安」輪船所載中國弁兵前屬法使釋回一案,業經附片具奏並抄錄照會法使及法使照覆各稿咨送在案。旋於四月二十八日,欽奉電旨:飭即派員前赴澎湖,定期將擄去弁兵妥為收回等因,欽此。即於四月三十日,照覆法國巴使查照。相應將照覆稿抄送貴衙門,請煩查照備案。
照錄抄折
照錄給法使照覆
為照覆事。昨准貴大臣照稱:『法兵船截奪「平安」輪船所載中國弁兵,應請釋回。想中國內地若遇有拿獲法國兵弁等,則貴國必一律釋回;即已達致,無不應允所請。
惟願於互交拿獲弁兵之餘,按照各國公法,一面亦由貴國將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一體寬免追究』等因。准此,查貴國既允將前擄「平安」輪船弁兵七百餘人全數交還,則中國自應按照公法將廣西軍營拿獲法國弁兵交還,並上海與前釁有涉被控之張志瀛及前獲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一體寬免追究,共敦睦誼。經本大臣奏奉諭旨,飭即派員前赴澎湖,約定日期將擄去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七百餘人妥為收回;並著將約定之期電知廣西,將前獲法國弁兵送交越境法兵官收回;所有因案牽涉之張志瀛及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等,准其寬免查究等因,欽此。除俟貴大臣約定日期,何時可將「平安」輪船擄去之弁兵全數交還,本大臣即行派員前往收取;一面電知護理廣西巡撫李,屆時將拿獲法國弁兵送交越境。其江蘇因案牽涉之張志瀛及前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本大臣亦已電咨南洋大臣曾、江蘇撫部院衛轉飭欽遵妥辦,寬免追究。至於所有無論何國何色之人與前釁有涉者,彼此均應照公法一體寬免。相應照覆貴大臣查照。須至照會者。
光緒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發。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二(三○○○頁)。
閩浙總督楊昌浚咨報法船在台轟擊民船殘虐情形經英國施領事轉報駐京英使照覆情形
五月初二日(六、一四),閩浙總督楊昌浚文稱:
據台灣道劉璈稟稱:『上年十一、十二等月間,法輪在台南海口轟擊民船殘虐情形,先後照會駐台英國施領事,請為詳報英國駐京大臣查轉各國外務大臣以持公論;一面報明憲鑒在案。茲准施領事照會:業將前事代為詳報;今奉駐京大臣批覆內開:法兵前因重封台灣口岸荼毒中民,如此殘忍,聞之不勝代為憐慘。本大臣業將該領事所詳各情並法兵毀壞民業、殺傷民命,實乃動惑人心、啟疑肇釁,幾致地方官難施彈壓之處,咨會外務大臣在案。茲本大臣已悉全台人民優待局外若此敦睦和好,既為欣悅不勝;又悉台澎道劉保護西人若此周到,復為感激無盡。特札該領事備文轉申謝悃等因。奉此,合就虔備照會,恭謹道謝;即希查照鑒查等由到道。准此,理合稟報查核』等情。據此,查此案前據該道具詳,當經照錄咨呈在案。據稟前情,除咨呈軍機處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三(三○○一頁)。
咨行南洋大臣曾國荃等抄送中法新約
五月初三日(六、一五),行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北洋大臣李(鴻章)在天津行館會同刑部尚書錫(珍)、鴻臚寺卿鄧(承修)與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相應照抄新約,咨送貴大臣查照可也。
同日行欽差大臣、福州將章、閩浙總督、福建巡撫、兩廣總督、雲貴總督、雲南巡撫、廣西巡撫、浙江巡撫、山東巡撫文均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四(三○○二頁)。
出使大臣許景澄函陳法政府議院對越事熊度等事並附譯報
五月初三日(六、一五),出使大臣許景澄函稱:
敬啟者:二月二十四日奉布德字十一號函,計已鑒入。法館自去秋預訂退租,扣至本年三月初一日滿期。現在會議雖定,未有「駐使設館」明文,無庸即議接租。惟全館器具、書籍等項另謀安置,又多周折;因屬日意格商之房主,暫行存寄,留洋仆看守,似尚兩便。
近日洋報迭述中國派員偕總稅司赴越定界,台、越兩地均已停兵,巴使到津議辦詳約;知和局漸可就緒。所快者,諒山大捷,法人震動;經此懲創始與定盟,建威消萌,庶幾可久。
茹酋當國二年,自與我決裂,漸於議院齟齬。蓋求照津約者,院員之本志;索取償押者,一人之私謀。繼而兵不得逞,籌費將罄;議員將更,乃廢然變計,冀自發自收,以謝國眾。駐德法使古瑟爾之探詢,亦即茹所授意,以為多方之圖。赫、金密議,院員初不聞知。故敗耗一至,嫉茹若仇;戎首交訾,崇朝解柄。跡其所為,可謂自貽之戚。法人以敗咎茹,非欲因敗梗和。赫、金成言,新舊外部受代,驟難接洽;且疑金權未足任事,故古使又有探詢之舉。新外部佛來西訥於畫押後尚有專電到華確詢,亦即此意。佛來前已兩任外部;光緒六年越事初起,劼侯與之辯論,即其人也。議院初允兵餉五十兆佛郎;諸部既定,復允一百五十兆。茹于越南之役,屢患費絀,苦院員之掣肘;乃挫敗之後,愈籌愈多。法俗囂動負氣,於此可見。西人謂外國籌費,系集通國財力以相挹注,或議加稅、或借國債;但慮議院之不允,無患經費之不供。就洋論洋,殆有然歟!德、法會議剛果河(亞加非利屬地)通商後,其交稍睦,茹與畢恩馬尤密相結好。畢之志欲甚大,好預他國交涉事而不居其名;此次屬外部勸和,固示與中國相關,或亦陰為茹地,初不料茹之一攻即去也。
英、俄議阿富汗界未決,俄、阿已在潘赤得接戰;英、俄各飭嚴兵,兩外部籌商時離時合,殊無定局。考潘赤得地,尚在阿境以外,去印度遠甚;英即全力相持,實為遠慮。英攻埃及亂黨,久未得手;而俄釁又開。義大利新據紅海口岸,與回人相攻。中亞美利加諸小國以議合眾不成,又復構兵。彼族蠻觸相爭,正無寧歲耳。
和蘭駐德使告知彼主春初患病,現未大痊,不能延賓成禮;近已函詢和外部,尚未得覆。通問之行,當稍酌緩。
鐵甲船奏摺遞迴,業已領到。海道弛禁,聞須在詳約定後;俟一得確音,謹遵旨趕速駛華,並隨時電商李傅相辦理。並以布聞。二月摘譯西報,附呈。
統此泐陳,順請台安。
照錄新報
乙酉二月初一日至初十日
正月二十七日,基隆法兵一千三百人與華兵交戰;自西三月初四至初七日,法兵死傷二百人。現華兵退往淡水。又法兵攻宣光,華兵計有二萬;法兵受傷不能任戰者四百六十三人。
(略)
鎮海小炮台被法船攻壞,孤拔擬進攻招寶山。
(略)
英廷電令在中國海各兵船齊集香港。
法提督戈拔調兵船封守粵之北海口。
法報論:『東京法兵雖得諒山,華兵時來覬攻;地廣力分,未易得手。基隆亦以兵少,僅能力守;然此地守之無益,聞戈拔決擬棄退台海。禁止運漕,計非不善;然中國能將運河修復,此策亦仍無用耳。現在暹邏又生事端,甚願政府詳慎籌之』。
巴黎來電:『聞中國李相現擬調處,法國亦思轉圜。德人論茹斐禮之意所以欲講和者,一以行軍無甚利益;二以議員將換,恐事局變動,欲早了結。又東京近時多雨,苦難進兵;特中國用意未能測度耳』。
法駐英公使照會英廷:凡自廣東以北各國商船運米前往,即以軍火論。
德商公請政府保護商務,免致虧累;畢思馬答言:『法人禁阻軍火,我商民稍有虧累,然未至極甚。至阻運糧米,此舉雖未合公法,但意在急於講和;局外諸國皆應聽其查禁,我國實有礙難保護之處。惟盼中、法早日完結而已』。
巴黎來電:『中國欽差所租使館將屆滿期,現立合同展限,可為中國願講和之據。按法館已於去秋退租,本年三月期滿。近由日意格與房主商定賠修款數,徑行付款,並於未租出前允將器具暫寄,繕立合同;傳聞誤為展限耳』。
(略)
二月十一日至二十日
法議員格來訥責詰茹斐禮不告國會,先與中國開戰,大不合理。茹答:『我國但欲中國照辦津約,無他意也』。
(略)
西三月三十一日法特開議院,茹斐禮到院,宣告諒山敗信,請國會允籌兵餉二百兆;眾員指茹詆罵。左黨長克來忙賽至堂前宣言:『現不必議籌餉事;我不知議院內有首相,但見一大罪犯在座而已』。眾撫掌稱善。又有議員里懷庸指茹云:『請大眾將此人定罪,再允兵餉』。茹不得已,現向伯理璽天德告退;各部尚書亦均罷職。溯茹斐禮於西八十年任戶部事,旋任教部事;屢經退位。至八十三年二月,始任首相兼外部,在任計及二年。
(略)
決議院先允兵餉五十兆,俟新相接任再議。兵部派步隊六營八千人、炮隊黑兵一大營,即日赴東京;租公司船九號為載兵之用。
法擬調駐德國公使古瑟爾為外部,茹斐禮將往義大利,訥格里也受傷漸愈。茹斐禮得中國來電:和議可成,惟退兵日期尚未議定。
(略)
巴黎報言:中國總稅司赫德奉國家命遺金登干南議和約,法允不索賠償,中國允照辦津約。禮拜二晚,茹斐禮得赫德回信可以定議。適有諒山之敗,事局倏變,不知若何。
(略)
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
孤拔電稱:『法船攻澎湖,奪馬港炮台』。法報言中、法和局,由金登干在英倫商議。金為赫德之副,中國畀以全權;其為法調處者,日意格也。
英報館人見曾侯,侯言:『總署亦願議和,但須立公平之約』。
(略)
法議院允籌兵費百五十兆佛郎,議員丕棱請急撤回越兵,伯德不從;言『此議於國體有傷』。
法得巴德諾電:金登干所議和約於西四月初三日畫押。
(略)
德報述中、法和約:一、以西四月初十日水陸停戰。二、中國粵營撤兵,以二十日為始,三十日盡退邊界;滇營以二十日停戰,三十日撤兵,五月初十日退盡。三、中國仍允去歲諒山恤項。四、中國允法于越南通商,照各口辦理。五、法國認中國有保護越南之權;惟俟照約退師後,方不查阻局外軍火。按法拉當報略同;惟法國不索賠款,無諒山恤費,中國允照最優待之國通商(又西友函述有「允照俄國陸路商約稅則」一語,因並記之)。
法以可爾西統二營兵萬人赴越;法相伯里桑宣言:『此次議和,惟求照行津約。若有不踐,願仍用兵力以爭所得利益之權』。
(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五(三○○三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與法使商定互還俘獲人員
五月初八日(六、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初七日,准法國巴公使函稱:『查本國駐泊上海、寧波海面各兵艦內現有前拿獲中國兵士一節,昨經本大臣面告貴大臣知悉,並電致本國水師提督劉請將詳細情形電覆。茲接回音,據稱「本提督所統帶兵船內,現有前獲中國人等四十餘名;其內二十二名系前在「威弗雷」輪船所截獲者。眾人已稟請本提督,准其在鎮海登岸放回」等語前來。本大臣准此,亦能照所請辦理,將該兵士人等實時交該口地方官收回。惟本大臣近聞雲南省現有俘獲法國兵士數人;理應一律由貴國轉飭該省大吏確查,若實有此項法兵,則應立即護送至北圻交法國兵官收回。本大臣甚望於見覆內聲明,此項諭旨業已頒發;並應將江蘇省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立即釋放,以昭公允。緣我國家如此辦理各事,諒貴國必能體查其心,顯系敦篤和衷;則貴國亦必欲將此辦法諾而施行矣。再,本國水師提督劉另有報稱:法兵船內前有拿獲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業經將該二十二名就近送回媽宮地方安置;一俟貴大臣派員到澎湖後,例應照前議與「平安」輪船之弁兵一併交收為妥。此布,希即見覆』等因到本大臣。准此,除電奏並函覆巴使外,相應咨報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七九(三○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法兵撤離基隆並雙方交換所俘弁兵
五月初十日(六、二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初八日,准法國巴公使函稱:『適接本國水師提督李電稱:「媽宮地方,現有前獲中國兵士四百餘名;俟中國委員到澎湖時,即交收回。另有前送至西貢者二百五十名,本提督前接貴大臣電咨後,業經電咨南圻總督將該華兵二百五十名迅速送回澎湖,迄今不日即可全到矣。再,基隆又有前獲中國兵丁約計一百人,俟我法兵已撤後,立即釋放。至我基隆撤兵一事,速能見成;諒於五月初九日即可撤盡」等因前來。本大臣准此,相應函致貴大臣轉達總理衙門;並請於今日電致廣西大吏:將所有拿獲法國弁兵立即護送至北圻,面交邊界就近之法國兵官收回為要』等因到本大臣。准此,除電咨廣西巡撫將前獲法弁兵九人送交北圻法兵官查收外,相應咨報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抄單
計開:
澎湖四百餘名,中國委員到時即交。
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即到澎湖。
基隆一百名,在基隆釋放。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八二(三○二三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中法互釋俘虜及寬免牽涉紳民等事已咨各疆吏照議核辦並派員赴澎點收交還人員
五月初十日(六、二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案查法國輪船截擄「平安」輪所載中國弁兵七百餘名,前經因中、法和約已定,照會法國巴公使全數釋回;旋准照覆允辦,並請將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一律釋回暨將江蘇因案牽涉之人釋放等因。當經本大臣奏奉諭旨:『著李鴻章迅派委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約定日期,將擄去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七百餘人妥為收回。其中如有被傷害者,必須與之理論。並著將約定之期,電知李秉衡將前獲法弁兵九人屆期派員送交越境,交法兵官收回。至因案牽涉之張志瀛及前獲賣給法船食物之民人等,准其寬免追究。一俟「平安」輪船弁勇送回時,即行釋放;著曾國荃、衛榮光遵照辦理』等因,欽此。欽遵在案。
五月初七日,准法國巴公使來函:『接本國水師提督電稱:「吳淞、寧波兵船,有前獲華人四十餘名,內二十二名系在「威佛利」輪船截獲者,准即釋放;在鎮海登岸,交該口地方官收回。另有拿獲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送回馬公安置;俟派員到澎湖後,與「平安」輪船弁兵一併交還。請將江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立即釋放;雲南俘獲法國兵士數人,查明即護送北圻交法兵官收回』。初八日,又准巴公使函稱;『接水師提督李士比電:「法兵准於初九日退出基隆,前截獲「平安」輪船弁兵在基隆百名,已就近釋放;其在澎湖四百餘名及運往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回澎),俟中國委員到,即交還」。請速致廣西將前獲法弁兵九名,送交北圻法兵官查收』。同日,又准巴公使函稱:『適接本國水師提督李電稱:「馬公地方,現有前獲中國兵士四百餘名;俟中國委員到澎湖時,即交收回。另有前送至西貢者二百五十名,業經電致南圻總督迅速送回澎湖,不日即能全到。再,基隆前獲中國兵丁約計一百人,俟法兵撤後,立即釋放」』各等因到本大臣。准此,除電致廣西撫院將前獲法弁兵九人送交北圻法兵官查收,又電致南洋大臣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釋放,又電致雲貴督部堂查明拿獲法兵準備交還,又電致浙撫部院、提督飭即收回華人二十二名外,所有收取「平安」輪船弁兵事宜,應派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津海關副稅司馬士即乘「利運」輪船先赴廈門,並咨請彭提督遴派熟識干軍妥幹員弁會同羅中書、馬副稅司前往澎湖與法兵官約定日期,將前擄「平安」輪船弁兵四百餘名並由西貢送到弁兵二百五十名、又法國兵船另獲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人,按名收回;即一面將日期人數情形由電稟聞,一面仍由「利運」輪船載赴廈門交彭提督點驗清楚,再由彭提督分別運送安插。其中如有被傷害者,務須遵旨與法兵官理論,勿任稍有短少。該員等俟按名收回交與彭提督後,即乘原船回津銷差。
除札飭該中書等遵照前往妥辦並電奏暨分咨外,相應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八三(三○二四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覆法國巴使允釋回法俘並寬免因案牽涉紳民函稿
五月初十日(六、二二),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初七、初八等日連接法國巴公使來函,以各處所獲中國弁兵允即分別交回,並請將雲南、廣西軍營俘獲法國兵士立即護送北圻交法兵官收回及蘇省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即行釋放,以昭公允等情;均經咨報在案。現由本大臣函覆巴公使。相應將函稿抄送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抄折
照錄覆法國巴大臣函
敬覆者:連奉五月初七、八日來函,以駐泊上海、寧波各兵艦內前有拿獲中國人四十餘名,內「威弗利」輪船二十二名,准即鎮海登岸放回。又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已送回媽宮安置;俟派員到澎湖後,與「平安」輪船之弁兵一併交收。又水師提督李電稱:媽宮地方有前獲中國兵士四百餘名,另有送至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全到;又基隆中國兵丁約計一百人,俟法兵撤後立即釋放。至基隆撤兵,於五月初九日即可撤盡。惟聞雲南有俘獲法兵數人,請轉飭確查;若有其人,應護送至北圻交法兵官收回。並請將江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立即釋放,其廣西拿獲法國弁兵即送至北圻交就近之法國兵官收回各等情。准此,具見貴國實心敦睦,悉照公法辦理;貴大臣與水師提督李、劉厚待中國兵民,允即如數交還,感謝曷已!本大臣立即電報總理衙門轉奏大皇帝,欽奉諭旨電飭雲貴督部堂岑查明,如有拿獲法國兵士,準備送還;並令江蘇省將因案牽涉之張儉齋等即行釋放。本大臣並已電致護理廣西撫院李,將前此所有拿獲法國弁兵護送至北圻交邊界就近之法國兵官收回,庶昭公允。至澎湖現有中國弁兵四百餘名及西貢送回二百五十名,又寧波各兵艦內有拿獲台灣、澎湖人二十二名,亟應派員前往收取;本大臣已派中書羅臻祿、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即日乘「利運」輪船馳赴澎湖面商水師提督李,請其全數點交收回。尚希貴大臣諄囑李提督照約妥辦,以全睦誼為荷。
專此布置,順頌台祺。名另具。正月初九日。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八四(三○二六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基隆法兵已撤釋回俘虜並允勿壞法兵墳墓暨催華兵迅離越境
五月十二日(六、二四),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光緒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准法國巴公使照會內開:『頃接准本國水師提督李電,以基隆駐兵已於公曆六月二十一日--即中五月初九日一律撤盡;並會晤該國統領時,即將前獲之中國兵士一百一十二名(均系伊等先行稟請在台北釋放者)面交點收,一面由統領面允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勿致損壤。惟此事本大臣希由貴國嚴飭該地方官弁等,日後均應恪遵辦理。且我國家於尚未期滿之時,即先將基隆軍兵如此迅速撤退,實系存心照約、意篤衷和之明據。所深願者,乃貴國亦能同心照辦,迅催劉永福即速退出北圻。倘或萬一尚有中國官軍不按照兩國前議而仍留駐北圻者,理應一體速行撤回,以昭大信。為此照會,希即見覆』等因到本大臣。准此,除已電奏並分別飛咨外,相應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轉飭照約辦理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九一(三○三八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覆法國巴使允保護基隆法兵墳墓並速撤越地華兵照會稿
五月十四日(六、二六),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昨准法國巴公使照會內開:『基隆駐兵一律撤盡,前獲中國兵士一百一十二名面交基隆統領點收。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應飭勿致損壞;並迅催中國官軍及劉永福即速退出北圻,以昭大信』等因。業經電奏並分咨轉飭辦理在案。現由本大臣照覆巴公使,相應抄錄照覆稿咨送貴衙門,請煩查照轉飭辦理施行。
照錄抄折
照錄給法國巴使照覆
為照覆事。昨准貴大臣照會:『基隆駐兵已於五月初九日一律撤盡,並將前獲中國兵士一百十二名面交基隆統領;面允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勿致損壞。惟此事希由貴國嚴飭該地方官弁等,日後均應恪遵辦理。且我國家先將基隆軍兵迅速撤退,所深願者貴國亦能同心照辦,迅催劉永福即速退出北圻。倘萬一尚有中國官軍不按照兩國前議仍留駐北圻者,理應一體速行撤回,以昭大信』等因。准此,查基隆駐兵既於五月初九日一律撤盡,足征貴國實心和好之明據。並蒙將前獲中國兵士一百十二名,由水師提督李面交該處統領點收。所有基隆前斃法兵之墳墓,自應飭該地方官弁等日後代為保護,勿致損壞;本大臣已咨行閩浙總督部堂楊、福建巡撫部院劉轉飭遵辦。至雲南官軍及劉永福等亟應退出北圻,迭奉我大皇帝諭旨嚴飭雲貴總督部堂岑一律撤回邊界,不准託詞遷延等因;均經本大臣欽遵轉電廣西龍州速遞前去,亦可謂中國朝廷同心照約辦理之明據。惟越境西北一帶道遠多梗,文報阻滯;前次稅務司吳得祿送信,無路可通,系貴大臣及北圻統兵大員所共知。今改由龍州轉至雲南開化、蒙自而達保勝,既無電報、又皆山僻之徑,文書實不易速達。然稍遲,亦必遞到。岑督部堂接奉諭旨後,亦必將所部雲軍及劉永福各營剋期一體速行撤回,以符和約而昭大信;貴國家與貴大臣可無疑慮也。為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法國欽差全權大臣巴。
五月十三日發。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六九六(三○四二頁)。
福州將軍穆圖善咨呈光緒十年七月至十二月曆次電旨及電奏清折
五月十五日(六、二七),福州將軍穆圖善文稱:
本將軍於本年四月初八日,附片馳奏「歷次欽奉電旨及電奏月日案由」一片。相應抄錄原片,備造清折咨送。為此咨呈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清折
謹將本將軍長門行營迭次電奏各日期事由開列清折,咨呈察核施行。須至折者。計開:
光緒十年七月初九日,復總理衙門密電:『謹奉總署電,欽遵皇太后懿旨發內帑銀三千兩賞給劉銘傳營勇;已遵旨就由廈門關稅,於戶部款內如數撥解台北劉營。俟接收到,另具公牘。善肅』。
七月二十日電寄:『總理衙門鑒:密。善遵旨於二十日赴長門督軍備戰,如法再來,當與綸力扼前敵;如省防有警,即互商調派策應。善營務乏人,查三品銜雲南候補道楊正儀為前陝甘總督楊岳斌之子,熟習戎機;擬調營助理。請代奏。善肅』。
八月二十四日電寄:『總署鑒:密。已遵旨懸賞設法派員督撈沉溺船炮,先炮後船;一切情形,續即折陳。請先代奏。善肅』
九月初二日電寄:『總署鑒:密。奉朔電悉。查長門外敵船,昨日忽來一白,換去一黑;仍系二艘並二水雷。合電復。善肅』。
九月初六日電寄:總署鑒:『密。奉江字電旨:「察看長、金炮弁。欽此」。遵查康長慶現病,勇難心服。有隊目盧國英勤奮,炮勇歸心,堪充管帶金牌炮弁;張佩綸先派張成、繼派副將蔡國喜幫帶。查蔡國喜才尚可用,善當嚴行督飭訓練。請代奏。善肅』。
九月初八日電寄:『總署鑒:密。初七日戌,在長門奉初六午電旨:「急設籌援濟台事。欽此」。遵即飛商督、撫趕速籌撥,設法繞渡會復;並擬會銜電請廣東速濟兵械趕台南陸進,再飛催吳鴻源速往。請代奏。善肅』。
九月二十二日電寄:『總署鑒:密號。奉二十五、二十八三次電旨,欽承壹是。洋將式百齡到閩,謹將加意看待。停泊地方,未可預定;非將馬祖澳法船逐出,難入閩口。一入閩口,長門以內隨地可停。蒙賞滬尾出力將士銀項,已經善兌廈轉寄;自法封口,匯餉為難,恐到彼需時。前月二十日有自台來,雲法據基隆如故,無戰事。請代奏聞。穆圓善、楊昌浚同叩』。
十月初五日電寄:『總署鑒:密。口外敵船無動靜。善遵旨旋省,與浚會商調度修台一切;隨當回長門。善等謹肅』。
十月十二日電寄:『總署鑒:密。善十一日出省至馬尾,督催各員撈船炮;十二日回駐長門。善叩』。
十月二十五日電寄:『總署鑒:密。左侯相到省;善回省,俟會商後當旋長門。口外敵船來往換泊媽祖澳,現仍二白、一黑,無動作。善肅』。
十月二十九日電寄:『總署鑒:善本日回駐長門,並督起牆備御。善肅』。
十一月初五日電寄:『總署鑒:密。閩口外向泊敵船二、三號,昨初四日盡南去;探聞往台北,未知是否。刻下閩省外無敵船矣。初五日自長門。善肅』。
十二月十八日電寄:『總署鑒:密。口外無敵船。善返省會商一切,准封印日旋長門。善肅』。
十二月二十一日電寄:『總署鑒:密。二十一日申刻,善已旋抵長門。查口外仍無法船。善肅』。
十二月二十四日電寄:『總署鑒:密。據探:二十三晚,口外來法船七隻,現泊馬祖澳;已嚴督各台營戒備。善肅』。
光緒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電寄:『總署鑒:密。福州稅務司漢南勤正可靠,擬留復任福州,可助防務;請知照總稅務司轉飭遵照為要。棠、浚、善謹肅。漾』。
謹將本將軍長門行營歷次欽奉電旨各日期事由開列清折,咨呈察核施行。須至折者。計開:
光緒十年七月初四日,總署來電:『福州將軍:密。昨晚發諭旨:欽奉皇太后懿旨,發內帑銀三千兩賞給劉銘傳營出力兵勇。希於閩海關應解戶部款內如數劃出庫平銀三千兩,迅解劉營;一面密複本署轉咨戶部劃抵。餚』。
七月十四日,總署來電:『閩將軍穆:密。奉旨:「據穆圖善等電稱金牌、長門炮台被法轟毀,法船全出口;現趕修炮台,不能急就等語。金牌、長門為入閩門戶,地方險要;該處炮台,亟須趕緊修築,以防敵船再犯。穆圖善仍嚴守長門,力杜要隘,毋得稍退。何璟等修備省垣,內外防務力求周備。前令堵塞長門,尤應趕速力辦;應否酌留口門,亦由總署電知矣。欽此」』。
七月二十三日,總署來電:『將軍等:密號。奉旨:「閩防應迅築炮台,如用土堆築,易於集事;泥不同磚石易摧。著穆圖善等設法趕辦並整備戰守,勿致臨事倉皇。曾國荃現密約英、德商包辦槍炮;既濟急需,且聯絡與國。閩少精械,該省即速照行,勿乞乞遠煩朝廷計慮。道員楊正儀准其調往;即由穆圖善咨行迅飭赴閩。欽此」。養』。
八月十一日,總署來電:『閩密。英領事署被搶一節,張會辦電復謂難憑信,事後亦難查核。惟英使藉此為日後索償計,若不早查明,將來更難辯駁。且據稱房屋驗無炮彈痕,其毀失物件器皿系被人所搶;諉之法船,難以折服。希即確查實在情形,不可掩飾,免滋口實。遵旨電達,希轉達督、撫。盤』。
八月二十三日,總署來電:『將軍穆:閩密。奉旨:「有人奏,請飭閩省疆吏速將沉溺炮械、船隻,懸賞設法悉數撈起等語。所有炮械等項可用之物,棄之可惜;著穆圖善酌度情形,勿惜小費,迅速辦理。欽此」。養』。
九月初一日,總署來電:『將軍穆:閩密。長門外敵船有無增減?確復。朔』。
九月初四日,總署來電:『閩將軍穆:密。本日奉旨:「長門、金牌炮台關係極重,該處炮弁康長慶、張成才皆可用,能否始終勤奮?著穆圖善隨時察看訓飭。欽此」。江』。
九月二十日,總署來電:『閩將軍、督、撫等:密。本日奉懿旨,發內帑銀一萬兩賞滬尾打仗出力將弁。希貴將軍、總督由閩海關應解京餉內劃撥,迅解台營。效』。
九月二十五日,總署來電:『本日奉旨:「據張佩綸奏撈取沉水船炮等情;馬尾沉溺炮械甚多,除已起獲外,仍須設法打撈。著穆圖善、楊昌浚、張佩綸多雇知水人夫,竭力撈獲。「琛航」、「飛雲」兩船既有出水痕跡,亦應趕緊起出,不准畏難遲延。欽此」。徑』。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八(三○六五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會法使聞華兵復到諒山照請設法速退
五月十七日(六、二九),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五月十六日,准法國巴公使照會內開:『照得本國駐札北圻大元帥顧電稱:頃聞諒山一帶,現有復到中國官軍三隊等語。本大臣准此,查貴大臣於面見時,迭次述明廣西軍兵業已全行退至界內,無一人留駐北圻等語;是以今接此信,實屬難解,諒必系該軍誤會所至。是否「應請轉知總理衙門,如查確有此事,請貴國如何設法逐去」一節,切實照複本大臣查照。緣中兵若仍留駐北圻,則與我兩國前訂各款甚有不符。近時我法國兵官迅速撤退台北各軍,並將所有俘獲中國兵士妥為交還;經貴大臣照稱,以為實心和好之明據。且應由貴國一律照辦,不致於前此所約明者稍加遲延施行,以答我國禮讓之情,是乃本大臣所深望焉』等因到本大臣。准此,除已電奏外,相應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一六(三○七五頁)。
幫辦福建軍務楊岳斌咨呈正二三月分電奏稿(陳報赴台軍務情狀)
五月二十二日(七、四),幫辦福建軍務楊岳斌文稱:
案准福州將軍穆咨轉准欽差大臣左咨開:『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准總署咨:沿海、沿江衙門電奏每月錄原文匯奏,致總署信亦按月錄呈備核等因;並抄錄兩廣督部堂張原奏及另片後抄光緒十年十一月軍機大臣奉旨:「即著該衙門咨行沿海沿江將軍、督、撫、統兵大臣一體照辦;余依議。單二件、片一件並發。欽此」。欽遵知會』到本前部堂。准此,查本前部堂迭次電請貴衙門代奏之件除匯繕清單恭折具奏外,相應將光緒十一年正月分電奏三條、二月分電奏二條、三月分電奏一條另繕清單,咨呈貴衙門,請煩查照。
照錄清單
計抄呈光緒十一年正月分、二月分、三月分電奏六條清單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斌去臘二十八日到泉,所有干軍十二營經總督楊昌浚商留六營暫扎福州省南六十里之坊口,策應金牌、長門一帶;餘六營尚未到泉。斌連日先看營基,至如何恪遵設法渡台,屆時詳密陳明。乞代奏。斌肅』。
正月二十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干軍尚未到齊,槍械亦驟難運全。茲值台防萬緊,憂心如焚。斌受恩深重,自應遵旨;已於正月十八日,先帶衛隊暗繞渡台。俟到台,再當詳細陳明。斌現一面派令營務處主事楊秀實等駐泉趕催隊伍到齊稍為駐紮,並趕催槍械分發,急加操練。所需渡台經費及帶行餉,已電請左中堂、福州將軍、督、撫商由廈門厘稅項下就近撥給領放;並請添備軍火,以便隨時設法東渡。求代奏。斌叩。效』。
正月二十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十八夜坐「長勝」小輪放洋,對渡鹿港;駛行二百里遠,迷霧四起、大風復作,萬難前行。且計十九早潮必不能趕進鹿港,遂回輪寄泊金門山外。十九夜,另乘小輪往澎湖,探明對渡之安平、布袋等口皆有法船游泊;星夜即鼓輪直南折東。二十一早,繞至台灣後山之埤南廳登岸。唯斌遠涉風濤,感冒致疾;擬稍息,即覓嚮導由深山生番內過,先赴台南。現已一面飛飭各軍覓船妥速渡台。乞代奏。楊岳斌自埤南叩』。
二月十二日,請左宗棠代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正月二十四日埤南起程,二月初三到台灣府。所部無論雇商輪、民船,必設法整散暗渡。所有斌在台催候兵到,現與劉璈等籌防及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各情形,已具折密請左中堂代遞。竊思欲守全台,必先守澎湖;該地必得威重大員鎮守。擬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再相機渡台。乞代奏。斌叩。震』。
二月二十八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在台灣候兵,並籌布一切;已於二十二日先請左中堂代奏在案。二月二十六日,奉旨催赴台北會剿;遵即於三月初二日啟行前進。斌知兵難渡台而必隻身先渡者,實恃劉銘傳年富力強,在台日久、歷事既多,地方軍民情形無不洞澈;雖以殘年六十有四、積傷多病之身效力戎間,亦所心愿。茲聞劉銘傳有引退之志;如已疏請,斌復何所依傍!現值台防萬緊,惟有仍求天恩留辦台灣軍務,庶諸有所商承,共持危局。乞代奏。斌叩。儉』。
三月二十二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正月由泉州帶衛隊東渡時,敝部尚未到齊;彭楚漢派千總王光庭帶親兵百名、副將裘德成帶南字中營,均由廈門先後渡台。斌一面飛催敝部,設法暗渡。斌三月二十日行抵台北府城,適據呂文經雇渡台大快船回過澎湖,探報分統王仁和及營官周文翔、方國淮挑帶九哨勇夫千餘人,未帶軍械、改裝民商,於二月二十四日由泉州秀塗坐「平安」輪船駛渡埤南,行至恆春縣洋面被法人攔截,帶往澎湖地方。現在和議粗定,停戰有期,撤兵在即;惟有仰懇代奏後,並求照會駐京法公使轉飭澎湖法帶兵官按照公法,將人船交出之處,出自酌奪施行。斌叩。養』。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二三(三○八一頁)。
軍機處交出前陝甘總督楊岳斌遵旨續陳電奏抄折
五月二十四日(七、六),軍機處交出前陝甘總督楊岳斌抄折稱:
為遵旨續陳電奏,匯繕清單,恭折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光緒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准福州將軍臣穆圖善轉准欽差大臣大學士臣左宗棠咨開:『光緒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准總署咨:沿海、沿江各衙門電奏每月錄原文匯奏,致總署信亦按月錄呈備核』等因。准此,所有微臣光緒十年十一月、十二月分電奏,業經臣繕具清單于本年正月十五日由驛具奏,並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查核在案。至以後每月電奏,自應懍遵前次諭旨,按月匯陳,以照明晰。謹將光緒十一年正月分電奏三條、二月分電奏二條、三月分電奏一條匯繕清單,恭呈御覽,並咨呈軍機處、總理衙門備核。所有續陳正月分、二月分、三月分電奏緣由,謹恭折由驛具陳。
再,臣自正月十八日在泉州遵旨赴台,至三月二十九日馳抵台北府六堵營次;軍行在途,海道未通,因未能按月匯報。合併聲明。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單並發。欽此』。
照錄清單
謹將光緒十一年正月分、二月分、三月分電奏六條匯繕清單,恭呈御覽。計開:
光緒十一年正月初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斌去臘二十八日到泉,所有干軍十二營經總督楊昌浚商留六營暫扎福州省南六十里之坊口,策應金牌、長門一帶;餘六營尚未到泉。斌連日先看營基,至如何恪遵設法渡台,屆時詳密陳明。乞代奏。斌肅』。
正月二十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干軍尚未到齊,槍械亦驟難運全。茲值台防萬緊,憂心如焚。斌受恩深重,自應遵旨;已於正月十八日,先帶衛隊暗繞渡台。俟到台,再當詳細陳明。斌現一面派令營務處主事楊秀實等駐泉趕催隊伍到齊稍為駐紮,並趕催槍械分發,急加操練。所需渡台經費及帶行餉,已電請左宗棠、福州將軍、督、撫商由廈門厘稅項下就近撥給領放;並請添備軍火,以便隨時設法東渡。求代奏。斌叩。效』。
正月二十一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十八夜坐「長勝」小輪放洋,對渡鹿港;駛行二百里遠,迷霧四起、大風復作,萬難前行。且計十九早潮必不能趕進鹿港,遂回輪寄泊金門山外。十九夜,另乘小輪往澎湖,探明對渡之安平、布袋等口皆有法船游泊;是夜即鼓輪直南折東。二十一早,繞至台灣後山之埤南廳登岸。惟斌遠涉風濤,感冒致疾;擬稍息,即覓嚮導由深山生番內過,先赴台南。現已一面飛飭各軍覓船妥速渡台。乞代奏。楊岳斌自埤南叩』。
二月十二日,請左宗棠代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正月二十四日埤南起程,二月初三到台灣府。所部無論雇商輪、民船,必設法整散暗渡。所有斌在台催候兵到,現與劉璈等籌防及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各情形,已具折密請左中堂代遞。竊思欲守全台,必先守澎湖;該地必得威重大員鎮守。擬請旨飭程文炳先渡澎湖,再相機渡台。乞代奏。斌叩。震』。
二月二十八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在台灣候兵,並籌布一切;已於二十二日先請左中堂代奏在案。二月二十六日,奉旨催赴台北會剿;遵即於三月初二日啟行前進。斌知兵難渡台而必隻身先渡者,實恃劉銘傳年富力強,在台日久、歷事既多,地方軍民情形無不洞澈;雖以殘年六十有四、積傷多病之身效力戎間,亦所心愿。茲聞劉銘傳有引退之志;如已疏請,斌復何所依傍!現值台防萬緊,惟有仍求天恩留辦台灣軍務,庶諸有所商承,共持危局。乞代奏。斌叩。儉』。
三月二十二日,電奏一條:『總理衙門鑒:密號。斌正月由泉州帶衛隊東渡時,敝部尚未到齊;彭楚漢派千總王光庭帶親兵百名、副將裘德成帶南字中營,均由廈門先後渡台。斌一面飛催敝部,設法暗渡。斌三月二十日行抵台北府城,適據呂文經雇渡台大快船回過澎湖,探報分統王仁和及營官周文翔、方國淮挑帶九哨勇夫千餘人,未帶軍械、改裝民商,於二月二十四日由泉州秀塗坐「平安」輪船駛渡埤南,行至恆春縣洋面被法人攔截,帶往澎湖地方。現在和議粗定,停戰有期,撤兵在即;惟有仰懇代奏後,並求照會駐京法公使轉飭澎湖法帶兵官按照公法,將人船交出之處,出自酌奪施行。斌叩。養』。
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軍機大臣奉旨:『覽。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二六(三○八五頁)。
欽差大臣左宗棠咨呈三四月分電奏及往來電信稿
五月二十七日(七、九),欽差大臣左宗棠文稱:
為照本爵閣大臣電奏、電信暨欽奉電旨,自奏明抄咨後,均經隨案分咨各在案。嗣於三月二十三日,准總理衙門電開:『嗣後接發電信,每月匯總抄錄,密咨備查;毋庸逐件分咨』等因,自應遵照辦理。茲將三月二十三日起、至四月底止歷奉電旨、電信暨由閩電請代奏各稿共九件,一併錄咨。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粘單
三月二十三日總署電:『嗣後接發電信,每月匯總抄錄,密咨備查;毋庸逐件分咨。養』。
北京來電,三月二十六日亥時到:『左中堂、穆將軍、楊制:密號。巴使到津,詳約將定;法允畫押後,即退兵。諒不失信,仍應戒備不虞。宥』。
北京來電,四月二十三日到:『左中堂:密號。法約現已商定,頃傳聞貴處札令彭軍門、王詩正襲取澎湖,誘擒孤拔;法人聞此消息,由台南(?)調陸兵二千餘分往基、澎。此等謠言,恐誤大局;究竟是否有因?遵旨密詢。希即復』!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二十三日:『總署鈞鑒:密號。前奉旨初一停戰;已廿余日,款事究竟如何?未奉續電,不勝焦急。昨准粵督電:法運兵械馬匹。又據台商云:『基隆仍築炮台,並運炮至澎湖』。又浙提來信:『法兵頭利士俾士照會:「開」、「琛」、「瑞」三輪仍不得出口,出即炮擊』等語。此時雲、粵之兵已退,是我如約停戰,法仍潛蓄狡謀;倘和局不成,基、澎不還,則彼戰備皆具,我又盡落後著。可否將近日議和情形,隨時電示;如何決裂,庶得先發制人,免墮奸謀。祈代奏。棠、善、浚啟。澲』。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二十七日:『總署鈞鑒:密號。頃彭楚漢等電:「澎湖廳及營弁聞當時退至中墩,現與該協周善初俱在灣家,潰勇已由台道先送回粵。被擄干軍,一半載往西貢、一半載往基隆做工「等語。查前奉虞電:「「平安」船被擄勇丁,已由赫德電法兵官勿加虐待;諒稍遲,即可放回」。茲竟分赴西貢、基隆工作,不解何故?乞詰問法公使;並祈代奏。棠、善、浚啟。沁』。
一等電寄總署,三月二十八日:『總署鈞鑒:密號。宥電謹悉。和議詳約未定,退兵無期;而基隆、澎湖法日營戰守之具,久必有變。澎島被踞,台灣防務南重於北。楊厚帥又已遵赴台北,三帥共駐一隅;擬請其仍回台南,督劉璈等趁停戰期內,暗中嚴密籌備,免猝為所乘。祈代奏請旨,密飭厚帥遵辦,台南幸甚。棠、善、浚啟。勘』。
左、穆、楊會電總署,請代奏:『總署鈞鑒:密號。前奉電旨:越南宣光以東,三月初一停戰,十一華兵拔隊撤回等因。當以基、澎被踞,未聞議及;電請代奏。嗣准貴署電復:法允畫押後即退兵,諒不失信等因。茲據台北通商稅務委員等會詳,抄錄孤拔告示:奉法廷諭,暫約內彼此均不得增築炮台、城壘及......』(本文未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二九(三○九八頁)。
軍機處交出上諭催岑毓英將滇軍撒回並釋還法俘
五月二十七日(七、九),軍機處交出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奉上諭:
據岑毓英電奏:『雲軍七萬餘人已撤回二萬三千餘人,均抵開化、臨安邊界;留粵勇七千餘在後彈壓,陸續撤回』等語。法人現已退出基隆,專候滇軍及劉永福營一律撤回,即將澎湖退出。著岑毓英懍遵迭次諭旨,迅將關外滇軍全數撤回邊界,不得稍涉遷延;並飭劉永福趕緊督率所部入關,毋任逗留。仍將抵關日期,飛速馳奏。前據李鴻章電奏:『據教士報稱雲南拿獲法兵四、五名,在營囚系;請飭交還』等語。並著岑毓英查明所獲法兵,妥為交還。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三○(三一○○頁)。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陳法提督函請保護通事書啟
五月二十七日(七、九),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年五月初八日,准法提督李士卑斯來函,以中、法和款告竣,此次募請華民充當通事、書啟,當初天津有事曾訂和約之中,以作通達語言文牘日後調停地步。嗣後仍宜保護,以免生竣(?)而全邦誼等由到本爵部院。准此,查兩國休兵,永敦和好;法國所募通事、書啟之人,既有訂約,自願一體保護,以篤邦交。除函復、分別咨行查照外,相應抄錄李士卑斯函稿咨呈。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三一(三一○一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法國請將所募通事書啟人等加恩保護已予允行
六月初七日(七、一八),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六月初五日,接法國水師提督李士卑斯函稱:『諒山釁起,一旦失和,惟奉國命,實出勢不得已。因此親往滬地募請華人,以作語言、文牘之用;調停事務,有俾和局速成之期。不料兩國欽差會議再三,終成畫餅;所以基隆、澎湖等處並東京一帶地方,戰務迭經一年,商民頓使失所。徒深惋惜,莫可如何!今得鄰國介紹,巴欽差赴津與貴中堂復修前好,永敦友誼;刻接所派羅委員、馬稅務司來船敘談之下,甚覺儒雅宜人,深為欣慰。倘以後交涉事件,彼此均宜慎重,遵照前後條約辦理,以篤邦交而修和會,即本提督所深願,諒貴中堂有同情也。至所獲「平安」輪船統領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及台道委員劉榮南並弁兵民等共計八百零三名,如數交與羅委員、馬稅務司點名查收。至揚子江所獲華人二十二名,已在寧波釋放;基隆所獲華人一百十二名,前撤兵時已面交蘇統領帶回矣。前後總共計九百三十七名,全數交還,並無一名存留。本提督函矚閩撫劉欽差,請將所募通事、書啟人等許福昌等共八名轉奏加恩保護,並囑請咨達貴中堂;已蒙劉欽差復函允准咨辦矣。仍祈貴中堂照咨施行,曷勝拜禱』等因到本大臣。准此,查此事前據法國水師李提督以募請華民充當通事、書啟人等,嗣後仍宜保護,函請福建撫部院劉(銘傳)轉咨,業經分飭一體保護在案。茲准前因,相應咨明貴衙門,請煩查照。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四一(三一一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點收法國在澎湖台灣所俘弁勇商民等八百三名
六月初八月(七、一九),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六月初五日,准福建水師提督彭〔楚漢〕呈稱:『本年五月二十日,准羅中書、馬副稅司會銜咨呈內開:「竊照本月初八日,奉北洋大臣李札開:收取「平安」輪船弁兵事宜,應派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津海關副稅司馬士,即乘「利運」輪船先赴廈門;並咨請福建水師提督軍門彭〔楚漢〕遴派熟悉干軍妥幹員弁,會同羅中書、馬副稅司前往澎湖與法兵官約定日期,將前擄「平安」輪船弁兵四百餘名並由西貢送到弁兵二百五十名、又法國兵船另獲台灣及澎湖人二十二名,按名收回。即一面將日期人數情形由電稟聞,一面仍由「利運」輪船載赴廈門交福建水師提督軍門彭〔楚漢〕分別運送安插。其中如有被傷害者,務須遵旨與法兵官理論,勿任稍有短少。該員等俟按名收回,交與福建水師提督軍門彭〔楚漢〕後,即乘原船回津銷差等因。奉此,遵於本月初十日由津乘坐「利運」輪船,十六日到廈謁商貴軍門,即行會同欽差幫辦福建軍務前陝甘督部堂楊〔岳斌〕委員劉鎮並貴軍門委員王令、楊都司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定於十八、十九等日將「平安」輪船所載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並各商民共八百三名,按名收回;並無被傷短少,即日載由「利運」輪船到廈。除將收回日期、人數情形電稟北洋大臣外,理應將前收回弁兵並各商民名數備文粘單咨呈點驗,給復施行。計粘收回「平安」輪船弁兵並各商民名數單一紙」等因到本提督。准此,除照單分別按名點驗,將干軍員弁、勇丁收住廈門,候咨請楊前部堂察奪辦理;所有台灣、澎湖商民九十名,擬會商興泉永道安撫歸業。除照復羅中書馬副稅司、咨會楊前部堂查照、照會興泉永道並分別咨明外,相應呈請查照』等因到本大臣。准此,相應咨明貴衙門,請煩查照。
福建水師提督統領南字、靖海、練軍等營兵勇世襲雲騎尉利勇巴圖魯彭楚漢,今將羅中書、馬副稅司單開收回「平安」輪船弁兵並各商民名數,抄折附呈鑒核。計開:
西貢送來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二百五十名。
「平安」輪船弁兵湯賢博等共四百六十三名。
台灣、澎湖商民共九十名。
統共八百零三名。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四四(三一一四頁)。
軍機處交出李鴻章請獎點收被俘弁勇商民委員羅臻祿馬士等抄片
六月十一日(七、二二),軍機處交出李鴻章抄片稱:
再,幫辦福建軍務前陝甘督臣楊岳斌所部弁勇,前乘「平安」輪船渡台被法國兵船擄去七百餘人;臣於法約定後,與該國公使巴德諾議明全數釋回。其中國軍營拿獲法國弁兵及因案牽涉之人,該公使亦請釋放。當經奏奉諭旨允准,著臣迅派妥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將擄去弁兵妥為收回等因,欽此。旋據巴德諾函開:『接該國水師提督李士比電稱:前截獲「平安」輪船弁兵在基隆者百名,已就近釋放;在澎湖者四百餘名及運往西貢二百五十名,不日回澎,俟中國委員到日交還。另有拿獲台灣、澎湖人二十二名,一併交還。請將中國俘獲該國兵士及牽涉之人釋放』等情。經臣電知各督、撫臣查照辦理;一面遴派候選中書科中書羅臻祿、洋員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乘坐「利運」輪船馳赴廈門,稟商福建水師提督彭楚漢加派熟悉干軍員弁同往澎湖妥辦。旋據羅臻祿、馬士稟稱:該員等於五月十六日抵廈門,與彭楚漢並楊岳斌委員前赴澎湖會商法兵官,即於十八、九日將「平安」輪船所載弁兵王仁和、周文翔、方國清等二百五十名,又弁兵楊賢博等四百六十三名,又台灣、澎湖商民九十名,共八百三名,全數收回,並無被傷短少;即由輪船運至廈門。並據彭楚漢來文:已將該弁兵、商民八百三人照單按名點驗,分別住候安插等因前來。除咨總理衙門查照外,查羅臻祿等迭經派辦洋務交涉事件,均稱得力;此次航海遠役,親至澎湖法營會商法提督李士比將干軍弁勇全數收回並無被傷短少,又於巴德諾原函之外收回商民數十人,辦理甚為妥速,保全兵民多命,實屬勞績卓著。擬請天恩將候選中書科中書羅臻祿以同知,不論雙、單月儘先選用;津海關副稅務司馬士給予三等第二寶星,以示鼓勵。理合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十一年六月初十日,軍機大臣奉旨:『馬士著照所請獎勵,羅臻祿著毋庸給獎。欽此』。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四九(三一一八頁)。
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知澎湖撤兵事並請速示越地華軍全部退出情形
六月十一日(七、二二),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稱:
本月初五日,准貴王大臣來函:所有在澎湖兵船何日全行撤盡之處,即希復知一切等因前來;本大臣當即轉電外務部請示在案。現接回音,據稱已飭水師提督李催退澎湖兵,迄今似可撤竣等語。頃亦准李提督六月初七日發電:『媽宮撤兵,業已妥備;即將赴滬』等語。本大臣既得此信,想澎湖地方兵船已經開出矣。至貴衙門交閱滇、粵督撫所發中國軍兵退出北圻各電,本大臣閱悉鳴謝;足征貴國撤回各軍,雖道路艱難以致延擱,而實系陸續撤回。並希貴王大臣速能將中國軍兵全數業已退回界內一節,明白達知本大臣為盼。專此,順頌日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三一一九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呈收回被俘弁勇並請將委員羅臻祿等給獎片稿
六月十二日(七、二三),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為照本大臣於本年六月初八日,在天津行館附驛具奏「「平安」輪船弁兵已全數收回並請將辦理妥速之羅臻祿等給獎」一片。除俟奉到諭旨另行恭錄咨行外,相應抄片咨會貴衙門,請煩查照。
計奏片稿(詳見十一日軍機處交出抄片)。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一(三一二○頁)。
法國漢文正使微席葉函知法兵船撤離澎湖
六月十三日(七、二四),法國漢文正使微席葉函稱:
俄頃巴大臣接准李提督電稱:『所有兵船已於本月十一日開出澎湖』等因前來。當即怖達,祈稟明堂憲知悉為荷。
專此,順頌晚佳。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五(三一二二頁)。
法國公使巴特納函法兵船撤離澎湖
六月十四日(七、二五),法國公使巴特納函稱:
本國撤回澎湖軍兵一事,本大臣近已函致貴王大臣,以現今似可撤竣等因。茲准李提督六月十一日發電,亦稱刻下開出媽宮赴滬等語。至貴署六月十三日來函所稱劉、滇各軍業已全行撤回界內,越境並未留兵;至廣西所留法國弁兵,業已送交北圻各等語。本大臣接准閱悉一切,即當怖覆。
順頌日祉。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六(三一二二頁)。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陳獎賞轉運台灣餉械在事出力人員
六月十九日(七、三○),北洋大臣李鴻章文稱:
據蘇松太道邵友濂詳稱:『案奉憲札: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七日,准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正月二十日,准軍機處抄交貴大臣具奏「轉運台灣餉械在事出力員弁、翻譯、司事、西商酌擬獎敘」一折,本日奉旨:「周國興等均著照所請獎勵。該衙門知道。單並發。欽此」。除文武員弁由吏、兵二部辦理外,本衙門查原單內開:「華安」輪船主英商施道德請給二等第二寶星,「威利」輪船正管輪英商克郎勒特、英商麥高倫、馬立師洋行主英商馬立師、祥生船廠主英商格蘭、保家洋行主英商譚佛司、瑞生洋行主德商補海師岱等六名請給三等第一寶星,應由貴大臣飭令江海關道照式製造頒給等因。准此,札道照式製造頒給具報等因。奉經職道遵即照式制就二等第二金寶星一面、三等第一銀寶星六面,移送候補道龔照瑗轉給在案。所有寶星七面共計工價庫平銀一百一十八兩八錢五分七厘一毫除在洋稅項下動支外,理合詳報察核,咨明總理衙門查照,實為公便』等情到本閣爵大臣。據此,相應咨明。為此合咨貴衙門,請煩查照。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五九(三一三七頁)。
戶部行知查明洋款動用餘存各數目
六月二十三日(八、三),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等奏「遵旨查明洋款動用餘存各數目開單覆奏」一折,光緒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單並發。欽此』。又於清單內,同日奉旨:『覽。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移咨督辦福建軍務左(宗棠)、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遵照。至台、內勇營應如何酌量遣撤?每月可節省餉項若干?應由該大臣、督、撫隨時奏咨報部查核。其籌辦善後各事宜一切用款,應並令撙節動用,毋稍虛糜。仍將動支銀款,亦即先行詳細奏報,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中法越南交涉檔」一七六三(三一四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