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農村史 · 一、 對集體地役的首次攻擊:普羅旺斯和諾曼底
在普羅旺斯,過去一直嚴格地實行著公共牧場制度,就像其他敞地制地區一樣。 [1] 假如有時允許耕種者為了保證自己耕畜的飼料將一部分休閒田圈圍禁牧,那麼這種權力——如在格拉斯,是根據1242年的法令 [2] ——只被限制在他們自己地產的很小一部分中。但從14世紀起,出現了一個反對舊習慣的強有力的運動。
中世紀末期起,這一運動發展得相當強烈,結果導致了法律改革的嘗試。1469年,正致力於編纂關於公共權力的法典的普羅旺斯地區的三級會議向當時的君主國王勒內 [3] 遞呈了如下申請:「如同一切個人親自占有必須使自己獲益而不是使他人獲益一樣,三級會議請求將一切牧場、葡萄園、禁牧林地和其他一切可以圈圍的占有地在整年中圈圍起來,若有侵犯,責以重罰,然而在國王屬地內實行的一切相反習慣不受妨害。」國王則恩准此案:「鑒於提案公正無私,人人都應有權占有並支配自己的財產,准其奏摺。」 [4] 實際上,這一「法令」——因得國王准許,它成了法令——對於已耕種的土地來說並不明確。解釋者們眾口一詞地將它說成徹底廢除強迫性公共牧場制。只是如同當時大多數法令一樣,它不怎麼被人遵守。這反映出一種精神狀態。但真正的轉變來自其他地方,即各地方自己的決定,一個市鎮對自己市鎮的決定。它至少延續了四個世紀,從14世紀到17世紀。若想寫出一篇確切的描述文章,則需要擁有普羅旺斯幾乎所有城鎮或村莊的史料細節。人們將不會感到驚奇,我不得不局限於——由於缺乏必要的資料和空間——一個扼要的概述。 [5]
強制性公共牧場經常僅僅被減縮,尤其在最初的年代是這樣。有時候,人們在一些新耕種的作物上設置保護,當然總是那些有特殊收益的作物:在薩隆,過去只有葡萄園才能免遭公共牧場制的破壞,1454年人們又加上了油橄欖園、杏樹園,甚至還有草地。 [6] 或者,人們在一整塊地上廢除放牧制,通常是在離居民點最近的或最肥沃的土地,人們一般以劃定界限的界標為名,將它稱為「bolles」。這種方法於1381年在艾克斯實行——但是人們規定,戰時,這些圈圍物都得拆除,因為畜群不能離城牆太遠,以免發生危險;艾克斯的個別例外的地方是從1390年起實行此法的——,其他地方還有塔拉斯孔、薩隆(1424年實行)、馬洛塞訥、卡爾努勒、佩爾訥和歐巴涅。 [7]
此外,從很早起,人們就嘗試更為激進的措施。在塞納斯,公共放牧向來都實行於整個教區,甚至包括領主屬地。突然有一天,領主發現這一習慣有損於自己的利益,於是在1322年禁止村民們的畜群在該年裡去高山牧場的田塊,而仍堅持讓自己的牲畜到那兒去。農民們進行了抗議,但與其說針對禁令本身,還不如說針對不平等的待遇。問題既是法律上的,也是技術上的:頒布農田規則的權力屬於誰?對這一向微妙的歸屬權衝突的最後判決是專斷的,領主們圈占高山牧場的權力得到認為,條件是先要徵求居民的意見,——也就是以他自己也遵守此禁令為條件,若做不到這點,就沒人甘心受這一禁令的束縛。很明顯,仲裁人認為廢除舊習慣是天經地義的事,就像年年拍賣東西一樣,無疑,這種廢除應該永遠延續下去。 [8] 其餘的村鎮在極不同的日期中紛紛廢除了強制性公共牧場。例如在薩隆,通過以一些較溫和的措施為決定性行動作準備後,在1463年之前最終解決了問題。阿維尼翁是在1458年以後;里那茲是在1647年;更靠北邊的奧朗日一直等到了1789年7月5日。 [9] 漸漸地這類決定多了起來。在其他許多地方,公共放牧地原則上雖未取消,耕作者卻已被認可獲得了保護自己上地不受公共放牧損害的權力,有的是通過特殊的法令,有的則是某種單純的寬容態度——它本身也很快成了法律條文——的結果。這種特權有時被限制在每個開墾者的一部分土地上比如在瓦朗索勒,1647年的時候為1/3。 [10] 在其他地方,它是全部的。要支開牧羊人,一個簡單的信號即可:一般情況,是一堆石頭或土塊,稱為「石標」。無論如何,在國家幾乎所有的地區,公共放牧的強制施行權多多少少遭到了廢止。當然還未達到整個國家的百分之百。有些村鎮仍然忠實於舊風俗,拒絕接受任何圈占;或者,有些領主仍以舊特權為保護傘,不願降低身份去遵守「石標」法。如果我們能夠畫出一幅舊制度下的普羅旺斯農田圖,就可以在上面看到大面積的相同顏色(標誌著個人主義的勝利)之中,還有一點一點的另一種顏色,它表示那些罕見的、仍在休閒田上實行著牧場地役的土地。就像地質學家為了找出侵蝕地帶的「證據」,或者像語言地理學為調查古老的語言形式的碎片而做的那樣,人們通過思想將這些分散的點連結起來,就在整片地圖上構成了舊農田的整個面貌。
為什麼在普羅旺斯會過早地抹去這種往日的「原始共產主義」呢?確切地說,如眾所周知,這種做法並未達到在北部平原那種強烈程度。不過它並非依賴於同一專橫的規則網。尤其普羅旺斯的田塊狀態使得它幾乎成為不必要。在長度與寬度幾乎相等,東零西碎地分散在各處的土地上,要將一塊地與鄰近的田塊分隔開來並不是特別困難的事。同樣的草圖在其他地區也可找到,比如較近的朗格多克和較遠的貝里,它們在廢止舊制度方面進行得更加緩慢。普羅旺斯的農田地圖解釋了轉變是能夠發生的,但沒有發生得那麼早。
在普羅旺斯時時刻刻得以宣教的羅馬法,除了個別的習慣法條文以外,都被正式認為是那裡法律的固定不變的準則。然而,所有對私有財產的限制對於羅馬法,如同舊法律學家所說的那樣,都像是「滿懷仇恨的」。它為農業改革提供了有利的論據,並支持了改革精神。1469年的法令就很明顯地充滿了對羅馬法的回憶。同樣,不止一次的法庭判決或村鎮決議,出自當地法律人士之手。不過,他們的行動儘管推動了運動,卻並未創造出運動本身。朗格多克這樣的祝願個人主義在更晚時期獲勝的地區,不也是生活在他們的帝國之中嗎?普羅旺斯農業制度變化的真正原因,應該在當地經濟與地理建制中去尋找。
土壤性質妨礙了普羅旺斯地區的墾殖,使它不能像其他地區那樣走得快。未墾地與註定不能開墾的土地總不乏可見。很少有土地不包含「岩石」和「咖里哥宇群落」 [11] 的,大地上覆蓋著芳香的荊棘,點綴著零星的樹木。另外,還要加上大片十分乾燥、肥力十分低下、無法種植莊稼、只在溫濕的季節中才長一些珍貴的野草的平地,尤其是在克羅。當然,這些不長莊稼的地皮用作了牧場。有時畜群在那兒自由閒逛,有時居民們或者說某些居民們獲得權利在上面劃出部分土地暫時圈占起來,留作某些主人的牲畜的牧場,稱為「cossouls」。村鎮勇敢地反對領主,以保護自己的使用權。普羅旺斯岩石叢生的「herms」和荒原——「herms」這個詞的本意就是荒野——使得當地的小農戶可以比其他清理林地更徹底的地區更容易地脫離公共放牧制。
公共放牧制逐漸變得主要為別人而不是為耕種者的利益服務。儘管公共荒地仍然向短工們和小地產主們開放,但很明顯,他們已沒有理由希望田地擺脫舊式的地役;由於沒有土地或擁有極少土地,他們不得不在這個變化中失去放牧的某些便利,並且從中得不到任何好處。在一些地方,當農業糾紛與1789年的政治革命同時發生時,他們就試圖重新恢復公共牧場。 [12] 毫無疑問,他們不無遺憾地看到它的消亡。在村鎮中,圈圍物製造者所遇到的零星的敵對行為,大概都來源於此。 [13] 不過對限制舊習慣的真正對抗來自更為強大的社會階層:即以牧羊業為主的大「飼養業主」。在薩隆,正是這些大牧業主,依靠他們的天然顧客屠夫們,使得改革在若干年中陷於失敗(市政當局原來已從它的領主阿爾訥大主教那兒獲得了廢除耕地上一切公共牧物的命令)。 [14] 由於在主要方面的失敗,而僅僅在兩個次要問題上獲得勝利——允許在未墾地中心的孤獨耕地上保留公共放牧制度(這些田地很難得到保護),取消那些村鎮曾為了驅逐畜群而建立的圈占地,——他們毫不掩飾自己的怨恨。在1626年,因為提高了對損壞葡萄園和油橄欖園行為的罰款額,他們就抗議,反對一項可能對「有志飼養牲畜的個人」帶來損害的規則。 [15] 村鎮的新農業政策對牧民們的損害並不是無意的;它的基本目的就是將牧民們在其他居民們的同意下從舊習慣中過度汲取的利益剝奪過來。
在最為遙遠的年代,普羅旺斯是一個習慣於轉地放牧的地區。但從13世紀起,隨著呢絨工業和城市的發展,對肉類的需求量大增,這種有千年傳統的畜牧方式在經濟上的重要意義也隨之大增。畜群絕大部分由擁有牲畜或飼養牲畜的富豪們組織。春天,農民們因為害怕受到嚴厲的懲罰,不得不讓出自己的田塊向畜群開放,讓它們沿著一條寬闊的路線——「遊牧道」——爬向高地上的牧場,由於牛羊走過時揚起一陣陣塵埃,所以畜群進山放牧的過路稅也獲得了一個十分優美的名稱:「噴霧費」。到了秋季,畜群下山來,散布在收穫後的耕地上。飼養業主聲稱自己有權利用公共牧場,他們或者是土生土長的本地人,與居民們有同樣的權力,或者從負債的村鎮團體那兒(更經常地是不顧農民們的抗議,從缺錢花的領主那兒)租得了土地行使放牧權。 [16] 往日那種旨在確保小集團中每個成員能有必不可少的牧畜飼料的公共地役制早已過了時,現在的制度變得有利於少數大業主了——薩隆的大業主們不凡地自詡為「高貴而謹慎者」——,他們的羊群吃掉了一切。因為田塊形狀的關係,耕種者們完全可以將牧畜留在自己的高山牧場上放牧,另外尚有荒野可以給牲口補充足夠的飼料,他們取消了公共牧場制,因為它只會將他們的財產拱手讓給遊牧業主的牲畜啃食。在普羅旺斯,摧毀舊的公共牧場制度一直是耕種者反對畜牧者的長期鬥爭的焦點——甚至可以大膽地說,是畜牧者反對遊牧者的鬥爭焦點——,這與小生產者反對資本家的鬥爭是同步的。
這種廢除並未在農業面貌上產生任何變化效果,沒有或幾乎沒有導致圈占(如今在普羅旺斯眾多鄉間設立的綠籬,僅有擋風護田的使命,而無阻擋牲口的目的;而且綠籬很少有在19世紀以前就已設置的)。 [17] 沒有小塊土地的集中。普羅旺斯在並未觸及到由祖宗們建立起來的物質框架的情況下,悄悄地過渡到了農業的個體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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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方的敞地地區,公共牧場持續了很長時期,有的地方甚至一直延續至今。不過從16世紀起,已有人把它視為桎梏而加以仇視。一些大地產主經過長期的兼併,獲得了大量的土地,此時他們開始在無數的田地上擺脫了舊的分割制度。他們的土地的形狀允許他們自己保留部分休閒田以餵養其牲口。他們的社會地位又使其感到,要與平民百姓一起服從同樣的規定是件難以忍受之事。最後,他們漂亮的牛欄羊圈可以提供充足的畜肥使他們擺脫休耕制度。與其讓田塊白白空閒一年,還不如就在上面播一些小種子,如稷米、油料作物,尤其是蔬菜,「乾菜豆」或「蔥」。人們把這種做法叫做「中間休閒」;它不會從休閒田中偷走肥力嗎?古代的農學家已經推薦過此法。從此,它無疑再也沒有徹底消失過,只不過人們試行得極少,極為零星。漸漸地,這種方法在那些城市市場為生產者們提供了十分吸引人的銷路的省份中普及開來。佛蘭德也許從中世紀末期起就廣泛實行了這種制度。在普羅旺斯反對公共權益的運動的最後階段中,伴隨著遊牧者的恐怖,它幫助地產主們完成了這種轉變,在諾曼底,從16世紀起,人們就看到了它的實施。 [18]
在仍實行著公共牲畜群啃食收穫後的莊稼地制度的廣大農村——幾乎所有的敞地地區都如此,只有普羅旺斯例外——這種個人主義的解放要求只有依靠牢固的籬笆和高深的溝壑才有結果。在現代的法國,人們到處可見嶄新的圈圍物在村鎮團體的抗議聲中豎立起來。然而大部分的圈圍卻不保護耕地。出於我們即將討論到的動機,人們在牧場上保留著這種圈圍,或者,如同被蒙貝利亞爾的伯爵在1565年稍後時禁止的那樣,這種圈圍改頭換面出現在花園的播種地上或果園上。 [19] 18世紀末期以前在法國大部分地區可耕地上的圈圍與都鐸王朝時期起開始改變了舊英國面貌的那類「圈地」沒有任何相似之處。請看18世紀初博斯或貝里地區的田塊圖,那上面伸展著土地兼併者的寬闊田塊; [20] 它們都是開放的,像小農們的長條地塊一樣。習慣法則竟如此根深蒂固,小塊田地的兼併運動遇到了如此巨大的障礙,以至於不能設想在永恆的采地上將產生一個廣泛的轉變或者希望它受到熱烈歡迎。然而諾曼底是一個例外。
三個因素決定了諾曼底舊的敞地地區在近代發生了演變。其一是農地種類,至少在一部分地區——科地方——有許多地塊呈現拼圖形狀,這種形狀就像在普羅旺斯那樣特別有利於廢除公共地役制。其二,是法律上的因素:由於很早就實行了集權制,諾曼底公爵領地從13世紀初期起就有了形成條文的唯一的習慣法,最初的文稿雖已丟失,但其編纂也很早就由法律學認可,被看作是法律條文本身的來源,而且在1583年,它還成了正式制定法律文本的基礎。然而在農田建制上恰恰相反,諾曼底的統一化卻遠遠不夠:在開放的平地附近,傳統習慣上一直允許圍地的存在。13世紀從各個地方匯集的、無疑也很難辨清來源的習慣法匯編試圖尋找一種模稜兩可的折衷的解決辦法。它承認在空地上的公共牧場——稱為「banon」,「假如空地在過去不是封閉的」。但是,人們有自由圈圍的權利嗎?也許,在這個問題上,人們聽任當地的風俗,讓條文屈從於圈圍者的利益,這有多麼容易啊!再說,習慣法本身具有文字的力量;而地方風俗僅僅以口頭傳達而延續。最後——這是第三個,純經濟方面的因素——在舊法國,從12世紀起,沒有比科地方或下諾曼底更加富裕的農村了,農業在那兒很早就達到了較高的完善程度。從13世紀起,在休閒地上深耕土地的方法已經使習慣法縮短了(甚至在非圈圍地上)公共牧場的日期,只許到3月中旬。 [21] 中間休閒很早就有了聲譽。市民們的財富又多又堅實。因而,更新大產業的行為顯得十分有力。
從16世紀起,耕地的圈占在土壤肥沃的平原地區獲得了一個意料不到的大發展。一大批被佩洛特·德·凱隆固執地兼併到布雷特維爾—洛格約斯附近的大塊的可耕地都是圈占地、「柵圍地」。 [22] 人們甚至會以為見到了一幅由英國歷史學家繪出來的「圈地」地圖。法理和法律學傾向於毫無保留地承認封圍土地的權力。從1539年起, 一位習慣法條文的解釋權威紀堯姆·勒·魯伊接受了這一點。1583年,明確並補充了以往匯編的正式頒布的習慣法特別認可了這一點。18世紀在卡昂的平原,綠籬的數量很多,——比我們今天更多,因為其中許多由於保護了叛亂的朱安黨人,在大革命時期被拆除了,其餘的綠籬也因為在19世紀整個卡昂的公共牧場制度消亡時變得毫無用處而被田地主人們太平無事地拔除。
但是,圈圍的代價十分昂貴。假如承認所有遺產繼承人有權拒絕鄰人的牲畜進入自己的田地,不是簡單得多了嗎?習慣法的最早詮釋者們還不敢走得如此遙遠。自從巴斯納熱於1678年寫出專文後,詮釋者們加快了步伐。而法律學家還在長時期地猶豫。在17世紀,人們還能看到高等法院撤銷了某下級法院的判決,因該法院同意了一位領主拒絕在其領地上實行有償公共牧場制的要求。在18世紀,法院的判決變得更加有利於大地產主。尤其在科地方,那裡的城市甚至鄉村中迅速發展的呢絨工業在耕種者與畜牧業者之間造成了傳統的敵對。1786年的一份備忘錄寫道:「在這個地方,不難看到那些無羊的人想方設法禁止有羊的人在公共牧場時期到他們的田塊上來放牧,也不難看到相當好心腸的法官們歡迎一種與公共利益如此作對的制度。」這個運動不是沒有遇到過抗議,在一些村莊裡,如阿利艾爾蒙的村莊中,抗議因帶有有意義的特點而顯得尤其強烈,這些村莊誕生於相對較晚的開墾時期,以其田塊的狹長與舊斯堪的納維亞式的農田機構成鮮明對照。儘管存在著種種阻礙,諾曼底的鄉村或是由於圈圍地,或是由於純粹的各人管各人的權力的被接受,從18世紀後它已過渡到一個新的農業階段,它已完全不同於那些仍忠實於公共地役制的地區(如法蘭西島或洛林地區)所停留的階段。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