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秀文存 · 答劉延陵(自由戀愛)
延陵先生:
尊意分「自由戀愛」與「極端自由戀愛」為二,且贊成其一而反對其一,愚誠不解;恐看時誤會者,不只愚一人也。蓋既已贊成戀愛,又復贊成自由戀愛,尚有何種限制之可言,而不謂為極端主義乎?
「自由戀愛」,與無論何種婚姻制度皆不能並立,即足下所謂論理的婚姻,又何獨不然?蓋戀愛是一事,結婚又是一事,自由戀愛是一事,自由結婚又是一事;不可並為一談也。結婚者未必戀愛,戀愛者未必結婚,就吾人聞見所及,此事豈抽象之玄想?
墮胎溺兒諸事,誠即足下所謂「婚後之不德」;其主因乃在避貧與苦耳,字之以極端自由戀愛,殊不倫也。西方墮胎溺兒,多避貧畏苦;東方溺兒,且因輕女,於戀愛何涉焉?數獲手教,恕不一一作復。
獨秀一九一七,八,一。
附劉延陵書
獨秀先生:
接到手示後,即有掛號信作復;惟聞天津水汛,交通斷絕,不審該信已至京否?今晨得《新青年》六號,先生於敝文評語,固有未合鄙意,今不欲贅:惟開首一語,「劉君此文,在反對自由戀愛及獨身生活兩種思潮」,甚掩著者之心。敝文主旨:在述婚制進化之跡,而附陳各種制度之得失,文中亦既言之;而文中只反對「極端之自由戀愛」與獨身主義,未嘗反對無極端二字之「自由戀愛」;文中可以復按也。
「極端之自由戀愛」一語,為弟自創,詳明言之,即反對「墮胎」「溺兒」與「獨身主義」,而未嘗反對「自由戀愛」。蓋吾個人不通之定義:極端之自由戀愛,即指但顧夫婦個人之逸樂,而為墮胎溺兒之事,此吾意中所謂婚後之不德。至於無極端二字之自由戀愛,則關於婚前,固毫無可以反對之理;而弟實亦未有一字反對。或者定名不精,致使先生看時誤會。惟弟極不願得罪自由之神,或因此而致世界青年罵我為古家骷髏。敢請將此函登於
通信欄,以明著者之心。不勝盼禱。千千萬萬!